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斯特罗姆教授最重要的一本著作是《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她特别关注以公共池塘资源为代表的公共资源的分配与使用问题。传统理论认为,为了避免公共资源过度使用,应由政府施加规则,或者实行资源私有化。奥斯特罗姆怀疑仅仅在政府和市场这两种途径中寻找问题解决思路的合理性,认为公共资源可以通过用户自主治理得以有效管理。 

           奥斯特罗姆经常会用到她的一个框架,即多中心治理来进行分析。她认为公共事务的治理不是一元化的主体能够做的,可能涉及到多个主体。事实上,奥斯特罗姆所研究的很多问题其实就是中国现在遇到的问题,就是基本公共服务短缺的问题。一方面,民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但另一方面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限。要么是政府公共财政能力有限,要么是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结构有问题,这都可能造成资源耗费,或资源无法配置到最合适的结构中去。这也是中国在转型过程中,遇到的最直接的、最大的压力。 

           奥斯特罗姆的一个讨论是特别有启示的。她认为,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中,首先要重视政府的责任,其次要把其他主体的活力充分调动起来,比如非营利组织,比如公民个人、企业个体,这些主体都可以参与进来为公共服务供给担当责任,这对中国是有非常大的意义的。中国现在搞社会建设,其核心路径应该是多中心建设。 

           制度设计应该诱导公民结社 

           在各个主体积极参与实现多中心治理,或为共同利益而采取共同行动时,能否实现社会动员非常关键。这有几个要素:第一,在个体层面与公民习惯有关,传统上中国人习惯于私人的或家族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在西方一些国家,人们可能更习惯公共生活。第二,一个共同行动或社会动员的达成,是制度安排的结果。好的制度肯定可以有助于共识的达成。沿用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方法,能够看出,什么样的制度能促成共识的达成,什么样的制度可能会瓦解共识。第三个,共同行动或动员与整体文化有关。中国文化从来都是不要出风头,枪打出头鸟,但共同行动首先就得有出头鸟带领大家,这形成了悖论。 

           三个环节中能够改进的,是个体和制度层面。按照奥斯特罗姆的思路,在个体层面,公民个人可以通过持续不断的自我管理实践,通过日常生活经验习得公共生活参与方式,并享受到共同行动的好处。 

           而在制度层面,则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促成公共生活和公民团体的形成。比如,民间组织登记制度、税制,这些制度都可能会诱导公民结社,诱导公民一起参与和分享。但中国现有的制度设计有很多漏洞,对公民形成团体的/组织化的社会,还抱有警惕和戒备。从多中心治理的角度,应该做的是先让这些公民团体生产出来,同时政府进行更加精细的政策和制度设计,让这些公民团体尽量朝着良性的方向运行。

     

           是社区自我管理而非社区自治 

           这次奥斯特罗姆教授访问广州,一个重要内容是参观和了解广州的城市社区自治状况。但我本人很少提社区自治这个概念。自治的英文是autonom y,它含有分权的概念,比如地方自治,涉及到中央和地方分权。我不认为社区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分权,社区问题的核心是社区居民对社区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即self-m anagem ent。 

           自治这个词在中文语境中,会让人们有更多的警惕,但所谓社区自我管理,比如就住宅小区来说,无非就是基于物权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业主为了维护自己基于物权持有所衍生出来的一系列权利,一起管理一些公共事务而已,例如小区卫生、整洁、绿化乃至自我管理的方式等等。这些都类似于俱乐部产品,必须业主一起协商解决。可以说,在自我管理意义上的社区自治不涉及政治,它就是属于日常生活的一个问题。 

           而对业主来说,本来只是保卫自己的物权,但也可能不由自主会用到自治这样的概念。那么情况就变成,因为你们要自治,因为你们要联合起来,政府就更加警惕。在这样一个双方互不信任的基础上,中国城市社区自治道路变得困难重重。在类似于社区自治民主分权的宏大叙事下,社区自我管理就变成了非常严肃的事情。由于这种话语的包装和浸染,导致除了业主之外,其他人都不想业主委员会产生。 

           现在,除了上海曾经是由政府力推业委会,包括广州在内各大城市的业委会成立史经常是一部血泪史。几乎每个小区要成立业委会都非常困难。最近有媒体报道,广州原来成立的很多业委会也都烟消云散了,在换届的过程中自动死亡。如果大家对业委会有相对共识,明确业委会的定位和职能,在制度上和法律上给予更好的界定,政府对此能够有理性的认知和判断,就不应该发生这么多的曲折与冲突。 

           让公益活动走进社区

           社区是一个远离政治民主等宏大话语体系而具有日常生活性的空间,有意义的共同参与越多,社区内在凝聚力可能就越强。因此,社区自组织形式的公益活动应该得到提倡和尊重。公益活动是指组织或个人向社会奉献财物,时间,精力和知识的活动。公益活动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使高异质性和高流动性的城市居民发生持续交往。如此,城市中的陌生人社会将在一定程度上转变成熟人社会,并激发社区社会资本的积累,在社区中慢慢形成互惠交换的规范。对于单位制慢慢远去而缺乏有效整合机制的中国社区来说,这一点相当重要。 

           20世纪90年代,基于美国一些社区的衰败状况,当时的总统克林顿认为需要说服落后区域的具有天才、智慧、能量和技巧的人民把他们的社区拉回来,所以我们必须向他们提供他们能够在其中开展工作、我们也能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工具和架构。随即,美国成立了以副总统为主席的社区授权委员会,并发动了一场旨在再创政府、复兴美国和福泽人民的社区建设运动,旨在通过政府与社区自组织力量、企业合作来振兴社区,改善社区福祉情况。应该说,对于后单位制时代的中国社区来说,这是有启发意义的,也是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所期待的。

           寻找共识:尊重与宽容 

           如果要走出我们前述的种种困境,首先需要我们共同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比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等。现在的情况则是,实践当中的制度执行大大歪曲了文本当中的制度规定。此外,现有的一些制度还存在漏洞。这些漏洞的修正过程,应该是多元主体的博弈过程。我跟踪过好几单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过程,显然业主相对弱势,因为他们是单个的,没有抱团,而物业有自己的物业协会,共同行动能力就很强,因此在很多时候可能更容易影响到最后的制度文本。

           就社区管理和社区发展来说,中国的现状,还不具备奥斯特罗姆所谓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之道的条件。因为她的多中心治理之道,有个重要潜台词,就是要允许和宽容不同行动者的出现,而且要尽量利用不同行动者的利益诉求来达成共同行动。比如小区,政府要稳定、物业服务公司要利润,业主则要维护物权,但这三元主体的最终诉求存在一致性,比如都希望社会更美好,都希望有和睦的互动关系。所以我们需要做的是,建立一种良性机制有序地存异求同。 

           奥斯特罗姆告诉我们,要尊重,要宽容,要尽量利用大家的利益诉求去达成共同行动。在某种意义上,她也用这种方法解决了一个集体行动的困境。这正是未来中国要积极思考并付诸实践的可能方向。或许可以说,从未来走向来看,中国社会建设、社区建设最重要的不是建设速度而是建设理性。这种理性体现在:厘定真正的目的,而不是将手段当成目的;遵守既定规则,即使规则本身仍然不完善;细致的决策过程,即使它是繁琐的;包容不同的意见,即使这些意见可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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