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失求诸“法”?
——评董磊明著《宋村的调解》
何绍辉
中国乡村无论是作为学术之探究域抑或研究之指陈物,都可算得上是学界学术积累与学术生长的圣地。总的来看,中国乡村研究之进展与推延,主要有如此两条路径:一是制度主义视角和策略,他们从与乡村关联甚密的政策和制度出发来对农村进行解剖;另一条就是强调本土抑或回归乡村的路径。上述路径于中国乡村研究本身而言均是有效进路,只是各自的解读角度不同,其解读深度与理解逻辑互异罢了。然而,我们看到:回归常识[1]、回到乡村本身如今越来越成为众多学人所孜孜追求的并非另类的另类路径。而董磊明教授新近的著作《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则可堪称是此种研究之佳品。
一、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从“乡土中国”到“结构混乱”
不管是研究乡村本身,还是将乡村作为研究之对象,阅读和理解乡村社会性质都是绕不过去的坎。而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兴起与蓬勃发展,并非凭空而起,它有着深刻的理论学术渊源和背景脉络,其肇始于对“泛意识形态的农村政治研究”[2]之反思与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透视之自觉[3]。而农村政策基础研究不过是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进一步具体化、操作化与深化,他们力求通过“理解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和法律在农村实践的过程、机制及后果,并为理解农村政策的实践提供理论解释”[4]等中观层面研究之努力来达至对乡村治理内生基础研究之深度挖掘。而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无疑成为落实该研究旨趣所无法撇开的节点。
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中国乡村研究所关注之主题与焦点。国家如何与乡村社会进行互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与乡村社会变迁之间呈现何种关联?诸如此类问题一直是从事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学科学者所关注和探讨的话题。理解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互动可以有多种视角与路径,从不同的角度切入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与解读。董磊明教授新近的著作《宋村的调解》则是通过对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考察与理解,通过对一个村庄的纠纷进行素描与认知,透过纠纷现象本身来理解乡村,更确切地说是理解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完成他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理解与阐释。按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笔者的问题意识并不是纠纷调解机制本身,而是通过这些现象来理解巨变中的乡村社会;理解转型期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5]。而这,却又正好与他们之前的研究路向谋和。
也正是在上述问题意识的导引下,董磊明教授首先阅读了当前乡村社会的秩序生态。他认为:“进入世纪之交,中国农村真正开始出现了‘千年未有之变局’,农民正在逐步摆脱了土地的束缚——无论是经济生活,还是社会结构,还是文化观念的。可以说,中国农村的这些本质性的变化虽然是最近10年最为凸显,但是它是晚清以来社会变迁不断发展的结果,是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孕育,量变后的质变”[6]。乡村社会结构质变的具体表现是:“传统‘熟人社会’中国的乡土逻辑正在丧失,村庄共同关系、合作与互动体系趋于瓦解,农民理性化程度上升,彼此间的相互期待与依存度下降,关系淡化,互动减少,集体组织对社区的整合能力下降”等等[7]。作者之所以对此种秩序生态之描绘花费如此多笔墨与篇幅,是因为它是作者分析和理解乡村纠纷的起点,亦是作者理解和解读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起点,更是作者实践从村庄内部视角进行探究之具体策略的表征。费老曾在《乡土中国》一书中给我们描绘和刻画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在乡土社会中,乡村里的人口,似乎是附着在土地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变动”、“乡土社会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和“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以及“这是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的社会”[8]。可见,在费老的笔下,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而“附着在土地上”、“没有陌生人”、“富于地方性”和“生于斯、死于斯”,特别是“熟悉”等是我们理解此熟人社会的关键词,亦是我们判别是否是熟人社会的重要指标。正是在如此“乡土中国”下,费老进一步认为:“乡土中国不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乡土中国的‘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9]。同样,埃里克森也提醒我们:在制订法律、规范时,“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0]。然而,问题恰恰在此,在当下中国,乡村社会是否依旧是乡民生于斯、长于斯之所,是否于乡民自身而言还是一个彼此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换句话说,是否仍旧是费老意义上的真正的乡土中国呢?我们仍需进一步追问的是,当“乡土中国”这个基础性条件发生变化之时,费老和埃里克森他们的话语和提醒是否仍旧有某种教旨之意义与价值呢?
