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分配:村庄变迁的一种解读视角
——读《地权•家户•村落》
李沛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在有关中国农村的近代转型研究中,人类学的社区研究方法与地方史的分析相结合,是一种解释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有效路径。许多中外学者已通过这种方法,对中国(尤其是华北地区)农村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黄宗智的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和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两者都以“满铁”农村调查资料为主,考察作为“村落共同体”的村庄,如何进行生产、贸易和宗族活动,以及这些村庄与国家政权有怎样的关系。张佩国教授的《地权•家户•村落》(2007年学林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地权》)一书延续了社区研究和社会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批判而谨慎地运用包括“满铁”资料在内的官方和民间的调查、档案和方志等,对20世纪上半叶的山东农村社会经济状况做出了详细的描述和独到的概括。作者以地权分配为中心,在村落层次上对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全方位的透析,重点介绍了土地占有权的演变及其结果、家庭式农场和经营式农场这两种土地经营方式的比较、地权变动对村庄社会结构的分化、整合及各种社会组织的影响。正如作者在书中提到的:地权分配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现象,它与传统的社会结构与小农的生产方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土地占有权的分配到土地经营方式的分异,再到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作者的分析力图把经济史和社会史的方法相结合,对村庄的社会变迁提供一种解读的视角。
一、土地占有与小农之生存伦理
在《地权》一书中,作者将地权分配界定为“当土地作为不动产进入经济活动空间时,经济活动主题对其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及收益权的分配。 ”其中土地占有权是核心权利,是理解土地制度乃至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基础。学术界已有的部分研究表明,在清末至民国时期,华北农村的土地占有呈分散的趋势,小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然而历史资料表明,该时期山东大部分地区旱涝自然灾害不少,在缺乏较好的水利灌溉条件下,农民所遭受的天灾人祸应多于江南地区,失去土地的可能性更大。那为什么山东省的自耕农比例反而比佃农高?《地权》对明清之际始的山东地区土地占有的演变进行了考察,认为“山东省自清初至民国时期,土地占有经过了一个由较为集中到相对集中再到相对分散的演变过程。 ”作者认为,数量庞大、户均占有4亩以下田地的自耕农和一定数量、户均10-20亩地左右的经营式中小地主是村庄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者,占地百数十亩的大地主在民国时期已十分罕见。对于小自耕农来说,耕种粮食产出太低,不得不增加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并从事副业生产乃至小商品经营以保住赖以谋生的土地。对于地主来说,他们也要不断地积累土地,以避免分家析产等因素导致家道中落,在加大耕作投入的基础上,还从事商业和高利贷活动以积累资金。
这种分析实际上建立生存伦理是农民生活世界中最基本的行动逻辑这一假设上,正如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中所提到的:“以生存为目的的农民家庭经济活动的特点在于: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农民家庭不仅是个生产单位,而且是个消费单位……争取最低限度生存的斗争是在缺乏土地、资本和外部就业机会的背景下进行的。” 这种观点后来被波普金等人提出的“理性的小农”的说法所批判,然而即使不把小农当作愚昧和非理性的个体,“安全第一”的原则也是该群体所持有的基本观念。小农分化和人口递增的压力,使许多贫农农场面积在十八世纪后,缩小到生产不足维持其家庭的食用。许多小自耕农被迫加大种植棉花的面积,因为植棉可以较充分地使用剩余劳动力,而棉花的收益较高,也可以使他们得以维持生计。应该说生存伦理在解释自耕农和佃农的行为时,是比较恰当的。而问题在于,如果也把谋生当作经营式地主和租佃地主首要的行动目标?那么力农致富是否还是中国农业生产者的基本取向?
