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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崖口:一个特殊村庄存在的一般意义
  •  2011-09-15 11:42:42   作者:郭亮   来源:开放时代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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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亮:集体所有制的主体为什么是“模糊”的?

     

             ——中山崖口:一个特殊村庄存在的一般意义

      

     

    [内容提要]:在有限的资源下,依靠均分的土地资源,村社成员根本维持不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崖口村,为了实现对村庄弱者的社会保障功能,村社领导人以村社成员是否参加农业劳动作为分配集体收入的载体,从而为一种倾向劳动者的分配模式提供了可能。这种按劳分配制度的产权基础在于,崖口村的土地制度没有细化到个人,那部分让渡出部分利益的农户并没有产生一种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否则,村社土地资源的再次调配将不可能。因此,为了实现对弱者的救助,保持村社共同体的功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必须是抽象的、模糊的。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按劳分配;村社理性;

     

     

    一、 问题的提出:土地如何实现保障功能?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是一束权利,其是所有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的统一。与之相对照,由于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实行的是所有权和承包权相分离的集体产权构造,这导致土地的权利束并没有清晰地界定到个人,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行使土地权利、土地的收益如何在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等问题无法在这种产权结构中自动得到明确的说明。尽管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但从个人所享有产权结构的不完整角度来看,土地的集体产权确实是“模糊”的。①

    面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的事实,既有的研究作出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和政策改革建言,其中主导性的意见是变“模糊”为“清晰”,以使得土地产权重新回归到产权制度的常态。关于这一点,经济学中的模型和相关理论已经作出了充分的论证和说明,即界定模糊的产权必定损害经济效率。②正如一些学者发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由于还保留着若干集体所有制的因素,产权安排不具有排他性。在实践中,频繁的土地调整影响了农户农家肥的使用、水利建设的长期投资等,只有地权的稳定才能够促进土地的长期投资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在坚持个体权利至上理念的学者看来,模糊的土地所有权还为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侵害农民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其难以实现对农户土地权益的有效保障。③

    模糊的、不完整的产权结构与生产效率低下的关联性已经得到理论和经验的证明,但是这种产权结构是否具有非生产性的其他意义?换言之,如果说产权的模糊和不完整完成了其他若干重要的社会功能,那么这种对经济效率的适当损害则是允许的。在这方面,最为重要的是关于土地的社会保障说。这些学者认为在国家还无法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手段的条件下,土地的均分扮演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所谓“土地型社会保障” 和土地具有“双重功能论”之说。 ⑤此外,一些学者还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耕种土地大大降低了农民日常生活中的货币化支出,即,“土地之于农民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光依靠土地,农民不能维持生活所需的货币性开支,但完全放弃对土地的直接经营,就会大大增加农民的货币性支出,这远不是农民看似丰裕的打工收入所能补偿的”。

    然而,土地的这种社会保障功能与其本身的产权形态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扩大农户的地权甚至实现土地的私有化为什么将导致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丧失?一直以来,支撑这种论说的依据来自于中国革命合法性以及长期意识形态的宣称——土地的私有化将导致土地的大量兼并,产生失地农民,进而引发社会的动荡与革命。但是,这种论说与真实的历史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大量的相关历史学研究虽然都承认中国历史上土地占有不均的事实,但对于这种不均究竟达到了哪种程度,以及对这种不均所造成的社会后果等问题却提供了与主流意识形态相左的观点和史料。⑦至少,这些研究已经表明,将中国历代王朝末期出现农民起义和动荡的原因归结为土地私有制观点似乎过于简单,其无视了历史本身的复杂性。而且,从生活的经验来看,虽然不排除有少数“短视”、依靠土地出售来救急农户的存在,但在深知土地宝贵的前提下,大部分农民是不可能随随便便地丢掉自己土地的,除非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面对这种新的理论挑战,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一方需要摆脱以往似是而非的“土地私有=土地兼并”的泛意识形态化论证,重新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进行理论辩护。进一步而言,在因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学者那里,如要继续坚持自己的观点,其需要论证出,在中国农村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条件下,一个低个人化(产权模糊)的农地制度安排相比于一个高度个人化的农地制度安排更有利于农户的社会保障,否则其观点本身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将以个案的形式参与这种讨论,并以故事的铺陈来展示主题。在调研地点上,我们曾在2010年末对广东中山市崖口村进行了一次田野调查,它的一整套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以及类似人民公社体制的工分制度极具特色。虽然不及华西村、南街村耀眼,崖口村也早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相关学者的注意,⑧本文将借鉴相关研究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与若干观点进行商榷。相比于大规模的问卷调查,个案的研究不足以获得对宏观制度整体特征的认识,而只能追求一种“片面的深刻”。⑨本文将在对事实与经验进行“深描”和呈现的基础之上,展现村社内部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机制、要素以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二、扶贫济困:一个市场经济中的村社共同体

     

    崖口村位于广东中山市南朗镇,与孙中山先生的故居——翠亨村相邻,地处伶仃洋畔,大海之滨。根据崖口村的资料显示,全村由八个自然村组成,共有3300人。全村总面积为4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3000亩,海滩面积为4万亩。来到崖口时正值冬日,水稻已经收割,村庄所有的耕地全部被翻耕,正在享受冬日阳光的照射与滋润,这被当地人称之为“犁冬晒白”。据说这种传统的农业耕作方法能够有效地保养土地,能提高来年粮食的产量。望着这一望无际的田野,我们总是畅想稻谷收获时的一片金黄、稻穗摇曳的景象——相信这是已经高度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珠三角地区难得一见的乡村景观。

    当然,和珠三角地区的其他农村相比,崖口村的特殊之处不仅在于其农用土地的规模,更在于其仍然坚持着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分田单干时,因临近港澳,国门一开,崖口村出现了大量劳动力偷渡的高潮。大批身强力壮者离开了村庄,留守的大都是老弱病残者,这意味着一旦将土地以及相应的国家税费任务分配到户,后者将无力承担。在这种背景下,崖口村的干部们顶住来自上级的各种压力,没有将土地分田到户,坚持由生产队集体耕作。一直以来,我们习惯了安徽小岗村所塑造出的“分田单干”神话,并常常以此作为当时处在生存压力下农民的普遍性诉求,崖口村的个案却证明了历史发生的复杂性,一种看似普遍的社会历史知识同样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不过,对我而言,崖口这套高度低个人化的农地制度安排将更有力地展示本文的主题。

     

