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想抑或常态:农地配置探索的世纪之摆

    ——理解20世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史的一个视角

     

    吴 毅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重新审视20世纪以来有关中国农村土地配置的不同认识、政策主张及其实践效应,认为排除各种权力因素的作用,传统中国农地配置的不均主要是长期以来土地继承与土地交易自然积累的结果,这一结果有其问题与矛盾,也有历史效应与存在空间。但如何解决问题却涉及到对问题性质的定位。1920年代以后阶级理论的传入及其影响,让人们更多是以阶级理论对立性的思考和观察问题,主张以阶级剥夺来平分土地。革命式的剥夺实现了土地配置的绝对平均,但从长远看却遗留下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对土地进行集体化管理和经营所带来的低效益,也体现在废除大集体后以绝对平均为基础的低效率的土地分户经营。因此,农村改革的核心与实质就不仅是要重新还地权于农民,同时也是要重新建立一个有效益、有适度规模的农地配置与经营制度。由此我们发现,在经历了近一百年的选择与实践后,我们又不得不去重新面对20世纪上半叶有关土地问题的争论,而能否重新认识这些争论,不仅关系到大历史经验的厘清,更是当下的农地制度改革能否继续深化的前提。

    关键词:农地配置  土地革命  土地改革

     

    Ideality or Normality: A Century’s Swinging in The Rural Land Tenure System

     

    ——A View of Understanding the Change History of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in the 20th Century

     

    Wu Yi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rough re-examining the different perceptions, policy advocacy and the effect of practice about the China’s rural land tenure since 20th century, the author figured out that uneven land tenure in traditional China was mainly as the result of a natural accumulation of the long-standing land inheritance and transactions, besides the effect of various power factors. This result has its own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but also has its history effect and existence space. As for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it lies on how to position the nature of the problem. The introduction of class theory and its impact after 1920s made people think and observe issues mor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class antagonism and claim to share the land equally by depriving the landowner class. Revolutionary depriving of land from landowners achieved the goal of absolute average in land tenure, but it left behind a series of problems in a long term.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led to low efficiency in the collectivization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land, but also resulted in low efficiency after abolishing the collectivization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the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with remuneration linked to output that based on the absolute average. Therefore, the core and essential of rural reform are not only to restore land rights to peasants, but also re-establish an effective and appropriate scale of rural land tenure and management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So we may find out that, after almost one century’s choice and practice, we still have to face the land issue has been a controversy in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Furthermore, whether or not understanding these arguments correctly is not only related to straightening out the experience of macro-history, but also is the premise of the current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can continue to deepen or not.

     

    Key words: rural land tenure; agrarian revolution; land reform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土地配置的问题在一百年前是关系到农村革命与改良的大问题,在一百年后的今天,仍然是关乎农村制度变革的基础。同样一个问题绵延近百年,本身就已经构成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现象。然而检索文献,却发现对此问题之大时段的社会学解释缺失,相关研究多圄于革命史、农业经济(史)和土地法学等领域,未能形成一个总体和贯通性的社会解释理论。如革命史秉持土地革命效用逻辑,农经史聚焦于近代农地配置特征,农业经济学和土地法学则多在农村地权属性问题上打转,可说是各说各话,自成逻辑。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否互为整合、沟通与论证,形成相互蕴涵的解释,以既上承历史,又下接现实,为进一步的地权改革立据,似乎缺少尝试。这样,就造成对此一问题的解释不是基于互不统属的逻辑,就是已成惯习的意识形态解释。尤其后者,不适应日益深化的农经史新进展(李金铮、邹晓升,2003),无法整合现代经济学和法学思考,却反而使当下的农地制度改革无法梳理其与历史的关系,陷入被动因应功利性需求而势必要遭遇的合法性困境,不利于改革深化。[1]

    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有关传统中国农地配置基本特征解说的意识形态泛化。这一泛化以传统中国农地配置的严重不均乃革命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延伸为平均配置土地的政治正确。所以,作为一种其自身似乎不再需要讨论的价值前提,它不仅成为评价与指导1949年前后中国农村发展及其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更让有可能抵牾的研究和政策与之保持距离。

    可见,要实现对大历史经验的重新理解,首先还得回到历史研究上来,对不再需要讨论的事实与价值前提进行再思。而一旦对某一事物开始做另一种考察,我们又发现,往往在看起来不需要讨论的常识中,其实一直就潜藏着需要进一步深究的问题,只不过因为理论视角的自我屏蔽,这样的思考一直无法进入视野。

    例如,在民国时期关于地权的研究中,这样的思考其实一直就存在,以后,这种研究又经由海外中国研究,包括港台的相关研究而保留和承袭。以对农地配置状况的认识为例,他们虽然都承认传统中国农地配置不均,但对这种不均究竟做何估计、到了什么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矛盾应该如何看待和化解,却多是另有主张(如需了解海外研究在这方面的概况,一个比较方便的办法是参见李丹,2008)。改革开放以来,这些研究渗透于大陆学界,始形成大陆乡村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特征而另一方面,作为20世纪革命后史的农村改革,其在不断深化中所愈益遭遇的瓶颈——历经集体化,而后又在1980年代被再度个体化的普遍平均、高度细碎和分散的土地配置与经营格局——及其理论再思(这方面的研究太多,恕不一一列举),也让人不能不回溯到关于传统土地配置的再评价。

    无疑,不突破就事论事及自设壁垒的学术就无法实现对历史与现实理解的贯通,不实现贯通,继续以似是而非的解说来替代历史社会学透视,又无法从根本上为正在发生和进一步的制度创新正名。仿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是为了纠偏和适应阶段性需要,一矣条件成熟,或将来以某种更加和缓与人性的方式,就可以去重续前人未竞之使命(吴毅,2008)。可见,学术研究不仅在于求真,还承接了为未来立言立据的任务,以使其有可能超越传统思考,重新确立历史、现实与未来之间的真实联接。

    因此,当农业经济史在越来越清晰地接近历史,现代经济学和法学已经为重新理解人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常规秩序提供了足够的依据之后,以建构社会解释模式为特色的社会学研究,无疑面临一个重新建构新的大历史解说图式的任务,即通过解说图式的重新建构来实现对20世纪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史的进一步理解。本文以此为目的,通过重新审视20世纪有关中国农村土地配置的不同认识、政策主张及其实践效应,力图为近一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及革命与改革之起承转合关系的再构做一基础性工作。

    本文属历史社会学研究,它所关心者,即是对研究对象大时段变迁之逻辑的理解,更是对形成当下农地配置格局的历史基础及路径线索的发掘。

     

    二、阶级模式与人多地少:对传统乡村社会矛盾的两种解释

     

    从总体上看,除开一些特殊情况,私(民)有化是传统中国农地配置的基本方式,[2]这一土地属性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近代以来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

