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挟型上访”——底层政治逻辑下的农民上访分析框架
内容提要:与农民通过上访进行维权抗争不同,“要挟型上访”是农民通过上访来胁迫基层政府介入其利益纠纷,从而实现其不合理的要求和利益主张。其发生原因包括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乡镇政府权威弱化、村落权势阶层兴起、乡村社会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不畅。但“要挟型上访”仍是遵循底层政治逻辑的日常抵抗形式。它是农民对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乡村社会的同时,没有建立良好的法治精神、乡村社会治理结构以及缺乏公正、公平的乡村社会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下的日常抵抗。
关键词:要挟型上访 底层政治 分析框架
一、引言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欧博文(O’Brien,1996)采用“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的概念来解释当时中国农民的上访行为后,维权抗争的研究范式就成为学界研究上访的主流分析框架。欧博文认为,依法抗争是一种大众抗争(popular contention),它发生在被认可渠道的边缘,运用权力阶层的言辞和承诺来抑制实践中的权力干预。依法抗争缘于国家内部存在地方性、自利性的分化,并且依赖于通过动员获得更大公众的支持。即上访作为一种抗争,它得以发生的前提是国家政府内部发生的有利于地方和自身的分化,农民高度认同中央权威,而对出现行为偏差分化的基层政府不满从而上访。于建嵘(2004)在依法抗争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抗争”。所谓农民的“以法抗争”,主要指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于建嵘的“以法抗争”因为过度政治化而被应星(2007)认为带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应星(2007)利用“草根动员”的概念来研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草根行动者是一个既不完全认同于精英、也不完全代表底层,而是有着自身独特行动目标和逻辑的行动者。草根行动者所进行的草根动员,使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权宜性,在组织上具有双重性,在政治上具有模糊性。草根动员既是一个动员参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进行理性控制并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过程。吴毅(2007)对农民维权之所以如此复杂的社会结构特征进行了思考,他认为,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织关系网络的基层乡村存在“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是造成农民维权呈现出如此复杂局面的主要原因。于建嵘(2008)则认为,上述二人没有真正理解其关于政治性抗争的含义,以法抗争的政治性阐述的是底层社会的政治逻辑。依笔者看来,三位学者其实已经在目前农民抗争并不具有社会运动等政治性特点上达成了一致。
受到“依法抗争”研究框架的启发,许多学者对民众的抗争策略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依关系网络抗争”(石发勇,2005)、“以死抗争”(徐昕,2008)、“依弱者身份抗争”(董海军,2008)、“以身抗争”(王洪伟等,2010)等结构类似的概念。维权抗争者在“依法抗争”失效时,使用其他各种资源和策略进行抗争,例如“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董海军,2008),不再强调农民抗争所依据的政策法规,而是强调利用自身的弱者符号来抗争,以社会公正、生存道德等普适性观念为诉求对象。他们希望以自身的弱者抗争符号直接与抗争对象形成对照,展示自身的弱势,反衬对方的强横,以不惜付出自身的身体、尊严甚至是生命损失这样一种带有“破釜沉舟式”(被一般人视为“无赖式”)的“缠闹式”抗争来引起社会关注或政府重视。
上述研究基本遵循的是维权抗争的研究范式。这种范式有这样一个事实或前提:由于基层政府扭曲了中央政府的政策而直接侵害了上访群众的利益,或者基层政府发生不作为、不公正等行为使上访群众觉得利益受到了侵害。群众期望自上而下给予压力来逼迫地方政府解决问题从而上访,并同时利用各种策略上访抗争以维护或表达自身权益。例如,税费改革之前基层政府“乱收费”导致农民负担过重,基层政府强制拆迁或非法征地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等,农民只有绕过基层政府寻求上级政府的关注或者直接借助各种策略手段来维权。
近年来,农民上访量并没有随着信访治理力度的增加而减少,反而陷入“越治理越多”的怪圈,而且上访中故意缠访、重复上访的案例数量不断上升。特别是在一些基层政府并未侵害农民权利的农民之间的利益纠纷事件中,例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农民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时不选择法院诉讼或不服从法院判决,却选择上访、缠访和闹访,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或胁迫基层政府尽快解决其利益诉求。在这些事件中,乡镇政府甚至县级政府一改以往的强势形象,在与农民“谈判”的博弈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答应农民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笔者称这种上访现象为“要挟型上访”。在“要挟型上访”中,农民的行为逻辑与传统的农民维权抗争不同。维权抗争范式下基本假设是政府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为了保护自身权益而维权和抗争。而在“要挟型上访”中,基层政府并没有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申端峰(2010)、田先红(2010)和焦长权(2010)也都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基层政权弱化而农民上访增多这一现象对维权范式构成了直接挑战,关于农民上访的研究呼唤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三位学者的研究明显抓住了目前农民上访出现的新特点,将上访研究从维权范式引入乡村治权范式。笔者亦同意维权范式在解释当前农民上访问题上存在局限性,但是,笔者认为,在分析此类事件时,维权抗争范式不应该被简单地批判或舍弃,而应该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实际上,无论是“谋利型上访”(田先红,2010)、“水利上访”(焦长权,2010)还是“要挟型上访”,都仍然遵循着底层政治逻辑。笔者将以Y乡田野调查案例来阐述“要挟型上访”现象的发生机理和逻辑。
