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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静辉:征地群体性事件的利益操纵
  •  2012-12-18 17:32:32   作者:朱静辉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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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群体性事件的利益操纵

    朱静辉

    【内容提要】公众与学界对当前征地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存在着诸多误解,无论是征地制度弊端和土地产权缺陷都无法确切解释征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生成机制,本文认为在征地补偿总收益上涨的前提下,征地补偿机制本身并无大的弊端,问题的核心在于基层政治中的利益操控所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与外界认知失焦。在征地社区中存在着基层治理的不完善和农村精英操控等弊端,创造了村庄混混、灰黑力量等势力群体追逐利益的机会,他们动员村民与村庄的治理层、基层政府进行对抗,导致了征地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而另一方面,这些混混、灰黑力量支配基层政治,更加加剧了利益分配的不均,在村民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村民终究会走向抗争,从而导致以官民冲突形式表现出来的征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征地群体性事件, 基层政治, 利益分配,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有关土地征收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报道和论述正在逐步升温,而且随着声势的壮大,其论调越来越指向当代中国土地制度。舆论和众多批评者认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缺陷是造成今天群体性事件频繁爆发的根源,农村土地集体制的安排无法保证农民的土地权利,没有获得完全的土地产权就无法得到完整的权益保障,给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打开了方便之门。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愈来愈倚重于土地的时候,土地也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财源。[1]政府与民争利的结果就是农民只能得到一小部分土地补偿却永久失去了土地,在农民的产权得不到保证的前提下农民的权益诉求自然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回应,很自然,其改革的建议就必然会导向土地制度的变革和私有化的逻辑。[2]

    且不提当前土地征收给中国经济腾飞所带来的巨大效益,我以为在没有详细的分析征地性事件的前提之前,就把所有的原因归咎于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个逻辑链条过于勉强。社会事实研究最重要的是先要弄清是什么,我们才可以回答为什么,遗憾的是很多报道和研究没在没有怎么详细深入地分析征地群体性事件之前其实已经暗含了价值判断,就已经构建了征地群体性事件与土地制度的缺陷的必然联系,这样一来,问题的判断就产生了对社会事实的选择性处理,自我屏蔽了其他重要的社会事实,忽视了征地群体性事件的实然情况,由此而带来的政策或者建议很有可能会让现实状况更糟。

    在此,我着重从征地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制作一解剖。已有的一些研究较为侧重的是征地冲突中制度规则,例如征地法律条文的完善以及农村集体产权的模糊等,[3]而本文则更为注重的是从基层政治治理层面探讨群体性事件形成机制,村庄基层政治利益操纵中的利益分配失衡是产生征地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因为事实的经验证明村民从征地中得到的收益并不是一次性的征地补偿,每当征地社区的农民遇到生存问题时,他们会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寻找政府更多的补偿。总体上,失地农民的收益水平会因土地征收而提高。然而,征地的总收益虽然提高了,但是在村庄内部的分配中却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而产生这种利益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村庄中一些灰色力量的渗透入基层政治。这些力量通过操控群众的方式改变现有的治理格局,为自己的利益攫取创造平台,并且把村庄引向了一个内外纷争的局面。

    二、征地群体性事件的生成机制

    我们对于因征地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不能简单的归咎于事件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很多时候公众甚至学界把征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责任归咎于民众与政府的一端,或者指责政府与民争利,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不断剥夺农民正常的利益要求,以至于农民无法忍受,最终在政府的压力下形成暴力性事件冲突;或者把原因归咎于农民的利益要求太过分,他们不仅获得征地补偿,而且政府也为他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但农民还是不知足,还对政府提出了过分的要求。在已有的论调中,基本上就是这样简单的两端指责,要么是政府,要么是农民,把这两者的对立绝对化。像这样的简单的归纳,在新闻媒体中我们可以理解,因为毕竟新闻追求的是时效性,而且采访的主要对象是相关利益主体,采访的时间也是具有短暂性。但是,在众多的研究中却也犯这样的错误,那么只能说明,研究也就是流于表象而已,研究者并没有真正的切入到征地社区的内部社会之中,或者说其本人已有的价值判断已经构建了他的认知模式。

