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

    6.1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发展与消解

    王汝一出来调解失败后,黄言等人召集8队人筹资,因镇里以“非法集资”为由强力干涉,黄言等5位代表决定自己先垫付一切费用,到时把土地要回来后再按亩分摊费用,大家都同意。在这种情况下,这5位代表开始按照正常程序展开行动,包括请县国土局来重新丈量土地,进行土地鉴定,向相关方面反映情况等。5位代表收集好了基本证据之后,开始着手准备采用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手段,但由于黄言等5人认为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比较充足,他们对通过司法救济抱有信心,所以首先展开司法救济的手段。

    于是,诉讼开始,黄言5人代表8队把村上告上F县人民法院,结果一审败诉。

    黄言等回来后与队里商量对策,认为光靠司法救济的手段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认为法院官官相互,尤其是地方法院,经过这一次败诉后,他们对通过司法救济解决问题信心不大了,因为他们原本以为凭他们已有的证据是足以打赢这场官司的,可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而且司法救济的成本太高,他们说他们也送了礼,而且法院相关责任人承诺了,说赢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但后来失败,黄言等人估计是送的礼不如村上的多。基于成本与成功的双重考量,商量好后,黄言等人决定进京上访。到北京后,他们没有立即就到信访局去递交材料,而是找到了他们村两个在国家某部工作的同志,想请他们帮点忙,不过,那两个在国家某部工作的曹村人只是帮他们提些基本建议,也起不到很大的作用。然后他们才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信访局要求他们登记相关情况,然后告知他们,问题哪里来的还得到哪里解决。因此,信访局就打电话到河南省,要他们把人领回去,然后互相协商解决问题。然后便是省里打电话到Z市,市打电话到县,县打到镇,镇里再把电话打到村里,要村里到北京去领人。商量后,村里决定派村主任李西明去,因为李清明仍然很气愤,不愿意去。村主任李西明到北京找到黄言他们,说大家都是兄弟,有事回去慢慢商量,一家人好说事,说你们要是回去商量不满意,再通过正当渠道表达你们的意愿也不迟,说对上次官司不服的话,可以继续上诉到Z市中院,不要去上访,影响不好又解决不了问题,你还得回到地方解决。李西明好说歹说,费尽周折才把黄言他们接回来,这次李西明为了把他们几人请回来共花了9000多元。

    黄言等人回来后继续上诉,把官司打到Z市中院,中院判决时黄言等人胜了官司,但是判决并没有清晰地解决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只说所有权没有中断,但并没有说这块地就判给了8队。因此,就造成了“一块土地,各自表述”的局面,村上说所有权没有中断是指归村上的,8队说是指从征地开始这块土地就一直属于8队。

    黄言等人召集8队人商定抢种那150亩地,认为既然上面说所有权一直没有中断就先抢种了再说,以此造成8队占有那150亩土地的既成事实。群众发动起来后,就到那一块地里去抢种作物,村上闻讯就求助镇上,镇上派了几个主要干部协同几位村干部到现场去制止,同时,曹村其他各队的人去看热闹的很多,在地的两旁站满了观看的人。

    村上坚持不允许抢种,结果黄言在地里领着8队的群众破口大骂,黄言和几位代表一起站出来质问村上的干部,说“你们把这块地的钱弄到哪里去了?每年十几万你们都拿来干了些什么?黄言说我在村上的时候我盖了小学,搞了新村规划,你们这么多年你们干了些什么?你们要是拿这笔钱为老百姓办了实事,这地我们可以不要了,现在你们什么都没有做,原本属于我们的土地,我们为什么不能耕种?为什么不能要回?”然后黄言就开始数落村干部的生活作风问题,说谁谁谁县城的小姐店跑遍了,谁谁谁又怎么了,结果搞得镇里的干部脸上挂不住,本来想制止抢种的,却弄成了村干部的出丑大会一样,因此镇里几位干部还没有开始处理问题就迅速驱车离去,说让村干部自己解决问题。而站在路上看着他们抢种的村干部没有一个上去答话,全都哑口无声,观望的群众则一片乱呼声,最后村干部也只好灰溜溜的走了。就这样,黄言等几位代表领着8队人抢种了130亩土地。