    一种看法认为,土地私有化是导致农村社会矛盾的根源,这一矛盾也构成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矛盾,进而成为历代农民革命以及王朝兴衰更替的深层次原因。从今天来看,形成这种判断,应该与传统社会因人口增加、土地不均所导致的周期性人地关系比例失调,失地农民增多,生存压力增大这一总体背景相关,但作为一种思想产物,却可能更是直观经验化体验的产物。从直觉思维出发,以政治压迫和经济不平等的定式来观察和分析矛盾,也因此积淀出传统社会以“均平”为特征的底层反抗思想。[3]20世纪以来,这种思想受到强化,则主要源于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的传入。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分析的逻辑起点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即认为人的本质在阶级社会里主要表现为阶级性。例如,认为工人与资本家生活在绝然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关系中,他们的阶级意识与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彼此对立,而“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资料为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所垄断”,他们“对生活源泉的垄断”,是“造成工人阶级的依附性及一切形式的贫困和奴役的原因。”因此,主张通过革命把它们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马克思,1875、1872)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直接垄断和掌控。可见,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理论的起点和结果都主要是社会建构的基础,即人与人或人与物的关系,即使论及经济效益,也认为应该是这一关系的延伸,至于土地分散还是集中,不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或者说是从属于生产资料占有这一前提。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运用于中国,尤其是乡村社会,始于俄国十月革命以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成长。这种成长一方面表现为初建的中国共产党在革命策略与农村政策上直接受共产国际的远东及中国政策影响,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有关中国社会和历史的研究日益被打上马克思主义色彩。就前者而言,正是在共产国际影响下,中共形成其对中国革命性质的理论认识,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受到注意,并形成相关土地革命的政策主张。[4]就后者而言,则是20年代中期的革命运动使得阶级冲突在中国由一个抽象概念变为一个现实问题,使得受马克思主义和俄国革命影响的知识分子重视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分析,并在这种分析中接受主要由斯大林提出的关于中国社会存在“封建残余”的论断,并将这种“封建残余”最终表述为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阿里夫·德里克,2005)。而这种“半封建”性质的重要所指,即是农村土地租佃关系的制度安排以及由此决定的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以及被认为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家通过税收对农民的剥削。[5]由此,因土地私有而造成的乡村社会分裂就是阶级分裂,即乡村内部因土地的租佃对立而形成的阶级对立。在这种对立中,土地占有者、财产关系中的优势集团利用对生产资料的垄断,通过地租、利息、强制劳动、税收以及贡品来对生产者形成一种“剩余榨取”的剥削关系。因此,必须要通过对剥削者的阶级斗争来结束这一对立,将农民从地主阶级的控制下解放出来。需要说明的是,革命的政策与此一时期各种政治、学术研究中影响日甚的阶级分析观点相互影响,在20世纪上半叶共同构成了理中国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立场(参见德里克,2008:P35-36),成为对中国农村经济贫困与政治动荡之原因的一种解释模式。顺便要提及,这也是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之阶级分析的滥觞。

    但是,对于同样的现象,却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释理路。这些解释的理论背景或许不同,但其反阶级性,强调从世俗生活经验的层面来理解土地民有及其优劣,则是共有的特征。这些观点并不认为土地民有本身是产生问题的根源,因为自进入文明史以来,凡物皆有归属,物有所属及物的买卖也是经济生活和经济秩序得以构建的基础,这几乎已经成为各类古以有之的经济思想中勿庸置疑的常识及讨论问题的起点。所以,土地民有及其买卖也不过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构成。也就是说,对于土地的利用需求必然会产生对其支配的需要,进而也会产生相应权利上的占有和排他。[6]因此,历代统治者为了鼓励农耕,大都会允许土地民有,尤其当战乱甫定,需要恢复经济之时,更是会制定诸多奖励政策和措施。而国家也会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圈占土地,形成与民有土地不同的另一种土地占有方式。另一方面,土地作为一种特殊资源,其在区位上的不可位移和替代性,以及作为全社会最基本生存和生产资源的特性,又让农业社会中的人们认识到,土地在农业从业者中相对均衡的分享关系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如果任由因买卖所导致的土地兼并和垄断,以至造成局部或总体上的人地资源关系失衡,也将是一件危险的事情。[7]所以,无论统治者或是持现实态度的经济思想家,也总是力图在允许土地买卖和让全体农民分享土地权利之间做一大体上的平衡。这样,我们就会看到,耕者有其田作为农业社会中早已有之的古老思想,就不仅是抱持理想主义的思想家所追求的目标,其实也是王朝统治者所欲达致的治理境界,因而也是传统农业政策的基本取向。[8]

    相应,自宋代以后,随着土地日益商品化和因人口增长速度超过耕地数量增加这两大趋势而凸现的业佃经济,也自然是经济社会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自有其合理性与价值的制度性选择。[9]明清以降,随着业佃经济在农业经营方式上的日益广泛,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控,基本的立场即是在维护地权与社会公平之间做一种平衡,既承认业佃经济的合理性,又致力于维护这一关系的良性互动。[10]不过,土地买卖和政治强权的结合的确难免不导致土地不均甚至土地集中,而在人地比例关系相对固定的任一时空点上,这都将可能意味着无地、少地和失地农民的增加,从而加剧社会矛盾。[11]因此,既然土地配置不均总是更为常态的社会现实,那么,对于土地兼并、失地农民增加和社会矛盾加剧的分析和批判,也才始终会成为中国古代和近代社会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因而也总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政府政策。同样,也如同绝对公平的理想在绝大多数时期都总是只作为社会纠错的理想和批判现实的武器,对不平等的容忍及其调节也才是以维系世俗秩序为目标的政府和思想家之相关政策设计的基础。所以,人们(包括政府)所要做的,就多半是将不平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既鼓励经济成长,又力避社会冲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绝大多数时期,统治者和思想家所关注的,都主要是以农业经济增长为基础的资源配置及其伦理价值,而非以现代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效益,也更加不可能去思考现代经济学所面临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效益问题,这一特征也或多或少地延续并影响到20世纪前期。

    以上当然是超脱诸多复杂情境而对一般性经验所做的理论归纳。回到历史场境之中,对于20世纪初期中国农村社会基本矛盾的另一种认识,便不是对土地民有是否合理的根本性置疑,而是对以土地民有为基础的财富占有不均是否达到不可容忍程度的估计。由此,民国时期一些政治家和知识分子就认为,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一是土地的经营规模小,随着人口增加,其规模还将继续缩小;二是地块分散,土地使用不经济。如此小规模的分散经营,又缺乏现代科学技术的投入,使农业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外的剩余积累偏低,是导致普遍贫穷的基本原因。所以,最典型如孙中山,便有中国农村的贫富差别不过是大贫与小贫区别的说法,不认为已经出现严重的阶级差别。故而认为马克思的阶级战争和无产专政在中国不可行(孙中山,1956,下:P802-803)。受其影响,一些有代表性的国民党理论家也认为,中国没有统治阶级,资产阶级非常脆弱,自身还受到本土军阀以及外来势力的压迫,而地主受到商业资本的影响,其优势仅在于将自己受到的剥削传递给农民,他们本身也不是统治阶级(陶希圣1930)。在乡村建设方面素有影响的大知识分子梁漱溟在提及农村土地的分配状况时也认为:“中国土地的分配状况是怎样,中国农民究竟自耕农与佃农是怎样一比例成数,同时几种不同的估计推论,争辩难决,我们亦不想从自耕农如何多那一面立论,然而因土地久已是买卖自由,遗产又是诸子均分,生产技术经营形态又无使土地集并之势,所以土地的集散转移是很快的。谚所谓‘十年高下一般同,一地千年百易主’,‘穷伴富,伴的没了裤’,藉见地主佃农升沉变化之易,形势既如此不定,再加以农民散漫非常,只有个人,不成阶级。”(梁漱溟,1992:P272)所以,力主以乡村建设来振兴农业,而非以阶级革命来破坏社会(梁漱溟,2006:P329-332)。在1920―1930年代的社会运动中与中共同样有影响,甚至影响更甚的国民党,即使承认土地占有不均的事实,也是主张通过政治和法律的方式来平均地权,以求在不损及富人的前提下惠及穷人。所以,无论是国民党早期“平均地权”的纲领,还是孙中山晚年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都具有和平、渐进的改良主义性质,而非持颠覆既有乡村秩序的立场。并且,这些方案还更在于谋划现代工商业发展中如何消解社会矛盾和增加社会对财富的支配,可以归入今人所指之民主社会主义这一大的思想潮流。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在已有传统中国土地思想的基础上,受亨利·乔治、约翰·穆勒和宫崎民藏等人影响所提出来的预防中国受资本主义弊害影响的土地改革政策,这一政策集中体现了在克服传统土地配置之问题上的改良主义主张。如许多研究已经指出的,平均地权的含义并非均分土地,而是要让全体国民均享土地所产生的收益,以实现“地尽其利,地利共享”。而“规定地价、照价课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是实现“平均地权”的四大措施。更有当代学者结合以后国共两党不同的土地政策及其绩效指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平均地权追求土地总收益最大化,强调通过征税抑制投机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高最佳使用。从法的角度而言,平均地权在于将私有土地所有权的实质加以划分,使国家取得土地最高支配权与管理权,避免私人垄断侵害公众利益。”(吴次芳、郑娟尔、罗罡辉,2006)总之,平均地权之主要谋划在于未来发展,而非指向现实革命。而由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虽然更加强调农民与耕地的关系,但也绝无主张农民无条件分得土地的意思,更不是要夺取地主土地,无偿分归农民。而是主张以和平的方法,让农民得利,地主也不吃亏,消灭地主垄断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2]

