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结语与讨论

    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K·默顿(2006)认为,在我们的研究过程中,我们经常思考一些问题并认为是我们自己的独特发现,但是却又在另外的时间段和另外的地方发现已经有人讨论了或有了类似的想法时,这并不意味着是一种学术剽窃,而是形成学术范式的契机。因为,这至少说明研究者在关注同一问题,尽管各自关注点有所侧重,但我们可以从中去探究共识部分。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研究路径的考虑,我在评述有关集体行动研究的相关文献时就有意识地去发现其间的共识,不过,我不敢说我是想尝试去建构关于集体行动的学术范式,我自知我的学术积淀离此还很遥远,我只是试图将这些共识剥离出来并进而对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作一类型学的分析。因为我认为我们研究集体行动的第一步应该是搞清楚到底集体行动有哪些主要类型,而不是大而化之或概而言之地指涉研究事物。

    7.1 集体行动与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

    为此,我根据我对“革命”、“社会运动”、“集体行为或行动”、“集体抗争”、“集体维权活动或行动”、“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概念或解释性分析框架的梳理与研究,提出三个带有共识性的考察集体行动的维度,分别为:政治信仰、组织化、理性。然后,我据此将这三个维度分别细分强弱两个变量,根据这六个变量我将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主要划分为八大类型:第一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第二类:强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第三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强理性。第四类:弱组织化、强政治信仰、弱理性。第五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第六类:强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第七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强理性。第八类:弱组织化、弱政治信仰、弱理性。

    在对现有文献的梳理与研究中,我发现政治信仰对于农民集体行动而言,在当下的中国实况中并不是太适用,因此,我在讨论农民的集体行动时就去掉了政治信仰的维度,而变成只考虑组织化与理性两个维度,由此,我建构出四种农民集体行动类型,它们分别为:第一类:强组织化、强理性的如由村级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协会等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第二类:强组织化、弱理性的如由农村黑社会组织类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第三类:弱组织化、强理性的如由草根行动者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第四类:弱组织化、弱理性的如群体性事件或骚乱之类的农民集体行动。

    为了突出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同时也为了表述方便,我把第七类集体行动叫做“基于利益表达的集体行动”,相应的我将第四类农民集体行动叫做“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本文第二章至第五章即是对这类集体行动研究的初步尝试。在这四章中,我主要探讨了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动员结构、机会结构及其策略与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我试图回应了当前学界研究集体行动时关于:依法抗争、以法抗争、政治信仰、权利意识、公民意识、怨恨、气、面子、声望、理性、组织、草根动员、精英动员、生存伦理等关键概念或解释性分析框架的共识与争议,借鉴了其中的合理成分,试图置疑了但并不否认这一系列的关键概念或解释性分析框架在分析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时的适切性,同时,对于其中我所借鉴的某些合理的成分我尝试着进行了完善。

    7.2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是利益诉求

    我认为弱组织化、强理性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的原动力机制是农民利益的表达与诉求,这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或者说物质利益。那么,我为什么认为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主要是基于利益表达的类型?关于这一点,国内学界对此亦有讨论与争议。

