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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610064)

     

    《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4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20世纪30年代成都平原佃农地主结构的分析,揭示该地区复杂的租佃关系,探讨该地区佃农比例高于其他地区的原因。

    关键词:20世纪30年代  威都平原  佃农  地主

     

    成都平原是一个传统的农耕地区,租佃制度十分发达。过去的一些研究,常常把佃农看着一个整体,其实佃农的情况差异很大,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都有很大不同,地主的情况也是如此,所以,如果想要了解一个地区的租佃制度和农村经济,有必要对该区域的佃农结构和地主结构作一具体分析。

     

    一、农户划分

     

        1934年陈翰笙的《广东的农村生产关系与农村生产力》出版以前,有关乡村农户的调查及研究著作,多采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分类来描述农村的情况。陈先生的著作将调查的农户分为富农中农贫农”①,在学术界引起了关于农户分类的争议。王宜昌对广东农村经济调查团的调查报告提出质疑,他怀疑报告编者是“首先便以富农、中农、贫农等划分去调查农村经济”,所以“陷于以自己的主观图式来硬嵌社会事象”的错误,并指出:“统计学最初并不就质的不同来划分数量,而只从量变质的观察以后再返而观察由量变来的质的数量的对比。经济学上所谓富农、中农、贫农等质的差异,只是统计学上由农村资本的量的不同而变来的”②。

        时人关于农户的分类分为以下数种:第一种,将农户分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这种办法在应用的时候非常便当,所种的田地全是自己所有的农民就叫‘自耕农’;种的田地有一部分向他人租进的便是‘半自耕农’;末了,完全租种人家田地的便是‘佃农’”。第二种,是按照农户所种田亩的多少,将农户分成大农、中农、小农等等。“有人将江苏南部的农民,按照他们耕种面积的大小,规定种田十亩以下的叫小农,十亩至三十亩的叫中农,三十亩以上的叫大农。有时不取名为大农,中农和小农,只是按所种的田地分成若干阶段(例如十亩以下为一阶段,十亩至二十亩又为一阶段,以此类推),或改称各阶段的农户为大农场,中农场,小农场等。第三种,按照全部村户(地主也在里面)所有田地的多少,将他们分为地主、大农、中农和小农(或亦称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例如有人对江苏的村户,规定有田200亩以上的称地主,50200亩的称富农,2050亩的称中农,20亩以下的称贫农。第四种,主要看所有田地的多少,所种田地的田权关系,从事农业方面劳动的雇佣关系。陈翰笙就是用的这种分类方法,将农户分为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几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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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翰笙:《广东的农村生产关系与农村生产力》,中山文教出版社1934年版。

    见王宜昌关于《广东的农村生产关系与农村生产力》的书评,《农村周刊》1933年第6期。

    孙冶方:《怎样分类观察农户经济》,《中国农村》1934年第1期。

     

    以上几种方法实质上有两个划分标准,一是用田地所有权来划分,一是用田地的大小来划分,在第二种情况中又加进了雇佣关系,根据是否存在剥削关系以及剥削关系的程度分为地主、富农、中农和贫农等阶层。但中国农村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差异很大,例如在江苏,20亩以下的农民被划为贫农,而在成都平原能自有10亩,或佃耕20亩上等水田,就可算中等人家。用20亩田地的标准来划分成都平原的农户,则绝大多数为贫农,与历史事实差距甚远。以土地的多少和是否存在剥削关系来划分农户,首先忽视了不同产权农户的实际生活状况,虽然同为20亩,租佃的20亩和自有的20亩、以及出租的20亩,其生活状况有天壤之别;其次也忽略了土地肥沃程度与农户生产经营的关系,贫瘠的40亩土地可能还不如肥沃的10亩土地带给农民的收获物多;再次,所谓的雇佣关系作为划分农户的标准,在广东可能比较适应,因为那里普遍存在这种关系,而在成都平原,由于雇佣关系并非普遍存在,地主最主要的土地经营模式是租佃,而非雇人耕种,所以在成都平原很难找到真正的雇佣农业工人,农忙时雇人帮工或帮人作工的情况在这里很普遍,但形式多样,有亲戚、邻里、主佃间的相互帮忙,也有的是“换工”,有给工资,也有不给工资的,“设业主留有少数田地命佃户代为耕种,或业主别有他事需人使用时,可雇佣佃户,业主除供给伙食外,并给以相当工资”②,可以看成是一种互助行为,与广东的雇工不一样。中国农村农户非常复杂,即使是“佃农”一个层次,也存在千差万别的情况,所以在20世纪30年代人们讨论农户划分时,已有人提出由于佃农与小土地所有者在对外关系、收入程度和地位等方面的不同,不能把佃农放在富农或中农的地位上,同时他们也不能与贫农放在一个层次,“佃农”应该是一个独立的阶层。“佃农地位的重要,似乎不应该与贫农合并”③。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佃农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来观察。其划分的标准是土地产权,佃农就是“租佃他人田地耕作的人。”地主则是“此段田或地的所有权人”④。

