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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赞奇 :现代化的陷阱—1900一1942年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的影响
  •  2012-02-19 17:39:35   作者:杜赞奇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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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二十世纪前半期的乡村中国,有两个巨大的历史进程值得注意,它们使此一时期的中国有别于前一时代。第一,由于受西方入侵的影响,经济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第二,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本文将研究第二个变化,即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

    中国内陆经济的发展是二十世纪之后的事情。大规模的铁路修筑加强了各区之间经济交流,促进了经济发展。对二、三十年代华北平原、特别是对那些历史上种植经济作物以及新近引入经济作物的区域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世界资本主义的入侵对华北经济变化的影响是有限的。马若孟(RamonMyens)和黄宗智对华北农家经济的研究均说明,这种入侵并未改变这一地区小农经济的本质。

    不过,自二十世纪之初就开始的国家权力的扩张,到40年代时却使华北乡村社会改观不小一一事实上,它改变了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及社会联系。国家权力企图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的努力始于清末新政。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与近代早期的欧洲相似,查尔斯·蒂利(CharlesTilly)和其他学者称这一过程为:“国家政权建设(state一making)其相似之处包括: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人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

    蒂利和他的同事们严格地区分了“国家政权建设”与“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的不同。十八世纪欧洲的“政权建设”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民族形成”则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民族国家(nation一state)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及忠诚。蒂利等认为欧洲各国的这两个过程并不同步,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出现往往先于民族的形成。

    二十世纪时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与先前欧洲的情况不同。在中国,这一过程是在民族主义(nationalism)以及“现代化”的招牌下进行的。茵玛丽(Marywright)第一个发现二十世纪初膨胀的反帝民族情绪是如何促使满清政权(1644一1911)为挽求民族灭亡而走上强化国家权力并使政权现代化道路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要求“现代化”的压力亦来自帝国主义方面。清末新政包括:建立新式学校、实行财政革新、创建警察和新军、划分行政区域以及建立各级“自治”组织。促使改革的动力有多方面,其一是义和团起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期望中国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其二是列强向财政崩溃的清政府勒索巨额赔款使它不得不加强权力以向全国榨取钱财。所有这些因素都汇合起来,要求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政权。

    与现代化和民族形成交织在一起的中国模式的国家权力的扩展,预示着二十世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成长道路与十八世纪的欧洲不同。在欧洲,财富的增加和现代化不仅是民族形成,而且是国家塑造的动力。对1870一1970年间国家宪法的研究表明,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渐渐加强;同时,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也在扩大,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尽管政权更替频繁,但国家权力却持续扩张(从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产值的比例增长可以看出此点)。

    在二十世纪前期的中国政治舞台上,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政权都在急剧地更替,但在华北,国家政权扩张的一个重要方面——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的财源——在这整个时期却基本上没有中断,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基层,不论其目的如何,它们都相信这些新延伸的政权机构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的手段。

    这些新行政机构对乡村的领导构成和村财政产生了极深的影响。清末新政要求村庄建立一套财政制度以资助兴办新学堂、新的行政组织和自卫组织。而且,国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先是支付巨额赔偿,后来用来支持无休无止的混战。所有这些摊款很快便超出天赋的倍数。摊款从根本上不同于天赋和过去的其他捐税,它不是按丁口或私人财产分配,而是按村庄为单位分摊。有村庄制定自己的摊款方式,从而使村庄具有整款权力进而发展起了村庄预算。随着新式学校的建立,公共事业的扩大,为监督这些新事物并分派、征收摊款,新型的村庄领导组织亦得到加强。

    这一时期地方领导层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经济的现代化、民族的统一和国家政权建设是摆在新政权面前的重要问题,而且,这些要求并不像欧洲那样来源于自身内部的发展,而是来自外界的强求。所有这些因素都要求政府培养一批地方领导来实现国家的目的。为了避免社会恶化法统危机,这一地方领导层的重建,必然先于近代政权对传统权威的破坏。

    国家政权的扩张与内卷化

    尽管欧洲与中国在国家政权的扩张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中国国家权力的扩张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国家政权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无政府状态是同时发生的,换句话说,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中国只是部分地得到实现。我们应找一合适的概念来概括这种既有成功又有失败、税收增加而效益递减的奇怪现象。

    我将用“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来说明二十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及其现代化过程。在政权内卷化的过程中,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尽管正式的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在内卷化的国家政权增长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团体代替过去的乡级政权组织成为一支不可控制的力量。

    我从克利福德·吉尔茨那里借用了“内卷化”这一概念,他最早是用此概念来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的。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在殖民地和后殖民地时代的爪哇,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原地不动,未曾发展,只是不断地重复简单再生产。尽管这种生产并未导致人均收入的急剧降低,但它阻止了经济的发展,即人均产值并未提高。

    国家政权的扩张应建立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之上,否则其扩张便会成 为吉 尔茨所描述的那种“内卷化”。我对赋税征收系统 中的效益作了如下定 义:不论利用何 种手段,当正式的国家税收机关 收税增加,而且,其 征 自纳税人 的税款在 总税收 中比例增大 时便 可说 明是效益提 高。相反,如果正式税 收机关 所征税款在总税收 中比 例并未增 加( 不论 其绝对值是否增加),则说 明其效益低下。国家政 权 内卷化在财政方 面的最充分表现是,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机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 力。换句话说,内卷化的 国家政权无能力建立有效的官僚机构从而取缔非正式机构的贪污中饱—后者正是国家政权对 乡村社会增加榨取的必然结果。

    更广泛地说,国家政权 内卷化是指 国家机构不是靠提 高旧 有或新增 ( 此外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 ) 机构 的效益,而是 靠复制或扩大 旧 有的国家与社会关 系一一如 中国 旧 有的赢 利型经纪体制-一一 来扩大其行政职能。二十世 纪当中 国政权 依赖经纪制来扩大 其控 制力时,这不仅使 旧 的经纪层扩大,而且使经 纪制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一一 村庄。

    古代 中国崇 尚无为而治,并不讲求效益,故在一定程度 上不存在“内卷化”问 题, “内卷化”一词也不适用 于在家 长制或保守 思想( 不急 于加强对物质生活和道德文 化的控制) 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和殖 民地时代。许多封建和殖民地社会 尚缺乏造 成“内卷化”现象 的另一重要条件:即地方政权并不是 由想捞取利益但毫不 负责任的赢利型经纪人,而是 由社会精英所控制的。在封建时代,下层社会中国家和社 会权力完全混和,社会精英有 其独立权 力基础的地方政 权结构统 治范围获得典型发展。

    尽管现代化、官僚化了的国家政权不可避免地仍然偏爱某些社会精 英,但它力图发展一种不受精英们操纵的基层权力机构,即实现官僚化国家 的“分离”理想,至少使政权从形式和结构上与社会相分离。尽管内卷化 的国家政权 想脱 离社会权力的影响,但它无法使 自身完全官僚化。民国政权可能有意于重用旧有的经纪体 制增辟税源,也可能对赢利型经纪的再生无可奈何,但不论原 因何在,这都阻碍了国家政权的真正扩张。

