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 个多月已经过去了,但王家村主要街道的店铺前面涂写的大字依然清晰可见:“还我们公民权!我们是公民,不是农力,更不是奴隶。上届村委会必须交代他们的贪 污问题。”村领导当然知道这是谁写的。二十个村民上访告状,指责王家村党支部书记及其前任赎职,这事肯定就是这二十个人中的一个干的。但村干部认为采取任 何行动都是不明智的。据说腐败的村干部担心,如果用白灰把墙上的这些文字抹掉,只会加剧村民上访,等于不打自招,承认村民对他们的指控。因此,他们打算顽 抗到底:拒绝交出帐目,声称这些帐本都被火烧了,并等到夏天让雨水把墙上的指控冲刷干净。但是,在这段时间里,这些指控没有得到反驳,大家都看得清清楚 楚。[2]

     

    对那些被排斥在外的人来说,对公民权的要求在许多时候和许多地方都是一句战斗口号。在这个中国北方的村子里,一位大胆的村民用公民权包装其对当权者的批评,从而使一群极为顽固的村干部也无可奈何。[3]  在以当地人充满长期不满的语言中,他对公民权的要求变得无懈可击。通过对官方“权利语言”(rights talk)的改写,他把有争议的负责任的要求变成简单的尊重诉求。集体的解散使他得到了解放。新的政治改革带来的财务公开的希望。作为一个公民,他有权查看帐目。作为一个公民,他有权不被当作奴仆看待。

     

    在王家村,对公民权的要求已经开始影响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但这只是一个村子的情况。在当今中国农村,这种公民权的说法都很流行吗?  中国农村公民的意义仅限于陕隘的司法意义吗?

     

        中国农村?

     

    乍看起来,在中国农村寻找公民权似乎是到一个虚假的世界里旅行。至少自韦伯的时代开始,公民权的发展一直与城市相联系---主要是西方的城市。[4]  再者,公民权通常与诸如政治平等、市民社会、民主以及民族整合这些在中国农村很难被运用的概念相联系的。[5]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中国农村也找不到许多促进公民权的制度。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里的代表寥寥无几,而且人大在决策及制约行政部门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极为有限。[6]

     

        尽管如此,中国农村公民权的问题并不能简单加以否定。原因之一是,近来的研究已经表明,早期公民权的历史通常既是全国性的和普遍的,也是地方的和区域性的。尽管公民权最初在古希腊和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但都是在自治的、规模较小(有时人口不到一千人)的、具有更多乡村色彩的小镇。  [7]  即使在英国,公民权也起源于十四世纪的乡村地区而不是十九世纪的工业化城市。在工业革命开始以前很久的时间里,一些农村的居民已经把社区的自治和团结变成一种结社和参与的能力。正是偏远的山区而不是城市,英国农民最先运用劳动法规并把它们解释为公民权利的授予。[8]  看来公民权是在“国家法律结构的地方节点”的深处出现的:在权力易接近和完整的小社区,易于管理的规模使得易于参与和易于对统治者的行动作出评判。[9]

     

        把公民权与市民社会、民主以及平等相联系的做法多少有点非历史的色彩。Charles Tilly 已经指出,墨索里尼、希特勒和弗朗哥的威权制度都强调公民的责任。而Michael Mann 所区分的五种公民权中,只有一种是与自由结社、较强的立法机构以及自由的民主政体相联系。[10]  对世界历史作一粗略的回顾也表明,公民权也长期作为那些被阶级、种族以及性别的不同所分裂的政体的组织原则。女权主义学者一直急于指出,公民权的概念既可以被用来作为包容和政治平等的依据,也可以用来支持排斥和政治歧视。[11]

     

        显 而易见,由于不可以简单地把公民权、城市、民主以及平等联系在一起,因此有理由可以问当代中国的农民是否成为公民这样的问题。换言之,在威权统治之下远离 城市中心,并且受到制度性的歧视,但这不能把公民权排除在外。不过,如果不总是与地域、政体类型或平等相联系,那公民权又受哪些限制呢?