    于建嵘(2006)在一篇文章中强调“压迫性反应”是促使农民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这种观点事实上一方面是强调农民的渺小与被动,另一方面则是强调国家的强大与“极权”,如果说,单从农民的被动与渺小这一点来看,压迫性反应机制对于上个世纪末农民因不堪沉重的农业税费的重压而爆发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即我所说的弱组织化、弱理性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是有一定的解释力的。但是,为什么在取消农业税费后农民的集体行动仍然很普遍呢?尤其从本案例看来,作为外在于村庄的机会结构的国家政策不仅不是对村庄产生压迫性,从而造成农民做出发动集体行动的反应,反而是因为国家政策在无意中或无心插柳的过程中诱发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这种无心插柳的诱发与压迫性反应显然是不一样的,农民对于前者是一种主动起来利用之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而对于后者则是受到“压迫”而激起的一种不满的反应。显然,压迫性反应机制对于现行的农民集体行动并不具备很好的解释力。不过,于建嵘的意图显然不仅仅是在于强调农民的渺小与被动这一面,他更想强调的是国家的强大与“极权”,因此,在仅仅是为了弥补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对于他所碰到的农民集体行动的解释不足而提出这一概念后,随后则因为其更强调国家的“极权”而迅速抛弃了压迫性反应机制对于农民集体行动的解释,取而代之的是,他反过来强调在面对国家的“极权”与强大的背景下,农民主动起来为自己的权益而进行抗争,这就是他后来进而越走越远一直远到提出农民之所以发动集体行动是因为他们开始有了明确的政治信仰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不过,就他的研究来看,他并没有指出这种明确的政治信仰到底是什么,其内容或其形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因此,他只是就这些问题泛泛而谈,当然他也无法谈清楚,因为农民集体行动的主流现实并不是如此。农民集体行动与其说是有明确的政治信仰,不如说他们是刻意去政治化的,为了尽可能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刻意地去政治化是众所周知的基本国情。

    而应星(2007b)则正是想强调这一众所周知的基本国情,这就是他为什么要提出政治合法性困境的解释框架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更多是基于群体利益表达而不是政治权利诉求的原因。吴毅教授(2007)则批评说,尽管相比于富有政治化激情的于建嵘的观点,应星的解释显得没有那么政治化,但是骨子里还是延续着民主与极权的对立的思维,而事实上政治氛围是越来越宽松的,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困境是越来越小的,但为什么各类农民集体行动近几年来不降反升呢?因此,吴毅教授进一步认为,政治合法性困境虽然有其存在的道理并足以批判于建嵘的激情化想像,但还不是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利益表达困境的主要原因,他认为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就会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越来越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因此,乡村中无处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才是造成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和型塑其维权特征的导因。

    不过,我认为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这几种解释框架是用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还是解释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的,如果仅仅是就是否政治化还是利益诉求而言,那么这些解释框架就更应是强调动力机制,也就是说讨论集体行动的发生的问题。如此一来,我认为吴毅教授的观点虽然既可以解释集体行动的发生又可以解释其策略,但是,就这一框架的具体运用而言,它更适合于解释农民在策略选择时受制于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因此,在我看来,从集体行动的发生而言,应星先生的“政治合法性困境”似乎要优于吴毅教授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在策略选择的解释上而言,后者则更具解释力,但问题是应星的解释本身就不在于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关于策略技术的选择的解释他更有代表性的可能是诸如“问题化”技术等概念,因此,这两者对话的交集似乎没有找准确。不过,如果仅从解构的角度而言,吴毅教授对应星的批评是比较准确的。

    我认为合法性困境背后的实质是农民集体行动所要面对的巨大风险,或许有人会质疑,认为巨大风险背后的实质是合法性困境。这种质疑看起来好像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问题,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前者解释链条太长,在我看来没有必要上升到这样一个高度,这也是我为什么赞成吴毅教授认为应星的观点在表面上好像是远离激情化想像,但逻辑上仍然陷入到了“民主与极权这一泛政治化的思维陷阱中的原因。换句话说,我所强调的风险不仅仅是来自地方权力体系对农民集体行动的担忧甚至是压制,它也同时还包括其他方面,如特殊的村落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这种风险尤其是像本文案例中所展示的村落内部针对村干部的集体行动更是如此。