    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经纪型体制 的存在十分普遍。例如在印度,普通人总是得依靠 中介人( 经纪) 来与官僚打交道,而公务的完成也离不开中介人。通常情况下,这些中介人是政府下层职员或职业经纪人,他 们的唯一资本是与官府的联系,他们以此为 生,故竭力保持这种关系。在这种 经纪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国家不仅丧失利益于经纪人,而且因为经纪者们利用贿赂、分成等手段以打通与官府的关系,从 而使国家政权 失去其对官僚部分收入(占相当比例)的监督。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官僚们越来越看重这种“额外”收入,其自身也渐渐 的半经 纪化,从而忘却国家利益。当赢利型经纪的再生阻碍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化,这表 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达到了极点,它预示着国家权力的延伸只能意味着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

    如此看来,我们必须重新考虑 国家政权在华北 各省财政中的作用,重点考虑其增长的真实原因。对县级及县级以下财政状况的分析可以看 出在这一增长背后是 一个复杂的内卷过程,它对农村产生了巨大 的影响。

    尽管并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但我还是借用了“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因为我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合适的概念来描述这一过程。当然,我是抽象地使用“内卷化”的,并用它来描述政治过程而非经济现象,如 同吉尔茨从文化领域中借用这一词汇来研究“文化经济”现象一 样。与所有的借用词一样,它所揭示的现象已脱离 了原词 本意,所以,我提醒读者注意 内卷化的过 程而不要 纠缠内卷化这一名词。我所描述的“政权 内卷化”与农业 内卷化的主要相似处在于:(1)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 (即效益并未提高),(2)固定方式(如赢利型国家经纪) 的再生和勉强维持。其不同之处在于:(1)正规化和合理化 的机构与内卷力量常处于 冲突之中,(2)功能障碍与 内卷化过程 同时出现。而在吉尔茨的概念中,内卷化的消极后果是表现为长期的人口膨胀与资源枯竭的危机。

    河北省的县级财政

    在民国初期,尽管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来源有所划分,但县政府与省政府之间的报解和截留却无明确的界限,这不仅使省府控制着地方税源,而且使县级财政陷于混乱。

    所以,民国时期与清政府时期一样,一县的财政收入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其正式收入主要为各种附加税,晚清政府默许县政府在正说之上征收一定的附加归地方使用,1914年之后,附加税的范围扩大,地方政府别正式授予在田赋、契税以及其他各税之上征收附加的权力,但规定附加税不得超过征税的30%。在军阀混战时期,县政府与省政府之间就附加税的使用而讨价还价。

    1928年之后,田赋和田赋附加归省政府支配,作为“补偿”,省政府允许各县在原来“附加”之上再增“附加”,收入归县政府开支。在河北,附加税几乎达到正税的50%。商税是当时的主要税源之一,按规定,其附加税不得超过本县解省税款的50%,但该项附加税的税率一再提高,在二、三十年代,其收入往往超过田赋收入的二、三倍,而在清朝商税只占总收入的5015%。直到民初,其收入亦占总收入的30%左右,这种超过规定的附加税,是县政府非正式收入主要来源。

    县政府正式收入中的另一主要来源是“亩捐”,即农民所说的“摊款”。最初,“亩捐”是向北方省份征收的供皇帝出巡、官员往来、军队开拨等差役的费用。在清末,“摊款”已被用来举办各种“新政”,但直到1911年之后,“摊款”才被正式固定下来,向各县摊派,用现银交纳。“摊款”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摊派方式,以村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派款对象,摊款不同于附加税,它无固定的征收标准和对象,县政府和地方精英为摊款多少往往争论不休。所以,与其将摊款说成是一种正式收入不如将其视为临时性财政补充。

    但是,随着摊款的经常化、正规化,出现了为人痛恨的所谓“白地摊款”,虽然正式预算上并无这一项目,但县区政府、军队,甚至省政府根据“需要”,随时向地方勒索派款。军阀混战之时,战争频繁,摊款不断。进入国民政府之后,由于县政府职能加重、活动增加而资金短缺,摆地摊款成为县政府预算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非正式收入。临时(白地)摊款不同于按季节征收的正规摊款,但同后者一样,它也是以村庄或其他团体、而不是个人作为摊派对象,至于如何向各户或个人摊派征收,由村庄或各团体自行决定。

    临时摊款很快成为农民一项最为繁重的负担,而且不可能得到监督和限制,对政府来说,它成为比其它税收更为重要的资金来源。更为重要的是,它成为参与征收摊款的官方和半官方职员贪污中饱的主要手段。正因摊款不属正规的财政预算,财政章规难以约束。在摊派过程中,各级国家经济为饱私囊而层层加码,故很难弄清摊款的真正用途。

    县政府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地位如何?1934年,河北和山东二省各县田赋附加总额分别为500万和1100万元,而此年二省田赋收入分别为600万和1500万元。如此看来,县里公开的财政收入与省田赋收入相差无几。国民政府统一北方之后,县政府收入增长很快,在大萧条时期也不例外,如河北静海县1928—1933年间年增长率为17%。

    尽管如此,在不同时代的财政官员仍觉得县级财力空虚,认为上交的田赋数额太大,应截留更大部分归地方使用。根据1934年李景汉向第二届全国财政会议提交的数据,县政府实际收入分别占省政府和中央政府从该县解去税款的75%和40%。在30年代中期县级税收分配中,中央政府占52%,省政府占27.5%,县政府仅占20%。李景汉认为上交税款很少返回而用于地方建设,所以他倡议进行财政改革,使县政府有权支配总税收的50%。

    县政府财政来源于省政府收入有很大的不同。1931—1934年,非田赋(与土地无关)收入占省政府收入的7 0% 一8 7%,而来自田赋、公产和亩捐(均 与田地 有关) 的 收 入:1391、1 9 3 2、1 9 3 3年分别占静海县财政 总收入的6 2%、6 4% 和7 6%。

    对全 国 13 省 中县财政收入的抽样调查表明,田赋附加往往 超过 县 财政 总收 入的 06 %,而 商 税收入 则 不足1%。尽管以上数据 表明县政府主要收入来 自直接 税,但它 也揭示 出 河北省二、三 十年代在开辟间接税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然,不可否认 的是,省政府从这一成效中取得的份额较县政府要高得多。

    县政府的支出情况如何?河北各县与全国范 围平均支出的最大差别在 于警 察和防卫两项,河北 各县在这两项的支 出比全国平均数高出约 02 个百分点。由于北方各省动荡不安和战 争频 繁,其警察 和防卫开支可能普遍高于 南 方 省 份。例 如,此 两项 开支 占 山 东 各县 总支 出 的3 2.4 3%,而 仅占江苏各县 支出的1 8.56 %。 

    对此 我们应作如 下说 明,教育是地方政 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教 育费用主要 用于兴办小学。值得注意的是,军阀混 战时期教 育投 资所占 比重却 比 国民政 府时期 为大,当然,其绝对投 资总额仍是在增长的。地方治安是另一项主 要开 支,1 9 2 9年警 察和保安 费约 占总支 出 57 %,这 种情况在河北各县大致相同。在 30年代,随着现代化工程的兴建,以上 两项开 支所 占 比重减少,而 区行政费用 的增长则说明区政府 职能和权 力在逐渐 扩大。

