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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自祥 邢成举:摇摆的家庭:农村“新逃婚”的呈现及其产生机制
  •  2012-09-10 10:27:52   作者:陶自祥,邢成举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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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摇摆的家庭:农村“新逃婚”的呈现及其产生机制

    ——基于对赣南H乡新逃婚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陶自祥[1],邢成举[2]

    [  ]“新逃婚”的出现给农村的婚姻与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从相关案例分析发现,“新逃婚”现象主要出现在年轻夫妇、有婚生子女、跨省婚姻、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差和夫妇长期外出打工的家庭。“新逃婚”在打工潮的背景下表现的更加激烈,以打工过程中女性的婚外情为突出表现,并最终以女性的出走为结局。多数发生新逃婚的家庭男性都难以再婚,而女性则开始了新的婚姻生活。传统道德、舆论与地方性规范的式微,家庭关系与夫妻关系的松散和婚姻市场化程度的提升以及女性择偶观念的经济理性是导致“新逃婚”出现的主要机制。

     

    [关键词]摇摆的家庭;新逃婚;农村;产生机制

        

       Precarious Families: the Appearance of New Fleeing Rural Marriages and Their Mechanism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es of the phenomenon of new fleeing rural marriages in H township, Gannan

     

    Tao Zi-xiang  Xing Cheng-ju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Rural Govrnence, HUST, Wuhan, 430074, China;College of Humanities,CAU,Beijing,100193)

    Abstract: The appearance of new fleeing rural marriages brings a great deal of instability to rural marriages and familial life. This phenomenon mainly occurs in the families with young couples, children in wedlock, inter-provincial marriages, the men’s poor economic conditions or couples as long-term migrant worker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working tide, new fleeing rural marriages emerge mainly with the beginning of the women’s having affairs during the working period, which ultimately leads to their fleeing. In most fleeing marriages, the men are very difficult to remarry while the women start their new life. The decline of traditional mores, public opinions and local norms, the loosening of familial and marital relationship, the enhanced degree of marriage marketization, and the women’s economic rationality of choosing spouses: all these factors give rise to the main mechanism of new fleeing marriages.

    Key Words: precarious families, new fleeing marriages, rural, mechanism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婚姻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众多的关于离婚的研究,但是与离婚相似的,还有关于逃婚的研究。因为社会发展的变迁与社会性质的变化,新时期关于逃婚的研究并不多见,但是新近在一些农村出现的逃婚现象却越发地多见,而其背后的原因及其产生机制都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彭立荣主编的《婚姻家庭大辞典》有“逃婚”条,其界定如下:“逃婚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出于某种原因,在举行婚礼前出走逃离。同时包括婚礼举行后,甚至夫妻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一方对另一方不满意而出走。在包办婚及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逃婚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彭立荣,1988)。”上述界定将逃婚分为三种情况:(1)婚前为抗拒婚姻的成为事实而逃离;(2)婚礼后才得以逃离;(3)夫妻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夫妻生活不如意而出走。第一、二种情况可以视为一方不满意于婚姻的成为事实,极力抗拒尊长的压力,在婚礼前或婚礼后实现了暂时摆脱的目的。这两种情况所反抗的对象常常是尊长对择偶权的专断,也就是通常说的包办婚姻。而第三种情况是婚前当事人认可婚姻事实,至少没有在行动上予以激烈的反对表示,在婚后由于婚姻生活的质量不能满足一方的愿望,这种情绪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使其感到无法忍受,才采取出走逃离的方式。所针对的,并不是尊长手里握有的择偶权,而是特定个体的秉性或当时社会流行的婚姻生活观念(雷家琼,2005)。本文这里研究的新逃婚正是上面提及的第三种新逃婚的情况即夫妻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为生活不如意而出走。为了与大家头脑中关于逃婚的传统认识区分开来,笔者特意使用“新逃婚”的概念来强调这种有个共同生活但因生活不满意而出走的逃婚现象。

