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本文就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复兴的原因、农村宗族由传统向现代变迁、农村宗族与农村现代民主政治的关系、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以及宗族的现代性五个 问题,对学术界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农村宗族研究的现状进行了较系统的回顾和梳理,进而对研究中存在的局限及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认为,农 村宗族研究要想进一步深入并取得突破,必须克服用静止的眼光看待农村宗族问题,跳出单一的社会结构观思维,正视农村宗族的行动主体———农民的存在,而不 是割裂宗族与农民的关系。
         关键词:农村 宗族 农民
          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学者们之所以重视该问题,不仅由于它的学术价 值,更由于它具有的强烈的现实意义。自20世纪初开始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农村宗族就已经被表述为一种落后、封闭甚至反动的封建糟粕,并通过国家 政权在政治上、组织上给予摧枯拉朽式的彻底打击。与此同时,国家通过强大的政治舆论宣传将这一观念牢固确立,使人们对宗族形成了一种不容置疑的思维定势。 农村改革兴起后,农村宗族组织及其活动在中国商品经济最为活跃的东南地区的普遍复兴,给了这一思维定势以强烈的冲击,进而引起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重新认识 和反思。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随着村民自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作为一种农村社会群体形式的宗族组织自然又与村民自治自觉不自觉地缠绕在一起。如何 评价宗族在村民自治进程中的角色和影响便成为一个更具有现实性意义的话题。本文拟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农村宗族几个主要问题的研究加以梳理,进而 对研究中存在的局限及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      当代农村宗族复兴原因的探讨    
    改 革后,早已被世人定性为封建糟粕的农村宗族为何迅速复兴,首先成为研究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学者们非常感兴趣的一个问题。王沪宁、钱杭、王铭铭等学者的研究便 是其中的代表。王沪宁(1991)侧重于从经济因素和行政体制方面探寻农村宗族复兴的原因。他认为,经济因素是根源,“在漫长的岁月流逝中,没有形成什么 足够的力量能冲击家族文化,主要是没有形成什么强大的物质生产力”。同时,他进一步指出,行政控制的弱化和退出,使家族意识和权力得以滋长,因为农业生产 的季节性特点使必要的生产协作变得必不可少,但是集体经济管理手段的削弱,促使家族成为承担协作任务的当然主体,从而“造成家族势力的抬头”。
    钱 杭和谢维扬(1995)主要从文化意义上对农村宗族的复兴进行解释。他们认为,宗族继续存在的理由不在于其外在的功能,而在于同族成员共有的一条文化上的 根。这条根构成了它们现实存在的价值源泉,因为在目前的社会格局中,宗族是几乎唯一可以真正与它们自己的实际生活结合在一起的自治性的形式。家族不仅满足 了人们对于历史感和归属感的需求,更重要的它是连接传统与现实的中介,实现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道德感和责任感。    
    王 铭铭、朱虹等则倾向于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宗族复兴的原因。王铭铭(1997)认为,宗族共同体之所以复兴是因为宗族能够满足人们在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 业以及精神上的某些需要。他指出,1979年改革以后,合作和互助出现了新的问题:经济改革导致家户经济的再兴,同时导致政府的“公有”力量的部分消减, 尤其是政府以往对经济合作和农村公益事业的直接干预被撤销,不仅生产成为一家一户的事,公益事业和社会互助亦变成民间的事。这一状况为民间传统社会互助制 度的恢复提供了一个“自由空间”。朱虹(2001)则指出了宗族复兴的经济效应因素,返乡寻宗祭祖的华侨能带来明显的经济利益,基层政府对村民宗族活动往 往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原因与招商引资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有相当关系;同时,宗族力量在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此 外,买文兰和余红等学者还从农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极因素和精神生活的不足方面入手,探讨它们对农村宗族活动复活的促进作用。关于农民精神生活的不足,买文兰 (2001)认为,农村青年缺乏精神文化生活,而宗族势力利用宗族文化则较易将族人聚集起来;农村社区文化的宗族色彩日益浓厚,例如利用祭祀、族戏、婚丧 嫁娶等宗族文化的糟粕冲击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余红(1996)则认为,农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也促成了农村家族势力复活的出现,传统的宗族文化、宗族 意识和宗族情感中蕴含着中国农民对“本体性”的需求,即对人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种宗族心理使得族人即使远离家乡,也与宗族乡情心心相印。改革开放以来 的寻根热,一方面慰藉了自己远走他乡的漂落感,重温了血缘亲情,另一方面也可以了却感情负债;另外,各地为了经济建设的需要,对这种宗族乡情起推波助澜的 作用。    