    土地抢种成功后,黄言等5个代表又开始第二次到北京上访。因为第二次官司中,以黄言等人为代表的8队只是名义上好像胜了,即没有出相关的费用,但是,黄言等人心里也清楚,对于土地的归属权实际上还是没有确定的,所以才决定第二次上访,抢种土地是为第二次上访做准备,造成占有土地的既成事实,从而增大上访成功的胜算。同时,黄言等人也清楚,问题最终还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以第二次上访实际上又是想为第三次采取司法救济做准备,以期用上访的影响所造成的压力让法院不敢轻易“造次”。

    第二次上访时,影响比第一次更大,各级地方政府都很紧张,而北京那边则继续延续前次办法,叫地方政府去把人领回来,协同处理相关问题。地方政府仍然与上次一样,一层一层往下通知,叫相关责任人先去把上访的几个代表接回来。这次则是会计李培宝去的,李培宝虽然心里也很烦,但跟黄言的关系还没有闹得像李清明那样僵,就跟黄言说“言哥(结拜时黄言比李培宝大),我们回去再好好商量,有事好说,地的事情慢慢协商解决,实在不行的话,我们可以再次通过正当渠道解决问题(即采取司法手段)”。黄言等人同意,于是又一起回来了,这次村里为此又花了1万多元。

    黄言等人回来后,与村里协商,但是没有结果,于是黄言等人商定开始准备继续往高院上诉,决定如果地没到手就一直把官司往上打,直到法院彻底清楚地把土地判给他们为止。同时,由于黄言几人自己财力毕竟有限,垫付不起钱,因此,他们就召开群众会议,说按照原来互相的承诺,地要到了,大家就开始凑钱,现在大家都抢种成功了,庄稼也种上了,就按照原来说的,每亩均摊200元,商定收上来的钱一部分是报账,共2万多元,一部分是留着继续打官司用。但是这时8队内部开始出现矛盾,有人怀疑黄言等人报假账,说账目报多了,实际开支应该没有这么多,怀疑黄言等人从中贪污了钱。同时有人看到地已经抢种成功了,就不愿意出这笔钱了。这一来一去,8队内部顿时就像炸开了锅,互相开始吵架,开始斗气,黄言更是气得受不了,认为他们几个辛辛苦苦为大家要地,结果却是这样一个局面。村干部则见缝插针,通过那两户姓李的开始悄悄透露黄言与村干部之间的私人矛盾,这样一来,黄言是否为公的动机也开始遭到怀疑,个别本来意愿不是很强烈的家户认为黄言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绑架了他们,所以吵架进一步升级,整个8队内部,女人和女人对骂,男人和男人对打,乱成一锅粥,黄言等几位代表则气得寝室难安。

    这时村上开始主动向黄言伸出橄榄枝,说打官司划不来,法院对原告双方通吃,律师也是拿了原告的又拿被告的,上访的车费,住宿,劳累还有什么协调费之类的都不是小数目,村上也好,黄言他们几个代表也好,都为这件事花了不少钱,受了不少气,说尤其是你黄言两头受气,何必。然后村干部又摆出拜把子的交情,说我们自己把这个事情私了算了,大家都是兄弟,一开始就应该关起门来商量的,现在闹到这一步,都不是兄弟们愿意看到的。黄言也心灰意冷了,村上见协调有了初步效果就对黄言他们说,你们打官司和上访的费用队里不是不愿意出吗,村里给你们出,同时地也划一点给你们,这事就算了结了。黄言等人表示同意,双方和好,打官司和上访的所有费用两万多元全部由村上报销,同时村上划了28亩地给他们,而黄言欠村上的承包款,也因此不了了之,至此,集体行动完全消解,因为这五位代表具有委托的法人代表权,所以作出这种决定,8队的人也莫可奈何,不过,这几位代表倒是由“英雄”变成了“叛徒”,黄言事实上通过动员这次集体行动获得了自己原本想要获得的利益,只不过原本想附带为8队人讨点利益的这一任务则没有完成,“叛徒”的身份,使得黄言生活在8队这样的熟人社会里有着巨大的困难,不多久,黄言就去了新疆,农忙时候才偶尔回来。