     

        成为一个公民

     

        在其最普通的意义上说,公民权指的是一种有特权的法律地位。一个公民是社区的完全成员。被明确界定为公民者拥有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有权享受权利。[12]      几乎是在所有的社区中,有些居住者并不是完全的公民,而其他的则不符合条件。 .  换言之,公民权在包括某些人的同时也把某些人排除在外;它把平民进行归类和排列。[13]  有些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和罪犯,由于无法行使他们的权利和尽其义务,都被排除在外(至少是暂时地)。其他人,如外国人、难民及外箱劳工,因为他们是外来者也被排除在外。[14]  与社区的其他成员相比,公民处于一种特权的地位,因为他们拥有其他非公民和不完全公民所没有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内容是不确定的,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不过,在当今世界,公民权通常被认为具有三个组成部分。民事公民权(civil  citizenship)包括个从自由所要求的权利,诸如言论自由、契约权以及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社会公民权(social citizenship)包括根据特定社会的标准过上象样的和有保障的生活以及享有教育、健康和福利的权利。政治公民权(Political citizenship)是我们这里关心的问题,它是参与权力运用的权利相联系的。它赋予每个人在政治组织中一定的位置。  在现代,政治公民权的必要条件变成了选举(行政、议会以及地方议事会中的)国家领导人的权利。[15]

     

    参与的机会:挑选最高领导人

     

        勿唐置疑,普通的中国人不享有选举他们主席或其他高级官员的权力。早在1953年邓小平就指出,基于大多数民众对国家政策和国家领导人不熟悉,提出在政党高层和政府官员中实行普 选是不切实际的。自邓发表声明的几年以来,关于修改宪法和允许普选的建议偶尔出现过,但都以时机尚未成熟而被拒绝。1997年江泽民再次排除了全国和省级实行普选的可能性。一年后,朱容基声称支持民主选举,但直接把主席和总理排除在外。朱说,这样的改革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很难预测何时开始实行基层官员的直选。[16]

     

        虽然农民(和城市居民)没有直接的途径来决定谁统治中国,但通过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代表,他们被授予了一些对上级任命的发言权。在毛泽东时代,这意味着他们只有得知代表“选举”了受党政部门提名的候选人的权力。但在最近20年,挑选高级行政和司法官员的程序有所改进。全国人大曾经自行罢免官员或拒绝预先的提名,[17] 许多职位经由竞争确定任职者,反对票在增加。举个例子,在1995年的全体会议上, 接近37%的全国人大代表弃权或反对一个被提名为副总理的候选人。[18] 地方人大显示出了更大的勇气来挑战那些事先被组织部门内定了的名单。其中有一些著名的例子:湖南省人大会议独自弹劾了一个副省长,贵州和浙江省拒绝了党提名的省长候选人,江苏省选举了一名由代表提名而不是由党指定的法院院长。[19]

     

        不过,用以上这些令人激动的例子说明公民权有重大发展是错误的。例如,任命和罢免高级官员长期是立法执行过程中的最薄弱环节。一个有新闻报道价值的、[i]肤浅的反面例子并不意味着日常工作的改变。党仍然操纵着提名权,高级官员的任命程序仍然是“极其模糊和不规范的”。[20] 在过去,很少给人大代表的有关候选人的情况,竞争是不被允许的。通常参加竞选的候选人要比实际需要的多一个,例如五个职位六个候选人。而高层领导人(例如主席、副主席、省长),推荐给代表的是单个提名,他们投票赞成或否决。[21]

     

        普通中国人当然很难能对党的高层官员的任命说得上话。政治局委员和常委以及省委书记都是在党的秘密会议中挑选出来的,没有群众的参与和主张。在高层,从1949年 以来情况一直都是这样:对统治精英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和限制,他们与生俱来有高人一等的优越感和铁石心肠,在整个体系中又几乎不负任何正式的责任。参与政治 权力练习的机会是封闭的。中国高层领导人对民意的反应可以看作是一种选择或策略,而不是源于责任或因为他们担心在民主的选举中失去位置。