     

    二、佃农结构

     

        1939年夏—1940年冬,郭汉鸣和孟光宇二位学者对四川49县,200多个乡,进行调查,写出了《四川租佃问题》一书。二者将4912870户分为8个类型:即地主,指有地出租不自耕者而言;地主兼自耕农,指有地自耕一部,出租一部而言;地主兼佃农,指有地出租反又佃耕他人土地者而言;自耕农,指有地完全自耕而言;自耕农兼佃农,指有地自耕同时又佃耕他人土地者而言;佃农,指自己无地佃耕他人土地者而言;雇农,指自己无地受雇于人从事农作者而言;其他,无地亦不从事农作者而言”⑥。根据二位学者以及其他的相关调查,考虑到该区域较为复杂的租佃关系,笔者将成都平原的佃农分为以下两类八个层次:

        ()自己拥有土地同时又租佃土地

        一是地主兼佃农,自己的土地租出去,再租别人的地自己种。有的中小地主觉得自己的田地不够肥沃,将自己不太好的田地租佃出去,收取稳定的地租,然后再向其他地主佃租更肥沃的土地,增加自己的收入,这是农村中小地主的一种经营办法,换田耕种,追求利益最大化。

    二是自耕农兼佃农兼地主,自己拥有土地,自己耕种一部分,租出一部分。这种情形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农村借贷不易,不得已把一部分田地租出换取押租金,因此成为自耕农兼地主,再过些时候手头宽裕一些,就找机会佃进一点,于是一身又兼佃农了。陈太先认为这是农村小土地者为了生存而采取的手段,“这类人尽管花样繁多,但仍是贫农”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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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陈太先对成都平原的调查所得出的结论,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1938年冬。(台湾)萧铮主编:《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

        《简阳租佃制度调查》,《四川月报》1936年第1期。

    《关于农户分类问题的讨论》,薛暮桥、冯和法:《<中国农村>论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页。

    《简阳租佃制度调查》,《四川月报》1936年第1期。

        成都平原包括成都、新都、新繁、双流、金堂、彭县、温江、郫县、灌县、大邑、崇宁、什邡、简阳、广汉等14县。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8页。

    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81页。

    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1938年冬。

     

    三是自耕农兼佃农,又称为半自耕农半租农半佃农”①,自己拥有一部分土地,再佃种他人的土地。如郫县一户中等农家的长子,有二十亩田,还租了三十亩,和妻子耕种,已有二子一女,二子一个年二十岁,一个年十二岁,住的是三开间的瓦房,内有摇车一把,布机一架,壁角里还有一个鸡棚,屋旁斜壁是个猪圈,圈前还养着一头牛,屋前是他们的晒物场所,一家力作,衣食卓有余裕”②

