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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诚:正确认识和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  2012-01-30 21:47:31   作者:周诚   来源:作者赐稿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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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认识和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

             

    “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即“发展国民经济以农业作为基础的规律”的简称。本文采用这一动令式提法以替换过去的“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描述性提法,使得其含义更加明确。其三大要点如下:

    第一、在发展国民经济的指导思想上,要摆正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产品是人类的食品之源,农业部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提供者,从而是人类社会存的基础;农业部门又是国民经济其它产业部门赖以出现、独立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而农业是人类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

    第二、要正确认识农业部门与非农业农业部门之间的并存共荣的辨证关系——农业部门受到耕地有限性、经营季节性、土地报酬递减性、自然灾害严重性等等的严重制约,价值形态扩大再生产困难重重,只有得到非农部门的全面、持续解救方能维持并发挥其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作用。

    第三、作为农业经营者的农民,是使得农业得以发挥基础作用的社会群体。从而,全社会都应关注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至最终消灭工农、城乡之间的本质差别。

    一、引言——对于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分析

    这里所说的“国民经济”是宏观、总体层次上的,即整个国家经济。对于国民经济,可按多种标准划分其结构,如产业结构、部门结构、地区结构、技术结构等等。与本题有关的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中的位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业在国民经济各个层次的产业中属于第一产业。按照现代产业部门划分的理论,整个国民经济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和第三次产业,并可分别简称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通常,其中第一产业指农业(按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分类标准,包括采矿业),第二产业指制造业,第三产业指服务业。中国自1985年起实行三次产业划分,其中第一产业包括农业(含农、林、牧、渔各业),第二产业包括工业(也含采掘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包括流通部门(如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餐饮、物流仓储等)、生产与生活服务部门(如金融、保险、房地产、公用事业等等)、科技文化部门(如教育、科研、广电、医卫、文体等等)、公共管理部门(如政府、军警等等)

    由产业层次的划分引出来的问题是,不同层次产业之间存在着怎样的本质性联系?概略而言,由第一产业至第三产业,上级产业是下级产业的基础,即农业是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基础,而服务业则是以农业和服务业为基础而派生并为农业和制造业服务的产业;换言之,如果没有农业,就谈不到制造业和服务业,没有农业和制造业也就谈不到服务业。进一步,我们还能够从中推论出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一切产业的基础,简言之即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为了更进一步深入地说明这一问题,还必须对于“基础产业”这一通用概念加以推敲。通常认为,基础产业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承载作用的产业。它包括能源工业、原材料工业、燃料动力、交通运输以及电力工业等。这些产业为人类生活、生产和建设提供基本的原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通信等基础设施。......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规模必须与基础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如不注意基础产业的发展,只求其它产业的迅速发展,容易引起产业结构失调而使基础产业成为瓶颈部门。”一般而言,这些论述当然是正确的。然而,如果对此加以进一步深入推敲就会发现,此种观点是有重大漏洞的——显而易见的是,农业产业必然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承载作用的产业”,而且是居于一切产业首位的,从而在界定“基础产业”时,完全无视农业,是不可思议的。由此可推导出一个具有基本原理性的命题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二、对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的论证

    上文提出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命题,下面从三个方面对于这一命题加以深入论述:

    首先,农业是人类的食品之源、生存之本,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农业之所以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是由于人类要存在和发展,首先要获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生活资料中首要的就是食物。“食物的生产是直接生产者的生存和一切生产的首要条件。”“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得以独立存在的自然基础和前提。”人类的基本食物可区分为植物性和动物性两大类,其中动物性食物,归根到底是动物通过食用植物性食物而取得的,从而人类的食物归根到底是来源于植物。人类的食物,除了在早期是通过采集野生植物和狩猎、捕捞而取得以外,在其后便演变为主要通过经营种植业(农业的核心和主导部门)、畜牧业以及渔业而取得;在牧区,除了在原始畜牧业期间是完全依靠纯天然草原之外,其后草原也在不同程度上渗入了人类的劳动,使得草原的经营逐步成为种植业的组成部分;在渔区,渔民除了以水产品作为食物外,为了满足人们对于多种营养的需要以及调剂口味,粮食、蔬菜等等植物性产品也是必不可缺的,而后两者必须仰赖于种植业。种植业的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人工栽培绿色植物吸收水份和矿物质,通过光合作用利用太阳能,形成碳水化合物(淀粉、纤维素、葡萄糖)、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人类生长、发育所必不可缺营养要素。由于种植业是农业的核心和主导部门,从而,以种植业作为农业的代表,以种植业的基本特征作为农业的基本特征,都是顺理成章的。

