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博文(Kevin J.O’Brien)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教授,一直以来关注中国的基层民主建设,本文是他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政治学系博士韩荣斌合写的, 刊登于美刊《当代中国》2009年第18卷第60期。文章认为,中国农村的选举程序在过去20年间已经有了显著的改进,此间举行了大量自由和公平的选举。 但“权力行使”的变化没有跟上“权力获取”的变化。在许多地方,乡镇政府、党支部和社会力量(譬如宗族、宗教组织、黑恶势力)妨碍了民主规则的进一步实 施。这意味着关于民主的单纯程序性的定义是有问题的,而“高质量的民主”更多依靠的远不止是运作良好的村民选举。文章内容如下。
在中国,村民选举从开始到现在已经有整整20年的历史。选举正式开始于 1987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这部法律保证了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来实现自治,这种自治很快就被 理解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那以后,“基层民主”对于研究中国政治的人而言变成了一个充满争议的术语,同时,这种选举也引起许多国 内外人士的关注。[1]
单从程序方面来看,村民选举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投票选举在每个省都得到 了实行,广东、海南和云南最终在1999年实施了第一次投票选举,西藏是2002年。选举时,到场参与的比率通常很高,据报道,一些地方超过了 90%。[2]国际监察机构的调查和直接观察也显示,选举的进程(包括提名程序、竞争性和匿名投票)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步。
根据许多指标来看,就像史天健几年前所预测的那样,中国基层民主的未来是 乐观的。当追溯村民选举刚开始的情况时,史天健强调了民政部内部那些忠诚于民主的中层官员的作用,他们采用了一种先关注内容、再关注质量的增量方法 (incremental approach)。这种解释与大多数有关民主化及其传播的理论以及这些理论对于领导者及其决策的作用的强调是非常一致的。
中国农村已经走上了史天健和其他学者所指明的民主道路了吗?我们应该如何 评价中国基层民主的各个方面?当根据有关民主化的理论文献来审视现有的大量资料时,我们重新考察了自治的实施,指出被大多数观察家所采纳的现在通用的民主 定义是不完备的,它低估了民主的程序要素。简言之,这个定义导致分析家们过度强调形式而忽视了内容。相反,我们追随塞巴斯蒂安·马祖卡 (Sebastian Mazucca)的观点,提出了民主化两个维度之间的区别,即权力的获取和权力的行使。这种选举的引入确实开始改变了农村当局获得权力的方式,但是这并不 必然会改变他们行使这一权力的方式。所以,将农村民主简单等同于运行良好的选举是将地方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过于简单化了,极大地削弱了农村自治的内 容。[3]
一、民主和民主化的概念化
虽然许多观察家在考察中国的自治时会谈到民主,但他们中很少有人不会对这 一术语进行定义。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可能是他们力图避免招致争议,因为从根本上说民主是一个“本质上存在争议的概念”。到目前为止,政治理论家们已经作出一 些努力来规范这一概念的使用。例如,许多学者将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关于多头政治的定义视为对民主的特征最早的、最直接的概括。根据达尔和熊彼特(Schumpeter)的观点,他们采纳了一种对民主的“程序最 简化”(procedural minimum)的理解,这种理解“做出了如下假设,拥有全民选举权的完全竞争性的选举,不存在大众欺骗,加上有效保障公民的各种自由,包括言论自由、集 会自由、结社自由”。一些分析家还补充说,被选举的政府应该拥有统治的权力。
这样一个定义的优点是清晰的。首先,它方便衡量。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单纯 从程序方面来理解民主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忽视了民主的内容。它没有回答民主政治是什么这一问题,而是集中关注了我们如何实现民主这一问题。尽管通过某些方 法选择领导人是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完美的程序并不能保证民主的治理。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民主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多数人决定的原则[4],而通常被看 作是各种制度的集合,这些制度使法治、分权、保护少数人以及保护公民自由得到保障。
从分析来看,程序性定义至少还存在两个缺点。第一,它妨碍了分类,因为它 没能抓住不同形式的民主实践。民主化浪潮产生了极其多样化的政权,其中许多政权虽然拥有一些共同的重要特征,但它们彼此之间存在差异,与发达工业化国家的 民主也存在差异。这种关于民主的简单的程序最简化定义难以令人满意地涵盖所有这些可能性。第二,这个定义鼓励优先考虑民主的那些容易被看到的维度,而对于 民主的其他重要属性不予重视,一个明显将投票结束后所发生的事情排除在外的民主定义没有涉及这些属性。赋予形式和程序、尤其是选举如此大的重要性,导致分 析者忽视了民主的本质,而仅仅把它当作是获取权力的方法,反而忽视了权力是如何行使的。
当然,研究者也已经注意到了第一个缺点,并且已经采取了许多方法去处理。 例如,大卫·科利尔(David Collier)和史蒂文·列维茨基(Steven Levitsky),还有其他很多人,已经提出了一种被称为“减少的子类型”(diminished subtypes)的方法来区分不同类型的民主以避免概念的曲解。[5]第二个缺点——强调易测量的选举程序——未引起较多关注,这也是为什么头两代学者 关于民主化的研究(它们关注的是政权的转型和巩固)很难解释被腐败、任人唯亲和问责无力所包围的新兴民主政权的“低质量”的一个原因。[6]
以我们的思考方式来看,民主不仅为各社会力量角逐政治权力设置了规则,而 且也规定了权力应该怎样行使从而来管制这些力量。仅仅修改选举领导人的方式不会带来民主规则,即使存在公民自由。政治行为者的行为方式也必须民主化。并且 在整个过程当中,公民必须承担起新的责任并且扮演好他们的角色。只有积极的参与,确保政治权力民主行使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才能建立起来。
现在来探究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这部法 律规定了民主的四个环节: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基层选举改变了获取权力的途径,与此不同,后面的三个环节改变了权力行使的方式。然而,四者当中,获取 权力的途径已经吸引了大部分的注意。大多数研究专注于选举的引入、选举是如何实施的、选举的质量如何能够得到提高以及村民的投票行为。当然,这些研究为我 们提供了许多东西,但是从一个不同的视角来评估中国基层政治改革是否会有所助益?在接下来的两个部分,我们将用如下一种方法来评价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这 种方法总是谨记获取权力和行使权力之间的不同。
二、中国农村权力的获取
