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改革报》2010年11月25日第4版
“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是《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建议》还提出了收入分配调节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原则。要达到的目标是“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三条:一是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二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三是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低收入者是社会的底层。如果他们的收入不明显增加或收入增长的速度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他们就容易变成贫困人口,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甚至导致社会动荡,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都会明显受损。因此,低收者的收入明显增加,就是其收入增长速度要适当高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和中等收入及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以缩小他们与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的差距。中等收入群体是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增强社会的活力与稳定,因为一个真正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必然是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高、低收入者所占比重都不大的“橄榄型”结构。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的。按劳分配,有两个标准,一是劳动量的大小,即劳动者努力的程度,一般用劳动的时间、强度、危险程度、复杂程度、技术含量和工作的稳定性等来衡量;二是对社会的贡献,即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一般用劳动产品的增加值来计算。从理论上讲,在一个机会公平和市场充分发育的社会,这两种按劳分配的方法都可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但如果就业机会不能公平分配、商品价格不能平等交换、资源不能优化组合,按贡献分配就不如按努力程度分配公正。当然,最不公正的分配制度是同工不同酬,按身份分配。当前按身份分配最明显的表现是,我国党政机关中的编外人员与公务员或事业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与正式工、高等院校中社会用工与单位编制人员、公立中小学校中代课教师与公办教师等尽管从事同样的工作但报酬(包括工资福利)相差悬殊,编外人员、临时工、社会用工、代课教师的报酬往往只有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最少的只有十分之一。进行收入分配调节,实行按劳分配,必须首先消除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学校)中实际上存在的用工“双轨制”和按身份分配的制度,严格按照岗位定编,实行同工同酬。对于确实需要临时聘请人员的,在同等条件(学历、资格、技术、工作环境等)下,临时聘请人员的工资应该略高于长期的工作人员,因为前者相对于后者,其就业不稳定性更大,也面临着更大的失业威胁。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是因为效率与公平关系较复杂,长期忽视公平片面追求短期效率的分配最终也会影响效率,而单纯强调公平忽视效率的分配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初次分配过于强调短期效率而忽视公平,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不够;其主要表现是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有扩大趋势,高收入群体存在较严重的奢侈性浪费性消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体系不健全。要在初次分配中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就必须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限制国有垄断行业的工资增长速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和事业人员的薪酬制度,健全扩大就业增加劳动收入的发展环境和制度条件,促进机会公平。具体来说,就是要保证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人员都有就业机会,并适当缩小行业之间收入差距,适当控制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比例。要在第二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就必须加大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力度,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逐步覆盖到城乡所有的居民,同时加大对贫困地区、低收入行业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的财政扶持力度,提高义务教育、初级卫生保健、公共文化、科学普及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由于财产性收入已经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应该开征财产税,加大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
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主要是针对我国收入分配存在着两个比重偏低的现状提出的。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已经导致我国内需不足,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衡,经济发展过于依赖于出口,外汇储备过多。要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就要适当控制政府的投资规模,尽可能降低政府公务消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使国家的税收更多地用于民生;还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行为,适当减少流通环节的税收;同时要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让全民分享的机制。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就必须严厉禁止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只保护企业利益不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为改变目前劳动者相对于企业主的弱势地位,工会应将劳动者组织起来,建立与企业主平等协商谈判处理劳资矛盾的机制;还应通过强制性的立法来建立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速度与我国GDP增长速度、企业利润增长速度、物价上涨指数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