    由上可知,无论是阶级化的土地革命,还是宽护富人、惠佑穷人的改良,理路与对策不同,却又都有着要解决传统农业所遗留的土地占有伦理问题的共同考虑。也就是说,不同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派别均将土地占有是否平等视为影响传统乡村社会的首要问题。尽管改良派也注意到土地分散和细碎化不利经济,但也仍然从属于关于平均地权问题的思考,或者说,在两种思路中,土地占有的伦理与生产效益都被直接或间接地挂钩。这也反映出上个世纪初期人们关于农业与社会稳定关系的思考重心。

     

    三、革命与改良:社会基础与时代选择

     

    对于以上有代表性的土地主张及其实践,已经有很多研究,简言之:信奉土地革命的中国共产党除了在抗日战争时期为维护统一战线的需要,其基本取向即为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进行土地革命,剥夺地主(包括富农)土地,实现土地的平均占有。而信奉和平土改的国民党终其在大陆22年的统治,也是要实现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理想,在承认和保护私人合法土地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业佃双方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公正,并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土地清理来为未来的土地涨价归公和“耕者有其田”创造条件。总之,前者追求以暴力手段实现土地的平均配置,后者力图以改良形式达成全体国民对地利的共享。由于这一政策比拼已经在1940年代下半叶以战争的胜败做出了裁决,并由此决定其后大陆与台湾农业各自发展的路径依赖,其优劣得失似乎不再需要讨论,但历史的吊诡就在于,对于人类实践绩效的验证未必一时一地即可完成,它往往需要长时段的时间延伸才能最终清晰,于是,一个不再需要讨论的问题似乎又有了可以重新讨论的空间。

    的确,任何历史研究,包括历史社会学解释模式的建立,其实都是在知晓结局(尽管可能只是阶段性的结局)的提前下来认知和回推历史发展之因果系列、构建历史解释之因果逻辑的(柯文,2000:P5),因此,若以1940与1950年代之交作为历史的一个节点,我们的确可以在土地政策与政治成败之间建立起不同的因果关联。尽管我们也知道这种从影响历史的众多因素中抽取某一个因素去解释全部历史逻辑的做法太简单,会影响对历史的真实性再构,但若说大多数农民在1940年代下半叶通过对不同土地政策的选择影响了其时中国政治的大走向,一般还是可以成立的。所以,这里要问的问题就仍然是——这已经被所有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反复问过:为何孙中山三民主义的土地政策无法实现?而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又应该如何来理解不同土地路线在各自历史路径上的中长期结果?也许我们不能在本文中回答全部问题,但却力图为这种回答打下基础。

    关于第一个问题,最现成的答案当然是国民党的阶级属性限制其选择,使它不可能真心推行和平土改,而败走台湾以后,与当地地主没有经济联系和迫于生存压力,才使其最终选择了土改。这种阶级分析模式可能有些简单,但我们也的确无法忽视国民党与有产者的关系。因此,我们看到,即使部分国民党人士在总结大陆失败的原因时也持类似观点。但是,这种分析却在有意无意忽略一个问题,那就是改良主义本身就是要贫富兼顾,不以暴力解决问题,故阶级性与政策虚伪性之间的关系似乎仍难建立。而综观中国历史,王朝政府为了社会需要剥落和限制富人的例子经常有,那是否可以反过来说这时的政府就代表了穷人?其实,政府就是政府,任何一个政府要想基础稳固,都必须兼顾到各阶层和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或者说在他们之间摆平衡[13]。所以,以阶级论来解释国民党在大陆没有成功实施土改,仍然是意识形态的建构,过于简单化了一段复杂的历史。

    其实,国民党的土地政策在20世纪上半叶缺乏实施环境才是更为根本的原因。我们知道,以改良为特点的政策实施最为重要的是要具备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如果一个政府终其统治的全部时期都在与各种对手进行你死我活的争斗,其自身又始终无法牢固控制执政局面,又如何能够希望它有充裕的时间和空间去实施一项涉及面广,牵动各阶层利益的重大改革?1927年以后的国民党政府其实就处在这样一种窘困之中。与地方实力派的较量、同共产党的竞争、全民族的抗日战争,以后又是国共全面内战,这些无疑都构成了对1927年以后国民党执政地位的根本挑战,使其始终无法有效解决统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当执政者无法将统治能力有效贯彻于大陆时,又何以顾得上全面的土改?更何况在纷乱的内战状态下(1927—1937;1945—1949),其兼顾各方的改良主义土地政策似乎也没有共产党的土地革命对贫苦农民更具有吸引力,反而有可能得罪地主阶级,弄得左右不是人。这样,与共产党的竞争、安抚和协调不同阶层利益的需要,作为政府所不得不做出的各种综合与平衡考虑,都极大地限制了其土地政策的实施空间,反不如反对者旗帜鲜明的路线更易操作。结果,国民党终其在大陆时期,其土地改革也的确就是“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徒被后人指为是造成其在大陆失败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14]

    缺乏条件和决断力都是影响国民党在大陆实施和平土改的原因。但同样的问题又可以反过来问,为何当执政党没有成功实施改革,就被抱持更激进土地政策的政党抢占了先机?也就是说,改良为何被革命所取代?——这其实是一个在20世纪中国史上反复出现,不只一次影响中国政治走向的经典问题。以国共两党的土改之争而论,传统的答案已成定见,即当时的土地配置十分不均,占乡村人口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占有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的土地,而占乡村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人民却只总共占有约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土地。这一事实成为当时阶级矛盾深重,农民生活贫困和农村经济与社会凋敝破败的根本原因。

    至此,土地革命深得拥护似已不需要再在理论和经验上被证明。然而,一个理论得到拥护是基于该理论所对应的现实还是其能够反映某种民情,两者却未必不可以进一步厘清。也就是说,对于土地革命深得拥护的原因究竟是基于上述土地配置状况还是上述估计及其政策适应并强化了穷人国中劫富济贫的大同期望,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其实,关于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地配置的状况,一直就存在着另外的说法,从前文提到的孙、梁及其同时代其他一些政治家和知识分子,到以后身在台湾和海外的学者,都有不同的解释理路。这些解释我们在1949年以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不法听到,[15]但随着1980年代改革开放,中国重新融入国际社会,又传了回来,并日益清晰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以海外中国农村研究为例,从对清末民初中国农业发展水平的总体估计——例如是仍然处于不断增长(珀金斯)还是已经陷于停滞(伊懋可、赵冈、利佩特);停滞的原因是“高水平平衡陷阱”(伊懋可)、日益增长的人口吞没农业剩余(赵冈)、过密化(黄宗智),还是农业剩余的处置(利佩特);到对农地制度配置特点的分析——例如土地配置是以小农占绝对优势(马若孟、伊懋可、赵冈、黄宗智),还是存在高度分化,农业剩余分配有利于社会精英(利佩特、李思勤、珀金斯、周锡瑞、濮德培);再到农民革命的原因——例如是基于千年王国理想(韩书瑞)、阶级斗争理论(沃尔夫、马克斯、谢诺、斯考契波),还是地方政治的考虑(裴宜理),这些研究或呼应、或独立于大陆,皆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此一时期中国农民革命之原因的分析,从总体上讲,它们提供了一个不同于大陆的解释框图(李丹,2008)。