    县财政 支出 一直捉襟见 肘,不 少 人认 为这是县政 府自身措置不当造成 的。在 二、三十年代,县政府不是利用不断增加的税收来巩固和提高已有设施和机关的办事效率,而是在省政府的命令下,不断地 创立机构,增加“现代化”职能,如土地 清 丈局、卫生局、公路桥梁 管理局、党训班等,各 局经费极 少,使 一些 有抱 负的官 员也难 施 展才能。例如,某县的水利和森林管理局全年经费为408 元,仅能开支2个职 员的薪金。

    在层层压力下,县政府增设许多“现代化”部门,结果机构重叠,使有限的财源更显紧张。现代化 的消防队与旧有 防火机构并存。在县、镇、区 皆设警察,而且 区政府还兼管 民团,它 们各行其事,很 少合作。不少时论者认为如果将所 有这些治安力量合 并起来统一指 挥,不仅可 以节省费用,而 且会提高功效。

    机构的增设必然带来职 员的膨胀,这就使用 于设备和建设工 程的资金减少。在对静海等4县 的调查研究中,冯 华 德发 现在 各 项费 用 中,仅 工 资一 项 即 占总支 出 的07一08 %,占前三位的警 察、教育和 区行政部门中尤其如此。在 区 一 级,09 % 的 开 支 用 于 发 放 工 资,而 且,在1 9 2 9一 19 31年,随着官 僚机构 的膨 胀,薪金开 支 的绝对值亦在增长。

    工资与设备 的高 比率表 明,政府 官员办事效 率极其低下。在静海县,有 510名警察,但只有少量现代化武器。冯华德认 为在这种装备缺乏 的情况下即使裁掉 大半警官,亦不会影响治安实力。由于大部分县财政用于发放工资而甚少购置设备,故地方财政 陷人 恶性循环,似乎 只是在养活不断庞大 的官僚和 国家经纪集团。地方政 府成为布兰德利·吉赛特所称的“安置就业 的机器”。冯华德 归结道: “这种工资 与设 备的比例失调,尤其在诸如 水利控制等设备投 资应 高于工资的经济部 门,其结果 只 能是造成一批毫 无作用的官僚。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只能等于 资金浪费,徒然加重农 民的负担”。

    造成 比例失调的 主要 责任在省而不在县,因 为省政府不断地命 令县政府增设“现代化设施”,但 同时,又干方百计地榨取县政府收入,将各县财政控 制于 自己手 中,毫不放松。1 9 2 8年,省政府在县级设立财政局,直接 向省财政厅负责,对县行政拥有极大的监督和控制权力。尽管 财政局 的设 置并未 完全达到省政府的预期 目的,但它 产生的压 力使县财政 往往陷于困 境,从而 造成事与愿违 的结果:

    第一,为 了完成基本 的职责,县政府不得不巧立名 目自筹款项,使附加 税率提高、临时摊 款增 加而 且 更为频繁。

    第二,随着机构的增设,雇员增 加,而资金有限,其结果只能如清朝那样“僧多粥少”,微薄的薪金无法维生,从而迫 使他 们额外勒索。对这些国家经纪来讲,临时摊款是贪污中饱 的绝佳机会,他们在往下摊派过程 中层层加码,除解交上级外,其余部分归入私囊。公、私之 间到 底 如何瓜分摊款,我们无从得知。

    民国时期 国家政权 内卷化 的主要特征亦体现在摊款之中-一一经纪体制被延伸到区 和村庄,这些 区、村“经纪”在征收和解 交各种摊款及其他捐税过程 中上下 伸手,以饱私囊。南京行政院在对这方面的调 查中承认摊款是 民之大患,一再 指出其严重危害。例如,据报告,河北省邢台县山川 区04 个村 镇,到1 9 3 3年 中期 已 交纳的治安费 用已是预算额 的数倍,超 出部分 主要为区 政府和 民团所 挥霍。在另一事例 中,村 民负担是原摊款额的5倍,其中差额为警察和 自卫人 员所得。这种事例不胜枚举,它不仅反映 出农 民负担 沉重,而且 揭示 了整个正式和非正式政 府机构是如何靠随心所欲的摊款来维持 自身生存的。

    民国政府即使在省、县 一级,亦是一个包括不同利益集 团和 动机的 混合 体:正式机构 与赢利型经纪集 团有 矛盾,省县之间有争夺。如果我们承认 国家政权 内卷化普遍存在,特 别是 存在于下层政权,那我们不难发 现,在 国家力图加强对社会控 制的过程中,不 同利益集团 的压 力和冲突是造成 内卷化的主要原 因。

    中国国家政权 的现代化始 于1 9 0 0年而 非1 9 1 1年,新政策带来效益,但也造成弊端,结果使新政府轮 回到旧体制之 中,只是披上 了一件“现代化”的外衣,当政者将发现他们 自身 已断送 了制约这 一弊端 的机制。

    国家政权的现代化与地方领导

    在 晚清 时期,为了保护社 区利益,乡村领导与 国家政权及其代理 人进行 了长期而艰苦的讨价还价。但即使在受到财政和行 政双重压力之时,他们与正统秩 序仍保持一致。因为,在文化网络之中,他们作为地方社会领袖的法统与帝国政权是 分不开 的。二 十世纪 的国家政权现代化运动迫使 乡村领袖与传统文化 网络逐渐脱离关系而越来越依赖于正规的行政 机构。但是,国 家政权 的深入所产生的正式和非正式 的压力是 如此繁重,除个别 人为捞取油 水 而追逐职权外,大部分乡村精英都竭力逃避 担任 乡村公职。

    当 国家政权正 需要稳定而热心 的政 治领袖之 时,传统的 乡村领袖却纷纷躲避公职,是 国家政权的深入、还是战争或动乱对此应 负责任?无疑,战争和由此而 引起的匪乱是造成这种 现象的一个不容 忽视 的因素,但通 过考察国 家政权不断侵犯 乡村领袖 的固 有特权,我将 揭示出 国家政 策和 国家政权 内卷化 是造成 乡绅“退位”的 主要原因。在此之前的战乱 中,乡村精英们存活下来,他 们对重振声威和再 次充任社 区领袖充满热望和信心。进入二十世纪 以后,不断地 向乡村领 袖勒索摊款 以及 使乡绅日益失 去传统地位 的政策使 他们对“公 职”畏之如虎、惟恐 躲避不及。而且,国家政权的建设与战争并不矛盾,在 欧洲历 史上,二者是紧密相联的。在中国,因为军队的编 置与作 为同文职机构一样,存在着 内卷化的倾向,故战争并未起 到加强国家政权 的作用。在 民国时期,雇佣兵越 来越多,对他 们来讲,战争 只 是一种谋生和求 利的手段,并无为 国家服务 的意识。

