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年土地之争
    ——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土地事件调查
    记者近日接到反映:“安徽省太和县三堂镇镇政府建造豪华办公大楼,并将所欠的27万元工程巨款转嫁到农民头上。370位农民希望要回镇磷肥厂占用的16.58亩地,并索赔27年的产量款。但令村民们意想不到的是,上访村民王怀点因此被抓起、判了刑……”
    ??事情果真如村民反映的那样吗?记者近日前往安徽省太和县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
    事件经过……
    ??据村民介绍,1975年8月,安徽省太和县三堂供销社与东王寨西生产队签定合同,以筹建磷肥厂为由租用东王寨西王生产队16.58亩土地,并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包产三年计款3606.16元。但实际上,三堂供销社磷肥厂后来只给了2775元(其中包含7500公斤的磷肥折价),至今还欠东王寨西生产队831.16元。
    ??村民们讲:该合同违反了1958年1月6日颁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征用土地,须由有权批准本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机关负责批准用地的数量,然后由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申请一次或者数次核拨;建设工程用地在300亩以下和迁移居民在30户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申请核拔”,以及1962年1月6日颁布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十六条》中的第二十一条“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等规定。
    ??记者分析,这不是一般的土地权益纠纷,其间包含许多历史遗留问题。记者不解的是,问题的焦点为什么偏偏落在这些农民身上呢——
    ??“太和县三堂代销社在未经太和县人民委员会的审查批准和核拨的情况下,租用东王寨西生产队16.58亩耕地,且该合同系三堂代销社通过伪造他人签名、盗用大队公章等手段单方制作的,没有经过东王寨西生产队任何干部签字认可,属于无效征地合同。”
    ??“1978年,磷肥厂停产倒闭,三堂代销社退出,该土地理应归还给东王寨西生产队恢复耕种。可当时的三堂公社却将土地及厂房设备接管并对外发包、承包,却未向东王寨西生产队交纳土地补偿费,亦未依法办理过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直到1987年1月1日,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太和县三堂区乡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才于1987年7月21日,让东王寨西生产队与磷肥厂签订《增补合同书》,重新“征用东王寨西生产队1.1亩耕地,还写上‘产权和七五·八合同同样永远属于磷肥厂’”。
    ??对于以上说法,因为无从见到有关领导与知情人,记者也无法判断是非真伪。
    ??而群众认为:该《增补合同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施?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以及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等规定。
    ??据了解,1990年,东王寨村撤销生产队编制,原东王寨西生产队改编为东王寨村村民一组、二组,原各生产队土地归东王寨村农民集体所有。1978年至2001年期间,东王寨村民曾先后七次要磷肥厂、酱菜厂等用地单位还地复耕,都未得到三堂公社(乡、区、镇)政府的支持。直到2002年,村民们听说三堂镇政府要将这块价值50万元的土地作价27万元卖掉,以抵偿修建政府办公室办公大楼时欠下的工程款的时候,群众才站出来争取说法。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的《法制行为》杂志记者在2004年10~11期《法制行为》杂志上以“这块土地应该属于谁”为题进行了公开披露。2005年1月4日的《中华工商时报》法治版以“闲置荒芜的土地应属谁”为题再次进行了公开报道。
    镇政府伪造合同?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对于镇政府的角色和作用,群众微词颇多:
    ??2001年7月,三堂镇人民政府拿出一份1975年8月征地合同的复印件(注:东王寨西生产队持有的租用土地合同原件于1987年被三堂人民公社办公室收走),将合同甲方“三堂代销社磷肥厂”涂改为“三堂公社磷肥厂”,并由三堂镇在第七次调解的过程中交给东王寨村西第一村民组组长王怀点。随后,三堂镇政府于2002年12月24日向太和县人民政府递交了三政〖2002〗69号文件《关于申请确定三堂镇磷肥厂土地权属的报告》,声称属三堂镇人民政府所有,进而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要求太和县政府将该16.58亩争议土地确权给三堂镇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4日,太和县土地管理局根据县政府安排,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太土〖2003〗21号文件《关于适用{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有关问题的请示》。太和县土地管理局在该报告中声称:“因1975年8月所签原始合同遗失,双方仅有复印件”,实则该合同两份原件到2004年年底还在三堂镇政府办公室保管着。为了隐藏证据,三堂镇政府还修改了原合同的关键字,拿出了合同复印件,将“三堂代销社磷肥厂”改为“三堂公社磷肥厂”,但公章是不能修改的,所以该合同复印件“甲方”盖章处,仍然是“三堂供销社革命委员会”的公章。对此,三堂镇人民政府的解释是“代销社人员参与是帮助筹建,合同书用印为代用,该磷肥厂与三堂代销社无关”。与三堂公社合同监督方自己监督自己。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王西队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3亩,本来就难以维持生计,三堂镇政府却盖豪华办公大楼,欠下27万元工程巨款,却转嫁到王西队农民头上,还伪造文件……”该村的群众流着泪说。
    群众不服处理决定!
