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叶,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大提速,与之相伴而来的是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频繁爆发,充分暴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日益尖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 作为当时英国最著名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他对他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一点也不喜欢,而对劳动群众则具有丰富的同情心”[15](p245),特别是他对当时为英国人所费解的概念“农民土地所有权”(Peasant Proprietor)抱有浓厚的兴趣,而对已经消失殆尽的自耕农阶级(Yeomanry)倍感惋惜,由此使他成为继西斯蒙第之后宣扬“小农经济稳固论”的主要推手。与前者有所不同的是,“约翰·穆勒既坚持斯密的分工学说,也就是大生产优于小生产,但是又认为分工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很小,农业大生产的利益不明显,因而小土地所有制是最符合农民利益的”[16](p86)。这样就使他的学说变成了“大农优越论”与“小农优越论”调和折衷主义的混合物。
约翰·穆勒在他的名世之作《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1848年第一版,以下简称《原理》)上卷第一编(关于生产理论)第九章“论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首先考察了制造业中采用大规模生产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他对农业中采用大规模生产能否取得这样的效果提出了质疑,即“我已经指出,农业经营很少得益于分工。即令在最大的农场,分工也很有限。……农业上的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问题——即大面积耕作和小面积耕作问题——在很多方面从根本上不同于工业上的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问题。其社会方面和财富分配的问题将在后面讨论。但即令作为一个生产问题,大农业体制的优越性也决不像在制造业中那样明显”[17](p167)。于是,他从生产和劳动效率方面重点说明了“让很多人在同一块田地上一起犁地、翻土、播种没有什么特别的好处。……一般来说,一户人家便能提供这些田间作业所需的全部联合劳动。……同资本主义的耕作方式相比较,如果说小面积耕作或小农耕作有缺点的话,缺点肯定主要是技能和知识的低下,但这种低下并非普遍的事实。佛兰德和意大利是实行小面积耕作和小农耕作的国家,它们比英格兰早很多世代就有了很好的农业,并且从整体上说,它们的农业也许仍然是世界上最好的。……总之,在小农占有土地的地方,上述不利因素均可以被极大的劳动热情所抵消,这种劳动热情在其他农业制度下是绝对见不到的”[17](p168-172)。最后,他得出结论说:“我们现在肯定不再会认为小地产和小农场与农业进步势不两立了。惟一尚未解决的问题是速度问题①[1],即农业在哪种制度下发展得更快;对这两种制度都很了解的人一般认为,将它们适当搭配在一起,农业发展得最快”[17](p178),“正如大地产完全可以和小农场并存一样,小地产也可以同规模相当大的农场并存”[17](p330)。
约翰·穆勒在《原理》上卷第二编(关于分配理论)的第六章“论自耕农”和第七章“续论自耕农”,他主要从社会和财富分配方面说明了“在自耕农制度下,劳动阶级能最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命运”[17](p284),“小农经营是任何国家的耕作方法中最完善和最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17](p300)。为此,他大量引述了英国经济学家和欧洲大陆农学家关于对瑞士、挪威、德国、比利时、英吉利海峡群岛、法国等地实行小农耕作方式所表现出来的诸多“优越性”之类证词,借以说明自耕农制度具有“激发劳动积极性”[17](p314-316)、“锻炼才智”[17](p316-318)、“促使人们深谋远虑和自我控制欲望”[17](p318-319)、“抑制人口增长”[17](p319-329)、“降低土地细分程度”[17](p329-333)等等的直接作用和间接影响。他通过这种研究进一步推断说:“小块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技术的不完善状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最有效地利用地力来说,这在很多方面是有利的,而在其他很多方面又是不适宜的;在现存的农业制度中,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对国民的勤劳、才智、节俭和审慎产生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积极作用,总的来说也没有什么制度能够比自耕农制度更为有力地阻止农民轻率地增加人口;因此,总的来说,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在精神上的福利和物质上的福利两方面起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促进作用。与利用雇佣劳动的英国耕作制度相对照,不能不认为自耕农制度是对劳动阶级极为有利的②”[17](p333)。这就是他关于“大农场和小农场适当搭配论”的全部观点。