    总 之,从现有研究的总体上看,学者们对宗族复兴原因的研究与探讨,其触角已深入到政治结构、经济体制、社会功能、文化传统、精神心理等各个层面,展示了宗族 复兴的原因不是一维的,而更可能是多维的,是多方面因素合力的结果。学者们的分歧主要源自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有的从积极和正面的角度去看待这一问题,而 另外一些学者则从消极、负面的角度给予解释。但目前还缺乏在上述各个层面基础上的系统性研究。
        二、农村宗族由传统向现代变迁的研究
        继农村宗族复兴原因的探讨而来的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进程中,农村宗族发生了什么演变或变化? 应该说,学者们的研究也有相当的突破。   
    王 沪宁等学者在对传统宗族和现代宗族的特点进行多方面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宗族的变化趋势。王沪宁(1991)首先提出了传统家族文化的八大基质: 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他在将当代家族文化与之进行比较后认为,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已发生了下述转变: 血缘型的人际关系依然存在,但不再构成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正式依据; 地缘关系的意义被削弱,人口的流动性在扩展; 传统的礼降低到次要地位,法理因素在乡村生活中明显上升; 单一的农耕方式已打破; 家族群体对社会的需要越来越多; 家族的封闭性也被打破; 长期的稳定性也发生变化; 社会体制力量压倒宗族共同体,社会秩序在农村占据统治地位; 社会体制已是村落基本功能的主要执行者,村落家族还执行一定功能,但已不是主体功能。通过比较,王沪宁认为,村落家族文化在历史—社会—文化变革的冲击下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其消解是历史趋势,回复是特定现象。   
    钱杭和谢维扬(1995)在对传统宗族与现代转型中的宗族比较后认为,近年来重新恢复的宗族组织无论其结构还是功能,严格地说都已经不是旧宗族形态的重复和翻版,而应被看成是传统宗族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产物。他们指出,转型中的宗族在组织形式上表现出如下特点: 形式的多样性; 没有正式的宗族名义; 不稳定性,许多宗族至少在形式上具有临时性的特征; 普 通成员与宗族领导机构的关系是直接的,也没有稳定的宗族首领,只有一个或几个临时性的“宗族事务召集人”。他们还翻阅了1998年梅冈王氏重修的族谱,并 将之与一份旧族谱作了比较后指出,这两份族谱体现的时代精神已出现了巨大差异,可以清楚地看出宗族随着时代的变迁所发生的变化。   
     王 铭铭(1997)对农村宗族变迁的研究是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切入的。他把明清以来的家族制度变迁分为三个时期,即乡族时期、保甲时期、新村政时期。乡族时 期的地方性权力具有很大的自主性;民国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但他指出,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使家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 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家族的组织、区域网络、经济功能和仪式得以相当完好地保存。1949年以来,集体化制度虽然严厉打击和压制 宗族力量,但即使在文革时期,集体内部的家族和派性斗争仍非常激烈。关于当代宗族,王铭铭认为,虽然当今的宗族组织已不是一个正式的权力组织,从表面上 看,只是一种暂时的机构,与所谓的权力有别,但是它们通过公共庙宇的建设和仪式表现了民间权力的若干功能。宗族领导人的权威来自他们本身的威信及村民的信 任和支持,被看作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他们所拥有的是一种“教化权力”和“同意权力”,而不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    
    费成康(1998)在对新旧宗族的家法族规进行比较后,指出家法族规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特性。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规范的范围不同:新族规调整的关系已大为减少,其规范的范围只是传统家法族规的一小部分,因为这些重建的宗族已无族田、墓田、族学、义庄之类,有些尚未重修宗祠,或者刚开始重修宗谱,所以,这些新订立的族规中并无关于族田、族产、族学、义庄直到宗祠方面的内容。体现的观念不同:由于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礼教对社会的影响早已大大下降,新族规订立者的思想、观点、教养以及社会地位等都与旧时不同。奖惩的行为不同:由于社会的观念已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新族规要惩罚的行为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少旧时家法族规所要惩罚的行为,新族规已不可能再予以惩罚。