    新逃婚或是离婚现象与单亲家庭紧密相关,不过这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见。如王跃生所言,“单亲家庭是中国当代的重要家庭形式。1982年以来单亲家庭在家庭总数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限制所造成的夫妇两地分居现象减少,从而使单亲家庭数量降低。在单亲家庭内部,就全国而言,亲代夫妇分居两地所形成的单亲家庭始终占多数,丧偶居第二,离婚为第三,未婚最小。但2000年与1982年相比,离婚所形成的单亲家庭增加明显。”

    对于作者在这里提出的中国单亲家庭比重减少的判断,我们觉得还是要慎重对待。在我们看来,不少研究表明近些年的农村和城市的离婚率是一直上升的。以上的研究也指出,当今中国社会因为离婚所出现的单亲家庭与1980年代相比是明显增加的,而这也正好说明单亲家庭形成的原因是变动和复杂的。本文正是基于农村新逃婚现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新逃婚”现象的分析,来揭示农村婚姻的新现象与新问题,由此也丰富了单亲家庭形成原因的研究。

     

    二、田野调查点和资料来源

     

        本调查所在的四个村庄即塘村、河村、寨村和草村都隶属于赣南H乡,四个村庄的自然环境、文化资源与社会结构基本上都是同质的。因此,笔者就以塘村为例,对村庄的概况进行简单介绍。塘村属于江西赣南地区的宗族性村庄,是H乡下辖的行政村。现有326户农户,1300多人,人均耕地只有0.5亩。村内以山地和丘陵为主,这也决定了粮食生产并不足以维持村民的生活。一些愿意从事农业的村民主要是发展脐橙种植,大部分年轻人都选择外出进城务工。村庄有杨眉、黄屋、山塘、学塘、田心、上厅等9个村民小组。本村有5个姓氏,其中卓姓是塘村的最大姓,有200多户,800-900人,黄姓,20多户,有100多人,曾姓,30多户,有100多人,廖姓,30多户,100多人,肖姓,20多户,80-90人。廖姓、卓姓分布于杨眉村民小组,黄姓,廖姓和卓姓分布于黄屋村民小组,曾姓,廖姓分布于三塘村民小组,卓姓分布于学塘、田心、上厅、松山四个村民小组。

        江西赣南为客家人聚居之地,古代士大夫为躲避战乱举族南迁。在人迹罕至,自然环境较差的江西赣南落脚,在与本地人长期冲突融合的过程中,一方面是融入当地生活,一方面是在本地人的排挤下更加强化宗族组织建设和文化信仰传承,形成了鲜明的聚族而居的客家文化圈。对于笔者调查的H乡也就是典型的地缘和血缘边界高度重合的南方宗族性村落。H乡位于南康市西南方向,距离市区15公里,同时期距离广州也只有60公里左右,这样便利的交通条件使得当地外出打工人数非常多。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宗族性村庄内的传统规范正在隐退,原有的一些民间信仰和地方性规范在打工青年主导的村庄发展环境下已经变得日益衰弱。对于村庄发展来讲,一方面是内部资源的紧缺与有限,没有充足的耕地和矿产,农村剩余劳动力只好选择外流;另一方面是外面的世界“很精彩”,无论是增加收入还是开阔眼界,外面的世界在村民看来充满着机会和诱惑,也提供了成功的空间。因此这里的村庄是一种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并存的村庄,但是现代性因素已越来越占据主动地位,传统文化与元素被排挤进了只有中老年人才能关注到的“角落”。

     

    三、“新逃婚”现象及其特征

     