最后,必须提醒读者注意的是,约翰·穆勒一方面认为“广泛分散土地的所有权,是我赖以至少使农业劳动者免于完全沦为雇佣劳动的方法。……就其对人类幸福的总的效果而言,这种经济形态远比目前存在的任何形态的雇佣劳动更可取。……在自耕农制度已经存在、其运行基本令人满意的地方,……与其采取排他性的雇佣劳动制度,还不如采取自耕农制度”[18](p333);另一方面又认为“一个民族一旦在制造业或农业中采用了大规模生产制度,就不要放弃它;而且只要人口与生活手段相适应,他们也不应放弃它。……因为在该制度下,可以用较少的辛劳和较多的闲暇,养活与过去相同的人口,而生活水平不变。整个说来,这是一种利益。……过去50年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及讨论,以及过去20年所发生的事情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8](p334-335)。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农业上的大规模生产和小规模生产问题——即大面积耕作和小面积耕作问题”呢?他给出的绝妙答案是,“我倾向于认为,整个说来,静止状态要比我们当前的状态好得多”[18](p319)。这充分地暴露出他的学说“只是一种浇上了一些折中主义经济学调味汁的无所不包的大杂烩”[19](p37),“从这里,又一次显示出了那些把生产当作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么荒诞无稽!”[19](p14)。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为最著名代表的毫无生气的混合主义,宣告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破产”[1](p17)。
四、“大中小农场和谐共生论”抛出与威廉·罗雪尔理论混乱
德国的资本主义发育比起英法要迟缓一二百年,直到19世纪初它仍是一个以宗法式农业为主的封建农奴制国家。在拿破仑战争(1799—1815)期间,普鲁士政府军接连惨败几近亡国,最终迫使容克地主统治阶级内部掀起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大变革,通过实行“施泰因—哈尔登堡改革”打破长期形成的“农场领主制”(Gutsherrschaft),把依附农民逐步解放出来,建立容克(Junker)式的资本主义大农场经营制度。这样到了19世纪40年代,在易北河以东地区出现了一个新的阶级——容克地主和大资产者混合而成的农业资本家,同时还出现了一部分富农阶层和为数众多的农业雇佣工人和小农阶级。威廉·格奥尔格·弗里德里希·罗雪尔(Wilhelm Georg Friedrich Roscher,1817-1894)作为当时的莱比锡大学最知名经济学教授,试图在理论上为这种普鲁士式的农业资本主义改良道路提供辩护,于是在德国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政治经济学新体系——历史学派。这个学派的最大特点是“对任何一种经济制度决不轻易地一律予以颂扬或一律予以否定”[20](p8),认为“一国的长久繁荣决定于各阶级本身的特性以及各阶级之间的协调;更决定于实际的贤明的贵族主义因素和自由活泼的民主主义因素的混合;同样,一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繁荣决定于收入的各个部分以及大、中、小财产的协调关系”[20](p38)。正是基于这样的价值取向,威廉·罗雪尔这位“教授式的折衷主义者”抛出了“大中农场和谐共生论”的反动学说。
他认为,“农场规模之大、中、小的概念是相对的,使这些农场适当结合,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是最理想的状态。大农场经营的利益在于它能促进分工、节约房屋和搬运工具等,并且便于大资本的投入;而小农场经营在人口稠密的情况下,通常可以在同一面积投下更多的劳动和资本。一般地说,大农场的纯收获量特别大,而小农场的总收获量特别大。过小农场经营是绝对有害的。农场过小,产品价格必然高昂。(因为在多数场合这种产品特别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因而它显得极为落后。工资劳动者为取得副业收入而耕种的土地属于过小经营”[20](p61)。他在这里原本是想把大、中、小农场的概念和区别搞清楚,但却讲起了各类农场都有自己存在的价值,其真实用意无非想说“大、中、小农场各有利弊,可以兼容并蓄、和谐共生”罢了。不过,我国有学者认为:“罗雪尔在这里提出了划分农场大小的标准,其不同于前人的特点是:不仅以面积为尺度,而且以价值为尺度,以收益、资本的量为尺度,还特别注意到了人与人的关系,即‘从国民经济学的角度来测定农场大小,与其说应该用几何学的标准,无疑说应该用价值的标准,因而我们所说的大、中、小农业经营,是根据其收益,根据经营者的社会地位,或者在通常的集约度上从事经营所必需的资本的量来进行的’”[21]。但据日本学者阪本楠彦先生的研究结论,“罗雪尔对大、中、小农场划分的标准是:大农场(gross Landgut)……指经营者受过教育,阶级身份高,并把全部精力用于指挥的大经营农场,一般的骑士农场均属于这一类。中农场(mittler Landgut)……指经营者除指挥农场经营外还有充分的时间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的中等规模经营农场,这些经营者还具备丝毫不厌弃这种生活方式那样的社会文化水平,大农经营的农场大体属于这一类。(第127页)小农场……主要指小农经营。称不上是经营的那部分……指小片土地(Parcelle)的耕作者。(说明从略)”。这种划分方法,把大、中农场的差异同骑士农场与农民之间身份的差异混同起来。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以后,德国一直是运用这一理论的国家”[5](p23-24)。马克思指出:“国民经济体系学派并没有给我们提供一把理解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根源的钥匙”[22](p89)。