奖 惩的办法不同:新族规中所能保留的惩罚办法大抵只有削谱、不准入祠、不得入葬祖坟及罚款等数种,且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当然,费成康也指出,并不是所有的宗 族或宗族的所有做法都符合时代精神,比如在有些族规中仍可发现有关罚款的规定。王朔柏、陈意新(2004)通过对安徽三个宗族村庄的研究后探讨宗族的变 迁。他们认为,由于改革后开始了“公民化”进程,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在改革中却遭遇了历史性瓦解。他们指出,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以 村落为基础的集体化政策下,传统的集体性宗族因与新制度发生组织性同构而得以延续,并在农民面对灾难而向自身寻求保护资源时得到了增强。而改革给予农民经 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开始了其“公民化”进程,使宗族在大量年轻人中失去了后继力量,宗族与农民的血缘关系被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取 代。   
     从 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研究者普遍认同的是:与传统宗族相比,当代农村宗族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或转变,并在社会发展中逐步走向消亡;分歧只是存在于这种 变迁的程度以及对这种变迁意义的解释上。对此,笔者认为,农村宗族的变迁实质是农村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有两方面的问题应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1.对 变迁程度的判断。要对当前农村宗族的变迁程度做出准确的判断,研究者就不能仅满足于“典型学”的意识,研究材料的获得要有一定的时间和地域的跨度,研究成 果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然而,大量实证性个案研究的缺乏,尤其是中、长时段的历史比较性研究的缺乏,正是当前农村宗族问题研究普遍存在的一个不足。事实 上,当代中国的宗族形态极其复杂,南北地区宗族观念、宗族势力差别极大,历时性研究应与共时性研究相结合,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才可以更客观、准确地反映 出农村宗族变迁的真实面貌。    
    2.对 变迁意义的解释。具体说,如何理解这种变迁的社会意义以及这种变迁将导致农村宗族的走向或发展趋势,这与研究者所持的价值立场尤其是社会发展观有着直接的 关系。从政治学的角度与从社会人类学、历史人类学的角度去看同一农村宗族的问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这些不同学科的研究者在社会发展观上存在着较 大的差异。其实,农村宗族问题,实质是人类社会的血缘族群问题,它的社会变迁及其反映的社会发展方向,实质就是农民群体能否与时俱进的发展变化问题。因 而,宗族的变迁是否会导致宗族走向完全消亡? 或导致哪些东西消亡? 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而不应忙于下结论的问题。比如说,公民化社会是人类社会进化 的共相,但这是否将导致社区传统的全部消亡? 只要城乡差别存在,具有农村特色的文化就不会完全消失。中国的“公民化”进程或许已经起步或有长足的发展, 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仅从几个乡村的局部调查和分析,就谈论实现农村宗族的瓦解尚为时过早。  
     三、农村宗族与农村现代民主政治的关系    
    当代农村宗族在日益推进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 这是学者们特别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尤其在村民选举中实行“海选”以来,中国农民积极参与投票选举的现象更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和深度思考。    
    肖 唐镖、兰芸芝、吴思红、袁正民、吕红平等学者认为,农村宗族组织及其活动对村民自治或选举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消极的。肖唐镖(2001)认为,宗族的正 面功能已出现不可逆转的衰退,且由于宗族是以实力为原则来处理族际关系,其后果更是负面且严重的。兰芸芝(1995)认为,当前宗族活动频率很高,或明或 暗地与村民自治活动相峙对垒、挑衅撞击,使村民自治活动不能正常运转;大姓大族往往处于“领袖”地位,左右村委会干部的产生,在选举中利用族大势大、人多 票多的“合法手段”取得席位。在这种宗族势力的争斗中,一个村委会就没有自治可言。吴思红(2000)认为,宗族和黑金势力突起,自治权力异化,在《村民 组织法》正式执行的过程中,他们往往利用血缘纽带关系,或者拉帮结派形成利益团伙,采取非正当手段控制村民选举,获取自治权力。袁正民(2000)则认 为,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几乎渗透到了村民自治工作的各个环节。就其主要影响来讲,有以下表现: 影响选举工作的公正性; 干扰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 影 响村级领导干部的质量,影响村领导班子的稳定。