    乡村精 英逃离村 中公 职的主 要原 因 在于,他得 自这一公职的精神和物 质报酬越来越 少,而这 一公 职所带来的麻烦却越来越多,这 主要表现在分派和征收摊款之上。如前所述,按规定,摊款每年征收两次,均在收获之后,那时农 民手 中可能有 点现钱,但 实际上,县、区及 过往军队常常随意 向村 中临时摊 派,有 时一年竟达 10 次之 多 ( 在一些村庄 中,摊款栏 目中的最大开支是招待县、区派往村中的催款警察,美其名曰:“招待费”)。我这里将着重说明摊 款对 乡村领 袖与村 民之 间关系的影响,从分析这一 间题的角度来看,摊派方式 比摊款的多少更为重要。尽管 我们无法弄到有关摊款的各项精确数据,但总的趋势表 明,农 民负担 的增长率远远超过其收入 的增长率。

    两 个普通村 庄 的资料可 以 说 明农 民负担 的 加重程度,西尼·甘 布尔为我们提供 了日军侵入前 华北农村 的财政状况 的绝好事例。甘布 尔记载 了1 9 0 7 一 1 9 3 2年河北中部新庄的财政支 出,该数字 包括村庄一 级开支和军 事摊款,而未包 括县、区以 及吏役的勒索。从村 庄开支的实际增长来看 ( 用南开经 济指 数计 算而得,1 9 2 6年为1 00),若 不包括军 队摊派,则 民国初年 开支 约为 733元,到 03年代初开支为 76。元,增长 了 80 %。若将军事摊 派计 算在内,则增长率为20 %。若 与1 9 0 5年前后 的开支相 比,增长率则更高,因 为那时 开始推行各项新 政,在 此之前,村 庄公共开 支甚微。另一事例来 自侯家 营,据一位满铁 调查员计算,在 40年代初期,该村 06 % 的现金开支用 于支付摊款。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乡村领袖在征收摊款中的作用。最值得 注意 的是,由于临时摊款并无定时,村 民手 中往往无钱,故常常需 由富裕的乡村领袖先行垫付,而 由村民在秋后归还。不用说,向贫穷的村 民收回垫付之款并非易事。在冷水沟,村长杜凤山声称,在军阀张宗昌统治时期(1923—1928),摊款最繁,他因垫款而蒙受损失。在寺北柴,前村长张乐卿也抱怨因垫款而受损。在吴店村,村保甲长们因不能及时交纳摊款而受到警察的殴打。

    村领袖们不仅得向国家负责征收摊款,而且因此而与村民的关系趋于紧张,这使其两面受气,作为村长处境更为困难。

    村长和其他负责征收摊款的村领袖被拖入困境,在这一困境中,任何一个有声望的保护人都无法继续保持自己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冷水沟的村长杜凤山是一个受人尊敬的村领袖,但据他声称,因为摊款的缘故,其他有影响的村民都不愿充当副村长,摊款是村务中最烦人的事情,对村长来说,摆脱困境的一条途径是彻底投身于国家政权之中而与村民作对。例如,后夏寨村村长将未交摊款的户主姓名报告给警察,由警察殴打被告之人。

    在满铁调查的各县中,均发现村民认为村长及村首事摊款不公从而引起争议,其争斗激烈程度不同,但它曾导致后夏寨和侯家营正、副村长的辞职。在吴电,因摊款之故,富有的村领袖不仅辞职而且迁出村庄。河北省顺义和栾城县,村民和村领袖因摊款而发生争执,不得不捅到区公所,在这种情况下,区公所往往支持村领袖们的决定。甘布尔书中提到,在北京附近的某村,村民在一些反对派村首事的带领下,状告村长和其他村领导摊款不公,此次诉讼极大地消弱了原村长在村中的权力和地位。

    摊款增加是二十世纪的特有现象,它是导致村庄领袖与村民暗中或公开对立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原因。未来取缔或减小赢利性国家经纪的作用,民国时期,特别是国民政府和日伪政府时期个国家政权力图利用乡村领袖,特别是正副村长推行自己的政策,但这些政策都在不断地加深村庄领袖与乡村利益的分化,特别是在村庄的传统习俗与法律文件相抵触之时,有声望的村领袖对担任公职更为畏惧。这在征收契税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它使村长的公务更加难有作为。

    清末之时(以前很可能也是如此),华北的大部分地契为盖官府红印的“白契”,买主 必须交纳契税,这是一项省税。民国之时,按规定契税为土地售价的6%,但到民国后期,加上各种附加,契税高达售价的12%,故村民们千方百计地逃避契税,因为田赋经征处于契税征收科相互之间缺乏配合,所以有无红契并不影响到田赋交纳。但发生地权纠纷时,在法庭上有无红契对确定地权十分重要,所以只有当农民预料到可能发生纠纷时他才交纳契税以获得红契。

    国民政府统一华北之前,在许多票镇,有一官府任命的监证契约人,称“官中人”,他有时也包交契税。1930年,国民政府下令取消带有经纪性质的官中人,指令由村长监证村民交纳契税,从此以后,所有田地买卖都得填写官府颁发的“草契”,此契由村长自县衙购回,然后略加提价售予村中买地之人,其差价各县不同,但悉归村长所有,村长被称为官方“监证人”,他得按期将草契存根送交县衙,县衙由此可知土地买卖实况。

    官府认为村长比原“官中人”对村中土地交易更悉其详,故决定取消“官中人”而将其职责由村长代之。村长确实知悉全村土地占有情况,但实际上,他比其他村民更为费尽心机地保守这一秘密。从冯华德、甘布尔以及满铁调查人员的报告中可以看出,30年代时,华北的许多乡村均有两套土地册,一个供外人阅看,其与县衙所存册籍相符,另一归村中“私用”。1941年田地调查揭示出,在一些村庄半数土地未登记入任何官册,但这些土地大多记入村庄第二套册簿,此册只有村人知悉,用来分配摊款和其他村费用。从这一点来看,村庄是一个封闭的“共 同体”,它们有 自己共 同的秘密。一个热心于拢官府、企 图告发所有土地 交易状况 的村 长,对“共同体”来说是 一个威胁( 因为存 在 两个 帐薄,故对农家经济进行微 观研 究的学者在引用农户面积的资料 时必须谨慎)。

    对村民和其村领袖来说,值 得庆幸 的是,县政府很少能弄到其 他资料来检验官方监证 人报告的可信 程度,这可能部分地 因为契税归 省财政 收入而非县收入,所 以县政府催征不力。据顺义县一位职员报告,村长担任官方监证人之后,更多的人开始交纳契税,但仍有大部分人 不纳契税,村长对此则佯装不知。不过,在另一些村庄,村 长所受上级 压力很重。在山东省历城县路家庄,警察根据村长的报告,进村催征契税并鞭 挞那些匿不交税的人。

    民 国后期 出现 的新型 村长不得不从文化网 络之 外寻找其权力基础。个别村 长纯 粹靠 自己 的暴力来统治村庄,一些地方恶棍即是如此。不过,大部分新领导还 是依靠与县、区 的国 家经纪 的联 系来 获得权威的。