    简单的分析双方之间的冲突无法揭示征地冲突的内在本质。首先,我们发现在这个过程中,征地初期受到村民较大的欢迎,政府给予的补偿也相对到位。[4]虽然政府在财政一开始较为拮据时,不能及时发放给农民足够的补偿金,或者相应的保障制度没有及时跟进,但是随着征地后续性措施的跟进,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会跟进,社区的公共基础设施也随之改善。就以浙江东部地区的土地征收为例,浙江宁波地区在2000 年开始征地的时候,对于农民的土地征收补偿就达到3.8万元/亩,土地征收过程中为了保证以后村庄的发展,还按照土地征收面积的一定比例返回,返回地会用作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居住用地的比例来划分返回地。一开始的土地征收其款项并没有完全给予村社集体,县财政根本不可能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直接给农民,所以村里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以借给开发区的名义暂时缓解地方财政的拮据。但是随后的土地转让以及拍卖,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有充裕的资金补足这部分补偿,当然,这其中村集体每年也会得到政府的利息。村集体在征地过程中,获得总收益是不断上升的,同时对于个体的失地农民来说他们不仅得到了一次性的土地征收补偿,也在其他方面获得了征地的好处,包括种地获得的树苗补偿,以及土地征收之后工厂企业用工等方面的一些照顾政策,基本上农民对于政府给予的补偿较为满意。事实上,如果从初始的状态理解征地的话,那么一般的民众确实有“盼征收、盼拆迁”[5]的心态,某些开始被征地的村庄获得补偿经常会刺激邻近村庄的人,他们也会对这些被征地的村庄投入羡慕的眼光,在一开始的概念中,征地到某个村庄,那么那个村庄就是发财了,村民也富了。

    然而,随着征地初始时期过去,平衡的局面马上就会被打破。征地村庄就不断发生大大小小的摩擦,爆发的群体性事件连绵不断。为何村民在较为得到满意的补偿下还会有这么多事件的发生。多数人看到征地之后土地增值过程中,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土地的增值收益,在整个征地的链条中农民的土地收益与政府以及开发商比较起来,就只占一个很小的比例,根据一些研究报告指出,以土地成本价为100的话,其中收益农民只得510%,村级经济得2530%60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6]农民显然在此收益过程中占弱势。实际情况看起来确实如此,在笔者所调研的浙江宁波的几个村庄,随着土地价格的上涨,农民的群体性事件和征地纠纷冲突也随着增多,例如在征地初始之时,储备土地中心的转让价格只有5万元/亩左右,在这个价格段,农民并没有多大的意见,但是大规模开发之后,土地的转让价格尤其是商业用地的价格上涨让农民感到不适应了,他们发现自己原本获得的土地补偿与后来的拍卖价格之间的差距如此悬殊,这就成为了他们不断要求提高收益的正当要求,由此在农民与政府之间开始产生裂痕,政府不断扮演消防员的角色。在我所调研的村庄,村民也提到了政府拿去土地之后以更高的价格拍卖所引起的愤慨。然而,这种气愤只是一时的,个体的,孤立的,他们在理智的时候也承认征地给他们生活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孤立的个体激愤还远为达到行动的发生,只有在充分的动员或者有人有意的引导下才会有集体性行动的可能,而个体的利益失衡还不足以采取抗争的行动程度,因此,什么样的动力才促使了村民更进一步的行动可能?这才是追问征地群体性事件的一把钥匙,在我看来,掌握着这把钥匙的正是村庄中有一定的能力却感觉不满足的人,那就是一些混混以及与混混相互结合的村庄精英。这些人由于看到了征地带来的种种好处,例如征地带来的集体经济的雄厚财力,村集体收入的支配,征地工程的承包以及征地中与政府的关系处理等等,这些实在的利益成为地方精英与一些灰色势力争相攫取村庄支配权的激励物。