其实,罗雪尔的错误远不止这些,他似乎经常把原因和结果相混淆,表现出学术上的无知。比如,他把大农场经营方法归结为六种形式:即“一、依附农民的农业经营,领主靠依附农民的贡纳生活,不亲自参与农耕的指导,这些是非常低级文化的原因和结果。二、下一阶段是庄园农场,它与依附农民的农场分离,利用依附农民的徭役进行耕作。三、分益农业经营,领主与农民之间各得收获之一半,前者提供资本,后者仅提供劳力,这种方法在经济上的不利。四、随着地租的增长,领主懂得了自己直接经营有更大的利益,大土地所有者成为管理人。五、佃耕制度的发生,只有在地租已经显著存在、同时具有管理大规模农业的充分知识和资本的中产阶级形成了的地方才有可能。当佃农阶级的地位获得尊重,尤其是得到保证时,农业就愈益改善,佃租就愈益增加。而且更为集约化的农业耕作,就已有使租佃期间长期化的趋势。六、分佃租或再佃租。租佃的条件渐渐对佃租农民不利,这些条件使劳动工资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下降,而使资本利润的最低必要限度更加提高。在分佃租的场合,由于希望租佃者之间的竞争极其激烈,因而领主能借机使他的农场规模缩小到集约农业经营所必要的程度以上。这样,佃农阶级当然要崩溃”[20](p63)。他在这里罗列了一大堆乌七八糟的无用东西,谁也弄不明白他“究竟想说明什么问题”。正如马克思在对“罗雪尔歪曲地租观点的历史”的批注中说:“在这段话中,错误和字数一样多”[23](p130)。究其根源就在于,罗雪尔所谓“解剖学和生理学”的历史分析方法,“是单纯地描述人的经济本性和他的经济欲望,考察适于满足这些欲望的各种制度的规律和性质,以及他们所达到的大一些或小一些的成功程度”[24](p327)。关于这一点,在他分析所谓“小农的上升阶梯”理论时暴露得更加明显,因为“那时,德国的大多数人认为,大经营的单位面积纯生产高,小经营的毛生产高。而罗雪尔则认为,大经营的毛生产也同样很高。尽管如此,他还是认为大农把小农完全驱逐走并不好,最好是二者共存下去。这是因为他担心上升的阶梯在农村中消失。所谓农业阶梯论就是,他们只要努力干活,就有逐级上升的希望。即:
大农(中经营)
▲
小农(小经营)
▲
小片土地耕作者兼零散工
▲
长工(单身、住在雇主家)
正因为有这种“往上爬”的希望,小农业劳动者才会踏踏实实地干活,如果丧失了这种希望,那么他们的劳动热情就会衰退,大经营也要受到影响”[5](p24)。但是,“如果土地的分割越过了这一点,即超越了足以维持一定程度的饲养牲畜的能力、施肥的能力和足以保持适当的分工的这一点,不仅生产要下降,而且农民阶级的道德也要败坏。因此,不能认为土地的一切无条件的自由转让或分割都是有利的,这有其纯物质方面的理由。如果允许无限制的分割和抵押,则小土地所有者终将不能活下去,他的土地必然要为大农地所有者兼并和收买。那么这些小土地所有者势必沦为定期的佃农或日工,生活陷于贫困。这种极端的现象,在走向繁荣的都市工商业的发达还没有达到能吸收地方过剩人口的程度的时候,表现得最早。大农地所有引起了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堕落。如果想通过立法使农民阶级,即作为一国基础的阶级获得自由,并进而保障其自由,则立法必须规定不允许分割超过的最小限度”[20](p59-60)。这些无关紧要的老套话虽然是从他的前辈那里偷学来的,但似乎又比约翰·穆勒照直说“土地分得过细和占用的土地过小,在某些自耕农较多的国家,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弊病”[17](p331)显得婉转一些。
五、关于“小农经济稳固论”的一个简要评论
在整个18世纪,不管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较快的英国,还是小块土地所有制仍占主导地位的法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农学家一般都赞扬“大农优越性”。但在19世纪初期至中叶,法国、英国、德国最著名的三位经济学大师西斯蒙第、约翰·穆勒和威廉·罗雪尔几乎是异口同声地极力宣扬“小农经济稳固论”,他们的学说在西方学术界始终发挥着“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向前追溯可以发现“他们的著作还是给人一种发育不全和缺乏生命力的印象”[25],向后观察又可以发现“他们从来没有说过一件事而不同时说到它的反面”[25],但是他们的理论错误一直被后来的研究者经常引用而造成极其有害的社会政治影响。比如,威廉·罗雪尔的学说直接影响到他的学生路约·布伦坦诺,使其成为在19世纪70—90年代活跃于德国大学讲坛上打着“社会主义”的幌子大肆鼓吹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讲坛社会主义者”。再如,西斯蒙第的学说在19世纪初创时期尚处于主流思潮之外,但在沉寂几十年以后竟然“在遥远的欧洲东部被‘俄国的社会学派’重新发现了,并被当作一种特殊的‘社会学的主观方法’加以运用……在一切最重要的问题上,一个小资产者的‘良心’已经战胜了一个经济理论家的‘理智’”[12](p312-313)。至于说到约翰·穆勒的学说对后世的影响,当代最著名的经济理论史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是这样评价的:“他从来没有打算要谴责‘作为人类进步的最后结果来看的社会主义’,他反对社会主义只是因为‘人类尚处于无准备的状态’。