    随着大陆政治环境日渐宽松,海外和港台的相关研究也越来越明显地影响到我们。围绕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的基本状况、矛盾以及与土地革命的关系,一些研究开始更加贴近对于历史事实之复杂性的考量。从而我们看到,发表于大陆的学术作品也开始重新评估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的土地配置及其社会阶层状况。这些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1、在承认土地占有不均前提下重新估计农村各阶层的占地状况,认为对土地占有严重不均的估计作为一种革命策略的运用可以理解,作为对历史事实的评估则言过其实。例如,章有义通过对20世纪上半叶抗战前各种官方和民间土地调查统计材料及研究的分析以及1949年以后的部分调查统计的印证,认为即使按最宽松的口径,大体上,无地户约占农村总户数的30%至40%,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的50%至60%,中贫农占40%至50%。因此,“也许可以稳妥一点说,地主富农占地60%左右,中贫农占地40%左右。”他又认为,由于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因土地自由买卖而形成的土地兼并趋势和遗产多子均分制所造成的地权分散趋势的均衡作用,自十一世纪末叶至1930年代的八百多年间,地权配置实际上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常态,即地主和农民的占地比率大体稳定,人们所想像的地权不断集中的长期趋势并不存在(章有义,1988)。郭德宏也做了大体相当的估计,且认为在1949年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地主富农占有的土地有所下降,农民占有的土地有所上升(郭德宏,1989)。乌廷玉根据土改时期各省各地区农村阶级关系调查的材料认为,从全局看,旧中国占全国农户6—10%的地主、富农只占有28—50%的耕地(个别地区有例外),从来没有占有60%以上之耕地;占农户90—94%的中农、贫农、雇农,占有50—72%的土地(乌廷玉,1989)。高王凌根据土改前后各阶层土地变动状况认为:土改中总计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分得近7亿亩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2%—47%。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约有8%左右,同时动了中农的部分土地(二者部分相抵),由此看来,土改前“地主”、“富农”共占有不到50%的土地,而被算在“地主占有”的土地中,还有约20%的土地其实属于各类“公地”(寺庙田、宗族田等)(高王凌,2005:P8~9)。而根据秦晖转引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80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当年各地土改档案综合推算,认为全国土改前地主占有的土地比例为38.26%。又据他转引郭德宏的研究,认为20世纪20至40年代地主占有的土地全国平均约为41%,而到解放前夕更降为32.16%(且郭认为,上述数据有不少是以地主富农合计的,实际上加大了地主土地占有的比例)。换言之。民国时期中国农地总量中地主拥有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而农民的土地应该占一半以上(秦晖,2007)。温铁军甚至认为,此时的土地实际使用权基本上是向有规模化生产能力的自耕农集中的,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温铁军,2000:P151)[16]而我们知道,地主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包括了从大地主、中小地主甚至各种小型的以自耕为主,偶尔雇工经营的自耕农在内的各个群体,甚至也包括因无劳动力而不得不将自己仅有的几亩土地出租的小农,概念的操作化往往会因时因地而不同。如果按占地底限30亩算做地主,那么,有学者就指出,在1930年代,全世界除中国之外,很少见到这样小的农场,换言之,除中国以外,全世界的农民都是地主富农,而非地主富农的农民也只有在中国才能找到。可见这个标准仍然是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赵冈,1989)。

    2、认为中国农村在整体上处于贫困状态,但贫困的原因远比阶级模式的解释复杂。从总体上看,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叶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小农占据绝对优势的社会,阶级分化并未成为最为显著的特征。例如,秦晖根据关中地区土改资料的研究得出“关中无地主”的结论。认为关中地区地主很少,即使有少量地主,占地也不多。总体言之,关中的地权极为分散,几乎是一个自耕农世界。根据秦晖的计算,关中地区除个别县份以外,绝大多数地方土地分配中的吉尼系数在0.23以下,考虑到土地收入不可能全部被地主占有,可知收入分配的吉尼系数又当小于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秦晖,1993)。张佩国根据对清末民初山东地权变动的研究,认为少数官僚地主、商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属于特例,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土地占有的分散化,且这一趋势在抗战后更为明显,以致于1945年土地改革开始后,土改工作队在有的村落几乎找不到像样的“地主”(张佩国,2007:P63)。史建云对华北的研究也说明,民国1910—1930年代华北平原地权承清后期的分散化趋势,自耕农在河北、河南和山东三省都占据优势并呈不断上升趋势,租佃关系虽然占有一定比重,但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史建云,1994)。相对而言,我们可以相信南方的租佃关系高于北方,但各地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有学者根据对湖北新洲县土改的研究,测算出土改前该县每户地主平均拥有的土地数量是57.86亩,按人均计算(地主家庭人口一般较多)更少(黄荣华,2006:P25)。陈益元对湖南省醴陵县的研究表明,醴陵国民党军事要人之集中,仅次于安徽合肥,可在这样一个地处(地权集中的)南方、又有着如此状况的县份,占醴陵总人口4.45%的地主占有全县耕地的26.68%,土改前的地主人均占地7.42亩,富农2.65亩(陈益元,2006)。黄琨对1920年代中国革命根据地的研究表明,其中不少地方也是自耕农占优势(黄琨,2006)。一些社会人类学的村落研究也佐证了历史文献统计,如卢辉临通过对日本满铁调查中涉及的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村庄、Friedman,Pickowicz和Selden所调查的河北五公村、韩丁笔下的山西张庄、Grook夫妇笔下的“十里铺”、费孝通的江苏吴江开弦弓村、陈翰笙的广东番禺10村,杨庆堃的广东南景村等著名田野调查村庄中社会分化的再研究,认为“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并不存在一个以地租为主要剥削手段的地主阶级,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计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阶级分化’类型。”(卢辉临,2003)其实,近年来不断发表的一些村落社区研究也都以微观或中观的区域证据进一步修正既往关于传统中国地权集中的想像。而在拿不出有根据的举证支持传统结论的情况下(赵冈,1989),这些研究已经改变了我们对近代农村土地和社会分化的总体看法。

    基于此,人们开始从其他角度寻找中国农村整体贫困的原因。人口史研究的进展无疑提供了一个更加有解释力的视角。这一解释的基本立论是:中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尤其是明清以后人口的急剧膨胀与中国疆域内可耕地的基本开垦完毕,导致土地–人口比率不断下降,农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断缩小。人地资源比例的失调导致小农生存空间与社会环境的不断恶化。[17]因而,不断加剧的人地矛盾才是导致近代中国农村社会矛盾激化的更为根本性原因。

