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国务院采取了什么有成效的措施呢?
关于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律、法规,是国际惯例。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高人民检察院抽调人员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时候,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公职人员没有多少个人财产,就不需要制定这项法律了。可是二十多年后,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有的干部的个人财产很多了,干部贪污受贿情况非常严重了。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同志上台不久就说,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很快就出台了。可是,已经过去几年了,这个法律为什么迟迟不能出台?
请问,国务院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促使这项法律出台?
2009年和2010年作为有同志,曾经两次写文章质问总理六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质疑总理家属(妻子和儿子)存在经济问题。至今,人们不但未见任何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明和解释,有的部门反而批评该同志违反了所谓的“纪律”!目前在社会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传说很多、很广,它不但对于党和人民政府造成了很不好影响,对于总理本人形象也是非常负面的。
这里,我就产生一个疑问,就是这个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与国务院的态度有无关系?
请问,对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国务院采取了什么有成效的措施呢?
第四,社会治安恶化、犯罪率高发,国务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近三十年来,我国告别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和谐社会,逐渐出现了道德沦丧、治安恶化、犯罪率高发和人心很不安定的严峻情况。仅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的工作报告显示,每年新产生的犯罪分子就有一百万左右,当然真正的犯罪分子远远大于这个数,因为有的案件是“不破不立”的。而自杀死亡者大约每年三十万左右,这是我们建国以来罕见的!
当然,这不能完全和仅仅追究国务院的责任,它是各种复杂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每年的“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往往担心自己的工作报告通不过。这种情况不能主要有他们负责。他们是司法机关的领导人,主要担负查处和正确惩罚犯罪的任务,主要不是预防和消灭犯罪。
但是,国务院就不一样了,国务院依据宪法规定,它是肩负着领导和管理社会的重大责任的!
犯罪,一般来说,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贫穷,二是愚昧。消灭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大大膨胀,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丧失,其结果是造成了贫富两级过分分化和悬殊,出现了大量的失业者和穷人,这是犯罪增多的经济根源。而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单位也要企业化,整个社会处处都在追求利润和金钱,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公民素质不但没有丝毫提高,反而大大降低了,难道贫穷、迷信加愚昧不引起犯罪的增加吗?
每年的“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在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的时候,是否依据我国宪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在各位代表的心目中,宪法还有无法律地位?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的职权到底是什么?请诸位代表先生们深思之!
在今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到了向国务院问责的时候了!
在此,郑重请求和紧急敦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真正根据宪法严格审查国务院行使职权的情况并追究其违背宪法的责任!
同时,提请吴邦国委员长注意,在审查国务院行使职权情况的时候,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于任何个人的话或指示,那只有在符合宪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参考。
最后,我相信吴邦国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不会辜负全国人民的殷切期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