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某土地产权改革试点村的实证考察[]

    李祖佩    管珊[]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武汉 430074

     

    摘要:在农地确权的具体实践过程中,自上而下的确权政策表达遭遇到多方面的抵制,导致确权实践的“被产权”逻辑。既一方面政策实践脱离农村社会实际和农民需要,从而表现出浓厚的行政命令色彩;另一方面,作为政策实施对象的农村和农民被动接受政策,不得不用某些策略性方式纠正政策内容与实际需要的背离。具体而言,基层治理原有秩序机制、村庄社会运作逻辑和农民的土地认知结构等成为形塑“被产权”实践的主要因素,诸种反制因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起消极作用,但是却是契合当前农村社会现实和农民实际需求的,具有实质合理性。在与制度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下,依靠产权制度孤军深入,往往陷入“头疼医脚”的实践困境,损害而并非保障农民利益。

    关键词:农地确权;基层治理机制;村庄社会;农民土地认知结构;

     

    一、问题提出

    土地产权问题,包括土地产权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产权是一束权利”,是所有权、转让权、受益权和处分权的统一。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实行的是所有权和承包权相分离的集体产权构造,造成土地的权利束并没有清晰界定到个人,模糊的产权结构限制了土地经济效益的发挥[1]。产权模糊导致低效益在实践中表现为:第一,地权的模糊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农户肥料的投入和公共品投资[2];第二,地权的模糊导致土地收益的模糊,从而给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侵害农民土地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3][4]。因此,此类研究在政策层面既主张变“模糊产权”为“清晰产权”,使土地产权真正做到具有排他性和可转移性,赋予土地产权以物权的性质,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此类主张契合了当前市场化改革趋势,成为当前学界和政策界的主流。

    经济学中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建构基础是个人主义和市场化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而在社会基础层面,中国与西方社会有着显著差异,适合西方的产权理论移植到中国,面临着某些学者指出的“食而不化”难题[5]。基于此,中国社会科学界以中国经验为基点,从地权的塑造和功能发挥等层面展开反思。从地权塑造逻辑和性质看:周雪光[6]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以此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论题,指出产权的建构是嵌入在产权运作的制度环境之中,是环境中各种关系共同形塑的结果;张小军[7]提出“象征地权”概念,认为地权不仅仅是经济资本的实物产权,同时也是认同范畴的地权,是被人们认知并赋予意义的象征资本;在产权的界定过程中,王汉生[8]认为成员权是集体产权界定的基本准则;张静[9]基于土地纠纷调解问题的讨论,指出土地使用的多规则性和权宜性;张佩国[10]从历史人类学视角出发,讨论村籍和地权之间的关联;陈锋[11]从村庄内部视角出发,讨论祖业权在村庄社会中的建构逻辑和性质。从地权功能发挥看,已有研究关注模糊的、不完整的产权结构所具有的非生产性的其他意义,较为突出的是关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论[12][13],即认为当前的农地产权结构所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对经济效率的适当损害应该是允许的。以农地的社会保障论为分析基点,郭亮[14]以村庄为分析对象,探讨不完全市场化土地流转是如何嵌入于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并发挥效用的;胡聪慧等[15]将土地收入放在市场经济带来的货币化压力的环境中,理解土地收益对于小农家庭的重要作用。

    总结现有研究,关于农地的产权讨论逐渐形成两种有着明显分野的学说:一种主张最大化发挥农地的经济效益,通过确权建立有着清晰性和排他性产权结构;一种主张理解农地权属的复杂性质,充分发挥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原有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框架内做出必要创新[]。两种学说分别以自身的价值关照为基础展开辩论,推动了农地权属的学理认识,但问题也正在于此,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两种理论关照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对话机制,往往以自身经验材料为分析基础论证原有理论的合理性,进而指出对方的问题所在,由此形塑为两种不断进行自我验证的意识形态,缺乏对沟通两者(至少在经验材料上)的理性思考;第二,农地权属是国家制度安排、乡村治理秩序、村庄社会运作逻辑和农民土地认知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产权的经济学解读以西方产权理论和抽象模型为立论基点,缺乏对经验事实的深刻理解,而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基于对产权的理想类型化的建构需要,往往抽离了与自身论证不相关的经验材料,以某一或某几个变量做为地权的建构要素。

