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贵州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发表时略有修改。
摘要:本文基于实证调查以农户家计为中心通过比较农户自发流转与资本下乡流转两种流转模式以探讨土地流转与农户家计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已经严重分化的农户及其对土地程度不同的依赖和存有差异的流转意愿是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在农村推行的社会基础,再考虑到这些农户在我国宏观结构中的弱势地位,农户家计就为土地流转划定了应然限度。资本下乡流转由于其自身特性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对绝大多数农户的家计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在过密型农业仍将长期维续的前提下,对于这种流转模式必须谨慎对待。而完全出于自愿并使流转双方互利共赢的农户自发流转与大部分农户家计的要求较适应,对于这种农户智慧创造的制度创新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户家计 农户自发 资本下乡 流转限度
一、提出问题与文献回顾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国家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同时,也始终允许和鼓励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但从实践来看,土地流转的增速长期比较缓慢。据统计,2007年前的十年间,全国土地流转年均增长14%。但是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2008年土地流转猛增70%,2009年再增50%,到2010年土地流转总面积在整个承包地面积中的比例达到13%[1]。近两三年土地流转加速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动[2],而与行政推动相伴随的往往就是资本下乡流转土地[3]。在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前,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农户自发在彼此之间进行。作为外来力量,资本下乡必然会对原本自洽的村庄和农户构成一定冲击。本文便是以农户家计为中心来探讨农民自发流转和资本下乡流转两种流转模式的社会基础与社会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从农户家计的角度来讨论土地流转的限度。
对土地流转形式或模式的既有研究主要是探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的特征、优劣和适用范围[4]。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在讨论土地流转的流转方时也只是简单比较了农户与资本作为流转方的特征[5],并没有对这两种流转模式的其他方面展开讨论。董国礼等人运用产权理论和代理理论比较了私人代理、政府代理和市场代理三种土地流转模式,其中的私人代理与政府代理在相当程度上与本文探讨的两种土地流转模式相类似,但是该文主要致力于三种流转模式的建构及其经济绩效分析,对于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社会基础及其对农户家计的影响缺少探讨,而且其所指的经济绩效也不是从农户家计出发,而主要是指向整体的经济效益[6]。杨华比较分析了“小农村社内部的自发的小规模流转”和“外力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两种土地流转模式,这两种模式与本文探讨的流转模式基本一致,但是杨华主要研究的是这两种流转模式对农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间阶层”的塑造与瓦解作用[7],而未从农户家计角度着手。
土地自古以来就是农民的命根子,近三十年来,虽然随着农民就业的多元化,土地对于农民的功能发生了些微变化,但是土地对于农民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矛盾的制约长期存在的情况下[8],土地不仅是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其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绝大多数农户劳动力再生产的主要支撑。因此从农户家计的角度考察两种土地流转模式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王德福和桂华探讨了土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尤其是在经济后果的考察中简单阐述了土地流转对各类农户的影响[9],但其主要考察了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影响,对于农户自发流转的作用着笔较少,更缺少对两者的比较研究。