    3、传统中国农业未能发生如西方那样的现代性转换,催生资本主义工商业,原因复杂,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土地占有不均以及相应的农业剩余分配方式。关于这个问题,海外学者的系统研究仍然强过国内。如美国学者赵冈就以新马尔萨斯理论为出发点,认为自12世纪以来中国农业即处于技术停滞状态,原因就在于两千年来不断增长的人口以及随之导致的土地–人口比率的下降。其核心观点是:宋代的中国(在12世纪之前)已经接近了科技发明的门槛,在手工技能与工程技术方面远远领先于欧洲。然而,在这之前,中国人口已经增长到临界点,不再有任何节约劳动的必要,也不再对节约劳动的设备有所需求,人们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安排越来越多的闲置劳动力,以使他们能有所收入。由此,中国陷入一个人口过剩的陷阱,它导致在农业上采用劳动更加密集的技术,采用能吸纳更多劳动力的、自我剥削的家庭劳动制度,租佃制也因此排挤经营地主制——出租土地比雇佣劳动力管理农场能获得更高收益,而这又反过来提高了土地对人口过剩的承受极限。当然,也有学者肯定传统中国农业的高效性,如珀金斯认为14世纪以来中国农业将其总产出扩大了8~10倍,以养活不断增长的人口。不过,他也承认农业的增加大多是通过增加投入而不是革新技术实现的(参见李丹,2008)。不过,即使以土地–人口比率来解释传统农业经济的视角尚不完善,也没有人会否认人口增加和资源稀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国内何清涟则以土地–人口比率下降来分析近代农村经济的危机,认为自18世纪以来越来越大的人口压力导致劳动过分集约化,造成边际劳动生产率下降、边际报酬收缩,使农村经济发生病变,农民不得不依靠副业生产进行家庭收入的再组合,而整个小农经济则滑入半破产境地,形成典型的贫农经济,社会生活水平则下降到维生经济的最低界限——饥寒界限以下,由此酿生出各种社会矛盾(何清涟,1987)。这些分析无疑都非常有洞见。不过,笔者以为还是有一点尚需要提醒,在现代性尚未支配全球经济和文明之前,各国和各区域文明有着相对独特的发展模式、各自面临自身的问题。因此,追问中国农业文明为何没有实现现代技术革命,进入资本主义这一问题本身,似乎又说明研究者还是有意无意地受到某种“发展铁律”的影响,或者至少是在以历史的结局反溯历史的原因,是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而如果沿着中国文明自身的发展来讨论问题,可能就不会认为这样一种追问具有合理性。所以,就有学者指出,几千年来中国经济都一直处于持续的发展期,明清时期更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即使到清朝结束,这种发展也仍然具有很大的潜力,不存在“长期停滞不前”的问题。因此,对于传统上作为“封建”而受到否定的土地私有制、小农经营等,可能都需要有一个重新认识的问题(高王凌,1999)。

    4、中国革命的成功的确与农村有重要关系,但两者的关联比阶级模式更为复杂,从中,既可以看到农民基于贫困生存状态的反应,也可以找到传统农民平均主义政治文化与革命策略与技术的遇合,[18]还能透见20世纪上半叶中国大的历史结构对这一遇合的成全。

    总之,这些研究相互关联,一个总的倾向就是要更加深入地理解20世纪中国革命与中国农村之间重要而又复杂的关系,而这些研究显然让人们对有关传统农村土地配置严重不均的结论有了新的认识,因而也让人们对农民与革命的关系产生远比阶级模式分析更加复杂的联想。但是,无论新近的研究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乡村土地配置状况作何估计,这些估计有何差异,这些差异又如何在历史、理论与现实的贯通性方面带来不同的意义思考,一个必须要面对的事实仍然是,土地革命路线在1940年代以后赢得了成功。因此,一个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就仍然是:土地革命路线何以能够得到广大农民的认同?

    一个原来被认为已有答案的问题被再次提起,当然意味着观察此问题的视角的调整。前文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仅从客观的社会基础来解释问题效用不足,必须同时将农民的主观意识纳入考察范围,再结合分析时代对于这一主客观因素的塑造,才可能更加接近历史。于是,我们就必须要面对一个政策与事实的对应及政策与情感的呼应问题,而这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让我们意识到,一个政策是否得到响应,除了是否对应现实,更与是否能应对民情有关,土地革命路线即是如此。[19]可以设想,在一个矛盾丛生、生存压力越来越大的贫困社会,人口论的解释不仅冷酷,也让人无望,而土地和财富不均之道德与政治罪恶的指认,不仅易获得激愤型知识分子和底层民众的认同,且为人们带来了彻底改变现状的希望、动力和方案。所以,变不平等为公平正义,以克服贫困与落后,无疑具有极强的道德和政治号召力。而当一个民族饱受内忧外患的原因最终又被归结为基本制度的不合理,那么,毕其功于一役的革命性整体解决较之于容忍缺陷的改良主义,显然就更能给人以昂扬奋进的激情鞭策,从而获得人们的认可,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激愤与理想型知识分子及无助与无望者的首选。而当革命者又成功地将中国人正在经受的内外压力转化为下层社会对上层阶级和政权的仇恨,将经济压力转化为阶级矛盾,将革命理想转化为为广大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所熟悉的大同社会千年梦想时,革命,包括农村的土地革命作为一种时代选择的条件就成熟了。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农村可以说就处在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以,土地革命的社会基础与其说是天然具备,不如说被成功塑造。

    当然,获得鼓励与具备革命形势还不等于农民就会自觉跟进,因为革命或造反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件高风险低收益的事,风险不言而喻,收益却具有不可预知性和外部性,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心有所动,多数人也不会挺而走险。这个时候,充满理想、具有自我牺牲精神的革命者的宣传、组织和动员作用就十分重要。在这一点上,共产党做得非常成功,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纪律性的现代政治组织,党通过理念去凝聚社会能量,将这些能量转变为为理念而奋斗的现实革命。

    不过,土地革命的成功还至少有赖于其他三个条件:其一,必须将土地革命的意义通俗化,以适应中国农民的需要;其二,要让农民克服建立在传统熟人社会,甚至亲缘社会基础上的传统伦理情感以及相应的事非观念,代之以新型的阶级意识;其三,这一政策的推行需要得到政权的支持,而这一政权本身又必须稳固,即有军队来维护它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农民,通过革命来获得土地还是需要有一个相对的底线安全考虑的,尽管这种安全在战乱年代不得不以牺牲个体安全甚至生命去换取。无疑,这三点在1940年代以后都成功地实现了,以打土豪、分田地的主张代替理想社会的复杂理论更能让普通农民接受,并让他们在外来的共产主义思想与本土的传统大同理想之间建立起联系;以“诉苦”为核心的一整套阶级意识灌输和培养技术让农民克服了亲缘和宗族情感,养成阶级意识;而让积极分子和大众在积极参与和跟进中得利,则是比单纯的政治动员更为有效的途径。最终,在土地革命中获得利益的农民投入到了捍卫利益的阶级战争。这样,从被发动到参与,从参与到受益,从受益到主动投身于悍卫利益的战争,土地革命完成了其完整的策略和技术建构,而这是土地革命路线最终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四、新的问题:延伸的逻辑与钟摆之回复

     

    综上所述,20世纪上半叶土地革命与农地制度变迁选择路径的关系已然清楚,如果历史的发展以此为终结,那么,土地革命的社会绩效也就到此为止了。但是,历史发展是一个无限连惯的过程,一个过程的结束意味着另一个过程的开始,且前一过程的结局往往决定下一过程的开端及其路径特征,这即是历史发展的路径依赖(查尔斯·蒂利,1999:P20)。

    1950年代初在全国普遍展开的土地改革是一场向农民兑现革命承诺的运动,目的当然是力图通过对土地的普遍平均分配来满足农民的平均主义要求,建立一个完全平等的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不过,如人们所知,且反复强调的,其所兑现的只是革命承诺的一半,而另一半则是以土地的公有化来开辟通往未来社会之路,即以消灭土地私有本身作为消除一切不平等,进入理想社会的阶梯。由此,土地革命就不仅是共产党在1949年以前成功进行底层动员的最重要砝码,更是其在1949年以后建设未来社会的最重要基础。也由此,1949年以后中国农村基本制度变迁的路向被框定。在这个意义上,1950年代先后出现的合作化和集体化运动,虽然也受到具体历史过程中诸多复杂和偶然变量的影响,但支配历史运动最为基本的动力和逻辑其实早已设定。所以,作为一种历经挫折之后的思考,当下的人们尽管可以希望曾经发生的中国农业集体化会因事、因人不同而在时间和制度模式选择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却很难设想,如果没有后来所遭遇到的那种重大挫折,以致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整个发展模式,已经确立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会有什么根本性的改变。

