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出于其对亚洲政治目标、特别是建立军事基地等战略企图,在《旧金山和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诸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21]在托管名义下将琉球诸岛纳入美国的实际统治范围。
《旧金山和约》不无制裁日本军国主义的具体条规,包含有清算日本侵略责任的实际内容,但出于上述为了应对苏、中等国而采行机会主义的利益考量,不恰当地压缩了清算与改造日本的政治与道义任务,致使这一本因为仓促媾和而设计的《和约》,变质为适应于美国利益而违反国际协定、侵犯中苏等国主权,有助于扶持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片面和约。
随同《和约》缔结生效的还有《日美安全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等。美国通过这些条约,终止了盟军对日全面军事占領,确立了美日两国以军事同盟为基础的日、美特殊关系。于是,距败战投降仅数年之隔,日本便轻巧地摆脱了罪责的追究,而重新取得了主权国家地位。按五百旗头真、坂元一哉等日本知名学者的记述:“美方对日本提出了宽大的和平条约草案,使日方谈判人员欣喜若狂”。[22]当时拍摄的首相吉田茂踌躇满志满面微笑地签署和约的形象,确实可以启发后世许多深入的思考。
其后亚太地区国际关系进一步演变,美国在朝鲜战争中遭受挫败,随又陷入越南战争泥潭。而与此同时日本借助朝鲜战争与越南战争,获得了经济的“军需景气”。景气增加了日本对美外交筹码,1965年11月,日本总理大臣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约翰逊讨论冲绳归还问题。1969年11月,佐藤荣作再度访美,与尼克松总统发表联合声明,定于1972年把冲绳行政权交还日本。1971年6月,日美签订《冲绳归还协定》,规定美国放弃对冲绳的施政权;自协定生效日起的5年内,日本向美国支付3.2亿美元,作为接受美国设施、基地工人退职金和撤除特种武器等的费用。1972年5月15日协定生效,琉球诸岛归还日本。
按台湾学者的分析,美国之所谓归还,“不特与开罗会议、德黑兰会议之了解不同,且亦非罗斯福之本意”。[23]罗斯福曾针对日本的好战态势,提出了将琉球交予中国等琉球非日本化的主张,这样可以从地缘环境方面发挥一些限制作用,直至朝鲜战争之前多年间,这一主张在美国军政界占据主流位置。
按冲绳学者宫里政玄的研究归纳,美国对琉球的决策主张共有四种。其一是美军方面的“军部理论”,要求排除日本力量进入琉球,树立美国在当地完全的统治权(事实上的主权)。其二是曾任国务院政策企划部长的乔治?凯南的“凯南理论”,其主张与军方大体相同。这两家的指导思想,有麦克阿瑟所说:“冲绳人不是日本人,可以通过美军基地得到收入过愉快的生活”,凯南则强调“冲绳并非日本所固有之一部”。[24]其三是朝鲜战争时期出现的杜勒斯理论或称“潜在主权理论”,认为目前没有必要将冲绳归还日本,而是要获得日本协力以统治冲绳,但必要时可以附加一定条件归还冲绳。第四个理论是深陷越战泥潭时期的“尼克松理论”或“返还理论”,这种理论试图推动日本在东亚发挥领导作用,拟归还琉球同时要求日本做出安全保障及经济上的贡献。[25]上述四种政策理论,都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美国在战后处置琉球问题上的意识形态与利己主义的战略立场,这种立场与美军在东亚政局中的挫折处境相结合,致使尼克松“返还理论”最终实施。
综观战后前三十年间美日双方在琉球问题上的角逐,美国形式上归还琉球,换得美军基地的永久使用,并从日方获取大笔基地费用,美军构筑西太平洋岛链战略线的意图得到了贯彻;而日方以基地换取主权,并通过庞大的军费支出,实际扩张了在琉球的主导地位,同时通过经济的支持手段,密切了日本同琉球社会各界的依存关系,当地学界认同日本统治琉球的声音高涨起来,民众对于日本的离心独立倾向也逐渐衰退。
上述双方看似各有所得,但日本所得之政治与战略利益,已经远远超过美国。日美两国作为亚太战场的对手,美国方面不仅握有国力与兵力优势,更拥有绝对的反击日军偷袭侵略的道义优势。但美军在主导战后日本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急于媾和,其结果差强人意。为应对苏联与中国问题,美国抬高了实用策略的比重而消减了道义原则成分。随着道义之光的日益黯淡,在日美军基地被视为“外来”的霸道势力,不断受到日方巧妙而实在的、越来越大的挑战。美国原拟分离琉球或琉球非日本化的战略目标,在实际上已经被放弃;而且,获胜一方反客为主,扮演的是被占领、被强暴的哀兵角色。
四、琉球主权法理因素与亚太战略关系若干思考
近期研究者指出:美日私自相授的行政权不能替代主权概念,在没有经过联合国和旧金山和会与会国的同意下,美日之间《归还冲绳协议》不过是美日之间的双边行为,故迄今的“琉球主权问题尽管为美国所主导,却依旧是一个悬而未决的国际性问题”。[26]
琉球政治地位问题之形成,是近代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造成的,而该问题的战后解决,则受制于美国政府排斥中苏扶持日本等机会主义政策与策略的主导和制约。从被排斥的中国与苏联方面来看,都曾对于美国的对日和约加以反对。但苏联出于反美的意识形态及策略需要,一方面反对美国托管琉球群岛,同时表示琉球主权并未脱离日本,苏联的意识形态立场影响到日本共产党的斗争纲领,也影响到在中国大陆刚刚执政的中共的政策立场。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日本最终获取极大利益。
1950年11月20日苏联发出《苏联政府关于对日和约问题致美国的备忘录》,其第三条质疑美国的托管:“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都没有说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必须脱离日本主权,而这个宣言的签字国又曾宣布:它们‘无扩张领土之意’。这样一来,问题就发生了——备忘录中把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移交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的建议,其根据何在?”[27]其后1951年5月7日《苏联关于美国对日和约草案的意见书》,1951年6月10日《苏联政府为对日和约问题再度致美国的照会》等等文件,重申了同样的反对美国托管、但又支持日本领有琉球的立场。