    根据笔者在赣南H乡镇所属村庄的不完全调查,从2001年至今,四个村庄即塘村、河村、寨村和草村共发生新逃婚案例25起,而在此之前的新逃婚现象是比较少的。之所以,笔者使用“新逃婚”的概念来描述本文实地调查地点出现的婚姻破裂的现象是为了将此概念与以往大众和读者头脑中的逃婚概念进行区别。在以往的传统看法中,大家一般认为新逃婚者都是弱势的一方,也是权利受到破坏甚至是遭受压迫的一方即女性,而如今的“新逃婚”现象中,新逃婚者基本上仍然是清一色的女性,但是这已经不能说明女性是弱势和受压迫,无法获得婚姻自主权的一方。相反,当今的“新逃婚”中的女性选择逃婚不是因为自身的权利因为环境压力和家长权威等遭受破坏,而是体现了新时代女性争取自由与权利,同时追求个人幸福生活和情感寄托的表现。结合调查案例,我们将按照夫妻年龄结构、子女情况、逃婚主要原因构成、跨省婚姻、逃婚方式和逃婚后新近婚姻状态等内容进行具体的介绍。

    ()“新逃婚”家庭的夫妻年龄特征

    从发生逃婚现象家庭当中夫妻两人的年龄结构看,25例逃婚中,有4对夫妻的年龄是在40岁到50岁之间的,剩下的21对夫妻的年龄结构都在30岁至40岁之间。从年龄结构上看,“新逃婚”现象多是发生在年轻夫妇组成的家庭当中,这与年轻夫妇的婚姻密切相关。调查中,我们发现,出现“新逃婚”现象的家庭其都是通过“闪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婚姻关系的确立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闪婚是在传统的婚姻文化与仪式不断变迁的背景下出现的结果。“传统文化和婚姻仪式提供了农村青年认识婚姻的知识来源和价值基础,而传统婚姻仪式的式微也就意味着传统婚姻所承载的文化意涵的流离(邢成举,2012)。”上面闪婚的调查点与本文的实地调查点分布在相邻的两个县内,因此其在文化和社会结构上属于同一类型的区域。闪婚意味着夫妻的结合并非是经过深思熟虑,也没有对彼此的充分了解,如此结合的婚姻潜藏诸多的危机也是正常的。

       (二)“新逃婚”家庭的子女情况

        在我们调查发现的25个“新逃婚”案例家庭中,有23个家庭是有孩子的,其中有两个家庭并没有生育孩子。为什么大多数家庭新逃婚现象是发生在夫妻双方生育有孩子之后呢?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是,赣南作为宗族性地区,家庭非常重视香火延续,要是儿媳妇能够为自己的家庭生下孩子,尤其是生儿子,那么该女性就会在家庭内拥有较高的地位,也会得到家庭的一致支持,也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要求实现自己的权利。生育孩子之后,男方家庭对儿媳的监督和控制也会相对减弱,其对女方新逃婚的警惕性也会不断下降。而另一方面,生育孩子之后,夫妻双方以往的单纯的情感关系被琐事繁杂的生活关系取代,生活中的困难与不适应开始成为夫妻生活的主要矛盾,由此引发的冲突也日益增多。正如有研究者观察到的,“我们走访过的福建下堌村,河南G村、贵州聚合村和渝北地区的胜村等地都发生了外来媳妇婚后因为不习惯当地生活而‘逃走’的情况。这种情况集中发生在女性身上。打工时候的自由恋爱是浪漫的、高消费的,感情高于一切的,可是当自由恋爱的男女真正结婚在一起生活的时候就不得不面对现实。外来媳妇很多不适应当地的生活习惯,婚后的妇女面对丈夫和家庭,也不再是恋爱时候的浪漫和感情,而是柴米油盐,抚育儿女,照顾老人和处理各种家庭关系的琐事(宋丽娜,2010)。”正是夫妻间情感关系向生活关系的转变导致生活责任性的突显才让曾经因情感冲动而结合的夫妻越发地觉得婚姻出现了问题,而最无法忍受的一方以“逃离”方式来摆脱婚姻的不幸。

       (三)“新逃婚”的核心原因类型

    从调查获得的25起案例中,我们发现导致这些家庭出现“新逃婚”现象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是其主要原因可以分为:感情不合、婚外情、经济条件太差和其他等几类,不同类型原因所造成的新逃婚数量与比例的差异是较大的。如下表可知:

    1   新逃婚事件的主要原因及结构

    原因类型

    感情不合

    女方婚外情

    男方婚外情

    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差

    其他

    造成新逃婚的数量

    4

    10

    0

    10

    1

    从上表,我们可以清晰获知,导致出现新逃婚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女性的婚外情和婚外性关系和男方家庭经济条件差,两种原因构成的新逃婚数量占到了总新逃婚数量的80%。婚外性关系与男方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是联系在一起的,正是因为女性“嫌贫爱富”和“你老我不嫌,只要你有钱”的婚恋观念才导致了其选择了新的爱情对象。在男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再因为感情不和,就更容易出现新逃婚的现象了。

    案例1:胡某,28岁,塘村八组人,妻子是经人介绍后从邻乡嫁入,并生育了2个儿子,小儿子1岁后妻子外出打工,胡某在家养小孩子,但由于家境贫寒,妻子外出打工后就没有回家,据说已经在广东跟别的男人跑了,事实婚姻已经不存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发生婚外性关系的首先是女性。这主要是因为女性在婚姻市场上的稀缺性所造成的,同时也是由女性自身对男性的心理依附所造成的。就像资源配置需要实现最优结构一样,女性作为一种婚姻资源的最优配置就是选择经济价值最佳的对象,因而出现男性经济条件差而发生新逃婚的现象是婚姻“市场规律”的作用结果。

    案例2:陈某,34岁,草村窝里组人,妻子33岁,从外乡嫁入,打工认识后相恋,并结婚生育1个儿子,因妻子在打工期间搞外遇,然后跟人跑掉不回家,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于2008年离婚,离婚后妻子不知道去向,孩子由男方抚养。

       (四)“新逃婚”案例中的婚姻圈特征

    对发生逃婚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统计后,我们发现在25个案例中,由23个案例中夫妻双方都是在打破了传统通婚圈下的婚姻,而仅仅只有2例新逃婚发生在本地通婚圈范围内。这里所谈的传统的通婚圈是指夫妻双方在同一个乡镇范围内结合的婚姻地理范围。在23个案例中,有一半以上是跨省婚姻,而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也可以推断:传统通婚圈范围内的婚姻发生逃婚的几率要大大低于打破传统通婚圈而出现的婚姻。实际上很大程度上跨省婚姻一开始就埋下婚姻解体的隐患,因为年轻人通过打工所建立的情感不是非常牢固,很多夫妻走在一起,仅是大家都是身在异乡打工,情感陷入枯竭期,加之在工厂上班乏味的生活使他们很难有多余的时间去认识到更多的异性朋友,只要有机会接触到一个,一时之下的激动就很容易动情把对方作为自己的情感依靠对象。另外跨省婚姻缺乏社会舆论压力,双方都抱着“试婚”的态度来相处,这样的感情都是不需要承担对方更多的责任。简言之,之所以打破传统婚姻圈的婚姻容易发生逃婚就是因为没有了村落社会舆论监督,更没有了文化和地方性知识的规制。

       (五)女性在“新逃婚”现象中的出走方式

    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村民口中的逃婚主要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妻子先行出走,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返回村庄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还有另一种类型即妻子与丈夫一起外出打工,由于男女工种不同,夫妻俩不是在同一个工厂工作,一般是分居两地,之后妻子不见踪影,到现在也没有与丈夫办理离婚登记。

    25起案例中,先行出走之后办理离婚登记的有7例,剩下的18例新逃婚事件当事人到现在都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也有三种情况,其一是夫妻之间本身就只有事实婚姻关系,而并为进行合法登记,因此在逃婚后也无需离婚登记。第二种情况是,夫妻之间尽管是合法登记,但是因为逃婚后离婚与否对其个人无明显影响,因此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第三种情况是,尽管是合法登记,但是因为再一次的婚姻为事实婚姻或对法律无知,因而没有办理离婚。由此看,逃婚后又重新开始新的婚姻生活的一些当事人是处在违法的边缘。他们或是因为不知法或是因为知道而没有触犯而不去理会法律,不过当他们得意忘形的时候,法律责任的到来则是他们意想不到的。也就是说,案例当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在夫妻一同外出打工后,以女性不知去向为结果的。