鉴于此,本文以2011年笔者在江西省T村①调查的土地流转情况为分析个案,集中讨论两种土地流转模式与农户家计的关系。首先分析比较当地两种土地流转模式;进而探讨土地流转展开的社会基础:分化的农户及其流转意愿;接着在此基础上分析两种流转模式对农户家计的影响;最后从农户家计的角度探讨土地流转的限度。
二、两种土地流转模式及其特征比较
T村现辖10个村民小组,约有4000人,山林面积3万余亩,耕地面积约为2800亩,人均7分田,是典型的低山丘陵地带。由于耕地奇缺,当地打工经济开始较早,近年来兴起的脐橙产业现已成为该村重要收入来源。在T村现有两种土地流转模式:一种是自八十年代以来长期存在的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笔者称其为“农户自发流转”;另一种是2009年后在当地镇政府的主持下,将该村200余亩耕地流转给外商种植瓜果蔬菜,笔者称之为“资本下乡流转”。这两种土地流转模式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下面分别对这两种土地流转模式进行介绍与比较。
(一)农户自发流转
T村由于耕地紧缺,在1980年代早期就陆续有外出务工现象,大批的外出务工自90年代初期以来就已比较普遍,在外出务工人员的推动下,自1980年代以来,在村内就一直存在农户自发流转。这种流转模式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本小组内部,即使越出村民小组也基本界于行政村内。而流转对象多是亲朋好友,如父母、兄弟、堂兄弟、朋友等,或是本组、本村的乡邻。土地流转在以前不需要租金,而随着土地价值的增加,近些年来流出方一般都要向流入方收取一定租金,而且租金也在逐年增加,从之前的每亩50斤谷子到现在150斤甚至200斤,当然肥田瘦田之间又会有些许差别。这种流转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十分灵活,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流转双方基本不需书面协议,大都是口头协议,其之所以可行,依赖的是熟人社会的血缘、人情和关系[10]24;二是,无明确期限但流出方在对方庄稼收获后可随时收回田地,流出方更希望保持这种弹性的流转时间,以在自己回村的时候随时可以收回土地。
(二)资本下乡流转
2009年来T村有一块200多亩的连片良田先后流转给两个外商。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2009年初镇政府引进一个浙江老板在这块土地上种植西瓜,由于种西瓜需要轮作,浙江老板只在此承包一年。在招商引资压力下,镇政府为了继续将此块土地流转出去,在村民反映原来的田埂和水沟等被浙江老板破坏并要求赔偿时,镇里已开始谋划下一步的流转计划。首先,镇里答应为这片土地申请一个土地整治的项目,村民们当然求之不得;其次,在土地平整过程中,镇里与施工方合作蓄意将地表的熟土和地下的生土、石块混在一块平整,结果,土地不仅丧失了肥力,而且储不住水,种不了水稻;最后,镇里给出的解决方案是,镇里为村民找一个外商来承包这块无法耕种的土地以帮村民恢复地力。至此,有些村民已开始明白这场早有预谋的“骗局”,但事已至此,也别无选择。所以在一位港商答应愿意承包这块土地时,很多村民都排队去签协议。加之镇政府的运作②,最后所有农户都签署了流转协议。协议规定租赁期为十年,租金在前六年每亩每年按400元计价,后四年按物价情况而定。
(三)两种流转模式的特征比较
对比以上两种土地流模式,至少在以下五点存有明显差异。
首先,在流转动力上,农户自发流转的动力来自流转双方,因为不仅双方都有流转需求,而且这种流转是共赢的;而资本下乡流转的动力主要来自资本和地方政府,前者为盈利,后者为政绩,部分村民虽然也有流转出自家耕地的动力,但这种长时段的流转绝大部分村民是出于被逼无奈。
其次,在流转意愿上,农户自发流转的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基本都是出于自愿;而在资本下乡流转中,资本与政府出于各自利益需求达成共谋关系,在与农户发生关系时处于优势地位,表面的平等(协议)并不能掩盖背后的不平等(威逼利诱),为达成流转不惜违背大多数农户的意愿,侵害农户利益。
再次,在流转期限上,农户自发流转的期限比较灵活,流出方可随时收回耕地;而资本下乡流转的期限相对较长,即使流转协议上规定了一定的流转期限,但是期满后,农户能否收回耕地,还要看政府与外商的态度。
复次,在流转协议上,农户自发流转多是采取口头协议,但是口头协议并不代表不规范,因为其依赖的是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11],这种乡土逻辑对当事人有很强的约束力,能够保证土地流转的顺利推进,而用西方的形式主义规范观来看它可能确实不规范;资本下乡流转是完全按照相关规定签署规范的书面协议,但是形式的规范背后却是实质的不规范。
最后,在流转经营上,农户自发流转大多维持原来的种植模式,对土地几乎无所损坏,流出方往往也是出于保护耕地的考虑才流转出去,流入方在乡土逻辑的约束下也不会对土地施以破坏;而资本下乡流转改变了原有种植模式与结构,追求的是最大产出,采取透支性生产,而且大量使用化肥会造成土地的板结,这给土地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土地流转的社会基础:分化的农户及其流转意愿