    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以两点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首先,选取农地确权实践作为经验材料。确权是国家自上而下的产权制度安排,其政策内涵(下文详述)基本上沿袭了经济学范式中对产权的理解,而乡村社会自上而下的反制力量则是以模糊产权、追求社会保障功能发挥为主要诉求。农地确权的表达和实践则成为我们理解两种理论诉求在实践中如何互动的极好素材,从而对两种学说之间建立经验的沟通桥梁。第二,文章从村庄内部视角切入,以农村现实和农民自身需求为基点,探讨农地权属的复杂形塑逻辑,以期对农地产权做出相对完整的理解。因此,本文试图探寻这样一些问题:农地确权政策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运作逻辑是什么?哪些因素形塑了这种运作逻辑?以及由此提供哪些启发。

    二、田野素描与政策实践

    东村隶属江市[],位于川西平原西南边缘,全村村内现有人口3347人,8个村民小组,占地面积5.0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100亩,人均耕地面积1.2亩。农业收入和外出务工收入是东村村民收入的两大来源。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上,东村属杂姓村,且形成历史较短(大部分为清末移民),村庄内生结构阙如,传统血缘关系在村庄公共生活和秩序维系中的作用并不突出,构成我们所讲的原子化村庄[]

    20089月,江市被国家确定为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改革试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体系。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现实耕地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办法房屋和土地权证,并允许其流转,逐步实现城乡土地的“同地同权”[]。从实践过程看,江市在农业用地上的产权改革大致可分为三大步骤:第一步,以村民组为单位,统一丈量耕地面积,按照某时间点(比如930零点整)的村民组人数,平均分配土地,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第二步,股权量化,既将小组集体资产,如集体灌溉水泵、机耕道等以土地确权人数进行股权均分;第三步,人口固化,既以土地确权人口数为土地和集体资产分配对象,且“长久不变”,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同时确权后如出现土地征收,则实行“占谁补谁”,既谁拥有土地使用权证谁享有土地增值收益。

    江市土地确权政策,虽然未能突破国家宪法规定的农地集体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产权结构,但是亦有不少“创新”。首先,厘定了农户家庭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产权边界,增强了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第二,虽仍规定农地集体所有,但是土地增值受益权归农民个人(占谁补谁),从而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受益权;第三,确权后的农地流转及其收益不再经过村组集体通过,从而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置权。在政策制定者看来,确权、公示、颁证等物权法定的程序性制度安排,逐渐形成农民安全性预期和农地物权的法律化,从而塑造了农地产权的激励机制,使农民在追求自己福利最大化过程中,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通过现代技术引进增加边际收益[]

    按理说,有上述诸多优势的确权政策表达应该能得到顺利推行,但是调查显示,农地确权政策遭到基层治理组织、农村社会和农民的普遍抵制。在巨大的行政压力下,农地确权虽最终得以执行,但纵观其实践过程,却明显表现出“被产权”的逻辑。“被”字作为一个网络的流行语在当前的社会中被广泛使用,以“被”字来概括确权实践颇为恰当。“被产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策在遭受到普遍抵制的情况下得以推行,表现出明显的行政命令色彩,政策内容并不是农村和农民真正需要的,整个确权实践对于政策执行对象的农村和农民而言,是被动员被操纵的结果;第二,从执行过程看,整个确权过程历经三年,中间出现了不断的“确权——检查不合格重来——再确权”的反复,远远超出了政策执行者的预期;第三,从政策效果看,普遍出现“确空权”现象,既确权证上面的土地面积和方位与真正拥有承包权的地块并不相符。也就是说,“被产权”逻辑导致确权政策的表达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凸显。