       (六)“新逃婚”当事人的婚姻状态

    在发生逃婚现象的家庭,夫妻双方在逃婚后的婚姻状态有着明显的差异。在25对夫妻中,逃婚后其中的15位女性重新开始了自己的第二次婚姻生活,而所有的男性则都没有再次选择新的配偶。对于大部分新逃婚的女性来讲,其婚生子女都是交给男方抚养的。这一方面表现出女性对亲子关系的疏远与淡漠,同时也是为了再次成就婚姻时减轻自身的负担,以便自己“轻装上阵”,使再婚的男方容易接受。如果说,在传统乡土社会中,由于男性掌控整个家庭资源,在传宗接代观念非常严重情况下,假如妇女不能为男性完成生儿子的任务,丈夫就可以把妇女休掉,因为传统婚姻观念的制约致使被休掉的妇女难以改嫁,导致传统社会的单亲家庭是以女性为主。而进入21世纪,农村社会流动不断加剧,尤其打工潮席卷农村之后,农民生活的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很高。一个女人嫁给男人除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之外,她还要追求幸福生活。当妻子已为丈夫完成传统接代的任务时,如果丈夫无法满足妻子物质上的欲望,妻子就会产生攀比的心理,加之外界社会环境的影响,她就会萌芽出以逃婚的方式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正如前面所述,之所以妇女会以逃婚方式结束婚姻,其理由是一如果自己能够找到好的对象就回来强制要求丈夫离婚,反之就返回家中与丈夫“赖活”。总之,女性敢采取逃婚的方式来“试离婚”,其主要原因是婚姻主动权掌控于她手中。逃婚的方式使她可以达到“进可攻,退可守”的双重效果。近些年来,农村逃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婚姻市场女性资源稀缺的情况,逃婚导致男性难以再婚,因此农村的单亲家庭应该是以男性单亲家庭为主的。在“新逃婚”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农村单亲家庭仍会继续增加。对于不少经济困难的地方,男青年初次婚姻都十分艰难,所以男子想在离婚后再婚的难度是很大的。不过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男性短时期的再婚情况比女性少很多。

     

    四、“新逃婚”出现的机制与基础

     

    “新逃婚”现象的出现是与中国乡村社会的变迁紧密联系的,这种联系表现在:乡村社会日益松散的社会关系和规范性力量让女性可以不顾村民的社会评价,她们能够按照自己的个人主观愿望进行自己的行动;婚姻关系的松散让夫妻关系中有了更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在打工经济背景下,更加剧烈。

       (一)传统道德、舆论与地方性规范的式微

        传统道德习俗和舆论对离婚事件形成的压力是非常大的,出现离婚甚至是逃婚的家庭在村庄或是社区内是没有什么脸面存在的。村庄社区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转变,曾经的熟人环境与关系,在打工进程的背景下由陌生人组成的城市环境所取代。“逐渐远离了原来紧紧束缚她们的严苛的两性道德标准和社会制裁,她们获得了更大的社会行动空间。同时,由于她们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工资的一部分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去花费或作为积蓄成为所谓‘私房钱’。女性拥有一定的经济支配权从另一个侧面看,则是对父亲或丈夫经济依附权一定程度的摆脱。对于大量从事家庭外劳动的女性的出现对社会关系和道德观念所产生的影响,目前学术界还缺乏系统的、全面的理论分析,但已经有一些经验研究的积累(雷家琼,2005)。”从本文“新逃婚”案例中出现的几乎清一色的都是女性逃离导致婚姻解体的现象,这也说明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婚姻自我意识的觉醒,从这个角度看,新逃婚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从一个方面看,逃婚意味着女性对家庭与社会责任的抛弃,对社会规范的无视,这也造成了大量的单身男性家庭,同时也给增加农村家庭养老负担和严重影响未成年的健康成长。