    1 9 4 1年 推行大 乡制,取 消 自然村 的管理 职能,这 为新型 乡村 领导创造 了一个新 的获取 和施展权威 的环境。如前 所述,以1 0 0 0户编 为一 乡的 乡制是1 9 3 1,1 9 3 5年间提 出推行的,所 有村 庄政 务都 集中在 乡一级,原 自然村成 为乡下一个单位,由乡副 负责。从理论上来说 自然村不再具 有征收摊款、财政预 决算、自卫 和 看青等 自主权 力。但实际上,在新 乡制推行的最初几年,自然村 依然保存着其原有功能。在一些村庄,虽然 自卫和教育事务归乡政权处理,但 自然村仍然按其旧 有原则征收款项。

    直到1 9 4 1年,日伪省、县政府强力推行之后,大 乡制才成为现实。他们企图以此来划定其控制的最基层单位,并使地方精 英与原所在社 区相分 离,从 而使基 层政权更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利益。昌黎县知县 的一项告示表明,实行大乡制是为了使该层政权集权化和官僚化。一方面,此告 示规定 了正、副 乡 长选 举的具体 程序,并指 明其责 任和所得薪金待遇,同时它援引法 令要求征收摊款 要发 给收据。另一方面,该告示 规定, “乡镇公所职员办事权 限如有争议时 由乡镇长决定之。”但 与国民政府《乡镇 自 治法 》不 同,此 告 示 并未规定 由何人监 督 乡(镇 )长 的 所 作 听 为。此告示将权威授 予一人,但 又要求“乡镇公所 职 员;灭 私奉公,勤慎耐劳,忠于 职守,勇于 服务”。

    从各个 方面来看,推 行乡镇制表 明国 家政 权企图使下层机构 正规化,从而克服村 民偷税漏税 以 及拒交摊款等积弊,这是与村 庄利益相关 的领袖与地方 恶棍无法完成的任务。更 为重要 的是,大 乡制可以 使政府 更有效地清丈土地。但是,推行以 上各项措施必须有一个 强有 力的领导团体,它不仅与旧有 的职能及 乡村利益无关,而 且能有效地 反击来 自 乡村 精英和 普通 村民对 这些 新举措 的反抗。

    1 9 4 2年调查过 的两个村 庄一一 侯家营和 吴店村,为我们提供了大 乡制具体运 作的一些情 况。从村 民的观 点来看,推行大 乡制只能使基层政权 内卷化进一步恶化。因为,第一,各村 不得 不为新 一层领薪 人员筹集款项;第二,乡公所装置 了更为先进 的通 讯设施—电话,村 民们 认为这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控制 乡村而已。若村 民拖欠税款,乡政府通过 电话告知警察,他们便迅速 来到村 中强力征取。

    作为一个较大 的基层单位,人们预 想 乡公所应 举办一些公共事业,但我 们找 到的唯一成效 是吴店村所 在之乡公所动员村 民打 了一些井眼用来灌溉农田。不过,所有这些井眼都打 在城居地主 的地 里,而这 些人多在县 政府中供职。据 乡公所职员讲,打井的命 令直接 来 自县 长。侯家营所属之镇 的镇公所 在泥井,这里是 集市和 区政府所在地,该镇 长是一个臭 名昭 著的大 恶棍。该 人姓齐,他的父亲 曾为军 队采办粮草,通过这 层关系,使它成为泥井镇 中的强人,并 因此而积 累了一些钱财,据 传此 人曾杀死 自己的长子。齐 步其父后 尘,成 为地方一霸,他不仅富有,而且与知县有交情。成立镇公所之后,他贿 赂一些 保长从而推举他 自己为镇长。

    任职之后,齐对下属各村 实行恐怖统治。他将全部公有财产攫为己有,并取 消各种合理 的摊款分配方式。他对各村保长进行威胁,从而 向他 们无限勒索款项。齐某唯一不敢惹 的人是远近 闻名的萧惠 升,萧 因各 种义 举而得 到3 8村的联合赠匾。不过,这两 人是“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其道。1 9 4 1年,人 们再也难 以 忍受齐 的胡作非 为,3个人代表3个村庄向法庭控诉齐“会 帐不清,人格卑劣”,但 齐在城中的后台颇硬,从而赢得 了这场诉讼。3个上诉之人惧怕齐的报复,只得远走他 乡。但齐却得寸进 尺,以 补偿其诉讼损失 为名,向各村加派5 0 00元钱。

    在这 种环境下有名望 和地位的 乡绅再也 不屑于充任“公职”了,据说侯家营 的保 长只是齐某的走狗而 已,其他保 甲长也大多如此。据 前村 长刘子馨讲,像齐某那样的乡 (镇 ) 长并不少 见。将政 治权 力集 于镇长一身,加之管辖范 围扩大而且 乡 (镇 ) 公所所在 地又 是集市 中心,这使 乡( 镇 ) 长一职对地方 恶棍更具有 吸引力,他 们与上 级官员勾结,甚至 与县 长亦有关 系,而后者( 县长) 则依靠前者进贡 以饱私囊。这 些恶霸有钱有 势有后台,这使 他们不 同于过去 的赢利型经纪,他们将旧 有 乡村领袖挤 出村政权,即使 在地方领袖根基较深的侯家营亦是如此。

    从 国家政权建设 的角度来看,推行 乡制是成 功还是失败呢?此举确实达到了某些家 目的,如催征钱 粮,清丈土地,使国家行 政机构得到 加强。但同时,为完成这一任务 而往往迫使 乡村 领袖与村 民对 立,结果使正 直之人“退 位”,地痞恶棍 充斥于 乡政权,这使 国家政权在 民众中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