    基层治理秩序机制、村庄社会利益权责运作逻辑和农民土地认知结构构成对确权政策的“反动”,但却是契合农村社会现实和农民需要的,具有实质合理性。理解“被产权”的实践逻辑,既是理解上述诸种反制力量的存在和作用机制。从农地确权这一象征当前政策研究和学界主导价值取向的政策实践出发,理解其遭遇到的诸种反制机制,有助于我们摆脱当前似是而非的意识形态化理论界说,理性思考符合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农地产权结构,进而得出符合现实的制度安排。

    三、基层治理秩序与“被产权”实践

    当前农地模糊、残缺产权的形成可上溯至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土改在产权上形成两个新问题:一是以村为单位平均分配土地,等于按照社区血地缘关系形成对外排他的土地产权;二是国家以行政手段,而非市场的手段推行土改,在国家权力侵入的条件下造成产权残缺”[16],此后至分田到户实行的家庭承包制,是把土改形成的均分制与20世纪60年代调整形成的“队为基础”制度结合在一起[17]。也就是说,农地产权的形成与国家政权在基层的建构紧密相关,集中表现赋予村组调整、分配土地的权力,既一种依靠国家力量建构起来的制度型权力[][18]。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立在农地模糊产权基础上的村组治理秩序得以形成。当前推行的农地产权改革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已存治理秩序相悖:

    首先,村组对集体财产的收益需求与产权改革带来的集体财产流失之间的背离。村组通过集体土地、鱼塘的租金收益满足本组内水利基础设施、机耕道平整等公共品供给需要。税费改革之后,原来作为村组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税费截留被取消,村组治理权力随着财力的弱化大为消减[19]。而国家转移支付具体到数量庞大的村民组显得杯水车薪,在这种背景下,村组仅存的集体财产收益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东村1组财务收支情况。

    表一:东村12009年财务收支统计

    收入(元)

    支出(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土地租金[]

    2970

    水塘、机耕道维修材料费

    420

    鱼塘承包

    450

    务工费

    800

    利息

    126.6

    灌溉电费

    1150

     

     

    开会补助

    65

     

     

    村民去世慰问[11]

    70

    总结

    3546.6

     

    2505

    1组看,村组集体资产是实现本组内公共品供给和正常运转的主要来源,是后税费时期村组仅存的财力基础,同时也是村组治权有效发挥的保障。但是,按照农地确权政策要求,村组可以收取租金的少部分集体土地被确权到个人或是通过股权量化细分到个人,农户便会以确权证为依据索要土地或是拒不缴纳租金,导致村组集体收入难以保证。进一步的后果是村组无法承担公共品供给,基于村民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无法满足的矛盾不断涌现出来[12]

    第二,村组治理中对集体决策、组织供给的需求与农地产权改革带来的个体权利的扩张之间的背离。村组治理要做到有序和有效,其中一个基本条件是超越每个村民个体的“集体”力量能够得到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能够产生集体决策,且决策内容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在这方面,集体决策和农户集中决策有所不同,前者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意志体现多数(一般是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而后者则是只要一户反对,这样的决策就无法实施[20];第二,在决策实施过程中,代表村组集体的小组长能够克服少数农户的不合作和“搭便车”行为,并防止因其产生的集体组织成本增高和统合能力弱化等问题[13]。在村组治理中,集体的统合力与个体权利表达是同一事物的两端,理想状态是两者处于均衡态势,既不能凭借集体力量损害村民个体利益,又不能因为个体权利的过渡膨胀导致集体组织的失效,最终损害的还是多数农户的个体利益。税费改革之后,随着种种以个体化、市场化为主要表征的富农惠农政策出台[21],村组集体在财力和统合力两方面均大幅弱化。而以强调产权明晰、赋予农户个体更多的农地权利的产权改革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剧村组治理中集体和个体的失衡状态,个体权利的彰显切割了本已弱化的集体决策和组织能力,这是工作过程中本就困难重重的村组干部所不愿意看到的,“土地确权就让我们工作更不好干,是增加矛盾而不是减少”[14]