经历二十余年改革开放特别是历经乡村体制改革后的乡村,“乡土中国”已不再,而是呈现出“新乡土中国”之特性。而这一特性具体体现在:中国农村已经不是“熟人社会”了,而是“半熟人社会”,人际关系开始理性化,市场逻辑和消费主义逻辑开始慢慢进入乡村,“乡土中国”开始慢慢蜕变为“市场中国”等等。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与打工经济的深度影响,最近十多年乡村社会性质变迁更是发生着空前的巨变,乡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态势,也就是:“随着流动增加、就业多样化、社会经济分化, 农民间异质性大为增强, 村庄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 家庭日益私密化, 村民之间陌生感增加。这些加剧了村庄的半熟人社会化, 原先的亲密群体正在逐步解体, 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下降, 村庄内生权威生成的社会基础不断遭到削弱”[11]。很明显,当今的乡村社会越来越接近于陌生人社会,“理性算计”、“互不相干”等是理解此时乡村社会境况的关键词,农民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文化理念等等都与乡土中国大为不同,正在发生着量变后的质变。所以,当我们对乡村社会性质进行理解与解读时,能否再依旧按照“乡土中国”的逻辑进行推演呢?董磊明先生给了我们清晰的回答:“经过近10年的农村社会调查,我们认为虽然仍有8亿农民居住在乡村,但在大部分地区,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和关联方式与‘乡土中国’的理想类型相比,都正在发生着质变。在研究当下的农村问题时,我们已不能简单将‘乡土中国’‘熟人社会’作为背景和前提了”[12]。可见,对乡村社会呈现“结构混乱”现实的把握,则是我们研究当下农村与开展农村研究的基础性前提。
二、法律遭遇乡村巨变:从“送法下乡”到“迎法下乡”
当法学界浸淫于“法律至上”、“法条主义”和“纸上谈法”之时,当代著名法学家苏力先生则通过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对当时盛行的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了系统反思,并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本土资源,打破文化区隔来“寻求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13]。苏力的本土资源论虽然也遭受了各种质疑与反思,甚至有被认为是有“反司法”之嫌,但是它对于我们反思和改良“现代化方案”,无疑是成功的。特别是对于我们如何正确地看待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如何对农村乡规民约进行合理定位等等都大有裨益。苏力的这一研究,不仅是后续相关研究的起点,更为相关研究之进展与推演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就以法律人类学研究乡村纠纷来看,即使不是受之影响,却也是不谋而合。法律人类学作为人类学与法学科际整合的产物,与法律社会学、民族法学以及社会人类学有着极大的关联,它借鉴了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在研究原始社会的同时,也对现代社会给予极大关切。法律人类学学者对乡村纠纷调解的研究,主要遵照人类学的研究路径和传统,对被主流研究所忽视的纠纷“处女地”进行考察。法律人类学研究纠纷具有独特的方法,他们抑或运用国家与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来研究国家法(正式法)、村规民约和民间法(非正式法)的关系[14];抑或运用法律多元论视角,通过对村落纠纷的人类学田野考察,探究乡村社会的权力与秩序以及乡土社会中权威的“多元性”及建立过程和条件[15];抑或发觉国家与社会这种二元视角对乡村社会的解释力有限时,试图突破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分法,运用关系、事件的研究策略来解释乡村纠纷及其解决的法律实践[16]。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问题仍是中国乡村研究甚至是中国研究所无法绕开的坎。纵观既有之研究,政权建设理论长期以来主导着人们对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认识、理解与阐释,问题是“单向的宏大国家权力视角在解释复杂的现实时就自然会屏蔽掉一些关键因素,尤其无法从一个乡村社会的主位来考察国家社会关系。以中国当代经历的剧烈社会变迁为背景考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必须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方向来进行”[17]。然而在苏力那里:“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 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 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18]。苏力认为“送法下乡”是国家以司法的方式来实现国家政权建设,从而实现现代化的一种尝试或努力。显然,他是从国家主位的视角来考察法律在乡村社会的实践的,缺乏一种乡村主位的视角。董磊明先生对此保持了较高的警惕,认为“考察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必须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个方向来进行”。而他基于乡村社会变迁在现代化背景下自发性的变迁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出发,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结构性变迁:“一是乡村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共权威真空,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使得传统的公共权威很难再真正复兴,不少地方的黑恶势力正在填补这些真空,乡村已经越来越期待国家的力量来保障公正与秩序。二是现代性的话语在当下的村庄社会在相当大程度上已经有了与之匹配的结构现实”[19]。正是立基于此,法律在乡村社会有了不同于“送法下乡”的现实遭遇,即董磊明认为的“因为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变迁而导致了乡村社会营生出‘迎法下乡’的需求”。尽管这种需求可能是一种对法律的选择性亲和,但是“迎法下乡”却显然折射出乡民在巨变时代对于法律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诚如董磊明先生自己所言,“迎法下乡”的“迎法”,并不是指用现代司法的程序来协调、处理乡村日常生活的纠纷,而是指能够体现公正、形成秩序的一种国家权威的力量进入乡村社会[20]。这其实是与作者的问题意识高度关联的。而究竟应当如何“送法下乡”?他认为:在迎法下乡的过程中,在新的稳定的乡村社会结构生成之前,秉持一种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尊重尚存的地方性知识,掌握高超的法律实践技巧,自是应有之义[21]。或许,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这种洞识亦是基于费老式的“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律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22]的忧思与焦虑。问题是,一种体现公正、形成秩序的国家权威的力量究竟该何以进入乡村?又应以何种体貌出现于乡村治理实践之中呢?