    ??2003年7月17日,太和县原三堂磷肥厂土地权属争议案工作组成员王某对争议双方主持调解。三堂镇政府同意调解,愿以资金作为补偿,一次性补偿到位,不再有任何纠纷;东王寨村西队要求镇政府补偿50万元,一次性付清。三堂镇政府表示“只能拿出4万元,其他再多的拿不出”,因差距太大调解不成功,东王寨村西队代表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
    ??而在2003年7月20日,有三人代表太和县三堂磷肥厂土地权属争议议案工作组向太和县委、县政府出具调查报告,声称“三堂磷肥厂系原三堂公社磷肥厂”;当时签订有租用土地合同书(目前该合同书双方仅能提供复印件,但双方1987年签订增补合同可印证该合同)“16.58亩土地中因有3.63亩被三堂水管站占用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须再次确权”。建议“12.85亩争议土地所有权属三堂镇农民集体所有”。
    ??同时,太和县土地管理局认定原“三堂供销社磷肥厂”就是“三堂公社磷肥厂”,还据此向省国土资源厅请示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的适用问题。由于该请示报告提供的从根本上是虚假的信息,导致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于2003年6月2日用出的皖国土资函〖2003〗299号“对太和县国地资源局《关于适用{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将该“争议地块确定给三堂镇农民集体所有”。
    ??据了解,太和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12月12日作出太政秘〖2003〗93号《关于对原三堂磷肥厂使用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所争议16.58亩争议土地中的12.58亩土地权属作出处理:“12.58亩争议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三堂镇农民集体所有;12.58亩争议土地使用权,应由三堂镇政府按规定上报批准收回磷肥厂土地使用权后重新确定”。
    ??而农民则认为磷肥厂和王西村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当时没通过村民群众大会,大、小队干部也不知此事。根据法律规定,农民认为三堂镇东王寨村的这块土地原为王西村农民所有,应由王西村农民组织复耕。结果,东王寨村王西第一村民,王西第二村民组不服该决定,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阜阳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太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无奈的选择?
    ??2005年1月26日,该村的群众自发到磷肥厂,把停产多年的该厂的部分东西拿走了。
    ??事态由此升级。2005年5月13日,三堂镇政府与村民谈条件,随后太和县公安局把王怀点等村民抓走。其说法是因涉嫌聚众哄抢将他们五人刑事拘留。2005年6月18日,太和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哄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逮捕王怀点等村民。在调查期间,有许多被传唤的人却不认可这一说法。虽然也有人承认这样做是迫于无奈。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由于土地纠纷积怨已久,2004年元月26日早晨,村民们在三喜带领下,扒了三堂水管站的房子(三堂水管站是建在磷肥厂东南角,也是土地纠纷范围内),少数的人抬走了水管站的大门,并且拿走几样东西。
    ??事前,东王寨西队同意,为方便孩子入学,只要在磷肥厂建所学校就不要地了。当时,东王寨西队的态度非常诚恳。为此,三堂镇东半部的几个行政村还出了书面请求。为了能及时妥善地解决问题,不激化矛盾,王西队多次主动解决此事,均未有结果,不知是何原因?之后,种种说法不一,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土地。
    ??太和县政府的委托人说,1975年8月起使用原三堂公社东王寨大队王西村土地12.85亩建磷肥厂,当时签订有征用土地合同书,该合同书经当时三堂公社,东王寨大队作监督机关同意认可,磷肥厂先后隶属于三堂公社、三堂区、三堂镇企业办公室管理,属于镇办企业。在这块土地上还办过酱菜厂,从1996年发包闲置至今未用,酱菜厂于2000年已注销工商营业登记。其中有3.63亩被三堂水管站占用,且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不需再次确权,本次争议土地实有12.85亩。根本的说法是这块土地三堂镇政府是花钱买过了的。
    ??而农民则认为磷肥厂和王西村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当时没通过村民群众大会,大、小队干部也不知此事。根据法律规定,农民认为三堂镇东王寨村的这块土地原为王西村农民所有,应由王西村农民组织复耕。
    法院违规判决?
    ??8月16日,此案在太和县法院公开审理。下午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证人有一部分是证明王怀点、王良飞等是组织者)。
    ??在许多农民监督下,村民王兰田说了实话,并气愤而又胆怯地说是公安人员拿着她的手捺手萤?这时公诉人员向审判长请求休庭,改日开庭。之后,公安人员就把王兰田、徐文英当场抓走,这时法庭要求出庭作证的司翠芳、王休荣、苗丽英等人都吓跑了。这些证人原本是借这个机会说实话,而公诉人却不给他们机会。这样一来,证人谁还敢出庭作证,既然有人出庭作证,为何不审完,而中途休庭?旁听者对此看法有一点是一致的,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怀疑。
    ??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受理本案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太和县人民法院本应该在2005年7月10日之前作出第一审判决,王怀点被判刑7年。该判决书的日期为2005年9月3日,而实际的判决日期(邮寄送达之日)为2005年10月24日,超过了三个月期限,也没有经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
    ??据太和县三堂镇东王寨村的村民说,王怀点是冤枉的,村民去拿磷肥厂东西的时候他不在现场,他是在事件结束后才去的。
    ??最新的消息是,该案件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已发回太和县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已结束。据了解,目前,此案在太和县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中国西部时报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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