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小桥:谈谈合作:安徽长丰调查随笔

     

    此次集体调查期间,大家对农民的合作特别是水利合作探讨颇多,可见合作问题的重要。我认为对合作问题的探讨对于我们理解农民、农村甚至整个中国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什么是合作?为了实现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目标,双方或者多方共同努力完成某项工作的过程就是合作。合作的需求是在任何一方都无力(或不愿)解决涉及到双方或多方利益的问题时产生的。如果问题只涉及到一方利益或者有一方有能力且愿意解决涉及双方或多方利益的问题时,就不会产生合作的需求。当然,如果有外界(例如国家)力量解决这些公共利益问题或者即使合作也无力实现这些公共利益,合作也没有必要。

    谈到合作问题,很多人认为中国人特别是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农民的善分不善合或许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若依此就认为农民天生就善分不善合并因此加以批判和指责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既有善于合作的一面,又有不善于合作的一面,而我们学者的眼睛却总是盯着农民应该”合作而没有形成合作的一面,所以在这些人的眼中农民天生就善分不善合。学者们的这种思维并没有错,但却过于片面。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农民能够非常好的进行合作,而我们的学者和城里人却很难进行有效的合作。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村庄里如果发现有小偷的话,我们会发现经常是整个村庄的青壮年出动进行抓捕,甚至在晚上拿着手电进行集体抓捕(我曾经亲历过),而在城市中,对于公汽等公共场所的小偷,我们的城里人却选择了沉默。这是否说明农民善于合作,而城市居民不善于合作呢?关于合作,熊万胜颇有感触地说,“在很多问题上,农民能够非常好地合作,而我们的学者却难以进行合作”。无论怎样,只盯着某一方面,认为农民天生善分不善合是说不过去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教授的孩子与农民的孩子的智商问题时说,教授的孩子并不比农民的孩子更聪明,只是由教授的孩子更早更多地接触文字、书籍因而在文化学习方面表现得好一些而已,但是在寻找并抓捕蚱蜢时,农民的孩子却比教授的孩子表现得好得多。费孝通的结论非常清楚:教授的孩子与农民的孩子在智力上并无先天的优劣之分,只是由于生存环境的差别,使得教授的孩子与农民的孩子在智力的表现方式上有很大不同而已。同样的道理,在合作精神与能力的问题上,我不认为农民与城市居民以及学者有先天性差别,只是由于生活环境的不同,使得他们在合作的表现方式及方面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已。

    两类合作的形成机制

    农民与城市居民在合作问题上的差异是非常多的,如果一一列举出来,既不可能也没有意义。但通过比较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农民善于并能够合作得好的合作大多属于避害性合作,而城市居民善于并能够合作得好的合作大多属于趋利性合作。

    所谓趋利性合作,指的是为了追逐某种利益而进行的合作。这类合作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社会就是股份合作公司,在传统社会则是商会和行会。但无论是股份合作公司,还是商会和行会,它们都只存在于城市中。因为城市是财富的集中地,只有城市里才充满了各种获利机会,而很多时候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又没有能力独自把握这些获利机会。这就好比一匹狼遇到了一群羊,但它自己却无法凭借一己之力来享受这顿美餐,怎么办呢?眼看着这群羊从自己身边走开,还是找其它狼来将这群羊一网打尽并分而食之?让羊从身边走开,肯定会心有不甘,毕竟羊对狼的诱惑太大,但找其他狼来就存在一个分工和利益分配的问题,存在一个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怎么处理分工和利益分配的问题及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对于合作的好坏及稳定至关重要。但这两个问题只会在初次合作或者临时性的合作中出现,随着合作次数的增多及长期性合作的发展,一种关于合作的稳定的规范体系(包括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就会建立起来。一旦这种规范建立起来,它就能有效地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对于趋利性合作,其合作形成的关键在于获利机会出现的次数和频繁程度。如果获利机会长期频繁的出现,逐利者们的合作动机就会非常强,逐利者们在一次次的合作实践中会慢慢摸索出一套保障合作顺利进行的规范体系。而如果获利机会很长时间才出现那么一两次,逐利者们的合作动机就比较弱,而且他们也无法形成一套保障合作进行的规范体系,各逐利者便会因为分工和利益分配及权利与义务的问题而放弃合作。城市中的居民,特别是商人,他们长期面临频繁的获利机会,他们很容易在长期频繁的合作中形成合作规范,也经常有历史上形成的合作规范可以继承,所以他们更容易进行趋利性合作。而生活在农村的农民,他们面临的是收益固定且有限的土地,他们没有长期频繁的获利机会,他们很难形成这种趋利性的合作规范,历史上也没有这种规范可以继承,所以在面临偶尔出现的少量利益时,农民却因为无合作规范而不得不放弃这突然降临的利益。农村的经济产业主要是农业,而农业微薄的获利空间注定了农民们不可能也没有机会形成和学会趋利性的合作规范。我们无法想像哪个农民在进入城市前就懂得现代股份合作公司的规范体系。八十年代,乡镇企业遍布整个中国,但后来除了少数企业发展壮大,绝大多数都倒闭了。这其中原因或许有很多,但农民企业家们无法合作无法联合增强实力应该是一个关键原因。