目前,我国农户已经发生严重分化,无论是从从业性质、收入来源,还是从收入水平上讲,都是如此。这是任何农村制度的推行所必须考虑的现实情况,也是土地流转实施的社会基础。依据农民的从业性质、收入来源和居住地点笔者将T村的农户划分为五大类型:“纯农户”、“兼业户”、“半进城户”、“进城户”和“不务农的在村农户”③。
我们详细统计了T村一组与二组两个村民小组98户的农户情况,资本下乡流转所涉土地也主要集中在这两个小组,在所有200亩流转土地中两组耕地有150多亩,约占3/4。对这两组农户的细致考察有利于我们了解当地农户的分化情况与土地流转的社会基础。下面依据我们在两组获得的素材分析一下当地的农户分化情况。
(一)纯农户
所谓“纯农户”,是指那些家庭收入几乎完全来自农业,家庭中无人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在两组共有7户纯农户,且这些农户主要是由老年人组成的核心家庭。除两户种植脐橙外,种田是绝大部分纯农户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生活来源,在户均仅有2、3亩土地的情况下,其生活水平注定处于村庄的最下等,年收入多在5000元左右。但是靠种田收入,老人们维持温饱水平还是不成问题的,再加上子女的“孝顺”,就会有些零花钱。所以,对于这部分农户来讲土地就是“命根子”。
而且如果家庭劳动力允许并能租到土地,他们中的一些农户还是愿意租种一部分土地的,两组7户纯农户中现今还有2户租入土地。资本下乡流转土地前,他们相对而言可以比较自如地决定土地租入或是租出。但在资本下乡流转过程中,纯农户面对政府和外商的强强联合无以抗拒,他们60%以上的土地被强行租走,这对于这些处于最下层的农户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给他们原本贫困的生活以极大打击。所以纯农户是坚决反对资本下乡流转的,而更愿意农户自发流转。
(二)兼业户
“兼业户”是指仍然经营土地,在农村中安家,但家中有人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但是依据收入来源的不同又可将其分为两类:一是以经营农业为主的兼业户(简称“Ⅰ兼户”);二是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的兼业户(简称“Ⅱ兼户”)。兼业户在两组共有59户,约占总户数的60%,以中年人和年轻人共同组成的家庭为主,耕种着90%以上的土地。对于Ⅰ兼户,其主要收入来源是脐橙,再者为打工或经商,种田收入在这类农户中基本都是处于第三位;而对Ⅱ兼户,打工或经商等非农领域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种田收入是处于第二位的。尽管如此,种田收入却是兼业户家庭收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由于岁数原因,中年夫妇很难再出去务工,虽然种植脐橙需要投入一定劳动力,但管理脐橙是有季节性的,即在管理脐橙之余,家庭劳动力是有不少闲余的。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耕种一部分农田,以解决全家人都口粮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种田增加家庭收入,所以兼业户是村庄最主要的土地流入方。对于他们而言,种田是保障全家人的口粮、解决“肚子问题”的最经济之道,是安排和充分利用家庭剩余劳动力的主要途径,也是实现家庭收入和福利最大化的重要举措。因此,从总体上讲,兼业户不情愿让外资进入村庄流转土地,而更欢迎农户自发流转。
(三)半进城户和不务农的在村农户
“半进城户”是指全家已经外出务工经商,脱离农业,但在城里仍然不能安家,只是暂时在外务工或经商,一旦遇到困难和风险或者随着年龄的增大而不易在城市谋职,便不得不考虑拖家带口再回到村庄的农户。两组的半进城户共有23户,户主多是三四十岁的年轻人。不过,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这类农户会陆续退回村庄转化为Ⅰ兼户或Ⅱ兼户。“不务农的在村农户”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既不务农,也没有脱离乡村而进城务工或经商,绝大部分在村庄内部从事务工或经商,但不耕种土地。两组共有4户这类农户,多是在村内做些生意或在周边务工而将耕地租给港商和兄弟或堂兄弟。
与兼业户相反,这两类农户是村庄中最主要的土地流出方,尤其是半进城户。这两类农户几乎无一例外都将自家的耕地租出去,因为眼下务工或经商是其最好的收入来源。耕地对于他们而言更多的是将来返乡或应对风险的生活保障,在眼下还没有急切的需求。所以,若仅从暂时的利益来讲,他们是更愿意将田租给港商,因为其租金明显高于其他村民所给的租金。但是结合这类农户的特征从长远来看,他们对资本下乡流转又有不少顾虑。因为对于半进城户而言,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在未来早晚是要回到村里的;而对于“不务农的在村农户”而言,谁也不敢保证未来对于土地没有需求。因此由于各自家庭的情况的不同以及自己认识的差异,这类农户对于两种土地流转的态度也是多元的,有人更愿意将田租给港商,而有人则更愿意将田租给其他村民。但从长远考虑,农户自发流转对于这两类农户更加有利。
(四)进城户
