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说小额投放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资金互助社)的生命线,守法经营内部融资则是资金互助社生存、发展壮大的法律保证。盲目扩大规模、不守法经营必定胎死(试点)腹中,后果不堪设想,农村合作基金会就是前车之鉴。现就资金互助社如何守法经营、稳健、良性发展谈几点个人观点。
一、资金互助社的主要模式和运营现状
全国农民资金互助社主要运营模式有两种: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服务范围一般在村级,多数以生产经营项目为纽带,资金融通在内部成员中进行,其成员几十上百不等,资金规模一般较小,拓展较为困难,少的几十万元,多的也不过几百万元,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内部成员所需。二是江苏省盐城模式,不依托专业合作社,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过2-3年经营其规模一般较大,内部成员数以千计,资金规模多数在1000-5000万元之间,一般能够满足区域内农民生产发展和改善生活所需。但这类互助社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县市主管部门虽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办法和制度,但坚决执行的较少,有的盲目攀比拓展规模、合作制属性不够突出;有的大股操纵“准银行”商业化运作,片面追求利润、分红、薪酬最大化;有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开放式吸收社员,大额投放比例过高,有的来者不拒,唯利是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比较普遍,完善规章制度、呼吁立法规范刻不容缓。
二、资金互助社两种运营模式的利弊
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资金互助合作,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多数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因规模小、风险可控,对内部成员借贷容易把握,人缘、地缘优势能够充分发挥,不会造成大的社会风险。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而乡镇农民资金互助社服务区域范围较大,一般资金规模都有几千万元,风险则相应加大。如规模适度,依托村组干部投放论证,有效地发挥地缘、人缘优势,绝大多数农民是诚实信用的,多数资金互助社风险也是可控的。优点是容易形成规模效益,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弊端是因资金规模较大,风险与规模成正比。而且是否属“微型金融”组织,合法性尚有争议,多数是经县市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查、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性质,工商部门暂缓登记注册,其身份合法性仍在探讨。因为没有合法身份,经不住风吹浪打,一家经营不慎,多米诺挤兑效应就会发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盐城模式的合法性,国家、省(市)虽无明确表态,但各地试点方兴未艾,势头强劲,存在和发展证明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合作是大势所趋,资金互助的发展也是势在必行,农民融资需求旺盛,对搞活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用十分显著,深受地方政府、农民朋友欢迎和支持,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有益尝试,中央和省市理应未雨绸缪,调研立法工作要早日摆上议事日程。
三、社员制和对内融资是守法经营的底线
首先,守法、非法的概念要厘清。资金互助社与非法金融组织在管理方式上明显不同,资金互助合作社有上级和同级主管部门外部监督,内部民主管理,有互相监督内部控制机制,而非法机构往往是少数人操纵,缺少监督机制,完全靠道德约束,一旦管理人道德出现问题就会给民间金融造成重创。
其次,对债务担责不同,资金互助社是由发起人基础股金、社员股金和自身积累承担责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非法金融机构往往是出资人没有管理和监督权,出现风险责任后,迅速导致社会风险,地方政府难脱干系。资金互助社资金使用和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与非法金融赌博和投机有明显界线。资金互助社是把成员闲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专门用于内部成员生产、生活所需,真正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民增收是没有一家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比拟的。而非法金融往往是靠资金链维持,具有非法高息集资特征,一旦新的资金链断裂进就会崩盘,从而引发社会问题。
乡镇农民资金互助社,因服务区域范围广,内部成员多,创办初期开放式吸纳是正常的举措,与农村合作基金会运行模式类似。现在有的乡镇资金互助社已经运营了多年,内部成员几千,资金规模几千万不等,已经具备内部资金融通的能力,若仍开放式吸纳社员,特别是为了扩大规模随时增加新的成员,表面上看是成员内部融入资金,其实质就是典型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因规模过大固定成本高,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对贷款者不分青红皂白有求必应,只要先缴纳几百元成为社员,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即可到手。表面上看也是内部融资行为,不但增大风险,其实质就是非法经营。这种擦边球、假社员的圈套长期玩弄使不得,这就是自欺欺人、掩耳盗铃。一经查明限期整改、取缔试点资格没有商量的余地。守法与违法现在明确界定比较困难,要靠长期实践探索。但资金互助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区别泾渭分明: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向不特定对象借贷,而资金互助社首要条件是要成为本社成员,是成员内部信用,而且成员相对稳定,不是社会信用;吸纳的互助金和基础股金按经营所得净收益进行红利分配,主要靠年终二次返还实现。二是资金来源吸纳动因不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是以高利为诱饵,而资金互助社在保障资金安全情况下以解决内部融资需求为主。规模与经营者管理水平和农民需求相适应,运营参照农村信用社存贷利率标准适度上下浮动力,适当考虑资金回报,执行资本回报有限原则。通过上述比较从理论上讲,守法与违法的边界是可以探索划定的,有规律可循。本人认为,创建三年以上,内部成员占当地总农户的20%以上(农村中有少量剩余资金和借款用于生产生活的各占10%左右,其中部分人角色相互转换),就必须每年最多吸收2次成员,以2、8月份为主,每年新增成员不得超过年初成员总数的10%,吐故纳新、增强活力,内部成员率一定要达100%。只要经营者把握了这个法律底线,投放时坚持小额、短期为主,坚决执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合法资格,也可以放心大胆地干,地方政府一定会支持,农民群众一定会拥护和欢迎。各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调研,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关规定,让基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加大督查审计几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坚决予以限期整改,屡教不改的,建议变更法人代表,没收其非法所得,直至取消其试点营运资格。
作者单位:江苏东台市安丰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224221电话:051586033203
20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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