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概念:从哈贝马斯的几个概念的翻译说起

    刘燕舞

     

    几个概念及其翻译

    概念:valid claims; truth claim; rightness claim; sincerity claim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已有的翻译:valid claims 翻译为“有效宣称”,“有效宣传”,“效度宣称”等,truth claim 翻译为“真理宣称”等, rightness claim 翻译为“正当宣称”等, sincerity claim 翻译为“诚挚宣传”,“真诚宣传”,“真诚宣称”等。这几个翻译的各种版本散见于邱泽奇,杨善华,黎民,谢立中等多人的译著或编著中。或者将上述概念翻译为“有效性要求”,“真实性要求”“正确性要求”“真诚性要求”,将之统称为“交往”的“有效性要求”的几个方面,这种翻译散见于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是哈贝马斯的大成之作,候均生译“行动交往理论”,在侯的翻译中主要是根据其引用的洪佩郁的译本来的,显得非常凌乱,时而翻译成“交往行为”,时而翻译成“交往行动”,时而翻译为“沟通行为”,缺乏自己的基本判断,有点率性而为。张志斌译道格拉斯的《后现代理论》中的相关部分时也是译为“交往行动理论”。黎民等编的《西方社会学理论》中译为“沟通行动理论”,主要是参照杨善华编的《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的译法。

    这几个概念中的前三个是哈贝马斯在他的沟通行动理论里面谈及沟通的有效性的三项原则(或者说策略)时所用的几个词,后者严格意义上是构成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的两个最主要和最基础的概念,主要包括“communicative”和“action”,国内对应的翻译基本情况如上文所示。

     

    概念翻译的辨析

    2.1 关于communicative action

        communicative译为“交往”或“沟通”,严格从汉语意义上来说都没有错误,甚至译为“交通”都可。因为这一词在汉语中的对应意思就包括这几项。但是,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本意,笔者认为翻译为“沟通”是比较合适的。我们可以从哈贝马斯关于行动的分类来辨析这一词的选法。哈贝马斯的行动类型有四类,分别为目的性行动(亦说是策略性行动)、规范调节性行动、戏剧性行动和沟通性行动。其中沟通性行动是指涉及个人之间具有口头或外部行动方面的关系,至少是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行动者试图理解运行状况,使用语言于非语言的符号作为理解他们彼此的情景和他们各自行动计划的手段,以便使他们在如何协调自身的行动方面达成一致。由此可以看出,沟通行动的特点是具有动态的特质,强调理解的意义,从而达成一致,事实上我们可以将汉语中的“沟”理解为行动者之间的障碍以及为解决这一障碍所付诸的行动,而“通”则是指克服这一障碍,达成共识。如此,“沟通”则比较符合哈氏的本意。但是,译为“交往”,其意义则不同了,“交往”的意义比较浅,要求不高,一般的个人之交即可谓之交往,“交”更多有强调“相互”的意思,“往”更偏向于“来往”,所以交往可以指称相互之间的来往,比如我们到某人家专程拜访,或者走亲戚,则可以说是交往。交往也没有追求理解,甚至不强调是语言还是非语言的方式,也不会要求克服什么彼此之间的障碍从而达成对某个问题的一致看法等。所以,“沟通”的翻译显然比“交往”要好得多。

    action翻译为“行动”或“行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汉语中的“行动”所对应的词更多为英语中的action,而“行为”则更多对应的是英语中的behavior,行为可以理解是行动的外在表达,但不是行动本身。行为的概念在汉语中倾向于名词的意义,而行动则能够明显地让人感觉得到“动”的意义,前者是趋于静态的,后者是侧重动态的。哈贝马斯认为的沟通性行动既然是指两个以上的具有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主体的内部活动,并由两者之间的彼此理解而达致统一与共识,显然不是行为这一层面上的意义。

    如此一来,将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译为“沟通行动理论”是把握比较准确的,将其作为“交往行动理论”或“交往行为理论”显然有点违背哈氏的本意,与他的这一理论的具体内容甚为不合。

    2.2 关于valid claims

        怎样在沟通行动中达致理解进而形成统一的共识,是哈贝马斯关心的非常重要的部分。为此他提出三条具体方法或者说要求,或者说是原则。国内对于这三项的翻译甚为不统一,稍好的是翻译不够准确,比较严重的是翻译错误。笔者认为上述提到的各种翻译除曹卫东的翻译算是比较好的把握了哈贝马斯的原意外,其他的几种翻译基本是属于错误的类型。首先,对于valid一词,翻译为“有效”或“有效性”,笔者认为都可以,有争议的是对于claim的翻译和由此组合的几项原则的翻译。