    回到村庄的层面,我们才会理解征地群体性事件生成的内在复杂机制。虽然在不同的地区征地群体性事件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以发达地区的征地群体性事件来看,多数的原因在于村庄内部精英之间相互倾轧和灰色势力介入导致的集体收益的分配不均,这一点也正如温铁军根据调查所得到的结论。“传言、对抗,甚至某些群体事件,起因于村组干部或原村内治理结构之中的社区精英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有损失”。[7]以我所调研的宁波农村地区来看,征地给村庄带来的巨大收益。在村庄的征收之中,不仅仅只是土地征收之后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款,还有土地挖掘和各类工程承包项目,这些项目按照政府征地的一个不成文规定往往是承包给被征收社区的村庄,而抢夺这些工程项目无疑刺激了村庄中各个不同的潜在群体,混混、经济精英以及一些灰色力量纷纷介入到村庄的治理层面来寻求他们的利益所得,可以说只要是哪里有征地开发,就会有“道上”的人参合到其中。[8]对于那些混混而言他们首要的目的是拿到项目的承包权转而再转报给其他人,从中获得工程项目承包的差价,而村庄中的精英阶层,包括经济精英或者政治精英试图进入村庄政治层面,在获得村庄治理支配权的前提下获得村庄集体财政的支配权和土地项目的掌控权。对于大多数的失地农民而言则是进入工程的具体运作之中,寻求报酬较高的就业机会,工程项目需要雇佣大量劳动力,而且这些开放项目的工作收入很高,村庄中如果有人愿意给他们进入工程的工作机会,自然就会拥护这个人。

    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机遇以及村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的利益失衡感却恰巧给了他们这样的机会。征地之后的社区治理结构马上就出现了偏离常态的动荡层面,在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各个力量开始进入角逐的层面,村民们原先从来没有想到过的贿选、拉票和打架现象层出不穷,就以我调查的一个社区为例,从2000年征地之后开始,村主任选举一届换一个人,还从来没有出现连任,同时选举的夸张程度也让人匪夷所思,从送油送烟到大摆宴席连请村民好几天饭,而且手段非常的多样。对村庄影响最为深远的是把混混等灰黑势力引入到村民选举中来,而一旦这些人被引入到基层政治的治理,所得到的结果恰恰是村庄集体的腐败,导致村民利益的进一步失衡。根据如此的描述,我们可以把征地群体性事件的逻辑如下展开。

    在村庄遭遇到土地征收之后,村庄显然有个资源集聚的过程,例如村里集体经济实力的增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于土地征收基本上取消了工作安置,补偿的安置费也分到了个人手里,但是土地补偿费作为征收补偿的主体,数额要远远高于青苗补偿和安置费)村集体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征收款,例如我所调研的一个村庄2000年征地共得到征地补偿款2300万元,其中1200万分配到村里的个人人头上,但还有1100万被集体保留。正因为集体所保留的征收款数额巨大,为了防止集体经济出现不正常现象,中央以及一些地方政府也明确支持土地补偿费中的大部分也要分到个人手里,即使如此,如此巨大的集体经济收入自然吸引着一些谋利取向的人进入村庄,成为村庄的治理者,获取村庄的主导权。在这个过程之中,一些人就看到了可以投机的地方,就纷纷开始觊觎村庄的治理权,所以很多的混混开始了对村庄村民的鼓动。这些觊觎村庄治理权的精英或者混混,会利用他们在村庄的关系网络鼓动村民原本已经失衡的心,他们会说村干部出卖村庄的利益,自己得了好处就不管村民了,本来已经不多的土地被村干部拿出去卖了,于是村庄中就开始弥漫着一股对现任村级班子的不满怨气就这样被点燃了,在这些精英与混混的操纵下,总会找到一些征地的瑕疵,有些时候政府征用土地比较急促确实存在着一些程序上的违规,都被他们用来制造村级领导班子出卖村庄利益的证据。

    本来村民是没有实质的比较概念,在这些人的诱导之下,村民的心理天平就产生了严重的倾斜,这些混混与精英不仅会操纵一些人直接站起来,而且也会采用物质刺激的方式让村民站到前台去,于是征地的群体性事件就很自然的发生了。所以,我们看到每当征地性群体事件发生之后,很少看到村干部的身影,而是一些村民义愤填膺的站出来,而不知他们的背后却站着的是另外的一些精英和势力群体。