    ()自己不拥有土地而全部租佃土地经营

        一是大佃农,或称二地主,自己并不拥有土地,但却经营土地,租佃一些不在地主的土地,出租给另外的人耕种,成为业主与佃户之间的代理人。在成都平原,由于许多地主不在乡间生活,这些人成为不在地主的代理人,帮助地主收租、监督其他佃农的生产,但在产权上他并不拥有土地,有时也做一些损害地主利益的事,所以不能将其归为地主,笔者认为这样的人仍然是佃农的一种类型。吕平登在《四川农村经济》中写道:“因土地集中在军阀官僚之手,彼辈不自经营,必须佃出,但以土地太多,故佃出并未十分分割细碎,一百亩二百亩之佃户很多,此种大佃户又佃出许多小佃户从中渔利,此又为四川佃农的特殊情形”③。在华南等地,这种“大佃农”一般为一些农业垦殖公司,或包佃人,他们承佃大量土地,然后转租给小佃户耕种,成为该地区土地集约经营的模式④。而在成都平原,并非所有的“二地主”经营的土地都很多,有的“二地主”经营的土地很少,甚至只有几亩,如灌县的杨玉成,就是一个二地主,他于19458月租进徐某的田地4.2亩,后来又将这几亩田地全部转租给同村的王树山耕种,自己做其他的营生。二是中佃农,从地主处佃来土地,自己种一部分,再佃出一部分给别人耕种。三是小佃农,从中佃农或大佃农处佃土地耕种。四是直接佃农,从地主那里直接租种土地,不经过他人之手,也不转租给其他农户,也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佃农。

        这三种情况在成都平原比较普遍,通过土地的转租而形成复杂的租佃关系,在成都平原各县的民国档案中有不少相关的资料,地主欠了政府的田赋,受到政府追询,便推说是佃户欠租造成的,佃户又推说是小佃户欠租,下面这一条资料,就反映了这样的情况:窃民艾雨之住县属升平乡第四保第七甲承租刘忠发堂水田五十亩零耕种,因该粮名之三十六度田赋及历年欠粮尚未完纳,致将民传案押缴,前已状请限期完纳,恳予暂保疗疾沐蒙允准在案。民自保释后,迭向小佃催收欠租,计数共该肆石九斗(古量),伊推延再四,迄今不谐。民以收得该项欠租,即可完纳欠粮壹拾石零(市双斗)之数,即增补亦无几,今限期将至,为此具呈恳请钧府察核准予立即勒传该欠租小佃冉吉安到案,押追应完田赋,至不敷之数,民当如限如数交楚,免碍国家税政,并清租佃手续,反映了地主(刘忠发)——大佃农(艾雨之)——小佃农(冉吉安)之间复杂的租佃关系

    另是佃农兼雇农,佃种了一点土地,但劳动力有剩余,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渡日。雇农一词,陈翰笙在《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一书中说:不在家耕种或耕种一块极小的田地,而主要靠着出卖劳动替人耕种以过活;换言之几乎纯粹的是雇佣关系,被人剥削的都是雇农”⑦。此定义对于成都平原,不很适合。若按先生的定义,成都平原几乎没有雇农。据陈太先调查,主要靠替人种田为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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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称谓,吕平登、张肖梅、陈太先、孟光宇等学者的著作,均称半自耕农。布朗称半租农,见H D Brown and Li Min LiangA Survey of 50 Farms on Chengtu PlainSzechwanChinese Economic JournalVolIINo1p44—731928。卜凯有时会称半佃农,见《中国农家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这里的字只是一部分的意思,很难真正确定其数量。

    《郫县农民生活》,《四川经济月报》1935年第45期合集,第170页。

    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175页。

        陈翰笙著,冯峰译:《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罗俊:《中国租佃制度的中间人问题》,《中农月刊》1945年第1期。

        《中共温江县委汇集全县有关业主的出租田地租押调查登记统计表》,《温江县业主出租田地属温江专区(灌县)租押调查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建西003,案卷17

        《民国双流县政府双流田赋粮食管理处、双流县税征稽查处关于欠粮办理田赋粮民清单的令、公函、呈文》,双流县档案馆,案卷号2533

    陈翰笙:《广东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中山文教出版社1934年版。

     