    第三,乡村组织维稳压力与农地确权带来的矛盾纠纷之间的张力。在当前的基层治理工作中,“保稳定”成为带有政治正确的任务,出问题将面临“一票否决”的风险,维稳成为压在乡村干部头上的头等大事。农地确权象征着农户个体与村组之间、农户和农户之间土地权属边界的明晰,象征着土地之上的各个利益主体利益空间的重塑,但是经历多年模糊、残缺产权实践的村庄社会,要达到确权的要求必将面临各种矛盾关系的处理,但“一碗水哪能端得平”,在矛盾调解中会有更多的矛盾出现。为避免矛盾积聚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乡村干部在确权政策执行中种种策略性变通手段的应用成为可能,上文“确空权”既是典型。

    农地模糊、残缺产权构成村组治理得以有效运转的财力、权利基础,农地产权改革片面追求农地权属的清晰化和排他性,却撬动了整个村组治理的基础,在缺少其他相关配套政策的背景下,农地确权政策导致原有的治理秩序无力,但是又不能为新的治理秩序生产提供可能。

    四、村庄社会运作逻辑与“被产权”实践

    农地确权嵌入村庄社会生活之中,政策的推行只有得到村庄社会接纳和认同才能够发挥效力。但是以东村的实际经验,农地确权并没有真正符合村庄社会生活的特质和不断变迁的村庄现实,导致在政策的执行中,更多的表现为政府的行政强力,并没有得到村庄社会的支持,亦成为“被产权”逻辑的形塑因素之一。归纳而言,村庄社会对农地确权的反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村庄社会分化背景下土地资源配置模式与农地确权政策要求之间的张力。经历了多年的市场经济洗礼,村庄社会早已不是铁板一块,收入结构多元、人口流动增加等因素导致经济收入水平的差异,村庄社会出现阶层分化。依据农户与土地关系,可以将农村作以下阶层划分:脱离土地的农民阶层、半工半农阶层、在乡兼业农民阶层[15]、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农村贫弱阶层(贺雪峰,2011)。下面是东村农村阶层分化统计:

    表二:东村阶层分化及其分析简表

    村庄阶层

    脱离土地阶层

    半工半农阶层

    在乡兼业阶层

    普通农业经营者阶层

    农村贫弱阶层

    所占比例

    5%

    20%

    35%

    25%

    15%

    土地作用

    缓解货币压力,父母在家种田

    补充收入不足,农忙时回家种田

    农业为最重要收入来源,通过流转等形式扩大规模

    农业为收入唯一来源,无法扩大耕种面积

    从上表看,对不同阶层而言,土地的作用大小不一,村庄社会通过自发流转等形式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点:首先,实现农地资源在人口流动中的动态化最优配置,既根据阶层和人口流动不断实现土地资源重组,如脱离土地阶层在经商失败回村后,仍可以要回土地,土地不至于荒芜且能够各尽其力;第二,建立在乡土人情基础上的土地流转[22],熟人社会的信任是自发流转的道义基础,且租金较低(每亩每年一百斤大米或是零租金),可以尽量减小组织成本和生产成本。也就是说,相对于现代社会通过契约关系,依靠乡土社会中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人情关系实现的资源配置在组织成本和生产成本上更具优势,且这套配置方案经过长期实践得到身处其中的农民广泛认可。农地确权政策要求理清农户和农户之间的产权边界,赋予农地产权以物权的形式,在土地流转中依照确权文本签订契约,打破原有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但这种配置方式在农户那里并没有得到认可,“在一个组中,哪块地是哪家的大家都清楚,非要搞个确权还要签合同,简直是多此一举”[16]

    第二,多年的政策实践带来农地权属的不断变动与农地确权带来的权属固化、明晰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农村土地政策除了有分田到户、一二轮承包等国家层面的政策调整外,地方上基于具体的人地关系状况亦适时作出调整,土地政策的调整带来农地权属的不断变更。