    6.2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的强理性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其所运用的策略是强理性的。从集体行动一开始,以黄言为代表的草根行动者就理性地把行动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而这恰巧是草根行动者本身所固有的一个特点。(应星,2007b)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在动员行动之前,都是仔细地阅读和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黄言他们说开始选择代表人数时之所以要选五位就是为了符合《信访条例》的要求,他们说如果代表人数超过五位就叫聚众闹事,而代表人数在五人或以下则是《信访条例》所允许的。在筹资的时候,当受到镇政府以非法集资为由的干涉后,他们马上改为由五位代表自己先垫。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有这些草根行动者的引导,整个集体行动的策略运用是尽最大努力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一旦发现越过了法律规范的界限就立即缩回,换句话说,这种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万一越出了法律允许,这也并不是行动者的本意,而只能说是行动者们本身的知识水平和基本素质所限。

    在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上,选择司法救济还是选择行政救济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讨论与研究比较多的内容。有人认为采取司法救济就是“依法抗争”,虽然这种观点没有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但是它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李连江、欧博文,1997)有人则认为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不仅仅是依法抗争,而是到了一个更高的阶段,这就是“以法抗争”,这种观点则上升到了意识形态的高度,不仅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而且强调公民意识的觉醒与政治信仰的明确张扬。(于建嵘,2004)我对这两种观点表示置疑,但同时我也并不否认这两种观点在他们所考察的事件中有正确的可能性。事实上,就本事件来看,行动者决定首先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来获得利益目标的成功,同时并没有排除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来表达利益诉求,在他们开始做出具体安排时,就是同时把这两种手段考虑进来的。决定首先采用哪种手段是基于理性的考虑,即哪种手段更有助于或更有把握能够使得集体行动成功,这是他们最重要的一个考量。换句话说,如果他们认为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更有利于他们的集体行动成功,那么他们会优先考虑上访。但是,由于他们认为手上掌握有足够的证据,对通过司法渠道解决问题的信心非常大,想采取就近的原则在县法院毕其功于一役,因此优先选择司法救济的手段。进一步,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司法救济的手段成功,那么集体行动即可以结束。不过,事件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事与愿违,这使得以黄言为代表的几位草根行动者意识到,问题不是他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司法救济手段使用的失败使他们对地方法院失去信心,对再一次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促使集体行动成功与否感到迷茫,因此,在审慎估量后,他们又决定进京上访。由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到采取行政救济的手段这一过程本身所体现出的,就是他们想尽最大可能使得集体行动成功。手段的采用对应的是目标达成,哪种手段更有利于目标达成就选择哪种。手段与目标的切合度所反映的是理性的强弱程度,而不是政治信仰。政治信仰所对应的是心理层面或共同意识层面,考察政治信仰的强弱或明确与否应从集体行动主体的共同心理方面去考察,而不是手段。甚至,我们可以大胆地认为,集体行动主体的共同心理可能会对其手段选择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不能反过来认为手段的选择就表达了什么政治信仰,至少这是一种倒果为因的错误,而两者是否有因果关联本身还很难确定。

    詹姆斯·斯科特(2007)说,人类大部分历史中的大多数从属阶级是极少能从事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的,那对于他们来说过于奢侈,因为,这类行动对他们来说即使不是自取灭亡,也是过于危险的。正式的、组织化的政治活动,即使是秘密的和革命性的,也是典型地为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所拥有,而想从这一领域里面寻找农民政治大半会徒劳无功。我认为斯科特的这种批评同样适用于我上述的置疑,任何想从农民的集体行动中建构出自己所想要的所谓的政治性抗争都是奢侈的,不切大多数实际的。我们可以进一步随着事件的发展来考察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理性成分,在第一次上访的时候,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并不是一到北京就立即奔往国家信访局,而是先找到有关系的在国家某部工作的两位曹村人,一来是想了解具体上访的情况,二来是想获得一些建议甚至是直接的帮助,三来是想为曹村的村干部留有妥协与协商的时间和余地。但是,他们除了探清一些基本情况外,其他所期待的都没有出现实质性的变化。因此,才决定去信访局登记和反映情况。上访到这一步已经是走到了尽头,但是由于问题出在哪里还得到哪里解决,信访局并不能直接帮他们解决问题,所以,上访并没有达到他们想要的立竿见影的效果。然后他们几位就一直在那里等处理结果,等到的是村主任李西明来接他们回去,面对这种情况,这几位草根行动者仍然是很理性的,双方协商后还是回到曹村然后再采取对策。经过一次司法救济和一次行政救济后,目标并没有达成,因此,严格意义上可以说这前两次行动是失败的。但是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回到曹村后仍然理性地引导着行动的发展,并没有采取骚乱或聚众抗议或暴力袭击等扩大事态的反常的措施,而是理性地评估前两次行动的效果,他们认为有了一次进京上访,对地方政府和法院应该都能产生很大的影响,此时再上诉的话法院必不敢轻举妄动,因此决定继续上诉到中院。不过,对于在中院的这种胜了官司却未必赢了结果的悬而不决的局面,他们经过商量后决定先下手为强——抢种以造成既成事实。这时与村上产生最激烈的冲突看似不理性其实是很理性的,因为黄言捏准了在这种冲突形式中,自己会成功,我会在后文详述为什么黄言有如此大的把握使得抢种可以成功。至于第二次上访则是越来越理性了,策略的运用越来越成熟了,因为他们实际上有了第一次上访的结果的教训后并没有对第二次上访的结果抱有很大的期待,这次上访则是专门为下一次司法救济作铺垫,造成更大的影响,让法院在判案时更加客观、公正、谨慎。因此,我们透过整个事件过程的展示可以发现,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仅仅只是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而已,无论运用哪种策略都是为了表达利益诉求。他们运用这两种策略的过程充满着权宜性的色彩,由司法救济到行政救济,再到司法救济,再到以行政救济作为辅助性的铺垫性的手段为下一轮司法救济提供准备等一系列过程,他们在不断地调整策略的运用,正是这种策略的权宜性处理更加凸显出手段选择与政治信仰和权利意识等政治话语没有必然关系。

