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更替的土地政治学
——农地流转、交易成本与历史“周期率” [1]
王勇[2]
1945年7月,基于对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这一“周期率”的忧思,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在中国革命胜利之际,曾与毛泽东在延安有过一次重要的交谈,期望中国共产党能够找到一条新路,使中国跳出历史上的一治一乱的“周期率”。黄炎培先生着重阐述了以下的看法。
“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到一条新路,来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对此,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
可以看出,毛泽东是从国家兴亡的角度来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周期率的。我认为,毛泽东的这个回答在最终意义上是正确的。为什么说在最终意义上是正确的呢?这是因为,成熟的民主国家在其宪政制度的具体运作环节中就体现出了“人民来监督政府”(通过“权力制衡”而实现)、“人人起来负责”(通过“普选”和“社会自治”来实现)这样的民主实践精神。但是,需要留意的是,成熟的民主国家是以发达的“民主社会”为基础的,民主国家是民主社会发育成熟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所以在国家民主的层面没有取得根本的建树,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民主社会或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基础性工程的建构。尽管迄今为止,我国民主社会的建设在诸多领域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作为支撑民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的民主社会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令人欣慰是的,这个基础性工程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已经拉开帷幕——这就是以土地流转为中介、以城乡一体化为标志的统筹城乡发展。
我之所以将统筹城乡发展看作是民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因为经由这样一个基础性工程,才能使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实现其身份的历史性转换——向公民即市民的转换,才能最终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农业立国向工商立国的历史性跨越。这将为中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奠定最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公民社会。在这里,我们也许已经明白中国之所以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跳不出一治一乱的周期率的根本原因了——“以农为本”的传统农业社会。研究世界农民问题的大师巴林顿·摩尔在其代表作《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表达了一个核心的思想:只有实现了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历史转型,现代民主制度才能获得其坚实的社会基础。摩尔在其书中多处阐发了类似的真知灼见:“尽管这种结局的出现(小农的消灭)是悲惨的,然而却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这一结果对和平民主的发展过程做出了重大贡献,其意义不亚于国会力量的加强。”[4]“大体来说,如果在农业社会向其它社会类型的转化过程中,农民问题得到解决,对于民主来说将是个好兆头。”[5] “英国经验告诉人们,摆脱农业这种人类的主要社会活动,是民主获致成功的一大前提条件。”[6]
一