    农家很少。本地区最有权势的地主都不在农村,“在农村的只是顶守旧的所谓‘土老肥’,他们以收租为活。因此在农村里没有所谓资本主义式的经营地主,自然也没有资本主义式经营的所谓雇农。当雇工的不是没有,但他们必另有所务如推车零贩……以至打鱼挑粪,而生活所恃也必在此。因为农村要雇工乃在农忙时节,苟以出雇为活则在农闲时岂不要‘冬眠’?再农村中有长期雇工成为长年的,他们是被雇来看家打杂而不是耕地(至少主要目的不是为耕地),似乎也不够雇农资格。何况此种长年如其不是单生汉,则其家人多另有职业或佃耕一点田地或是木匠裁缝。无论如何,与其叫他们为雇农,还不如以其他二字表示好,或更直截了当归入贫农一类”①。成都平原的雇农,一般也佃一点田地,主要是为了佃得房屋,有立身之地,否则就会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民。

        上列举几种主要类型的佃农,各自的经营状况和生活水平有很大差别,有的是佃富农,有的是贫农,有的有部分土地所有权,有的没有土地所有权,从产权意义上讲,均属于佃农的范畴。在郫县,有一位保长,就是佃农,但他与一般小佃农完全不同,他租佃了90亩水田,雇了两个人为他耕种,按租约规定上田交租米9(产米1.2石左右)、中田7(产米1石左右)、下田56(产米8斗左右),押租金较重,每亩30银圆,每100银圆可免纳2亩田的田租,小春可种植烟叶、苕子、油菜、蚕豆、豌豆等,全部归佃户所有,遇丰年,会有不少赢余。这样的佃农与只佃了几亩田的佃农,境遇完全不一样。所以,在农村,佃农这个阶层非常复杂。

        据陈太先1938年调查双流两代表村村户构成,存在租佃关系的农户十分普遍,纯粹的地主或自耕农的比例较少。地主和自耕农的比例仅占5.1%,即使加上雇农及其他,也只有28.4%,不到总户数的13。同样的情形,在温江的何家碾也存在。温江何家碾1938年共有80户人家,纯粹的地主只有1户,自耕农7户,而5年前有农户83家,纯粹的地主也是1家,自耕农12户,地主的户数没变,而自耕农减少了5户,佃农和佃农兼雇农却分别增加了1户。说明单纯的自耕农的经营不稳定

        根据张五常的佃农理论,佃农在经营自己的田地时,会对自己的田地规模作一些选择,以保证其利益。地主出租土地时,也要考虑租给多少户佃农才能达到利益最大化,于是就会出现1个佃户佃几个地主田地、或1个地主将田地租给若干个佃户耕种的情形,也会出现自己的土地出租,再租其他人的土地耕种的情况,还会出现转租土地的情况。郭汉鸣、孟光宇统计,在成都平原,1个佃农由1个地主租来田地者,占87.47%,比四川省的平均水平约低1个多百分点;由两个地主租来田地者,占9.10%,比四川省平均水平略低1个百分点;由3个地主租来田地者,占3.2%,比四川省平均水平高近1个百分点,从4个地主处租来田地者占0.26%,比省均水平略低。可见,成都平原佃农的田地大多数从1个地主处佃来,但从两个、3个地主处佃来土地的比例比四川平均水平约高,从4个以上地主处租来田地者比省内其他地方少。由此也可看出,成都平原的地权既有集中的一面,也有分散的一面。赵冈认为租佃制度是整合零星田地的重要办法,佃农将中小地主零星的土地租佃过来,组成一个农场,比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和雇人耕种更加经济⑥。

    在成都平原,由于人口众多,耕地面积少,地主和佃户都难以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在有限的土地上,通过各种方式使自己的利益有所提高,所以才出现了非常复杂的租佃关系。双流和温江的情况具有代表性,成都平原复杂的佃农结构是佃农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佃农只是租佃关系的一个方面,复杂的租佃关系背后必定有一个并不简单的地主结构。通过对本区地主相关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准确地分析佃农的生产、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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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55—32457页。

        欧学芳:《四川郫县实习调查日记》,中国地政研究所丛刊122,《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湾)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61873—61874页。

        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54页。

    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139—141页。

    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台北市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396页。

     

    三、地主结构

     