二、“要挟型上访”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两例个案
Y乡①位于河北省X县,是个山区小乡,藏有铁矿。全乡总面积73平方公里,共辖9个行政村、54个村民小组、62个自然村。全乡共有约1500户6000人,其中劳动力3200人。2009年Y乡发生的上访事件如表1所示。
表1 2009年Y乡发生的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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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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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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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利益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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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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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扎村李德旬反映所承包的含铁矿的荒山被他人非法开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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蔼祥村5队关于含铁矿的荒山承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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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海村村民文星海与铁矿厂的占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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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东村村民孙伟兴因矿山纠纷死亡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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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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珐絮村村民文运山与村民孙勇伟的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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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木村村民胡军峰与村委会的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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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江村村民钱国福与其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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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坊村村民李忠德与村民孙玄清的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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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扎村村民钱德志与村民钱基业的宅基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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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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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木村村民王树原与村民王树兴关于一棵板栗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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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坊村村民钱银富儿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要求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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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村干部直接相关的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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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扎村村民李春生反映护矿被打、非法采矿等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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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坊村村民王道珍要求解决村干部乱占荒山的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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珐絮村村民文胜海反映村干部盖商品楼收入不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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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坊村村民王勇习等反映村委会主任引建铁矿石加工厂占用土地的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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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东村村民李秋生等人反映村干部有关含铁矿的矿山发包等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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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乡干部直接相关的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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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工人李全军向乡政府讨要拖欠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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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刘鸣讨要乡政府办公楼建筑欠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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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发生的18件上访事件中,仅有7件是直接针对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干部的违规行为的,而多达11件是有关村民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是矿山开发、宅基地等土地权属问题,还有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要求等。在这些上访事件中,持续时间最短为一年,最长达5年多。多数上访事件都在经历长时间上访后得到了令村民相对满意的结果。两件典型意义的“要挟型上访”案例如下:
案例1:老人钱德志上访。村民钱德志,礼扎村村民,近80岁高龄。2009年9月,其孙将其居住的房屋拆除,引起宅基地纠纷。老人不等调解也不去法院,首先就去县政府上访。老人提出不上访的条件是:①让其孙赔偿10万元,并将房修葺好;②要求乡政府将村干部李某免职(因为老人和村干部李某有过结);③要求乡干部将其儿子提职为村会计。老人提出的“息访”条件附带了以上访来胁迫乡政府的内容,乡村干部并没有接受。于是,连续三个月上演着一位老人“上访、闹访”—“接访”—“调解、稳控、劫访”—“再上访”的戏剧性循环。最终,乡干部去老人孙子的单位做其孙子的工作,其孙赔偿后老人不再上访。
案例2:妇女王道珍上访。2009年3月,由于村级公路裁曲改直,在王道珍承包的山坡地边上新增了半亩地。王道珍向大队要求这半亩地的权属,但大队不同意,于是,她开始上访至县级政府。乡司法所接到上级信访部门转过来的函件后开始调查,调查结果认定,新增的半亩地应该属于大队,由大队发包或处理,王道珍对该土地没有使用权。王道珍不满意此结果,仍坚持上访。她的上访要求是:①将半亩地的权属判给自己;②解决自身家庭困难问题,得到政府救济或福利。③将现任村干部撤职,换届重新选举。为了达到上述要求,王道珍砸了村支书的家,带着儿子和女儿到乡政府大闹,躺在乡政府会议室过夜,要求乡政府干部带其看病。她还带条幅去县政府门口告状,赖在县政府门口控诉乡政府罪行,而且还去北京上访。后来,村主任给王道珍找了点贷款,帮助她和她丈夫开了一家餐馆。乡政府还通过关系将她安排到乡中学食堂工作。王道珍表示不再上访,乡村干部松了口气。王道珍并没有通过上访得到这块有争议的土地,却通过上访解决了家庭生计问题。
(二)“要挟型上访”的特点
在“要挟型上访”中农民往往通过反复不断的缠访和闹访来胁迫乡镇政府不得不介入其利益纠纷之中,并以要求乡镇政府满足其不合理要求作为息访的条件。“要挟型上访”的起因一般是农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基层政府并没有出现直接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在老人上访案例中,宅基地纠纷属于老人与孙儿之间的利益纠纷,在妇女上访案例中,山坡地纠纷虽与政府相关,却属于不受法律支持的要求。“要挟型上访”的基本特征是在利益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上访群众往往对基层政府出具的司法调解意见拒不接受,又不选择去法院上诉,而是通过上访要挟基层政府改变调解意见,甚至附加额外或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要挟型上访”的结果往往是上访群众在经历了长久的、没有尊严的“缠闹”后,基层政府虽然不一定会满足上访群众的所有要求,但一般会为了“息访”做出妥协,上访群众能得到一定的利益和好处。“要挟型上访”的主体不一定全是熟悉法规政策或熟稔与政府打交道的“上访专业户”,乡村社会中的普通人员甚至是弱势群体也会进行“要挟型上访”。很多地方还出现职业化人员介入农民利益纠纷的现象。他们通过组织人员去上级政府“缠闹”来要挟基层政府帮助纠纷一方达成目的从而获利。