     

    选举人民代表

     

        人 民代表的构成也阻碍了普遍参与。虽然农民具有独特的重要性,但中国的选举制度对城市地区的偏爱超过了农村。来自农村的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是县人大的三至四 倍,是省人大的五倍,全国人大的八倍。这样的区别被说成是因为城市是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以及随着工业化的进行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若把城市和农村 居民同等看待,被称为 “低 素质”的农村代表会制造出大量的过半数的选票,那可能会削弱代表会议的活力。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和代表曾建议在某种程度上纠正这种失调,或许可尝试将这种不平衡减少到21,但这种要求均以不合时宜而被终结,很少被人听进。[22]

     

        甚 至许多主张强化立法机关的人也对完全的平等持怀疑态度。尽管宪法对全体中国人提供了平等的保证,但他们觉得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民不能参与政治,代表们应该是 国家中最好、最聪明的“显赫天才”。这种自命的改革者对于授予太多权力给落后的农民是迟疑的。实际上,他们将换掉那些读不懂复杂的法律条文,或无法理解高 素质的官员和专门机构制定的预算计划的代表。为此,他们将划分选区,以避免干部和知识分子“撞车”,让他们以不相称的数额当选。这些观点的拥护者们对立法 机关的构成争论道,几乎没受过教育的人的利益能被其他人支持。他们对农民(或工人)没有什么同情心,认为他们削弱了人代会,使得他们这些自认为更有才华的 人的影响力变弱了。虽然这些观点通常都是以安静的语调和省略的语言表达出来,但近几年的选举都表明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果受教育和专门技术人才继续受 到高度重视,人代会中农村代表不足的情况只会有增无减。[23]  

     

        如何挑选立法者也影响到村民融入政治组织的程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主权的象征,但现在只在县级进行民众的普选。县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代表中直接“产生”。选举的规定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竞争,候选人要比需要的职位多20%50%,但所有这些间接选举都受到定额和由党提供的名单的巨大影响。选举的过程是秘密的,而且自下而上的提名是极其罕见和不寻常的。缺乏竞选导致“盲目”投票,党的领导常常被安排代表他们成长或工作过的地方。[24] 在省级和全国人大实行直选的建议这些年都屡屡出现过,“但是鉴于更为保守的立法机关选举的改革已经削弱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所以这样的改革不可能在最近的将来实行”。[25] 据此观点,几乎没有理由相信经由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会由普选产生。

     

        县、镇人大代表的直选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机会。1980年 代,最先几轮的县级竞争性选举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早期的报告表明新的规定需要比职位更多的候选人让人们总体观察,一些由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最终获选。与此同 时,普遍存在明显的对提名过程的操纵,未经同意的候选人经常被删除或取代。负责选举的官员有时给那些他们偏爱的候选人提供一些讨人喜欢的介绍,以及在选票 上将他们列在有利的位置。选民们很少有机会遇到或找到他们想要的候选人。选民团体“极少”推荐他们自己的提名,秘密投票更是例外,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在中 国的评论者看来,许多选民仅仅是“通过动议”,特别是农民,觉得选举“毫无意义”。[26]

     

        最 近,史天健的调查显示出人们提高了在选举当地人大代表方面的兴趣。尽管官方仍在努力挑选候选人,许多人为了惩治腐败的领导和推动政治变革已经决定参加到还 不完善的、半竞争的选举中来。个人的、非正式的“选举战”的数量在上升,而且受过更好教育、见多识广的人更不会倾向于抵制选举以表达对选定的候选人的不 满。相反地,他们通过选举使他们不喜欢的领导受到罢免或出丑。选举投票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选举中的挫败总是会导致丢面子、造成调职或是引起调查。总 的来说,法律程序上的小小改革,已使选举得到了改变,并使一些中国人变得擅长于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改革威权制度。在城市里,这意味着最大限度地利用人民代 表大会的有限选择权。在农村,这种竞争没有引起太大的兴趣,而最看好的是村级选举。[27]