他还认为,宗族势力的大小与农民的素质有直接关系,凡是农民素质较高的地方,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不是 太大;凡是农民素质较差的地方,宗族势力问题都比较突出。吕红平(2001)认为,家族势力干扰了村政事务和村民选举,在一些村的干部选举中,不少家族为 了能把代表其利益的族人选进村级组织,开族会、搞串联、拉选票,干扰正常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朱 康对、仝志辉、贺雪峰等人对宗族与村民自治及选举的关系基本上持肯定态度。朱康对、黄卫堂、任晓(2000)通过大量的农村实证调查和分析后,对村民自治 选举中大族压小族的问题有独到的见解。他们指出,如果某一大族能够在选举中居于优势地位,是有可能在选举中占据所有席位的,但是,所选举的村民委员会如果 没有其它宗族和房族的参与,就很难取得它们的认同、支持和配合,以后就难以顺利开展工作,例如在对浙江温州金加洋村的调查发现,为了增加村民委员会的代表 性,村民委员会会主动动员家族的个别候选人退出,以便给人数较少的宗族让出适当的名额。他们还指出,村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宗族偏好在所难免,然而如果能保证 选举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进行,各方博弈的结果往往会达到某种平衡。仝志辉(2002)研究了宗族作为一种村庄社会关联或利益共同体对于精英动员选 举的重要性,明确否定了宗族利益会妨碍村民自治的公正性。他认为,农民参与选举中的精英动员因素可以纠正公众对家族、派性作用的偏见。压倒性的意见认为: 家族、派性妨碍了选举;精英动员论则揭示出精英在运用家族、派性因素进行动员时,并不必然依赖一个制度化很高的家族组织或派性组织;精英动员往往带有强烈 的个人色彩,家族和派性只是借以动员的力量;在选举后的村级治理中,家族和派性利益并不是其施政的唯一根据,倒是在选举中建构的家族利益和派性意识往往自 动消解,而不再被人提起。贺雪峰、仝志辉(2002)指出,宗族作为一种传统型的社会关联对于村民自治的重要性。他们认为,宗族等传统社会组织可以构成衡 量村民行动能力的指标,即一种传统的社会关联,凭借宗族等传统社会关联,村庄社会在应对农业困境和农村发展之需时,可以更为有效地捕捉市场化提供的机会, 这反过来又会加剧农村的经济社会分化,发展村庄的现代社会关联能力。     
    有 些学者则认为,宗族的作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郭正林(2002)认为,当前村支两委与家族之间存在四种不同结构的互动类型:在党支部威信高、村委会权 力到位的“党强村强”的村庄,家族一般能够与村支两委结成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增强社区合作精神;在“党强村弱”的村庄,党支部在控制村委会的同时,也控制 了家族的社会资本;而在“村强党弱”的村庄,由于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而村委会占有了这种社会资本,扮演了增进村民家庭利益的政治角色; 最后一种即“党弱村弱”的村庄,既有可能出现纯粹的家族统治,也有可能出现三者共弱的全面溃败情形。还有学者却认为,宗族利益对村民选举的影响力是极为有 限的。胡荣(2001)指出,虽然传统文化中的家族观念也多少影响到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认同,家族的因素在人数较少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的选举中也多少有一 点作用,但选举中的地域关系而不是宗族关系成为影响村民对候选人进行选择的最主要因素。在村民投票偏向的排列中,地域因素明显优于家族因素。    
    可 以说,在整个农村宗族问题的研究中,有关宗族与村民自治关系的问题,是当前学术研究中较为深入和获得较大突破的方面,尤其以仝志辉、贺雪峰(2002)以 及朱康对等(2000)提供的成果,使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运用了政治科学的制衡理论,进入了政治生态学的纵深处,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文明建设提供了新 思考。当然,也正因为有了部分学者的深入研究和新的突破,才导致了目前学术界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分歧,其中,核心分歧在农村宗族组织的活动是否有利于村 民自治和选举的问题上。对于这一问题,如何使学者们的研究达成更多共识,除了重视研究角度的不同外,还应明确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农村宗族的利益主体是 谁? 二是这个主体的利益要求是否符合村民自治的精神,即利益要求的正当性或相容性问题。    
    农 村宗族是一个利益群体组织,不同的宗族有着不同的利益,然而各宗族的主体或主要成员,在当前看来,应是农民,因而农村宗族的利益主体就是农民,而不同的宗 族只是代表着不同社区的农民群体而已。明确了新时期农民———生活在农村的国家公民———是农村宗族的利益主体,那么根据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的精神 (1998年正式颁布的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 ,我们也就不难明确广大农民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参与村民自治选举的正当性或相容性。当然,这种正当性可能有悖于我们的传统或习惯性的思维,这就 涉及到后文将论说的调整看问题的角度和视野问题。
