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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乡村治理中的沟通网络
  •  2012-03-31 22:05:06   作者:吴春梅,邱豪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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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沟通网络是乡村秩序重建的重要构成要素。乡村治理中存在权力结构失衡所引致的不公正、信任关系缺失所引致的不合作、沟通渠道不畅所引致的不稳定等沟通网络问题,需要优化权力结构以推进乡村主体权能的均衡化,培育“地方性共识”以提高乡村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拓宽沟通渠道以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关键词:乡村治理;沟通网络;权力结构;信任关系;沟通渠道  
     
    现代乡村社会的发展,是以乡村主体之间的沟通为前提,“唯有沟通使一个群体共同思维、观察与行动”[1]。沟通是“通过人的主观努力,使社会有机体之间、各种社会关系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了解,从而达到相互协调,使社会矛盾通过一种融洽的方式得以解决,减少摩擦和对抗,从而减少社会前进的阻力”[2]。乡村治理中的沟通网络是乡村秩序重建的重要构成要素。沟通网络的优化,可以缓解乡村社会矛盾,减少乡村不稳定因素,为构建和谐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一、乡村治理与沟通网络的内涵与关联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贺雪峰认为“治理是一个目标向善的多主体行动过程”[3]。乡村治理是指利益相关的乡村主体为达到共同目标而在公共事务中努力达成意见与行动一致的过程,主要包括乡村(社会)结构、治理机制、乡村秩序。
    乡村治理中的沟通网络是指,乡村主体在一定的权力结构和信任关系下,借助沟通渠道,以便相互联系和相互沟通的形式,它以权力结构、信任关系和沟通渠道为内核。权力结构是指依据乡村多元主体权力(即影响环境以实现目标的能力)大小的顺序所进行的有机排列。它涵盖了主体意识、主体可行能力,尤其是沟通介入能力、实权人物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等内容,是沟通网络的主体基础。信任关系是指乡村主体间的依赖关系,是相互之间价值观、态度、心情、情绪等交互作用的结果,在现代社会体系中,它被赋予对可能存在的危机或者潜在的困难依然保持正面期待的含义。信任关系有利于推进相互间的合作,它是沟通网络的价值基础。沟通渠道是信息得以传送的载体,可分为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
    乡村治理与沟通网络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从内容上看,两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沟通网络是乡村秩序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从主体上看,乡村治理主体与网络沟通主体大致相同,均主要指乡镇政府、村两委、乡村自组织、村民;从过程上看,乡村治理过程往往伴随着沟通网络建设过程,是一种伴生关系;从相互间的内在联系看,良好的沟通网络有利于提高乡村治理的效度,乡村治理中乡村(社会)结构、治理机制和乡村秩序的优化有利于沟通网络中权力结构的均衡、信任关系的建立和沟通效度的提高。 
    二、乡村治理中的沟通网络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的建构与实施,一方面催生了乡村社会的新型多元化,这种多元社会“会限制行政机关对于公众利益的聚合和表达范围”,同时又会“抵消强加政府责任和对公意尊重的任何努力”[4]295;另一方面加速了村民由传统的“无政治阶层”[5]向理性政治人的转变进程。在这一转变进程中,具有开放性的沟通网络,亦具有双重影响:从应然层面看,其具有提高乡村治理绩效、增进多元主体之间的交流、互信与合作程度和促进乡村社会稳定等功能;从实然层面看,这些功能能否得到发挥,往往受制于一系列现实条件。乡村治理中,“基层意见表达的主体性空缺”[6]以及与此相联的动员与同化能力弱、社会阶层分化下的权力结构失衡与社会监督的缺失、社会关联与文化的断裂等因素会引致诸多沟通网络问题。具体如下:
    (一)权力结构失衡所引致的不公正
    乡镇政府、村两委、乡村自组织、村民在主体意识和可行能力上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引致了多元主体视角下的中心—边缘结构和个体视角下的实权人物核心地位的确立,极易导致边缘群体成为“永远的少数”的不公正结果。
    权力结构失衡与不公正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权力结构作为乡村沟通网络的内核之一,是以主体意识、主体可行能力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主体意识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它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是人之所以具有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依据”[7]。而可行能力是指“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8]。主体意识和可行能力的显著差异,会导致乡村治理中中心—边缘结构的形成、实权人物核心地位的确立、弱势群体的政治贫困等不公正现象。