        对于claim,汉语中对应的意思有好几个,既可以作动词用,也可以作名词用,这里很显然是名词,对应的意思为“索款,对某事物的权利,陈述,声称,断言”等,可以说只要是读懂了哈贝马斯关于这三项原则或要求的相关论述,就可以看出,其实在对应的汉语意思里面没有适合的词来表示他的本意。翻译为“宣称”的人就有点望文生义,生搬硬套,不假思索的武断作法了。所以,说哈贝马斯提出“三项有效宣称”就很好笑,只会让中文读者摸不着头脑。实际上笔者认为将其译为“要求”或者“表达”比较准确,曹卫东译作“要求”应该是可以的,但是相比之下,笔者认为“表达”似乎比“要求”更好。因为“要求”更加强调规范性的,强调外在的制度性制约,而“表达”则更加倾向于语言和非语言行为,哈贝马斯的原意就是要研究如何使沟通得以有效运行,因此涉及到沟通的技巧和策略,如何在沟通中有效表达沟通双方的意图及意义从而使双方理解彼此。

        笔者个人认为沟通可以看作是一种“翻译”过程,即沟通双方将自己和对方的语言表达和非语言表达翻译为自己所能理解的内容,即我们所说的语码转换,从这种意义上说,所有沟通行动实际上都是一种“翻译行动”,翻译的准确与否与翻译的技巧有相关关系。沟通中的有效表达原则即可以视为翻译中的有效技巧要求。

    2.3 关于truth claimrightness claimsincerity claim

    只要我们将沟通理解为翻译,我们就可以很好地借助翻译的基本原则来理解这三项表达的准确翻译了。严复说翻译的最基本的三项原则是讲究“信、达、雅”,这一标准与哈氏对沟通行动的有效性的要求可以说完全相同。

    对于truth一词有多种对应的意思,汉语里可以将其翻译为“真理,真实,真正,真诚”等。但是,像前文所述有关方家将truth claim翻译为“真理宣称”则有点南辕北辙了,也不知道是真的没有搞懂哈氏的意思,还是要故作深沉让中文读者读不懂从而凸显其“学术性”,笔者认为如此译法实在是笑话。我们看看哈贝马斯对这一表达的阐述:意指我们所使用的句子或表达能够反映外在世界的事实,并且透过这些认知句子和表达把事实告诉别人,因此,沟通的有效性与否就取决于其能否表达事实的真相。由此看来,哈氏的意思与我们翻译中要讲求的“信”,即“忠于原文意思”是完全相吻合的。因此,在这里,truth应该是“真实”的意思,truth claim即可翻译为“真实表达”。遗憾的是国内译本鲜见正确译法。

    相应地,对于rightness claim的翻译亦是如此,对这一表达的解释,哈贝马斯说:是指语言使用者在和别人沟通时,要遵守支配着人与人沟通的社会规范,人际关系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规则构成的。同样,通过与翻译的类比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背后的社会规范和文化结构起作用,这即是我们翻译中要讲究的“达”的原则,即我们在翻译时不但要首先从表达事实的真实性出发,而且要考虑到翻译的地道以及翻译是否符合他语言的文化习惯和社会习惯。换句话说,这种对翻译的要求所强调的是翻译的正确性。据此,哈贝马斯的rightness在这里即可翻译为“正确”,rightness claim即可翻译为“正确表达”,只有正确表达了沟通双方的所要表达的内容,双方才能通过“翻译”的语码转换方式从而达到很好的理解。而那些把这译概念翻译为“正当宣称”“正当宣传”的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把哈氏理解的沟通的正确性要求理解为正当性甚至延伸为合法性则是大错特错了。

    进一步我们来看看对sincerity claim的翻译。Sincerity的翻译在汉语中对应的有“真实,真诚,诚挚”等。哈贝马斯对这一表达的要求理解为:我们使用的句子是希望别人相信这是真诚地表达我们内心的想法和感觉,这种感觉发生在我们的主观世界。换句话说这种表达更加接近感情上的体验,要求的是一种美感。这类似于我们翻译要求中严复所说的“雅”的原则,即翻译不但要保持原意,讲究正确,同时还要流畅,通顺,漂亮。因此,我们可以将sincerity claim翻译为“真诚表达”或者“优雅表达”,这更加符合哈氏的本意。但是,对于有些翻译为所谓“真诚宣传”“真诚宣称”的则一样没有准确把握哈贝马斯所要表达的内涵。

    由此看来,哈贝马斯对于沟通的有效性的三项要求准确的翻译应该是:真实表达、正确表达、真诚表达或优雅表达。按照此三项原则,人们在沟通中方可有效地达致理解,从而使得彼此的“翻译”达致最佳效果。

     

    阅读概念:读书的方法

        这种对著作中概念本义的追究笔者将其称作是阅读概念的方法,也可以叫作研究性阅读的方法,或者说是翻译概念的阅读方法。国内学者中邓正来倡导过这种阅读的方法,经典的实践见于其对“非理性”与“理性不及”的辨析,以及对“自由宪章”还是“自由秩序原理”的辨析。但是,邓氏倡导的阅读方法不仅仅是就概念而言,更加强调的是翻译中的阅读。笔者所要强调的翻译只是读书的一种具体载体,用来更好地理解作者的真实意图及其背后的内在逻辑。