    土地改革所确立的是一个以平均占有土地为基本特征的小农私有化社会,其占地均质性之高,可说是恒古未有。根据温铁军转述薄一波的数据:到土改结束时,占人口5.3%的富农占有6.4%的耕地,人均3.8亩;占人口39.9%的中农占有44.3%的耕地,人均3.67亩;占人口52.2%的贫雇农占有47.1%的耕地,人均2.93亩;占人口2.6 %的地主占有2.2%的耕地,人均2.52亩(温铁军,2000:P151)。[20]就此而言,可说是实现了农民革命的最高理想。但是,恰恰是这种平均占地的追求却带来了意料之外的经济学困境,中国农地高度均质细碎化的状况以此为始。因农业人口总量大,本来中国农户平均占地规模就非常小,土改后可谓是真正和彻底的小农化了。这种状况不仅带来土地难以规模化经营的难题,且在消灭地主的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农村中最富于生产和经营的富农、富裕中农和中农的生产能力,让其部分生产能力闲置,却又同时造成部分没有生产能力的农户能力不足。在土地和生产能力均平这两大因素的作用下,贫苦农民在政治上的翻身,包括经济上的些微改善,让整个乡村社会在经济上进入均贫状态——在财富总量即定的整体贫困状态下,平分土地和财富除了让富者致贫,并不能够让贫者致富,这其实是一个早已为传统统治者意识到的问题,[21]但其却成为革命之后中国农村的基本现实。另一个没有料到的问题是,小农不像地主,余粮不多,为防灾害,他们多不愿将粮食上市,结果,土改完成的1952年本是一个大丰收年,可大小城市却普遍感到缺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才出台了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随之提速(参见薄一波,1997,上)。可以说,上述制度选择的意外结果,是不为当时的人们事先所料的。而只有理解了这种意外,才能将土改与急速展开的集体化运动相联系。可见,一项制度选择可能带来多种效应,有的效应在设计者预期之内,有的却在意料之外,人们在解决一项需求时,可能忽略其他需求,土改在实现平等的同时却意外地造成了土地高度细碎化。

    集体化的产生有多种背景,但不能不认为在当时确也有解决土地细碎化难题的因素。但新的经济理论显然是要在土地公有化的思路上实现规模化,于是,我们看到了其后的集体化实践。众所周知,土地改革的确实现了土地占有绝对平等的千年理想, 随之而来的集体化又在另一种思路上展现了农业的规模化,但一个不能被忽略的事实是,无论土改后的高度平均,还是集体经营的规模化,都是以国家对乡村社会高度管控为前提的。有人可能会将这种高度管控归因于政策失误,但考虑到任何自然和自由状态下的经济活动均不可能产生或维持整齐划一的结果,我们就明白资源配置差异之产生其实乃常态经济运行之必然,也就是说,缺失了这一管控,经济与社会资源的平等配置其实很难维系,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绝对平等与集权的关系。同理,我们也就能够理解经济学家所分析的强制集体化经营与经济效益低下之间的因果关联了。事实告诉我们,正是这一高度管控才是确保理想得以实现和延续的前提。由此,我们得以理解土地改革的强制,得以理解人民公社对农民中自发或自觉出现的各种非(或反)集体行为的压制,得以理解为何必须凭借政治权力的强制才能够守护住集体化的底线,也得以理解1950—1970年代农村中各种政治运动的指归。其实,正是凭借着这些不间断的强制和管控,凭借着另一种不平等——权力对权利的压制——的制造,对农民正常经济理性的抑制才得以通行,平均主义革命的理想和成果也才能够勉强维持。而与绝对平等相伴相生的,自然就是农民以失去生产和交易的自由来维持对土地和财富占有的均平——其结果是“均贫”,以土地个人所有变集体所有来维持生产者普遍失去土地后的平等,以权力对因竞争、能力、努力、机遇乃至资源占有所产生差异的强制性消灭来换取一大二公体制下以否认人的自利性为基础的经济成长内驱力的低效益平等。上述低效益平等又因为工业化和不断增加的人口对农业剩余分配越来越大的压力,而使按社区人口平均分配收益的制度安排更加缺乏对劳动投入的激励(温铁军,2000:P8)。对之,现代经济学已经做过大量的理论、历史和实证分析,而从历史社会学的角度看,这其实即是建基于理想型平均土地配置原则和制度安排之上的农村社会大改造所必然呈现的最终结果。对于这一结果,从理想的追求者到跟进者,谁也未曾预料到,这即是所谓制度选择的悖论与历史的吊诡。

    如果说,对乡村社会的高度管控在国家利益至上的旗帜下尚可为理想主义者和一部分农村干部所接受,其持续绵延的社会经济后果却势必反过来消解普罗大众的精神之梦,让他们重新去怀念已经消逝的世俗化小农生活,以至于到了最后,人们要将重新回到并不完美、世俗而常态的小农生活视作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第二次解放和又一个理想之梦。所以,自1980年代开始的农村改革,在事后看来,目的其实非常简单,就是要为曾经做出的选择再做一次选择,在一种去理想化的过程中重新以常态的价值和制度安排来面对生活,包括面对被理想化的历史所塑造过而已经极大改变了的生活,以在过去与未来之间重新确立一种看得见、摸得着,为普通人的智力与经验所能把握的现实,以重新拉开差距去建立激励。

    土地细碎化和零散化问题因此而再度凸显,而且还因为以下两大因素更加突出。其一,由大集体改行土地分户承包,政策制定者所主要考虑的是如何解放被大集体压抑的农业生产力,依此,由大集体回复到生产的家庭经营是最为方便和成本最低的选择。但是,此时的家庭经营与土改后的小农经营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两者在实质上并不相同,不同之处就在于土地的权属。也就是说,改革开放以后的小农是集体土地所有制下的小农,而非个私化小农,地权的村组属性凸显,土地与农民的关系是村有民享,也有研究者称为“共有与私用”(赵阳,2007)。由此便演生出土地调配的村组成员权原则,即农民家庭因生死嫁娶等人口变化,有不断调整和分配土地的需求和权利,这一需求和权利因户籍而产生,由此使土地细碎化趋势继续强化。显然,从农地生产功能的维持和保护来看,这具有灾难性,所以,国家才不得不出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但这一事关土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宏观政策与微观村庄环境中的农民理性显然抵触,所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难以普遍落实。其二,此时的农村户籍人口数已大大超过1950年代,土地均分的结果自然使细碎化和零散化远胜于土改之后。可见,如果没有其他强力措施(如城市化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坚决执行)来扭转这一趋势,总有一天,我国农地将会因为这种无限细碎化而从根本上丧失最为基本的生产功能。[22]农地无法发挥生产功能,承载于其上的其他功能(如为一些专家反复强调的保障功能)又从何体现?