    当前面临的权力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1)乡镇政府的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颁布,以下简称《村组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但现实中,乡镇政府往往越权,对村内自治事务进行干涉,限制了乡村其他主体的权能。(2)村两委权责的失衡。村两委特别是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代表广大村民的意志。但现实中,常常出现村党委代替村委会、党员大会代替村民大会以及对“上”负责对“下”失责等现象,从而导致乡村治理运行环节的断裂。(3)乡村自组织功能缺失。目前我国乡村地区存在一些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然团体,在乡村治理中仍发挥着作用。“一个传统的社会可能具有许多潜在的认同和结社的渠道”[9],它们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乡村自组织多被村干部或家族、宗族首领以及经济能人执掌,村民主体意识多被家族、宗族、伦理等意识所替代,导致自组织的诸多功能被虚置,从而制约了其权能的发挥。(4)村民主体意识和可行能力匮乏。村民自治制度下的参与机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传统自上而下管理方式尚未根本转变、村民参与路径的制约等因素,影响了村民主体意识和可行能力的培育,使村民在乡村权力结构中仍处于边缘地位。
    权力结构的失衡所引致的不公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实权人物核心地位的确立。乡村实权人物主要分为体制内实权人物和体制外实权人物。体制内实权人物包括乡镇政府和村两委中的精英。体制外实权人物包括家族、宗族首领和经济能人等“非体制精英”[10]。“凭借自身与国家权力的紧密关系和在村内的强势地位,辅之以策略技巧的运用,村干部基本上把持了村庄利益协调的主导权和决定权”[11]。(2)普通村民边缘地位的确立。普通村民是乡村社会的主人,但由于其诸多弱势特征,在乡村权力结构中处于边缘地位。
    (二)信任关系缺失所引致的不合作
    乡村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传统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整体性被肢解了,取而代之的是利益阶层的分化、社会关联的断裂、利益族群或“文化部落”的差异化诉求。社会关联与文化的断裂等引致了乡村主体之间的弱依赖关系、低“动员”能力、低“同化”能力以及弱信任关系状态。价值基础的不稳固,会使乡村多元主体在面临可能存在的危机和潜在困难时难以保持正面期待,从而引致相互间不合作的结果。
    信任关系与合作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信任关系可以用动员和同化程度进行测量。动员是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基础,它是指“全社会的人口参加庞大的沟通网络的程度,它受语言的同一性、知识和电话、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的普及以及都市化和新交通工具的出现等方面因素的制约”[4]294;同化是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最终状态,它是指“社会普通民众和精英分子共享同一符号,认同于同一的基本价值与目标的程度”[4]294;社会动员的目的是追求同化,通过动员过程,“一连串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信条全部受到侵蚀或被抛弃,人民转而选择新的社交格局和行为方式”[12]。可见,基于动员和同化的信任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达成合作共识、合作承诺,最终达到相互之间的实质性合作。
    当前信任关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1)乡村动员能力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不参与、非实质性参与和象征性参与,显示了乡村治理中动员能力的不足。(2)乡村实权人物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同化能力弱。实权人物和普通村民间相互不信任的状况仍未出现实质性改观,这体现在诸多乡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之中。(3)多元主体间相互信任的基础缺失。基层意见表达的主体性空缺、乡村沟通平台建设滞后、沟通渠道不畅、普通村民对信息的辨别和吸收能力有限等相互信任的基础性条件缺失,使乡村同化能力弱,相互信任程度低。相互信任程度低,不仅会降低相互合作的可能性,亦会反过来提高动员成本。