        有田地不自耕而出租者,谓之地主。成都平原的地权分布存在两个极端:一是地权分布零散,中小地主很多;二是土地越来越集中,大地主不少。

        我国因为多子继承的缘故,土地所有权分割极为普遍,通常拥有三、五十亩土地的人,四川人称之为绅粮,而小于此数者,比比皆是,甚至有的佃户须由6个地主租得田地,才能满足其全家的经营。其生活之苦,亦可推知,往往有远不如佃农者,以其所有土地不敷自己经营,或无相当之资本与劳力为之经营,故不得不出租也。同时,四川在防区时代,因苛捐杂税都出自土地,所以中小地主日渐没落,大小军阀,争置田产,政客商人亦起而效尤,各县收入可靠的膏腴沃土,一时颇有集中的趋势。据统计,最大的地主有达3万亩以上者,普通由一、二千亩至四、五千亩者,若干县份,也大有人在。所以,成都平原的地主,既有几千、几万亩的特大地主,也有几十亩甚至几亩的小地主,地主有大有小,有富贵贫贱,他们之所以成为地主的原因不同,其境况的逆顺也有很大差异,要了解地主的结构,必须先了解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成都平原的地主成因及其职业关系极为复杂。“()极小地主以土地太小,不能安于耕作,势必将之出租,而另操他业;()大地主兼营工商;()军阀政客所购置产业;()社会各界皆视土地为安稳之投资,虽操他业亦愿置田产。其原有田产而另操他业者,亦不愿脱售其土地;()中等地主纯依收租,不足维持其家生活。川乡因力价太贵,有绅粮三十石,不如一条扁担之谚。故必兼操其他各业。据统计各业地主,军商两界各占三十分之一弱;政工两界各占二十五分之一上下;学界占百分之二强;团体所占百分之三强。大部分以农业为主,占百分之四十一强。此皆为中小地主,及地主兼自耕者。其实大地主之职业,颇难确切,以其每为多方面之人物,彼等有时为收租者兼商人高利贷者;甚至亦为行政官吏或大小军人,城市商人可兼为大地主,在乡地主又可兼为城市商人,而地主兼商人又可变为地主商人兼官吏,同时若干官吏兼商人亦可变成商人兼地主。”①

        通过郭汉鸣,孟光宇的调查可以知道:军、政、工、商、学、医、团体、绅粮各界都有投资土地者,加入地主的行列,其中,商界、学界和士绅占的比例较大,商界占34.9%,学界占17.5%,士绅占9.8%,军界人士也占4.1%,比全省高出两个百分点。同时可以看到成都平原地主的成分非常复杂,有军人兼地主,商人兼地主,学人兼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兼地主兼军人。为了更方便了解该区域地主的构成情况,我们以地主的居住地来划分,可以将地主分为乡居地主③和不在地主④两部分,这两部分地主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又有学者分别称呼他们为“旧地主”和“新地主”⑤。

        旧地主,即所谓收租地主,就是乡村所称的土老肥,呈日渐没落之势。没落的原因很多,最明显的是民初以来军阀混战带给这些土地所有者的税捐负担,使他们的收租所入还粮付税后生活都成问题,在巨大的压力下难以自为,不得不出卖土地。不过正如陈翰笙所言:赋税繁重并不能使地主阶级趋于崩溃,而只是驱孱弱无力的旧地主速就灭亡,新兴的地主于以产生”⑦。成都平原在民国建立以后的十几年,年年混战,乡村里受不住重重压力的土地所有者只能卖田弃地,于是田地大批滚入另一批有钱有势力的人士手中,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新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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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139142页。

        郭汉鸣、孟光宇:《四川租佃问题》,第147—150页。

        居住在乡以下区域的地主,称为乡居地主,他们以收租或耕种土地维生。

    居住在场以上区域的地主,称为不在地主,他们并不完全以收租维生,而要从事其他职业。

    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彭雨新等:《川省田赋征实负担研究》,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