    (一)“不平等”的村庄分配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崖口村的土地事实上包括两部分:一是3000亩的基本农田;二是围垦出4万亩海滩(养殖场)。在崖口,基本农田全部由本村的劳动者直接经营和耕种,围垦出的海滩则采取出租的方式经营。相比于基本农田,由于地处海滨,村庄周围有大量的沿海滩涂,这构成了崖口村巨大的资源和财富。从上世纪80年代起,崖口村委会采取与外来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近海围垦,经过20多年的开垦,终于积累下如此面积的围垦土地。由于海洋养殖行业的利润较高,大批养殖者纷纷承租崖口村的海滩进行养殖。可以看出,崖口村绝不是一些媒体所宣扬的“中国最后一个人民公社”,它从不排除市场经济的活动,相反,市场经济的收入构成了崖口村重要的经济基础。

    由于一直坚持农业立村的基本理念,崖口村不愿意牺牲土地为代价,引入太多的外来工业。目前全村只有两家小型工厂,依靠出租村集体的厂房进行生产。相应地,村庄的集体收入主要来自以上三个方面:一是农业收入;二是围垦海滩的出租收入;三是厂房的租金。以2010年为例,全年稻谷产量310万斤,按照该年的市场价格每斤1.25元计算,计387万元,外加国家的粮食补贴150万元,粮食生产的毛收入共计537万。扣除化肥、种子、农药、机耕费等各项费用140万之后,可用于农户分配的收入是397万。与此同时,2010年村海滩发包的总收入为1200万左右,厂房租金在150万左右。这意味着,该年度崖口村的总收入在1747万左右,其中村委会可支配收入约为1247万。虽然从村民个体家庭的角度看,崖口村的村民并不比其他村庄富裕多少,但村集体的富裕程度却是周围其他村庄望尘莫及的。

    崖口村的收入中主要用于以下四项开支:一是村干部和村庄管理人员的工资,约40万元;二是村庄的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福利,约400万元;三是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包括道路维修、水利设施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约200万元;四是农业劳动者的工资和报酬,约600万元。在这所有的开支中,前三项开支是在维持村庄的公共秩序,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开支,因为所有的村社成员都能从一个良好的村庄环境和秩序中受益。与之相比,第四项开支只针对本村的农业劳动者,而这项开支正是崖口村收入分配制度中最与众不同的地方。

    在崖口村,目前共有劳动力1600名左右,留守在村庄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数大约在600人。就农业劳动者而言,由于参加了村庄的农业生产,他们理应获得自身的劳动力价值,但是崖口村的分配模式有意地增加劳动者分配的权重。在2010年,农业生产的纯收入(包括国家补贴)为397万元,但村庄对农业劳动者分配的总收入却达到了600多万,这表明劳动者所能得到的收入和分配并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而是要远远地大于后者,中间的巨大差额则来自于村社海滩发包收入的“转移支付”。

    围绕着崖口村的所有争论事实上都是围绕着这种补贴的合理性来展开。按照一般的做法,在集体所有制下,每一个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村集体的收入如果要进行分配的话,就理应在全体村社成员中均分,但崖口村将本来人人有份的相当一部分集体收入补贴到农业生产中去,让只有参加农业生产的村民才能得到分配。

    崖口村为什么要补贴农业?这种补贴农业的做法又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二)村社分配的价值:保护弱者

     

    为什么要补贴农业,这首先是和村社领导人的理念有关。目前的村支部书记陆汉满已经73岁,他已经连续担任了该村32年的村支部书记。陆汉满在全村享有崇高的威望,人称“满叔”。或许与自己从小的穷苦生活有关,满叔对劳动者有着天然的同情,他所坚持的基本理念是“只雪中送炭,不锦上添花”。

    从人群特征上看,崖口村留守在村庄中从事农业生产和村庄管理的人群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类是40岁以上的中年人,他们一般缺少外出技能、文化层次偏低,农业往往是他们所唯一能从事的行业;另一类则是外出打工失败,而不得不回村务农的村民,其中不乏在外面没有找到工作的年轻人。这些人之所以愿意回来,或者能够回来,正得益于村庄农业所能够提供的工作机会以及一份能够维持生存的收入。没有这600万元的农业补贴,单纯地依靠农业本身的收入,在农业低效率、低附加值的结构性困境下,劳动者根本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农业生产就不具有吸引力。

    为了拉平农业与其他行业在当前所存在的收入差距,村社必须提供足够的资金补贴,而在资金有限不能让所有的村社成员都能获益的前提下,村社就只能将资金重点投向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群。11设想一下,如果崖口村每年将600万的集体收入均分给社员,每个人也只能得到3000多元的收入。这对于在外有着稳定收入的村民只是一件“锦上添花”的好事,但对于农业劳动者却无法实现“雪中送炭”功能,因为在珠三角地区的消费水平下,该收入不足以应对一个正常家庭的全年开支。而如今,通过将资金集中补贴到农业,崖口村的农业劳动者获得了一份稳定和体面的收入和工作。

    谭晓叶是村庄的一名社员,她讲述了自己的故事:

     

    丈夫原来请人开大巴,当时生活还是不错的。后来,丈夫去澳门赌博,输掉了几十万。车也输掉了,还欠了债。我原来在针织衫上班,一个月能赚两三千块,但辛苦,一个月起码78天加班到通宵。到珠海、中山也打过工。后来眼睛不好,(不要我了),只好回生产队劳动了。在外面很赶,在生产队很轻松。

    现在丈夫也在生产队劳动,但还是赌博,生产队的活不经常去,一年只能拿5000多。一天打三场麻将。今年分的钱,两天就输光了。现在想来,如果分了田,像其他村一样,什么也没有了。我现在每年能有14千多元的收入,钱自己管着,生活是够了。12

     

    当丈夫好赌,输掉了全部的积蓄后,自己又由于身体的原因失去了在外打工的工作,这个妇女的讲述展现了一个家庭所曾经面临的经济危机。正是崖口村的看似“低效率”的农业生产体制为他们提供了一份保障,这种保障绝不类似于民政部门的救济,而是一份有着稳定收入、有着尊严的工作。这或许是真正有价值的保障!