    信任关系缺失所引致的不合作主要表现在:(1)乡镇政府和村两委间的不合作。乡镇政府往往越权,对村内自治事务进行干涉,制约了乡村治理中多元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村两委作为上传下达的渠道,往往疲于应付“上”和“下”的复杂情况,对上对下均呈现出不合作的倾向。(2)村两委间的不合作。《村组法》并未明确规定村两委间的关系,村两委对村庄治理权力的争夺、用党员大会替代村民大会,直接造成村两委间关系的紧张和村民公共利益难以体152现。(3)乡村自组织功能受限。我国的乡村自组织多被实权人物控制,其诸多功能往往被村两委所取代或被虚置。结果是,“分散的农户缺乏组织资源,还造成各级政府在进行有关涉农方面的制度设计时,很难听到真正来自农民的声音”[13]。(4)村民间的不合作。村民间的诸多差异,使他们难以达成合作共识。
    (三)沟通渠道不畅所引致的不稳定
    沟通渠道与乡村稳定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正式沟通渠道在系统内部依据一定的组织原则进行信息的传递与交流,传播国家意识形态、大政方针、主导和主流价值观等,具有权威性,是维护乡村稳定的基本沟通渠道;非正式沟通渠道可以填补正式沟通渠道的不足,实现乡村信息的多元传送。良好的沟通渠道,可以解决沟通路径单一、沟通信息不完全所产生的相互隔阂问题,可以拉近乡村多元治理主体“心与心”之间的距离,从而有利于稳定人心,并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
    当前乡村主体沟通渠道不畅主要表现在:(1)正式沟通渠道的不足。“我国现行政治沟通体制的基本特征就是沟通网络的高度一元化,这是一种典型的单通道信息传送体制。在这种体制中,虽然存在着许多个沟通干系,但惟有一个沟通干系对国家决策具有决定性意义,其他沟通干系都从属于它。”[14]与传统政治沟通体制相联的网络关系亦是不对称的,“政府创造网络,并控制接近权力的渠道通道以及游戏规则”[15]。现实中亦如此,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在乡村沟通网络中仍扮演主导者的角色。正式沟通渠道的不足,容易引致村民对国家意识形态的不理解甚至不接受。(2)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失范。乡村主体之间存在小团体、小聚会、小道消息等非正式沟通渠道。由于它不受权力体系的控制,容易出现信息失真、信息混乱等现象。
    主体沟通渠道不畅所引致的不稳定主要表现在:(1)乡镇政府的权威受到一定的挑战。在乡村治理中,乡镇政府的强势和普通村民的弱势,容易导致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的不均衡;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有限,容易导致公共服务供需结构的失衡,难以满足村民的公共服务需求。(2)贫富差距加大所导致的不稳定。乡村实权人物通常收入渠道多样化且增长较快,普通村民收入渠道单一且增长缓慢。贫富差距的拉大,容易导致乡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3)乡村灰色势力所造成的不稳定。多元主体沟通渠道不畅,亦会影响乡村文化建设和社会风气。经济利益日益成为乡村主体行为的首要驱动力,一些村民热衷于赌博,乡村灰色势力应运而生。“他们既不按照正常的社会方式谋生,也不像黑社会那样公然通过严密的组织危害社会,而是用灰色的手段谋取灰色利益,从而深刻地影响着乡村各种社会关系、支配着乡村社会秩序”[16]。 
    三、完善沟通网络,优化乡村治理
    (一)优化权力结构,推进乡村主体权能的均衡化
    治理意味着以领域开放性为基础的主体的多元化,治理的优化客观上要求多元主体权力结构的优化和权能的均衡化。“通过多元主体的引入,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乡村社会的权力制衡”[17]。针对性的措施主要有:(1)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村民参与方式。采取措施,加大普通村民、乡村自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明确村民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提高他们在民主参与中的主体意识和可行能力。(2)完善民主参与机制,优化权力结构。通过参与广度、参与范围、参与强度、参与深度等方面的民主参与规则的制订和完善,提高普通村民、乡村自组织的言说机会,提升村民参与的效率和参与结果的公正性程度。(3)优化利益均衡机制,对弱势群体实施赋权支持。在“中心—边缘结构”和实权人物处于核心地位的情况下,有必要采取诸如对实权人物的权限进行适当限制、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的赋权、搭建公共沟通平台等针对性措施,以推进乡村主体之间权能的均衡化。
    (二)培育“地方性共识”,提高乡村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
    信任关系建立的关键在于“利益趋同和信息沟通,这是两者信任的媒介,它们在制度和道德的保护下能形成信任双方共同的期望和处境,产生协同意愿”[18]。
