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让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市场的主体,是土地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不过,综合分析各方消息,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对农村土地管理法规的修订以及改革的深化,已经加快了速度。而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除了确保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利益之外,在土地市场交易中提高农民的谈判权,甚至将农民作为土地交易的主体等业界呼声最高的内容,也将成为政策关注的重点。
理由之一是,2011年12月27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在今年全国“两会”,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又明确表示,将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修正案草案,则完整地传递出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完善的脉络。此外,从政策推进的节奏看,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比例,也将是本届政府任期将结束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理由之二是,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也表明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进入收官冲刺阶段。这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确保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收益,增强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谈判权和话语权,都具有特殊用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土资源部表示,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已达到86%。
确权登记是法律依据,而证书是相应的法律凭证,这将是农民参与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合法分享土地收益的法理依据,也是他们未来成为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主体的“身份证”。
从现实来看,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一部分来源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在此过程中,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以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的,并成为市场主体。虽然在实现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必然会经历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直接参与经营的发展阶段,但从未来趋势看,政府最终必将退出直接经营活动,让农民成为土地交易主体,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选择。政府可以通过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规划引导农民自主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也可以通过税收(如土的交易税等),调节市场和农民收入,并实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
因此,赋予农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推动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民成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市场的主体,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也是土地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