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社农转非名额纠纷想到的

      一日,几名高龄村民来到律师我办公室咨询其社农转非名额被非法侵占的事。经他们纷纷陈述原来情况说是这样的: 某村临近甲、乙两社因为建制撤并合为一社丙,合并后的丙社在民主选举社长时,因为一些复杂的因素由原乙社的A当选为社长。末日,因为高速路建设占用原甲社 的非耕地N亩,一期耕地占用后,根据安置补偿政策,合并后的丙社有5个农转非名额,而根据现在的政策,大部分安置补偿费将直接划到5名农转非名额的城镇社 保基金上去。而5名农转非名额根据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其住地、承包地及利益几乎完全不变,无疑,这5位名额就成了香饽饽,成了大家竞相争取的利 益。

      A在村里某些干部的支持下,将一期5位名额,在未召开全社大会讨论确认的情况下全部申报了原乙社的社员,并且绝大部分是自己的亲属,该名额被秘 密申报农转非。后,被发现后,引起了原甲社村民的严重不满,经找找村社领导反应后,经磋商,由受益的5位按照征地补偿款转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数额(实际 转入养老保险的征地补偿费远不止这个数),给丙社村民集体出具了欠条。但其后,这个欠条无论原甲社社员怎样闹,A就是不代表丙社行使追偿权。老的农转非名 额的欠款没有追回,新的第二期征地农转非名额7名(仍然是占的原甲社土地),又被A如前非法炮制,又全部申报并农转非到了原乙社A亲友的名下。

      受不了这个窝囊气得全体原甲社社员(因为年轻人均外出打工,绝大部分是留守在家的中老年人)在原老社长的领导下集资到处信访走了镇、县相关部 门,还报了公安经侦,居然都无法解决,相关部门大多说他们系农村内部经济纠纷,叫他们找律师到法院打官司,所以他们又不辞辛劳来到律所,并带来了筹集的律 师费用。

      我依法审查该案,知道无论他们是提起农转非费名额被非法侵占的变更之诉或是提起偿还欠款之诉,法院也是不会受理该案的(这里除了一些法律上的障 碍还有一些中国特色的非法律潜规则障碍)。我不是不想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看到这些众多老人家的辛劳和真诚我很想为他们提供义务法律援助,但没法,我无能 为力,因为我们承接这样的群体性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得讲“政治”,光申报、审批手续就很复杂,这些麻烦弱势的律师个体户惹不起。我最后给他们的建议仍然是 找相关政府部门信访——很无奈的将一只皮球踢了出去。

      我想这些村民若是给相关职能部门带来的是权益、乌沙,可能很多只能部门都有管辖权。

      我知道,根据我国是一个理论上法制健全的成文法大国,这些村民的权益是能够找到救济依据和途径的:本案的症结系丙社社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社里重大事项未经全社大会讨论集体决定,滥用职权造 成。A社长这样的行为因为违法而无效。可以(1)、搜集相关证据向农转非登记部门反映,撤销或变更登记。(2)、也可以以农转非登记行为侵犯了丙社部分村 民的合法权益,将登记部门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将丙社列为第三人提起撤销或变更登记的行政诉讼。(3)、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十八条、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召开罢免A丙社社长的会议,罢免后,由新选出的社长代表丙社向农转非登记部门直接申请撤销或变更登记。但现实中均有无法言说的潜规 则困难(比如他们根本无法依法组织起一次有效的罢免会议)导致上述规定向我国的现行许多立法一样(包括宪法)只能拿来阅读。

      这样的案例在农村很普遍,也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那些冠以“人民”的机构和代表是否应该做些什么,不能让这在农村忙碌了一辈子的老人屁颠屁颠成天在这些衙门到处信访,而又被当着一只讨厌的皮球被人踢来踢去。

      听说他们将在后天的县长接待日找县领导反映这个问题,而那天恰恰陪同接待的轮值律师轮到了我,到时若县长向我咨询建议,我该怎样解答?联想到那些老农真诚、善良、朴质的面孔和期待的眼神,我已经两晚失眠了。 

  • 责任编辑:zfm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