就覆盖范围和程序而言,在中国农村选举的实施情况已经有了进步。根据民政 部的说法,现在投票选举在所有31个省和直辖市的超过60万个乡村中每三年举行一次,有将近6亿选民参加。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 1998年经修改实行以来,各基层政府对选举程序作出了阐述。在2005年左右,差不多每一个省都出台了与全国性的法律相匹配的、甚至走在其前面的选举规 章条例,许多区、县、镇一级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指导原则。
选举程序(关系到像设立领导小组以及限制代理投票这样各种各样的问题)已 经在书面和实践中都得到了清楚的阐明。在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的第一个10年内,有关“选举领导小组”的规章条例的缺失遭致众多批评。1998 年以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大多数省级规章条例中已经逐渐包括了有关如何组织新型的、更加受到限制的选举领导小组以及它们将发挥何种职能的条款。其中 最重要的可能是,现在,大多数村庄中的选举领导小组成员由村民大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这会使他们更加独立和负责,虽然大部分地方 的选举领导小组依然由村支书或在任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所领导。[8]
选民登记有助于确保投票的权利和选举的有效性。虽然关于到底哪些人可以投票,《组织法》和省一级的法规依然模糊不清,但要求在选举前20天公布投票人名单 的规章条例提供了提出异议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那些认为自己被非法排除在外的人提出了诉讼。[9]例如,在陕西省2002年的选举当中,在全省7% 的村庄中投票人名单引起了争议,虽然只有 23%的村庄在选举整整20天之前公布了投票人名单,而大多数村庄在选举前一天才公布投票人名单,就像以前有时候所发生的那样。
因为候选人提名对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它备受关注。 在过去的20年中,对候选人提名程序的控制已经逐渐放松。尤其是赋予每位投票人权利来提名最初候选人的“海选”已经在26个省展开。其他公开的提名方式, 诸如联合提名或者自我提名已经在7个省份获得允许。2004年和2005年,至少有浙江、江苏、江西的四个县以及重庆的农村地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没 有进行初选或者事先选举正式候选人的情况下进行了直接选举。
候选人数量是衡量竞争性的另一个指标。在村民选举最开始被引入时,等额选 举是普遍形式。今天,差额选举已经成为规定。大多数省级规章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自必须有两位候选人,同时竞选村民委员会常任成员的候选人数 量至少要比所竞选的职位数量多一个。虽然这只能给竞选委员会成员职位带来最小化的竞争,但是海选和自我提名的方式可以大大增加最初候选人和最终候选人的数 量。[10]在中国南方的一个村子,只提名了两位官方的候选人来竞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另外25名候选人是通过村民提名的,其中有两位候选人进入了最终候选 人名单。同样在这次选举中,村民提名了38位候选人竞选副主任以及66位候选人竞选村民委员会的另外四个职位。
一旦被提名的人确定下来,竞选活动、不记名投票以及流动票箱和代理投票是 影响选举当天村民意愿能否得以表达的重要因素。埃尔克里特(Elklit)早期的研究发现,由于很多地方的规章条例没有涉及竞选活动,所以竞选活动的作用 并不比村民私下的讨论大多少。这一点已经改变。虽然人们依旧担忧候选人的“拉票”行为,但是在很多地方,候选人已经有机会发表演讲或者开展各种形式的竞选 活动。依据一个在福建77个县所作的涉及2000个样本的调查,90%的被调查村庄表示,候选人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上发表了演说,有 27%的村庄宣称存在其他的竞选活动,包括家访以及支持者的大力宣传。在湖南40个县进行的类似调查也显示,超过 80%的投票人说在选举当天或选举前,候选人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投票人进行了演讲。[11]
投票的保密性与安全性的提高也很明显。当选举最开始被引入时,不记名投票 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做法,但现在情况已经不再是如此了。福建这个全国范围内的先行者,在1989年的选举中没有任何一次选举采用了不记名投票,但到了 1997年,95%的选举都采用了不记名投票。使用投票站已经被写入了《组织法》,而各种举措被采用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记名投票选举,尽管还没有百分之 百地得以实现。[12]由民政部于2005年进行的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49%的乡村已经设有秘密投票室了。因为许多村民不习惯于秘密填写选票,或者因为 同伴不这样做而感到压力,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强制使用秘密的投票场所。例如,在陕西2002年的选举中,96%的村子提供了这样的场所,而5%的村子则强制 使用这一场所。
投票的另外两个方面 也值得提及,这就是代理投票和流动票箱的使用。就像外界观察者长期以来所抱怨的,这些做法可能旨在使选举更具有广泛性,但它们也威胁到了选举的保密性并且 有可能被滥用。尽管没有哪种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被禁止,但是地方的规章却对两者都作出了限制。例如,2000年福建废除了代理投票,而引入了缺席投票。最 近,重庆和甘肃也禁止了代理投票。在仍然允许代理投票的其他28个省市,现在也进行了适当的限制:所有省份都限制了代理投票人所能投出选票的数量,5个省 要求有书面授权,15个省要求事先获得村选举小组的同意。有证据表明,实施情况是遵循了法律规定的。1998年之前在福建,15%的村子允许代理投票,而 现在却只有3%的村子允许。在吉林和湖南,1998年之前禁止代理投票的村子远不到1%,而现在这样做的分别有18%和8%。
与代理投票一样,对流动票箱的控制也越来越严格。在河北、吉林、江苏、山 西、四川以及上海和重庆这7个省市中,流动票箱不再被允许。在安徽和湖南,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人必须到选举小组登记,同时公布他们的名单。在广东,在使用 流动票箱之前必须获得乡镇政府的同意。即使在江西这样村庄分布非常零散的省份,改革也是明显的。在1999年选举之后进行的涉及江西40个乡镇的一份调查 显示,40%的选举完全依赖于流动票箱,53%使用流动票箱与其他方法结合,只有8%的选举没有使用流动票箱。到2002年,全省范围内的统计数据有了显 著变化,有29%的村子没有使用流动票箱,而只使用流动票箱的村庄数量下降到不足10%。[13]
中国的村民选举仍远远不够完善。中国和国际观察家,包括民政部、卡特中 心、美国国际共和学会(the International Republican)和欧盟的观察家指出的许多程序上的缺点尚未完全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如贿选、候选人文化测试、对罢免举措的干扰和“流氓选 举”(即当地的恶棍通过威胁和恐吓来确保票数或者影响投票统计)。[14]尽管如此,选举程序在过去20年得到了极大改善,已经举行了许多具有竞争性的和 合理公正的选举。换句话说,获取权力的途径在不断扩大。但在权力行使方面发生了类似的变化了吗?