三 巨变下的乡村治理:从“强制性权力”到“常规性权力”
吴毅教授认为:“20世纪中国面临的总体性社会危机使得革命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的‘火车头’,革命奠定了现代性和国家进入村庄的基础,也决定了它们进入的方式”[23]。随着革命话语主导社会改造实践的接续与革命逻辑占居日常生活实践的延续,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重建的过程中有效地建立其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和组织网络,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和治理,更为重要的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超速进行提供了吸取资源的体制、机制,全能主义政治[24]则是我们理解此番建设与改造的主要关键词。
在全能主义政治大背景下,国家将其权力触角延伸到乡村社会每个角落,涉及到乡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国家实现组织动员与资源汲取,从而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赶超战略做了很好的铺垫。这种政治体制体现在乡村,就是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社合一”的基层政权组织架构构成了全能主义政治时期乡村社会的具体政治图景,通过对资源的高度掌控以及身份和户籍之严格固化,整个乡村社会被高效地纳入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但是,“全能主义国家的权力之网虽然覆盖了村落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权力的链条随着组织的下移而逐渐薄弱,地方性共同体中的乡土逻辑对正式的权力组织网络形成了一个反蚀,使之无法彻底在日常行为和观念层面上造就‘社会主义新农民’”[25]。
进而,到了1970年代后期,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与分田到户的实施,特别是全国各地撤社建乡之后,国家有形的行政力量从农村社会开始后撤,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开始逐步削弱,强制性权力在乡村社会开始不断地消解甚至消逝,但是随之而来的却并非一个自主性的乡村社会的自发实现,而是各种黑恶势力的跟进、扶植型秩序的凸显与乡村社会灰色化的加剧[26]。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日渐“悬浮”[27],此种趋势更是愈演愈烈。乡村各级组织不仅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品供给,更是无法提供一种良好的结构生态来维持乡村秩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众多学人开始呼吁国家力量进入乡村,以防新一轮乡村治理危机的重演,但又何以进入呢?
对此,董磊明先生认为,“在一个常态社会里,常规性权力对于国家治理能力与合法性的维持更为重要”、“不同时期农村的特殊任务会发生变化,国家应对农村社会的具体方式因此会发生变化,但这个进程中,国家应对农村社会,要有着强有力的常规治理能力,却是不能变的。农村基层政权必须保持强大的常规性权力”、“一个具有强大常规性权力的农村基层政权,是过去、现在以及将来中国现代化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28]。而就具体应该如何建立强大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而言,他认为:“从当前基层政权所面对的农村社会的功能要求看,主要借助国家转移支付资源,来建立一个适应当前乡村社会实际需要的具有强大常规性权力的基层组织体系,是当前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所面临的紧要任务”[29]。可问题也恰恰在此,我们是否考虑过:当基层组织的常规性权力强大之时,是否是乡村社会自主性丧失之始?国家究竟应该如何应对乡村社会结构性巨变?如何走出乡村社会“结构混乱”之态势?这些都是我们仍需细致研究和探讨的。
费老指出:“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在一个变化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30]。但是,在乡村社会呈现“结构混乱”态势的今天,传统还对乡民具有高度的约束力吗?农民正在日益理性化、传统的地方性规范正在式微的现实告诉我们:传统再也无法有效地应付“结构混乱”困局下的乡村生活。“乡土中国”和“结构混乱”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其内在治理机制和原理是互异的。如果费老指出的“法治和礼治是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礼治社会是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的,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31]是真实的话,如果礼治于“乡土中国”还能维系的话,那么,在“结构混乱”的当下,礼失之后,乡村治理和秩序将走向何方?或许,法治才是最后和唯一的出路,这不正是 “礼失求诸‘法’”之应验吗?
全能主义政治消解之后与乡村治理转型正在发生之际,在村庄社会结构巨变之下,如何重塑乡村治理的常规性力量,不至于在国家权力退出或隐退之时,乡村社会呈现灰色化或扶持型秩序持续凸显,是摆在当前乡村治理面前的主要难题,亦是底层政治重塑的重要议题。在礼治秩序失却之后,如何维系乡村秩序,力保乡村社会稳定与平稳发展,始终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着力研讨的主题与空间。
【注释】
[1]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转型期乡村社会调查笔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9—232页。
[2] 吴毅:《农村政治研究:缘自何方,前路何在》,《开放时代》,2005年第2期;其具体学术实践可参见《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比如贺雪峰的《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与仝志辉的《选举政治与村庄事件》等书就是此举努力之体现。
[4] 贺雪峰、董磊明、陈柏峰:《乡村治理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学习与实践》,2007年第8期。
[5][6][7][12][17][19][20][21][25][28][29]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161、162—164、24、165、205、206、207、176、186—189、189页。
[8][9] [22] [30][31]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10、49—51、58、51、52—53页。
[10] 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11] 董磊明:《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1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61页。
[14] 比如田成有的《乡土社会的国家法与民间法》,《思想战线》2001年第5期等等。
[15] 典型如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16] 比如强世功等的研究,如《“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再分析》,参见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8]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23] 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24]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角度看》,(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6] 可参见:谭同学的《乡村灰化的路径与社会基础》、黄海的《当代乡村中的越轨行为与社会秩序》和陈柏峰的《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等相关文章。
[27]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董磊明著:《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