    政权建设与商税征收
    在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欧洲国家的财政基础由农业税收转向商业税。1 9 1 9 一 1 9 3 5年间,河北省间接税收入急剧增长,山东省也是如此,只是程 度不同而已。从这一点来看,中国政权也在重蹈欧洲的先辙。大多数商税是 从清末开始征收 的,其急剧增长的原因与大量摊款一样,是出于“自强建国”的需要。
    同其他领域一样,晚清政权将商税征收转包给私人团体,但对这些团体进行监 督控制的机制却未相应的发展起来。于是,承包人贪污中饱与高税收入同步增 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一个典型事例。本节我将考察二十世纪时历届政府是如何利用和控制这一非正式的国家经纪机构 (包税人 ) 以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的。
    商税中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向交易人( 牙人 )征收的牙税。牙人的最初职能与中国习惯法中“中人”的作用无异。牙人将交易双方介绍到一起,由于当时的 市场上并无商业立法保护商人权益,而通过牙人使交易公开( 即 有 见证),从而 使交易得到某种保证。牙人还是度量专家,他保存着标准度量器具。最后,以农民来说,一个有能力的牙人还可以为所售产品争取一个较高的价格。
    牙人的职能赋予牙人以某种权力,使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左右市场价格,国家政权向牙人颁发执照,借以控制牙人的行为及人数。直到二十世纪以前,官府颁发 牙帖,还只是为了稳定市场。但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财政费用急剧增加,国家对牙人的控制性 质亦发 生变化,不断地出售牙帖成为官府增加收入的一项重要手段。
    直到1 9 1 5年,河北省才将牙税改为按市场商品交易情况征收营业税,从此以后,牙人的主要职能转向征取商税,这在满铁调查资料中时有表现。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将税率定为货值3%。同时,由县政府拍卖收税权,由投标最高者充任包税人。自此以后,牙税的征收与二十世纪初期的其他税收,如牧畜交易税、屠宰税、烟酒税等的征收方式趋于一致。早期民国政府企图用这种包税制来加强市场的控制并增加财政收入。
    在民国大部分时期,名义上县政府截留拍卖包税权所得的 10 %,而将其余部分报解省财库。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县衙邀请各包税人投标,中标者又将征收市场上某种商品税收权转包给中层包税人,后者又转包或雇佣集市甚至农村 的商业中人代其征取商税。
    尽管这种包税制使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但它也带来了不少问题。从省政府的角度来看,问题出于县级挑选包税人体制不当,这些包税人经常不能按时完纳其 所包税额。第一,由于包税人多由县政府官员自己内定,故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徒 具形式。这些包税人多是地方上的恶霸,他们贿赂县衙职员甚至 知县,而 对投标 中的竞争者则暴力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财力雄厚的商人拒绝为包税人作保。尽管按规定包税人应提供两名保人并预交保证金。但包税人与县衙 吏役勾结,往往在这个问题上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第二,由于中标包税人之下仍是层层承包,若其中任何一人未 完纳预 定税额,便会影响到整个包税系统,从而不能向县衙 完纳所包之额。
    这种包税制亦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其原因在于包税制本身:为了包税余额 ( 归包税人所有 ),包税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榨取商民。包税余额的大小大约与包税时期 的长短成反比例 关系,若包税时期较长,包税人为了保证税收来源,其榨取的程度可能会略微减轻。而且,如韦伯所指 出的那样,国家政权保护税源,限制 征税人短期榨取能力的大小,对纳税之人也带来不同的结果。而在中国,包税期限一般 为一年而且因与县衙吏役有勾结这就使限制包税人“竭泽而渔”的内在和外在机制都丧失作用。人们对民国时期的包税制怨声载道。
    让我们列举两个事例来说明领帖牙人和包税人是如何增加其收入的:他们蔑视法律,向小商小贩征税( 按 规定,这些人是应该免税 的);为了向买卖双方同时收税 (按规定只 向一方收税),他们不是把交易双方带到一起而是隔离开来。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这种体制对市场中的弱者一未组织起来的农民,更为不利。集市上 的大粮行往往有自己的领帖牙人,在称量农民粮食的过程中,他们总是偏向其雇 主( 粮行) 一边。大的商人可以用闭门歇业或移往其他市场等手段来对付牙人的过分 勒索,而小商小贩则无此能力,只能任人宰割。
    牙人及各分包税人之间的竞争可能会降低税率( 以吸引行商 ),但他们之间达成的瓜分市场协议也使这一机构大为失效。在昌黎,牙纪们组成不 同帮派,瓜分 市场,而收入 平分。在亲城县亦有类似的组织。
    为了逃避包税 人的过分榨取,农 民们也想 出各 种对策。如尽可能找出 自同村的牙人交易,人们觉得牙人剥削同村之人会使他“失面子”,这种看法不一定 完全正确。农民还钻空子 在市场之外 交易,但包税人有自己的眼线,一旦被查知,则 罚款很重。
    很久 以来,村民们反对牙人盘剥的最有效的方法是合村领取一个牙帖,代村 民交纳各种商税。这是保护乡村共同利益不受国家经纪人侵犯的又一种联合组织。
    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如同摊款征收领域中的保护型组织渐渐向赢利型 组织转化一样,征收牙税的机构亦在发生变 化。在顺义的某些村庄,财政权“自动地”担当起征收牙税的责任,但其目的似乎是为了增加自身 (村政权 )的收入。二十世纪初村庄开始成 为一个财政实体,但从那时起支出便常常超过收入,不得不时时寻求新的财源,没收庙宇和其 他公产便出自这一动机,征收屠宰税又为其提供了一个增加收入的机会。不过,某一个村庄也认识到为赢利而征税不仅与保护村民利益的职能不符,而 且削弱了村政权的基础,降低 了其在村民中的威信,因为村领袖们井下愿告发自己未交纳屠宰税的亲友。列了3 0年代后期,该村将收税权转交给 一个村民,但此人一也报怨告发同村之人使自己大失面 子。
    在山东省历城县和河北省染城县,3 0年代时政府命今村庄负责征收某些杂税。在奕城县,由村长代征棉花税,因为棉花是该地区一项重要商品,而没有人能比村长更了解一村的棉花产量及交易情况。如同历城县情况那样,村长不愿背上 另一负担,他将税收权转包给几个私人。这种村庄包税制便失去了其保护功能。
    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商税征收中村庄经纪机能的内卷化与征收摊款的状况所差无几。二十世纪初期,摊款由村庄领袖负责征收,随着村庄领袖人物的变化,其赢利性 质变得越来越明显,到后来分配和征收摊款成为某些人“捞油水”的好时机。在二十世 纪之前,村庄征收商税是为了对村民起保护作用。后来村庄从中捞取 好处,由于与共同利益直接冲突,村领袖便将征收权转包给私人。虽然方式不同,但结果都一样,即村政权逐渐放弃了其开始时所具有的保护村民的作用。
    鉴于以上种种弊端,国家政权,确切地说是省政府,便设法对征税人加强控制。1 9 2 5年,直隶政府下令将捐税征收法律化,正式授权给商人,由他们代政府收税。在30 年代 初 期,国民政府亦曾力图使这一税收体系官僚化。1 9 3 2年,河北省财政厅下设的一个调查委员会提议.用受过训练 的领 薪税务职员代替过去的包税人和牙人,从而将其纳入行政官僚机构,但这一建议只为少数县采纳。很明显,县政府更为欣赏旧的税收体制,因为它在向小商小贩 ( 小额交易,这里税收的主要 来源) 征税方面比官僚税收体系更为有效。而且,不论改归官办有什么好处,取消包税制会影响到县衙官员们的非法收入,这是县政府 对采取新体制并不热心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大 多数满铁调查县份,直到日伪政权巩固之后,即1 9 4 1—— 1 9 4 2年之 间,商税征收改 归官办才基本上完成。如同实施田地清丈和建立大乡制 一 样,日本人之所以能完成国民政府的一些设想,是因为作为人侵者,他 们对摧毁旧有社会体制 无心理 负担。