    学者们之所以会在农民集体行动的解释上发生各种争议,我认为其原因在于大家都没有首先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性质,或者说没有首先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而是抓住某一个切面就当作宝贝一样,迅速拔高和上升到自己所想要的观点里。实际上,不同的农民集体行动类型,其动力机制、动员机制、机会结构、策略运用、所面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都是不一样的。像于建嵘的研究,其所运用的零零散散的材料实际上大多是群体性事件,偶尔带有一点组织化色彩的农民集体行动,又看不到他有完整的案例表述,因此,其所得出的奇奇怪怪的观点确实让人怀疑。同样,对于应星的研究来说,尽管他有心想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类型,但做得还不够,他只区分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和群体性事件,但也由于太想证明自己想象的观点,从而在不经意间,抛却了很多可能有创意的意外。事实上,恰恰相反的是,如果仅就政治合法性而言,我认为那种弱组织化、强理性的以草根行动者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恰好是有合法性的,农民现有的集体行动并不是没有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信访机制的建立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司法救济的选择同样也具有适用性,至于这两者在现实的实践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那只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体制性的或意识形态的问题。比如对于行政救济中的信访机制,由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技术性治理思维,各级地方政府都或多或少追求所谓的零上访率,从而害怕农民上访,以至于可能采取一些阻隔农民上访的措施,这些问题所表露的是风险问题,这种风险问题也是两面性的,有时也被农民作为策略加以利用,但大多数时候是由此而来的担心,在这种风险阴影的笼罩下,农民更加不敢奢望往风险更高的政治性抗争道路上走,所以,他们所有的只是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已。而对于强组织化、弱理性的以农村黑社会之类的组织所引导的农民集体行动和弱组织化、弱理性的群体性事件或骚乱等农民集体行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类集体行动即使是在制度化非常成功的西方社会中也一样不具有合法性。吴毅教授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没有弄清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类型的情况下,想提出一个好像什么都能解释的分析框架,看起来“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好像既能解释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又可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策略选择是如何受制于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但我认为这种解释框架可能更适合于放置在村庄内部的以村民针对村组干部而引发的集体行动的解释中,一旦跨出村庄之外,如果不是像吴毅教授研究个案中那种带有企业主性质的可以外在于村庄的采石场主这一集体行动主体本身的特殊性,则这一“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很可能很弱,甚至弱到不足以解释农民集体行动何以可能,何以发展,何以消解。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当下中国现有境况下,任何试图根据自己的想象想把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泛政治化地引向政治信仰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表达的做法都是有待商榷的,想把农民建构成学者自己想象中的公民,把农村社会建构成自己想象的公民社会的意图也是值得其他研究者置疑的。此外,如“怨恨”、“气”、“面子”与“声望”等在农民集体行动面临巨大风险的今天,更不足以作为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因素,这些因素至多只是在农民集体行动的具体运行过程中增加行动的烈度与强度,如果说过于牵强地将怨恨或气作为促使农民集体行动产生的动力机制,那么事实上一样可以因为怨恨或气而促使农民集体行动的瓦解。也正是因此,我认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是刻意去政治化的,这种集体行动的产生和存在就是为了追求利益目标的达成,一旦特定的利益目标达成后,集体行动即可结束。

    7.3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是草根动员模式

    我认为正是基于利益的诉求,在面临着集体行动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情况下,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主要是草根动员模式。这种动员模式既不同于底层研究学派所说的精英动员模式,亦不同于国内某些学者所谓的农民利益代言人的模式。草根动员模式是一种有着自己的利益但不像精英动员或农民利益代言人动员那样具有某种超越性精神的草根行动者把与自己利益相近但积极性不如自己高的民众动员起来采取集体行动的动员模式。草根行动者与草根动员模式的概念是应星在分析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时提出来的,(应星,2007b)但与应星强调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相同方面所不同的是,我更强调草根行动者有其自己的利益诉求,底层民众的利益只是与草根行动者利益同合的一个部分,但不是草根行动者利益的全部。