    案例1:我们组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当时税费负担很重,大家种田积极性不高,农户之间开始自发流转,谁种田谁承担税费任务,二轮承包只是把一轮承包期延长了,根据人口变动小调整了土地,并没有大的调整。2001年,随着税费负担越来越重,镇政府为避免土地抛荒面积过大,实施土地优化组合,既群众商议留下自己的口粮田,剩下的土地集中起来组里发包,承包户负担农业税费并向组里较租金,组里扣除正常开支后土地租金在全组按人头均分。税费改革后,农民不光不要税费,还给补贴,当时没有承包地的几户回来要土地,组里没有办法,从租金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补贴给他们,补贴数小于国家补贴,虽然大多数农户不同意,但是经过几次户主会还是把事情压下去了。2008年搞土地确权,按照确权要求当时承包户多出来的部分平均确权,但是承包户不同意,一直在闹,现在权是确下去了,但是还是按照确权前的承包关系耕种,也就是“确空权”。(访谈对象,东村3组村民胡某)。

    农地权属关系的不断变更是地方政府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前提下,根据制度环境和村庄人地关系变化适时作出的调整,农地调整保证了权利义务的统一。在上例中,税费时期承包土地的农户通过耕种土地增加务农收入,但同时要承担税费和村组租金义务,正是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使大多数村民认可土地调整政策,自愿拿出超出家庭耕种能力的土地。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费取消,同时国家实施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以前拿出土地的农户开始要地,但是理亏于并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组能够通过各种策略性手段抚平要地农户的诉求。但是农地确权政策实施后,要地农户以法律和政策文本为依据向小组要田,而多年向小组缴纳租金的承包户承担了相应义务,反对土地调整。为兼顾确权政策要求和乡村社会权利义务相统一的道义原则,村组干部一方面重新丈量分配土地,按照确权要求颁证,另一方面并不调整土地,保持原有人地关系模式,承包户和确权户签订流转协议。这样确权颁证的土地方位、面积与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之间普遍存在差距,既农民所讲的“确空权”。

    长期以来,在村庄乡土社会中,建立在血缘、地缘基础上的熟人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分化背景下人地之间的最优化配置,且组织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同时还能够通过自发流转形式实现村庄熟人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另一方面,在村庄熟人社会中,权利义务相统一是其基本的道义原则,也是实现村庄秩序维系的必备条件,否则,只认权利而否定义务,村庄社会秩序便无法达成[23]。而土地确权政策所涵盖的基于市场化、契约化逻辑实现的人地配置方式以及政策带来的原有权利义务平衡被打破的“意外”后果,并不能够为村庄社会提供相契合的秩序机制。更可能的后果是农地确权政策内容以及政策执行中的行政压力,被强制输入到村庄社会,表现出“被产权”的实践逻辑。

    五、农民土地认知与“被产权”实践

    农民土地认知是指农民对土地是谁的、土地收益应该如何分配、按照何种方式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的感知和合理性评判。农民土地认知与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一系列制度安排、村庄社会生活特质等因素密切相关。任何政策的实践只有与农民深层次的认知结构相符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农民土地认知结构的深层次剖析,是理解农地确权实践的更为根本性的方面。

    革命时期,“耕种有其田”与“均平”、“仁政”等儒家思想相结合,形成充满感召力的革命意识形态[24]。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思想被纳入到国家政权建设中,主要体现在:逐步形成土地的村组集体所有制并写入宪法;通过赋予村民组土地调整的权力,按照本小组的人口增减进行动态调整,做到农村土地使用权按照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农民平均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政策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均平”观念。按照确权政策要求,为实现产权制度要求的清晰化、排他性,“生不添死不减”是其原则之一,但却带来农户强烈的不公平感。

    案例2:我们组一家两个儿子,确权颁证时儿子都没有结婚但都到了结婚年龄,现在大儿子结婚并很快就要有小孩,根据确权政策要求,人口固化,生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户跑来向组里要地,组里有政策限制也没有办法。其实应该给人家地,哪有死人吃活人饭的说法。(访谈对象,东村7组村民华某)。