    只要人们还不能通过人工合成的途径取得上述营养要素并且在外观、口感等方面与天然产品相匹敌,那么,通过栽培绿色植物、利用太阳能而生产农产品以满足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需要的这一格局,就不会改变。这就意味着,农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使得它与其他部门的产品相比较,具有绝对不可替代的垄断性。

    以上论述可合乎逻辑地转化为农业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这一论断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即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直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以农业作为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确切地说,“农业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一命题,并不包含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命题的外延之中。但是,为了要把后者阐述清楚,就不得不从涵盖面更广的前者说起。

    其次,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赖以独立的基础。或者说,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实行社会分工的基础。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人类社会早期出现的农业生产,曾经是惟一的生产部门。随着种植业部门生产力的提高而产生了剩余产品,使得人们从事种植业以外的生产活动成为可能,于是畜牧业、手工业、商业等等部门逐步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而形成了独立的部门。正如马克思所说:“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它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从而对于这些部门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来说,也是自然基础。” “超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这是马克思对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命题所作的最深刻的概括。这意味着,农业以外的一切事业的存在,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能够提供一定数量的“剩余农产品”。

     第三,农业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日益繁荣昌盛的基础。从农业部门独立出来的部门,以及随后陆续出现的新的部门,其经济活动的规模及从业人员的规模,归根到底要取决于农业部门所提供的剩余产品的数量;而且,一切辅助生产部门(如科研部门等等)和非生产部门(如政府部门等等)人员的规模,也要受到同样的限制。正如马克思所说:“从事加工业等等而完全脱离农业的工人的数目,取决于农业劳动者所生产的超过自己消费的农产品数量。” “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它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10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事农业的劳动者逐渐减少,直至到最低限度,而从事非农业的劳动者则日益增加,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日益繁荣昌盛,而且人们的休闲时间日益增加。从而我们可以说,全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伴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

    三、对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的遵循

    既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条客观规律,那么在国民经济管理的实践中,就应当切实加以遵循,即严格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展开:

    第一,在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中,摆正农业的地位。即在指导思想上,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前提的位置上,其它一切部门的发展,都要以农业的发展状况为依据。这种指导思想,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上,要体现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要体现在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之中。

    第二,在经济增长速度上体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着重是,在安排农业与非农业两大部门的增长速度上,必须考虑农业增长速度能够在何种程度上保障非农业部门取得相应的增长速度;特别是,要以农业的增长速度为基础安排工业的增长速度,使二者保持恰当的比例。那种首先确定工业的增长速度,然后以此为依据确定农业的增长速度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是完全脱离实际的。

    第三,要通过对农业保证足够的政府投资量来保障农业提供足够的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农业的投入包括两大块,其一是基层农业经营单位的投入,其二是各级政府的投入。前者固然重要,但后者往往用之于加强与改善农业基础设施,防治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技术措施等等,从而对于农业的增产增收具有极其重要的,而且对于农业提供剩余产品以支持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应的作用。

                    四、正确认识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贡献”

    在上文中从定性的角度阐述了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所处的基础地位。在本部分中则要在上述基础上具体陈述农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及其相关部门的贡献。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有正常与非正常之分。其“四大正常贡献”包括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11对此,应当进行深刻分析并给予正确认识:

    1.产品贡献——农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必不可缺的农产品

    农业为城乡居民提供以粮食为代表的多种多样的食品以保障劳动力的维持和再生产,从而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点已经无需赘述。考察这一问题的另一角度是,农产品在增加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具有的作用,其最恰当的指标为“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12

      2.要素贡献——农业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土地、劳动力和资金三大生产要素

    土地首先是农业生产必不可缺的基本生产资料,同时也是非农部门必不可缺的生产资料。除了利用荒地和位置、质量很差难以用于农业的土地外,非农部门的发展所需要的新增土地,只能来自于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而提供的富余土地。当然,农业向非农部门提供富余土地,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中,基本上是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自发地进行的,政府的调节仅具有辅助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则完全是通过政府的严格管制而进行的。在人多地少、粮食生产至关紧要的条件下,政府的严控是完全必要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非农部门企图让农业部门额外贡献土地,那是不现实的。