    在谈到崖口村的分配方案时,陆汉满这样说道:

     

    我们种粮是为了安排弱势群体就业,使他们能从劳动中赚取有尊严的报酬,改善家庭生活,按照中国农村的传统观念,安居乐业,建成平等、富裕、和谐的村庄。我们是想从劳动中汲取财富,为子孙后代生活、生存、生产奠下基础。

    作为共产党员,不能从农民身上赚钱。我们的体制是不考虑经济成本的,维持农业就业是保护弱者的手段,不是为了经济目的,是政治目的(的考虑)。13

     

    由此可见,在价值取向上,相比于制度的生产功能和效率理念,崖口村更注重社会的平等。虽然它从不反对社员在市场经济中追求财富,但却更致力于保护劳动者和弱者。因此,从社员的生活水平上看,崖口村不是一个富裕的村庄,但它却是一个真正没有穷人的村庄。对于弱者来说,村庄是他们生活的最大依靠,崖口村的农业劳动者是这种体制的实际受益者。

     

    (三)村社分配的基本依据:劳动

     

    出于同情弱者和劳动者的理念,崖口村完全可以将出租海滩的收入直接发给它所认为的劳动者和弱者,为何还要绕这么大一个圈子,以补贴的方式来维持一个低效率的农业生产?

     

    1、工分制

     

    在强大的村庄集体经济支撑下,崖口村的农业生产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实现了机械化,农业生产早已经告别了繁重的体力劳动。目前,村集体拥有各种大型农业机械60多台,其中收割机20台,插秧机10多台,大型拖拉机20多台,此外,还有一个人数在35人左右的农机队,专门在农忙时帮助各个生产队进行收割、运输。由于高度机械化的农业生产条件,崖口村农业需要的劳动力数量要远远地低于实际参加农业生产的人数。按照村里的规定,村民每天劳动时间只在4个小时左右,但他们花费1~2个小时就足以完成全天的农业生产,大量的剩余时间由他们自己支配。有时,社员还会将麻将桌搬到田埂上,在劳动之余娱乐一下,足见劳动者那种轻松、随意、悠闲的心态。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崖口村的农业体制无疑是低效率的,具有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种种弊端。但是,由于有来自海滩发包的租金收入,与人民公社下的农业体制不同,崖口村的农业并不主要是在完成生产功能,尽管其客观上仍然在生产粮食。

    在崖口村,农业生产有两个关键性的环节,第一个是记工分。在农业的生产和管理体制上,崖口村至今仍然有13个生产队,一般一个自然村分成1~2个生产队,而在各个生产队中,队长、副队长、记分员等职位一应俱全。每年年末时,村社成员自愿报名参加下一年的农业劳动,在新的一年中,他们则根据自己每天的出工情况和工种,在生产队内得到相应的工分。比如,在收割时由于劳动强度较大每人每天可以得到100~150个工分,而在平时做些诸如打药、施肥之类的农活,每人每天一般能得到20个工分。

    第二个环节是计算工分的分值。在一个生产队内,每一个工分的分值是与该队每年生产的粮食总量相关。在崖口村,生产队生产出的粮食不是直接面向市场的,而是出售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以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在2010年,国家的粮食市场价格为每斤1.25元左右,但村委会的收购价格却达到1.77元。村委会在收购粮食之后,一部分留作村庄的基本口粮,其余部分再以市场的价格卖出。通过高价购买,低价售出的方式,每年崖口村委会将集体经济中的数百万元收入补贴到了农业中,这就极大地增加了每一个工分的分值。每年底,村会计用每一个生产队的现金总收入除以该队的工分总数就可以得出每一个工分的分值。对于社员而言,他每年“挣”的工分总数是获得村庄资金分配的唯一依据。

    以下是各个生产队在2010年生产的粮食产量和工分总数:

     

    1

    生产队

    土地面积(亩)

    粮食产量(斤)(两季)

    工分数

    现金分配(元)

    分值(元)

    1

    224.65

    241443

    253502

    437322.08

    1.73

    2

    224.70

    237141

    250108

    452265.75

    1.81

    3

    172.40

    226774

    283166

    425615.86

    1.50

    4

    212.80

    195726

    346569

    345853.51

    1.00

    5

    212.80

    203432

    298750

    358198.00

    1.20

    6

    291.50

    285465

    326223

    516821.55

    1.58

    7

    291.50

    301603

    333567

    574384.10

    1.72

    8

    78.60

    84878

    94764

    158855.12

    1.68

    9

    364.00

    322527

    470684

    635014.86

    1.35

    10

    339.40

    362001

    571578

    666991.49

    1.17

    11

    206.30

    243878

    331021

    457484.31

    1.38

    12

    206.30

    243303

    310616

    451732.98

    1.45

    13

    174.60

    152623

    179780

    266149.35

    1.48

    合计

    3000

    3100794

    4050328

    5746688.96

    1.42

    注:各个生产队除了完成自身的农业生产外,有时还会参加村委会布置的公益劳动。年终时,公益劳动也折算成工分加到每个生产队的工分中去,生产队的现金收益便包含劳动报酬和粮食出售价格两部分。

     

    在崖口村,通过这种方式,村委会可以“名正言顺”地将村集体的收入向本村的劳动者倾斜。而在农业补贴存在的前提下,一种按劳分配的体制得以建立,劳动者依据自己的工分得到相应的劳动收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2、自由选择

     

    设想一种可能,如果将农业补贴直接发给留守在村庄中的所谓村民,那么是否可行,是否能达到长期救助弱者的目标?可以想象得出,一旦采取这种方法,那些在村庄外部就业的村民必定会表示不满,同样是本村的合法社员,为什么不分给我而只分给他?如今,村委会通过劳动的中介为自己寻找到了一个重要的合法性依据,谁让你没参加劳动呢?在崖口村,劳动者的边界并不固定,只要是村庄成员,且符合年龄的规定,并在每年年初时报名,随时可以进入生产队劳动。

     

    问:你们的这套体制被一些媒体称为最后一个人民公社,你怎么看?

