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提要: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集体化曾经是中国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自觉的改造农村社会的尝试。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农村经 济似乎有着再次走向集体化的倾向。针对这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该文从乡村再集体化的现实需要出发,从产权角度和组织角度分析了乡村再集体化过程中国家 对集体土地权利的限制和集体对土地权利的争取与保护的博弈过程,以及土地以其价值和农民以其劳动参与的组织创新,最后提出了以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农业园区作 为乡村再集体化的实现路径,希望能够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一定理论支持。
关键词:传统农区再集体化实现路径
建 国60年来,从农村合作化到人民公社,从包产到户到合作化,中国农民走过了一条看似“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组织化道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集体化是中国 历史上一次大规模的、自觉的改造农村社会的尝试。然而,环环紧扣、急速推进的集体化之链(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 社———人民公社)却无法承受历史和现实的张力,导致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严重困难(梁敬明,2004)。随后,大规模的包产到户,带来了中国农业经济的 快速增长,稍后中国农村经济和农民收入陷入较长时间地增长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针对这种情况,连续10年发布涉农中央一号文件,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 各地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了积极探索。
实 践的经验证明中国农村经济似乎有着再次走向集体化的倾向,这就是乡村再集体化。乡村再集体化是区别于当前农村土地分散承包经营的,而是有村集体或者较高一 级政府主导土地集中,综合开发利用的一种情况。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最近的5年内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研究显得越来越集中。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告诉我 们:凡是集体经济发展得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发展迅速、成效显著;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就结构完善,服务到位;农民的共同富裕就见效明显,步伐加快(朱 有志,2008)。针对这种情况,本文通过探索乡村再集体化(主要区别于20世纪50-60年代的集体化)的可能性和现实需要,希望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发 展提供一定理论支持。
一、乡村再集体化的前提
1.“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绩效需要重新检验
家 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之初,由于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进行了分离,单个家庭成为了农村生产最基本的单位,并且拥有了剩余索取权,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 景下,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导致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飞跃,并迅速改变了我国主要农产品长期短缺的局面。中国农村产出的大幅度增加归功于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中产权所带来的激励效应(Nolan,1983;Lin,1988)。但是从图1对农业产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二、三产业的比较,图2农业产值 指数与国内生产总值指数以及二、三产业的比较(见原文),不难发现这种正向激励的持续时间是1978-1985年。1985年后的近20余年里,中国农村 经济陷入一定低迷,农民增收缓慢。这可能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分配体系过于僵硬,农民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安全感,挫伤了农村居民进行长期固定 投资的积极性(Carter and Yao,1999)。
但不容置疑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核心的农村经济改革的绩效的持续性需要重新检验,同样,如图1、图2,1985年之后,农业产值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其他产业,农业产值增长指数也仅仅是国家惠农政策实施以来才有所改观,在某些年份的增长幅度较快,如2007年。
2. 近十年的惠农政策效果被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抵消,损害小农利益惠农政策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战略,由于缺少必要的配套改革,农民受益受到一定限制。除了惠 农资金外流之外,最大的问题在于惠农政策效果被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抵消,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抵消了部分对农民的优惠政策,当然这不排除人为变相涨价 抵消惠农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一路飘升,从表1可以看出,2003-2009年的7年间,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指数交叉增长,但是2005 年以后(除2007年),农业生产资料指数一直领先于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增长,这将使减免农业税、粮补、农产品涨价等增收因素带给农民的好处大打折扣(庞 道沐、陈文胜,2009)。
3. 农民增收依赖于农业外部,农民工和传统农民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从1990年到2009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一直呈现增长趋势(如表2)。从我国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结构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最重要的是工资性收入和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这两项收入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0%以上。其他各项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的 比重非常稳定,共占人均纯收入的不足10%(图3,表3)。因此,从收入构成上来看,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应主要从提高工资性收入和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入 手。但从变动趋势上来看,从1990年到2009年,工资性收入在人均纯收入中的比重从20.22%上升到40.00%,平均以每年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 上升;来自第一产业的家庭经营性收入从75.56%下降到49.03%,也基本上是以每年1个百分点左右的速度下降(表3)。再从各项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 的贡献率来看,2001-2009年,除2004年以外,工资性收入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拉动系数和贡献率都高于第一产业家庭经营性收入(如表3)。因此,近 几年我国农民收入增长主要是通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来实现的。这实际说明了农民增收依赖于农业外部,农民工和传统农民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这成为农民工转移 的一大拉力。除了吸引农村高素质人力资源流到农业体系以外,实际上也为农业土地规模生产提供了可能。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5-2009年。表 1农业生产资料指数和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的变化(见原文)