    裴宜理[25]通过中西方权利观念的比较发现,中国人的权利观念更多的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奉行实用主义而并非抽象意义的产权和政治权利,更多体现“规则意识”而非“权利意识”。具体到农民对土地的认知中,相对于学理意义上的排他性、清晰化的产权诉求,农民更关注于有无土地可种和村组集体按照何种规则实现平均分配,村庄调查时农民讲“确权又不能让土地多产几百斤粮食”,正是这种实用主义权利意识的体现。

    再者,农民的这种追求公正、公平的实用主义权利意识在熟人社会中得到放大和制度化。“熟悉”是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村庄)的人之间甚至不需要文字,足气、生气甚至气味都可以是“报名”的方式[26]。在彼此“熟悉”的村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要时刻保持“正义衡平感”[17],否则,衡平感被打破将导致“气”的生成[27]。而要做到熟人社会中“正义衡平感”的维系,就必须要有一套体现公平公正规则的权责分配方式。

    案例3:生产队(村民小组)都有自己的土政策,那就是要把自己生产队的事情摆平。如果按照确权政策办(指生不添死不减),谁来都摆不平。老百姓要求的就是公平,所有的事情桌面上摆(方言,指讨论)。如果生产队分钱时你分五毛,我分三毛,老百姓就要争开天,一天天都得有事情扯。(访谈对象,二组组长蒋某)。

    最后,在农民的土地认知结构中,土地“国家所有”虽有悖于国家法律规定,但却是一个现实问题[28]。而集体是实现村庄土地及其增值收益平均分配的工具,按照农民的话说既是“我们组的土地收益应该归全组人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农民的认知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同一个小组的土地增值受益权归全组村民共同享有。而农地确权政策中“占谁补谁”原则,既政府农地征用后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归持确权证的农户所有,显然有悖于农民的土地认知,由此可能产生的被征地农户和未被征地农户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如果一次性征完全组的土地大家都有份,但是如果只征一部分那问题可就大了”[18]

    农地确权体现出的静态公平产权与农民要求的动态公平、以保证个体收益权为表征的政策安排与农民要求的集体平均收益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导致农地确权政策要求与农民的土地认知相背离,确权实践并没有获得政策执行者想象的群众基础。农民土地认知特点构成“被产权”实践得以可能的深层次原因。

    六、讨论与总结

    为避免当前学界关于农地产权研究中存在的似是而非的意识形态论证,本文基于某国家产权改革试点村的实证考察,探讨农地确权政策的实践过程及其内在机制,既将自上而下的以经济学范式为主要理论依据的农地确权政策与村庄社会实存的农地权属发挥的功能、意义和性质放在确权政策实践中考察[19]。研究发现,农地确权政策在实践中表现出“被产权”逻辑,既一方面农地确权政策遭遇到乡村治理秩序、农村社会土地权属分配机制和农民土地认知三方面的联合抵制,政策因无法适应于村庄社会需求而导致表达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另一方面,在强大的行政压力之下,农地确权政策虽然得到执行,但作为制度载体的农村社会和农民确表现为被动接受而非主动体认。农地确权在打乱现存的村庄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时,却并不能够重新植入一套契合于村庄社会现实和农民需要的秩序机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村庄治理、社会和农民诸多层面对政策自上而下输入起到明显的抵制作用,但却是契合村庄社会运行的内在机理的,具有实质合理性。