《地权》一书提到力农致富、勤俭持家是小农的理想,但这种理想在当时却很难实现。具体来说,力农致富遭遇到的主要阻力来自人口的过度膨胀和外部环境的改变。如果一个社会的人口增殖迅速,达到其他生产资源相对缺乏而人力过剩的程度,则生产专业化的优点就难以体现出来。大约从明朝开始,农村有剩余劳动力几乎已经是一般的情形,这些过剩的农村人口无处可去,也就变成了农村中的固定的生产要素。农家不得不尽量利用这些劳动力从事副业生产 。而且多子家庭要面临分家析产的压力,土地被划分后日益细碎化,给生产经营造成许多不便。另一方面,战祸、经济危机以及商业资本的入侵使农村的土地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地权》中提到的民国时期几个显赫一时的地主如吕静之、王慕周等,都是在北伐战争中遭到倾家荡产,或死于街头,或沦为乞丐。如果说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生产集中化、专业化的农场还得以维持,力农致富终究还有现实的可能性。那么在晚清和民国时期,由于人口增长、社会分化的加剧和外部环境的压力,力农致富只能成为一种理想了。
二、土地经营方式的比较
在对土地经营形态的比较分析中,《地权》一书延续并发展了黄宗智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变迁》中的思路,黄宗智认为,解放前,中国农村社会可以从两种生产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租佃关系和雇佣关系。这两种生产关系的结合使地主与富农、自耕农与佃农和雇农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楚。他认为应使用经营式农场和家庭式农场来进行农业经营的分类,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自由“解雇”本身的过剩劳动力 。前者使用雇用劳力,是一种弹性较高的劳动组织,不会容许劳力过剩。那么经营式农场的生产率是否会高于小家庭农场?从对满铁资料的分析中,黄宗智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在比较分析了经营式农场和家庭式农场的耕畜的使用、肥料投入以及劳动力的使用后,他认为经营式农场只在单位劳动力的耕作面积上体现出了较高的效率,而许多小农家庭因生活的需要被迫投入极高密度内卷性的劳动量。因而出现了“边际劳动报酬递减”,它一方面表现在一茬作物的过度劳动集约化,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单一经济作物的过度依赖 。
在比较两种经营方式的差异上,研究山东经济史的专家罗仑、景苏教授认为经营式农场的规模经济效应更明显,张五常则提出在私有产权条件下,无论是自耕、雇佣经营还是分成租佃,其资源配置是相同的。《地权》一书在上述理论争辩上的进步在于,首先对比较的标准提出了修正。作者认为,全面地认识农业土地投入,须从劳动力、耕畜、肥料、水利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 。通过对招远县粉坊经营的分析,作者发现由手工业投资转化而来的肥料的投入虽然导致粮食亩产的增长,但其单位资本收益率却是很低的;然而饲养耕畜所需的饲养成本和场房设备,构成了生产总投入的过高成本,基本抵消了经营式农场在耕畜生产率上的优势;地块的分散化无论给小农还是经营地主的生产投入都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进一步影响到了水利投入,加大灌溉投入虽然加大了产量,但单位资金的水利投入的高成本,注定了当地的人力投入灌溉远大于水车灌溉投入。相比黄宗智在《华北》中对“内卷化”生产主要是劳动力投入上的边际收益递减,《地权》中进一步提出在农业生产中,只有将劳动力与资金投入从总体上分析,才能更好地解释“内卷化”。经营式农场虽无劳动力投入的过密化,但资金投入的过密化却是严重存在的。
《地权》中对前人观点的另一项修正体现对土地经营方式分类上的细化,作者提出家庭式农场会因土地占有规模的不同,而分为自耕农家庭农场、大佃户家庭式农场、雇农和小佃户家庭式农场,这几类家庭的占有土地面积就存在很大的差异,故耕畜占有和使用也因土地经营面积不同的有高下 。土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半自耕农及佃农家庭式农场,一般会将剩余劳动力投入为主的手工业制作中,或外出为缺乏劳动力的经营式农场佣工,或离村远徙,这样小农经济的精耕细作、劳力集约的特征就会减弱甚至不复存在 。上世纪30年代的小农,必须同时依赖家庭式农作和雇佣劳动来维持生计,然而在商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工资收入被压低到赤贫水平,定额租取代了分成租,使地租负担比过去更重,地租和雇佣劳动越来越受脱离人身关系的市场逻辑所操纵。另一方面,家庭手工业要面临来自城市工业的冲击,从而会比远离商业圈中心的地区的家庭手工业有更多收成的不确定性,这些结果使张五常的产权假说——“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以转让的,这些合约安排就不存在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难以成立。通过上述分析和对有关资料的再次论证,作者部分地修正了黄宗智和罗仑在经营式农场生产率的对立观点,而张五常的产权假说,则在多样性的小农经营方式产生的不同效率面前无法得到验证。
三、村落社区与国家:从经济转向政治的分析
