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三定”方案
赋予农村水电的职能:空间大可作为
李其道
▲1.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三定“方案关于农村水电的职能有三项,即按规定:①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②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③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第一项职能是放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职能内表述的,即:“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水能资源是水资源不可分割的基本构成,“取水许可、有偿使用、有关论证”等自然涵盖水能资源、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因而这也是对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机构的职能职责的赋与和规定。
▲2.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三定”方案于
国家能源局,是全国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主要做好能源宏观管理工作。正如张国宝局长于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的“有关部门(即国土资源、水利、科技、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负责相关能源)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管部门主要实行宏观管理,有关部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要实施具体管理,因而有关部门可以也应该履行相应的具体职责。特別反映在一次能源上,如油矿、气矿、煤矿和水能的具体监管职责由有关部门履行。
▲4.
此外,水利部三定方案中有关农村水电后两项职能是放在农村水利职能内表述的,即:“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因此,103号文件指出的由水利部牵头的“推进非经营性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可以将“准市场竞爭性的农村小水电工程”延伸涵盖在内。
▲5.因而从总体上看,从积极方面讲,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三定”方案赋予农村水电的职能和具体职责存在很大空间。现尚未具体落实到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也还未进入省级机构改革。只要深刻认识和掌握事物发展内在规律,依靠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立足于“两面向、三服务、一促进”:面向农村、县镇,为农村经济社会、县域经济社会和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服务,促进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发展(含户户通、代燃料、社会主义新农村工程建设),在此基础上通过艰艰苦努力,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事在人为,必可有效作为!
李其道:水能资源开发与补偿断议
李其道转发:新中国的前后三十年中的农民与村支书
李其道:四川南江小水电面临的困境
李其道:四川南江小水电面临的困境
李其道:对执行两个《办法》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考
李其道:《可再生能源促进法》与农村水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