    答:我们和人民公社体制是不同的,它是强制性的,我们是自由选择的。虽然现在在外打工分不到村里的口粮,但你随时可以回来,村里的农业劳动对任何人都是开放的。14

     

    外出的村民虽然没有享有到村集体的农业补贴,但却无法将这种不满合乎情理地表达出来。因为,在这种体制下,每一个人要想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就必须参加劳动。在很大程度上,谁能否获得村庄的补贴分配并不是村委会所决定,而是村社成员本身的自由选择。从实践来看,在外面有着稳定工作的村民很少回到村庄务农,真正回到村庄的都是些在外工作不稳定、市场竞争力不强的村民,这就保障了村社的补贴始终分配给需要帮助的“弱者”。在这个意义上,崖口村分配制度的巧妙之处正在于,集体的收入不是直接发给农业生产者,而是依附在他们的劳动之上。以劳动作为分配的中介,向劳动者倾斜的分配制度的合法性得以建立了起来。

    如果说保护弱者是崖口村的制度价值和基本理念,那么按劳分配则是与之相匹配的分配手段。一项力图长期救助弱者的制度存在光凭领导者的热情和同情心是不够的,更需要一种政治智慧。至今,崖口村的这套体制已经坚守了30年,与传统的“手扶相望”的村社类似,崖口村通过这一整套农业生产和分配制度真正实现了村庄土地的“扶贫济困”功能。

    但是,以劳动作为分配的依据却是需要条件的,它需要相应的产权基础相配套。村庄的土地不属于任何一个人,而是属于一个抽象的“我们”,只有这样,村社才能以较小的制度运转成本实现对集体土地资源收益的统一调配。一旦个人对土地的合法性支配权利建立起来,村社面对的一个尴尬问题是,你(村社)凭什么来处置我的土地收益?随着社会宏观形势的变化,农地制度中的个体权利话语日益强大,这样一个问题日益困扰着崖口村的村社领导人。

     

    三、均分:一次分配规则的被改变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产权“总是要在确定的个人和确定的资产之间建立起一种关系”,基于这种关系,“个人和组织有权享有他们拥有的资产,有权以他们自主确定的方式运用这样的资产,有权占有源于资产运用的收益,有权按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置他们的资产” 15。在一个推崇并保护私有产权的社会中,当私人产权的合法性建立之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承认产权收益的排他性,即使产权主体不参加劳动,他同样可以凭借对物的产权占有身份获得收益。

    但是,当以对资产的产权身份参与社会收益的分配时,这会带来相应的社会后果,即资产收益分配的固定化。在不征得产权主体同意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将属于某个人的收益用于社会的再次调配,任何可能的“劫富济贫”都被视为对产权完整性的严重侵害。因此,在以平等为诉求的理想社会主义形态中,它天然地反对私有产权,通过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来为国家最大限度地调控社会资源提供运作的制度空间。离开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一经济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按劳分配方式是无法完成的。

    作为一种理想,崖口延续了社会主义的主流价值,推崇劳动的意义,但是当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经济基础发生变更时,崖口村的坚守却显得孤独和另类。尤其是当外部社会重新承认产权收益的合法性时,它越来越无法独善其身。一种基于个体权利的观念和行动正在从实践上改变它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表现形态,由此导致了村社济困功能的逐步瓦解。

     

    (一)   地租经济:个体权利意识的“启蒙”

     

    土地的价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劳动者亲自在土地之上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农业作物的收益;二是自己不参加劳动,而通过将土地出租,或者改变土地的用途,来获得土地的“级差地租”。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浪潮下,珠三角一带的土地资源稀缺导致土地出租的租金和征收价格不断上涨。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一亩用于种植甘蔗、香蕉等高效农业的土地租金在每年800~1000元左右。与之相比,由于坚持种植基本的粮食作物,崖口村每亩水稻两季产出的纯收益大抵与之相当,甚至有时会低于这个租金。一些不明白崖口模式内在机制而单纯从经济效率角度思考问题的村民当然地认为,既然不劳动也可以获得赚钱,那么为什么不能将土地出租?

    其实,相当部分村社成员更希望自己村庄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按照广东省的相关规定,一亩土地被征收之后,农户所能得到的土地补偿在5万元左右,而崖口村有如此广阔面积的土地和海滩,即使征用一部分,每一个村民都将分到一笔巨大的收入。在一天深夜,一群坚决主张卖地的社员找到我们倾诉,其中大部分为30~40岁之间,一个人讲到:

     

    我想不通,我们村有那么多的山、土地,为什么这么穷呢。有次我和外村的一个朋友聊天,问他有没有地,(他说)没有地,(也)挺好的,可以做生意,也可以存入银行,没有地过得更好了。

    我不去开工还没钱,(买地)一样有钱,我为什么还要去做,不干比干的还要多,我想不通。

    这一代过好了,谁还想以后。那时会有办法,现在没钱读不起书,(到时)给你再多也没有用。16

     

    当地租经济出现并足够强大之后,即使不通过自己的劳动,村民可以获得同样甚至更多的收益。这意味着,从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将土地出租或者征收都是一种更为理性的选择。于是,很多人的观念改变了,继续从事农业劳动被视为愚昧、落后、保守的表现,村社内劳动的意义遭到了经济理性的消解。

    在地租经济尤其是土地征收面前,人性中的享乐主义和不劳而获成为了可能,作为个体的村社成员不会将考虑问题的重点放在子孙后代的福利和生活上,而更看重自己当下生活境遇的改善。作为村社领导人,他们却希望能够保护住土地,能够为子孙后代躲避外部市场的风险提供一个安全的港湾。对于这些依靠出卖土地维持的想法,一份资料显示了村社领导人愤懑的态度:

     

    中国历代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提出了一些有理、有节、有利的治国治家理念,他们认为创业、固本、强基,给子孙后代留有余地。对于一些不肖的子孙,无能守业,出卖祖业、田地的,认为是家门不幸,出了败家子弟,为社会、人们唾弃。

    部分党员在讨论解放思想却大肆宣扬出卖土地,想吃掉创业人的硕果,也想吃掉后人的资源,真是不知羞耻为何事。17

     

    当满叔还将卖地者比作传统宗族社会中的“不孝子孙”时,“不孝子孙”却在新的社会政治、法律环境下获得了存在的“合理性”价值。在宗族社会中,无论是作为“大传统“的儒家伦理,还是作为“小传统”的地方习惯,其都是以家族和村社共同体的建设为本位,一切违背整体和长远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家族、家法的严厉惩罚。而如今,申张个体性的权利成为了一项法律保护的事实,任何地方性的规范都无法在以国家强力为后盾的国家法面前保持正当性,基于个体权利所表现出的民意具有高度的合法性。

    不仅是那些一直未参与村庄农业补贴的村民,就连享受村庄福利的村民也越来越多地愿意将土地收益一次性变现,这套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制度无法得到劳动者本人的支持,这正是崖口村的体制在当前所面临的悖论。

     

    (二)   股份制与“股东大会”:个体权利的合法化

     

    不久,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开始向崖口村袭来。尽管这种改革是在坚持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的表述下进行,但是从实践效果来看,却改变了崖口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表现形态。18

