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我贴出:《三个“不得”彻底否定了土地私有化》,是说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非常明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从强国论坛的一些回帖中不难看出许多人对中央的这个决策是持有怀疑的态度,提出执行中会不会走样,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让《决定》很难得到落实。笔者认为许多发言可以理解,政策的落实需要理解文件精神,更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农民的利益是不能忽视的,更不能麻木不仁。
最近我阅读大量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的文稿,也了解许多省份的做法,也向农民请教过。从今天起我陆续发表一些看法,今天是第一篇,我认为如果《决定》在执行中走样了,让农民吃亏的流转应当警惕的是外部资本流入,要防止资本进入农村进行土地流转的投机。这些资本包括国内的,也包括国际的。
那么外部资本流入的风险在何处呢?这要从资本的属性说起,资本的一个显著的属性就是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资本在流转土地的项目中不能获取最大的利益,这种投入如果不能高于在第二,第三产业的投入,资本不会主动进入农村这个领域。
政府盲目招商引资有可能使得资本进入农村,建立现代农业生产的公司,农民以土地入股,既能参与土地分红,也能在公司从事劳务,表面上看不出弊端。但农民很难把握土地现在时与将来时的价值,土地入股就不可能完全实现土地应有价值,这样农民虽然是增收了,实际是吃亏了,赚大钱,进行投机的是资本股金。
现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劲头还很大,一方面迫于地方发展的需要,更多的是政绩工程驱使,向农村的农业现代化招商引资我不看好的原因就在于此。
因此这一类流转基本不可行,眼光不能短浅,需要为农民看的更远一些。
笔者到过华西村,华西为什么那样富庶,原因很简单,这是因为资本属于华西人,土地属于华西人。华西是以“统”实现农民共同致富,这种模式今天不能复制,但是华西的经验仍然有积极意义,这个经验的核心就是建设新农村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现代农业产业,资本所有应当还是属于农民,这样农民才有可能获得最大的利益。
在农村要建立现代农业公司,无论发展什么项目,农民应当是主人,不仅是土地的主人,也是整个公司资本的拥有人。这种发展需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渐积累,一口吃成一个胖子是不现实的。
农民的资金从哪里来?这是需要金融贷款给与支持,政府可以提供担保提供低息、贴息或者无息贷款,或者政府给与专项补贴。这就体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政策。这些问题在《决定》中都作了很详细的说明。
最近,中农办主任陈锡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中说:“在这五种形式中,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置换、入股等只能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而对农地的出租、转包,法律没有明确是否可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这就存在着模糊地带。现实中,一些工商业资本、城市人到农村租地经营,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五种形式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
陈锡文说:“事实上,工商资本到农村租地经营,往往有乡村组织参与其中,农民可能被迫流转土地,不利于农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也会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从国际经验看,很多国家都不允许工商资本直接介入农地经营,但可从事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陈锡文还说:“目前,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发文称,农民可以把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这等于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作价作为公司的资本金进入资产负债表,这与现有法律法规并不一致,与上述‘承包方之间’的农地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也不是一回事。”
陈锡文的这个访谈发表在10月13日的《财经》杂志,这是对《决定》比较权威的诠释。
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流转就是“统”,“统”的前提是农民自愿;有可行的项目;有坚强的组织领导,三者缺一不可,政府实行的是全程服务。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党国英认为,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变革就是此次农改的题中之意,重点是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使用权,但所有权预期不会发生变化。国家可以通过改革给出更强烈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信号,如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变,承包权可以转让、抵押、继承等。
党国英说所有权预期不会发生变化这毋庸置疑,《决定》释放出通过改革给出更强烈的保护农民权益的信号也是非常明显。党国英的访谈在强国论坛受到非常强烈的质疑,原因就是他在强国论坛接受访谈,没有涉及到资本金的所有者,他没有像陈锡文明确指出“不让工商资本介入”,因此党国英所说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变革”的主动权一旦被资本所垄断,那么保护农民利益就一定会成为一句空话。我阅读大量网友的讨论发言,所有担心政策走样,以及用对策和《决定》博弈的发言,都是担心这种流转最终会侵害农民的利益。
笔者去年五月去苏州,苏州农业办公室主任非常详细的介绍那里的“股田制”,这个制度为什么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因为通过把“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建立起来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农民,农民既是业主,也是“地主”,这就有效保护农民利益。换句话说资本进入,农民不能获得主动地位,不能得到主要得主配权力。不把入股的土地变成次要地位,资本就无法获取巨大利润,没有巨大利润,资本也不会轻易介入。一厢情愿的招商引资,把资本引入农村流转土地确实值得警惕,因为搞不好一定是事与愿违。
- 进入专题: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及变相土地私有化
- 责任编辑:耿羽
-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