    陈翰笙著,冯峰译:《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对于这些新地主而言,土地只是一种预备产业,土地对于他们是一种辅助收入。正因为他们不是靠收租维生,所以他们居住在离土地较远的城市或遥远的他县他乡。这种不在地主在成都平原十分普遍,陈太先曾对成都华阳67个地方作过调查,共1285个土地所有者,除去自耕农275个以外,其余1010个地主中,有609个不是远住他乡,就是住在成都市内,占地主总人数的61。离城稍远一点的地区,不在地主的比例有所下降。根据195011月中共温江县委汇集的全县有关业主的出租地租和押租登记情况,可以看出不在地主在温江县的户数所占比例不到半数,但他们占有田地的面积却在半数以上。在不在地主的行列中,军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力量。“四川的军人总是带一点土气,刮老百姓几个钱多是购房置产买土地。固然他们也知道往外国银行存款,但总以为存款在外国银行还没有置买些不动产妥当。因为就是自己打败仗退走或是下台,但上台的也都是同族和同学,大家争的是地盘,私人的财产彼此谁都念旧谊而要保护的”③。更何况成都平原的田地,收成绝对可靠;再加之有负不起税捐的旧地主中小农在廉价售地。于是新兴的军阀纷纷在成都平原购买土地。特别是郫县、温江等地,由于土地肥沃,旱涝保收,土地几乎被各类军阀所垄断。“离成都四五十里地的郫县,有田三十四万多亩,但二十多万亩的田地是操在地主手里,小地主多为本地的土著。但大地主则为川军中的旅长以上的军官,这些军官在混战中发了财的却也不少,他们都来郫县、温江、新津等处买地得田。因为这些地方接近成都,收租容易,而且对于收成绝对可靠。如刘存厚、曾南夫、黄逸民、白驹等军师长,在郫县,每人都有田地三千亩以上。就他们以下的旅团长,也有百亩千亩的很多”④。在成都县,“全县约十九万二千亩,农民成份大多数是佃农。即以千亩以上之粮户合计之,约占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如昭觉寺有田二千余亩,文殊院、天主堂各有千余亩。至于私人所有者如胡太和有四千余亩,吴佐、邓和(过去之师长)各有二千余亩,吴晋寄及某军长等各有千余亩”⑤

        关于新旧地主占有土地的状况,灌县、崇庆和大邑3中大邑县最典型,新地主以87.9%的户数,占田为99%;军阀地主,以2.9%的户数,占田66%,最高占田在3万亩以上,每户平均亦在3000亩以上;官僚地主,以47%的户数,占田33%,最高占田达8000亩,每户平均亦约100亩;至于旧地主,不过9.9%户数,占田2%而已。大邑县既不是土地肥沃,收获可靠”⑦,也不是邻近大城市,对商人豪右有特别的便利”⑧。由于该县出了刘文辉、刘湘这两个很有权势的军人及其追随者,新地主中军阀地主最占优势,占田最高的是他们,平均有3000多亩。其次,官僚是他们的附骥者,占田最高的达8000亩。其他的新地主或以商起家,或以放高利贷起家,或同时即由旧地主转变而来,其占田也不算少,最高的也达到3000亩。

        各类地主所属佃农的情形,也有不同。由于新地主田地多,佃农数也多一些。如崇庆,属于新地主的佃户占76%,属于旧地主只有20%;灌县属于前者的占69%,属于后者的只占21%;在大邑县属于新地主的佃农占99%,属于旧地主的不到l%。佃户平均占田比例,新地主的佃农占田较多,军人地主的佃农平均为83亩,官僚地主的佃农平均为60亩,其他地主的也有37亩。而旧地主的佃农,则最多不过45亩,少的只有十几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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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69页。

    《中共温江县委汇集的全县有关业主的出租田地租押调查登记统计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建西003,案卷17

    薛绍铭:《黔滇川旅行记》,重庆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页。

        钱志超:《四川的农村经济》,《益世报》,1936718

    四川省合作金库编印:《二十六年度四川省合作金融年鉴》(内部资料)1938年,第153页。

    ⑥1935年,谭仪夫作的四川10县新旧地主调查。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186—187页。

    稻麦改进所经济部:《四川佃农分布》,《建设周讯》1938年第12期。

        吕平登:《四川农村经济》,第187页。

    吴文晖:《中国佃农的地位》,《中农月刊》1942年第1期。

     