    2002年,崖口村主动率先进行了股份制的改造。19通过计算,崖口村得出了一个能够维持现有社会管理成本(包括村民的就业补贴、社会福利承担、生产管理、资产资源管理、社会博弈成本所需要的费用)的土地资源数量,大约为13000亩,除此之外的围垦海滩,包括“燕石围”、“将军围”、“将军南围”、“虎池围”、“将军下围”在内的约17000亩土地直接划拨到本村的农户,每人分配了约5.5亩的土地。这些土地虽然仍然由村集体发包,但村民对土地已经享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承包权。为了对这些土地统一经营、收取租金,崖口村成立了村民自我管理的组织——土地基金会。每年,由该组织收取租金,管理资金,并负责在村民中分红,以及为村民定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据说,在配股之后,很多崖口村民这样说道,“现在配股了,我也是老板了”。这表明村社成员自我身份认同的转换,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有权利来决定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在这部分直接量化到个人的土地资源中,土地产权性质的实质变化为个体表达权利奠定了合法性基础。一旦遇到合适的机会,这种观念将转换为行动。

    在配股的围垦海滩之中,有一处温泉,在历史上为陆氏家族养蚝之用。泉涌达数平方米,热气环绕,如果开发利用的话将成为一处绝好的温泉旅游度假区。对于这块宝地,许多外来的房地产开放商觊觎已久,早就想将之占为己有。2008年,中山市政府做出了开发东部沿海地区的战略部署,这块地方正处在该市开发范围之内。根据计算,包括崖口村温泉在内9536亩的海滩土地将作为度假区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基于保护村庄土地的传统思路,崖口村领导人不愿意将土地一次性被征收——因为这意味着崖口村将永远地失去该海滩资源,经过与市国土局下属的土地储备中心多次的谈判,决定以“出租”的方式使用该海滩。通过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得不到一次性的巨额补偿,但农户以后每年都能得到相当于土地产出的收益,而且至少能持续70年。20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通货膨胀,崖口村坚持以每年“一号大米”价格为补偿的参考依据,村社领导人的思路仍然是尽可能地为村民和子孙后代提供一份永久性的社会保障。

    但是,这时的村社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继续“为民做主”。每一个村民也在心里算了一笔账,如果将这近万亩的海滩一次性出让所有权,平摊下来,每人可以得到约14万的补偿,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收入就相当可观,几乎是一夜暴富。因此,相比于出租,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因资金巨大而更具有诱惑力,尽管这将以村庄永久性地丧失土地所有权为代价。于是,当村民得知村委会制定方案是租地而不是“卖地”时,不满和抗议开始在村庄中蔓延。

    2008723,一张传单张贴在崖口村杨西自然村的公示墙上,其赫然质疑这次租地的方式,上面提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还是政府部门?假若是政府部门有没有政府委托文件?不明确是收购、征用、储备还是直接开发?补偿款为什么不能一次性付清股民?履行期为什么加周期两个字?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倒闭或者破产后我们的租金找谁去要?21

     

    其实,大部分的村民并不是真的想把这些问题搞清楚,而是以此为借口反对“租地”的用地模式。在723日晚,超过1000名的村民突然同时涌向村委会,其中有六七十名冲进办公室,将村干部团团包围,要求对此次租地行为作出解释,并对村干部进行各种语言攻击。此后,连续数天,天天晚上都有村民聚集在村委会的周围。当时的情景描述如下:

     

    一些群众涌入办公室,带头的是几个劳释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他们再次团团围着村干部及肖副镇长要求解释这解释那。其时,村委会有部分干部以及村法律顾问正在档案室整理资料,几个个劳释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部分群众在外叫嚷,质问村干部以及法律顾问是否收了贿赂?甚至威胁要放一把火,把档案室里面的人赶出来,场面一度混乱。直到中午十二点多,群众才开始散去。22

     

    时值奥运会开幕,全国上下各级政府正以社会稳定为当前工作的大局,恰在这节骨眼上出现了如此大规模的突发事件,这不得不引起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极端事件,镇政府协调派出所派出了几十名民警现场维持秩序。面对现场一触即发的紧张局势,镇政府尽量地与村民进行协商,并最终答应以“股民大会“投票的方式来重新决定该块海滩的利用方式。

    当然,也并不是全部的村民都同意“卖掉”土地,其中一些头脑清醒的村民更是意识到保护现有的土地和海滩是崖口村独特模式的基础。然而,由于他们在数量上不占优势,且主张卖地的都是最为活跃的分子,后者的声音主导了整个村庄的舆论,面对被煽动的情绪,任何与之相悖的诉求都有可能触犯“众怒”而不敢表现出来。一个大学生由于不满征地的价格,不主张卖地,被一群社会青年得知后大声辱骂,叫嚷着“谁不愿意卖地,就他妈的给我滚出来”。更为关键的是,面对一家人即将分到几十万元的巨大利益,不主张卖地的想法都显得不再坚定。试问在一个货币化压力如此之大的时代,又有多少人能够基于未来的考量而真正拒绝金钱的诱惑呢。在729,崖村进行了关于土地开发方式的股民公决,其结果如下:

     

     

    2

    股份数

    股民人数

    到场表决人数

    收回表决票

    同意

    反对

    其他意见

    弃权

    无效

    3376

    3376

    3334

    3330

    3272

    28

    2

    6

    22

     

    作为村庄中的一位成员,满叔是28名反对者中的之一,他坚决拒绝在卖地的协议上签字。当卖地之后每人可以分到14万元钱时,他又拒绝领取,以自己的行动来表示不满。

    从股份制所奠定的合法性基础,到一人一票式的民主表决,崖口村实行了一次个人权利的极度申张。

     

    (三)均分而非济困:个体权利申张的后果

     

    在更多的时候,满叔像一个宗族社会中的族长在守卫着村庄的资源,并千方百计地为村庄子孙后代的长远福祉考虑。如果将满叔所考虑的长远发展和村社的保障功能看作是一种村社理性的话,那么村社理性却常常与个体的经济理性相矛盾。村社理性是长远发展的,是节俭主张的,是整体本位的,而个人理性是短视的、消费主张的、权利本位的。在土地征收之后,村社内出现了若干新的变化,这正是个体理性的表现。

     

    1、村庄出现建房的高潮,据村委会副主人估算,大致新建包括在建房有200栋。平均每栋花费约在40~60万之间。

    2、村庄内出现买车的高潮。

    3、生活消费水平提高,各种高消费的酒店在村庄中开张。

    4、打麻将的增多,一个村庄的麻将馆由原来的十几家增加到30多家。

    5、外出旅游增多,其中跨省游和出境游成为主流。

     