    “地方性共识”是指“村庄中所有的人在生产生活中共享的具体知识,这种知识并不局限于某一个村或某几个村,而在一定的区域内被人们知晓,为一个区域内所有的人共享,它为生活于其中的农民提供了行动的无意识依据,将他们对当前生活的本地认识和对未来生活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19],并“逐步成为一种关于户内利益一致性的意识形态,一种政治正确观,一种身体无意识”[20]。培育“地方性共识”,一要提高乡村社会动员程度,扩大乡村公共空间。继续加大“村村通”建设力度,通过公路、电力、生活和饮用水、电话网、有线电视网、互联网建设以降低人们沟通交流的时空障碍因素,加大公共场所建设(如健身广场、村民会议场所等),扩展乡村公共生活空间。二要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水平和能力。通过各种推进教育均衡的针对性培训计划,提升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沟通介入能力,使村民能够及时地辨别信息并进行分析、吸收,为有效的沟通提供智力支持。
    提高乡村主体间合作程度的针对性措施主要有:(1)规范乡镇政府职能,理顺乡镇政府与村两委的关系,加强两者间的合作。乡镇政府要放权授权,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但要避免直接干涉村内自治事务。同时,建议对《村组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153善,明确乡镇政府职责范围,缓解乡镇政府与村两委在决策和执行中的矛盾和冲突,提高他们基于外驱动力与内驱动力结合基础上的有效合作程度。(2)厘清村两委关系,在权责明晰的基础上加强合作。要明确村党委所承担的职责,村党支部的领导作用应放在对村发展方向的把握上、对其他村级组织建设的指导上、对各类组织间关系的协调上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促进村两委在乡村治理中的合作。(3)大力培育乡村自组织,提高分散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合作能力。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促进乡村自组织的规范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认识到乡村自组织的重要性。要强化乡村自组织在乡镇政府、村两委与村民间的纽带作用,培育组织成员的对外合作意识和能力。(4)加强村民间的合作。通过开展各种培训班开阔村民的视野,凝聚他们的智慧,并在乡村治理中形成合力。搭建乡村实权人物与普通村民的沟通桥梁,提升普通村民的对话能力。
    (三)拓宽沟通渠道,维护乡村社会稳定
    针对性的措施主要有:(1)确立基层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基层党组织进行明确的定位,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对乡村发展方向的把握上、村情民意和党的大政方针的上传下达上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使其从具体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提升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沟通效度。(2)建立乡村社会沟通机制,加强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协商。“协商是社会沟通机制的核心要素,是社会沟通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内在推动力”[21],利用村民大会、村务公开、民众舆论、大众传媒、网络等手段,实现村民、乡村自组织、村两委以及乡镇政府等之间信息共享与公共协商,克服传统自上而下正式沟通渠道和无序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弊端。(3)建立共同话语体系,减少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现象。
    拓宽沟通渠道以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针对性措施主要有:(1)加强沟通平台建设,缓解干群矛盾。乡镇政府及村两委要加强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信息公开和公共协商平台建设,通过现场学习、安排参观、经验介绍以及轮训等方式培养基层干部的沟通能力和公共服务意识,优化干群关系。(2)创新不同阶层间的沟通方式,提高多元主体间的相互合作程度。要积极发展乡村经济,强化实权人物在拓宽普通村民就业渠道等方面的责任。(3)培育新型村民文化,促进乡村和谐。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或鼓励社会力量共建等方式,加大对乡村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为培育新型村民文化提供经济支持。加大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投入,提高村民的认知水平、利益表达能力和民主协商能力,为培育新型村民文化提供社会支持。优化民主参与实践,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和行动能力,为培育新型村民文化提供政治支持。这些措施有助于优化乡村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促进乡村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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