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我刚开始上网,并在一些论坛参与“三农”讨论的时候,国内关于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在三中全会之前也有声音要通过土地流转破解土地自由买卖的问题,这是一些学者企图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私有的思潮。
        昨天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土地流转问题也并不是如同一些人感觉:三中全会公报中对于“土地流转”只字没提。这个《决定》的第三部分: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用了很长的篇幅诠释“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决定》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决定》还用了三个“不得”强调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不能动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因此这个《决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一些学者关于土地私有化的设想,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大意义,这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坚持的是土地集体所有,这种体制下小岗村当年建立起来的家庭责任承包的土地制度和华西村的走集体共同富裕的道路都是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这是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的完整、深刻的体现,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延续与继承。
        今天人民网转载这个决定时所用的头条标题是:《中央提出允许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足以说明土地的流转对于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重大意义,也充分证明中央这个决定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决策权力,改革创新,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让农民有更多的自主权实现土地的流转,完成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不过程,这个过程离不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业;这个过程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变革;这个过程继续把中国粮食安全放在一个重要位置;这个过程继续把迅速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目标。
        这些天我也遇到过去那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朋友,他们并不满意三中全会的公报,这些人说三中全会是“一厢情愿的”,那么正好说明三中全会的方针是一个不主张私有化的“流转”,更不主张土地买卖,土地私有化思潮的破产也为中国农村健康的,合理的土地流转开辟一条可行的通道。
        最近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土地流转,农民进城结果在拉美出现了“拉美陷阱”,一些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变成城市的赤贫。那么中国为什么没有出现“拉美陷阱”?土地集体所有是一个法宝,有了这个法宝就能稳定农村,所以土地私有化在中国行不通,但是要发展现代农业更多的解决土地流转的瓶颈也必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三中全会的这个决定提出的三个“不得”完整的回答了中国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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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耿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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