    读书要达到基本读懂的目的笔者认为阅读概念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法,概念是建构理论的基础,只有把基础的东西弄懂了才有可能更好地理解理论。阅读概念的具体实践可如笔者上述对哈贝马斯的几个概念的翻译的探讨的方式进行,这种通过对他语言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的探寻也有利于我们思维的训练。

    但是,阅读概念也有其前提。作为一种深层次的阅读,阅读概念必须建立在有一定的读书质感的基础上。在一开始进入读书的阶段,就采用阅读概念的方法肯定是比较失败的。在没有阅读大量书籍,有一定的思维训练的基础上,就匆忙进入阅读概念的阶段很可能会导致阅读进度极慢,而且不一定能真的读懂概念。笔者自己的个人体会是阅读概念的阶段是读书中的质的提升阶段,它将会为真正进入学术研究阶段打下很好的基础,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阅读概念是阅读中嫁接起来的进入学术研究的桥梁。

    一开始就进入阅读概念的阶段实质上是属于基础还没有打牢固就仓促进入研究的阶段,这种阅读所造成的结果必定是看问题时没有力度,没有深度,甚至把握不住问题。时间长了,就会缺乏读书质感,也缺乏研究的敏感,缺乏对问题的敏感性。这样的阅读到头来,很有可能是什么都不知道,但又什么都知道一点。另外,过早进入阅读概念阶段还会对自己的思维形成内在的硬性框框,束缚自己思考问题的灵敏性。所以,这样的阅读的结果又可能会形成某些呆滞和鲁钝,典型的看起来就像书呆子,思维不灵活,两眼发呆,毫无生气。

    如何判断是否能够进入阅读概念的阶段,是一个必须把握的问题。就笔者个人经验而言,以前在读具体的理论教材时没有太多的感受,也没有太多的感觉。如以社会学的教材为例,尤其是国内编的理论教材,在缺乏大量的经典著作的阅读前,对这些教材的阅读至多只是获得知识的途径,或者建立自己对学科框架的基本理解,而没有太多思维训练的效果,甚至没有太多的能力提升。但是,在通过长时段的广泛阅读,特别是阅读大量经典学术著作后,再回过头来读同样的理论教材,这时的感觉就不一样了。典型的感觉是对教材中的诸多概念开始有了自己非常独特的想法,甚至是很多意外的体会。能够明显感觉到概念的内涵以及概念到底要表达什么,对于不同的翻译过来的概念开始有了自己的评判标准,开始注意或思考译者对于概念的处理是否正确或准确,考虑不同的译者在处理关键的理论概念的时候大概对这些概念读懂到了哪一步。具备这种读书质感了,笔者认为就可以进入阅读概念的阶段了。

     

    理论范式的建构何以可能

       阅读概念的方法不能仅仅局限于理论教材,这只是最基本的阅读素养训练。在完成了从基本的训练思维能力和建立基本学科框架的理解的阅读过程后,开始进入阅读概念的阶段,这个阶段就开始要带有研究性的眼光看待自己所阅读的一切。由对基本理论教材的概念梳理和阅读到进入更高层次的概念阅读也可也视读书的感觉而来。感觉对基本理论教材的基本概念的阅读与理解不存在问题时,可以考虑开始串概念。所谓串概念在笔者看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指把类似的概念串起来进行比较,探讨其所要表达的含义。二是把不同的概念但可能是研究同样的问题的概念串起来进行比较和研究。

       串类似的概念是对概念理解的一种深化,从而具备初步的理论素养和学术素养。而把不同的概念但是可能是探讨同样的理论问题或现实问题的概念串起来理解即是更进一步考虑和研究学术的内在脉理的方法。这有如默顿在谈及如何建立理论范式时候所讨论的问题,默顿认为,当大家对某一问题开始形成相同的看法,但是却用的是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分析框架来分析时,这本身就意味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就有形成学术范式的可能。因此,默顿认为,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经常思考一些问题并认为是我们自己的独特发现,但是却又在另外的时间段和另外的地方发现已经有人讨论了或有了相同的想法时,这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学术剽窃,而是形成学术范式的契机。因此,我们在这种进一步的阅读概念中,就可以探讨和理解同一问题的不同关切点背后的共同学理和内在逻辑,进而读懂某些学术范式是如何建立的,是如何被大多数人所关心和所公认的。

    例如,我们阅读了生活世界的手头库存知识,地方性知识,地方性规范,地方性共识,权力的文化网络,场域,共同知识,甚至包括情境等概念后,我们就可以尝试研究和思考这些概念背后是否有谈同一问题和说同一事物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是真实的,那么就有可能从中抽出有力的共性的部分,而一旦这种共性为这些概念的所有提出者所可能公认或者我们可以证明其能够被公认,这种共性就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学术范式的可能,如此,理论的建构也就有其可能。

       

    注:关于翻译的讨论以英语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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