“进城户”是指通过进城务工、经商、考学等方式进入城市,在城里买了房子,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和收入可以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的原农户。两组共有5户“进城户”,基本都在外从政或经商。他们不仅完全脱离农业、远离了土地而在城市定居,并成为实质意义上市民。所以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土地对他们而言意义都不太大,不管有没有资本下乡流转,原来自己在农村的土地都要租出去,甚至是送给自己的亲友。当然,将田租给港商租金会更多些,从其利益的角度考虑他们多是非常欢迎的,但是与租给亲友相差的几百元对于他们而言并不是那么的重要,而且租给亲友是个人情。所以这类农户由于土地对于其意义非常之小,不管是哪种流转模式对其家计的作用都很小,也因此他们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更多的是无所谓。
总之,现今的农村已发生严重的分化,不同类型的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两种流转模式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分化的农户及其对土地的依赖度和流转意愿是任何土地流转在当地推行的社会基础,也应是任何土地流转都应尊重的基本前提。
四、土地流转对农户家计的影响
各类农户对于两种土地流转模式的不同看法与流转意愿取决于两种流转模式对其家计的影响。从两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实践情况来看,也确实造成了完全不同的社会后果。对于这种社会后果的考察也是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看待两种流转模式所要做的基础工作。因此有必要分别探讨两种流转流转模式对于农户家计的影响。所谓家计,即家庭生计,笔者在此将其操作化为农户的经济状况与劳动力安置两个方面。
(一)农户自发流转的影响
农户自发流转的最初动力本来便来自于村内的农户分化,是不种田农户与种田农户从各自家计考虑而作出的自愿合作,这种合作对双方都是共赢的。所以,从农户家计着眼,这种流转模式对于绝大部分农户的影响是比较正面的,虽然也存在一些有待改进之处[12]。
首先,从总体上看农户自发流转使土地收益留给农户这一群体,增加了他们的总体福利,并对村庄剩余劳动力给予较好地安置。这种流转模式将村庄的土地资源在村庄内部加以配置,土地由不种田农户(主要包括进城户、半进城户和不务农的在村农户)流转给种田农户(兼业户和纯农户)。当然土地的收益主要由种田农户所得,不种田农户只是获得一定租金或粮食,但是不管这块“蛋糕”怎么切,都由农户这一群体占有,实现了他们家计的最大化。
此外,农户自发流转也使村庄剩余劳动力得以更好地安置。农民中的中老年人很难在城镇务工市场上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在T村除了纯农户外,兼业户中的绝大部分是中老年父母在家务农,年轻的子辈在外务工或经商,还有一部分是妻子在家务农,丈夫在外或当地务工,这两笔收入就可使一个家庭在村里过上比较体面的生活。这些在村的中老年人除了种田,有的还种植脐橙,应该说脐橙的种植对于当地劳动力的吸纳是巨大的,尽管如此,这种吸纳能力相对于当地劳动力的充沛还是比较有限的。所以资本下乡流转前这些农户除了耕种自己的耕地还租入亲友的耕地,这样就可以更好地利用家庭的剩余劳动力。
当然,具体而言,农户自发流转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作为弱势群体的纯农户和作为村庄中坚力量的兼业户身上,因为土地是他们唯一或重要的收入来源;至于半进城户和不务农的在村农户,农户自发流转带来的更多的是潜在的和未来的好处;农户自发流转对于进城户的作用甚微。
(二)资本下乡流转的影响
资本下乡流转虽然改变了当地的种植结构并提高的了土地的单产,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规模经营,但是这些变动带来的好处多为承包商和政府所占。由于这种流转模式无视当地已经严重分化的农户对于耕地的不同依赖及其流转意愿而强力改变农户自发流转模式,对绝大部分农户的家计却带来了明显的负面影响。
1、对农户家计的总体影响
在笔者看来,资本下乡流转对农户家计的总体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外商与农户争利,大大减少了农户这一群体的利益;释放出更多的剩余劳动力无法安置。资本下乡流转改变了村庄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将原本在村内配置的200余亩耕地租给港商,而港商给予农户每亩400元租金。这样就将原本留给村民、留在村庄中的土地利益转移到港商手中。经核算,当地种植两季水稻净利润至少有1700元(当然不扣除劳动力投入),而若种植一季西瓜或玉米等经济作物,再种一季水稻,净收入至少会在3000元左右。而租给外商的租金每年只有400元。前后相抵,200亩在十年的亏损就是260—520万元。换句话说,较之于前,在资本下乡流转中农户只分得土地这块“蛋糕”中的很小一份,更多的被外商分去。土地不仅是农户收入的重要来源,还是他们解决口粮的最经济之道。农户自发流转,不仅可以保障种田农户一家人的口粮,多余的还可以卖掉补贴家计。但是资本下乡流转后,现在不仅不少农户的口粮问题都无法解决,而且也没有了发展养鸡、养鸭等副业的资本(多余的粮食)。从这个角度来看,资本下乡流转不仅减少了农户的家庭收入,还降低了农户的家庭福利。
