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我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农村法律诊所教育中心,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流芳街司法所围绕农村法律问题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调研学习,期间有不少的农村问题很突出:数量之多、案情复杂、频率很高。其中最为突出的农村法律问题为农村土地问题和农民的离婚问题,这些问题反应出了城郊结合部的乡土社会的主要纠纷类型,很具有典型性。本文是对这一阶段的调研学习的一个归纳和思考,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对流芳街的农民离婚案件做整理、分析和引申,希望以流芳街的问题为视角,以个案研究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得出有深度而非广度的意见。[1]
关键词:城市化 城乡结合部 离婚问题 法律问题 乡土社会
流芳街地处武汉市的城乡结合部,这里现在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城市化,原来的村庄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小区,村委会变成了居委会,农民变成了市民。大量的房屋被拆迁,被置换成商品房;农民的耕地被征用变成国有土地,然后这些国有土地再被出让,用于工业园区和商品房的建设。我们法律诊所之所以把调研区域定位于此,正是由于该地区正在处于巨大的变迁之中,乡土社会开始向市民社会转化,农村纠纷多发,法律问题突出。窥一斑而知全豹,在未来中国的很多地方必将扩大城市化规模,在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化的现实背景下,流芳街的问题已不只是流芳街区域的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全国性的现实问题。
一、流芳街农民离婚问题的特点:
流芳街的农民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一)、离婚案件数量之多,笔者所在的团队机会每天都遇到当地的村民前来咨询一至两起起离婚问题;(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既有“农一代”,又有“农二代” [2]且多以“农二代”为主,当事人的年龄出现年轻化的特点;(三)、婚姻持续时间短暂,很多80后的离婚者婚姻持续时间一般在三年以下,结婚匆匆、离婚匆匆,其感情很不牢固;(四)、很多离婚案件传统的基层调节已经不再起作用,当事人不愿通过当地村委会和居委会来调节,也不愿意通过我们调研单位—流芳街司法所来调节,大部分当事人来到司法所希望所里能代写法律文书,起诉离婚;(五)、当事人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主要问题在于房产归属和分割问题,以及土地补偿款的分割问题;(六)、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和举证能力缺乏,其诉求很难找到与之相配套的证据,书证缺乏,多为当事人自己的言辞证据,法院很难支持。
从以上笔者在流芳街调研学习期间的有关农村离婚案件特点的梳理来看,首先:流芳街的农民离婚问题具有区别于远郊乡村社会的特点,远郊农民的离婚数量少,当事人绝大数为80后,“农一代”的离婚问题鲜见[3],远郊的农民离婚问题多集中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双方的争议围绕的是子女归谁抚养,远郊的农民的离婚问题中,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数量也少之又少。其次:流芳街的农民离婚问题中又显著区别于城市市民离婚问题的特点,市民社会的离婚的显著性区别在于当事人娴熟的法律知识,且有较强的证据意识和举证能力,双方的争议在于房屋不动产和其他动产。
二、流芳街农民离婚问题复杂性的分析:
流芳街的农民处在由农民向市民的过渡阶段,该地处城乡结合部,特定的时空决定了特殊的问题,它既有别于远郊乡土社会的特点,又有别于城市工商社会的特点,因此我们不得不立足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下笔者根据这一时期的调查和研究,试图分析流芳街农民离婚问题复杂性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过快,新的社区的道德价值规范正在影响流芳街农民的生活。
流芳街由于大规模的拆迁和征地,农民被迫市民化,当地的农民在物质上发生显著的改变,他们不再是费孝通先生笔下的乡土社会,而出现了贺雪峰老师笔下的农民的分化。分化了的农民他们的价值取向不再单一,不再是仅仅关心农业生产,他们逐渐告别了土地,开始在工业园上班,或者在本市经商,有的干脆靠土地征用补偿款来过活。农民的职业分化,使得他们逐渐有了工商社会的一些价值理念,他们开始注重个体的自由,越来越关注自己的财产权,法律意识逐步累加,开始有了“准市民“的特点。他们不像“农一代”那样耻于离婚、耻于诉讼,婚姻双方的价值理念发生改变,一个个以家庭为单位的人开始解放出来,他们开始以独立的精神来参与民事活动,出现了日本著名法学家星野英一“近代司法中的人〝的特点,他们渴望和工商社会里的市民一样独立而个性。由此他们不再是单纯的维持婚姻关系的存续的长久,而是更加关注婚姻持续时间的质量,对于不幸的婚姻,他们不再忍气吞声。
(二)、双方不再反复的纠缠,离婚的破坏性降低,离婚的难度降低。
传统的乡土社会,婚姻当事人一般生活在封闭的区域里,在熟人社会,一点风吹草动皆成为众所周知的新闻,因此当事人碍于情面一般不轻易选择离婚。而流芳街的村民大多在城务工,乡村社会的聚拢性瓦解,拆迁后的居住的新的社区也导致这里的人们之间正在陌生化,离散化,出现了“原子化”的社区和农民。笔者在调研期间,发现离婚当事人一般很少在当地居住,当事人多是为离婚专程回乡,因此离婚的民间舆论制约机制失效,舆论效应在阻滞当地村民离婚上的逆向作用降低[4]。