     

    选举村民委员会

     

    村 民委员会的选举已经在海内外引起了很大的关注。这并不奇怪。作为公民权的培育基地,村委会较之人代会有两个决定性的优势:它们更为独立并且控制着人们所关 心的东西。立法者可能会对那些他们认为是附属的团体和个人提出规劝。但人大代表拥有较少的资源和权力,而且他们必须依靠其他人来执行自己的决定。[28]

     

        村委会的成员较少限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19871998修 订)的规定,村委会不是国家组织的一部分。相反地,它们是村民借以管理自己的事务、教育自己以及满足自身需求的“群众自治组织”(第二条)。村委会由三至 七个成员组成,他们由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村委会有着广泛的权力,而且拥有独立于高踞其上的乡镇政府的有限但真实的自治权。例如,村委会必须“协助”乡镇 政府工作,但这种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且乡镇一级的领导也不允许干涉村委会权限之内的事务(第四条)。

     

        村委会也控制着资源。在我们在福建所参观的8个村子里,平均村委会管理着村民年收入的15%[29] 尽管在较富裕地区村支部书记通常控制着企业的经营,但即使缺乏权威的村委会也管理着村里的土地,并且通常拥有 “在决定村里资源的总的用途选择上的否决权---这也许可以被称作宏观经济控制权”。[30]

     

        在更为正式的意义上,村民是否成为政治公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委会选举的质量。组织法保障了什么权利?村民是否被赋予了投票权?村级选举是否做到了自由和公正?

     

        组织法详细地列出了一系列给人印象深刻的公民权利。其中一条是,所有登记的成年村民都有权投票和担任公职(第12条)。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没有规定要属于人民中的一员或毛泽东时代阶级身份。这些规定重复了合格中国人的标准,除了在有些地方加入对精神病患者的限制。[31]  

     

        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也作出了特殊的努力。在组织法颁布的头几年里,普遍以家庭为单位投票。这常使一家之长控制了全家人的选票。最近,据说在外国的敦促之下,在福建及其他一些省份,以家庭为单位的投票被禁止。[32] 最初的组织法及其1998年的修订案都授予妇女在村委会中“适当”的代表权。

     

        最近的修正案也强化了投票的隐私权和选择自由。要求秘密投票、半竞争选举(即候选人多于职位)及公开记票(第14条)。一些省份在禁止委托投票、尝试缺席选举人票以及强制预选方面已领先一步。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民政部已经推行了“海选”(即公开提名),而作为村民自治先导者的福建现在已要求每个村委会的职位都要有一个以上的候选人。[33]

     

        也许最重要的是,村民们已经被授权与不履行组织法的行为斗争。几年来,民政部门的官员一直积极接受有关违法选举的投诉,[34]  但现在选民被明确授权以向当地政府、人代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政局)举报的方法同选举中的不诚实行为(“恐吓、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斗争(第15条)。同时,组织法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第11条)。

     

        从所有的报导看,村级选举的质量已经提高了,选民的兴趣也不断提高。用两位观察者的话说,“地方选举显示出在农村政治生活方面的巨大飞跃”,“农民已经显示出对农村政治改革的巨大热情”[35] 1990年代初,许多村民对他们的投票权不屑一顾,在一些地方村民甚至回避选举。[36]  但 这些看来正在改变。用一位民政部官员的话说,“大多数村民在第一轮选举时还不太关注,但有些人到第二轮选举时变得有了兴趣,而到了第三轮选举时,许多人积 极参与进来了”。在看到选举能够罢免不合格的、腐败的、专横的干部后,一些村民开始认真对待选举,以致一项全国调查表明,有15%的村民参与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37]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选举给村民一个让一些极不受欢迎的干部下台的办法。在1995年至1997年的选举中,在7个省份里,前任村委会成员被换下的比例在2%30%之间,平均水平在19%之下。[38] 在一些村子里,尤其是一些经济发展让人失望的村庄,选举使整个村领导班子一起下台。比起那些被赶下台的干部,据说新当选的领导更为年轻也更象企业家。[39]  