    笔者曾亲自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例,张云是村民口头上所说的混混,本人主要经营高利贷,但是就这样一个混混却被村里人选举为了村委会主任。他之所以能选上村主任就是充分利用村庄里自己关系的网络成员动员鼓动和动员村民的结果,围绕着他身边有一帮整天无所事事的人员,他们就在村庄里不断鼓噪村民,说现任的村班子怎么样出卖村民的利益以及村庄将来的命运要掌握在自己手里,他们还主动带领村民去冲击一些村里被征地的工程建设,从而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这样充分的动员下,现任的村级班子就被抹黑了,自然而然他们这些混混却摇身一变成为了村庄权益的代言人,再加上选举中的贿选手段,他们就获得了村庄治理权,开始了新的利益瓜分。自我利益趋向的治理目的,使得这些人一旦进入治理层面,就会采取各种手段攫取村庄的集体收益,正如某些村民自己后来所说的那样,“既然他们选举花了这么多钱,总要拿回来吧”。于是村民感觉受骗,又开始了下一轮的上访和抗争,征地的社区治理就进入了一个恶性的循环,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村庄的完全分化与个人的绝望。

    从以上案例和逻辑分析之中,我们看到征地群体性事件和冲突在村庄层面的发生机制。村庄精英或者混混在征地中的牟利倾向导致了村庄治理层面的混乱,由此也带来了村庄内部利益分配的失衡,可以说绝大数的村庄征地群体性事件的背后都是有这样一些人的背影,而触发真正的村民自我保护权益集体行动的则主要来自于个人自尊的某种伤害,来自于在某些村民的 “气”愤难平,这时候他们所寻取的不是利益,而是要一个说法。[9]总体上来,像这样的群体性事件只占征地群体性事件中的一个很小比例,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来自于背后的混混和精英操纵。

    三、基层政治操控下的利益分配失衡

    所谓村庄内部的利益分配失衡指的是国家给予村社集体的补偿在村庄内部的分配中造成了不平衡。国家在征收过程中给予整个村庄的补偿并不低,而且也并不是真的以一次性征收补偿为了结。笔者在调研过程在就看到这种有趣现象,根据村干部的说法,他们经常去村子前的几个企业中去要钱,去年的他们已经向一个企业要了10多万元,今年准备再去多要一点,拿足了钱就把村庄的道路进行硬化。我感到很惊奇,问及他们凭什么理由去要钱,这个钱怎么就会要得到手?村干部就说这些企业都建在原本属于他们村的土地上,征了地之后也不建厂房,如果按照原来经营农田的计算,这些年还可以为村庄带来收益。“但他们买了地之后,又不建厂房,荒废这么多年,白白浪费了我们的土地”,等到现在土地增值了,就忙着盖厂房,这对村里来说不公平,所以就应该给村里补差价。这个现象就非常的有意思,事实上,我在调研的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类似现象的存在,例如某些被征地的村里没钱了就会到政府以及一些企业去要钱,按道理讲,本村的土地被征了之后,土地性质已经改变,土地已经不再属于他们而属于土地储备中心,但是他们却会找各种借口要求开口子,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征地对于社区的优惠照顾还是可持续的,村集体的整体社会福利都因为征地而有所提高。

    而另外一方面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方——地方政府来说,他们为了保证土地征收之后的工程顺利开展就要给当地被征地的农民与村庄有个保证,即保证他们不因为土地的征收而导致生活质量的下降,所以地方政府经常会把土地征收之后的工程转手给村社经营,而且在征地之后马上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给予村社和村民一些特殊的优惠照顾,安排村民在一些工作场所工作,每个村会相应的分配几个名额,其次,也给予村庄公益用地建设的特殊照顾,例如快速审批老年人活动中心用地等,还会投入一些文娱设施,整个村庄的福利因征地而提高。