由此可见,统筹城乡发展将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第二次中国革命,其意义在于实现中国社会结构的根本转型,是建立成熟的中国民主社会的基本前提。到那时,我们也许会同意毛泽东的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但是,在这里,作为读者的我们很可能并不满足这样一个简单的因果分析和结论。我们还需要一个具体的论证过程。为什么“以农为本”的传统农业社会是导致中国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跳不出一治一乱的周期率的根本原因?为什么我们今天似乎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路径?能否给出更为微观的、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邓大才教授的新著《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以下简称“本书”或“邓著”,涉及本书的引用均直接标明页码)便在这个极具理论挑战性的问题上做出了重要的努力和尝试。是非常值得一读的一部原创性的著作。通读全书,可以发现,以中国历史上的农地流转为研究对象,以交易成本为理论工具,通过对国家-地主-佃农三者博弈行为的分析,为王朝更替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路径提供一种新的解释和分析框架,是《土地政治》一书的显著特色。如果说“黄宗羲定律”(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是对历史周期率的一个初步解释的话,[ 7]那么,邓著便是经由对“黄宗羲定律”之形成机理的微观透视而对历史周期率提出了一个更为彻底的解释框架。
在本书中,作者对国家-地主-佃农三者之间博弈行为的精彩而透彻的分析,随处可见。在表象上,国家是介于是地主与佃农、农民之间的中立的第三方,是地主与佃农、农民之间利益的平衡者和仲裁者。但是在事实上,三方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而复杂的博弈关系。不妨在书中随机选取一个实证资料来展现作者的分析思路。先看地主与国家(官家)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地主会直接利用“公权力”向佃农施压来催要欠租。
(苏州)农民把公私催甲叫做“捉鸡大叔”,这些催甲去乡下逼近贫困户交给欠租,如果劝说不成,他们很容易就非法诉诸蛮力,这样,有时会导致走投无路的佃户因此而死或自寻短见。(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当然,佃农也会通过间接利用国家的“正式制度”对地主实施“依法抗争”。
农民已经十分频繁地使用政府颁布的减税令来支持自己反对地租的举动,……佃户拒绝交给允许数量之外的地租,政府行为又产生了直接的威胁,凡此种种,都在敦劝心不甘情不愿的地主,只有遵守合法的地租上限,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的满足。(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可见看出,无论是地主还是佃农,双方都会借助于国家力量来向对方施压,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但是,双方在利用国家力量时并不是免费的,都是要付费的。具体表现为:地主“购买”公权力和佃农“贿赂”官家。
地主为了得到官方干预而需要付出的酬劳,使得依靠那种方式收租成为颇是费钱的买卖。对于不是那么有钱有势的地主来说,这种费用到头来可能太高了,他们负担不起。1834年,一位苏州的绅士评论说,“势家大族田多者,力能呈官逼租催甲,佃户犹有畏惧”。因为无力负担官方帮助所需的费用,稍小一些的地主“惟有听其恃顽抗欠”。
更普遍的做法是,农民每半年付给地保、地总和经造一笔辛苦费,这些人在地方上很有根基,如此做法就可以换取他们保护自己免遭欠租的不良后果。派到乡下去催租的衙役,也受到贿赂的引诱而疏于委派的职守。当然贿赂的数目必须超过地主为了得到他们的服务而支付的脚米。如果已经发牌拘拿某佃户,衙役和书吏就会首先推迟捉拿行动,继而对追捕磨磨蹭蹭,在此过程中,他们不断敲诈地主的钱财。(白凯:《长江下游地区的地租、赋税与农民的反抗斗争1840-1950》,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显而易见,政府(通过其代理人“官家”)在这个过程中是双方“通吃”。尽管有读者可能会对作者所理解的较为广义的交易成本概念持保留态度,但是,在作者引用的这个“故事”中,“劝说”、“蛮力”、“酬劳”、“贿赂”在性质上确是一种典型的“交易成本”。诸如这样的故事在书中随处可见。在利用丰富的史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作者非常敏锐地发现了类似租佃行为以及其他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正是透过这些细微的交易成本即相关利益主体互动中的“摩擦力”,作者发现了王朝更替的“秘密”:国家、地主、佃农三方分别对其他利益主体施加压力和约束,从表面上看国家比较公正地对地主和佃农各打“五十大板”,但是,由于佃农总体上缺乏组织化的力量,最终表现为国家对地主施加的是“软约束”,而对佃农施加的则是“硬约束”,最后演变为国家、地主与佃农的两极对立。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之所以对地主施加“软约束”,是因为“自宋代以后,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地主、士大夫和官僚三位一体的集团,非常巩固、稳定,也非常有连续性。”[8]如果佃农的反抗仅仅停留在个体层面,或者在非暴力层面,施加给地主和社会(包括国家)的交易成本不足以改变国家施压的方向,地租率则会维持原水平或者上涨。如果佃农施加的交易成本——暴动、起义、反抗超过政府和地主施加的交易成本,则会迫使国家强制地主接受佃农提出的部分减租要求。(第277页)。这就形成了王朝更替的历史周期率。