    农业为非农部门提供劳动力,是其“要素贡献”中的核心部分,是农业发挥其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作用的最强有力的部分。如果没有农业劳动力不断地支援非农部门,后者的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显著提高,农村劳动力不断输入到    城镇的一切非农业部门,大大地推动了后者的发展,已是有目共睹的。

    农业劳动力进入非农部门,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是农业逐渐走向现代化的结果,也是非农部门支援农业部门的结果。当然,尽管劳动力对于城乡的发展都至关紧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力多多益善——超越于城乡物质生产承受与需要的劳动力自然供应,所带来的必然是就业岗位的不足和消费资料的不足。

    农业部门为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也是其对国民经济发展所能够作出的重要贡献。农业为非农业部门提供资金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三。其一是纳税,即通过交纳农业税的形式,直接向政府提供资金,然后再通过再分配的形式部分地投入非农部门。其二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即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工业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所造成的差额,这一差额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农业部门对于非农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其三是农村储蓄资金流向比较利益高的非农部门,向后者提供了信贷资金。

    对于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贡献资金,要进行科学的分析。这几个方面的贡献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从根本原则上来看却都是不合理的。首先就纳税而言。本来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已经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按照税收的横向公平的原则,绝大部分农民应当属于免税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强制地令其向非农部门做贡献,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就工农产品剪刀差而言,可区分为两种情况加以分析。其一是在自由市场上,由于个体农民在竞争中居于劣势地位,从而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价格,即被迫向非农部门贡献资金。其二是在国家统一收购农产品的条件下,农民被迫接受国家制定的低价,也是受到了极其不公正的待遇。最后就农村储蓄资金流向非农部门而言。尽管此种现象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客观上却是极其不公平的,而且按理说应当由国家通过向农村提供低息乃至无息贷款而予以弥补。总之,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不应当把农业部门不得不接受的、不合理的贡献,仅仅加以客观叙述,似乎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应当从经济学的理论上阐明其本质上的不合理性,还事物以真面目,而且应当力争得以弥补。

    3.市场贡献——农业通过市场吸收工业品并向市场提供农产品

    农业是工业品的巨大市场。它吸收大量由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尤其是随着农业现代化的进展,对于现代化生产资料的需求与日俱增,而且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相应地对于工业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样,农业就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销售产品、收回成本并取得赢利的条件,从而使得工业的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得以不断地实现,这就是农业对于工业发展作出的的巨大的“市场贡献。”

    4.外汇贡献—— 出口农产品为发展国民经济赚取赚取外汇

    国民经济建设需要外汇,而要取得外汇除了依靠借款之外,最主要的是要依靠出口来换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最具有现实意义的非农产品出口莫属。尽管国内的农产品供应往往并不算宽裕,但是为了换取珍贵的外汇,往往千方百计地挖潜也要挤出一部分农产品出口,以应亟需。中国的情况正是这样——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往往在力求满足国内普通农产品需求的同时,将对国内并非急需的优质大米、水果、山珍海味、名贵药材、畜产品(含肉类、皮毛等)、水产品、丝织品等等用于出口换取外汇,并取得了满意的成绩,成为获取外汇的最主要的源泉。即时是在现阶段,中国出口换汇的主“主角”早已由农产品转换为工业品,但是农产品出口换汇,也还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项目。

    综观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在以上四个方面所作出巨大贡献,从实质上来看可归纳为实物形态贡献和价值形态贡献这两大类。其中,农产品、土地、劳动力三要素面的贡献都属实物实物贡献,而资金、市场、外汇三要素方面的贡献则属价值贡献。而且,在多种贡献中,一般都是具有双向性、互惠性的,即农业作为一方而以国民经济其余部分作为一方,两者从“贡献”与“受惠”的角度来看,是互为对象的,从而体现了国民经济的整体性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关联性。

    五、澈底摈弃农业对对国民经济的“非正常贡献”

    除了“正常贡献”之外,还有“非正常贡献”不能不予以特别关注。这一“贡献”即“资金贡献”——农业部门为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其一是纳税,即通过交纳农业税等形式,直接向政府提供资金,然后投入非农部门。其二是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即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工业产品价格高于其价值而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所造成的差额。其三是农村储蓄资金流向比较利益高的非农地区和部门。