资本下乡流转的推行,将原本投入到那200亩耕地上的劳动力都释放了出来,而他们本来就无法进城务工或找到更好的工作,尽管有些劳动力被迫无奈去另谋出路,但是大多数劳动力只能处于闲置阶段,因为他们本来就是因为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才不得不耕种土地。而外商为了使其利益最大化,以极低的工资雇佣贵州的常年雇工(长工),当地村民无法在这块土地上谋取一份岗位。
2、对各类农户的具体影响
以上是总体上分析资本下乡流转对于农户家计的影响。但是如上所述,农户已经发生严重的分化,他们各自对土地的依赖和观念都有很大差异,所以资本下乡流转对于各类农户的影响也有所不同。(1)剥夺纯农户的生活来源:资本下乡流转将纯农户60%以上的土地租去,对于以种田为生的纯农户而言,剥夺了他们生活的最主重要来源,对其家庭收入、生活质量的冲击是巨大的,甚至是致命的。(2)削弱兼业户的家庭福利:兼业户也有接近60%的农田被港商租去,不仅如此,资本下乡流转还将他们原本租入的大部分土地租走,极大地减少了兼业户种田收入。虽然资本下乡流转对于这些兼业户的冲击没有纯农户那么大。但是其对于这些农户家庭收入和福利的最大化的削弱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3)降低半进城户和不务农的在村农户的后退保障:虽然从短期着眼,这两类农户在资本下乡流转中获得了一定利益,但这是以其在较长时期内失去后退保障为代价的。(4)对进城户的影响最小:已经成为市民的进城户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对土地的依赖都不大,所以资本下乡流转对于他们的影响是最小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当地就农户自发流转与资本下乡流转两种流转模式而言,总体来讲前者较之于后者对农户家计更加有利。除了已经在实质上成为市民的进城户对于土地基本没有依赖,其他不管是作为弱势群体的纯农户、作为村庄中坚力量的兼业户,还是作为城乡两栖农民工的半进城户,抑或亦农非农的不务农的在村农户对于土地多少都有相当程度的依赖。农户自发流转中农户根据各自家计情况基于自愿在相互之间流转土地,不仅对于农户这一群体有好处,对于各类农户尤其是纯农户和兼业户均有莫大的益处。而政府和资本结盟推动的资本下乡流转打破了原有在村庄中农户间互利共赢流转模式,与原本就很弱势的农户争夺微薄的土地收益,虽然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使土地的收益大大提高,但是受益的主要是资本而不是当地农户。不仅如此,资本下乡还使各类农户尤其是纯农户和兼业户受到很大损失。
五、土地流转的限度:农户家计对土地流转的约束
在我国普遍存在规模经营情结[13]的情况下,土地流转被赋予了促进规模经营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任[14],发展现代规模农业也成为T村推行资本下乡流转的理由和目标④。美好的理想固然重要,但是任何理想都要立足于现实。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农村土地要对农户家计承担一定的功能,这一“短板”构成了土地流转的一个限度。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矛盾的制约长期存在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我国这一基本国情的约束下,无论是从社会稳定,还是从农户家计的角度来讲,都要求我国的农村土地要对农户家计发挥一定的功能。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是广大农户重要甚至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其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的土地是作为社会保障的替代物,为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为高达3亿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并为包括2亿多农民工在内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失业保险[15]。因此,虽然近年来非农收入在农户收入中的比例在不断攀升,但是务农收入并没有失去作为农户重要收入来源的职能。此外,在当今货币化时代,土地扮演的减轻农户货币化压力的功能也不容忽视。耕种土地为农户提供了一定实物形式的生活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户的货币化开支;同时,面对村庄中激烈的人情竞争等各种货币化开支的压力,直接经营土地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约束农户一系列不必要的消费开支。