“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忽略博弈论即对策略互动的分析以及缺少分析策略互动的必要理论工具,大多数学者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扮演历史裁判员、历史评论员和历史故事员的角色。他们往往不能对复杂的历史现象和历史过程提供构造性、开放性的分析和解释。”[9]作者在本书中借助于博弈论模型的帮助,分析了真实场景中的国家、地主、佃农三方互动关系,显然是一次将中国政治学引向政治科学的一次重要尝试。作者借鉴了何高潮在其《地主·农民·共产党》(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一书中的博弈论分析方法(本书对共产党、农民和地主在减租减息运动中的微妙而复杂的策略互动关系进行了细致地阐释和分析),但是,并不是简单地照搬,而是在诸多方面实现了对何著中博弈论分析方法的超越,尤其是将交易成本这一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非常娴熟地嵌入进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之中,进而将何著中的“抉择结构”(Structure of alternatives)分析范式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传统的博弈论分析只关注建构抽象模型而忽视真实世界中的“约束条件”(constraints),这种意义上的博弈论曾经被张五常教授讽刺为“套套逻辑”(tautology)。[10]将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引入博弈论进而使传统博弈论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克服,这显然是作者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贡献。
二
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只是一个切入点,只有同时引入政治科学的分析视角才能发现历史周期率的深层次原因。邓著的研究发现,王朝更替的周期率绝不仅仅是土土买卖问题,因为土地兼及只是使土地集中而已,先秦时期土地更是集中在国家和诸侯王国的手中。也就是说,只有土地市场-土地买卖-土地兼并-农民失地的分析框架,并不能完全解释中国历史上的“王朝更替怪圈”,要解释这一怪圈,必须结合土地租佃市场才有得到较为圆满的解释。(第356页)。一般来讲,历代中央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的成文法多集中于土地买卖而不是土地租佃市场上,而且在这些成文法“具体化”的过程中,发生在土地租佃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要远远大于发生在土地买卖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这是因为,土地买卖行为多属于法学上所讲的“要式行为”,是以明确的书面买卖契约,并依据相对明确的成文法规范进行的;但是,土地租佃行为却更多存在法学上所讲的“非要式行为”,口头的契约行为,多样的租佃方式,复杂的策略互动,反复的变更和调适充斥于土地租佃过程的始终。成文法无法对复杂多样的土地租佃行为进行有效的调整,从而给土地租佃过程中的第三方即各级官吏提供了以权谋私,与地主合作共同压榨佃农和农民的机会,进而提高了土地租佃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代表国家的第三方即各级官吏频繁地介入土地租佃过程之中,是发生于王朝中后期的一种普遍现象,其直接的效果是显著地提高了土地租佃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最终引发了佃农和农民的大规模的反抗。
如果以土地租佃合约的第一方执行、第二方执行、第三方执行为分类依据,[11]那么,我们从定性分析的意义上就可以发现,从第一方执行到第二方执行再到第三方执行,实施租佃合约的费用(交易成本)是逐渐增加的。其中,在第二方执行中,由地主启动的第二方执行的费用通常会高于由佃农“启动”的第二方执行的费用,因为地主启动的执行通常是积极的催租和收租行为,而佃农的行为通常是消极的欠租、赖租行为。
土地租佃合约的第一方执行表现为双方的互惠合作,即任何一方都自觉地履行合约。在这种情况之下,也会产生履约成本即交易成本,但交易成本通常是最小的。邓著中曾引用了《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四章,“寻乌的旧有土地关系”)中的一个实例,简明地展示了地主与佃农(农民)双方互惠合作的情境。
见面分割是禾熟时地主与农民同往禾田,农民把谷子打下和地主对分,双方各半,地主部分要农民送到他家里.有些地主分割之先,由地主先取一担,这一担不在对分数内,这种多半是肥田。……当地主自己或派人到场监视分割时,要吃有猪肉有鱼(有些还有鸭子)的午餐。午餐过了,禾分割好了,农民挑了租谷伴同地主或其雇工送去地主家里时,还要加上两个鸡蛋,放在谷子上面一同挑了去,每年都是如此。农民和地主感情好的,送上七八个鸡蛋的也有。