……对他来说,革命只是一个信条。穆勒在这个题目上的教导,恰恰由于他是那么完全诚实,恰恰由于他显然赞同最终目标而又阐述了不合口味的真理,因而比起其他直接的反对者来说变得更叫人讨厌!”[15](p245-246)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因为他们所处的特定社会背景和所秉持调和折衷主义的学术理念而过分责备,“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2](p154)。事实上,任何学术领域里所取得的崭新成果,都是在前人已经开拓过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新的探索和发现,前辈的学术著作是他们在当时的历史时代中的创新。譬如说,关于私有土地产权的激励机制问题,阿瑟·杨格早在18世纪中期以后就认识到了,他的一句名言就是“私有财产的魔术可以把沙土变成黄金”[17](p309)。然而,约翰·穆勒后来想以此为理论根据来说明“土地所有权是激励人们持续不断地进行剧烈劳动的最有效的动力”[17](p312),但他忽略了这一理论的假设条件——“一个仅有一小笔资本和15英亩良好沙地的勤勉男子,靠铁锹耕作,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养活一家人,交付适当的地租,而且可以在他的一生中积蓄一大笔钱”[17](p304),只有符合这种最基本条件的小块土地所有权才能激发其“小私有者的积极性”。也就是说,“由自耕农耕种的小块土地,如果它们不是小到不能充分利用全家的时间和心力,就会产生很好的效果。……但是,如果某些地方土地的分割已然超出资本的状况和主要作物的性质所允许的限度并且仍在继续进行,……如果每个农民的一小块土地(即令他拥有全部产权)不足以使他过上舒适的生活,则这种耕作方式就具有小地产的全部缺点而几乎没有任何好处;因为这时他或者必须依靠自己土地的生产物过贫困生活,或者会失去土地而经常受雇于人,靠工资过日子。如果附近一切农场的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他还很少有希望找到被雇佣的机会。因此,自耕农制度在他们的土地不分得过细的条件下才有好处”[17](p312-313)。这样就得出了与其鼓吹“小农经济稳固论”相背离的结论。此外,还有至今仍困扰着农业经济学界关于所谓“两大悖论”——“农业大生产与小生产孰优孰劣”和“土地报酬递减抑或递增规律”的再认识。实际上,这个问题早在18世纪中叶“租地农场主”成型时就已经提出来讨论了,但在当时的客观条件约束下(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处于较低的水平),尚不允许欧洲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和大陆农学家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科学研究,因而在19世纪中叶以前出现了许多“自相矛盾、歧见迭出”的杂乱学说体系。到了19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个问题“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争论的重大问题。第一国际时期的争论由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作了总结。第二国际中的争论由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作了总结。第三国际关于农民的政策问题有列宁的许多文章和讲话作指导。此后社会主义各国的农业集体化更把农业大生产与小生产问题从思想上的分歧提到政治斗争上,变成政治路线上的分歧”[16](p72)。由此可见,所谓“小农经济稳固论”的学说绝非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到如何巩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的重大政治问题。这正是我们从理论源头上彻底搞清楚这种小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反动学说的意义之所在。不过,这个问题已经超出了本文研究的主题,另文再作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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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约翰·穆勒所说的“速度问题”是指根据法国农业统计学家莱翁斯·德拉维纳得出的结论,“自从1789年大革命以来,法国花70年时间开垦了200万公顷荒地,耕种了一半休闲地,农业产量翻了一番,人口增加了30%,工资增加了100%,地租增加了150%。按照这一速度,法国要达到英格兰已经达到的水平还需要七八十年”。(详见法兰西研究院院士和法国农业总会会员莱翁斯·德拉维纳先生著:《法国1789年以来的农村经济》,第2版,第59页。笔者在这里转引约翰·穆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第177~178页)。
② 约翰·穆勒在这里主要是以“法国的历史引人注目地证实了这些结论。在以往的年代里,农民有三次成为土地的买主;而在每次购买以后不久都出现了法国农业的主要繁荣时期。”(详见约翰·穆勒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上卷,第333页正文下面的脚注)。
作者系中国农村综合改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