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通过选举拥有了村民自治组织,但村民自治的最大缺陷是,只选出了一个权力机构,却没有相应的监督机构。没有监督的权力机构会产生哪些弊端无需深论,在实际的村民自治当中,村官滥用权力已经是屡见不鲜。
        村民能做到自治,但并不意味着村民就能做到公平合理地自治,因为村民自治很容易,但自查自究却很难,难的原因是缺少一个能够自查的独立组织。其实现行村民自治的弊端很多,分论如下。
     
        一、有权力机构无监督机构
        村民自治表面看起来很好,很合理,因为是村民自己选出来的,但实际上,村民权力机构有了,监督却没跟上。也就是说,村民通过选出村委会“让渡”了自身的权力,但却没有对“让渡”的权力提供一个保障。
        可以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来观照一下村民自治。我国颁布了村民选举法,可以说,村民选举法是国家为全国农民代为签订的一个自治契约。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每个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但实际上又不能每个人都去管理国家事务,只能由少数人代为管理,这时大部分公民就需要让渡自己手中的权力,但让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得到权力者必须接受让渡者的监督。
        现在很多地方的村民自治都通过海选选出候选人,然后再对候选人进行村民直选。从海选到直选是非常民主的选举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选出的村委会成员就能始终代表民意,因为村委会成员有可能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要想避免滥用,就必须有独立并专职的监督机构予以监督和制衡。
        选出权力机构而没有设立专职监督机构是村民自治的首要弊端,实际上,监督制衡不力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历来病症。当然,对权力的监督制衡一直是有的,但不独立。我国古代官吏制度中有监察机构,设立监察员,像巡抚、监察御史、拾遗、监听官、谏议官都是实施监察职能的官吏,之所以要设立这样的官职,就是为了对各级官僚予以监督,避免贪污腐败。之所以要对官僚予以监督,是基于人性本恶的前提,性本恶并不意味着人性就是恶的,而是说,如果缺少约束,在利益的驱使下,人性恶的一面就会流露出来,为了抑制和惩罚人性恶就需要设立监察官。我国古代的监察官不是完全独立的,因为权力不是来自民众,而是来自上级权力机关,甚至个人,因此监察者不是对民众负责,而是对权力赋予者负责,其监督属也自然属于同一权力体制内的自我监督。当今的纪检、监察、反贪、审计等部门也属于同一权力体制内的自我监督。
        再回头说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后,村委会的权力来自村民并对村民负责,从权力来源看很符合现代民主体制,但因为缺少监督机构又使其还不如古代的官僚体制。虽然乡镇以上部门有权监督村委会的行为,但这种监督很难做到及时有效,村委会可以通过拉拢村民代表强奸民意,这时即使上边来查,在形式上也是合法的。并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村委会的违规行为,常常需要村民的举报,但农民的小私产性质,使其如一盘散沙,很难形成合力,于是更多村民选择了忍气吞声,对村官违规行为敢怒而不敢言。为了接受村民监督,已经实行了村务公开制度,但一方面村务公开执行得不好,另一方面查看村委会账务的村民终究是少数,再有,村务公开的内容常常是笼统的,想详细调查那就得翻细账了,但有几个村民会如此较真呢,少数人的较真又能差生多大效用呢。况且,财务报销核销的造假手段太多也太容易,有些村里的财务报销不过就是白条而已。
        成熟而科学的权力运作体制,必须得有独立的监督机构予以监督和制衡,没有这样的监督机构,无论权力机构是如何产生的,都难免贪污腐败。正所谓,不受监督的权力诞生腐败,绝对权力则绝对腐败。
     
        二、兼职村官不在乎土饭碗
        从村主任到支部书记都不属于国家干部,他们只是农民,并且是专职的农民、兼职的村官。以前村官待遇有限,但为什么还有很多农民要挤进村官队伍,原因就是有利可图。2003年左右,村官工资由国家财政拨款,每个村官每年5000元,但这5000元并不能足额发放到每个村官手中,因为村委会的一些开支还要从这里边出。如此少的待遇并不能让一些村官满足,所以他们要在这5000元的待遇之外,在本村的土地上另找来钱道,于是,从山林、土地、低保救济等项目中捞取好处。
        村官在本村事务当中捞取好处常常不在乎丢掉他的职位,因为一方面这职位不过三年,三年后要重选,另一方面,即使丢掉也无所谓,因为这本来就是个兼职工作,除了一点工资外再无任何保障。村官是典型的临时工,对于临时工这个身份,并且不可能依靠现有职位其养老的情况下,很难有谁会非常珍惜。
        村官工作是个土饭碗,不是终身职业,下岗是个无所谓的事,也正因此,很多村官宁愿付出丢官的成本而去占取村民利益。为官者一旦不在乎自己的官位,那么这样的为官者就是最难让人放心的权力拥有者。那么,为什么一些国家的领导人也是通过民选上台的,职位也不是终身制,但却力争不被弹劾呢?原因很简单,因为他要对所代表的党派负责,维护所在党派的形象,虽然竞选成功者执政是短暂的,但政党是长久的,竞选成功者要受该党的利益集团和权力集团的制约,不能任意而为。相比较来看,村官就没有什么党派上的顾忌和制约,每个村官只代表他自己,利益和影响止于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村官很难慎用自己手中的权力,相反会形成“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
     
        三、村支部书记左右村事务
        村主任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支书则由村里党员选举后再由上级党委任命,也就是说,村支书的权力来源不是村民,而是党组织,村民对村支书也自然无权监督和罢免。虽然村支书的权力来源不是村民,但却对村里的事务拥有绝对管理权,因为村支书是村里的一把手,是真正说了算的人。并且,一个村的村支书常常在一个村里一干就是几十年,简直就是终身制。这样的村支书很容易形成自己的权力关系网,也就很容易演变成土皇帝。在这种权力体制下,所谓的村民自治因为村支书的先验存在而变得有名无实,至少会大打折扣。
     
        四、贿选拉票裙带关系难除
        农村贿选的成本很低廉,有的地方村官贿选村民,投1票就10元钱。很多村民觉得谁当村官都差不多,而眼前利益不得白不得,所以即使只有10元钱,有的村民也愿意收下。至于通过私人承诺当选后会给予什么好处等拉票手段就更多了。另外,有的村常常是亲戚连亲戚,几个大姓左右着选举形势,而那些小姓村民就只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牺牲者。

        结语
        村民自治国家节省了很多管理成本,但也实际上把农村最基层的管理成本分摊给了农民。城市里的社区组织相当于农村的村一级组织,但对于社区管理,国家是全额拨款,社区工作人员也是专职的。农民作为兼职村官的积极性只能是来自攫取村民的利益,而很难来自职位本身。要想使村民自治真正对农民有利,有两点必须做到,一是添加专职村官,二是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作为过渡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兼职村官待遇,使其具有养老保障,但同时必须增加严厉的惩罚机制,一旦犯错则取消其相应待遇。要想做到以上两点,关键是国家要增加对农村基层管理资金的投入,设立政府组织,像服务城市居民一样服务农民。这样说来,似乎会引起官僚体制的进一步臃肿,实际上,乡镇一级的管理就应该下放到农村,乡镇一级的组织就应当演变为专职的农村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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