    所谓避害性合作,指的是为了避免某种危害而进行的合作。由于现代国家抢险救灾能力的极大增强和国家力量的强力渗透,这类合作已经很少能够有机会表现出来。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民间特别是农村的避害性合作能力正在急剧下降,传统的合作规范正在急剧消解。尽管这些东西正在逐渐远离我们,但我们依然可以不时看到它们的影子,特别是在农村,一些传统的合作规范并没有完全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记忆中消失。避害性合作主要体现在安全和水利方面。在现代国家力量进入农村前,农民面临的主要危害就在于安全和水利方面。由于这两大危害频繁发生,而单个农户又无力抗拒,所以农民必须进行合作,以共同抵抗灾害。这就好比一只羊遇到了一匹狼,它单独是无法从狼口中逃脱的,怎么办呢?是单独和狼战斗,还是逃回羊群中寻求群体的庇护呢?如果单独和狼战斗,风险太大,非死即伤,十有八九会葬身狼腹,但如果要寻找羊群的庇护,就存在一个羊群是否愿意为救护这一只羊而冒着生命危险与狼战斗的问题。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是一个假问题,他们会认为羊群会理所当然毫不犹豫地去为了救这只羊而与狼战斗。但如果我们想想大街上行人被偷、被抢甚至被打而向路人求助却得不到任何帮助时,我们就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只会在危害是偶发的且不至危害到整个羊群时才会出现,才会导致合作的无法进行,正如城市居民在面临小偷等危害时所发生的一样。但如果这种危害经常发生,以至危害到很多人的利益,让这些人觉得如果这次不合作帮助这个受害者,那么下次自己可能就会成为受害者时,这些人就会人人感到自危,他们就会积极合作,共同抵抗危害,并在长期的合作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合作规范,以解决“见死不救”、“搭便车”、分工及权力与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一旦这种合作规范得以形成并内化为每个人的价值体系时,他们在面临危害时就会毫不犹豫并紧张有序地进行合作,以消除危害。在传统农村社会里,为了人身安全而采取的聚居形态及建立的各种联防组织是避害性合作的典型代表。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到,对于避害性合作,其合作形成的关键在于危害发生的次数和频繁程度。如果危害经常发生,受到威胁的人们就会非常迫切地寻求合作,并在长期的合作实践中逐渐形成一套合作规范。而如果危害并非时常发生,人们就会因为缺乏合作规范而无法形成合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危害发生。传统社会中的农民,特别是生态脆弱地区的农民,由于经常面临各种灾害,他们很容易在长期频繁的合作中形成合作规范,也经常有历史上形成的合作规范可以继承,所以他们更容易进行避害性合作。而生活在城市中的居民,他们面临的是国家力量的强力介入,他们没有长期频繁的危害刺激,他们很难形成这种避害性的合作规范,也无法从历史上继承这种规范,所以在面临突然出现的危害时,城市居民却因为缺乏合作规范而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危害发生。城市距离国家政权很近,人口众多,那种能够威胁到大多数人利益的危害很难发生,这就注定了城市居民不可能也没有机会形成避害性的合作规范。我们不排除有个别人会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但我们很难想象城市里如果有人喊抓小偷时会出现群情激愤群起而攻之的局面。我们看到更多的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并非城市居民天生冷漠,实在是环境使然。

    总而言之,在需要合作时能否进行有效的合作要看是否有大家共同遵守的合作规范,而合作规范的形成需要长期频繁的合作实践,长期频繁的合作实践又需要有长期频繁的合作需求,长期频繁的合作需求则与生存环境直接相关。城市居民长期生活在各种利益频繁刺激的环境中,自然能很好地进行各种逐利性合作,但他们却不善于进行各种避害性合作。农民们长期生活在各种危害频繁发生的环境中,自然能很好地进行各种避害性合作,但他们却很难进行各种逐利性合作。当然,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农民会慢慢学会逐利性合作规范,并很好地进行逐利性合作,但那已经不是我前面所说的农民了。

    现代化背景下农民合作的变化

    前面我们分析了趋利性合作与避害性合作的基础和形成机制,但那是在两种封闭的理想环境下造成的结果。我们认为在传统封闭的农业社会中,农民们的合作仅限于避害性合作而不善于趋利性合作。但是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在打工经济兴起,民工潮一浪比一浪高的情况下,农民的生存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改变使得农民们的合作行为也发生了很大改变。

    首先,如今的农民不再是只能从土中刨食的农民了,而是可以进入城市自由择业甚至创业的农民了,农民的趋利性动机空前强烈并且将越来越强烈。这使得农民的趋利性合作实践越来越频繁,合作意识越来越强,合作能力越来越强。此次在庄墓镇调查,我们发现这个镇上外出打工的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大概将近1/3)是从事挖掘作业及工程承包的。我们知道单个农户显然是无力购买挖掘机械和承包工程的,这里面必然存在大量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镇上有几千人不通过合作而是单独购买挖掘机械和承包工程。