     

        普选中产生的干部对他们的选民更有责任感。Jean OiRozelle发现“在进行选举的一些村子里,村财务支出更为公开”。Army Epstein指出,选举赋予村民在税款使用方面更多的支配权。密歇根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政治学家们在4个 县的调查表明,与那些没有进行竞争性选举的村庄相比,进行竞争性选举的村庄的干部们对于国家在经济方面的作用有着更为接近于他们选民的观点。就象一位村委 会干部向李连江解释的:“我们村干部靠的是‘地线’(即村民的选票),那些高层干部靠的是‘天线’(即更高层领导的任命)。如果我们想当干部,我们必须要 嬴得群众的支持。”[40]

     

        参与的限制

     

    尽管村委会选举为村民提供了参与地方政治活动的机会,但他们的参与活动仍不完整。国家还要承认某些公民权,而且它还没有采取必要的步骤去保证那些已经被意识到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组织法规定,非居民不能参与选举(第20条)。如果乡村之间的人口流动不是在急剧增多的话,这一点并不太重要。在天津郊区一个正在开发的工业区,我很惊讶地听说那里超过1100人。后来,党支部书记才提到还有2000个 外来劳工及他们的家属也在村里居住。这位书记承认在许多地方,当地人对待外来人口就象对待奴隶一样,要保证外来人口的劳动权利和福利无疑要有一场斗争,更 不要说给予他们选举权了。在山东一个地方,虽然依赖外来民工从事开采金矿和其他体力活,但对待外来民工的排斥和恩赐态度随处可见。[41]

     

        妇女在村委会中也没有足够的代表。名额也许存在,但即使在那些已经举行基层选举的省份,妇女很少被提名,被选入村委会就更少了。[42]  在我采访过的二十多个村里,村委会通常会吸纳一名女性,但显而易见她的职务是吃力不讨好的家庭计划工作。如果精简工作人员和减轻 “农民负担”的计划完成,男性统治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自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一些村为了节约开支而减少村委会成员,妇女的比例也开始下降。[43]

     

    还有一些地区选举的实践和规则都很少。妨碍参与的实践和制度包括: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的组织,常常由村党支部书记或乡镇的代表领导,在选择和确定最终候选人的过程中扮演不光彩的角色。[44] 有时村委会候选人甚至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全然不顾规则禁止这么做。[45]  尽管修订后的组织法(第13条)授权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但这些规定如何贯彻并且它们到底有多大的牵制作用还不明确。

     

        提名过程。村委会候选人是通过许多令人难以捉摸的途径被选出来的。尽管预选现在越来越普遍,但减少被提名者人数的过程并不是透明的,仍留有足够的空间作背后的操纵。大部分工作在关着的门背后进行。同时乡和村党支部有足够的机会去阻止他们不满意的人获得最后的选票。[46]

     

        竞争。村委会选举并没有充分的竞争;  在许多省份,候选人的人数只比需要的多一个。这使得控制选民的选择易如反掌,并促使运用诸如安排一位明显不合格者与在任者一起或是一对夫妇(只有当一位妇女参选而夫妇不允许一起任职时)作为候选人等手段。[47]  在有的村,直到1998年还没有村委会选举的竞争。[48]

     

        竞选。候选人通常在选举的那天发表一个简短的声明。煽情的演说中充满了承诺,同时还有挨家挨户的竞选活动,但并不鼓励进行游说。[49]  许多村委会成员把竞选看作是自我推销,而把拉票看作是不公正的甚至是腐败。[50]  与共产党作对或组成一个新党显然是不允许的。

     

        秘密投票。在组织法修订前,还较少注意到秘密投票问题。在一些地方,虽然有投票站,但却并没有被使用。另一方面,选民们在邻居间串门或聊天时公开填写选票。[51] 不过,情况可能正在发生变化。一项在三个省对2906个村(大部分在示范区)的调查表明,65%的村进行的是秘密投票。那些表面上民主程度较先进的省份如福建和吉林,现在还不明确是否个人独立投票的重要性得到了官员和选民的认同。[52]  