在传统的维权上访中,乡镇政府或信访责任单位的精力主要放在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与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上;而在“要挟型上访”中,乡镇政府却要抽出大量的精力去接访、稳控和息访。
接访制度规定,无论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上访,信访责任单位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上访群众接送回住地,经费由乡镇政府支付。“接访”的制度安排给上访群众吃了“定心丸”,同时也给其他群体一种心理暗示——“我们可以去上访,上层欢迎我们上访。上访还可以坐乡党委书记的专车回来。”正是接访制度使得政府在应对“要挟型上访”人员的环节中出现“软肋”。
稳控制度规定,稳控责任人对于上访人的行踪要进行全方位24小时控制。如果发生信访人脱离稳控人的视线前去上访,那么,乡村干部一般会“劫访”(即在群众上访途中劝解其放弃上访)。“上访”—“接访”—“稳控、劫访”—“再上访”的不断循环在乡村干部和上访群众之间展开,上访群众乐于展开这个循环从而容易使其提出的要求得到实现。
乡村干部一方面要稳住上访群众,另一方面还要做工作“息访”。在“要挟型上访”中,利益纠纷双方往往很难接受基层政府出具的调解意见,而期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这就致使乡镇政府的息访工作很难开展,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达到“息访”的目的:①给予上访群众“好处”。例如,在妇女上访案例中,上访妇女提出的权利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是,乡村干部为了息访,为她提供了其他好处。还有,Y乡藏有铁矿,乡村干部明知含有铁矿的荒山不能私自拍卖,但因害“要挟型上访”-28-怕引起集体上访,乡政府默许村内群众把含有铁矿的荒山作为普通荒山来拍卖;因某村民上访,乡政府与村委会和土地所协商,按非正常手续给该村民迅速审批了宅基地。上访群众从上访中得到了平时得不到的利益和好处,不合理的利益诉求经过上访后由于当地政府“息访”目的而获得了支持。“要挟型上访”一旦成功,就会给农村社区其他群众带来巨大的示范效应,从而使乡镇政府陷入越来越多的信访工作中而不能自拔。②给予上访群众“恐吓”。对于上访群众,基层政府或信访责任单位很可能采取“直接恐吓”、“示众”、“神经性疾病鉴定”、“起诉敲诈勒索罪”等手段,以达到息访的目的,这些都会对农民的人身权利产生直接侵害。目前,已经有多例上访群众被当地政府起诉为敲诈勒索罪,并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上访群众是否能够被判处敲诈勒索罪,存在较大争议。
(三)“要挟型上访”产生的原因
1.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信访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被各界关注,但“要挟型上访”则是在2003年地方政府实施“接访”制度后开始日益增多的。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宣布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后,大量上访人群在北京聚集,给北京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由此全国开始实施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到北京“接访”的制度。地方政府对信访问题极其重视,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进行治理。但是,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旨在减少信访的地方信访治理制度反而成为促使信访量上升的重要原因。X县县委县政府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一系列信访治理制度,纵观该县的信访治理制度,有以下两个特点:
(1)强调依靠领导者个人影响力来解决利益纠纷。该县要求重点信访案件由领导包干负责,信访责任落实到个人,要求领导干部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解决信访问题。2009年,全县123件重点信访案件按照“四明确”(明确分包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时间)责任制的要求,逐一发包给县级领导和乡镇各部门负责人;各有关单位党政一把手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解决信访问题;各级领导不仅要亲自抓,还要亲自剖析案情,亲自协调和解决。
(2)将信访责任落实到部门,并列入重要考核指标。2006年,X县成立了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对矛盾纠纷进行责任分工:农村的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由乡镇和村委会负责;农村宅基地纠纷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换届选举引发的矛盾纠纷由组织部、民政局负责;土地征用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局、法院参加。具体考核目标为:“不能有到市、省、北京的集体访(5人以上);去北京的单访不能超过2次;去省的不能超过3次;去市的不能超过5次。”