三、中国农村权力的行使
观察家们正确地指出,村民选举对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产生了某些影响。李连 江和其他研究人员发现投票具有授权的效果:自由和公正的选举能够产生更加负责任的领导人,这让他们在执行国家政策时更加公正,还提供了一个将村民最不喜欢 的干部拉下台的机会。约翰·肯尼迪(John Kennedy)和他的合作者们也根据2000—2001年对34个村庄的调查发现,自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对村民更负责任,他们的土地管理的决策反映了对 公平的再分配的大众偏好。根据类似的思路,勃兰特(Brandt)和特纳(Turner)已经证明,即使是存在腐败的选举也能够有助于遏制地方领导人的寻 租行为。[15]而何包钢的结论是,选举往往导致村民委员会主任把投票人的利益放在乡镇机关和党支部之上。
基层选举也对村民的态度和公民意识产生了明显影响。欧博文辩论说,选举不 仅是要努力吸引农村地区的人民参与当地的政治生活,而且也是一种在完整的公民身份得到承认之前公民实践得以出现的一种途径。李连江指出,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使政治效能感(feeling of political efficacy)增强,有助于灌输那种政治权力来自人民同意的思想。在最近的一项对长期“示范”地区的研究中,冈特·舒伯特(Gunter Schubert)和陈雪莲建议,选举可增强政权的合法性,因为村民们将逐渐对其领导人拥有一种“理性的信任”,在其中,选举向投票人保证这种信任将得到 兑现。根据两项调查和从1990年至1996年期间在河北、湖南、安徽、天津的57个村庄中收集的其他数据,梅特妮·曼宁(Melanie Manion)也发现,选举质量同村民相信领导人是值得信任的这一点之间是成正相关的。
村民选举的影响不能被否认。但是,选举仍然没有摆脱继续阻碍民主原则的相 关限制。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通过选票箱赢得他们的位置,但是,一旦他们获得职位,他们还必须考虑到(通常是要对抗)乡镇政府、村党支部和各种社会力量,诸 如宗族势力、宗教组织和犯罪团伙。在一场为权力和合法性进行的斗争中,经常在村民委员会与国家行政层级中最低的(乡镇)官员之间出现紧张关系。在乡村中, 党组织仍是一个权力场,而各种社会组织拥有它们自己的权力资源。[16]在许多地区,村民委员会未能发挥其潜在作用,而在一些地区它们没有掌握多少资源, 几乎是微不足道的。[17]
(一)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代表正式国家机器的乡镇政府,与村干部行使权力的努力有着重大牵连。[18]在众多研究者中,保·阿魄曼(Bjrn Alpermann) 最早指出:“中国的政党—国家一直采用自治作为控制农村政治的另一种方式。”事实上,《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管理村庄事务,而且也要完成上级 下达的任务。尽管《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只是指导而不是领导村民委员会,但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在重要优先政策领域(high-priority policy areas)是乡镇政府的线性组织(line-organ)。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胆敢抵制不受欢迎的任务——如征收税费、实施高代价的“达 标”计划或者完成其他委托任务——冲突就变得几乎不可避免了。[19]很多时候,当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出现分歧时,处在失利一方的往往是村干部。
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征税,这是在20世纪90年代导致乡镇和村庄之间冲突的 一个经常性根源。这项吃力不讨好的任务把当选的干部推入困境,他们必须在完成上级命令与为村民减轻财政负担之间作出选择。这个困境,加之常年的低报酬,使 得在一些村庄任职没有吸引力,以致一些干部拒绝完成其任期。在对湖北省29个村庄的一项研究中,贺雪峰和王锡明了解到,7个村庄的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围绕征 税出现的困难所挫败,1999年在当选一年之内辞职了。
不受欢迎的达标项目是另一个矛盾来源。野心勃勃的发展规划、形象工程的建 设和空想的过高目标常常强加在村民委员会身上。虽然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简化了税费征收,但它并没有使村民委员会成员从上面分派的其他事项中解脱出来。来 自许多地方的证据表明,为了维持和加强对村庄的控制,一些乡镇正在把“软指标”变成不能轻视或忽视的“硬任务”。例如,在河南,面对村民的强烈反对,村庄 仍被强加上了达标项目——建设40个沼气池或200亩蔬菜大棚等。在河南另一个县,上级命令一年内每个村庄至少建立一个集体企业。超过一百家的造纸厂建成 了,结果所有这些造纸厂都破产了,造成巨大的损失,民众怨声载道,环境也受到长期的破坏。[20]