    四、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当 代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也是学术界很关注的一个问题。如何准确认识宗族在当代社会经济中的影响,不仅涉及到正确认识现实社会所谓的家族企业问题,而且还是 事关正确认识当代宗族的一个重要指标。很多历史学者已经对传统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宋、 元、明、清以来的族产如族田、学田、义庄、义捐的经济功能的研究,例如陈支平的《近 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1991 年)、孔永松和李小平的《客家宗族社会》(福建教育出版社, 1995年)、常建华的《宗族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年)、陈柯云的《明清徽州的 族产》(《清史论丛》,辽宁古籍出版社, 1992年)、叶显恩和谭棣华的《论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广东人民出版 社, 1985年)等等。二是对于宗族的文化方面如祭祀、亲缘、伦理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的研究。这方面有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的《徽商及其网络》(《安徽史 学》1991年第 4期)、唐力行的《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 1997年)以及福建社科院主办的 《东南学术》2001年第6期所刊载的王日根的《明清东南家族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张先清和詹石窗的《传统礼制与民间价值观的区域整合———明清 东南民俗精神内涵及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陈进国的《理性的驱驰与义利的兼容———宋明理学与东南家族社会经济变迁简论》等三篇文章。传统宗族与社会经济 关系的研究不仅成果多,而且在很多方面达成了一致共识,比如宗族的集体主义感以及高度的凝聚力有助于经济活动中的互助和合作;宗族文化中的某些精神内涵、 价值观念良性地影响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变迁,甚至促进了近代城乡工商业活动的发展。其实,宗族的这些优良的品质和内核正是它之所以在今天还能保持生命力的 根本原因。这一点前述学者们在关于当代宗族复兴原因的研究中也有普遍反映。当代的宗族是与农村改革和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而生,它与当代农村社会经济的 发展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但是,当代宗族在结构、功能、伦理上都已经与传统宗族有了很大差别,比如族产、族田已不存在等,宗族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发生了 很大变化;同时,由于西方经济学、社会学理论及研究方法的引入,学者们学术研究的思维结构也有了很大变化,学术界的研究重点也发生了转移,研究角度呈现出 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有些学者还从宗族的结构及人口学的角度探讨了当代宗族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其中,对家族企业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则一度成为农村宗族 问题研究的热点。   
     20世 纪80年代以来,江浙一带勃兴的家族企业或以家族经营为主的乡镇企业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对家族企业制度的研究自此而兴。如何评价和定位家族企 业? 如何看待家族文化对企业的影响? 如何认识家族企业在建立和规范中国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的历史命运? 这些都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在 国内,家族企业长期受到社会精英群的责难,被认为是低效率和没有前途的,必将被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代替。近期如杨通河、李灿荣(2002)仍认为,在民 营企业的创业之初,家族化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家族化就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使企业发展停滞不前。他们提出的理由有三点:首 先,家族化经营往往导致决策失误,家族化最明显的就是“家长式管理”;其次,家族化经营妨碍企业创新;再次,家族化经营影响企业内部团结,妨碍企业文化建 设,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汤美芳(2001)还指出,华人文化中家族制企业除信任度高、内聚力强外,还存在着明显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对自身在加 入WTO后的二次创业中求强、求大、求快的进一步发展,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是不利的。    