    我们又不得不重新面对土地规模化问题。新的规模化所指,显然不是去重蹈土地集体经营的老路,而恰恰是要设法超越由这一历史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在新的变迁中形成新的土地配置格局。理解了这一点,才能够理解农村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核心与实质是要通过流转逐步改变其细碎化状态,重新建立一个有效益、有适度规模的农地配置与经营制度。不过,路径依赖是有惯性的,变迁必须与之共舞才不至生出结构性断裂。为此,人们不得不以巨大的智慧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以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最后直至长久(永久)承包,再加上规范化流转,在土地的制度安排上寻找一个逐步脱嵌历史并进入新格局的路径,既绕开公私之争的障碍,又赋予土地实质上的民有属性,[23]以解决土地重新规模化的问题。尽管这意味着人们有可能又必须去面对由此带来的新问题,但历史的体验已经让人们认识到,对于这些与人类农业经济活动始终伴随的问题,如土地继承及交易(或流转)可能带来的弊端,不断改良而不是整体性颠覆,才是最为现实的化解之道。绝对平等的理想状态不可能存在,人们只能在平等与效益之间选择某种平衡的世俗常态。

    历史社会学的宗旨之一就是要厘清当下问题的历史基础(阿尔帕德·绍科尔采,2008),通过对中国近百年农地制度配置特征与变迁路径的反思,我们得以清晰农地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与当下“三农”问题的关联,并初步建构出理解这一关联的解释模式。笔者认为,排除各种权力因素的作用,传统中国土地配置的不均主要还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继承与交易自然积累的结果(也不排除“分配”的作用),如同其他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一样,这一结果有其问题与矛盾,但也有历史效应与存在空间。问题在于中国人口在明清以后急剧膨胀导致人地资源比例关系骤然紧张,使其成为一个的确应该解决的问题。但如何解决问题,却涉及到对问题性质的定位。1920年代以后阶级理论的传入及其影响,让人们更多是以阶级模式理论来对立性的思考和观察问题,并主张以阶级剥夺方式平分土地。革命式的剥夺实现了土地配置的平均,不期带来路径选择之“意外的后果”——不仅导致土地配置高度细碎化和零散化,并严重削弱甚至消灭了农村中最富于生产和经营效益的阶层。大集体规模化经营的失败及1980年代的农村改革,曾经给我们提供过一次另辟新径的机会,但因为历史的路径依赖,改革实际上仍然在同一逻辑下发生,没有适时地寻找一条均衡化处理平等与规模化问题的新路,在人口规模大为增加的情况下,这致使土地细碎化矛盾更加突出,终致使其成为制约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致富的瓶颈,从而构成一个长时段历史选择的悖论。要想逐步缓解这一矛盾,撇开以城市化减少农业人口不论,在地权安排上,有必要在顾及历史路径依赖(即超大农业人口短期内无法减少和对传统体制与价值的依赖)的同时又超越旧有逻辑,开辟还地权于民、构筑适度规模经营格局的新路径,并在此过程中培育有生产和经营能力的新型农业大户[24]

    由此,我们发现,在经历了近一百年的选择与实践后,人们又不得不重新去面对20世纪上半叶(也包括下半叶)有关土地问题的争论,而能否重新认识这些争论,认识制度选择的政治效应与经济社会效应之间的关系,尤其认识理想化平等与常态化规模经营之间的关系,就不仅关系到大历史经验的厘清,更是当下农地制度改革能否继续深化的一个认识论前提。

     

    参考文献:

    [1] 参见李金铮、邹晓升:《二十年来中国近代乡村经济史的新探索》,《历史研究》2003年第4期。

    [2] 李丹:《理解农民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的案例研究》,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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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5] 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下,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 胡穗:《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演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7] 阿里夫·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1919―1937》,第三章“革命和社会分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8] 秦晖:《土地改革=民主革命?集体化=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的演变与发展》,《学术界》2002年第6期。

    [9] 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0] 秦晖:《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3期。

    [11] 赵冈:《地主经济制置疑》,《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2期。

    [12] 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与地租》第五章“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13] 孙达人:《中国农民变迁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14] 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5] 陶希圣:《中国之商人资本及地主与农民》,《新生命》第3卷第2期,1930年2月。

    [16] 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二个不通的路——俄国共产党发明的路》,《梁漱溟全集》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7]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8] 吴次芳、郑娟尔、罗罡辉:《平均地权思想回顾及其启示》,《中国土地科学》2006年第3期。

    [19] 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0] 丹尼斯·史密斯:《历史社会学的兴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1] 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22]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

    [23] 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24] 秦晖:《关于传统租佃制若干问题的商榷》,《中国农村观察》2007年第3期。

    [25] 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版。

    [26] 秦晖:《封建社会的“关中模式”——土改前关中地区农村经济研析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1期。

    [27] 张佩国:《地权·家户·村落》,学林出版社2007年版。

    [28] 史建云:《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

    [29] 黄荣华:《农村地权研究:1949~1983——以湖北省新洲县为个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30] 陈益元:《建国初期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7——以湖南省醴陵县为个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31] 黄琨:《从暴动到乡村割据:1927~1929——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是怎样建立起来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版。

    [32] 卢辉临:《革命前后中国乡村社会分化模式及其变迁:社区研究的发现》,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33] 何清涟:《中国近代农村经济破产和人口压力的关系》,《中国农史》1987年第4期。

    [34] 高王凌:《明清时期的经济增长》,《清史研究》1999年第4期。

    [35] 陈永发:《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修订版)上卷,(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1年版。

    [36] 查尔斯·蒂利:《未来的历史学》,载S·肯德里克等编《解释过去,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7] 张研:《17~19世纪中国的人口与生存环境》,黄山书社2008年版。

    [38]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处版。

    [39] 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40] 阿尔帕德·绍科尔采:《反思性历史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原文刊于《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3期



    [1] 近来关于农村土地长久承包和规范化流转政策所遭遇到的置疑和冲击可说是一个典型反映。

    [2] 笔者认为,“民有”是一个更符合法律规范的界定,而“私有”在中国文化语境中有较强的道德评价意含。

    [3] 这一特征在中国底层政治思想中一直都有反映。如历史上从王小波、李顺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到钟相、杨幺的“等贵贱,均贫富”;从李自成的“均田免粮”到洪秀全的“有田同耕”,再到孙中山“耕者有其田”和康有为土地公有的主张,均有此特点。

    [4] 1922年1月共产国际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所做的《第三国际和远东民族问题》的报告指出,中国及远东各被压迫民族当前的革命任务是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要联合各派革命势力,要组织农民,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1923年5月共产国际执委会为指导中共第三次代表大会所做指示强调:在中国进行民族革命和建立反帝战线之际,必须同时进行反对封建殘余的农民土地革命。要求“没收地主土地,没收寺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给农民,歉收年不收地租。”1923年11月28日共产国际执委会主席团《关于中国民族解放运动和国民党问题的决议》要求“把土地分配给在这块土地上耕种的劳动者,消灭不从事耕作的土地占有者的制度。1926年11月22日共产国际执委会第七次扩大会议《关于中国形势问题的决议案》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承认‘土地国有’为无产阶级的农村政纲之基本要求”,提出“土地国有”主张。1929年6月7日共产国际执委会《给中共中央关于农民问题的信》,反对中共把地主与富农加以区别的政策,要求“应坚决的反对富农”,坚决地没收其财产。这一系列指示,都构成理解中共早期农村土地政策形成与变化的重要基础(参见胡穗,2007: 49-52)。

    [5] 这与19世纪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基于欧洲经验而理解的封建有很大区别。在他们那里,所谓封建是与自然经济、共同体、人身依附及超经济强制关系相联系的,而商品化基础上的土地私有(即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关系),无论大地产还是小农,恰恰是摆脱封建财产与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物,是以对人的依赖变为建立在货币经济与交换关系上的“物的联系”,是封建制度解体的产物,即由封建社会转向市民社会的产物。这种自由的土地私有制,自然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所指的资本以对物的垄断为基础的对人的奴役,即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参见秦晖,2002)。如果要以这一观点来分析当时中国的农地制度,也许资本主义,而非封建或半封建倒可能是一个更为接近的定位,尽管马克思本人对于中国社会有着另一种认识。这也正是斯大林观点的引入在当时会引起诸多争议的原因。之所以要将中国的社会性质定义为封建或半封建,除了是与共产国际保持一致之外,自然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规律的认识。同时,根据秦晖对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演变的梳理,他认为也与1905年以后列宁关于农民理论及封建社会等认识的策略性转变有关(参见秦晖,2002)。

