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全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数量骤增,但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规模一般较小;二是江苏盐城的模式不依托专业合作社,在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其规模一般较大。盐城市2006年在乡(镇)范围内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创建试点(以下简称资金互助社),试点5年来,发展势头很好。目前试点已发展到134家,入社农户13.76万户,吸纳资金规模达17.16亿元。其中东台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已发展到23家,入社农户2.23万户,吸纳资金规模达3.58亿元,每个资金互助社平均规模为1500多万元,资金规模大的乡镇突破4000万元。镇江丹阳市2009年以来,共组建了15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现了镇(区)全覆盖,吸纳资金规模3.37亿元,每个资金互助社平均规模2200多万元。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合作是大势所趋,资金互助的发展也是势在必行,农民融资需求旺盛,对搞活农村经济大有裨益,深受农民朋友欢迎。资金互助的规模和利用效率值得探索。本文结合基层经营监管工作实践,就盐城模式资金互助规模适度的原则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 资金互助社合法性没有确立,规模不宜过大
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报务,国务院国发【2010】13号文件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江苏、安徽、山东等省份,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规中,均有类似“鼓励开展信用合作”或“开展资金互助社”等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没有允许开展资金互助的条款。盐城模式在乡镇范围内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属于行政行为,由县市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查、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因为性质决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银监局也未插手监管,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监管、协调、服务;如果确实开展了资金借贷业务,只能说是非法机构,具体认定和取缔是政府金融办的事,也不归银监局管。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登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证明这种模式的资金互助合法性仍有争议。因此,奉劝近几年刚创建的互助社资金规模不宜发展过快、过大,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是办社宗旨,树大招风、船小好调头。
二、 管理水平和农民需求决定,规模不宜过大
盐城模式是依托乡镇农经部门牵头创建为主的,资金互助社经营和管理以现职农经和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班底为主,有的还向社会招聘了部分人员。尽管各级举办一些培训活动,但经营理念转变和业务能力提升还是有限的。资金互助社除强调区域性、社员性(对内不对外)、没有行政干预等环节外,这类资金互助社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是在乡镇级开展信用合作。当时由于管理水平低、行政干预多、向企业大额投放多、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原因,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了非法集资和大量坏账,最后政府花钱埋单,个别乡镇的债务清偿至今尚未结束,教训惨痛。目前,有的乡镇资金互助社的规模远远超过当时的基金会,有的甚至翻番,虽然社员融资需求相应扩大,农村闲散资金较多,规模拓展没有难度,但安全投放是有一定合理区间的,多数乡镇都有3-5家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对农户担保、抵押借款业务也在拓展,借东补西道德风险无时不在。如果管理水平跟不上,尽管没有行政干预,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上世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悲剧也迟早将会重新上演。
三、 资金互助社规模控制的主要原则
资金互助社的规模不宜硬性规定不得超过几千万,规模取决于社区规模大小以及区域内农民(社员)生产发展和生活改善的需求;取决于管理人员经营理念和业务能力;取决于宽松的政策和外部环境;取决于股东和社员利益分配关系的处理。控制资金规模可以量化的主要原则有四条:
第一,投放坚持小额、短期为主,这是衡量规模适度的重要指标。盐城规定分类5万元以下的小额投放占资金投放总额的60-70%以上,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小额投放比率越高,与潜在风险成反比,同理也证明规模适度。此比率在50%以下证明规模偏高。单笔或单户累计投放不得超过基础股金的10%,大额投放要从严审查,要确保能够依法追收。
第二,吸纳社员互助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基础股金总额的12倍。单个社员互助金要实行上限控制,年初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资金互助社上一年度运营质量审查核定,年内不予追加。盈余公积较少、呆账准备金不足、小额投放比率不达标、逾期率大于1%的要核减互助资金规模。
第三,备付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单)不得低于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15%。备付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绝不能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超规定额度投放,时刻防范抵兑风险。备付金余额过大,证明规模偏大,影响经济效益。
第四,社员必须相对稳定,营运三年以上的资金互助社或规模社员户平达到5000-8000元的,在社员内部已经能够正常运转,每年定期集中发展一次或二次即可,不得开放式吸纳。杜绝将非本区域和城镇居民作为服务对象。违规向上述对象投放,证明规模偏大,必须坚决削减。
江苏省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这些规定都十分明确,可操作性极强。本人认为如果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决执行落实,乡镇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就会恰到好处。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需求,占用费收入(利息收入)扣除一定运营成本后,完全无利可图的资金互助将难以维续;规模过大,失去了地缘、人缘优势,投放论证人员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潜在风险。从资金运作的角度而言,规模适度才真正具有持续发展能力,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乡镇开展资金互助主要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要注意资金规模控制,坚持办社宗旨,规范运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关注互助社规模,坚持引导而不主导,参与而不干预。上级政府的银监、金融办、农办、民政、审计等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开展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检查,对规范经营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要帮助他们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过渡,使之合法化。条件不成熟的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严格控制其规模,确保资金互助社稳健发展、良性发展、可持续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东台市安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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