    因此,对于动员模式的研究,我既试图超越底层学派只强调精英自身利益而完全视底层民众为精英动员的棋子的观点,这种动员模式在当下中国农村是行不通的,特别是对于本研究案例而言,这种发生于村落内部针对村干部的集体行动更是需要一个扮演成为公的人出来才行得通,也就是农民在心底里是需要一个英雄出来领导他们进行集体行动的。但我也试图超越农民利益代言人模式的只强调底层民众利益而完全忽视农民利益代言人自身利益的观点,这种动员模式同样不可能,农民所期待的英雄在事实上往往不可能出现(当然我不否认个别情况),任何真有精神超越性的行动精英或行动英雄都必须考虑自己所面对的风险,特别是在地方权力体系惯用的“拔钉子”、“除刺头”和“枪打出头鸟”的技术策略下,任何一位想充当英雄的人都会退避三舍。同时,我还试图超越那种只强调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同一而忽视两者利益差异的观点,这即是应星所谓的草根动员模式,这种动员模式的优点是看到了前述两类动员模式在当下中国农村的不适用性,从而试图超越这两类并建构出适合于中国农村集体行动的动员模式。但是,我认为他的缺点就在于在实际分析中只强调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的同一而忽视两者的内在的可能差异,它的建立是在利益同一的基础上从两者的积极性的强度来区分的,认为草根行动者就是那些利益与底层民众相同但是投入到集体行动中去的积极性比底层民众高的人。我认为利益相同的部分是草根行动者能够将底层民众动员起来的条件,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是使他有动力起来动员的条件,换句话说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才是他们积极性比底层民众高的原因。所以,这种集体行动一旦动员起来,在一开始就是各自心怀鬼胎的,正是草根行动者与底层民众利益相异的部分为集体行动的随时瓦解埋下了伏笔,因为任何一方只要完成自己的利益诉求,就会有可能使集体行动陷入困境。这就是我为什么认为搭便车所造成的集体行动困境还不能完全算作是造成集体行动最终瓦解的根本原因。因为搭便车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愿意承担搭便车的成本,那么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可以得到缓解或解决的,(曼瑟尔·奥尔森,1995)而这种视角放置到具体的农民集体行动中来考察,就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我在前文已经详细分析了这一点。不过这并不表明奥尔森的理论就是不足的,或是错误的,因为这种理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利益高度同一的集团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的特点是强组织化的,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之所以会碰到这种困境正可以反证我所讨论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是以弱组织化为特点的,其动员模式是我所讨论的草根动员模式,而不是奥尔森理论基础上的专业化的强组织化动员模式,因此,我们需要对搭便车理论进行语境化的理解和使用。

    7.4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是强理性的

    我认为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在选择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上,它所体现出的仅仅是集体行动的策略和技术,它所反映的是集体行动的理性程度,而不是其他。因此,依法抗争、以法抗争、集体上访或其他手段的运用都只是工具性手段而已,农民选择任何一种策略技术都只是为了更好地达成目标的成功,所以,农民在选择策略时充满着权宜性,哪种策略最有利于他们达成目标,他们就优先考虑选择哪种。而正是一方面基于利益诉求,一方面任何策略都只是实现利益的工具性手段,一方面又面临着集体行动的巨大风险,使得农民在选择任何行动策略时是强理性的。强理性的特点表现在当农民认为运用司法救济手段最有利于实现利益目标时就会采取司法救济,而当农民认为司法救济不能解决问题而认为行政救济可以实现利益目标时就会选择诸如集体上访类的行政救济形式,而当他们觉得把两者结合起来运用更有效果时就会选择同时运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或者以行政救济来为司法救济的成功施加压力或作好铺垫,或者以司法救济来为行政救济造成某种既定事实从而提高行政救济成功的可能等等。这种策略选择与意识形态或话语体系没有关系,既不能反映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不能反映农民具有明确的政治信仰。同时,之所以会表现出强理性的特征,与这类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也是有关系的。由于动员模式是草根动员,草根动员者只追求满足自己的利益,动员底层民众起来本身就是为了更加可能地增强行动的力量从而有利于自己达成目标,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符合他们的利益,任何非理性的行动都会正好上地方权力体系的“套”,都会被以危害社会稳定、制造骚乱等理由予以合法的制止,对于这一点,草根行动者是比较清醒的,因此,他们尽管有时候会运用“打插边球”或“踩线不越线”的策略技术,但是一旦有可能进入非理性的行为时就会适可而止。此外,也正是草根动员模式,决定了底层民众并不直接参与到具体的集体行动中来,比如,我们在本文考察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出,整个集体行动的大部分时候只在五位作为代表的草根行动者和村上的几个主要干部之间展开,而大量底层民众只是在最初的动员签字和征求同意的几个场合以及抢种土地时才出面,由此看来,他们在集体行动中的在场,实际上是根据草根行动者的需要而出现的,这样就为草根行动者理性地引导整个集体行动提供了便利。