如果说土地占有和经营方式的是一种建立在一般经济史意义上的研究,那么由地权分配所影响的村落社区和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则体现了社会史的视角以及“经济嵌入在社会结构中 ”的观点。事实上,在黄宗智的华北小农经济研究中,自然村庄和国家政权在小农经济下的关系就已被关注过,在他的笔下,村庄被当作一个个内生而相对闭塞的政权结构,这种政权结构植根于地方宗族,有士绅阶层中的富庶人物或者富有能力者担当地方的首事,承担村庄的行政和公共事务,当国家政权试图在当地推行统一的管理模式(如邻闾制和保甲制),村庄只是在形式上遵从,在内部还是维持由旧日的会首的领导,这些领导也都是认同自家村庄的利益,而不愿充当外界政权的代理人 。杜赞奇则更注意国家政权建设对村庄文化网络的消解和破坏作用,他指出“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政权企图在文化网络之外建立新的政治体系,在打破了自然村庄的边界对村庄组织进行重构后,乡村的统治力量由原来的为村庄代言的保护型经纪转化唯利是图的赢利型经纪,给村庄造成了沉重的捐税负担,加剧了当地的社会冲突 。
《地权》一书同样关注村落社区结构在面对国家权力的渗透时表现出的抗变力和稳定性,作者认为地权分配必须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的整合才得以进行,在村落社区中的社会整合过程中,会出现基于资源分配的不均衡而产生的社会分层,导致相同阶层的村落成员组成某些特殊的社会组织,从而使村落社区结构在统合性中又产生一定的分异性 。针对黄宗智等人关于村庄共同体及其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之研究,作者在《地权》中提出了几种不同观点:
其一是宗族组织在村落社会中的主导地位,以陈礼颂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华北地区的村落都是小家族、杂姓而居,宗族观念较为淡薄。黄宗智也指出,华北的村庄,极少是地缘界线和血缘界线一致的宗族共同体。《地权》中对村落中的民事纠纷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华北地区宗族观念淡薄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多姓村,异姓宗族之间存在着冲突与合作并存的关系,势力相当的异性宗族既可能在争夺资源的问题上发生争执,又会在地缘关系上实现地域上的联合。比如某宗族成员能毫不费力地把本村另几个大姓中的成员辈分关系和自己相对应。随着族内人口的繁衍和分家析产的完成,大家族制度逐渐解体,宗族组织的经济功能在当时已不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土地买卖、租佃契约和小农生产的帮工搭套中,家族伦理观念仍然存在,宗族关系结构的分化和整合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其二是村落共同体的概念在体现出村庄社会组织的特性上存在不足。作者认为,旗田巍提出的“村落共同体”概念仅反映了村落社区统合性的一面,未能体现社会分化的作用。在近代山东,村落社区的社会分化是由地权分配所直接引发的,一个典型的表现就是村落边界的变动。土地交易中的同族四邻的优先权,被当作一种乡间惯行来贯彻以保证村落整体占有土地的稳定性,从而达到进一步强化村落社区结构内向性的目的。但这种习惯法意义上的乡俗乡例有时也会被社会经济变迁所打破。村落社区内社会分化导致同家族的人买不起土地,只能被迫容忍家族成员将土地出卖、典押给族外或外村的居民 。许多阶层性的社会组织得以产生以迎合社会分化的需要,如跨越村界的自卫组织——红枪会,就是由在村地主和富裕的自耕农组建的,贫苦的雇农、佃农几乎无土地可保,在村庄自卫上的态度显然与富人有差异。这些都说明村庄社区并非是铁板一块,而是在接受外部力量的改造过程中,发生了阶层上的分化和对立。
其三是对当时农村社会矛盾的再认识。在传统的关于封建社会的描述中,农村社区中存在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地主在这种关系中处于完全的支配地位,佃户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与地主阶级有着尖锐的矛盾。事实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地主和佃农的关系是奴役制度的一种残留,但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建立在以宗族为基础的血亲团体上,双方的任何利益关系都嵌入在不同的宗族体系中。可以说矛盾虽然存在,但并非到了水深火热的地步,建立在纯粹土地租佃基础上的剥削关系,尚未使主佃之间产生表面的阶级冲突。而由于地方政府对基层行政人员的权力缺乏控制,当地村庄中横征暴敛的现象十分严重,一般民众与代表政府权力的土豪恶霸的矛盾,超过了基于土地占有和经营关系的经济剥削 。源于征税体制的国家权力与村落社区的矛盾冲突尖锐化,导致了国民党政府的合法性危机。基于征税、摊款所产生的官民政治冲突,超出土地占有基础上的经济剥削程度,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
细品全书,除了以上介绍的全书概要外,作者对资料处理的严谨和求证过程的细密同样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尽管海内外关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已有多层次的积累,前人的理论贡献亦不在少数,在这本历史人类学的著作中,作者还是着力于还原历史原貌,使用“他者”的叙述来理解当时农民的生活经历,对于既有的理论观点没有过多引证,而是从社会事实出发,把理论建构于经验材料的多重运用中。如果说作者在书中建立的“村落社区内源结构”是一种理论上的创新,本人窃以为这个概念还有待进一步验证,村庄社区的分化和整合,其动力究竟是内在形成还是应对外部变化?与村落生态和社会环境有何具体联系?这些问题都有待后续研究进一步阐述和解答。
李沛:传统租佃制度背后的宗族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