    逃婚中以女性当事人为主动的事实说明,女性在当今社会的地位已经有明显的上升。其实,女性地位的上升并不是我们最近的学术研究才发现的。早在1930年代,费孝通先生就发现了这一点。他在文中提到这样的案例:“一个在村中工厂工作的女工因为下雨时丈夫忘记给她送伞,竟会公开责骂她的丈夫。这是对传统观念的一大背离。因为,以往丈夫是不伺候妻子的,至少是在大庭广众之下不能这样做。另外,丈夫不能毫无抗议或反击,便接受妻子的责备(费孝通,1999)。”这样的观察很入微,也很有说服力。在当代,这样的事情就更为常见了。

       (二)家庭关系的松散提供了新感情因素进入的机会

    从代际关系层面看,老年人与儿子的分家让儿媳从婆婆处分离出来,这种分离减少了日常生活中的争吵与摩擦;打工经济的兴起和女性打工者的不断增加使得妻子得以从丈夫处分离出来,这导致夫妻关系的松散。打工所带来的扩大了的社会交往面意味着新的情感因素和感情主体在夫妻关系中介入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这将会对传统家庭里女性的权力结构、经济地位和依附性的社会地位和两性间的情感生活的旧有格局造成强大的冲击。总之,妇女进入非农业生产领域获得独立的经济收入,在社会关系上的影响是深远的,她的生活自主性、婚姻的主体性和经济支配权利等意识都得到很大的提高。传宗接代已不再是妇女能恪守的本分,追求幸福生活才是她结婚的目的。在农村社会调研的访谈中,我们发现所谓的夫妻当中的女方发生婚外情都是在打工期间发生的。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地点的不同,夫妻双方无法进行双向监督,而这给在家庭生活中感到不满的女性提供了“跳槽”的机会。

    以往对女性逃婚的研究显示,女性逃婚主要是因为其对男性本身不满,而男方的家庭原因倒是其次。“女性因对男方本身不满意而逃的人数是因家庭原因而逃的6倍多。说明青年女子最看重的,是男方本身的品性、学识、身体状况、年龄等条件,而对于男方的家境、社会地位、家庭关系等因素,逃婚女并没有作为主要原因来加以考虑。相较而言父母等长辈所定婚姻往往看重的是男方家庭的家世、门第、家境等因素,较少考虑男子自身情况。看重成婚对象自身的条件表明,逃婚女性具有较强的婚姻主体意识,她们对婚姻质量的期望较高。而现在出现的“新逃婚”现象则恰恰与上述内容相反,即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逃婚是因为他们对男方家庭的经济条件感到不满,从这个意义上看,现在的逃婚则显示出女性越发地失去了婚姻中的主体意识。这与相关研究发现,即“以往影响婚姻的个体外因素的作用正在减弱,取而代之的则是婚姻主体的个体因素成为决定婚姻成败的核心要素。乡土社会正在市场化、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下进行转型,这种转型不是乡土社会传统的彻底消失,而是传统的乡土社会在转型中带上了更多现代性的因素。婚姻过程中出现的对个体社会发展能力的期望实际上证实这一转型过程的结果(邢成举,2011)。”这两者并不矛盾,这正体现出婚姻形态与择偶观念的区域差异性。一些人在选择配偶时,更加看重配偶的个体能力和社会资本,而仍有一些人则十分看重配偶现有的物质资本与金钱资本。