另外很多当事人对于离婚问题的争议多在财产的划分上,他们借助法院审判的方式来解决财产的划分,当事人双方一般都遵守法院的判决。这种遵守一方面的原因是大部分当事人不再生活在当地,他们的生活部允许他们拖延,二是他们现在大多以工商为生,在工商经济的效率原则下,长期的诉讼所占用的机会成本很高,因此双方立足好去好散。双方不再私下里纠缠,双方的父母也不再频繁的阻挠,因此离婚的难度降低,破坏性降低,双方易于接受。
(三)、外来户希望借婚姻关系来分得土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
由于流芳街存在一个庞大的“食地集团”,很多外来户暂借结婚来分得土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因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农民的土地征用,是按照农民的耕地和需要被安置的人口数来分配补偿款的,很多外来户可以通过结婚的手段吧户口迁至到当地,然后便可以获得土地的补偿。由于这些人的动机很功利,因此他们的婚姻存续期间往往很短暂,离婚实乃当然的结果。
(四)、经济水平提高,当事人愿意且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
这里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和律师费。我们在接待当地的村民的咨询时,当事人,尤其是年轻的80后门,多希望有律师的辅助诉讼,他们明确表示愿意出合理且不是太多的的律师费,只要能帮助其顺利实现离婚,因此他们不再计较物质的成本,而是更加关注自己的精神利益。这与当地的村民获得很多的土地利益不无关系,流芳街得村民收入有的甚至高于武汉市的职工收入,很多家庭分得两处以上的商品房。
(五)、村委会的公共职能虚化,基层民间调节失效。
2001年后的农业税费改革后,我过的基层乡村基本废除了农业税[5],村集体不再代替国家向农民征税和收费,这样就大大削弱了村集体的权利,村集体的事权被收集到乡镇一级,财权也是靠地方部门的行政拨款,因此村集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被急剧的削弱。村集体不再向村民征收税费,直接管理农村事务,化解农民纠纷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因此而降低。尽管《农村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了村委会处理农村问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然而笔者在调研期间,发现很多的当事人一时绕过村委会直接来所里诉至于司法,二是村委会也不愿意主动介入村民的离婚问题中来。这种现象和2001年前的乡村社会有着显著的区别,那时很多的农村纠纷都是靠村委会的调节来处理的,村内问题多在村内解决。村委会的调节失效,很多的农民直接诉诸于司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村委会的公共品供给不足,本文重点指民间纠纷处理的能力不足,必然导致农民呼唤政府的现代化的公共品提供。而工商社会的上层建筑,在处理民间纠纷时是通过系统化、标准化、近似格式化的司法制度来处理纠纷的,而不是反复的调节来处理的,因此这就讲一个个分散的农民和现代化的成文法治对接到了一起,农民开始运用司法的手段来处理离婚问题。现代的司法制度是强调公民的意思自治的,他赋予现代的农民在离婚事项中比传统的礼制更大的自由和便利去处理离婚问题。
三、小结:
笔者在调研期间,也走访和调查了其他远郊乡村社会的离婚问题,发现现在农村社会的离婚问题也出现了和流芳街地区的农民离婚问题相似的特点,整体来说离婚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出现低龄化,且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暂,以法院审判的方式解决离婚的数量急速上升。这已经说明新乡土社会的中国农民们的法律观已经发生改变,人们不再耻于离婚,不再固守的坚持婚姻的持续的长久,更加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民间的舆论对于离婚的抑制作用逐渐降低,舆论的压力不再是新乡土社会里的村民离婚的障碍。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工商社会的自由、独立、平等的价值得以彰显,现代法治的理念和司法判例在民间的进一步普及,越来越多的村民会选择用现代成文法治的手段处理民间的纠纷,传统的、习惯法将进一步的没落。因此从趋势上看,城郊结合部的流芳街的离婚问题是我国远郊乡土社区的离婚问题一种趋势,作为社会发展的过程不可避免。
注释:
[1]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注重个案研究,它的立足点在于就某一区域的一个具体个案进行描述,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探讨深层次的问题,而非像立法那样试图解决问题的一般性和共性。
[2] “农一代”,和“农二代”有的学者主张的是按时间来划分,有的主张按城市化即按空间来划分,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看贺雪峰.《地权的逻辑》.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笔者在2011年春节期间在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刘岗村调查时发现,在刘岗村三千多人口的社区里,自2001年至2011年没有一起年龄大于四十岁的农民离婚,而80后的新婚家庭中仅就2009年和2010年两年里就有十起离婚案件。
[4]离婚的舆论效是指农民在选择离婚问题时,由于乡村社会的封闭性性特点和传统礼治的约束,村里人通常对于离婚问题处于反对的观点,或劝解或者诽谤他人的离婚,以至于使当事人碍于他人的说道不轻易选择离婚。
[5]2001年开始的农业税费改革,废除了压在农民身上的“三提五统”,农民不再向村委会缴纳任何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