    6.3机会结构对策略选择的影响

       社会运动理论认为斗争政治的发生不是来源于人们所遭受的贫穷或社会解体,因为这些先决的条件比他们所支持的运动更为长久。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社会运动之所以发生,真正的差别在于人们所经历的机遇类型和水平、他们的自由行动受限制的程度以及他们所感受到的对自身利益和机制的威胁的不同。(西德尼·塔罗,2005)鉴于社会运动所强调的是政治机会结构,且关注的运动往往带有很强的组织化和富有政治信仰色彩,因此我在前文考察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并初步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时使用机会结构一词,我认为机会结构更有助于我们客观地看问题,特别是对于我们理解政治色彩不那么浓郁的各类集体行动则更是如此。在本节我想进一步讨论机会结构是如何影响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的。

    作为主要的草根行动者的黄言,并不是他个人的魅力真的大到可以搅动整个事件,他只是很高明地利用了外在的机会结构。由于他曾经是村干部班子的核心成员,他深知这一机会结构的作用意味着什么,在本事件中最重要的机会结构因素仍然是国家取消农业税费的政策。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原本拥有的诸多治理资源几乎被全部抽掉,本来这块集体地以前并没有如现在一样敏感,因为原来村一级有大量的收入来源,一是提留返还款,二是各种罚款。原来的提留返还款要为村庄治理解决一系列问题,如修道路、修学校、建村敬老院、搞新村规划等等,这些项目实际上并不完全是从集体地的收入中来的,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有提留返还款的存在,才使得从集体地的收入中拿出钱来办事成为可能。但是农业税一取消,这一隐性的不为老百性所知的灰色地带就消失了,原本看似明朗化实质上非常隐晦的村集体资产立即凸显在众目睽睽之下。农业税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村庄层面的治理问题的取消,原本有诸多治理资源来对付村庄治理诸层面的,现在变成几乎要全部靠这块集体地的收入来应付,因此,村庄随之而来的便是陷入到治理困境中了。问题是这其中的逻辑村民是不清楚的,而黄言自己则很明白,所以黄言之所以敢发动群众去抢种并可以确保抢种成功,就是因为他决定在抢种时万一与村干部发生冲突就可以亮出这一杀手锏。当听到他摆出他在担任村干部的时候他利用村集体财产干了什么什么而质问现在的村干部把集体地的钱用到哪里去了时,他自然占尽了优势,而现任村干部很显然只能哑子吃黄连——暗忍。问题是暗忍只会使得村民更加相信黄言领导他们要地的正义性和积极性,而且不仅仅是8队人这样认为,就是曹村其他村民也会这样认为。但村干部事实上又不可能把其中的原由与逻辑关系讲给村民听,村民知道了实际情况只会使得事件往更坏的方向发展,那就会变成不仅仅是土地问题,而会涉及到过去几十年的村财政的问题,这种巨大的风险是现任村干部不敢去冒的。这就是村干部常常慨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道理,也是他们经常慨叹的“农村的事不说就没有问题,一说就尽是问题”的道理。