不受欢迎的任务也可以由乡镇在遇到意外问题时强塞给村庄。例如,为了发展 本地经济,上级有时迫使村庄为本地企业供给原料或购买本地企业产品。江西的一位村民委员会主任解释了他是如何“两头受气”的:乡镇政府分配给他很高的采购 配额,以支撑资金极度短缺的竹制品厂,但村民们不愿把竹子出售给它们,除非他们能及时收到足额付款。这位村主任深陷其中,不能使乡镇政府和选举他的选民同 时满意。
乡镇往往把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当作他们的下属,村干部们发现他们自己就像一 块填充过度的三明治里的肉,被挤压着,或者像上述江西的那位村主任所描述的:“像老鼠进了风箱。”有时,甚至不花费太多的力气就能哄着村民委员会成员“自 觉对上负责”。财政的现实状况和干部管理体制的特点使得村民委员会难以拒绝乡镇强加的工作,不管投票人是什么意见。
为了完成如提供公共物品等诸多任务,村民委员会往往必须依靠乡镇政府以得 到帮助。税费改革加深了许多村庄(和乡镇)的财政危机,因为地方领导人失去了他们之前所依靠的筹资能力。建设和维修道路,维护灌溉系统,供养老人和残疾 人,这一切都变得更加困难,特别是在其他社会机构无法接手这些任务的农业社区。为了获得所需的资源,当乡镇分配给他们非常不受欢迎的任务时,村干部们趋向 于合作。
人事管理制度也形成了激励干部对来自上面的要求作出回应的动机。“干部管 理责任制”把奖励和惩罚与更高一级的绩效评估联系到一起。在很多地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资和奖金是由乡镇政府决定的,其级别是根据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来 设定的。[21]有些地方,据我所知,紧随税费改革之后,已经将村干部列入了乡镇或县一级的工资名单中。这进一步赋予了乡镇以权力,使得村民委员会成员面 对上面的要求时更加软弱。[22]
最后,有一些村民委员会没有控制它们自己的预算。把村庄账户委托给乡镇管理已 经成为了加强对农村财务监督的一种常见手段。这就为乡镇擅自挪用村庄的资金创造了机会,以及可能选举出来的机构事实上没有什么可管理的。虽然这并不需要提 高村民委员会的服从度,但是它确实削弱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并且某种程度上偏离了民主选举的目的。
(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
村级党组织对于基层民主化是另一障碍。虽然《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党 支部要“支持村民发展自治和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但它也坚持党支部是村里的“领导核心”。这就意味着,党的领导人在很多地方扮演着支配性角色,而党支书 经常被看作是村里的“一把手”,而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里的“二把手”。
关于基层干部的实地调查证实了党支书的显赫地位。梁凯金和贺雪峰估 计,1999年全国80%的党支书是他们村里的最高权力掌握者,而在2002—2003年间对8个村庄的深入调研得出结论认为,8个村庄中的7个,党支书 起着一锤定音的作用。何包钢也同样发现选举出的村民委员会的主导地位“只在有限的情况下存在”。在一项对浙江的4个地区的111位村民委员会主任所做的调 查中,何包钢的调查对象中的15%说他们与村党支部书记比起来拥有更大的权力,然而71%的被调查者则表示村党支部书记有更大的权力。[23]
鉴于党支部作为“领导核心”的地位,村民委员会应该负起的责任经常是不明 确的:在什么领域党支部必须遵从村民委员会的领导?《组织法》和我们所看到的实施条例没有对两者之间清晰的责任划分作出具体的规定。这经常导致冲突,例 如,围绕集体资源产生的冲突,因为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在企业、经济合作社和土地上为最后的发言权展开争夺。当选举出来的干部在这些小冲突中失败时,正如他 们经常所处的境况那样,有一些干部感到非常有挫折感以至于退出政治生活。2001年,《人民日报》报道:来自山东栖霞地区的4个乡镇的57位村民委员会成 员辞职,以抗议村党支部垄断乡村政治。他们指责道,在当选后的一整年里,党支部一直拒绝让他们接触账簿以及象征公共权力的公章。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郭正 林发现,广东在1998年推行选举后的两年时间里,有800多名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大部分人通常是因为他们已被党支部排挤出了决策过程。
即使相当有权力的村民委员会也通过人员上的重叠而容易受到党的影响。调查 已经显示,大量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都隶属于共产党。例如,跟踪2006年江苏的投票,几乎90%的村民委员会主任(17411人中 有15649人)是党员。在上海(2002)、福建(2003)和陕西(2002)更早一轮的投票数据显示其比例各自为89%、66%和 66%。[24]党的渗透是很重要的,因为,不像其合法性建立在公众投票基础上的选举出来的干部,任职于村民委员会的共产党员是作为政党—国家的代理人而 获得他们的一些权力的。这就引发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如果党员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在村民委员会赢得了一席之地,那么,当党的上级领导指示他们去做其 他事情时,他们还会和村民站在一起吗?
