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浙江、山东等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专合组织发展势头迅猛、效果显著,在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在西部欠发达的粮食主产区,各级政府虽然也采取了各种措施扶持、推进农民专合组织建设,效果却不明显,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是推进农民组织工作中存在以下误区:
             1、对农民组织功能定位不当
              沿海发达地区一般非粮食主产区,大部分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并进入市场,面临的主要是市场问题。其合作的目的是组织农民统一生产、应对市场,解决销售问题,终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而西部欠发达地区大多是粮食主产区,特别是人多地少的四川丘陵区,农民生产的粮食等农产品很少进入市场,主要用于自我消费。
              在这种特殊背景下,要正确定位粮食主产区的农民组织,首先得弄清粮食与增收的关系。受人均耕地少、粮价低的限制,要在土地上靠粮食增加收入,几乎不可能。如果抛开粮食安全问题,通过结构调整、种植经济作物来增加收入,又会陷入“物以稀为贵”的市场规律和“共同富裕”的矛盾。“政府号召种什么,什么就烂市”的现象告诉我们,“物以稀为贵”的市场规律决定了始终只有少数走在前面的农民才能获取较大利润,一旦推而广之,“稀有”变“普遍”,“贵”就变成“贱”了。因此,在人多地少的粮食主产区,要依靠农业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其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
    由此可见,和沿海发达地区所不同的是,粮食主产区的农业经济并非商品经济,而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其目的是满足自我消费,面临的是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技术及生活等方面的综合问题。因此,其农民组织的主要功能应该是解决产前的农资统购、产中技术服务及生产管理问题(如通过合作,将分散的耕地相对集中,以便采取统一的标准化生产管理,特别是病虫害的绿色防控、统防统治,从而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作物产量),而不是产后市场和增加农民(大多数)收入,这就和发达地区(粮食主销区)有本质的区别。
             如果像发达地区,将粮食主产区农民组织的功能定位在应对市场、增加收入上,就会陷入稳粮、增收和共同富裕的矛盾,加上专业合作社一般都有产业上的特殊要求,这无疑将大多数种粮农民拒之门外了。这样,不但不能实现大多数粮农增收的预期目标,而且无法满足农民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层面、操作层面以及文化、娱乐、金融等其他综合需求。相反会因目标错误,导致政策和工作上方向性的错误而事倍功半。
              2   、重合作社轻协会
    合作社和协会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盈利性。很显然,服务于粮食生产的合作组织因难以盈利,大多为协会,主要给会员提供技术、农资服务;从事经济作物、养殖或农产品加工的合作组织具有盈利性,大多为合作社,主要给社员提供销售服务。因协会的非盈利性,难以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我们很自然地将工作重心放在经济作物或养殖业上,工作重点放在经济效益上,工作对象也主要是赢利性的从事特殊产业的合作社。而对非盈利性、没有经济效益可言的协会,不论是政策上,还是资金上,都几乎没有实质性支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服务极少数优势农民的合作社越来越壮大,惠及绝大多数弱势粮农的协会却会越来越萎缩,这必然会导致农村发展的不平衡,进一步拉大农民内部的贫富差距!另一方面,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合作社往往会想方设法依赖化肥和农药来提高收入,加上越专业化,作物种类就越单一化、连作化,病虫害就越严重,这样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负担。
             3、片面追求农民组织数量
             农民组织在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我们在推进农民组织建设过程中,一味追求合作社或协会数量,有的甚至将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来刺激数量的增长。这种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只顾发展、不顾管理的“重视”,往往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适得其反:同一区域内合作社数量越多,必然导致每个合作社规模越小,组织化程度越低,带动越少,且合作社之间还会存在无序竞争。只有控制合作社数量,扩大单个合作社规模或成立合作联社,扩大合作组织的服务范围和功能,让更多的农民加入同一个组织而不是让同一个农民加入更多的组织。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谈判能力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发 挥农民合作的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
            1、改变扶持对象:中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注定了粮农才是大多数,解决了粮农的问题,才真正解决了中国农民的问题。从事特殊产业的优势农民为了增加收入需要合作;极度分散、越来越边缘化的弱势粮农为了自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更需要合作,也更需要扶持。只是大多数粮农的需求是复杂的、综合的,单一的以增加收入为主要目的的专业合作社根本无法满足他们的综合需求。
    在自给自足的粮食主产区,发展综合性的农技协会,惠及的农民远远多于单一的专业合作社,对农民和农村的意义也远远大于合作社。只因这类协会经济效益不显著,往往又最弱势,无法引起重视。因此,国家在支持合作社的同时,应加大对非盈利性的协会,特别是综合性农技协会、粮食种植协会、开展公益性服务(有机、植保)的协会在政策、资金和人才上的扶持力度,这样才能满足大多数种粮农民的需求,才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在贫富差距过大已成为社会稳定最大隐患的今天,只扶持相对强势的合作社的“锦上添花”式行为,无疑与实现共同富裕、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稳定背道而驰。只有加大对弱势的没有经济效益可言的“协会”特别是能对农民进行综合服务的协会“雪中送炭”,才是真正的“暖冬行动”。
            2   、改变扶持政策:首先在政策制定上,要充分征求被扶持对象的意见,针对协会等农民组织的真正需求进行帮助扶持,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家长式安排,即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科学方式,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才会真正解决问题。其次,不能因善小而不为。在农民意识合作意识还不强,规模还不大的情况下,不能贪大求洋,不能以规模或效益论英雄,不能只扶持规模大、有效益的合作社或协会,而应不论规模大小,只要是在真心为农民服务,帮助农民能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综合问题,或在帮助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就应该大力扶持。只是要谨防大户、业主、老板们操纵的假合作社借社之名,骗取国家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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