    我在初步讨论机会结构时提到过,机会结构若要影响集体行动有时还需要一个中间变量联结起来才会起到作用,我把这个中间变量叫作利益事件。在讨论本次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时,具体的利益事件就是那块土地,而在讨论集体行动的策略时,利益事件就牵涉到村级财政资源的分配问题,我们可以透过“拜把子”这一关键词来理解。拜把子即是一些意气相投的人不分姓氏不分地域不分辈分结为兄弟的一种拟兄弟性的关联模式。本事件中虽然我们看到的这些拜把子兄弟在村庄事务中的暧昧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在村庄中实际是一个瓜分村庄权力与村庄经济利益的精英联盟,其强大性与隐秘性外人根本无法知晓。但是作为拜把子兄弟的他们自己则都是心知肚明的,因而一旦他们在瓜分利益上不能达成一致且长时间的积累冲突时,他们之间的拟家丑也就会外扬了。进一步说,这一利益团体在村庄资源比较多且相对够他们瓜分时,他们尽管有矛盾有冲突但不会分裂,但是当资源不够特别是达到你吃了我就要饿肚子的时候,这个群体的矛盾就是再小也会激起分裂性的冲突。取消农业税前,村庄所拥有的资源是非常多的,那个时候他们可以拿其中的一部分来为村民办点实事,同时瓜分一大部分,虽然也有瓜分不均的时候但至少都能瓜分一点。取消农业税后村庄原来所拥有的资源均大幅度缩水甚至完全消失,到现在还能够有的就是集体地。相比于原来所应该维持的村庄治理状态,在撤掉提留这一大项后,一块集体地的收入再怎么丰富也是捉襟见肘的,因而利益分配的瓶颈问题就显露出来了,这也是村上为什么在黄言拖欠了承包款这么久都一直没有讨要而在取消农业税后借机强要的原因,因为村上要维持自己的日常运转已经非常艰难了,任何一笔资源对他们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村干部不这样做,按照黄言所想要的去做,虽然能够满足把兄弟的欢心但是却会大规模得罪村民,原来虽然也做对不起村民的事,但是村民并不知道,现在只要风吹草动隐性的问题马上显性化,村干部谁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无奈之下只好被逼着拿经常矛盾不断积怨已深的把兄弟黄言开刀,但这些村干部显然没有估计到这一刀下去,却最终砍到了自己身上。不过,机会结构的利用不仅可以起到促发集体行动的作用,反过来,也可以促使集体行动趋于瓦解,这看起来是一个悖论,但实际上是统一的。我们可以在这次集体行动的结尾可以看出,机会结构的利用并不是集体行动发起方的专利,村干部一样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他们私下通过8队内部的人渗透有关这种机会结构所造成的村里的困境的信息,抓住8队人想搭便车的弱点,对他们进行分化利用,从而彻底瓦解黄言“英雄”的形象,把黄言为私利而绑架8队人发起集体行动的私的一面揭露出来,从而为8队人搭便车的行动逻辑找到道德上的依据,事实证明,这一招是成功的。