我国基本国情及其约束下的土地功能对于土地流转提出了一定要求或限度,在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短期很难改变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尤其要照顾农民利益与农户家计,这也是我国相关法规与政策的题中之义。基于此,从农户家计的角度来讲,我国土地流转至少面临以下限度:(1)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流转。这也是中央历来都特别强调的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2)应该将土地所得收入留在农村、留给农民。农业收入本来就很低,在整个国民收入中仅占13%左右,而这份“蛋糕”却要由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9亿农民来分割,本来就很微薄,假如外来资本再来分占,留给农户的利益就会更少。(3)土地流转的规模必须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相适应。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对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的吸纳,目前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来带动土地的自由流转,而非强行利用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来推动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4)尊重和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研究、引导、规范、提炼农民的自发创造。了解农村改革的人都知道农民从来都不缺乏创造力,我国改革开放正是从农民自下而上的自发制度创造开始的。只有农民才最清楚是否要流转土地、以怎样的方式与何种条件流转,而且各地农户已经有近三十年的土地流转经验,也探索出各种卓有成效的流转模式。
结合农户自发流转和资本下乡流转的实践情况,两种流转模式与以上土地流转限度的契合程度一目了然。因此对于农户自发流转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引导、规范、提炼,而对于资本下乡流转一定要谨慎对待、量力而行。当然,资本并非农户和农民的对立面,农村的发展、农民的富裕也需要一定的资本,但其可以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为农民提供服务,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营销,开发那些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无力开发的闲置资源等。在农业过密化地区,资本不应流转土地、介入农业生产领域,与农民竞争现有耕地的经营权,争夺农民土地上微薄的利润。因为中国农业还没到必须更换经营主体的时候[16]。
六、基本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主要以农户家计作为考量流转模式的中心指标,探讨了资本下乡流转与农户自发流转两种模式,通过微观剖析与宏观审视,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和城乡二元结构仍将长期存在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这一基本国情约束下,土地对于农户有着特殊的意义,具有诸种无可替代的功能。鉴于此,土地流转的推行应更多地从农户家计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流转、以及以何种方式推行都要尊重农民的意见和意愿。这应构成我们思考土地流转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前提条件。
其次,我国农户已经发生严重的社会分化,职业的分化导致不同类型的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和土地流转的态度存在很大差异。这构成了任何形式的土地流转在农村推行的社会基础。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的推行都应尊重当地不同类型农户的家计情况和流转意愿,尤其是对于农村弱势群体、中坚力量和两栖农民的家计要有周全的考虑。以上这两点在客观上构成了土地流转的限度。
再次,资本下乡流转中资本往往与地方政府结成同盟使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农户家计等相关利益的维护。而且资本下乡流转本能地追求长期连片的大规模土地流转,这对绝大多数农户家计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在过密型农业仍将长期维续的前提下,我国还不宜大范围、大规模地推广资本下乡流转,尤其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更是如此。如果不考虑各地人地矛盾的实际与已经高度分化的农户的家计状况与流转意愿,强力推行资本下乡流转,不仅违背了国家有关土地流转的规定,而且将极大地侵害广大农户的切身利益。极而言之,无所顾忌的资本下乡流转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动荡。因此,现阶段对于资本下乡流转必须谨慎对待。