       (三)婚姻市场化程度的提升与女性经济理性的突显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乡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打工大潮的兴起,农村社会的婚姻与婚姻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原有的传统区域内的婚姻圈被跨省跨地区流动的婚姻圈所取代,而妇女也同样作为一种类市场资源,在这种流动的婚姻市场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这种变动反映在家庭结构上的变动就是大量离婚现象的出现,而反映在夫妻关系上则表现为“女性当家”的出现。“伴随越来越多离婚现象的发生且逐渐为人们所接受和理解,人们的家庭与伦理观念开始发生变化,核心家庭本位的观念开始为个体本位的观念所取代,而这种观念与伦理的变化又反过来再生产出家庭结构的变动,从而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的离婚和夫妻关系的解体(刘燕舞,2009)。”当下农村年轻人结婚的宗旨也不再局限于完成传宗接代的家庭历史使命了,而是通过婚姻来追求个人的情感寄托和生活幸福,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的。当大量的农村未婚女性在进城的同时,也作为婚姻资源流出了村庄,这导致婚姻资源的流失和两性比例关系的失衡。以传统的“从夫居”为模式的婚姻中,男性青年多数是从本地女性中选取择偶对象以完成婚姻,婚姻资源配置出现了明显的城乡差距,大量的“剩余”男性也就导致了农村光棍的出现。“农村‘娶媳妇难’所造成的示范效应,导致了男方在婚姻市场中的谈判能力下降,造成传统的联姻方式受到冲击。随着结构性失衡所导致的男方在婚姻市场上越来越被动,女方在婚姻市场中占据了主动地位,在婚姻交换过程中,女方要价能力越来越高,男方承受巨大的婚姻代价与压力(桂华、余练,2010)。”女性在婚姻市场中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城乡资源流动差异带来的客观结果,同时也是女性择偶观日益理性化的主观要求。

        逃婚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是农村婚姻破裂的标志,也是农村社会发生变迁和青年农民思想观念发生变化的重要象征。“传统通婚圈内的地方性知识对婚姻流动的支配作用逐渐削弱。婚姻资源以水平流动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状况被改变,垂直流动日趋明显,其配置机制呈现出性别、区域和城乡差异。传统通婚圈的解体,不仅意味着婚姻资源流动范围的扩大和不平等性的加剧,而且在于地方性知识的瓦解与支配婚姻规则的改变(田先红,2009)。”曾经一度是村庄内婚姻结合之主要方式的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打工潮兴起之后被自由恋爱所取代,年轻人的婚姻变成了个体性事件。“在这场婚姻变革中,父母极力要求子女按照自己的期望行为,对于青年人来说,他们在外出务工过程中形成了新的婚恋模式观,即以性格相合作为择偶标准(宋丽娜,2009)。”性格相合成为标准意味着现代婚姻中的个体意识与主观认知成为决定婚姻成败的观念因素。因而,在婚后的生活中,若是出现情感不和和主观不满的话,婚姻仍是会出问题的。

     

     

     

    [参考文献]

     

    [1]  彭立荣主编.婚姻家庭大辞典[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

    [2]  雷家琼.艰难的抗争: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女性新逃婚现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3]  邢成举.文化流离、仪式变迁与农村“闪婚”现象的发展——基于赣南 B 村农村闪婚现象的考察[J].晋阳学刊,20121

    [4]  宋丽娜.打工青年跨省婚姻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0(1)

    [5]  雷家琼.艰难的抗争: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女性新逃婚现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5

    [6]  费孝通.江村经济[M].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7] 邢成举.农村光棍构成差异的地域性解释——基于凤城和新县两个村庄的比较分析[J].青年研究,2011(1)

    [8]  刘燕舞.从核心家庭本位迈向个体本位——关于农村夫妻关系与家庭结构变动的研究[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 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6)

    [9]  桂华、余练.婚姻市场要价:理解农村婚姻交换现象的一个框架[J].青年研究,2010(2)

    [10] 田先红.碰撞与徘徊:打工潮背景下农村青年婚姻流动的变迁——以鄂西南山区坪村为例[J].青年研究,2009(2)

    [11] 宋丽娜.媒妁之言六十年:村庄传统与婚姻变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备注:原文已刊发于《南方人口》,20128月第4期。



    [1] 作者简介:陶自祥,男,云南文山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与乡村治理研究。

    [2] 邢成举,男,河南洛阳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农村发展与乡村治理研究。

  • 责任编辑: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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