    7.5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受机会机构与村落关系结构所型塑

    国内关于机会结构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的研究比较少,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动员结构与策略技术。我试图借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的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提出机会结构的概念,与强调政治色彩的政治机会结构概念不同的是,我认为机会结构就是指一切有利于或不利于集体行动的外部因素的总和。同时,为了避免“国家—社会”分析框架对事件理解的简单化,我试图提出了利益事件的概念,即与集体行动者利益相关的,受作用于机会结构的介于机会结构与农民集体行动之间的中间变量。机会结构是作用于利益事件的,利益事件作用于农民的集体行动意愿,因此,这里的机会结构就有可能对农民集体行动产生传递性的间接作用。在本文中,我重点考察了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政策是如何作用于具体的利益事件,从而促使农民集体行动意愿强烈的,同时,我也分析了国家政策通过对利益事件的影响,是如何意外地间接地造成村庄的治理困境的,而集体行动者特别是草根动员者又是如何利用这种治理困境来作为集体行动的策略技术的。我之所以要强调机会结构的研究,是因为我认为集体行动的发生无法与外在的机会结构脱离关系,就本案例而言,如果我们不将机会结构纳入分析视野,就无法理解这种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产生、发展与最终消解等一系列过程。同时,我认为机会结构并不是集体行动某一方的专利或特权,而是可以同时为行动双方所用或同时制约行动双方。

    在方法上,我试图融合结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两者的争议,我将过程—事件分析仅仅作为一种写作方案考虑,通过再生产事件的实践过程,尽可能地展示事件的复杂性,这种写作方案为我清晰表达影响集体行动的外在宏观结构环境和内在的村庄微观结构环境以及展示事件动态的产生、发展与最终消解的过程等提供了利器。但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把影响集体行动的这一系列过程背后的结构性因素揭示出来,除了我们前述讨论的机会结构等外在的结构性的因素外,我们还必须考察村落内部的关系结构,因为我觉得需要交代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和他们所要针对的一方彼此之间的相互的关系,从而考察这些关系结构对这些主体的行动逻辑有什么影响等。结构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的结合使得我们可以看到影响整个集体行动的两条线,一条是宏观机会结构的主要以国家政策为例的对集体行动的影响的外线,在这条外线中,我着重讨论了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政策的实践对农民集体行动的影响;一条是微观村落关系结构对农民行动逻辑的影响的内线,在这条内线中,我分析了村落内部的关系结构对农民集体行动的产生、发展与消解等一系列过程的影响与制约。通过对这两条线的描述,有利于我们勾勒出整个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生动图画。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外在的机会结构和内在的村落关系结构对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有着巨大的影响与型塑作用。

    7.6 本研究的不足与研究的未来

    本文的不足在于个案材料的相对单薄不足以展示整个农民集体行动的全方位景观,此外,也是因为个案材料所限,我无法在本文中详细探讨其他三种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的机理,当然,这本身与本文的基本判断和只对这种占据中国农民集体行动主流的类型进行初步研究的定位有关。同时,正是因为研究存在的不足,为我的后续研究提供了巨大的纵深与空间,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我认为我们主要可以进一步对本文所展现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更为深入的证伪式的研究,同时,我们也需要对另外三种类型的农民集体行动进行相关研究,从而勾画出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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