    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无可厚非,但一旦进入消费主义的生活逻辑和理念之中,村民的生活就需要足够的、稳定的收入支撑,而崖口村所采取的细水长流式的分配方式根本不可能维系这种生活方式。在一部分人手头的钱消费大半之后,他们再次瞄准了剩余的1万多亩海滩,“第一次卖地是脱贫,第二次卖地是致富”的说法开始流行。随着土地的陆续被征收,农业劳动的空间越来越小,崖口村的济困制度正在一点一点地被侵蚀。

    而且,这种侵蚀的表现不仅是作为劳动载体的土地的丧失,还在于“不平等”分配方式的被改变。在有限的村庄资源下,为了实现济困的目标,村社必须改变原来人人有份的资源分配方式,通过对一部分村民的“权利剥夺”来增加另一部分村民的收益。但是,这种分配模式的前提在于被“剥夺”权利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所在,一旦他们的个体权利意识建立,并且付诸所谓民主的行动,那么村社必须按照人人有份的原则重新分配资源。在权利话语面前,每一个村社成员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谁能否认任何一位村民的权利呢?在这一点上,满叔早已经意识到卖地所可能导致的后果:

     

    假设卖地一次性分配,怎样分法?统一管理,不分给个人的话,各人都来争吵、吵闹,无日安宁,而且放在任何地方都不安全,也会贬值。分吧,怎么分?死去了人是否有份?今后出生的如何领取?迁居海外的还分给其否?是不容易分的。23

     

    面对巨大的利益,期待村社再能像以前那样将收益向劳动者和弱者倾斜已经是不可能,因为作为中介的劳动已经消失,每一个村民都基于自身的合法权利要求获得利益分配。依靠那部分未量化到个人的土地资源,崖口村的模式至今仍然在艰难地维持,仍然在继续着这场发生场域虽小但却意义重大的社会实验。然而,在外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这种特殊模式的维持变得日益地困难。崖口村将何去何从,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我们知道的却是,一旦崖口的模式彻底解体,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者和研究者将失去一个得以与宏观制度相对照,进而对其社会后果进行反思的对象。

     

    四、村庄共同体是如何可能的?

     

    在一定意义上,“济困”是村社共同体的重要表现,离开了村社的济困功能,村社就仅仅只是一个地缘和血缘的聚居单位。那么基于崖口村的这种变迁,我们需要追问的是,村社共同体维持的条件是什么?

    在对崖口村进行过长期调研的曹正汉看来,崖口村采用“济困”而非均分模式的重要原因在于存在一个合格的村社代理人。与他的感受类似,我们同样在村庄中发现了一个极为罕见、高度清廉、且有着超凡智慧的村社领导人。在崖口村,无论是满叔的支持者,还是反对派,他们对于满叔本人道德自律和个人能力的判断却是高度一致的。正是满叔凭借着他的社会关系,带领村民围垦海滩,守业创业,才为今天的崖口创造了如此巨大的财富。而30年多来,满叔从来没有吃过“公家的”一顿饭,即使重要领导来参观访问。在所有的村干部中,满叔只拿基本的工资,他主动放弃每一个村干部所能享受的每月200元津贴。然而,在我看来,村社共同体的维系除了个人的努力这一“偶然性”因素之外,更重要的是来自村社内部一种稳定的结构性机制的支撑。或者说,满叔个人的超凡魅力只是体现在其对这套机制的维护上,一旦机制丧失,即使个人魅力犹存,也无力回天。不然,何以在满叔仍然任职时,就已经在看着自己一手创办的家业被一点一点地蚕食。面对巨大的分裂性力量,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仅仅依靠个人的道德和情感是无法与之抗衡的。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合格的村社代理人只是土地保障功能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事实上,崖口村这套救助弱者的机制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基础:一是按劳分配;二是土地的集体产权制度。在崖口村,尽管饱含着救助弱者的理念,但村社领导人从来没有将资源直接分配给农业劳动者——这种做法无异于蛮干,而不可能长久地维系。为了村社的长远存在,崖口村社领导人必须建立起村社内部分配的合法性,能够让所有的村社成员,尤其是那些让渡出利益的成员心甘情愿地接受。在这一制度生成时,这一问题事实上被回避了,作为对人民公社体制的直接继承,崖口村的坚守在当时的条件下对于外出者和留守者都是一种“帕累托”的最优。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崖口村济困制度维持的成本越来越高,而降低成本的应对措施就是不断地推崇劳动的价值。以下是崖口村领导人的劳动观:

     

    一个社会如果只坐享其成的话是没有意义的,无事可做,这个地方就不太平。分配只有和劳动结合起来,才能体会到乐趣、尊严,这个地方才有生命力。这样的社会才是和谐社会。

    其他村庄的工业不是你自己的工业,工厂不属于你(指珠三角地区大量的“三来一补“企业),农民建些房屋出租给工人,完全依赖这种方式生活,这是一种牵牛花(依附性)的生存状态。24

     

    在周围的村庄中,由于有土地和房屋出租的收入,大量的村社成员无事可做,成为不创造社会财富的 “寄生阶层“,由此村庄内黄、赌、毒泛滥。在崖口村社领导人看来,这种糜烂生活存在的根源正在于完全以个人的产权身份参与收益分配,这就使得劳动与分配相分离,“不劳而获”成为了可能。为了避免陷入这种生活,崖口村始终坚持劳动至上的观念,以此来压制个人权利的申张和表达。在这个意义上,村社内部的劳动和产权构成了一对零和博弈关系:对劳动意义和作用的强调必然压制权利参与分配的作用,而对权利的申张则是否认劳动的价值。

    因此,与按劳分配相适应的产权形态只能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后者以一个抽象的“集体”建立了看似人人有份、但却没有将权利细化到个人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从实践来看,一套以通过一部分成员让渡出在村社内的利益,而实现对另一部分成员保障的制度往往是一套“强加性”的制度。离开了“强加”,希冀通过村社成员一人一票式的民主选择达成这一制度将面临巨大的博弈成本。一个救助弱者,并尽量减少不平等的制度天然地压制个人权利的表达,而崖口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正扮演了这种“压制”的角色。在有限的资源面前,只有“压制”和“剥夺”个人权利,村社才能够有足够的资源调配,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社保障功能。25

    按劳分配和集体所有制度构成了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二者共同构成崖口村扶贫济困的制度模式的基础。这种关系可以用如下逻辑结构图展示:

     

    (略) 

     

     