在中国方面,在表示支持苏联主张的同时,强调要反对美国单独主导琉球问题的解决方式,始终没有承认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1950年12月4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指出,“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28]随后的1951年5月22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为支持苏联政府对日和约意见及对和约准备工作具体建议之苏联大使的照会》,1951年8月15日《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现在再一次声明:对日和约的准备、拟制和签订,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和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强烈反对美国独占琉球:“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在领土条款上是完全适合美国政府扩张占领和侵略的要求的。草案一方面保证美国政府除保有对于前由国际联盟委任日本统治的太平洋岛屿的托管权外,并获得了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琉璜岛、西之岛、冲之鸟岛及南鸟岛等的托管权力,实际上就是保持继续占领这些岛屿的权力。”[29]美国坚持于1951年9月8日举行和约签字仪式,中国外交部长周恩来随于9月18日纪念“九?一八”事变之时,发表《关于美国及其仆从国家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再一次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至60年代末与70年代初美日两国交涉“归还”琉球,中国大陆政府持续地表示支持日本人民的斗争,但也始终反对美日双方的私相授受,关键是:中日两国从未有过对于琉球的交涉和协议。在海峡对岸,国民政府蒋介石曾于1951年6月18日对旧金山和约发表声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实导源于日本侵略中国,故在各盟国中,中国抗日最早,精神最坚决,牺牲最惨重,而其贡献亦最大,对日和约如无中国参加,不独对中国为不公,且使对日和约丧失其真实性。”[30]到70年代,国民政府以外交部《声明》等形式,多次抗议美国“片面”将琉球交予日本,中方“至为不满”、“至表遗憾”,同时坚决反对将钓鱼岛交与日本。[31]
中国所坚持的由反法西斯国家共同解决琉球问题原则,是经由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检验而最终形成的合法原则,集中体现于开罗宣言之中。开罗宣言共有四句话,第一句是“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这即是后来交与美国托管的马里亚纳群岛(除去美占关岛)、加罗林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第二句是“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第三句是“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第四句是“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上述条款虽未对琉球归属做出直接的明确规定,但其中第三句“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作为战后剥夺日本殖民地以重新划定其领土之原则,对于处置琉球问题也是完全适用的。有的论著片面强调宣言第一句话的“一九一四年”的时间界限,而忽略了该时间是特指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掠获太平洋诸岛事项。事实上,由盟军具体确认需要独立的朝鲜被日本吞并于1910年,台湾被吞并于1895年,还有苏日两国间的库页岛与千岛群岛的归还问题,都早于“一九一四年”而发生于19世纪的日本军国主义时代。所以,开罗会议所规定“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其语义是清楚的,其剥夺日本殖民地的道义原则不容置疑,十九世纪后期日本的侵略行为、包括“琉球处分”同样应该纳入被清算范围。
按国际法的基本规则,所谓合法性应该包括成文法及基于道义原则的习惯法所构成。“合法性被定义为‘符合法律的东西’”。[32]但法律之外的道义原则等多重因素也是重要的:“权力与服从的合法性,这是合法性的第一要旨。而统治权利及其衍生物——政治义务,正有赖于这种双重目的的论证”。[33]《旧金山和约》的签订,中国被排斥缺席会议,苏联及捷克等国家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旧金山和约》尽管依旧包含有确认日本战争责任等积极内容,但在处置日本政治地位及其殖民地诸多方面,相当程度上违背了战时国际法规,背离了国际和平道义原则。这一本代表美国利益的片面条约的成立与实施,始终受到美苏中等亚太国家环境中的、武力与道义的冲突因素的制约,缺乏国际社会应有之合法性。
日本连续发动近百年对外侵略战争最终失败,于1945年投降接受波兹坦公告,放弃海外殖民地,只保有本土四大岛及其他由盟军确认的小岛。1972年美日两国交割琉球,显然违反了由上述波兹坦公告等确立的在战后重新划定其领土方式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国委托管辖原则。美国的片面媾和行为及其签署的条规,不能代替此前包括美国在内的盟军的法规体系,也未能合法解决琉球主权归属问题,故琉球主权归属问题显然将持续存在下去。