在这一过程中,佃农付出的体力,地主付出的是鸡蛋和有肉的午餐。这些就是双方履约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便于比较,可将地主与佃农(农民)的交易成本各确定为1个单位(总计2个单位的交易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完全信息博弈”,双方合作达到“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之所以能够达到这种“完全信息博弈”,是由于双方有相对长期而稳定的合约关系和互惠预期。农民(佃农)的最好的对策是只提出恰如其份的可以被地主接受的要求(几个鸡蛋和一顿有肉的午餐)。何高潮在其《地主·农民·共产党》(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一书中对这一博弈模型已作出了一个经典分析。但是,当地主与佃农之间对租佃合约没有长期而稳定的预期时,双方就会出现机会主义的行为,佃农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欠租、赖租(其交易费用可确定为2个单位),而地主则随时准备强行收租或解除与佃农的租佃合约(其交易费用可确定为3个单位)。在这样一个由第二方即对方执行的博弈过程中,地主退让即佃农获胜,或佃农退让即地主获胜的可能性都有,很难达成一个确定的“纳什均衡”。正是存在这种或然性,所以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都会同步增加,交易费用随之攀高。这是地主与佃农之间存在着的不完全信息博弈。佃农不能确切地知道什么样的要求和做法才是“恰如其份”可以被地主接受,他的要求就必须建立在关于地主反击或惩罚可能性的估计上。如果估计地主反击或实施惩罚的可能性小,佃农就会逐渐提高其“筹码”;如果可能性大,就会降低其“筹码”。地主的策略也会建立在对佃农的行为的估计之上。在王朝中期以后,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加,地主与佃农在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会随之增加。
最严重的情况出现在国家这个第三方介入的时候。在这个问题上,邓著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传统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都一般地认为,国家是完全站在地主的一边,国家机器完全为地主张目。但是,国家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实际的角色和功能要进行具体而动态的分析。邓著认为,国家的确从粮赋的角度支持地主,但是国家也并非是完全站在佃农的对立面。地主与佃农是利益的两极对立者,两者之间因为经济地位不同,社会和政治地位也较为悬殊。但佃农也有反抗的武器,地主与佃农相互施加的交易成本是不平衡的。国家以第三方的力量平衡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关系,对地主施加约束,提高地主增租、不愿意减租的交易成本。当佃农欠租、赖租、抗租达到了一定程度,国家同样会以第三者的力量对佃农施加影响,提高佃农欠租、减租、抗租的交易成本。从理论上讲,国家-地主-佃农通过交易成本相互施加,获得动态平衡。但是,由于国家行为是通过其代理人——各级官吏来进行的,官吏往往利用这个“仲裁”的机会为自己“寻租”。从理论上讲,官吏的最佳策略当然是两头“通吃”,一方面能使地主与佃农之间达到博弈平衡,另一方面也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然而,事实上,由于佃农相对于地主的非组织化特征,使佃农不可能像地主那样轻易地通过“收买”官吏,从而激励官吏与自己结盟。其结果,正如邓著所总结的,国家与地主合作对佃农施加的压力并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无法与佃农反抗施加给国家和地主的压力及产生的交易成本相平衡,整个局势将开始失衡,最终将导致地区性的起义或者王朝更替。农民起义和暴动是佃农施加给地主和国家的最大、最后的交易成本。(第238页)
为什么国家介入反而使问题更严重了?原因还在于不完全信息博弈。由于代理人即各级官吏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在地主与佃农之间表现出机会主义的倾向,这使原本就存在于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剧了。地主与佃农在其租佃行为中,既要考虑对方的策略行动,又要考虑国家这个第三方的策略行动,导致博弈的不确定性程度增加,交易成本也急速攀升。国家(经由其代理人)之所以有更大激励直接介入土地租佃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行为,乃是因为基于租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家成文法在规范租佃行为时不得不留下更多的弹性空间,这使各级官吏尤其是地方官吏具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方便了官吏们的寻租行为。进入王朝后期,财政压力增大,地方官吏开始频繁地介入寻租,致使地主与佃农之间的交易费用达到其边际最高值:地主(国家)-佃农之间的交易总成本达到7个单位;佃农(国家)-地主之间的交易总成本达到6个单位(见上图)。在国家介入的情况下,6个单位的交易成本是佃农所能容忍的最高的正常交易成本,但是,地主所能支付的最高交易成本往往会达到7个单位。这种失衡就是农民起义的“临界点”。