    6.4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困境

    曼瑟尔·奥尔森(1995)认为集体行动的困境就是搭便车现象的大量存在,所谓搭便车就是指:公共物品存在以后,由于其本身的性质决定了每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可以享受这一公共品带来的好处,但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所以又都想不付出任何努力就想享受这种好处,简单说就是想坐享其成,这就是搭便车现象。奥尔森的理论显然对我们分析本文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有理论上的启示意义,在某种程度上,8队所发起的集体行动最终的瓦解我们不得不说是导因于搭便车所造成的集体行动的困境。8队人认为不愿意出钱的理由是黄言等五位代表报假帐,认为黄言等人贪污,因此不愿意出钱。但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第一,我们先说贪污,这其实不存在,因为此前筹资没有成功,钱是由这五位草根行动者私人垫付的,在公共筹集的钱没有到手之前,我觉得贪污一说有失公允。第二,我们再看报假帐一说,黄言等五位代表一共开支2万多元,这2万多元包括两场官司和两次进京上访的费用,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2万多元其实是花得很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黄言等人认为第一次在县法院打官司失败是因为“送礼”不如村上多的原因,同样上访中的活动经费也不是小数目,因此,这2万多元即使有假账,其数目也会非常小。退一步说,即使这2万多元全部报的是假账,也就是说假定黄言等人官司和上访不花一分钱,想把这2万多元全部私分掉,那么是否就能解释得通呢?我们可以算一笔账,这笔账对于理性的8队人来说早就算过了,因为他们在决定采取集体行动起来要地时就是这么算计的:即他们每一亩现在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与将来的收益情况的估计,现在所需付出的是按照之前的承诺每亩凑钱200元,而现在的土地抢种成功后,我们按照原有的保守算法,即假设他们这些土地自己不种而是租给别人种,每亩的承包费用是200250元,而现在国家实行粮食补贴和综合补贴等惠农政策,这种补贴是按照户主算的,至于土地流转情况则不会给予考虑,每亩约能补贴到70元,今年则可有望突破100元,因此每亩的收益是300元上下,如果土地愿意自己种的话其利润还会高一些,因此这是一笔划得来的帐。如此划得来的买卖,8队人此时不做,其真实原因就是想搭便车,坐享其成,因为他们认为抢种已经成功了,土地已经到手了,作物已经种上了,以为可以安如泰山了。不过,与村上的干部对待黄言一样,8队人的这种做法也失算了。

    奥尔森(1995)认为普遍的搭便车行为使得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但是如果有人愿意承担这种困境所需要的成本的话,则集体行动不会轻易瓦解。因此,在本案例中的集体行动的发生之初,虽然有13队人明目张胆地表明要搭便车,但是由于8队人本身愿意承担自己行动所付出的成本,且关键是13队只是一种参照逻辑,而并不是参与到行动中合作时的逻辑,因此,13队的行动逻辑其实与搭便车还是有细微差别的,他们自己形容这种行动逻辑叫作“蹭车”。蹭车的行动逻辑与搭便车的行动逻辑的区别在于:蹭车只是获得一个参照的认识,类似于我们外交辞令中说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这种行动并不一定能够成功,也就是说蹭车的人不一定能够坐享其成,他有可能能够蹭到车,有可能还得自己重新组织行动来达到目标,只不过由于有了此前的参照系,因此对于行动成功的可能性的期望比较大而已,而搭便车的行动逻辑只要成功的话就一定是不付出任何努力却可以享受别人所带来的好处。进一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8队集体行动的最终瓦解是肇因于搭便车所造成的行动困境,但又还不足以完全解释这一现象。如果不是黄言自己的目标达到了,他很可能会继续与其他四位代表继续把集体行动进行到底,也就是说他是愿意承担这种困境所需要的成本的,因为他自己的利益远远高于他现在垫付的钱,而且,事实上是如果其他人越是搭便车,黄言等几位代表尤其是黄言越会把集体行动进行到底,否则他们自己就会真正吃亏,垫进来的钱和此前操劳那么多,耽误那么多时间就都会白费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有人愿意或迫不得已愿意承担集体行动的困境所需要的成本,但是集体行动还是最终瓦解了,可见瓦解集体行动的原因并不完全是搭便车所致。因此,我们需要对集体行动的困境的解释进行语境化的理解,这种语境化的理解本身不是为了要否定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而恰恰是说明奥尔森的理论有他特定的条件。我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最终瓦解,其原因就在于我在讨论动员机制时所提到的,草根行动者自身的特点为这种集体行动的随时瓦解埋下了伏笔。正是因为草根行动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他们才起来动员民众参加集体行动,换言之,如查特吉(2001)所说,底层的这些民众仅仅只是精英们为了实现自己利益而动员的对象。因此,一旦草根行动者达到自己的利益目标后就随时准备放弃动员起来的集体行动,如果这种集体行动是发生在半熟人社会或陌生社会里则更加容易瓦解,在熟人社会里会受到强有力的舆论制约和各种关系结构的制约,会使得草根行动者有所顾虑。不过,本案例中,在村干部的分化利用之下,8队人搭便车的行为和对黄言是否为公的怀疑则恰好也为黄言提供了道义上的依据,而被这起集体行动搞得焦头烂额的村干部见机做出让步并向黄言等人伸出橄榄枝,则为黄言彻底放弃自己动员起来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利益满足的理由,而黄言等人的“气”则增加了这一系列行动的烈度,从而加速了集体行动的最终瓦解,因为“气”,使得黄言等人即使被骂为“叛徒”也在所不惜了。因此,如果说“气”对于集体行动的生产或再生产能够起到作用的话,也不仅仅是如此,因为,正如我们此处分析的,“气”对于集体行动的消解也有影响,同样的道理,“气”对集体行动的消解也只是起到辅助性的增加烈度的影响,而不是决定集体行动消解的单独原因,更不是决定原因。