    为了理解 日本人控制华北 市场交易的企 图,有必要先归结一下他们的一般计 划。1 9 3 7年日军侵 占华北之后不久,他们便深感资金和各种装备十分短缺,于是他们提出 经济统制的庞大计划。1 9 4 0年 为了封锁共 产党领导 的敌后抗 日根据地,经济统制更为严格。由于 日军控 制着 主要交通线他们对钢铁煤油盐等 物质供应 实行 严格的控制。同时,他们采取措施,控制粮食市场,以供应日伪军队和城市居民。林科·李 (iLnoc nl Li ) 在研 究日军“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时写到;这不仅是要恐 吓和包 围共 产党领导下 的抗日志士,而且是借机 搜刮 乡村资源的一种垂死挣扎。
    与对根 据地实行 的“三 光”政策不同,日军对占领 区农村 与集市之间粮食流通 的控制手段 较为“和缓”,但却更 为严密,其利用的主要工具有半官方性质 的“新民会”,这 是一个从上到下直到村庄的组织,其主要宗旨是同日本侵略者合作并 为其殖 民统治服务。不过,并不是所有加入该会的村 民都衷心拥护其组织宗 旨,在有些地 区,取得会员资格可得一 点小恩小惠:如从该 会组织的合作 社中可得到低 息小额贷款。
    新民会下属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为日军提供各种农副产品,山东历城县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典型事例。该县 伪政权规 定,某些农产品 (如大米 ) 只能卖给合作社,他们谎称这样一来农 民便可免遭 商人的剥 削,实际上合作 社将收购来的大米等统统运给设于 济南的 日军统配组织。受日军统购统配制直接危害的是 中国商人集团,但农 民也间接受害,他们抱怨说 如果自己将大米直接运往济南销售,则比交给合作社会得到更好的价钱。同时,农民还被迫以高于济南市价的价格从合作社中购买煤油、火 柴、香烟等生活必需品。在新民会的威胁下,由国家税收官员取代了过去的包税人,他们直接到下层收税。为了便于征收( 当然,这 只是原因之一 )旧伪政权 于1 9 4 1年对市 场体 系进行了整顿,集市场所减少,其动机可能想使集市与区公所数目相符。而在集镇之中,交易场所被固定在 某一地 区,称为“交易 场”,各种单项市场多被取消。在各县建立了不属县政府管辖、而直属省财政厅 的税务局,该局在各区设立派出机构,管理该区市场并征收捐税。
    县级主要税务官员以及区税务监督由省政府直接任命并领取薪金,但在税收 员身上却出现问题:尽管区级税收员也是领薪的公务人员,但其薪金甚微,日薪 20—30元不等,而 且,这些人多是过去的包税人,有些地区甚至继续利用过去的小商 品 交易中人,国家很难真正控制 这些 最下层的具体收 税人员。用一位同时代人的话来说,尽管税 收体制发生了巨大 的改革但在最下层 却无实质性变化,那些税收人员仍然逍遥于 国家控制之外。
    甚至在牙人并未被雇佣为税收员的地区,这些交 易中人仍未完全退出市场。官方税收员东奔西忙收取营业税,但中人仍以为交易提供各种便利 ( 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官方税收员无法作到的) 而收取佣金。为了开支各项费用,新民会下的合作社对交易市场 中的买卖人也抽取一定的“手续 费”。如此,农民每 一次买卖均要 遭受3次盘剥。税收体系官僚化可能保证了国家收入,但它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国家经纪
    在 二十世纪之前,清朝政府利 用“国家 经纪”处理 乡村社会 中的税收及行政事务。国家经纪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人如知县下面的各级书吏和差役,他们视其手 中职权为榨取钱财 的绝好招牌;另一类为 乡村社会 的集 体组织,他们代村民收税,以使社区 免遭 国家政权及赢利型国家经纪的无理盘剥。
    尽管在整个有清一代充斥着抨击国家经纪的呼声和文章,但 这种经纪机制 却在一定程度上适 应并调合 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因为这些 国家经纪来 自于乡村社会之中,他 们办起事来 比外来官员可能更为有效。而 且,由于专制的封建国家政权不愿承认在 下层社 会中其统治职能是 由中间商代 为执 行的,所 以,长久以 来,这 些 中间商未得 到一合适 的名 称,亦未 在政 权结构中获 得合法 的地位。因 此,在大多数人眼 中,他们是大众 的压迫者和社会的寄生虫。随着国家政权对 乡村社会控制欲望的膨胀,这些人的“压榨性”表现得更为突出。特别是在二 十世纪推 行的 现代化 过程中,越来 越 多的人认 为过 去的“中间商’,是 国家政权和经济建设的绊脚石。
    进入二 十世纪之后,国家企 图通过两条途 径来 改革这 种“经 纪机制”:其一,目的十分 明确,即 将包括 区乡在内的下层行政职 员官僚化,但“官僚化”进行十分缓慢,直到 日军入侵之后才大体完成。即使在县政府一级有限地实现了官僚化,它也未 能彻底淘 汰赢 利型经纪体制,这在推行 乡制和增设官中人一事 中表现得十分 明显。事实上,一方面是半官僚化、雇 员增 生、财政需求增大;而另一方面,上层政权却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贪污中饱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的深入蜕化为将赢利性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
    其二,国家政权不公开地将某些税收及政府职能转嫁到村庄领导身上,企图以此来摆脱对经纪体制的依赖,这种村庄负责制貌似传统的保护性经纪体制——至少在动机上是这样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政权的强化不断地压迫原乡村政权,使后者陷入困境,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特征,那些赢利性国家经纪纷纷钻入村政权,以窃取国家转让给村庄的部分权力,这首先表现在摊款分配、征收以及契税征收过程之中,当村庄将牙帖转让给求利之徒以后,这种“病毒”又传染进牙税征收之中。最后,在田地清查之时,使原乡村领袖与村庄政权机构彻底分离。
    伴随着国家政权深入而出现的赢利性经纪体制的再生及延伸极大地损害了政权在人们心目中的合法地位。这从日本殖民政府中可以得到反面的印证:在国家政权合理化和内卷化的联合作用下,日伪政府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它同时又是最未能赢得民心、最缺乏真正权威(指获得被统治者拥护)的一个政府。在大乡制建立之前,政治领袖脱离原文化网络的过程是渐进的,无论是内心不愿还是没有能力与旧精英彻底决裂。实际情况是,历届中国政府都未能像日本人那样一举革除旧制而建立起大乡制。
    如果不采取那种激烈措施,中国政府是否能按照自己的政策,筹集足够资金以击退到处泛滥的政权内卷化逆流?如果历届民国政府采取那些激烈措施,它们是否能创造出全新的法统基础?对这两个假设问句,从今日发展中国家的经历可找到答案: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在被释放出来的“非法力量冲到之前,过渡政权必须建立起新的合法性,这是一场关系着政权命运的竞赛。
    国家政权与中国革命
    作为国家政权深入的标志,摊款不仅十分苛重,而且作为无法预料的临时摊派,它严重地打乱了农家的生产计划,不仅农民视摊款难以忍受,而且国家政权自身也意识到这一点,苛捐杂税已成为乡村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卢西恩·比安科和田中忠夫等学者对二、三十年代中国乡村农民暴动的研究表明,农民暴动的主要目的是反对苛捐杂税,而不是阶级斗争,不过,抗税并不是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隔离扩大的唯一表现。