三
作者不仅仅是分析和展现国家、地主、佃农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及其结局,而是将其置于中国土地流转这一更宽广的历史背景之下展开探讨。通过对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资料的系统梳理,作者发现,中国的农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总是陷入一种周期性的循环怪圈:产权的“公有-私有-公有-私有……”的反复循环,市场的“开-关-开-关……”的反复循环,交易的“禁止-法外认可-法内许可-自由买卖-王朝更替-禁止-法外认可-法内许可-自由买卖……”的反复循环。伴随这一土地流转怪圈的就是王朝更替的历史周期率这个怪圈。为什么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总是走不出这样的历史周期率?每一代王朝的最高领导层为什么不能借鉴前一代王朝的历史教训而避免重蹈履辙呢?作者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中阐发了极为深刻的洞见。作者发现,关键的问题是:在“以农立国”的传统农业社会,国家行为的两个主要目标——财政目标和政权稳定目标总是无法兼顾。王朝初期,国家总是以平均地权、禁止或限制土地流转的方式来确保最广大农民和佃农的利益,以维护政治社会稳定。但是,到了王朝中后期,国家的财政压力逐渐增大,同时国家维护土地国有的交易成本也越来越高,以至于得不偿失。于是,国家开始被迫放开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以继续征收固定的土地税赋,另一方面又可开辟出土地流转中的税赋收入。土地私有及市场流转成为国家追求财政目标的副产物。(第355页)然而,由于无法从根本上走出“赋从田出”这一完全依赖于农业的财政目标,开放土地市场的必须结果就是土地兼并-佃户增多-主佃矛盾累积—暴力反抗。
王朝的财政目标何时超越于政权目标之上?这是一个关键的“临界点”。邓著用“温水煮青蛙”效应进行了一个形象而深刻的比喻,说明历代的中央政府对这个“临界点”是不易把握的。这显然是王室与其代理人——地方官吏之间“不完全信息博弈”的结果。王朝开初,通常是轻徭薄赋,官吏相对清明;但是到了王朝中后期,往往会出现“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现象,作为代理人的各级官吏也开始“上下其手”、“巧立名目”。国家财政的指导思想由“量入为出”转为“量出制入”。这是财政目标超越于政权目标的明显迹象。但是,由于这是一个缓慢积累的结果,是一个由量变逐渐发生质变的过程,当王室觉察到这些现象并开始着手治理时,为时已晚。看来,“代理人问题”——各级官吏的机会主义行为也是“温水煮青蛙”效应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对邓著的这一重要的理论发现进行更为清晰地理解,整理出以下内容。
可以看出,王朝初期,政治稳定目标通常都大于财政目标,国家在地主与佃农中间体现出相对的中立性。王朝中期,随着官吏人员的增多,财政目标开始慢慢上升到与政治稳定目标“兼顾”的程度,这也是“温水煮青蛙”效应之“临界点”的开始。在没有外部威胁(比如外族入侵)的情况下,各级官吏开始逐渐与地方而不是佃农和农民结盟。这是中央王室习焉未察的过程。王朝后期,财政目标已明显超越了政治稳定目标。此时的“青蛙”已无力跳出水面。王朝崩溃已成定局。
分析历史是为了关切现实。反观当下中国已经或正在启动的农地流转市场,政府和学界有人担心有可能会重蹈历史周期率的履辙,这完全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上升到“政治正确”的高度,农地流转问题就可能会成为一个敏感的话题。令人欣慰的是,今天的中国学界和政府高层已经具有了更多宽容的氛围,一些更为理性的学术话语已经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本书便代表了这样一种可贵的声音。作者通过对当今中国农村的承包田流转、交易成本与租佃价值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为中国当今的农地流转都是小农户之间的流转,两者之间经济社会地位平等,并不存在传统经济时期地主-佃农之间相互施加交易成本的影响,也不需要国家以交易成本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的角色非常简单,制定规范的制度安排,为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提供制度保障和仲裁。(第278页)另外,作者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判断是否会出现“土地兼并陷阱”的三个条件:土地是否是财富的唯一源泉,是否是投资的唯一渠道,是否是农民唯一的生存手段。如果三个条件都存在,表明市场化的土地必须会导致兼并浪潮并跌入兼并陷阱。当前的中国这三个条件都不存在:虽然土地还是重要的财富,但不是唯一财富;土地也不是唯一的投资渠道,更不是农民唯一的生存手段。根据三个标准推测,当前中国承包地的流转不会出现兼并浪潮,也不会落入兼并陷阱。