     

        委托投票。委托投票本来是为了提高投票率和保护年长者、患病者以及那些离家在外的人的权利而设的。但是,就象卡特中心和国际共和研究所指出的那样,[53]  允许一个人代替另外三个人投票会干扰选民的意愿并破坏选民的自由选择权。Ann Thurston发现在作为全国模范的吉林梨树县,家庭中辈份高的男性的权威如此根深蒂固,“以致于很少妇女和年轻人能够哪怕是想象一下独立地参与投票”。[54]  至今为止,只有福建省禁止委托投票,但在一些村,仍有五分之一甚至更多的选票是别人代投的。[55]

     

        流 动票箱。流动票箱用于偏僻地区帮助患病者和年纪大的人进行投票,就象委托投票一样,它被证实是可行的,但同样造成了对秘密投票的威胁,而且有滥用的趋势。 在一些地方,流动票箱主要是为了方便忙碌的村民而设。举个例子,在辽宁的一个村,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比在固定投票站投票的人多90%。许多投票观察者都建议委托投票和流动票箱应该被缺席投票取代,目的在于投票的完整性,提高公民去投票站投票的意识,并以此强化自己去投票和为自己去投票的原则。[56]  

     

    证明。人们知道如果“不当的”候选人获胜乡政府会推翻选举结果,或是不顾选举任命“代理的”村委会成员。[57] 有时在职的干部甚至会贿赂乡镇官员暗中破坏组织法。例如,他们可以通过赠送昂贵的礼物、宴请或故意在麻将桌上输钱以诱使乡镇政府官员取消或操纵选举。[58]  在一些县,半竞争性的选举从来没有举行过。

     

        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在村的政治活动中很少有最终的发言权。在很多地区,党支部的影响都超过了村委会,并且“真正的权力仍然由掌握有关工业发展等经济方面的决定权的”党支部书记控制。[59]  村委会成员和党支部成员交叉任职十分普遍,他们共同或先后召开会议。修改后的组织法(第3条)并没有明确村委会和党支部的关系,却通过确立党支部是村的“领导核心”而且助长了干涉意图。

     

        中 国的村民有某些权利,但这种权利是部分的、地方性的公民权。农村居民很少有机会参与村庄之外的生活,而且他们还没有被包括到更广泛的政治活动中。尽管村民 在基层政治中有了一个立足点并拥有某些资源,但他们制约国家主权的能力仍是微不足道。为农村居民提供的参与仍然是零碎和不完整的。

     

        自下而上的公民权

     

        如果公民权仅仅是由政府给予的,我们的故事将到此结束。但公民权并不只是公民作为被动者接受那些那些被授予的权利。[60]  它也是如下过程的结果:人民群众为了改变自已的命运而同专制权力抗争的历史产物。公民权,出现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代表的谈判中,而且所有的主动性并不在政府一方。事实上,许多地方扩大公民权的范围需要漫长的斗争,[61]  而且新权利只有自下而上的施压和艰难的让步才能获得。公民权,在这个意义上,更多的是靠赢取而不是被给予,更多是靠创造而不是赏赐。

     

    从这种方式来理解,公民权是一种反映了新希望和需要的“在内部生长的生活方式”。[62]  它的普及依靠人们思想上的改变,但同时也导致人们行为的改变。在王家村,对那些用当地语言谴责腐败的农民来说,公民意识的提升产生了新的认同以及越来越熟练地运用“权利语言”。要理解公民权如何发展,弄清政府所承认的东西很重要,但追寻公众意识和呼吁的变化同样重要。

     

        当把目光转向公民权是如何实现的,由不完全包容引起的普遍不满显现出新的意义。它成为普通人学习技巧地运用权利语言的迹象:通过相当有效的方法进一步呼吁使官员被他们的花言巧语所限制。看一看下面这些事件:

     