    储 小平、潘必胜、陈躬林等人的研究却对此提出了质疑。储小平(2000)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家族成员之间的忠诚信任关系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 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时家族企业就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但是,当家族企业处在市场竞争中,其内部有限资源和家庭或家族成员管理 能力不高而导致的内部交易成本大于那些非家族制企业的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力低下时,那么家族企业就是不合理和低效的。潘必胜(1998)在对江苏某地改制 后实行家族经营的乡镇企业作了调查后进一步认为:这种家族经营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改革,是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经济关系和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充分 利用了血缘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双重合力,又充分利用了社区经济在地域上的特殊性,成为接受和推动工业文明的有效载体。陈躬林(2002)以美国、日本等国的 家族企业为实例,在对家族企业的优势分析后认为:第一,家族企业有着能做出最优决策的产权制度,因为家族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决策者,这种有着切肤关系的 产权制度是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第二,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成本;第三,由家族企业的血缘关系造就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奋斗精神所 产生的生命力很强,家族企业内决策者的地位更多、更好地由血缘关系决定,因此,在更多的情况下,家族企业表现出一种团结一致、同舟共济的企业精神。    
    李 成贵、黄世楚等则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切入宗族问题的研究。李成贵(1994)提出了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最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他通过对日本社会 变动的考察进而认为,宗族制度是一种能够容纳现代化持续变迁和要求的较有弹性的制度形态;在用以追求社会目标、动员社会资源、协调集体努力之时,家族作为 一种不可替代的组织将永远存在;中国农村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发展不是要消灭宗法制度,而是要通过利用其积极作用来实现;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 统,宗法制度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黄世楚(2000)认为,宗族对于不同的经济形态有高度的适应性 和灵活性,也能与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完全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形态和政治形态。   
    周 殿昆、赖扬恩、嵇平平等学者从其它角度对宗族与社会经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周殿昆(2002)从信用角度对家族与企业的关系作了考量,进而把家族信用定义 为家族成员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族文化和伦理道德为保障条件建立的信用关系,认为家族信用与现代社会信用相比,既有交易成本低、诚信度高的优点,也有 封闭落后、信用范围狭小、获取生产要素选择面窄等缺陷,因而它是乡村企业初创时期的温床和摇篮,扩张时期的桎梏和陷阱。赖扬恩(2002)认为,中国农村 工业化作为国家整体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与西方国家迥异的发展道路,这与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宗族社会结构密切相关。嵇平平 (1998)从人口学角度进行研究后认为,村落家族文化对人口素质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造成农村人口素质较低的原因之一。对家族制企业的评价,是宗族研究中 又一个分歧较大的学术问题。笔者以为,理清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客观、合理地分清家族企业制度与一般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共性和个性(即差异性)。两者的差 异在于用人制度等具体的管理形式上的差异,比如家族制企业的用人制度更注重人情化色彩,而现代企业制度贯彻的是韦伯意义上非人格化的科层制组织的特征,这 被看作企业制度理性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两者最大的共性却体现在企业产权的清晰、明确上,体现在产权的私有化、股份化(很多家族企业实行股份制)上。它 说明,家族制企业在产权制度上与现代企业制度有着与本质一致的共性。正是这种高度清晰的产权制度使家族企业保持着较高的效率和成本效益,才是家族企业得以 发展和兴旺的根本原因;同时,这一点也意味着家族企业与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本质的差别,有的只是具体管理形式的差异。所以,它们即便有如用人制度等具体的 管理形式等方面的差异,但因为有高度清晰的产权制度而能导致主动、灵敏的反馈机制,管理形式的调整就是十分便捷之事。同时,就家族制企业的人情化色彩而 言,也不能片面简单地就视之为一种缺点,其根本问题,一方面是它适合众多规模较小的企业;另一方面是它在市场发育不很完善的情况下更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 克服信用环境的不足。另外,重视人情或人际关系也是一种投资,或者说是一种科尔曼意义上的社会资本(Coleman,1998) ,这种社会资本的投资在 市场机制和公共物品提供机制越不完善时越能取得更大的回报,即具有更大的成本效益。笔者认为,这对上述两种企业也应是一样的。    