作出这样的判断,是以当今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时代背景为基础的。农业税的取消,意味着当今中国已经初步实现了从“以农立国”到“工商立国”的历史性转变,国家已经走出了农业财政时代,经由土地兼并而引发历史周期率的社会基础已经或正在消失。也就是说,王朝更替的历史周期率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内在张力所产生的“悖论”,是“以农立国”、“农业财政”为基础的社会的历史“魔咒”。当今的中国社会尽管还没有完全走出农业社会,但已远远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了。在传统农业社会,失地农民将别无选择,只能受制于国家和地主,没有其他维生手段。当今农民失去土地与传统农业时期失去土地最大的不同在于外部就业机会增多,城市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不等边三角形。因此,当下国家-田主-佃农、农民之间的三边关系,除了国家调节外,还有城市社会对三边关系的自动调节,而且后者的调节先于国家的调节,也就是说,现在有关土地及其交易成本三方关系变成了国家-田主-佃农、农民-城市的四边关系。田主与农民、佃农之间的矛盾可以先由城市社会调节,城市社会无法调节后,国家再进行第二次调节。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调节的空间更加广阔,缓冲余地更大。如果国家能够做到不以农业收入为财政目标,国家与田主结盟并与农民对立的情况就难以出现,这样就有望走出传统农业社会的“王朝更替怪圈”和土地“兼并陷阱”。(第399-400页)
至此,作者便将自己的王朝更替的土地政治学系统地阐发出来了。在我看来,本书是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从社会运行的微观机理的视角对中国大历史中的周期率提出最富有解释力的社会科学作品之一。尽管在产权经济学上,已经通过对“所有权悖论”和“诺斯难题”的论述初步证实了产权保护与国家目的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张力,国家不可能免费保护产权,它为保护产权所能花费的资源归根到底来源于产权的“负赋”。[12]但是,产权经济学并没有厘清产权与政治之间的真正关系,没有找到产权与政治相互影响的机制,无法对产权与政治新变革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也就无法对王朝更替的根本原因作出有力的解释。邓著却另辟蹊径,初步构建了一个“产权政治学”的学理框架和分析范式,成功地回答了产权经济学和传统政治学所无法回答的问题。[13]当然,在防范“周期率”,解决国家租金最大化或国家异化的路径选择上,邓著却与产权经济学有不谋而合之处——通过发展壮大公民社会(“市民阶级公共领域”)来监督、约束、抑制和对抗国家行为。其要旨大概也是一种“宪政社会主义”的选择。另外,在方法论上,本书也有许多鲜明的特色。以国家-地主-佃农三方博弈为分析框架,显然是对经济学个人主义方法论的超越。从微观分析切入,经由中观理论探析,最后指向宏观理论关切,显示了作者的非凡的理论勇气。从微观视角来看,作者非常娴熟地运用了经其改造过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分析这把锐利的理论解剖刀对中国历史上和当今中国农村的农地流转与农地租佃进行了细致入微地解析,得出了一系列新颖的结论。
在我看来,交易成本的概念及其理论模式的发现和引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场革命,标志着现代西方经济学(包括一部分社会科学)开始真正关注“真实世界”中的问题。作者自觉而系统地将交易成本分析引入政治学领域,使政治学成了名符其实的“真实世界中的政治学”。这是作者将中国政治学推向政治科学轨道上的一次重要尝试。从中观视角来看,作者将自己的研究对象确定为国家-地主-佃农这个中观层面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局限。通过引用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和实证调研资料,展示中国历史上国家-地主-佃农三方围绕土地流转和土地租佃而进行的互动和博弈,是本书最为精彩,也是最能引起读者阅读兴趣的内容。从宏观视角来看,作者将最终的理论关切点聚集为土地流转与王朝更替的“周期率”问题。在作者看来,由于当今中国已经初步实现了从“以农立国”到“工商立国”的历史性转变,经由土地流转—土地兼并而导致王朝更替“周期率”的社会历史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当今的中国农地流转不会重蹈历史周期率的履辙。这一科学的推断对于消除当下政府和学界对于开放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问题的过度担忧,坚定信心推动统筹城乡发展的国家战略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现意义。这样,作者初步实现了“用杀鸡刀宰牛”的理论抱负。
