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2010年6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
一、“农工商一体化律”的要义及其优越性
“农工商一体化律”即农业与工业、商业这三个产业的基层单位有机地结合为一体,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综合经营,这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整个农村走向富裕的产业链条保障,也是“涉农”工商业顺利发展的组织保障。农工商一体化的出现,是一项涉及“三农”的重大制度变迁,而且既关系生产力的进一步合理组织又涉及生产关系的进一步适度调节。
农工商一体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而转移的。随着农业生产总产量的增长及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两个后续环节的重要性就日益显露出来。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意味着农产品生产单位,与工业部门中的农产品加工单位,以及商业部门中的农产品销售单位,三者中的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按照规模适当、结合紧密度适当、相互配合和促进、综合经济效益最优等项原则,组成农工商一体化的综合经济实体或紧密程度不同的经济联合体。在农工商三业中,农业是核心、主体,工业、商业都是为农业这一核心服务的后续部门或配套部门。
实行农工商一体化,具有其客观必然性和巨大的优越性。这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展开论述:
第一、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会大大改善基层单位中以农民为核心的,包括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加、销”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可使农工商三方的联系固定化、紧密化、清晰化并且规模化。概括而言,一定数量的基层单位的联合,不论其紧密程度如何,都意味着层经济单位规模在实质上的扩大,从而获得“经营规模效益”。
第二、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会可使农产品加工部门的原料来源获得稳定的保障,使原料(农产品)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等等方面更好地适应加工的需要,也可使加工设施、工艺流程、产品包装、产品保鲜等等设施和材料等等日益符合农产品的特性,而且有利于商业部门的运输、储存、保管、销售,进而有利于消费者的购买、储存和消费。简言之,实行一体化可获得从生产到消费诸环节上的的“产业连结效益”。
第三、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会降低三者之间的频繁的相互搜索而形成的较高的“搜索成本”,降低繁琐的交易活到所造成的较高的“直接交易成本”,从而可使农产品以最低的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综合成本进入市场,而且最终可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农业生产者比较利益低下的不利局面——使其分享“工商增值效益”。
简言之,实行农工商一体化,意味着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三个环节的有机结合,形成跨越三个部门、高度密切衔接、高度紧密配合的经济大协作,最终不仅使三个经济部门和相应的经济单位享受显著提高经济效益的实利,而且大大造福于农产品消费者。
这一切也都可说明,当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实行农工商一体化便会提到议事日程。而实际情况也正是这样——在发达国家农工商一体化的水平已经相当可观,在中国的发达地区,农工商一体化也已经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目前,即使是在中国,“农超对接”(农产品生产者与超级市场挂钩)这种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者—大型销售商—消费者”三者通过“直通车”而连结的形式,也已经不是罕见的了。当然,在“相对耐储农产品”(如棉、麻及某些粮食等等)领域,农工商一体化的进度较慢、比重较低,但这是正常的。
由以上所述不难认识到:“农工商一体化律”,是现代农业发展所必循之路,是必然要遵循的客观经济规律
二、“农工商一体化”概念的产生、变异与正名
“农工商一体化”是现代农业领域中的新生事物,其概念本身的产生、变异与正名问题,都具有实质性意义,不得不予以关注。
农工商一体化的活动最初出现于养禽业——在20世纪50年代始于美国,然后是英法等国加以效法,并逐步传播于欧亚多国。养禽业的农工商一体化,具体内含为雏禽孵化和供给,饲料供给,幼禽喂养,兽医服务,成禽屠宰、加工,成品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等等全过程的“农工商一体化”——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等环节的一体化。受到这种“一体化”优越性的吸引,后来在奶业、养猪业、养牛业、蔬菜业、水果业以及粮食业等部门,也逐渐在不同程度上和不不同的比重上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经营。
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的实践,自然而然地要求经济理论工作者给予概括、提升和指引。特别是,对于这种新生的经济现象从概念上予以规范,便首当其冲地被提到议事日程。1957年两位美国学者J.H.戴维斯(J.H.Davis)和R.A.戈德伯格(R.A.Goldberg)合作撰写并出版了《关于农工商一体化的概念》(A Concept of Agribusiness,或译为《关于农工商综合体的概念》)一书,它标志着“农工商一体化”这一概念的正式问世。这一概念创新对于农工商三业在基础层面上的结合起到了正名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对于这种经济结合起到了推动作用。当然,在中文中,“农工商一体化”这一概念,是对于英文Agribusiness一词的最顺当的意译而不是呆板的硬译,这种译法既不违背其其本含意,又利于其采用和推广。
然而,在中国却普遍地、几乎豪无例外地将“农工商一体化”(或“农工商综合经营”)称之为“农业产业化”,并且称得上是上下一致、家喻户晓、到处可见。笔者认为,这是对于“农工商一体化”的完全不恰当的更名。根据笔者的追踪,“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是中国某地在总结农业和农村发展经验时,作为一种新的农业发展战略而提出来的,其内容包括组织引导农民,围绕主导产业和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组建“市场牵龙头(即‘龙头企业’)、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1993年7月某全国性报纸刊登了该地农口负责人题为《产业化是发展市场农业的重大战略》的文章——这意味着在中国将“农工商一体化”正式称之为“农业产业化”的开端。从此“农业产业化”这一概念就逐步在中国获得了全面、普遍的采用,而“农工商一体化”或“农工商综合经营”的提法,除了极个别研究人员在其作品中采用外,几乎难觅踪影。然而,将其称之为“农业产业化”,从本质上来看,并不是理论上或概念上的创新,而是由于对“农工商一体化”的本质和内含缺乏深入而准确的认识而给出的不恰当的概念。其根本的理由在于:农业本来就是国民经济中的第一产业,而工业、商业则分别属于第二和第三产业,从而三者的结合绝对不意味着“将本来不是产业的农业化为产业”。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从而还事物的真面目,在全社会改用“农工商一体化”的提法以替换“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是理所当然而勿庸置疑的。