    土地所有权的集中,促成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关于土地所有权集中的问题,多年来,有许多人士进行抨击,认为这是农村经济凋零的基本原因之一。其实,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现象,在其他国家并未成为农民贫困的根源,如英国,自圈地运动以后,英国的土地非常集中,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大部分的土地归佃农经营。但英国的佃农与中国的佃农有很大的区别,中国的佃农多是小农,而“英国的佃农绝大多数是租佃企业家,或农业资本家,他们有充足的资本,佃人大量的土地,从事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本世纪初,英国二十公顷以上的租佃农场占全农地的百分之八十四,一百二十公顷以上的租佃农场占地百分之二十五。英国租佃企业家,雇用大批农业劳动者,以从事实际的农场工作,他们自己只负担农场管理之责,有时甚至雇人管理,他的目的专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①。可见,土地集中并非农民贫困的根源,而佃农模式、性质的不同,才是根本的差别。从谭仪夫的调查中可以看出,新地主佃户的农场面积大于旧地主,从生产规模上讲,更符合经济原则。如果社会更稳定,农村金融制度更健全,或许,中国佃农也会有机会成为租佃企业家。然而,中国农村借贷不易,佃农资本太少,加上人口众多,竞佃激烈,佃农企业家只能成为一个美好的愿望。所以,土地集中的直接后果,是中小地主、小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赋税,纷纷出售田地,成为佃农,使佃农的人口数量日益增加,农场规模并不一定能够扩大。成都平原土地的集中,促成了自耕农的减少和佃农数目的增加,使得民国时期的成都平原与其他地区不同,佃农40比例呈逐渐增长之势

    1931年到1936年,成都平原各县自耕农平均人口从26%下降到24.8%,比四川全省的平均比率略低,半自耕农平均人口从26%下降到20.66%,比全省水平略高;佃农平均人口增加到57.8%,比全省的增长幅度大。其中成都、华阳、新都、郫县、彭县等地,到1936年,佃农比例均达到60%以上。到20世纪40年代,有的县佃农比例达到70%以上。作为中国传统的农耕地区,成都平原的情况与华北平原、西北地区和江南、华南等地有很大不同,民国时期不仅佃农的比重逐年增加,而且佃农经济越来越成为该地区的主要经济模式,成为农村地区的经济支柱。

     

    结语

     

    通过对农村农户的划分,佃农结构、地主结构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成都平原的租佃关系十分复杂。佃农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高于全国水平,并逐年增长。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为何如此发达,佃农人口为何逐年增加?一个地区租佃制度发达与否的原因是什麽?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解释,笔者认为租佃制度发达与否,与该地区的生态环境关系甚为密切,土壤肥沃,物产丰富的地区,土地投资的回报率高,租佃制就发达,而土地贫瘠的地方,则自耕农居多。租佃制度是一种契约关系,租佃双方均有选择的权利。就成都平原而言,租佃制度发达,除了生态原因之外,还有人口压力、赋税沉重、农村小土地所有者负担过重、新兴军阀对土地投资很有兴趣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民国以来长达10多年的军阀混战,各路军阀为了筹集资金而横征暴敛,增加了土地所有者的负担,为了摆脱困境,一些中小土地所有者选择出售土地,成为佃农。同时也由于军阀势力崛起,大势兼并土地,使成都平原土地商品化加剧,从而为租佃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样,伴随着佃农人数的增加,地主阶级的状态极不稳定,出现了一个旧地主逐渐没落,新地主逐渐兴盛的趋势。新兴地主多为不在地主,他们对乡村土地的经营大多采用租佃的方式,由佃农自己经营,只收取地租,但由于不在地主所占土地较多,需要大量的佃农耕种,人数太多不便管理,所以成都平原的租佃经营模式比全国其他地区更为灵活,更为多样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这里讨论的佃农指第二类佃农:即自己不拥有土地而全部租佃土地经营的佃农,不包括有一定土地所有权半租农半自耕农

    成都平原佃农在农民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在民国时期有逐渐增长的趋势。据中央农业实验所统计:1912年四川佃农占农户总数的51%,自耕农占30%。至1932年,佃农增至56%,自耕农降至25%。1933年佃农增至58%,居全国第一,1934年增至59%。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第7号,《四川省租佃制度》,中国农民银行1941年印,第3页。

    陈太先:《成都平原租佃制度之研究》,第32447页。

     

  • 责任编辑:毒菇酒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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