四
用“瑕不掩玉”来评价一本书也许是一种过于陈腐的套语,但是,用在邓大才教授的这本书上,从我内心来说,确是一种中肯的评价。在洋洋四十多万字的著述中,作者引证了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作者对于历史文献资料本身的局限性问题早已有自知之明,对资料的非完全性、有限性、论证的间接性等可能影响著作结论的客观性的问题进行了自省。无法获得直接的第一手资料,不得已而借助于间接的二手文献,这是历史研究的先天局限。不过,尽管利用了大量的二手资料,但是在我看来,作者引用文献之翔实,检索范围之广泛,令人钦佩。具有这种治学精神的学者在当今中国政治学界屈指可数。对于“交易成本”这一概念的准确理解和运用也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无庸置疑,“交易成本”的发现乃是西方经济学界的一场深刻的范式革命。不过,在西方制度经济学界,自从科斯定理及交易成本概念问世以来,对于“交易成本”的理解就一直存在争议。对此,作者已早有警惕。交易成本纷繁复杂,怎样区分真正的交易成本,又不将交易成本变成“一个筐”的难度较大。有鉴于这样的一个理论追求的内在张力,作者的一个处理办法是,在分析中国历史上和当今中国农村的农地流转及农地租佃行为时,将交易成本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适时地结合起来。[14]在我看来,作者的这个努力是相当成功的。从理论层次定位看,本书既有微观理论的解析和阐释,又有中观理论和宏观理论的论述和价值关怀;同时,从大历史的视角入手,主要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的疏理来发现问题和进行理论论证。这种多层次的理论追求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邓著在融贯地运用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时面临诸多制约因素。这种方法论运用上的困惑和张力是每一个试图用西方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工具箱来解释中国问题时的中国学人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另外,在今天看来一些相关的重要问题还未能完全进入作者的研究视野。为了说明当今农地流转的问题,作者归纳出了国家-田主-佃农、农民-城市的四边关系。其中的基本道理读者也许能明白,不过在理论上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城市”本身似乎不宜作为一个人格化的博弈主体来定位。基于研究范围的限定(将当今的农地流转市场界定为农地承包权、经营权的横向流转,并不包括发生在城乡之间的土地所有权交易),作者尚未涉及当下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在征地拆迁、“土地置换”过程中的政府-开发商-农民三方的博弈行动。有一些理论问题尚需进一步追问,譬如当今各个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与历史上中央王朝的“农业财政”如何区别?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还是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作者在分析中国历史上的农地流转市场时,是从农地的“一揽子”权能(包括田骨权和田面权等等)的流转来探讨的;但是,在分析当今中国的农地流转市场时,却主要是基于部分权能(农地承包权、经营权等)的流转来探讨的。当然,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些研究内容上的取舍,是由作者预期的研究范围所限定的,如果将发生在当下中国的征地拆迁、“土地置换”等广义上的土地流转现象都纳入本书的研究视野,则超出了本书的最初计划的课题研究范围——“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与价格体系研究”(作者主持的200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而无法驾驭。
近年来,国内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化,这与作者在2002年前后申报课题时的情势已有很大的不同。也许,接下来跟进并探讨与本书中的“国家-地主-佃农”三方博弈关系相对应的、已经或正在出现的“国家-公司-农场雇员”三方博弈关系,也会是一个重要的选题。在当今中国农村出现的农民以入股形式转让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背景下,极有可能会出现“国家-公司-农场雇员”三方博弈关系。所不同的只在于,前者中有“主佃关系”,后者中有了新型的“劳资关系”。在这种新型的“劳资关系”中,尽管也会有尖锐的利益冲突,但是,其中也许会蕴藏着消解王朝更替这一历史“魔咒”的无形力量(“公民社会”)。