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民权利意识的30年变迁  

    作者:于建嵘  文章来源:南方农村报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根据我的研究,改革30年来,中国农民进行的维权抗争活动,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在这期间,农民的权利意识也经历了从束缚松绑再到觉醒的深刻变化。

      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至1992,这个阶段农民的多数反抗可以大体归结为西方学者称之为弱者武器日常抵抗形式,这种抵抗主要以个人为行动单位,因而不需要计划或相互协调,利用的是隐蔽策略,以不与权威发生正面冲突为特征,是一种有关个人直接利益的机会主义抗争。

      在这个阶段,农民的权利意识基本上还处于被束缚的状态,虽然这个时期开始的村民自治有史以来第一次确认和保护了村民的个人民主权利(广东1998年才开始推行村民自治制度),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囿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强大惯性力量,对村民进行管教和改造的精英意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农民的权利意识仍然被束缚在被别人代表的理念之上,同时村民自治作为中国自上而下的权威体制内生成的自治制度”,对广大农民来说,其选择空间十分有限。因此,在村委会的设置和权力及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等方面,并不存在实际意义的约定和更改。另一方面,有些政府和村级组织作为国家的代表者或代理人,利用乡村社会信息短缺和利益主体的分散性,采取各种形式剥夺国家法律已经承认了的村民权利

      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至1998,农民的反抗可以归结为依法抗争合法的反抗这类形式,农民的基本目标是减轻负担,实现村民自治,维护自身的民主权利。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以上级为诉求对象,抗争者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上级,抗争者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它一般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

      从其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看,依法抗争兼有政治参与和政治抵抗的双重特点。在这个阶段,农民的权利意识开始增强,从以前的束缚中逐渐松绑。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以及送法下乡的实践,法律在乡村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公正认同,

      虽然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它表明,国家不再直接以行政权力为基础来界定乡村社会的利益边界,而是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来确定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法治性权威的存在,为乡村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刚性尺度。一些农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真学习、研读法律,并且把法律和中央的政策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武器。


      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实际上已进入到了以法抗争阶段。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

      以法抗争的主要方式包括上访、宣传、阻收、诉讼和逼退、静坐和示威等,其基本目标具有十分明确的政治性,已经从资源性权益抗争向政治性权利抗争方向发展,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

      在这个阶段的前期,农民主要是围绕税费进行抗争,但是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土地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土地维权已经取代税费争议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这期间,中国农民的权利意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

      农民不是天生的二等公民,解放现代农奴,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的呼声,从下到上喊遍中华大地,执政者也开始改变对农民和农村的态度和政策,取消农业税,工业反哺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政策措施的推行,为执政者赢得了巨大的政治合法性。这种国家和农民之间关系的良好互动局面的出现,一方面表明农民的维权抗争发挥了作用,使国家在一些社会问题上的政策有所改变。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稳定和历史发展潮流的根本所在,党和国家顺应历史潮流,就要在政治上重新认识农民、信任农民、承认和尊重农民作为政治人所具有的公民权利。

      纵观以上所述的农民维权经历与权利意识发展的三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出权利观念和意识的发展必须有民主法治与相关制度作为基石,新时期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倾听农民的呼声,让农民说话,让农民建立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和机制,国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这也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本报战略顾问)

     
  • 责任编辑: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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