回顾旧金山和约交涉时美方曾提出要求日本放弃主权的提法,按当时参与交涉的宫泽喜一的理解,“对于有问题的岛屿,之所以只规定日本放弃主权,是因为当时已经估计到这些岛屿将来也许要发生归属问题。但是如果现在就争论这一问题,和约的缔结将会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所以他才说,将来发生问题时可以用某种适当的‘国际的解决办法’来决定。这就是把问题留给将来,而且就是在将来,美国本身也不承担解决的任何义务”。[34]这实际上已经清楚地说明,按照美国当时的处置方式,琉球归属在本质上是需要留待将来的“未决”问题。
迄今就琉球问题所反映出的美日两方关系而言,矛盾状况依旧扑朔迷离。按美籍学者Robert.D.Eldridge所论:“‘美日间的冲绳问题’的起源,在于军事的战略的要求与政治的外交的要求之间的深刻困局(dilemma)”。[35]美军曾经遭受过建国之后的最严重的、来自日本的武力袭击,但随后占领并改造对手,双方似乎打了一个平手。但二战后的博弈并未结束,如果就琉球一案加以考察,迄今三十余年的“归还”局面,日本获益巨大但并不充分,美国放弃行政权但仍然保有军事基地,不过美军越来越显示出被动态势。
其间聚焦之点,日本似乎需要继续采用孙行者钻进牛魔王肚子式的策略,在美日同盟框架之内发展壮大;而美国也需要警惕,独大后的日本是否突破美日同盟框架、再度危及其远东利益。所以,可以预见今后相当一段时期,琉球问题或将出现更为复杂的、包涵美日利益消涨因素在内的种种变局,并将直接牵动东亚战略格局的变化。
正因为上述诸多复杂的历史与现实政治外交战略关系,现今日本高度重视琉球问题,以至于表现出了诸多方面的、高度的敏感状态。日本小心翼翼地从主权关系着手,稳步前进,实际地推行以琉球为依托的、多方位强势战略。日本曾于2001年12月22日公然动用武力,在东海海域击沉所谓“不审船”;又要求中方同意所谓的“中间线”,其直接目标固然在于所谓东海划界、东海油气田开发以及钓鱼岛争夺等多种权益问题,其间接或潜在的目标在于:获取琉球主权归属问题的最终解决,巩固日本在琉球的政治地位。
拨开现实的政治迷雾而透视问题的发生源流,基本的结论是清晰的:近代日本吞并琉球并设置“冲绳县”,是军国主义时代的侵略结果;战后日本从美国手中接收琉球群岛,同样缺乏国际法依据。
随着时间的流逝,由当年共同发挥主导作用的盟国重新坐到一起开会、或由旧金山和会与会国重新制定可以替代《旧金山和约》的可能性几乎不复存在,而召开其他会议以处置远东军国主义时代的遗留问题、并重新讨论琉球主权问题的可能性,无疑也是十分渺茫。
但笔者需要强调,综合学界研究成果以及媒体舆论,可以看出美日两国的琉球“归还”背离了国际法规。故正如台湾学界指出,“两国间的私相授受,并未获得二次大战同盟国家的共同认可”,“琉球地位并未确定”[36]这样的结论,揭示了问题再议的显著空间,值得重视。
(本稿为2009年青岛海洋大学“第12届中琉历史关系国际学术会议”的会议论文,本次发表有所补充修订)
(徐勇,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注释:
[1]1878年琉球三司官毛凤来和马兼才在东京向西方各国驻日公使递交投诉书,书中强调琉球“自为一国”。
[2][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3页。
[3][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2,25页。
[4]见[日]《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四卷外交编,第165页。
[5]参见米庆余:《近代日本的东亚战略和政策》,人民出版社,第88-89页。
[6]见[日]《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编,第179-180页。
[7]据[日]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东京)至言社,1977年版,第109页。
[8]见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1卷,第131—132页。
[9]王绍坊:《中国外交史》第1册,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72页。
[10]《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八,第41-44页。
[11]参见戴东阳:《甲申事变前后黎庶昌的琉球策略》,《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
[12][日]喜舍场朝贤:《琉球见闻录》,(东京)至言社,1977年版,第144页。
[13]祖国社编:《抗战以来中国外交重要文献》,1943年版,第71页。
[14]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1955年,第34页。
[15]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商务印书馆,民国63年第二版,第112、149页。
[16]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商务印书馆,民国63年第二版,第148页。
[17]1943年12月3日桂林《大公报》,又见《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第407页。
[18]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1961年版,第77-78页。
[19]《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第13页。
[20]宋成有、李寒梅等《战后日本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第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