本世纪以来,党对村民委员会的渗透已经采取了一种新的更加制度化的形式, 根据陈佩华(Sylvia Chan)观点,这加强了党员的过度代表,是党“意图在农村地区重新集中其权力”的一个信号。在2002年7月,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共同发布了一个通报, 批准“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党支书一肩挑”以及“合并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两委合一)”。 这项政策有时采取的形式是先选举村民委员会,然后把他们中的一些成员安置到党支部中(先政后党);在其他时候,它意味着党支书和其他党支部成员被鼓励首先 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先党后政)。作为一个缩小村里工资支付名单规模以及减缓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紧张关系的一针见效的方法,这一举措已经被广泛实 施。在山东,政府甚至规定这两个最高职位的重叠率应该超过80%,而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完全重合的比率应该达到70%。必须面对投票人这一点使党支部成员 更加负责任,但影响经常走向另一个方向。[25]
两个机构成员上的重叠,加上两个组织联合或连续召开会议,使如下这一点模 糊不清,即同时担任两个职务的官员是应该对他们的选民负责还是对他们的党内领导负责。一些中国的研究人员甚至开始好奇,成员上的重叠关系是否会导致党支部 特别是党支书所把持的不受约束的管理卷土重来,从而使村民选举变得几乎毫无意义。[26]
(三)社会力量和村民委员会
除党支部和乡镇政府之外,家族势力、宗教组织、犯罪分子在一些村庄也起着 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可能通过选举获得公共权力,或者通过其他手段参与到决策和政策执行中来。虽然非官方机构可以增强问责制和促进公共产品的供给,但它们也 是根据它们自己的风俗习惯、规范、规则来操作,其中很多都和民主几乎没有关系。
特别是宗族,在改革时期经历了复苏,并在一些地方“再次成为权力和权威的 来源”[27]。虽然亲属关系并不必然对民主规则产生恶劣影响,但强大的血统联系将形成这样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个人权利和对少数人的保护将受到侵 犯。[28]有时多数人决定原则会使某个宗族处于统治地位,或者导致几个宗族之间持续的争斗,这些都会导致剧烈的冲突并且使治理几乎不可能。例如,在湖南 的一个村子,一个李氏家族通过选举篡夺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将基层政府组织变成了武装宗族权力的一个工具。[29]在另外一个主要涉及山西有争议的土地调 整的“极端例子”中,公开选举加剧了宗族紧张关系,使党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对立起来,致使治理几乎陷入停滞。[30]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血统关系是怎样 和何时影响村民委员会和民主的质量的。
当宗教组织为资源或社区事务的领导权而与村民委员展开争夺时,它同样成了 基层民主化的障碍。在陕西的一个村庄,在村民委员会和基督教会共同修建了一所小学之后不久,关于学校管理权的争吵爆发了。教会负责人不是寻求妥协,而是公 开了冲突并且鼓动他们的教众去挑衅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在该村内部造成了很深的隔阂。[31]
地方强人和匪徒对民主造成了更直接的威胁。黑恶势力破坏农村治理的情况越 来越普遍。虽然有些观察家争辩说,不完善的竞选程序使村庄容易被恶霸和恶棍来接管,[32]但其他研究者指出,在一些地方“黑社会”的代表通过拉拢同宗族 成员、威吓村民和对关键性举措许下诺言来获得权力。[33]即使他们没能推翻村民委员会,黑社会势力也会通过挑衅、排斥或者迫使当选领导人辞职来施加影 响。[34]有些帮会甚至建立“民办派出所”和“地下法庭”来处理土地、债务方面的争议和其他冲突。[35]
乡镇政府、党支部和一系列社会力量组成了村民委员会镶嵌其中的地方权力结 构。我们已经强调了这些因素各自的独立作用,但是它们也能一起发挥作用来妨碍民主治理。强大的宗族联系与强大的犯罪因素勾结在一起,能导致党支部和村民委 员会之间的冲突。[36]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失败之后,党的干部可能转而求助于乡镇联盟或者是黑社会来维持他们在村庄作为一把手的地位。[37]改进后的选 举程序完善了获取权力的渠道,但是选举产生的干部不能逃避他们在其中运作的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背景。
四、结论
在像中国这样一个国家,基层民主化是一个多方面的过程,所涉及的事情远不 止每三年举行一次优质的选举。在《组织法》实施20年后,选举程序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有了重大的进展。涉及领导小组、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 活动、无记名投票和投票代理的有意义的变化已经出现,并扩大了获取权力的途径。当然,在很多的乡村,民主的质量仍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一旦选举结束,村民 委员会就处在一个令人惊异的很少变动的社会政治环境中。
村民委员会被四面八方包围着。首先,代表国家的乡镇政府有很多机会影响基 层治理。选举出来的干部被期望能完成上级委派的任务,就如他们被委派的前任那样。不受欢迎的任务,例如征税或实现不合理的目标,通常迫使村民委员会成员在 对上(乡镇)负责和对下(选民)负责中作出选择。对乡镇财政的依赖以及上级机关在干部考评中所扮演的角色甚至会使最有民主思想头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倾向于 和乡镇政府的上级站在一边。最终,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是下级——这是国家和社会相遇的地方——同样也是选举他们的选民的代言人。
其次,村党支部在决策和政策执行上拥有很大的发言权。在大多数村庄,党支 部仍然是主导力量,而村民委员会明确起着附属作用。党支部作为“领导核心”的地位在控制集体资源,比如土地、经济合作体和企业方面是很明显的,这也体现在 它与村民委员会存在成员重叠方面。尽管许多村民委员会主任做了许多努力来确立他们的自主性和利用选举授予的合法性,但近来鼓励任职人员一肩挑的改革可能会 冲淡“选举联系”(electoral connection)[38],方式就是使村民委员会成员应该对他们的选民负责还是对他们党的负责人负责这一点变得模糊不清。[39]
最后,非正式机构,包括宗族组织、宗教团体和犯罪团伙都能够干扰民主治 理。宗族、教会或寺庙和类似黑社会的团体可以成为权威的另一个来源以及为了掌控社区事务进行争夺的竞争者。在一些村庄,这已经导致了使得治理陷入停顿的严 重分裂。在其他一些村庄,选举出来的干部被搁置一旁,或者变成挂名领导。而在另一些村庄,派系利益集团深深渗透进村民委员会,有时导致对少数派权利的侵 犯。
仅仅是村民选举很明显不足以确保民主治理。要理解中国农村的民主化,我们 需要思考的不仅是程序是如何被引入与得到改进的,也包括村民委员会与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其他行为者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尽管改进选举是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是仅仅是好的程序不能确保高质量的民主规则。长期研究民主的学者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例如,拉里·戴蒙德(Larry Diamond)和李奥纳多·莫林诺(Leonardo Morlino)也论证说,完整意义上的民主政体不仅要满足公众对于“程序质量”的期待,同时也要使得公民能够享受到“内容的质量”(quality of content)和“结果的质量”(quality of result)。[40]
这指出了这项研究的一些限制和未来的议程。考察阻碍民主化的各种局限不同 于评价选举后的治理,或者评价权力是如何在乡村行使的。换句话说,尽管存在一些障碍,但在某些地方,责任感正在逐渐加强。相对于每一位得出结论认为“除了 少数地方,选举对于防止农村政府滥用权力没有产生多少积极影响”[41]的分析家而言,另外一些人发现,选举赋予了村民以权力或者增强了问责。除了具体指 出民主化的各种障碍,我们还需要有更多研究来解释选举是怎样、在何时、在何地改变了干部与选民之间关系的。
同样,我们也需要进一步研究选举是否防止了掌权者追逐高于其他任何人的个 人利益。在一些村庄,这个问题不在于被乡镇政府、党支部和各种社会力量摆布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而在于那些自己不受任何束缚而只为自己着想的选举出来的干 部。这是在哪里发生的呢?为什么在一些地方我们所强调的制约以及选举所形成的制约在防止自私自利的行为方面都失效了呢?几轮选举后在治理方面的有限改变是 导致选民日益冷漠的一个原因吗?[42]是否正如村民们所归纳的那样,无论谁当官都会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因为“天下乌鸦一般黑”[43]或“前驱狼后进 虎毫无意义”呢?