    如果把村庄比作一个匀质性共同体的话,那么国家给予村庄的补偿以及照顾在整个村庄内部就会有一种较为均匀的分配结果,村民是在较为平均层次上获得补偿,即村庄内部每个人的所获得收益都保持在一定差距范围之内。然而,这种状态只是一种理想化,大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在村庄内部治理结构混乱以及派系利益争夺的情况下,村庄内部的利益分配就会失衡,村庄内部的混混以及势力人物占有了大量的征地所获得的资源,而其他的大多数村民却只是得到了少部分的利益分配,由此形成村庄内部利益分配的不均衡,给村庄日常的运行机制埋下了地雷。有个较为生动的案例,在2009年的时候有个村庄预征土地,因为村民在此之前早已听到风声,都纷纷在自己的田地上种树以期盼获得较高补偿,政府给予树苗的补偿很高,每亩树苗的补偿达到将近2万元,与村民投入的树木成本相比,这个补偿已经非常高了,村民自己也承认在树苗补偿方面获得赔款确实很“赚”。但是政府当时把这笔款项拨到村里进行分配的时候,却出现内部分配极为不平衡的现象,村里的一些混混和有类似黑社会背景的人得到补偿款很高,而且这个分配的款项都是极为不透明的,从来没有公开过分配的明细表。一开始大家都很高兴,拿到了较高的补偿费,但是在与同村的人校对具体的赔款数额的时候,就产生问题,有些人就发现明明自己的田地比别人多分配到的补偿款却比别人家少,于是进一步的询问质疑,在此过程中,一开始大家都惧于分配人的力量,因为主持这个树木赔偿款的人并不呆在村里,而是长期住在县城中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人。但随着补偿分配的失衡感加重,尤其是在与一些人的对比之中,人们的情绪开始激烈,产生了较为愤怒的怨气,于是征地内部的冲突开始了外向化,他们并没有把矛头直接指向村庄内部的势力者,而是就把这些事情怪罪于地方政府,认为是地方政府主要是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机构管理不当,无程序的公开,也没有监督,随便的就叫个村里的混混来分配补偿款。如此一来,因村庄内部的利益分配不平衡,村庄内部之间的冲突却开始外向化,村民抗争的对象就成了地方基层政府。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事件发生的逻辑,村庄内部不仅存在精英利益的争夺,而且在群众与村内的精英之间也产生因为内部利益失衡的抗争,他们所导致的共同结果就是村庄内部斗争的外向化,无论是混混势力的借机起势还是村庄内部村民的抗争都把这个矛头对准的是地方政府。在我所调研的案例中,大多数的矛盾是实质上是村庄内部的利益政治,但由于这种利益政治在村庄层面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时候政府或成为村庄政治斗争的目标或是村庄内部斗争的仲裁者。然而,地方政府无法识别这种村庄层面的地方性知识,他们把之笼统的作为针对地方政府的抗争性行为,把这些事件看作是对地方社会稳定的一种破坏,从而加剧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如果政府能够有效的渗透到基层治理层面,那么就可以很容易看出问题的纠结所在,这种针对自己的冲突实质是村庄内部利益分配不均的一种外在化表现。与政府的冲突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的是村庄内部为争夺利益而形成的竞争,而且这种竞争往往渗透进了大量的暴力和权势因素,尤其是一些混混等灰黑势力的卷入,更加剧了政府在其中的复杂角色。

    在此,我们可以明了征地群体性事件的两种内在形成机制,一种是混混以及有谋利倾向的精英利用村民在征地之后因土地增值所带来的失落感形成的冲突,这样的持续性冲突会在混混或者精英获得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止。表现在村庄的过程之中,某个征地工程的获得,或者选举中他们成功的把上一任的村干部选下台,自己一旦当上了村干部之后,他们动员群众抗争的过程也截然而止。在我的访谈中有时村民就认为自己就成为了这些人的工具,他们明白了这只是“空闹”一场,把这些混混选为村干部反而使情况更糟。而且这种混混动员的群众性事件经常会与地方政府形成冲突,最终地方政府在无法有效治理基层的状况下,对这些力量妥协,这往往让村民盲目的认为混混、灰黑势力的确实能为村民带来收益。

    另一种则是在总体利益一定的前提下,但是在村庄内部的分配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的不平衡现象,一些混混以及黑色势力占有了本应该集体共享的收益,导致村民情绪的激愤,引发群体性事件。这样的冲突一开始是在一个很大的了利益失衡框架下形成的背景因素,但是在冲突却会走向另外一种趋向,即以个人自我人格的承认带动的群体性事件。在灰色势力操纵村庄政治、把持村庄利益分配格局的时候,村民的利益失衡加剧,这时候就需要一个导火索来引燃,例如在笔者调研的一个村庄中就有意外的导火索发生,某位妇女无意之间与某个精英的口角之争,让她一时气愤走向了上访的道路,开始揭露村庄中的利益分配黑幕,有了她这样的领头,于是很多人就跟在她后面形成群体性的上访事件。