         ----在武汉,面对非法的突击选举,两个人组织他们的邻居在村周围张贴了24张海报,建议拒绝作弊的候选人和反对“独裁的选举”。[63]

     

         ----在山西,数百个村民围住县政府大楼,要求宣布村委会选举无效,因为一位寻求连任的村干部在路上护送流动票箱。[64]  

     

         ----山西两个村庄的农民占据了一个镇的办公室,直到官员同意把他们的村庄变成可进行自由平等选举的“特区”。[65]  

     

         ----将近一百个河北村民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一个镇党委坚持村党支部有权提名村委会候选人。[66]

     

         ----二十多位辽宁的上访者对“次要的“ 技术违规行为表示愤慨,先到县里、后到省会、再到北京上访,每到一个地方他们都重复组织法的条文,要求举行新的选举。[67]  

     

        在 上述这些例子中,村民举出专门的条款或组织法的精神支持他们的指控。通过指向经常被认为是农民所忽视的不规则的程序,这些严格的法律解释者把可获得权利和 实现的权利之间的差距变成了政治资源。他们利用国家认可的信条以及对权利的解释去质疑官员的不法行为,反对非法或不民主的选举。为保护他们和增加成功的可 能性,他们灵活地用忠诚目的的语言表达他们的要求,同时承认他们的唯一要求是使制度符合它本来的样子。这种政权制度曾经答应他们有政治空间,他们希望这种 制度和它所宣传的相一致。[68]

     

        这些并不是孤立的事件。当他们的选举权被打了折扣时,许多地方的村民便投诉官员。一项研究表明,五分之二的时候村民与官员联系是与选举有关。另一调查表明,全国5%的村民投诉选举作弊。[69]  

     

        中国村民用权力语言不断辨别、解释、质疑不正常的选举。[70] 在意识到组织法和当地法规给他们一定的保证之后,他们运用权利语言并寻求参与的渠道。这些有见地而有严格的批评利用“离题的民主装饰品“ [71] 挫败那些拒绝承认中央已经认可的权利的官员。他们经常运用经济生活中契约的逻辑要求他们被保证的权利得到尊重。如果当地村干部敢操纵选举,村民们很快就站出来并指责他们的非法行为。在无懈可击的理想的名义下,他们冒险向前。他们说他们仅仅是追求组织法的完整实施。[72]

     

        当村民逐渐意识到政府的诺言作为一种授权和包容的来源时,他们成为公民之前以公民的方式行动。换言之,一定公民权的实施先于公民权作为一种可靠的、普遍认可的地位的出现。实际上,实行可能导致地位,地方的努力在容忍的领域中开始,当形势好转时普及演化为更广泛的政治包容。[73]  

     

        然 而,到目前为止,村民提出的呼吁主要是要求进入地方的政治。村民们很少要求更广泛的结社、表达以及未经许可的参与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他们也很少怀疑现存法 律和政策的合法性,更不用说怀疑高层不负责任领导颁布法律和政策的权利。虽然基于权利的抗争可能找到组织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压力团体的精英保护人(或产生政 治家),但这并不明显。村际组织以及村民在国家层次的追求还相当有限。即使是他们中最自信的一些人很少要求省级或全国性的选举,明智地避开可能使他们需要 的联盟疏远的问题,因为这种联盟是他们强化反对“不忠诚的”地方官员所需要的。[74]

     

        在 这一点上,中国村民最好被看作是处于臣民和公民之间的位置上。当他们把未经强化的保护作为武器,他们要求国家权力的代表公平地对待他们、尊重他们的权利以 及兑现高层官员的承诺。他们正利用参与意识以及植根于平等、权利和法治的统治模式的普及。通过柔化无懈可击的、受尊重的要求,他们已经找到了一种有说明力 的方式,用以促使组织法所要求的负责的实施和挑战那些剥夺他们选举权利的人。最后,他们的努力可能有助于某些公民权变为现实。尽管村民在地方政治中只是部 分公民,但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更完整的公民权出现的开端。

     

  • 责任编辑:z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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