这样,作者的理论分析的框架不但可以一脉相承,而且还为后期的相关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徐勇教授在序言(总序)部分指出本书研究不足之处的同时,充分肯定了本书在华中师范大学农村政治研究方法论方面所作出的开创性贡献。徐勇教授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研究团队对实证研究方法论的运用分为自发、自觉和自为三个阶段(在第三个阶段,实证研究方法将达到“随心所欲不逾矩”的程度),认为本书(包括其他相关书系)已处于第二个阶段的中期,即处于从自觉到自为的过渡时期。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恰如其份的评价。邓著正是在这一阶段出版的系列著作中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作品之一。
(邓大才著:《土地政治:地主、佃农与国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本文原载《中国农村研究》(20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注 释:
[1]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草场产权制度改革与甘青藏区基层治理研究”(11BZZ029)的阶段性成果;2011年西北师大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草场权属、边界冲突与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 王勇(1968-),男,甘肃金昌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律师,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与方法、法理学。E-mail:juswy@163.com
[3] 姚维钧执笔、黄炎培口述:《延安归来》,润华印书馆1945年出版。
[4] 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2页。
[5] 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2页。
[6] 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8页。
[7] 秦晖:《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11月3日。
[8]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7页。
[9] 何高潮:《地主·农民·共产党:社会博弈论分析》,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10] 张五常:《科学说需求》,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三节“特殊理论与套套逻辑”。
[11] 具体分析进路而参见罗伯特•C•埃里克森著,苏力译:《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Order Without Law : How Neighbors settle Disputes),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13] 作者还专门撰文对“产权政治学” 的学理框架和分析范式进行了更为系统的思考,可参见邓大才:《产权与政治研究:进路与整合——建构产权政治学的一种尝试》,载《“中国政治学科重建暨中国政治学会成立30周年”大会“中国政治学新兴学科”分论坛会议论文集》,2010年9月于武汉。
[14] 对交易费用进行定性分析,实质上就意味着对交易费用进行序数量度。张五常教授在其《收入与成本》(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中写道:“首先,同学们要重温《科学说需求》第四章第二节,关于基数量度(cardinal measure)与序数量度(ordinal measure)。原则上,交易费用是可以用基数量度的,即是可以加起来。但如果实际的市场的交易费用数据找不到——通常找不到——转用序数排列交易费用的高低足够。解释行为或现象要从局限的转变(边际)看,也要能成功地排列选择的次序。量度是排列,序数量度是只排列次序,不管不同的选择之间的差别。不要被数字密密麻麻的回归分析误导。算得上是可读的经济统计文章凤毛麟角。在好些情况下统计分析可以协助,但统计也可以欺骗,而发表的数字往往不尽不实,容易误导。我在一九九八年发表的《交易费用的范畴》中有一段话,弗里德曼读后来信赞赏。那段话是这样写的:“有人说研究交易费用是白费心思,因为这些费用往往无从量度。这观点是错的。基本上,量度是以数字排列次序,而量度的精确性只能从不同观察者的认同性衡量。说成本或费用可以量度,甚或说可以量度得精确,意思不是说可以用金钱来量度的。如果我们可以说,其他情况不变,某种交易费用在甲情况下会比乙情况为高,而不同的观察者会作出同样的排列,交易费用是被量度了——起码在边际上。可以验证的假说于是可以推出。”(第229-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