最后,已经高度分化的农户有足够的动力在村庄内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所以村内的土地流转自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从未停止过。完全出于自愿的农户自发流转,是与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规模相适应的,其在互利共赢的情况下将土地收入留在村庄内部,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适度规模经营,这种灵活、稳健的土地流转实践是农户自发的智慧创造。对于这些农户自发的制度创新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引导、规范、提炼,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推广可能性给予评价。而不是置农民的实践智慧于不顾,通过外在行政推动强力推进资本下乡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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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温铁军等.中国农业发展方向的转变和政策导向:基于国际比较研究的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2010(10):88-94.
[9] 王德福、桂华.大规模农地流转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3-22.
[10] 郭亮.不完全市场化:理解当前土地流转的一个视角[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4.
[11] 郭亮.不完全市场化:理解当前土地流转的一个视角[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23-24.
[12] 董国礼等.产权代理分析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J].社会学研究,2009(1):58.
[13] 贺雪峰.论农地经营的规模[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
[14]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土地问题》课题组.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J].管理世界,2010(7):77.
[15] 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58-59.
[16] 陈锡文.农地制度改革歧路研究 [EB/OL].http://www.snzg.cn/article/2011/0722/article_24902.html, 2011-7-22.
注释:
① 按照社会科学的匿名规则,本文所涉及的人名、地名均已作处理。
② 比如,政府责令县、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下村说服家属或亲戚,“不然就不要来上班了”;有些镇政府工作人员曾当着村民们的面警告说“(不签协议)你们要有事,你们就该死了,到时整死你们!”
③ 此处的划分方式借鉴了贺雪峰的划分,但是不同的是笔者将其所指的“进城户”和“非农户”统称为“进城户”,因为二者极其相似;此外贺雪峰也未提及“不务农的在村农户”这一类型,参见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6—158。
④ 村民手中的流转协议上开篇便是:“为充分利用T村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发展现代规模农业,甲方(政府)拟引进港商投资建设蔬菜种植基地,经甲乙(农户)双方协商签订该协议。”
本文是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原因、特征及化解机制研究”(项目标号11YJCZH046)及博士后科学基金“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各阶层分析——探寻党和国家政权在农村社会的阶层基础”(资助编号:20110491142)的阶段性成果。与笔者一起调查的有黄鹏进、周红培和郑晓园,他们在调查中为笔者提供过很大帮助;在文章修改过程中,郭亮、桂华、陈锋、徐嘉鸿、刘锐、郑晓园等同仁也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在此一并感谢。当然,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