    其次,由于现代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强力渗透,农民面对的危害特别是安全性危害已经大为减少,所以农村中用以抵抗人身伤害的合作行为大为减少。在这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由于110的快速反应能力,现在村民一般不爱打架斗殴了,大家庭大家族也不敢欺负小家庭小姓氏了。还有就是现在村里如果发生打架纠纷,受害人一般会立即打110,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召集自家兄弟和堂兄弟与人对打。这充分说明随着现代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强力渗透使得危害村民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少了,农民为了抵抗这种危害的合作行为也大为减少甚至消解了。

    农民不但在安全上的合作在逐渐消失,而且在水利上的合作也日趋困难。水利合作日趋困难的原因很多,有人归结为村庄的伦理危机,有人归结为村庄的原子化,有人归结为村庄精英的离去,但根本性的原因还在于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断减小,农业收入的重要性从关系到农民温饱的高度降低到了农民视之为“鸡肋”的可有可无的地位。在这种农民并非特别重视农业收入的背景下,农民进行水利合作的迫切性并不强,农民制约“搭便车”者的动机也不强。此次调查期间,正值水稻抽穗需要用水却逢干旱的时节,但农民们却并不着急合作抗旱。而且村民们普遍反应,对于搭便车者,除了舆论谴责外,并没有人真的愿意采取实际行动制约搭便车者。这一切都说明在打工经济兴起的背景下,无论是在安全上还是水利上,农民的避害性合作行为都在消解。

    总而言之,随着现代性对农村的深入渗透,农民的合作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的趋利性合作能力越来越强,而避害性合作在迅速消解。

    影响合作的相关因素

    前面我们主要从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角度探讨了合作的形成和变化,但这决不意味着人们合作与否仅仅与对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的考虑相关。事实上,除了经济及人身安全因素外,国家安全、公平性、权力、尊严、独立性等因素对合作都有重要的影响。

    合作并不总是能够更好地保障双方安全,很多时候,合作会让双方感觉到不安全。合作通常可以给双方都带来经济利益,但有时却会给双方带来安全隐患。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就很难进行。这种情况在国家之间非常普遍。就拿核裁军来说,在经济上对各核大国来说绝对是个好事,但核裁军却会让各国感觉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核裁军这么多年了,实际效果却很不明显。安全性因素是合作各方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安全得不到保障,即使有再大的经济刺激,合作也不可能进行。朝鲜顶着经济制裁的压力在核问题上的不合作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对于农民来说,安全可能并不是他们合作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合作问题上他们更重视合作的公平性。合作一般可以带来经济利益,但这个利益怎么分配,合作的成本怎么分配却涉及到公平性问题。如果公平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民宁愿放弃利益也不愿意合作。这在水利合作中体现得非常明显。由于各家田地的水利条件不同,这使得大家在用水灌溉方式、抗旱费用收取方式及排涝费用收取方式上很难达成一致,很难让所有人都觉得公平。公平问题或许可以通过社会规范加以解决,但是由于农村剧烈的社会变迁,社会规范日趋瓦解,这就使现在的农民在水利方面的合作日趋困难。

    合作有时候涉及到权力的分配与尊严及独立性问题,特别是在企业间的合作中。在几家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如果有人觉得自己处于被控制被支配的边缘地位并感到不满的话,合作就很难进行。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合作涉及到很多因素。我虽提到了一些影响合作的因素,但我却无意也很难说明一旦哪些因素具备了,合作就必然可以实现了。正如陈柏锋在谈论水利合作问题时所说的,要从正面论证农民是如何实现水利合作的非常困难,但从反面论证农民为何没有实现水利合作则要简单得多。水利合作如此,一般性合作更是如此。经济利益是合作的根本性动力,但仅仅有动力并不能保障合作顺利进行,合作涉及的因素太多了。任何一个因素不具备都可能导致合作无法进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作的需求是非常广泛的,但有效的合作需求确是非常有限的。这正如居民的消费需求很旺盛但真正能够形成购买力的有效需求却往往不足。正因为此,罗兴佐在谈到合作时一再强调,合作在生活中并不是一个常态,不合作才是生活中的常态。因此,我们认为,仅仅依据经济因素来评判合作的合理性是可笑的。合作并不具有价值上的优越感,不合作也不代表谁素质低。合作与否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价值无关。

    合作涉及的因素很多,但这些因素对于合作的影响并非同等重要,它们在合作中的地位是不同的。

    安全是合作的前提。普通人是不大可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合作的。

    经济利益是合作的基本动力。在现代社会,在安全不成为问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刺激,合作是不可能产生的。

    公平性、权力、尊严、独立性是合作中的不定时炸弹。我们相信,只要经济利益足够巨大,即使合作中有不公平、权力分配不妥、尊严与独立性受损等问题,合作也一样能够进行。这并非说明这些问题对合作没有影响,它们就像不定时炸弹一样,一旦经济利益变小,或者合作一方无法忍受这些问题时,它们就会爆炸,导致合作瓦解。很多合作非常长久的企业家们最终选择了分道扬镳就是因为这颗不定时炸弹被引爆了。

                                    

    张小桥(本科06级)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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