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节省劳动的创新过多的激励
例如,西方的高工资意味着存在较高的回报去减少劳动方面的投入。甚至在那些失业率很高的国家中,也有大量的投资用在了节省劳动的技术上,从而使得失业问题更为恶化。重视节省劳动方面的创新导致了许多国家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失业问题。如果生产力每年增加5%,产出也必须跟着每年增加5%以维持相同的就业机会。对于工业部门的企业主而言,增加失业确实有进一步的好处:高失业率可以用来打压工资,从而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但是就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来说,必需为新生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在中国的情况中,由于大量农民由农村移民到城市,因而为他们创造城市工作机会的速度甚至需要更快些。高工资并不是件坏事情:发展的全部目的便是为了增加劳动者的福利。
二、对节省资源的创新激励不够
同样地,因为美国的企业并不为其碳排放付出任何代价--即无须考虑施加在全球经济上的成本--因而它们没有任何动机去寻求减少碳排放方面的创新。迫使企业支付它们活动的所有边际社会成本--比如碳排放的成本--将会加强对减少污染的创新的刺激。
此外,碳排放税将会有一个更重要的优点。它能够打破应对地球温室效应的全球困局。对于全球变暖这一迫在眉睫的灾难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已经有了非常多的科学证据。英国的斯特恩报告(SternReport2006)做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断:如果将所有的风险都考虑在内,那么做一些事情去减轻风险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还抵不上所付出的成本。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减排目标是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作为基准的。不幸的是,没有人提出一套原则来确定如何公平合理地决定各个国家各自的减排任务,并且发展中国家和美国都能够接受这些原则。由于通过一项共同政策来分配责任的效果(如每一个国家都将开征碳排放税,但仅承担碳排放全球社会成本中与别国达成一致的部分)要更为有限,所以可能还是有希望建立起一个全球性的协议的。除此外,对不好的事情(如污染)征税比对商品(如劳动和储蓄)征税来得更有意义。
三、在市场经济中构建一个创新体系所存在的基本问题
但是,市场经济中的创新体系是更深层次的一个问题。常常有人强调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创新系统的核心。但是由专利制度所提供的回报并没有带来相应的社会收益。所谓边际社会收益就是要使得创新能最快地在社会中得到广泛地利用。但是专利制度(暂时)给了第一个为那项创新申请专利的人财产所有权。
例如可以考虑下人类基因研究的情形,假设全世界都在努力地破译人类的基因密码。当一些企业决定试图比公众资助的科研项目更早地破译出人类的基金组密码时,破译的努力会更有成效。如果这些企业哪怕只是早一个小时破译出,那么它们也将可以获得所有的专利权好处--即便它们的边际社会贡献是零。
在这些情形中,尽管收益为零。但是专利制度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却是非常大的。知识是一种公共物品;知识是非竞争性的。当一个人告诉另一个人一则知识时,这对前一个人的知识并没有任何的减损。限制知识的使用是无效率的。但是专利制度不仅限制了知识的运用,而且它还给了一方使用这项知识的排他权利--它造成了一种人为的垄断,而这种垄断扭曲了资源的分配。在医药的例子中,不仅钱是一个关键,而且生命本身也会有危险。拥有专利者可能将药的定价弄得很高从而导致穷人买不起药,结果成千上万的人便有可能因此而白白地赔上自己的性命,尤其是在公共卫生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一项藉由基因测试患乳癌可能性大小的专利,其专利拥有者坚持对每项测试收一大笔钱。三千美金一次的检测费将很多没有医疗保险的人都拒之门外。甚至在像美国这样富有的国家,依然有超过五千万的美国人没有医疗保险。结果将会是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死亡。
对于这样巨大的成本,专利制度唯一的辩护理由便是可能存在某些动态的回报。但是如果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成本将会超过收益。知识产权制度由一套非常详细的规定所组成,描述了什么可以申请专利、创新的标准、专利的时效、专利的范围、专利授予与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执行机制等等。的确,一个设计得非常差的知识产权制度甚至可以抑制创新。美国今天所担忧的便是知识产权制度有可能会抑制创新。对于这一问题越来越多的关注导致了美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激烈辩论。至少美国之外的国家应该认识到,从某些公司领导人或是政府官员那里听来的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颂歌--知识产权制度越强势越好--只是反映了那些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获得许多利益的公司的意愿,而并没有反映未受雇于这些公司的经济学家与知识产权律师的主流看法。
四、为中国设计一个创新体系
每一个国家都必须有适合自己环境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一制度必须在成本与收益之间找到平衡;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存在显著差异。这也就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中要求以发展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注意到早先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是减少与发达国家之间所存在的知识差距。一个设计得不好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使得这一差距更难弥补。担忧在于: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影响下,许多国家都采纳了美国类型的知识产权体系,但这一体系本身可能对美国就不太合适--美国自己已经一度认识到需要对此做出改革--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就更不适用了。
一个设计良好的创新体系由一系列手段的组合而构成,包括政府资助科学研究(资助在大学、专业实验室甚至是公司内展开的各项研究)、各种奖励以及专利等等。奖励制度提供了回报--对于那些有很高社会价值的创新予以重奖,例如一种重要疾病(如疟疾)的疗法;而对那些适用性较窄的创新则只给予一般的奖励--但是这样一来便使得知识可被任何想使用它的人所利用,尽管可能需要支付一些许可费用。当然,专利制度本身也是一种奖励--一种扭曲的垄断权利的授予。但是当专利制度被设计用来提高价格和限制知识的运用时,奖励制度却在利用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力量来确保知识最低的可能价格与知识在最大范围内的传播,从而可以让尽可能多的人从知识中受益。
中国需要有一个创新体系,这个体系应该更多地重视奖励以及政府所资助的研究,而应比其它国家如美国更少地重视专利,这主要是因为我之前提到的创新需要依靠广泛的社会目标来引导。正如我所主张的,创新的焦点应该集中在减少对环境有影响的资源的投入,而非侧重于节省劳动。
五、学习其它国家的经验
但是当谈到知识产权制度时,中国应该从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缺陷中学习适合的经验,而这些缺陷在过去的一些年里甚至是变得越来越明显。中国不必要犯同样的错误,应该仔细考虑有关的程序议题(如在专利签发之前即反对该项专利的申请),与此同时也要意识到存在某种导致过度获取专利的偏好。尽管反对某项专利可以提供一种公共物品,使得本来要私有化的知识可以公有化,但是存在非常强烈的个人动机去获取某项专利--因为可以将公共知识领域的一部分私有化,因此相应地将会使得对于专利的挑战不足;而知识产权制度的程序设计可以多少纠正一下这种不平衡。此外,在专利范围、创新标准、什么能够申请专利、强制程序等方面也还存在有其它的议题值得考虑,如过失补偿(即与现行美国制度相对应的责任制度)与著作权保护期限等等。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其所有的成员国都采用知识产权制度;但即便是在这一框架下,成员国各自依然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度。中国应该利用这种自由度来设计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体系,这一点非常重要。上面我描述了这一知识产权体系的几个特征,与此同时我还想强调另一个特征:强制许可的运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签发这类许可给予了一定的弹性,并允许生产同类型的药品可以按照品牌药品几分之一的价格出售。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都没有完全利用这些弹性,而这一弹性对于改善国民的卫生状况将会有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