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象学与社会学之间
——论许茨社会学理论的现象学基础
摘要:A·许茨在继承并发展胡塞尔现象学理论和吸收马克斯·韦伯理解社会学观点的基础上,创立了一种新型社会学流派——现象学社会学。从而奠定了他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不可替代的地位。本文从意义、自然态度、主体间性、生活世界等几个核心概念出发来揭示许茨社会学理论的现象学基础。
关键词:A·许茨意义自然态度主体间性 日常生活世界 现象学
阿尔弗雷德·许茨(Alfred Schutz,1899-1959)美国德裔哲学家、社会学家,现象学社会学的主要创始人。他的主要著作《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1967年英译本《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出版)和同时期出版的帕森斯、埃利亚斯、法国的社会学研究会和德国法兰克福学派早期学者的著作,一起构成了当今社会理论的基本框架。[1]许茨在继承并发展胡塞尔现象学理论和吸收马克斯·韦伯理解社会学观点的基础上,创立了一种新型社会学流派——现象学社会学。
方法论问题始终是社会学一个核心主题。在社会学史中形成了以涂尔干为代表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和以韦伯为代表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两种立场的对立在20世纪中叶发展到了极至,一边是以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另一边是以许茨、加芬克尔等人的现象社会学、常人方法学等注重行动者主观体验的社会学理论。本文欲从意义、自然态度、主体间性、生活世界等几个核心概念出发来揭示许茨社会学理论的现象学基础。
一、“意义” 如何灌注?
韦伯指出:“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2]对于许茨来说,社会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韦伯。韦伯说:“所谓‘行动’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社会的’行动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3]韦伯认为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应该是社会行动,人的行动之所以是有意义,是因为某个或者若干个行动者将其主观意义及其行动联系起来。社会行动之所以是可以理解的是因为个人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是可以理解的。在韦伯看来,只有通过“理想类型”解释与理解个体行为,社会科学才能掌握各种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意义。“意义”概念也就成为韦伯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根基。
许茨所谓的“意义”也就是主观意义,来源于社会个体之主观自我的意义,这点与韦伯、胡塞尔、柏格森观点一致。许茨认为“意义”实现了内外两个世界的沟通,只有很好地解决“意义”世界中的诸多复杂问题,才能为社会学奠定真正的基础。“许茨认为,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绝对不是像他所想的是一种简单的行动’,而是指‘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极其错综复杂的领域’。这里还有两个问题有待回答:第一,在与反思性‘行为’相对照的行动中,韦伯所说的行动者‘把一定的意义赋予给’自己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含义?第二,在社会行动中,行动者如何用他们自己的主观感受去体验作为单独个体的他人的经历?”[4]“什么是行动?什么是意义?一个同伴理解这样一种意义是如何可能的?他是这种社会互动的参与者,仅仅使日常生活中的一个观察者,还是一个社会学家呢?我认为任何回答这些问题的尝试都会立即引出胡塞尔所关心的并且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解决的那些问题。”[5]
许茨认为意义问题是一个历史时间,而不是物理时间问题,它具有“内在时间意识”性质。要想为韦伯社会学奠定一个真正的基础,就必须把所有概念放进意识流,通过反省来把握。认为只有对外界加以搁置而专注于经过现象学还原的各种意识经验时,才能意识到意向性运作构成意义的过程。自我经过某种凝视(Gaze)或反思性注意,通过意向性运作把意义构造出来。“意义不是某些在我们的意识流中显现出来的经验所内在的固有的属性,而是我们从目前的‘现在’(Now)出发以反思的态度解释我们过去观察到的经验的结果。……只有当我把它们当作我关于过去的、完全限定的经验来领会,因而是通过回顾领会它们的时候,它们才是有意义的。因此从主体的角度来看,只有那些在其现实性之外能够被我们回忆起来、而且我们能够对其构成提出质疑的经验,才是有意义的经验。”[6]所以意义存在于自我对其意识流的某个部分持有的态度之中,各种特殊经验的意义都是由象形的注意活动或反思活动所构造的。在许茨看来,主体通过意向性活动构造意义的过程的同时也就是其理解和解释该意义的过程,这样关于个体如何理解和解释意义的问题便得到一个有效的解决。
二、 “自然态度”的另一种“悬置”
按照胡塞尔的观点,自然态度是人们在常识世界和科学世界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一种看待和处理问题的思想态度。这种态度一般认为:世界是由实在的物体(有机物、无机物)的总体,实在的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意识的自在存有者。人作为一种生命体,是能够认识事物。认识是一种心理的活动。心理活动是一种物质活动,也可以用经验的观察和实验的方法来研究。直接经验的范围是有限的,但是我们可以根据有限的经验事实进行推理使之普遍化、系统化,然后形成理论对事物进行预测、判断、修正、重建等。
为了给知识的永恒价值和必然性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胡塞尔从批评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不彻底开始,进而提出了“面向事实本身”口号,这里的“事实本身”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是指一个人所意识到的任何东西,即现象。“面向事实本身”就是面向现象,返回到纯粹的意识领域。采取的方法就是彻底改变我们的自然态度,把各种所谓的实体“悬置”起来。“是属于自然态度本质的总设定失去作用,我们将该设定的一切存在性方面都置入括号:因此将整个自然世界置入括号中,自然界持续地‘对我们存在’,‘在身边’存在,而且它将作为被意识的现实永远存在着,即使我们愿意将其置入括号之中”[7]
与胡塞尔通过“括弧法”把自然态度彻底抛弃的做法不同,许茨关注的是“自然态度”本身,将胡塞尔阶段完全颠倒过来。许茨认为对于自然态度我们应该采取与传统现象学不同的“悬置”。关于这一点许茨说到:“也许可以冒险地提出下面的建议来看一看,即人在自然态度中也使用一种特殊的悬置,当然,这种悬置是与现象学家的悬置截然不同的悬置。人并不把他对外部世界及其客体的信仰存而不论,而是与此相反,把他对它的存在的怀疑存而不论。他放进括号里的是这样一种怀疑,即这个世界及其客体可能与它显现给他的样子不同。我们建议把这种悬置叫做自然态度的悬置。”[8]许茨认为每个人的社会行动之所以可以相互理解,是因为日常生活世界中的每个“精明成熟的人(wide-awakeness)”想当然地接受了一下日常生活结构性原则,才使得我与他人的交往可能在主体间性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这些自然态度包括:①他人是具有肉体的存在。②他人的身体具有和我自身在本质上一样的意识。③外在世界中的事物对于我们来说是同质的,意义也基本相同。④我可以与他们打交道,并相互采取行动。⑤我可以使自己为他人所理解。⑥一个已经层化的社会文化世界是作为一个参照框架被预先给予的,这种给与方式是普通人想当然地将其视为“自然世界”。⑦由于⑥,我发现自己置身其中的情境只有一小部分是个人创造的。[9]由此可见,胡塞尔使用自然态度的目的是为了把意识的“构造作用”运用到如何探求知识基础和超越现实这两个问题上,许茨则要分析人们在自然态度下怎样把对社会实在的一切疑问放入“括号内”,从而使社会实在产生“现实感(sense of reality)”,也使得我与他人的社会交往有可能在主体间性的基础上形成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