正如诺贝特·博比奥(Norbert Bobbio)提醒我们的,民主在高度激进的意义上讲就是颠覆性的,因为它颠覆了那种认为权力是由上而下的传统的自然观念。我们并没有否定过去20年取得 的成就,我们只是认为,在某个地方实施民主远不止于“让程序正确”,尤其是在民主并不是唯一选择的威权主义环境中。就像对选举进行为期一天的观察当然会揭 示出一些东西,但不是全部,同样,关于接下来三年将会发生什么,获取权力的方式的改变所发挥的作用抵不上选举获胜者所处的非民主环境的作用。治理,即便是 一个村庄的治理,也有着许多构成因素,而获取权力的途径的扩大是“权力如何行使”的条件,但它并不决定权力是如何行使的。中国农村的“高质量的民主”,更 不用说整个国家,所依赖的远不只是好的村民选举。
注 释:
[1] 评论性文章,见Gunter Schubert,“Village Elections in the PRC:A Trojan Horse of Democracy?” Project Discussion Paper No.19,2002,http://www.uniduisburg.de/Institute/OAWISS/neu/downloads/pdf /orange/discuss19.pdf,accessed July25,2007;Bjrn Alpermann,“An Assessment of Research on Villag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Applied Research,”为2003年在北京展开的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准备的论文。见http://www.china.unikoeln.de /papers/No%202003-1.pdf,accessed July 28,2007。
[2] 仝志辉:《村级选举的历史发展和学术研究》,载刘亚伟主编:《无声的革命:村民直选的历史、现实和未来》,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贺雪 峰:《村民委员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湖南省四十个县村民委员会选举信息回访活动报告》,见http://www.chinarural.org /news_show.aspx?cols=1812&ID=11780,accessed December 1,2006。关于黑龙江和安徽120个村的86%的投票率,见David Zweig and Chung Siu Fung,“Elections,Democratic Values,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ural China,”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6,no.50 (February 2007),pp.25-26。关于安徽12个村71%的投票率,见Qingshan Tan and Xin Qiushui,“Village Election and Governance:Do Villagers Care?”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16,no.53 (November 2007),p.585。关于江苏12个县48%出席人数(排除代理投票),见Yang Zhong and Jie Chen,“To Vote or Not to Vote:An Analysis of Peasants Participation in Chinese Village Election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35,No.6 ,August 2002,pp.692-693。
[3] 关于村级选举与宗祠、免税改革和反腐努力的关系,见Lily L.Tsai,“The Struggle for Village Public Goods Provision:Informal Institutions of Accountability in Rural China,” John James Kennedy,“The Implementation of Village Elections and Tax-for-Fee Reform in Rural Northwest China,” and Richard Levy,“Village Elections,Transparency,and Anticorruption:Henan and Guangdong Provinces,” all in Elizabeth J.Perry and Merle Goldman,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对于基层公共领域和村级选举在其中的作用的讨论,参看毛丹和任强:《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现在,几乎没人说民主能够被简化为多数人决定原则。然而,程序最简化的定义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
[5] 其他关于“带形容词的民主”(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的研究,见Croissant and Merkel,“Introduction:Democratization in the EarlyTwenty-First Century”;Merkel,“Embedded and Defective Democracies”;Morlino,“What is a ‘Good’ Democracy?” all in Democratization 11, no. 5,2004。
[6] Sebastian L.Mazzuca,“Access to Power versus Exercise of Power:Reconceptualizing Democratization in Latin America,”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p.1。然而,我们远离马祖卡,而追随“第三代”理论家,将“民主的质量”的提高视为民主化的一项基本元素。
[7] 关于中国6个省116个村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资料,可参看徐志刚、刘明兴和陶然:《村庄选举最优规则的非一致性》,载《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6期, 第62—71页。2002年陕西98%的村庄由村民大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出选举领导小组成员。《2002年陕西村民选举图表》,见 http://www.chinarural.org/news_show.aspx?cols=1810&ID=35295,accessed August 5,2007。
[8] 比如2002年陕西的选举,79%的选举委员会由党的书记负责,7%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见《2002年陕西村民选举图表》。类似的比例也见于其他省: 福建2003年的选举中该数据分别是87%和6%,重庆2004年的选举该数据分别是91% 和7%。《2003年福建村民选举图表》,见http://www.chinarural.org/news_show.aspx?cols=1810& amp;ID=35282;《2004年重庆村民选举图表》,见http://www.chinarural.org /news_show.aspx?cols=1811&ID=35745,both accessed August 11,2007。在江苏选举委员会通常是由党支书领导,见Zhong and Chen,“To Vote or Not to Vote:An Analysis of Peasants Participation in Chinese Village Elections,”p.696。 在一些地方,地方领导人继续干涉选举委员会。陕西和江西的例子,参看牧歌:《选委会和村委会的较量》,见 http://www.96990.cn/Blog/3/11206.shtml,accessed August 6,2007;肖唐镖、邱新有:《村委会选举中的选举委员会》,载《求实》2002年第2期,第60—62页。
[9] 导致诉讼的争端,见《吴少辉不符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3年第6期,第29页;张兴国、陈俊贤:《农嫁非嫁飞 了选举权》,载《江苏农村经济》2002年第10期,第34页;《陈成财选民资格案》,见http://www.gdcourts.gov.cn /alxc/ms/t20031225_2684.htm,accessed August 4,2007。
[10] 最终候选人的选择通常是根据第二轮投票获得的提名票的票数决定的,这些提名投票或者由村民代表大会投出,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投出。徐志刚、刘明兴和陶然:《村庄选举最优规则的非一致性》,载《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6期,第68页。