    这几项“资金贡献”,从根本原则上来看都是非正常的。首先就纳税而言。本来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已经大大低于城镇居民,按照税收“横向公平”的原则,绝大部分农民应当归属于免税群体,从而强令其向国家做“纳税贡献”,就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就工农产品剪刀差而言,无论是在自由市场上还是在国家收购农产品时,农民被迫接受农产品的相对低价,而在购买工业品时付出相对高价,都是遭受到了极其不公正的待遇。最后,农村储蓄资金流向非农部门,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极其不公平的。简言之,问题的核心在于,应当从经济学的理原上阐明其本质上的不合理性,而且予以认真纠正、弥补。

    有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具有提供‘净产品’(社会财富的源泉)的功能,农业的剩余是非农业发展的前提;是保证和支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基础。”13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是18世纪流行于法国的一个古典经济学派——重农学派观点的翻版。重农学派认为,农业这一物质生产部门是收入和财富的惟一来源,是剩余产品的惟一来源;只有投入农业中的劳动力和资本才能够生产出超过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的“净产品”,从而增加社会财富。14但是实际上。一切物质生产部门、服务部门,都会提供“净产品”——剩余产品。马克思曾经肯定重农学派的一个观点,其原话是:“重农学派正确地认为,一切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一切资本的发展,按其自然基础来说,实际上都是建立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的。......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使社会中一个日益增大的部分,脱离直接生活资料的生产,......使他们可以在别的部门任人剥削。”15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性,而且对于重农学派的肯定,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我们在强调农业的重要作用时,切不可片面夸大农业的作用,否则会导致片面追求农业部门向非农部门提供“资金贡献”,从而坑害了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在资金方面持续向社会做出种种“贡献”,是农民的财产权利未受到应有尊重的结果。但是这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政府的缺失,而是整个社会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觉地认识到此种经济关系在理论上的不合理性并起而纠正的地步。然而,当历史与理论都已明确昭示此种“进贡”的非理性、非道义的时候,那么,对于此种取之于农、悖之于理的历史性缺憾从理论上予以澈底澄清,而且在政策上予以澈底弥补,就是不言而喻的了。现在,中国政府不仅已经完全澈底地取消了农业税、农林副产品税,而且还通过多种形式惠农、补农,这些都是社会日益进步的必然结果。

    结束语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尽管具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决非简单重合的同一个命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逐步下降,农业的具体贡献额也会有所缩减,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的动摇。换言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一个整体性的定性规律,不因具体贡献量而转移。而且,需要澈底摒弃的是把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误以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表现形式。从而,在论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规律时,需要防止的是把农业为工业提供积累作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的一种表现,否则等于为工农业之间进行不等价交换进行辩护。归根到底,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的理论,与农业对国民经济进行贡献的理论,是相互平行的,是不能相互取代或合二为一的。

    ――――

    注:1.参阅吕亚荣、周 诚:《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载《学理论》2009年7月下;周诚:《正确认识和遵循“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2010年5月12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本文是在上二文基础上改写而成的。

    2.参见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的《克拉克产业分类法》《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条,上海,凤凰出版社,2005。

       3.见朱道华主编:《农业经济学》,第270—271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4.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词典》,第474页。上海,凤凰出版社,200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5页。)

    6.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册,第28—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2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5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92页。

    10.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20页。

    11.参阅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英文本,哈佛大学出版社,1949;张培刚主编:《发展经济学教程》第536—539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12.“农业对于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的表达式为:G=Ga••a+Gnn............公式1

    其中:G——国民经济增长速度,Ga——农业增长速度,Wa——国民经济总产值中农业所占份额,Gn——非农业增长速度,Wn——国民经济总产值中非农业所占份额

    在上式中,Ga••a表示国民经济增长中来自农业的百分点,除以国民经济增长速度(G)则可得农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δɑ)。请看公式2:

    δɑ=Ga•WaG…………公式2

    13.(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律性问题研究》第9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14.(参见鲁友章、李宗正主编:《经济学说史》第122—1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主要参考文献:

    1、全国十三所综合性大学《中国农业经济学》编写组:《中国农业经济学》第1章。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2、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编:《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规律问题研究》一。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3、张培刚主编:《发展经济学教程》第16章,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丁泽霁:《农业经济学基本理论探索》第3章。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6、张培刚著:《农业与工业化(中下合卷):农业国工业化问题再论》第3章。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7、刘运梓:《比较农业经济概论》第4篇。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8、朱道华主编:《农业经济学》第14章。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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