不难看出,X县信访制度是典型的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要求借助行政系统领导人的能动性为上访群众解决问题,这与法治社会的法理性权威相背离,呈现出“人治”色彩,助长了司法不独立,破坏了法治的根基和原则。一旦行政领导依靠个人影响力为群众解决了某项上访要求,就将带来更多的上访。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将信访量作为信访责任单位的重要考核指标,一方面可以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政府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及时解决利益纠纷,避免群众走上访之路。但是,目前乡村社会利益多元化,利益纠纷频繁发生,在法治精神没有良好建立的情况下,上访量很难被控制在考核目标范围内,这就使得基层信访责任单位要花费大量精力去接访、稳控、劫访,并采用各种非正式手段“息访”。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使乡镇政府工作出现“软肋”,促使了“要挟型上访”的发生。
2.乡镇政府遭遇三重困境,权威削弱。村庄治理结构中,乡镇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政权组织,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代表。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的权力结构、职能结构等发生了重要变化,保证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农民负担不再反弹,乡镇政府对乡村社会利益的直接损害行为减少。但是,改革也将乡镇政府推向三重困境:①合法性困境。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教育、卫生医疗、交通建设等公共产品基本上被收归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管理,土地、工商、国税等早已归垂直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运转基本依靠转移支付,失去了一级政府的大部分功能,形成“依附型乡镇政权组织”(饶静、叶敬忠,2007),乡镇政府遭遇合法性困境,即“乡里现在没有什么用!”。②转型困境。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减少,形成“乡党委+乡政府+服务中心”的基本结构。但是,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过程中,县级职能部门仍然需要乡镇政府这条“腿”。乡镇政府成了上级各部门的“歇脚站”或“临时工作站”,疲于应付各种上级下派的临时任务,难以向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型,遭遇了转型困境。③行政困境。乡镇政府在“维稳”的压力下,权力小而责任大,往往采用“不出事”逻辑(贺雪峰、刘岳,2010)和“消极行政”(贺雪峰、王习明,2002)的方式来处理问题,遭遇了行政困境:“乡政府现在成了消防员,哪里有火上哪里去”;“乡政府现在只有一张嘴,农民根本不信乡政府的”。在这三重困境之下,乡镇政府人力、物力有限,再加上乡镇工作人员向上负责的思维方式使他们大多停留在应付表面问题上,没有深入乡村社会掌握情况,也就无法真正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农民利益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调解和解决,农民就企望通过“要挟型上访”让乡镇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介入纠纷事件,从而帮助自己多获得利益。
3.乡村社会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不畅。上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以来,国家不断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引导乡村社会通过法治来解决和协调利益矛盾。法治强调规则和理性,而中国乡村社会的乡土性传统仍然影响深远,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村组干部在调解纠纷时十分注重借助村庄德高望重的老人、宗亲邻里等村庄传统和内生性资源以及乡土社会的权力技术来调解农民利益矛盾。这些矛盾处理方式与法治要求的规则和理性背离,却与中国乡村传统社会的乡土性,即讲究人情和面子的情理社会相符,因此十分实用。再加上那时乡村干部能够扎实地深入乡村社会处理问题,乡村社会许多矛盾纠纷得以顺利解决。随着本世纪初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行,国家权力日益从乡村社会退出,以前担负调解村庄内部纠纷任务的正式机构例如乡镇司法所、派出所以及乡镇领导干部甚至村干部与乡土社会渐行渐远,很多工作趋向于满足程序、满足上级要求,基本停留在表面,难以解决问题。大量矛盾在乡村社会得不到解决,不得不推向法院。而诉诸法院的诉讼成本较高,村民亦不懂法院程序,有些村民对法院的理解甚至还是“我又没杀人犯火,我为什么要去法院”这一层面。因此,农民倾向于采取上访来胁迫基层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人出面干预其利益纠纷,期望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力为自己谋取更多利益。因此可以说,农民对乡村社会利益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满导致了“要挟型上访”。
4.村落权势阶层兴起,“要挟型上访”成为穷人博弈的理性选择。村干部在乡村利益矛盾调解中处于重要地位,担负着调解矛盾和维护村庄稳定的重要责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村干部等政治精英与村庄富人等经济精英呈现出逐步整合的趋势,形成了村落社会权势阶层。他们掌握了村庄资源实质上的处置和调配权力,日益脱离村庄公共利益的方向,成为独立利益的社会行动者。从乡村行政关系上看,县级纪委监察部门很少进入村落社会对村干部进行监督检查,而乡镇政府的权威正日益受到削弱,为了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乡镇政府必须与村干部建立良好关系,这就容易形成两者的“工作网络”和“利益网络”。从村落社会内部的制衡来看,村民选举后村民自治制度很难切实开展,民主监督很难实施。村落权势阶层对村庄的控制权力来源于家族势力、日常治理中的权威构建、财富、政治权力甚至暴力等手段,同时还来自于对县乡官员的依附关系。在由村落权势阶层占据主要地位的乡村社会产生利益纠纷时,身处劣势的一方往往是穷人。穷人往往缺少知识资本,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熟悉政府和法院的运作机制,即“想告状都不知道门在哪”;他们缺少关系和人脉等社会资本,“上面没有人”,同时也缺少金融资本,“打官司没有钱送礼”;原先的“邻里互助”和“家族扶助”等乡土社会内生性资源也遭到破坏。在这样的情况下,穷人只有通过上访才可以让基层政府部门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人介入其利益纠纷,进行调解。因此,低成本的“要挟型上访”就成为穷人利益博弈的理性选择。