[11] 贺雪峰:《村民委员会选举诸环节的调查与分析——湖南省四十个县村民委员会选举信息回访活动报告》,见 http://www.chinarural.org/news_show.aspx?cols=1812&ID=11780。竞选演说一直得到 一些地方官员的鼓励,以抵制那些非法的竞选活动,诸如通过胁迫来拉票或者用现金、送礼或宴请来收买选票。其理由是,制度化的竞选活动将使选举较少依靠个人 资源,并且也给候选人提供了展现他们自己的途径。张荣敏:《浅谈规范和治理村委会选举中的竞争行为》,为2006年4月5日—7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欧盟 村务管理培训项目会议提交的论文。http://www.chinaelections.com /NewsInfo.asp?NewsID=91176,accessed on August 6,2007。
[12] Alpermann,“Provincial Legislation on Village Elections,”Zeitschrift für Chinesisches Recht,no. 1,2007,p.6。 一项原始资料声称,有11个省超过90%的村庄使用秘密投票室。史卫民:《中国村民自治走向未来》,为2006年4月5日—7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欧盟村 务管理培训项目会议提交的论文。http://www.chinaelections.org /NewsInfo.asp?NewsID=92552,accessed August 6,2007。又见范瑜:《村委会选举制度的演进及特点》,载《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1期,第63页。
[13] 在19320个村庄中,91%有举行选举大会,60% 建立了投票站,92%提供了秘密投票室,71%使用了流动票箱。 《2002年江西村民选举图表》,见http://www.chinarural.org/news_show.aspx?cols=1810& ID=35270,accessed August 9,2007。
[14] Baogang He, Rural Democracy in China:The Role of Village Elections, New York:Palgrave, 2007, p.59, p.150,p.214。关于筛选候选人和限制罢免权,参看Alpermann,“Provincial Legislation on Village Elections,” pp.4-5,p.10。更多关于存在问题的罢免举措的文献,见新望、杜柯:《罢免难难在何处》,载《中国改革(农村版)》2004年第10期,第26— 27页;黎珊:《民选村官:非法罢免是非多》,载《江苏农村经济》2003年第1期,第42—43页;《村民罢免不了村主任:问题出在哪里》,载《领导决 策信息》2007年第13期,第22页。关于陕西的一次“流氓选举”,见John James Kennedy, “The Face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China:Real Versus Cosmetic Elections,”Asian Survey 42,no. 3, May/June 2002, p.479。 民政部承认存在许多这样的问题。见Guan Xiaofeng,“Progress and problems mark elections,” http://www.chinadaily.com.cn/china/2007-07/10 /content_6142535.htm,accessed December 20,2007;还有Kevin J.OBrien,“Improving Election Procedures:Some Modest Proposals,” unpublished paper,April 23,2006。
[15] Brandt and Turner,“The Usefulness of Corruptible Elections”, Economics and Society 19, no. 3。关于差额选举和非差额选举都增加了村庄预算中的公共支出份额,见Shuna Wang and Yang Yao,“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Local Governance: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 World Development 35,no.10,October 2007。
[16] 见毛丹和任强:《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第53—68页。 托马斯·伯恩斯坦(Thomas P.Bernstein) (“Village Democracy and Its Limits,” Asien 99,April 2006,p.30) 写道:“即使当村民选举运转良好的时候,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的权力也是受限的,因为他们必须在一个威权主义的政治环境下发挥作用,而这样的环境并不是为 了对选民的要求作出回应而建构起来的。”关于村委会“仍然处在乡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书记的阴影下”的资料,参见Qingshan Tan and Xin Qiushui, “Village Election and Governance:Do Villagers Care?” p.596;还可参见Wang and Yao,“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Local Governance:Evidence from Rural China,” pp.1635-1636。
[17] 在1990年欧博文访问的天津的一个郊区村庄,很明显的是管理清真寺的穆斯林长者主导着社区决策。年轻得多的村委会成员看上去仅仅是跑腿的人。
[18] 对于为什么地方政府干涉村民事务的原因的总结,见Alpermann,“An Assessment of Research on Village Governance in China an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Applied Research”; also,Bernstein,“Village Democracy and Its Limits,” p.33。然而,关于乡镇政府支持自由而公平的选举的方面,见He,Rural Democracy in China:The Role of Village Elections,pp.142-146。
[19] 见毛丹和任强:《中国农村公共领域的生长:政治社会学视野里的村民自治诸问题》,第52页。关于这样一批案例,见徐勇和项继权主编的《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 村关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对于虚弱的村民委员会的案例研究和统计分析,以及“即使在非常好地实施了民主改革的村庄,公民们也不必然会对 官员产生很多的制衡作用,或者掌握官员行为的准确信息,或者拥有一种极其强烈的公共义务的意识”的结论,见Lily Tsai, 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Solidary Groups and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chapter 7,quoted text on p.190。
[20] 关于这件事以及县政府施加于镇政府身上,随后又转移到村庄身上的压力,见Kevin J.OBrien and Lianjiang Li,“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 Comparative Politics 31,no.2,January 1999,p.176。
[21] 一种会使选举出来的干部对选民更加负责的相反的趋势就是,当乡镇政府就村干部的薪水作出决定时,应该借鉴“民主评酬”这种方式。但即使在这些案例中,底薪 通常是由乡镇根据自己的标准作出的。陈思年:《让村民给村官评工资的办法好》,载《农村发展论丛》2000年第10期,第45页。田元鑫、曲轩和李岛: 《村民给村干部定报酬》,载《乡镇论坛》2005年第3期,第13页;还有Alpermann,“The Post Election Administration,” p.68。
[22] 这不是一个全国性的做法,尽管它已被广泛执行。对于细节,见宁泽逵、柳海亮、王征兵和柴浩放:《村干部向何处去》,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1期, 第60页;还有Yang Zhong and Jie Chen, “To Vote or Not to Vote:An Analysis of Peasants Participation in Chinese Village Elections,” p.698。