4. 土地农业收益陷入增长瓶颈,土地比较效益低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飞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经营规模太小的弊 端逐步显现出来。农户过小的土地规模,不仅大大地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力和农产品商品率以及农村土地比较价值的提高,而且严重地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进程,不 利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使农民能持续稳定地增加收入,实现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刘启栋,2005)。 更为重要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导致土地的细碎化,不利于农业技术推广,导致农村土地收益陷入增长瓶颈。农村土地比较价值的降低,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 打工,这在表3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构成也可以看出。综上所述,以上四个原因成为促使乡村再集体化的诱因,最大显性特征就是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和比重在增加。 土地流转在地区分布上是不均衡的,在流转规模上表现为东部地区最大,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最小。在市场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和山东,土地流转异常活跃, 流转规模比例也高于其他省份,但到2007年,浙江省承包土地流转面积也只达到458.4万亩,仅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23.2%。中、西部省份如湖南,截 止到2007年底,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8%;在四川,2006年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约占全省承包土地面积的10%(王银梅、 刘语潇,2009)。土地流转的加速也暗示着某种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在萌芽并发展。
二、乡村再集体化的博弈
1.产权角度博弈:国家对集体土地权利的限制和集体对土地权利的争取和保护
我 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残缺不全的,国家权力对农村土地的干预太多。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禁止 土地买卖和转让也限制了所有权处分权能的发挥。而且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同时规定了土地征用、征收制度,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 行征收或征用。其中土地征收制度就是针对农村土地的,在禁止土地转让的前提下,土地征收、征用制度是农村土地改变所有权主体、改变用途的唯一方式。开发商 或者是集体组织如果想开发农村的土地,就必须通过政府垄断的征收征用机制。因此,通过该项机制,政府也就成了农村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从目前的分税制和土地 处置权来看,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和村集体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博弈。土地政策的三个目的是:保护耕地,保证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适当 增加建设用地,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就土地政策目标的取向而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矛盾的和冲突的,因为保护耕地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用地存在利益博弈,这样 保护耕地和增加建设用地往往存在许多矛盾。加快农地转用,扩大建设用地,既能促进经济增长又能增加财政收入,但却是以损害耕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的。在土地 出让这样一个资源和利益转移的过程中,国家从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获得收益大于国家推动这一新的财产制度安排所付出的成本。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因为它保留了 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其征地过程只是其内部利益调整的过程,因此,征地的过程就是国家获得农民集体土地收益的过程。相应地,对被征用方———农民集体及其直 接关系对象农民个体而言,他们得到的只是,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地争取到的经营用地年收入的较高可能定价,而仅仅是大于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用地 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冀县卿、钱忠好,2010)。
2.组织角度创新:土地以其价值参与到农村专业合作社
理 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已经表明农地产权制度对农业增长至关重要。不同的农地产权结构具有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效应,进而产生不同的制度绩效。产权的完整性和完全性 两个方面可以考核产权结构的效率。一般情况下,产权越完整、越完全,对经济主体的激励就越合理、越能较高效率地利用资源,从而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 绩效。但是家庭经营的土表3(见原文)
土 地制度限制了我国农村土地拥有完全性的农地产权,突出表现为农地使用权受限、农地收益权不充分、农地转让权不自由。但是,目前创新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 不仅土地产权完整性得到了保持,而且土地产权完全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带来可喜的经济绩效(冀县卿、钱忠好,2010)。通常由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的 一些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组建而成。在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土地产权以股权的形式个人化、对象化到入社成员身上,实现了土 地承包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因此,围绕农地产权,从组织角度对我国农地产权进行创新,为我国农村再集体化提供了一定思路,这是因为组织创新可以进一步完 善农地产权结构,在保持土地产权完整性的同时不断提升农地产权的完全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围绕农地产权进行的组织创新,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性得 到了发挥,使得农村土地资源转变为投资资本,而且解决了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的法人登记问题,扩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业务范围,有利于农村土 地资源配置和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增加了农民收益(丁关良、蒋莉,2010)。
三、乡村再集体化的具体路径
1.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善目前土地产权关系根据马克思的农业合作化理论,合作制和集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农业的两种不同组织形式,分别与两种不同的生产力水平相对 应。在社会主义初期,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以承认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为基础的合作制是必要的过渡形式。新中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与马克 思农业合作化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后期的不考虑实际生产力,盲目推动合作制向集体制转变,违背了马克思关于合作社占有的基本原则(纪能文、张步 先,2010)。
当前,各地积极实践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承认农户独立经营和民办民管,在农地制度改革中发挥出极大的绩效。主要表现在:
(1) 吸收了合作制和股份制的双重优点。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把 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这种制度创新符合国家与农民的双重 利益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建立在合作经济基础上的农民股份合作将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 土地股份合作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作为广大农民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项制度创新形式,在我国许多试点地区已经初露其在效率提高方面的 制度绩效。这项新的农地流转制度及产权制度安排解决了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产权模糊不清问题,形成了有效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了农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规 模经营。从入股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方面看,土地股份合作制推动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土地产出效率(张 笑寒、张瑛,2009)。
(3) 有利于农业高新技术扩散。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土地产权得以明晰,有利于形成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高新技术的内在需求。而且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得土地经营权向高 素质农业劳动力手中集中并实现规模经营,为农业高新技术的扩散提供前提条件。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土地承包人得到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为了获 得更高的收益,承包者倾向于采用农业高新技术以提高生产效率和农产品附加值(黄丽,2008)。
(4) 综合解决转移劳动力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促进绝大多数农民都能得到就业,当然少数已达退休年龄或缺乏技能的农民除外,而且地方政府积极 配合做好技能培训工作,并筹措资金为农民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推动股份合作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赵维清、边志瑾,2007)。
2.创建农业园区,发展多功能农业
关 于多功能农业,是一个新的农业概念。所谓多功能农业,是指根据农业或农产品的用途和作用对农业或农产品作的一种新分类,它既可以是针对大农业的多功能开 发,也可指某一农产品的多功能开发。农业多功能性是指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和供给农产品、获取收入的经济功能,还具有生态、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功能。它最终 来源于土地的多效用性,并由土地资源边际效用所决定的土地资源价值量来衡量。
多 功能农业把特色产业、生物质产业、生态产业、旅游休闲产业、农业文化产业等新的产业形态纳入农业产业的范畴,可以为农业摆脱传统的弱质低效性,开辟新的空 间,增强产业竞争力,有着广阔的前景和旺盛的生机。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农业原料的需求不断增长,对优质农产品、深精加工农产品 的消费迅速扩大,农产品通过加工转化,将实现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增值(陈锡文,2007)。而农业园区可以完全实现农业多功能的生产特征,本文以 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为例,发现目前杨凌示范区已逐步形成“以种源农业为核心,以设施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为重点,以中小企业驱动,多功能循环发展和 农村社区化为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总体战略格局,也可简称为“一心两点三特色”的杨凌现代农业发展模式。
经 过13年发展,杨凌已经基本形成多功能农业发展布局,在种源农业方面,已经形成了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育种专家和基地+作物畜禽苗木花卉蔬菜等繁殖+种子一条 街、秦丰农业等;实现了新天地、现代农业示范园等高效设施农业,杨凌校园生态工程的绿色循环农业,各类苗木花卉园的园林绿化农业,以崔西沟农家乐为主的休 闲农业,以农高会和苗木专题会、农博园为主的会展农业,以蝴蝶标本礼品、瓜果蔬菜礼品等为主的文化礼品农业,此外还包括旱作农业、能源农业、信息农业以及 农业服务业等。以上分析告诉我们:多功能农业是杨凌现代农业的主要特色,也是杨凌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的主要内容。多功能农业的好处是,既可以提高农业效益, 又可以增加农民就业,因此,多功能农业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是中国未来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发展方向。
四、未来展望
考 虑到未来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可能会涌入农村和农业,围绕乡村再土地集体化可能出现某县国有化特征。未来的乡村再集体化的趋势可能会围绕发展循环农业,实行 中央管农垦和超大型龙头企业,省管大宗农产品基地和大型龙头企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薛继亮、李录堂,2010)。这一层面的管理主要是以粮食安全 为目标,充分利用中央粮食储备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调控机制,保障民生。其次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的培育,不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大型和超大型龙头企 业、大宗农产品基地及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主,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竞争力水平,参与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梁敬明:《集体化及其困境:一种区域史的分析思路》,《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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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庞道沐、陈文胜:《惠农政策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第二届湖湘三农论坛论文集》,红旗出版社2009年版。
4.刘启栋:《中国农业必须突破土地规模狭小的瓶颈》,《农村经济》2005年第5期。
5.王银梅、刘语潇:《从社会保障角度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1期。
6.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城市化背景下土地产权的实施和保护》,2007年11月18日.http://www.unirule.org.cn/SecondWeb/Article.asp?ArticleID=2516。
7.刘金海著:《产权与政治国家、集体与农村关系视角下的村庄经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8.冀县卿、钱忠好:《农地股份合作社农地产权结构创新———基于江苏渌洋湖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案例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5期。
9.丁关良、蒋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法律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10.纪能文、张步先:《从合作化到集体化:关于农业合作理论的演进及其现实考察》,《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
11.张笑寒、张瑛:《效率与公平视角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绩效分析》,《农村经济》2009年第1期。
12.黄丽:《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高新技术扩散的内生性制度保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7期。
13.赵维清、边志瑾:《浙江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抽样调查结果分析》,《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4.陈锡文:《农业多功能性研究:农业理论的重要进展———〈21世纪农业的新使命:多功能农业〉序》,《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7期。
15.薛继亮、李录堂:《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路径依赖和制度设计》,《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作者简介:薛继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李录堂,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