三、结论:遵循底层政治逻辑的上访
综上所述,由于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乡镇政府权威下降、村落权势阶层兴起以及农民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等原因,农民上访产生了新的现象——“要挟型上访”。与维权抗争研究范式不同,在“要挟型上访”中,政府没有直接损害上访群众的利益,维权抗争的研究范式在解释此类现象时存在局限。申端锋(2010)认为,农民上访的变迁正是乡村治权逐步弱化的结果,从而提出乡村治权范式。申端峰将乡村治权基本定位为基层政府组织的权力和资源运用能力,认为“政府权力的弱化必然导致农民权利的受损,农民维权行动的增加不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强,而恰恰是因为政府权力太弱的缘故。农民的权利需要强大的政府来保证”。而笔者认为,农民的权利应该依靠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和以社区成员为主体的良性治理结构来保证,而不是如申文所说的依靠一个强大的政府来保证。农民之所以利用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进行“要挟型上访”,乡镇政府在机构改革后权威削弱是其中原因之一。但这只是表层原因,其深层原因在于政府权力在乡村社会退出的同时,传统乡村社会的利益纠纷解决机制已经被破坏,法治精神和法治机制、农民政治参与机制等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法治欠缺、良好的村庄治理结构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城市和工业部门、各级政府部门、村落权势阶层对村落资源的分配机制起着主导作用,乡村资源和利益难以公正、公平地分配,侵害农民利益时有发生,农民利益纠纷难以顺畅解决。为了在利益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不被权势阶层侵占,农民便选择“要挟型上访”或缠访、闹访作为利益博弈时的有利工具。因此,“要挟型上访”的根本原因不是政府的弱化,而是乡村社会不具备良好的法治精神和治理结构,导致农民利益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
在“要挟型上访”中,政府并没有直接损害农民利益,农民却利用压力型信访治理制度来胁迫基层政府满足其不合理的利益要求,或者要求基层政府解决不应由其解决的问题。这种利益表达方式或者说是主张的利益本身不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正当性,却是农民对农村政治生活中缺乏公正、公平的利益纠纷解决机制现象的抗争。大多数“要挟型上访”的主体都是乡村社会的弱势群体,即使是村庄抗争精英也仍是处于整个社会的最底层民众。“要挟型上访”仍然遵循的是底层政治逻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对乡村社会利益表达、利益纠纷解决机制中缺乏公正和公平现状的日常抵抗形式。在精英主义政治观下,由精英构成的统治阶级被看成政治的主体,因此是“政治阶级”,而被统治的底层大众只是政治的承受者,“底层无政治”是人们对当今世界政治领域的分析和判断,也主宰着政治学的研究取向和研究视角(于建嵘,2008)。因此,在传统政治学研究中,那些微小的底层群众的自主性政治,由于被认为是如果没有精英去动员则会是无大碍的,所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正如斯科特(2007)曾指出:“许多关于农民革命的研究只对那些在国家层面造成大规模的、结构性变迁的运动感兴趣。……更为重要的是去理解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斗争——农民与试图从他们身上榨取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之间的平淡无奇却持续不断的斗争。”在当代印度底层学派的代表人物查特吉看来,既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不足以描绘与解释第三世界的底层人民是如何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间的。底层人民为了生存而必须与国家以及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周旋。在这个周旋过程中,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夺取国家机器,也不在于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而是要开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暂时性空间,这即“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应星,2007)。笔者认为,底层政治提出了反对精英史观和重视基层群众的政治自主性的研究要义,颠覆了传统政治研究中认为的中国农民或最基层群众不是默默忍受,就是“揭竿而起”(Thaxton,1990)的简单二分法的认识。界于两者之间的地带存在着大量底层政治的日常抵抗形式。“要挟型上访”和传统的维权抗争一样都是中国农民底层政治中的抗争形式,它们不再是Tria Kerkvliet和Benedict(2009)以及斯科特(2007)笔下的细微地、间接地、非对质性的行为,而是叫嚣的、公开的、自发的、个体的、希望引起公众注意的行为,是要求具体利益的、不具有任何政治权利和野心的行为。“要挟型上访”与维权抗争的不同在于,它不是抗争政府直接侵害了其利益,而是抗争政府和社会没有建立好一套公正、公平的乡村社会利益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如何将这类日常抵抗纳入制度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如何规避村落权势阶层在国家权力退出乡村社会时对乡村公共权力的篡夺,如何改变信访制度悖论从而建立起现代化所要求的法治精神以及良性的乡村治理结构,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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