此外,还有一些人将“农工商一体化”改称为“农业一体化”,即省略了“工商”二字,这显然也是不能成立的。其要害在于,单纯的“农业”本身是谈不上是否“一体化”问题的,而“农业”究竟同谁搞“一体化”是不应模糊化的,从而这种省略也是完全不恰当的。在这一问题上,如果是搞硬钻牛角尖式的“咬文嚼字”,当然是绝对不可取的,不过,任意乱命名而导致“名不副实”则是应当认真加以纠正的。
三、农工商一体化的基本组织形式
农工商一体化的典型的基本组织形式有二,一是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二是农工商垂直一体化。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是指实行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者、农产品销售者三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使农工商三业得以进行紧密合作,以便增进并合理分享收益。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中的合同,具有三种具体形式,即市场型合同、生产管理型合同及原料提供型合同:其一,市场型合同是以价格规定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对未来一定时段内交割的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作出约定,各方共同遵守。仅就价格本身而言,其中包括固定型价格(合同中规定交割农产品的数量、质量及固定价格)、成本加利润型价格(即在农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幅度的利润作为农产品合同价格,实际价格则因市场状况而异)、保护型价格(农产品交割价格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事先约定的最低保护价格)、上下限型价格(农产品交割价格,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上限和下限)。其二,生产管理型合同即农产品生产者与农产品加工商、销售商通过合同规定农产品数量、质量、价格的一体化类型。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农产品加工-销售商能够严格控制农产品质量,特别适用于现代化的种子生产与营销。其三,原料提供型合同,规定农产品加工销售商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一部分原料、辅助材料等,作为交换而获得特定质量的农产品(例如,肉鸡加工企业向养鸡户提鸡雏、饲料、疫苗等等换取合乎标准的肉鸡),最后双方都从较丰厚的销售收入中获益。
农工商合同制一体化的基本优点是保持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大方面的原有组织的“建制”,通过签订合同而进行经济协作,从而可获取合作之利而避免组织重建往往会碰到的某些“组织风险”。
农工商垂直一体化是把农业生产本身、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纳入同一经济实体之内,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行农工商垂直一体化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诸如可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可降低交易费用、降低产品成本、增强竞争力等。就原料的及时供应而言,以及根据市场状况而改变农产品的数量、质量而言,都具有明显的优势。然而其最大的劣势则是整个企业要共同承担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的风险,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此种形式的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以上两种形式是同时并存而且有所交叉的,往往难以严格地、绝对地加以彻底区分。
四、现阶段中国农村的农工商一体化
在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工商一体化成为农业经济的热点之一。目前,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龙头”企业主导型。即“企业+农户型。其内含是,由进行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与农业生产基地或农户签订产销合同,提供全程服务,按最低价保证优先收购,由企业负责销售。从而,整个农工商一体化的全过程,都掌握在“龙头”企业手中——“系天下安危于一身”。这种类型的农工商一体化活动,最主要的优势是整体性强、连贯性强、交易环节单一、经济效益高。其存在的不足则是,一旦“大权独揽”的“龙头”企业受种种内外因素的影响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运转不灵”问题时,其不利影响的波及面会较大。对此,相关的政府部门不得不经常予以密切关注。
2、专业合作组织主导型。即“专业合作社+农户”型。包括从事运销、加工等活动的合作社,将农户在某些方面的活动组织起来,产生某种程度的一体化效应。这种类型的农工商一体化组织的最主要的特点是松散性较强,一体化的效应较弱,不过当发生运转不灵的问题时,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比较小,进行纠正和弥补也比较容易。
3、中介组织主导型。即“中介组织+农户”型。由中介组织(主要是行业协会如生猪生产协会、果品协会等等)带动农户,组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取得相当于农工商一体化的效益。这种类型的农工商一体化组织,其优缺点与上述“专业合作主导型”组织相类似。不过,它的专业性强,具有明显的“专业性优势”——诸如品种优化、生产技术优化等等,从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4、专业市场主导型。即“专业市场+农户”型。由专业市场带动附近农民实行专业化生产,并相应地进行专业化加工和销售,从而形成松散型的农工商一体化运作。
以上四种形式,各有其适应的条件和作用,在中国正在因地制宜地发展着。
结束语
本文所阐述的道理,其最直白的含义是:单一发展农业,必定持续地被农业的产业特点所困锁而几乎完全难以突破;而实行农工商一体化则是通过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尽可能实现人力、地力、财力的相对优化利用的致富之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业的先天性困境就不存在了,而是有所缓解。既然如此,何乐而不为?
【作者后记】 2001年4月16日以来,笔者在《中国经济时报》的《新视点》专栏发表了三篇文章,按照理论逻辑的排序,应当分别为“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农业解困律”和“农工商一体化律”。其中,“国民经济以农为基律”是早已有之而由笔者进一步深刻化、准确化的,后两者则属于笔者的理论创新。这些规律,不妨称之为“涉农三大规律”,三者形成了“涉农规律体系”。这些规律是同时并存、各有所指的,而不是相互对立或相互抵消的。笔者的论说究竟是否能够成立,应当如何加以完善,都有待于和有赖于广大读者的评论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