     五、宏观性的命题———宗族现代性问题的争辩    
     学 术界对宗族问题研究热持续不减,实际上是出自于对农村宗族这一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价值评判和关怀,即宗族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 或者说宗族能否与日益 现代化的中国社会相融合? 宗族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应该或能够扮演何种角色以及宗族在现代社会中的命运如何? 等等。这些问题正如王沪宁所说: 是事关“中国社会发展”的问题,不仅具有高度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义(王沪宁, 1991)。对宗族(包括传统的宗族)与现代社会 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关系的研究,实际上是出于对传统文化历史命运关怀的具体论证和表达。关于宗族现代性问题的论述,存在着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 为,宗族总的来说不利于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而是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障碍。这些学者对宗族主要持否定态度,但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也承认宗族包含有某 些积极性的因素,甚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王沪宁的观点就基本属于这一类型。王沪宁(1991)认为,村落家族文化的观念系统往往不利于社会整合,不利于社 会体制的运转,不利于社会法律规范的贯彻,不利于公民文化的形成,最终不利于中国的现代化。但如前所述,他也承认,村落家族文化不论其历史和现实的表现形 态如何,总包含着一定的正面因素。何清涟(1993)则认为,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 冲突。它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长路。谢维扬的观点在持否定态度方面很有代表性。谢维扬(1995)认为,中国的宗族在根本 上不适应现代化的要求。他提出,中国宗族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被当作宗族首领的一些人凭借血缘理由对所谓的“族人”的控制、管理和支配包括对人身在内的处 置;现代社会之所以逐步取消传统宗族的合法地位,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作为实体的宗族团体在社区管理的概念上与所有公民共同参与的原则是矛盾的。他进一步认 为,最终摆脱宗族私法性的控制是农民在现代社会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吕红平(2001)认为,家族文化中的重情、重义、而轻利的价值观,严重地 束缚着人们的市场经济意识,也会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经济结构调整,还会滋生保守观念和依赖思想,抑制创新精神和自我意识。最后,家族文化也有悖于现代 文化,构成现代化思想上的制约因素。钱杭、杨平、秦晖、黄世楚、李国庆等学者的观点则与上述分析相左。钱杭(1995)认为,由于汉人宗族那些源于血缘又 超越血缘的内源性根据,就使得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的重建和转型,所遵循的规则显然就不能与一般的血缘团体的演变规律等而视之,其命运和前途也必定会不同,这 就能够证明,血缘因素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过完善的补充和限制,完全可以与现代的文明生活形成一种复杂的适应关系。但他同时认为,农村宗族最好是作为一种农 村同姓同宗者之间“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存在,将宗族的活动限制在社区内部,并以亲属间自助和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而不主张宗族干预地方基层政权的公共事 务,这实际是说不能给予农民更大的自主空间。杨平(1994)指出,家族组织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能。它与国家政权之 间有着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与现代化的主潮流并不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然而,他也指出,家族组织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它为表现形式的族际冲突,以及由于政府 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普遍不满,很可能在家族组织复兴中成为某种破坏性的力量。