    乡村 中的政权 内卷 化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国 家捐税的增加造成 赢利 型经纪的增 生,而赢利型经 纪的增生则反 过来要求更多的捐税。在这种环境下,传统村 庄领 袖不断地被赢利型经纪所代替,村 民们称 其为“土豪”、“无赖”或“恶霸”。这批人无所不在,影 响极坏,在 二、三十年代,国 民政府不得不 掀起打倒土豪 的运动。十九世 纪末期 的一位观察家描述说, “土豪”不仅身强 力壮,而且 与衙 门吏役相互勾结。那时土豪虽然也霸道行凶,但往往被排斥于村政之外。进入 民国以后,随着国家政权的 内卷化,土豪乘机 窃取各种公 职,成为 乡村政 权的主流。
    土豪 与其他政 治领 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其追求权力的动机不同:他谋求公职主要是为了追逐私利,为达此 目的,他不 惜 以牺牲他所领导的集体利益为代价。从这个意义上 来 讲,不应将土豪视为一个社会 阶层一他 可能是一个富 人,但也可能是 一个穷光蛋 而应 该将其视 为一个 有特殊 目的的追 求权力的政 治类型。如果采取上述的划分标准,则不难理解,二 十世纪的土豪与封建时代活动于县城 内的国家经纪没有 什么 明显的 区别。难怪 乡村改 良家梁漱溟认 为赋税征收和 区政权 中土豪充斥。民 国政权 造成了一批 赢利型政 客,他们成 为乡 村社会 中的主要力量,这 一状 况一直持续到革命爆 发。现在,人 们不禁要问:满铁调查村庄中的地方所有制与 阶级关系到 底 怎样?在席卷全 国的革命运动中阶级斗争的作用到底如何?尽管经济分化一精英与大众之间的经济差别-一是作者 研究 中的一个 重要 内容,但 主要体现于生产关系中的阶级关系,则 以 寺北柴村 ( 其次是吴店村 ) 为代表 只用 了个例分析。从寺北柴的事例中可以 看出,在商 品经济较为发 达 的 乡村 之 中,阶级 对抗 较 为剧烈。不 过,在大部分华北乡村,地主同佃农 之间的关系并不 十分紧张。
    这里应该说 明的是,在这种背景 下,即使象 在地主经济较 为流行的寺北 柴和 吴店村,城居地主 仍占有大部分土地。最迟从 03 年代初开始,城镇 中的富商便成功 地购买 并扩大土地,从而作 为不在村地主而控制 乡村。在村庄之内,是难 以用 阶级观念来动员 民众 的。甚至 共产党在山东 的干部也承认: “减租减息并不是革 命的首要 任务。因为它既不能动员大部分农民,也不能极大地 削弱 乡村 中封 建势力,… … 实际上,一些干部发现减轻捐税 负担 是农民大众的第一要求”。
    当共产党力图深入华北乡村之时,他们很快便发现农民对地主精英的依赖十分有限。所以,如同在中国其他地区及印度那样的农业社会一样,那种依靠贫雇农来发动革命的最初设想很难实施。实践表明,利用村内的阶级斗争也难以燃起“燎原”之火。那么,在华北乡村中,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依靠什么力量来获胜 的呢?越来越 多的证据表明,共产党在中国获得政权的原因不只有一个,如地主所有制或帝 国主义,如果要将其 归纳为一条,这就是共产党能够了解民间疾苦:从殴打妻子到隐瞒土地,无所不知,从而动员群众的革命激情。华北乡村的苦难之一来自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经 济上的横征暴敛、政治上强迫专制、乡村公职成为谋利的手段等,苏 姗姗·佩拍( Su z a n n epep pe r) 对 华北地区的研究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赋税、土豪和贪污腐败是鼓动民众革命的重大议题。在山东省营南县,土豪和腐败是共产党打击的第一个目标,而减租减息仅列为斗争目标的第四位,山东省莱东县的状况亦是如此。马场毅最新研究亦表明,改革财政管理体系在山东省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立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 的作用。
    进一步探索 国家政权内卷化与革命之间的直接关系,我们便 不得不改变过去对共产党革命的一些看法。例如,过去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国家政权的衰弱是发生革命 的前提条件。以国家政权颇有研究 的西达·斯科波 尔(Teh ad Sk co opl ) 即持这种观点。国家政权内卷化对此有着 不同的解释,它 认为,国家政权在某些方 面的加强亦会导 致 自身的腐败和革命的发生。
    在 另一事例 中,查默斯·约翰逊(ehalme r ,John s on)认 为,日本 的入侵 使共产党能够利用民族情绪来动员群众参加革命,这无法解释在整个革命 时期,打 土豪、反贪污和反对苛捐杂税等一直是动员 民众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口 号这一 事实。无庸置疑,土豪、贪污和苛捐 杂税在二、三十年代 一直存在,日本 人 的入侵 只是 使这一 间题进 一步激化,而 使 内卷化 更为加深。这并不是要忽视 日军的烧杀抢掠给 乡村带来 的重大灾难,而是要强调说 明,日本在华北 的统治与此前 的民国政权并无太大 的差别。尽管日本占领者采取一 些“合理 化”措施,但这 些措施 只有通 过那些赢利型经纪才能付诸实施。结果,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整个 民国时代的普遍现象。
    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新中国初期大批裁减赢利型国家经纪是税收大幅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场毅和维维恩·徐 ( iVivne enS u e) 的研究表明了这一点。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它从基层开始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从另一角度来看,新中国初期完成了民国政权所未完成的“国家政权建设”任务,它根治了自明朝以来 历届政府无法解决的难题—偷税漏税,这即是一个明证。
    很久以来,中国政府力图将纳税责任固定在一个稳定的、可靠的社区组织之上,帝国晚期的里甲制即是此类组织的一种,但如前文分析所示,这种组织越来越不适应地方实况及国家需要。同样,二十世纪的摊款也是力图将纳税义务 同社 区领袖联系起来。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却不得不利用非正式力量,从而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作为补救措施,河北省实行了以村为单位 的属地主义(即“死圈”),但随之而来的是,乡村领袖的征税权力从控制村民转为控制一定区域内的私有土地。由于国家政权并未能提高乡村领袖们向外村之人或者是城居地主的征税能力,故向这些人收税仍是一大难题。偷税漏税和贪污中饱直到 05 年代实行合作化才得到最后解决,它使征税单位、土地所有和政权结构完全统一起来。合作化从政 治和经济上均实现了“政权建设”的 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近年来中国的“开放搞活”又使 一些历史弊病 重新出现,一些学者开始将乡村干部视为国家政权与村民之间的“承包者”或经纪人。管理机构与集体结构的分离土 地的逐渐私有化以及基层政权的削弱肯定会造成 国家对地方社会的失控。探讨共产党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什么不同将是十分有意义的。
    王福明译 雷颐校(本研究资料主要来自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调 查部根据1 9 4 0一1 9 4 2年 间调 查编 成的 六卷 本《中 国惯行 调 查报告 》。资料 的 主要 部分是关 于 河北、山 东两 省六 个村 庄 ( 沙井、冷水沟、吴店、侯 家营、寺北 柴、后 夏寨) 的情 况。
    杜赞奇Pr a s e niit Du a r a美 国 芝加哥 大 学历史系副 教 授,本文 选 自他 的 重 要 著 作 《文 化、权 力 与 国 家-一1 9 0 0 一 1 9 4 2年 的 华 北 农 村 》,中文 本 约2 0 万字,即将 由 江 苏人民 出版社 翻译 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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