[23] He,Rural Democracy in China:The Role of Village Elections,pp.112-113。 关于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所拥有的、由对带来受益的企业和土地的控制所决定的相对权力,见Jean C.Oi and Scott Rozelle,“Elections and Power:The Locus of Decision-Making in Chinese Villages,” China Quarterly 162 (June 2000),pp.513-539。
[24] 百分比由下列图表计算出:《陕西2002年度村民选举图表》,《上海202年度村民选举图表》,http://www.chinarural.org /news_show.aspx?cols=1810&ID=35331;《福建2003年村民选举图表》;对于许多省份更早的选举的类似统计数 据,见Pastor and Tan,“The Meaning of Chinas Village Elections,”p.140。主要来自20世纪90年代的资料显示,在村委会中非共产党员的数量在增长,见He,Rural Democracy in China:The Role of Village Elections,pp.107-108。
[25] 党员仍然要服从党的纪律,他们才能更适应乡镇领导。陆福兴:《“一肩挑”的实效与理论之差异》,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第17 页。一些调查者认为,真正重要的不是谁既当党支书又当村委会主任,而是这个人是如何得到这两个职位的(李连江,这一观点来自私人间谈话,2007年11 月)。
[26] 长子中:《村两委“一肩挑”问题百村调查》,秦俊波:《村支书兼任村主任应缓行》,一些作者认为两委合一将有助于解决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两者之间的个人冲 突问题,但不能解决组织方面的冲突或者减少权力争端;徐增阳、任宝玉:《“一肩挑”真能解决“两委”冲突吗:村支部与村委会冲突的三种类型及解决思路》, 载《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1期,第69—74页。
[27] Bernstein,“Village Democracy and Its Limits,” p.38。像中国东北的大多地方一样,吉林省梨树县的宗族势力不是重要的权力代理人。见Gunter Schubert and Chen Xuelian, “Village Elections in Contemporary China:New Spaces for Generating Regime Legitimacy? Experiences from Lishu County,” China Perspectives, forthcoming, p.16。
[28]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4—366页。
[29] 于建嵘:《要警惕宗族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影响》,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7—8页。
[30] Kennedy,“The Face of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China:Real Versus Cosmetic Elections,” pp.480-481。然而,关于选举也能产生平衡的村委会和减缓宗族冲突的证据,见Kennedy,“The Implementation of Village Elections,” pp.67-68。总体上宗族影响在下降,但其作用依然存在,特别是在较贫困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姓主导的乡村,见He,Rural Democracy in China:The Role of Village Elections,pp.177-194。
[31] 村民们宣称,这种对抗甚至比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更激烈。苗月霞:《乡村民间宗教与村民自治:一项社会资本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99—104页。在一些地方,寺庙和教堂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公共问责形式。Lily Tsai, Accountability without Democracy:Solidary Groups and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
[32] 贺雪峰:《当前村民自治研究中需要澄清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2期,第66—67页。
[33] 于建嵘:《警惕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载《决策咨询》2003年第8期,第34—45页;孙春龙:《如此村民自治》,载《新西部》2004年第9期,第8—11页。
[34] 刘立新、鲍晋选和张玲之:《黑恶势力染指农村基层政权透视》,载《三月风》2002年第4期,第7—9页。
[35] 徐立明:《村民自治的社会困境》,载《中国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2页。
[36]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5期,第18—24页。
[37]举个例子,参阅“农村缺少什么”,http://www.lwjx.com.cn/bbs/dv_rss.asp?s=xhtml&boardid=6&id=3210&page=15,accessed December 15,2007。
[38] 该词首先通过大卫·梅休(David Mayhew)流行起来,然后由墨宁(Melanie Manion)带进中国大地。见 David R.Mayhew,Congress:The Electoral Connection,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4;Melanie Manion,“The Electoral Connec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90,no.4,December 1996。
[39] 正如我们上述所论,这些改革也可能有助于党支部的民主化。使党支部成员接受全村范围内的信任投票的试验性举措,参见Lianjiang Li,“The Two-Ballot System in Shanxi Province:Subjecting Village Party Secretaries to a Popular Vote,” China Journal 42 (July 1999)。
[40] Larry Diamond and Leonardo Morlino,“The Quality of Democracy:An Overview,” Journal of Democracy 15,no.4 (1994),p.22。
[41]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42] 魏星河、郭云华:《政治冷漠: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一种行为》,载《求实》2003年第10期,第60—62页。王小军:《直选历练之后的村委会选举研究: 以江西省T县20个村为例》,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82—85页。但可以比较Tan and Xin,“Village Election and Governance:Do Villagers Care?” p.597。
[43] 谢美丽:《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促进新农村和谐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第57页。又见Kevin J.OBrien and Lianjiang Li,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125。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与政法学院(译)
作者:[美]欧博文、韩荣斌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1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