    6.5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弱组织化特点

    此前我们实际上在讨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动员结构、机会结构以及策略和技术时已经探讨了其强理性的特点,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类集体行动的弱组织化特点。

    首先,我们从动员结构来看,这类农民集体行动所体现的特点是弱组织化的。草根动员的方式本身即不是组织化的动员,它主要就是由几个草根行动者个人来动员那些与其利益相似的底层民众,这与我们熟悉的西方社会运动中的动员是不一样的,比如国外的妇女权益保护运动或环境保护运动,它们都由相应的妇女组织或环境保护协会等专业组织采用组织化的方式进行动员,这类强组织化的动员模式所使用的手段也因而可以多样化,比如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等方式告之被动员者参加某一活动等。而我们在本案例中看到的则与此相差甚远,本次集体行动的动员最初完全是由草根行动者之一的黄言个人所为,他自己先动员几个与他一样积极性比较高的草根行动者,然后大家再利用熟人社会里的私人网络进行动员。在大家基本了解信息后,再挨户通知参加某些活动,其手段是最传统的。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我们既看不到组织形态,也看不到组织手段,经动员后的民众与草根行动者与其说是一个组织,不如说是一个群体,是一个非常松散的结构。

    此外,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与底层民众的利益还有一定的区别,尽管他们的利益大体上相近,比如作为草根行动者黄言的利益实际上是他不愿意出土地承包款,这是他自身最重要的利益,而其他底层民众的利益则真的在于想要那150亩土地,黄言是在不愿意出土地承包款而村上逼着要的时候才想起要那150亩土地的,换句话说他是在自己最重要的利益没有实现的时候才与底层民众同利益的,但是他最重要的利益在他内心中仍然存在,在这里,民众的利益实际是黄言实现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所以,我们看到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这种利益上的不一样,与奥尔森所说的那种强组织化的集团利益往往是一个共同的利益是有很大不同的。

    再次,我们从这类集体行动的策略运用来看,它所体现的也是弱组织化的特点,这个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策略选择的权宜性。正是由于弱组织化的特点,才使得行动策略选择的权宜性成为可能,作为行动引导者的草根行动者在不断地根据自己所需而调整行动策略,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变换和结合运用流畅自如,这在一个强组织化的集团里面是不可能的,强组织化有时就意味着行动策略选择的死板和模式化。

    第四,从这类集体行动的困境来看,它所体现出的也是弱组织化的特点的。强组织化的集体行动对于行动者中出现的危害集体行动的行为往往有强有力的惩戒机制,比如我们知道的黑社会组织对于背叛者的处理足以对其他成员有威慑作用,更不用说那类高度组织化的革命组织对叛徒的处理。而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例中,面对广泛的搭便车行为并没有一个有效的制约机制,除了几位草根行动者的“气愤”外,我们也看不到任何解决这种行动困境的有效手段,这种弱组织化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第四,正是基于普通底层民众与草根行动者各自的利益有区别,因而他们的关系也是弱组织化的。我们在本案例中看到的是这两者之间其实是一个随时可以互相抛弃的关系结构,如果在第一次司法救济前村上就能够满足普通民众的利益要求,那么这几位草根行动者必定是首先遭到那些他们动员起来的民众的抛弃,反之,如果是在这时候村上满足了这几位草根行动者的利益,那么他们就会抛弃他们动员起来的民众,尽管有可能被动员起来的民众的民意所裹挟。进而,我们也就不难理解民众在抢种成功后,马上摆出搭便车的姿态,以及草根行动者在自己的利益满足后,马上放弃集体行动的决策。从以上这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弱组织化的集体行动的随时瓦解的可能性和其极不稳定的特性,与那种有正式组织形态和具体话语体系的强组织化的社会运动或革命还有很长的距离。

  • 责任编辑:刘燕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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