    一旦村社每一个成员掌握了足够的土地支配权利,他们越有不服从村社共同体整体调配的权利,土地的出租、征收都将由个人决定,在崖口村所在珠三角地区,相信很少有人真正地抵抗利益的诱惑,原本用于农耕的土地很快地将被高楼大厦所代替,正如其他村庄一样。城市化实现了,村庄却消失了,后者再也不能为弱者、劳动者乃至子孙后代提供一份保障。人人成为原子化的个人,一切的市场风险和社会后果都将由个人和国家来承担。这表明:村社理性的实现不仅不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个体理性的无限扩张反而会导致村社理性的瓦解。当前的崖口村无疑正在被裹挟到这一条道路上去。

    临别时,满叔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他说:当这个地方繁华了,它也就不属于崖口了。

     

    五、耕者有其田:渐去的社会理想

     

    无论在哪一个层面,崖口村都是一个极为特殊的个案。就它的土地制度而言,其已经和中国农村普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可同日而语,尽管后者还保留着集体所有制的宣称。然而,崖口村的经验中却内涵着一套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机制,它展示了土地保障功能的村社制度基础。因此,从逻辑代表性而非经验代表性的角度来看,对崖口村制度模式的理论提炼能够为我们分析更为宏观的农地制度变迁提供视角。

    在中国农村,由于“人均不到一亩、户均不到十亩”的基本人地关系,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土地的产出根本不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存。如果将土地资源在全体村社成员中进行均分,土地生存保障的功能无法实现,那些缺少外出技能而只能种田为生的农户将无法获得一份维持生活的收入。为了尽量地减少土地资源的稀缺问题,一直以来,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的是一种“减人减地、增人增地”的土地制度实践。针对那些死亡人口、外嫁人口以及非农化转移出去的人口,通过收回他们的土地,留守在本村的其他村社成员可以得到更多的土地资源。由于土地的权利没有细化到个人,每一个村社成员的权利不是永恒不变的,他们会因离开村庄而放弃土地权利,也会因再次回到村庄而重新获得权利。一个可以预见的情景是,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当越来越多的农户在城市中获得了稳定工作和收入时,土地面积的逐渐增多将不断增加村社内劳动者的福祉,实现土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功能——这将是一个和缓的、有序的城市化进程。

    只有外出农户放弃对村社土地占有的部分权利,土地的产出才能更多地集中在劳动者手中,村社的土地才能保持完整性。当村社劳动者既是土地收益和权利的享有者,又是土地的耕种者时,村社真正践行了“耕者有其田”的社会理想。在我看来,所谓“耕者有其田”所宣扬的不只是对土地集中和兼并的不满,它的一个重要社会功能在于实现村社成员生活场所和生产场所的统一,以及财富尽可能地保留在村社内部。从古今中外的经验来看,脱离村庄的大都是能力较强,并且适应外部社会竞争法则的强势阶层。由于生活的场所已经脱离了村庄,一旦非耕者拥有永恒的土地占有权利,他们将成为“不在村地主”,进而分享有限的农业产出。在农业产出本身就不足以维持生存保障的前提下,一部分农业收入流向外部,这将使得土地更加难以实现保障功能。从宏观上看,当土地因规模或收益有限而不足以维持一个正常家庭的生活时,农村社会为中国现代化所提供的“稳定器”和“蓄水池”作用也将无从谈起。

    正如在传统的村社中,除了私有土地之外,村庄往往保留着大量的族田、公田,以此来实现村庄的公共开支和对贫困子弟的救济。26在当下,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同样需要一个主体模糊的公有产权形态。在这种产权形态中,村社成员既属于产权主体中的一员,又可能被产权主体所排斥,这其中的辩证法正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涵。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诞生是国家与农民社会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具有临时性的特点,28但其在农村社会中扮演的功能并不受制度生成逻辑的影响。当社会主流逐渐以权利、效率、是否有利于城市化等新的标准作为评断依据时,土地集体所有制显示了它的弊端,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势也是“经济效率”论者所不具备的。毋宁说,两种产权制度是服务于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发展模式,从而构成两条并行不悖、不存在价值优劣的路径选择。离开了土地制度设计背后所蕴含的社会政治内涵,缺乏一种“同情式的理解”,而一味单纯地指责和批判,这将极大地不有利于体察改革所可能遭遇的复杂性。

    支撑土地私有化的一个理由在于相信农民不会轻易地放弃土地,他们能够为自己的长远生活考虑,在土地私有化的条件下,农民将比集体所有制下掌握更多土地处置权的“官员”更珍惜土地。28我同意这种判断,当然相信农民是理性的,但恰恰是这种理性将导致村社土地保障功能的无法实现,而非他们所言的不受影响。由此可见,这种主张不理解土地保障功能实现的机制,脱离了土地保障功能所必须依赖的村社载体。这也意味着,扩大地权的理念和实践看似符合“政治正确”,但却也会带来“意外性的后果”。从法律上看,尽管《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仍然将土地承包资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由于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大量非农化转移出去的村社成员就仍然能够合法地占有土地;从实践来看,随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被贯彻,土地的权利意识深入民心,村社对土地资源的调配被视为对部分村社成员权利的侵犯,村社理性的制度基础逐渐丧失。29

    这一切都是在保护和扩大农民权利的名义下发生,尽管这种制度建设可能具有生产效率上的重大意义。在这一正当性的名义下,村社的土地产出正在不断地流向外部,村社内部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新调整。不仅如此,由于当前地方政府的推动,大量的土地正在“被流转”给所谓的种田大户,有限的农业收入再次被分割。这种趋势继续下去,一方面原本依附在农业上的劳动者将无法依靠有限的土地和农业产出生存,另一方面外出打工而无法制度性融入城市并在某一天不得不回到农村的农民工将无法顺利地“返乡”,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丧失。因此,在社会转型和农民高度分化的当下,我们所需要的不是一个意识形态化的权利口号,更需要细致化的追问:所谓保护农民的权利究竟是在保护哪一部分农民的权利?否则,一个看似诱人且正确的口号遮蔽了更复杂的社会现实。

    历史已经并将再次证明,土地制度变革的方向和路径是与一个社会的发展理念和价值取向密切关联,前者只是社会政治变迁的一个注脚。

     

    注释:

    ①关于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有一种看法认为集体产权并非是模糊的。比如申静、王汉升认为,从动态的过程来看,土地的集体所有产权不断地在实践中被界定,集体产权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清晰的边界,并表现出了清晰的排他性特点。在这个意义上,集体产权并不存在产权主体不明晰的“缺陷”。具体参见,申静、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本文则是从个体对土地的控制权来定义“模糊产权”,即在集体所有制下,尽管村社作为一个产权单位表现出清晰的特点,但村社内部的个体成员却没有与土地建立确定性的关系,个体所享有的土地权利不是排他性的、永恒不变的。

    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3

    ③关于这种论说,可参见:[]普罗斯特曼(RProsterman),《解决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存问题的途径探讨》,载繆建平(编)《中外学者论农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版;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秋季号第31期;党国英:《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的转变》,载《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2期;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④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⑤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⑥胡聪慧、彭春城:《中国中部农户土地利用方式与其收益的关系——对湖北襄樊市典型农村的调查剖析》,载《社科纵横》2008年第2期。

    ⑦在关于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基本判断上,一直存在着不同于革命叙事的解释理路。在他们看来,由于中国社会遵循的不是一种“长子继承”的制度,而是一种分家析产、诸子平分的制度,这就导致所谓“富不过三代”的现象。家庭的代际关系与财产转移模式成为牵制地权集中的相反力量,以私有产权为主体的土地经营模式事实上并没有产生土地集中的趋势,地主与富农的土地的占有率应该在三分之一到50%之间而非传统观点所说的70%——80%。可参见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128页;秦晖:《问题与主义:秦晖文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等;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载《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⑧曹正汉、罗必良等学者对崖口村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可参见:曹正汉:《土地集体所有制:均平易、济困难——一个特殊村庄案例的一般意义》,载《社会学研究》20073期;曹正汉:《观念如何塑造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罗必良:《新制度经济学》,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⑨吴毅:《何以个案,为何叙述——对经典农村研究方法质疑的反思》,载《探索与争鸣》2007年第4

    ⑩由于崖口村在2008年进行了土地股份制的改造,约有1.7万亩的海滩划归为股民所有,该面积海滩的出租收入约为500万元不归村委会支配,而是由股民的自治组织——土地基金会自行管理。关于这一点,以下本文还将专门论述。

    11其实,在村社领导人那里,每年的农业分配方案要参考外部社会的一般收入水平,其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如果农业收入高过外出打工收入的话,大批的村社成员就会涌入农业生产,导致村集体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劳动的分配;而如果太低,农业劳动又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产生不了吸引力。

    1220101223访谈。

    13201113访谈。

    14201115访谈。

    15[]柯武刚、史漫飞(Wolfgang Kasper and Manfred EStreit) :《新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2页。

    16201116访谈。

    17《崖口村资料汇编》,第215页。

    18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由于村庄拥有巨大的集体资源和利益分配,一些已经在城市中有了稳定工作的村民往往不愿意放弃村庄的户籍和成员身份,从而影响了城市化的进程。为了使村民所享有的集体资源不受村民的迁移、进城等因素影响,进而适应并加快城市化的进程,也防止新移民进入村庄分享原有的集体收益,这些地方大力推动股份制的改革运动。在改造中,一般首先将村庄所有的固定资产估价,再按照村社现有人口一次性平均量化,之后,村社的集体资产分配不再受村社成员数量变化的影响,实现“生不增、死不减”。对于村民来说,他拥有了村社集体资产的一份“股份”,而股份的继承、转移都要经过他本人同意才行,村社不能在调配村社的集体资产收益,因为集体的边界已经由于股份制的实行而彻底地被固化。

    19崖口村之所以要主动实行股份制的改造,其最初的想法是想从正面避开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随着周围房地产形势发展的愈演愈烈,在未经过崖口村同意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已经将崖口的相当部分土地纳入到了房地产开发的规划之中。由于村委会在当前政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其不可能与地方政府进行直接的抵抗,如今通过股份制的改造,每一个村民都成为了合法的股民,这意味着任何土地的征收与否都要经过全体股民的同意才行,从而为抵制政府的征地行为提供一个理由。但从以后的实践后果来看,崖口村的领导人低估了村民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的利益一致性,股份制的改革为村民表达个人权利大开了方便之门。

    20按照法律规定,村集体的土地被改变用途必须经过国家征收,任何“以租代征”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但是,由于崖口开发的土地主要是沿海的滩涂,而在滩涂的所有权上则存在着习俗权和正式法律的冲突。按照法律规定,沿海的滩涂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但这种笼统的规定难以形成对现实生活的规范。在更具针对性的法理法规出台之前,在珠三角地区,尽管在法律上不予承认,但地方政府一般都在事实上承认了村庄对其周围海滩所享有的所有权,典型的表现就是政府在围垦、开发海滩时往往都要向村庄缴纳租金。当海滩的所有权出现表达与实践的背离时,这恰可能给更具灵活性的土地开发方式提供了可能。关于这一点具体可参见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对珠江三角洲滩涂纠纷案例的研究》一文,载张曙光主编《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21《崖口村资料续编》,第292页。

    22《崖口村资料续编》,第323——324页。

    23《崖口村资料汇编》,第603页。

    2420101220访谈。

    25需要指出的是,村社理性与基层组织的理性并不重合,后者不一定能代表村社理性。正如在许多集体经济发达的村庄中,村干部利用自己作为集体所有制代理人的角色大肆侵犯村民的权利和集体利益。但是,不能以基层组织自身的问题来否认村社理性的合理性价值,基层组织对村社理性的偏离可以通过村庄的民主制度建设来解决。崖口村的意义正在于此,它展示了在一系列相关条件的支撑下,依附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之上的村社理性所可能实现的价值和功能。

    26中国历史上的“公田”一般包括族田、祭田、庙田、社田等等。在某种意义上,公田的设置是一种民间保险的方式,除了满足公共支出外,还以每年的收益救济败落贫困的族人,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关于公田的系统性研究可参见,张研:《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此外,据温铁军对14省历史资料的统计,南方省份的公田比例高于北方,其中广西省的公田在所有土地中的比例最高,达到了12.56%,参见,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27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2页。

    28秦晖:《农村地权六论》.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评论卷)》2007年第5期。

    29正如注释18所指出,由于基层组织的理性并不天然地代表村社理性。在土地调整中,就不乏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公肥私的事情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国家保护农户土地权利的决心。

    30杨小凯、江濡平:《中国改革面临的深层问题——关于土地制度改革》,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5期。

     

     

     

    本文刊发于《开放时代》2011年第7期。



    *本文得益于在崖口村调研期间与西南交通大学西部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王习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陈锋、桂华、耿羽等师友的讨论,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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