    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虽不相同,但是它们本质上是一样,即来自于村庄内部总体收益分配的失衡,而且两者最终会走向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抗争,在一些研究和新闻的报道中,所看到正是这种政府与农民冲突的表象,然而,之前的内在的生成逻辑却被忽视了。我们所看到的群体性事件只是一个长时段过程的结果,只看到结果而没有追究前面的发展脉络,只会造成我们对形势的误判,就像看到这种政府与群众的抗争,就理所当然的认为两者之间的一方,要么是政府要么是村民,承担主要的责任。

     

    四、结语:基层政治中的治理症结

    浙江征地社区的调研的让笔者感觉到,有关利益的分配远比总体收益上升来的重要。事实上,多数农民对于征地的补偿都有满足感,而他们不满的动力则来自于补偿的分配不均。因此,整个问题的实质是土地征收之后的利益分配平衡。在这一点上,基层政治中的治理结构恰恰又展现了巨大的困境,利益的分配出现了严重的倾斜,而无法从整体上促进村民的福利。如果我们换一个情境来看,基层政治的治理结构比较良性,村集体收益的都用于村庄整体福利的促进,村民认为村集体的收益真正造福到了每个人的身上,那么这个村庄的面貌就是贫富差距不那么大,集体福利较高,每个人较为安居乐业的情况。作为人民公社情境中流转下来的一种传统——平均主义心态也是利益分配的一个主导线索,村集体财富的就要在村民中进行平均分配这是村民追求其行动的一个强有力的法则,这种地方性的知识也是为什么村民无法容忍利益分配不均的根源之一。

    集体收益无法较为均匀的落实到一般民众手中,在此过程之中只是一小部分的人通过操控政治获得大部分收益,其病理显然在于基层政治中的治理结构。很清楚,问题的症结在于村庄的其他势力一旦介入基层政治的治理情境中,通过村民自治的渠道就会产生一个治理的恶性循环。混混、黑社会性质的人员为能在征地中攫取利益动员社区群众抗争,他们在基层中有充足的资源和能力运作这些事情,而基层地方政府对此却无能为力,反而寻求与他们的妥协,造成更为糟糕的基层政治操控局面。混混、村庄灰黑势力人物主导的基层政治操控下,利益的分配则会走向更加不平衡,村民在征地中所获得收益更加得不到保证。政府给予村庄整体的利益被这些人所瓜分,村民的失落感随之进一步增强,然后又走向抗争,这样一个治理的恶性循环导致的是社区的内外困境,群众的极端个人主义随之兴起,于是就把村庄社区导向了一个巨大的漩涡,一而再、再而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作者单位:温州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1] 周飞舟:生财有道:土地开发和转让中的政府和农民,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1

    [2] 秦晖:《农民地权六论》,《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6

    [3] 法学学者主要从征地制度的法律条文和模糊中看到征地制度的不完善,而经济学者则主基本上从土地产权切入征地制度,而两者得出结论却是较为相似的,参见罗梁波、杨俊峰编录,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就中国土地制度的对话与争鸣——天则经济研究所“《土地管理法》修法建议”研讨会实录,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4] 近几年来中央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拖欠征地款,接二连三的下达文件要求征地款直接补偿到农民手中,例如国土部2004年发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在2010年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包括要求各地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5] 贺雪峰,也说农民盼拆迁,三农中国http://www.snzg.cn/article/2011/0525/article_24003.html

    [6] 温铁军、朱守银,《土地资本的增值收益及其分配——县以下地方政府资本原始积累与农村小城镇建设中的土地问题》,《中国土地》,1996年第4

    [7] 温铁军,《征地与农村治理问题》,《华中科技大学报》,2009年第1

    [8] 吴毅,《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三联书店,2007.

    [9] 应星:《“气”与抗争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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