    [6] 这与现代物权制度对土地这一特殊资源的定位基本一致,或者说,现代物权理论本身就是人类经济生活的法律总结。而从法史的角度看,物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本身也与对土地权利的承认相关,并围绕土地权利展开和延伸(参见王卫国,1997:P5-6)。

    [7] 但是,单纯自由的交易是否会在事实上导致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和垄断是一个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一方面,近代以来,主流的观点都建构在对之持肯定性推断的基础上,并且这也成为相当一部分学者分析传统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出发点。而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排除权力等因素,因自由交易而导致土地大规模兼并和垄断实际上是很难发生的事情(秦晖,2007)。笔者认为,联系到传统中国农业社会在晚清以前都始终存在未开垦土地这一情况,对于这一始于20世纪初的理论想像的确应该持一种更为谨慎的态度。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设想今人的担忧在古代可能也同样存在,所以,可以预料,即使统治者也并不希望这类问题出现,这也是其在政策上总是要保护小农的原因所在。

    [8] 例如古代关于“井田制”的传说,又如王莽欲行“井田”制以及历史上多次出现过的限田措施,其实都反映了这一点。

    [9] 美国学者赵冈认为:在古代,以传统工具耕作,农场的最佳生产规模很小,大农场的效率很低,但是耕地的产权则很容易集中到相当大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租佃制就提供了一种制度上的灵活性,大田产的所有人可以不必经营无效率的农场,而将田产租佃给佃户,形成许多小型的高效率的农场,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他还认为租佃制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具有破坏自然经济的强大力量,它通过地租将一部分粮食由农村销往城市,加速了城市经济的发展(赵冈,1989)。

    [10] 新近关于明清以来政府对业佃关系重视和调整的一个研究可参见高王凌的研究(高王凌,2005,第五章)。

    [11] 战争和自然灾害对人口的减少客观上会有助于矛盾减缓,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和中国史学界一度流行的农民战争理论其实都是在这个角度上理解问题。而中国历史上的文明中心转移现象其实也是回应矛盾的另一种方式,即当中国境内仍然存在大量未垦殖地区的情况下,作为人地关系紧张的一种措施,便可能是向未垦殖区域开发,于是,新的农业耕作区域不断被开垦出来,随之文明中心也发生改变。关于这后一种解释,可参见孙达人的相关研究(孙达人1996)。但在耕地基本上不再可能扩大,而社会又仍以农业为主业的情况下,人地关系的紧张的确会加剧社会的矛盾,这一点在明清以后愈加明显。

    [12] 孙中山在1924年8月23日农民运动讲席所第一期学员结业典礼上的演说中指出:“中国的人民,本来是分作士农工商四种。这四种人中,除农民外,都是小地主。如果我们没有预备,就仿效俄国的急进办法,把所有的田地,马上拿来充公,分给农民,那些小地主一定会起来反抗的。就是我们革命一时成功,将来那些小地主,还免不了再来革命。我们此时实行民生主义,如果马上便要耕者有其田,把地主的田都拿来交给农民,受地的农民,固然是可以得利益,失地的地主,便要受损失。”所以,他主张政府对地主照地价抽税,如果地主不纳税,便可以把他的田地拿来充公,令耕者有其田。并且“更要联络全体的农民,来同政府合作,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农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损失,这种方法可以说是和平解决。”(孙中山,1956,下:P865—869)

    [13] 个别政府在个别时期因信奉特殊理念有可能例外,但这种例外不可能持久,它最终也要面临一个合法性和政策的世俗化转型问题,改革开放在一定意义上即是这样一个过程。

    [14] 许多论者认为1950年代以后国民党在台湾的土地改革是在总结大陆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展开的,一般地讲,这种认识不能算错,但更为客观地看,从1927到1949年几乎没有停顿的内外战争,以及在战争中不断受损的统治能力,也让国民党根本就没有时间和能力在大陆从事土改。直到败走台湾以后,历史(包括国民党自身此时感受到的愈来愈大的生存危机)才终于给国民党提供了按照自己的想法完整实施土地改革的条件。而我们看到,这一改革无疑对台湾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以成败来论是非虽然不会受到置疑,但历史社会学研究的价值,还是要在尽可能还原历史本来面目的前提下,去解释历史过程中已成现实的事实和种种未成现实的可能性背后的原因(丹尼斯·史密斯,2000:P1—2)

    [15] 其实,民国时期凡奉改良主义为正溯的学术研究,都多持这一理路。只不过这一传统因政治翻转而在大陆中断。

    [16] 相当一部分历史研究者,无论其在传统中国土地配置问题上持何种观点,都多是从政治合理性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温铁军熟悉农业经济学,所以他更多会从经济合理性方面去思考,这就提醒我们必须充分熟悉经济学知识,才能看到这一问题的更多项面。其实,美国学者赵冈也早就对国内学者有过类似的提醒。

    [17] 孙达人做过一个长时段的比较:西汉时期农民人均耕地可达近47今亩,唐初狭乡每丁授田30亩,唐太宗还“忧其不给”,宋代一般佃农的租地量可达几十亩,而到了1810年代初(1812年),以全国人口数除以耕地数,人均耕地就只有2.19亩了(孙达人,1996:P109、154),中国农民成了名副其实的小农。而中国农业从粗放型向精耕细作型的不断转变、明清时期土地开发向边疆和边际(山地、海涂、盐碱地、冷浸地等)地带的延伸,其实也是同样一个劣化趋势的反映。而愈是精耕细作,愈是拼命寻找耕地,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严重,结果引发生态危机,诱发社会矛盾。

    [18] 无论是时人的记录还是各种新近出版的田野著述,都愈益清晰地反映出革命的策略与技术在调动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培育其阶级意识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19] 在华人学术界深有影响的台湾学者陈永发所著《中国共产革命七十年》认为:“土地革命的理论是建筑在地主‘剥削’贫苦农民的前提之上,这个前提能否成立,当然有争论的余地,但是农村中已有足够的悲惨来证明它的正当性了。”所以他认为,农民是小私有者,这一政策透过满足贫苦农民对土地和财富的渴望,是其取得成功的基本原因(陈永发,2001,上:P253)。这其实也代表了台港和海外华人学界的一般看法。

    [20] 笔者还见过其他一些统计数据,即使各有不同,也都大致在此上下。但笔者的本意不在于落实这些数据的准确性,而在于以此来说明土地分割的细碎性。

    [21] 乾隆初年为缓解人地紧张,多有人建议限制富者田产,引起上层激烈争论,乾隆帝最后下谕:“此事断不可行,断不能行”。他晚年在回顾井田、限田之事时曾说,若“拘执古制,均其田亩,限其服制,必致贫者未富而富者先贫”,可见他此时已经对限田不能解决社会不公和人地矛盾有了清醒的认识(参见张研,2008:P124)。

    [22] 前几年各地普遍出现的进城农民抛荒土地,除因农产品价格和农业负担方面的原因,更为重要的背景即是因为承包地规模太小,收易不大,但又担心进城后若将土地转租,万一需要时收不回来,索性干脆闲置,是一种对于土地的“鸡肋”现象。这是土地丧失生产功能的最典型表现。

    [23] 长久(永久)承包加上规范化流转的制度安排,使农户对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几乎等同于传统时代的田面权,使用权已经具有相对独立的物权属性,农户不仅能长期使用,且具有出租、转包和转让等处置权,并因此而享有相应收易。

    [24] 在地权继续模糊的时期,我们不妨将这些农业大户形象地称作“大细户”。这也可能是一种趋势性的选择,即农民暂时不放弃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而先将土地逐步集中到一些农业大户手中,以实现适度规模化。由此形成所谓“小地主”(拥有使用权的农民)-“大细户”(农业承包大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愿意继续务农的“地主”反过来给“佃户”打工,成为农业工人,目前一些地方的改革实验就具有这种特色。而在世界其他一些地区也存在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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