秦晖、苏文(1996)认为,宗族的发展体现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特定发展阶段 上“小共同体”对个性发展和现代化(个性化进程)的促进作用,因此,亲缘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存在是完全可以想象的。黄世楚(2000)则认为,宗族具有高 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宗族完全有可能实现现代化;在欧美发达国家和台湾、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都存在着很多与传统宗族相似相近的宗族组织;它们吸 收成员的原则也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如允许拟制血缘关系的成员加入宗族,甚至将女婿、外甥等纳入宗族成员的范畴;宗族的管理体制也相当灵活,由宗子制到族长 制再到现代有特色的宗族成员大会及由大会产生的理事会、监事会代替族长的权威进行管理。他论述了宗族现代化的必然性,理由是:聚族而居生存方式的难以改 变、永恒的血缘亲情、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和压力,要求团结互助、共同竞争;政治环境仍有生存空间等。李国庆(2001)指出,按直线性的现代化标准来评价 村落家族文化,难免过多地强调其负面的作用;在现代化过程中以及后现代化社会,村落家族文化都将长期发挥重要作用。    
    农 村宗族体现的是一种草根性的社会组织力量,而这一组织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载承者。因此,上述关于农村宗族与现代化的争论,实际上涉及的是这样一个基本 命题,即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如何对待农村社会传统的组织和文化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实际上反映了两种基本的立场或价值的问题,即是站在现代 化的角度来俯看问题,还是从农村与农民的实际生活出发看问题;或者说,是如曹锦清所说的是从外向内看、从上向下看,还是从内向外看、从下向上看的问题(曹 绵清, 2000)。以前者的态度来看待农村的传统文化和组织,肯定是负面多于正面,而以后者的态度来看这个问题,就会得出与前者截然不同的结论,就会发 现它更多正面的意义和符合社会发展逻辑的特征   
    六、结语:跳出单一的社会结构观    
    除 了以上谈到的立场问题,笔者以为,当前的研究在分析的框架和方法论上还存在深层的瓶颈有待突破。综观10余年来农村宗族问题的学术研究,可以说,不管学者 们持何种态度,不管是肯定论还是否定论,大多数学者研究的逻辑起点都有着相似之处,都局限于从血缘(包括拟制血缘)或血缘与地缘结合的视角,或者说从传统 族群的视角来看待并研究农村宗族。因此,这一研究模式尽管也不断有所创新,但还是或多或少地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是只看到社会结构而看不到人的一种 研究(费孝通,1998)。它仅注重结构分析,而忽视了行动者,仅看到结构的必然性,而忘记了行动者的能动性,如布迪厄所说,将行动者“打发去度假”了 (布迪厄,1998) ! 这就导致了研究割裂农村宗族与其行动者(在农村,其主体当为农民) ,导致向后看,即以静止的眼光研究宗族问题,看不到广大农 民生存环境的变化对宗族组织的影响,看不到农民自身观念的转变给宗族带来的转变,其研究因此缺乏对现实的解释能力。就否定宗族者说,因无法突破自己一贯认 定的封建宗族框架,无法说明他们自己对农村宗族也认同的公益性、互助性等事实,解释不了农村宗族发生的极大变化的事实,也解释不了为何农民对于参与宗族活 动表现出的极大热情。就肯定宗族论者看,同样由于局限于血缘组织的视野,因而在农村宗族的所谓“私利性”、“排他性”和“狭隘性”等问题上最终与否定论者 趋于一致,无法超越就封建宗族论宗族的既定框架,从而使其对宗族积极性的解释和评价难以自圆其说。比如钱杭是给予农村宗族众多肯定的专家之一,但他也因盯 死了宗族“血缘”而一叶障目,将宗族与农民割裂,咬定宗族为与国家公共权力相对立的“私人性质”,因此它只能成为“俱乐部”,而不可是代表农民权益的组织 (即“明确功利目的的社会团体”) ,否则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运行形成阻碍。因对这些问题的解释无力,观点对立的双方自然也就无法逻辑地、有说服力 地解释研究中存在的诸多分歧。    
    农村宗族研究要想进一步深入并取得突破,笔者以为,必须克服用静止的眼光看待农村宗族问题,克服单一的结构观思维,正视农村宗族的行动主体———农民的存在,而不是割裂宗族与农民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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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37〕费孝通:《个人·群体·社会———一生学术历程的思考》,《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38[]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著,李猛、李康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

    作者:蒋国河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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