    “被产权”实践逻辑的出现至少给予我们以下启示:首先,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实。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各个方面发生着明显变化,但仍不同于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城市规则社会,农村社会仍是不规则的[29]。建立在经济学范式基础上的农地产权政策显然并不适用于具有自身独特性的农村社会。第二,农地产权问题并不仅仅关系到农民自身权利问题,而是深嵌于村庄社会之中并参与建构一系列符合农村现实的秩序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农地产权问题关系到村庄治理秩序、社会运作逻辑和农民认知等多个方面。在上述方面形塑的制度环境并不能接纳和认同农地确权政策时,简单依靠行政手段实施的确权政策会因原有秩序打破而新的适应性秩序无法形成导致农民权益受损。第三,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产权结构下,充分发挥村组集体组织利益调控能力是村庄治理、社会和农民土地认知等的共同诉求。农地集体所有制给某些村组干部谋利提供了制度空间[30],但这并不是土地制度本身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整个农地制度。遏制基层干部的谋利性冲动,要从组织建设上下功夫,保证乡村治理组织的纯洁性,否则,简单从农地确权上做文章,会陷于“头疼医脚”的境地。

    参考文献:

    [1]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J].管理世界,1995(3)

    [2]叶剑平、丰雷等.2008年中国农村土地使用权调查研究——17省份调查结果及政策建议[J].管理世界,2010(1).

    [3]党国英.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的转变[J].社会科学战线,2008(2).

    [4]厉以宁.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5]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会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基于对赣西北宗族性村落的田野考察[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6]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J].社会学研究,2005(2).

    [7]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山西介休洪山泉的历史水权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7(4).

    [8]王汉生.集体产权在中国乡村生活中的实践逻辑——社会学视角下的产权建构过程[J].社会学研究,2005(1).

    [9]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10]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1]同上[5].

    [1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13]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288.

    [14]郭亮.不完全市场化:理解当前土地流转的一个视角——基于河南Y镇的实证调查[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15]胡聪慧、彭春城.中国中部农户土地利用方式与其收益的关系——对湖北省襄樊市典型农村的调查剖析[J].社科纵横,2008(2)

    [16]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282.

    [17]申端锋.农村土地问题不只是农民权利问题[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18]申端锋.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一个导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19]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J].中外法学,2011(2).

    [20]贺雪峰.土地问题的事实与认识[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1]田先红.乡村治理转型与基层信访治理困境[J].古今农业,2011(3).

    [22]同上[14].

    [23]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4]张一平.现代中国的土地改革与地权思想[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6).

    [25]裴宜理.中国人的“权利”概念(上)——从孟子到毛泽东延至现在[J].国外理论动态,2008(2).

    [26]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0.

    [27]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J].开放时代,2007(6).

    [28]史清华、卓建伟.农村土地权属:农民的认同与法律的规定[J].管理世界,2009(1).

    [29]杨念群. 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M].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

    [30]同上[3].

     

    “Propertied”: the Practical logic and revelation of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a National Land Property Rights Reform Pilot Villages

    Li Zupei  Guan Shan

    (Center of Chinese Rural Governanc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Abstract: Concrete practice of the process of property rights reform , th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policy expression encountered many boycott, leading to the practice is indeed the right "propertied" logic. One hand the policy depart from rural and farmers' reality to make the entire process strong executive color; the other hand,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a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bject accept policy passively, and with some strategic ways to correct the content of the policy and the actual needs of divergence. Specifically, the main factors of the a grassroots governance original order mechanism, the logic of the villages such as the farmers' land cognitive , unite to counter the factors in the proces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from the negative role, but fit the actual needs of the current social reality in rural areas and farmers with substantive rationality. Agricultural land is indeed the right policy arrangements and can not adapt to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n the case of the sam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relying on a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lone in depth damage rather than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farmers, and thus fall into the practice of “headache medicine but foot predicament”

    Keywords: the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mechanism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original order; the logic of the villages’ society; farmers' land cognitive

     

    作者简介:

    李祖佩:1985-,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为基层治理和农村社会学。

    电话:15972185963

    邮箱:goporlee2006@126.com



    [] 基金项目: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产生原因、特征及化解机制研究”(项目标号11YJCZH046)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学研究”(项目号:12CSH026

    [] 作者简介:李祖佩,1985-,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基层治理和农村社会学;管珊,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农村合作社与土地社会学。

    [] 基于调查重点,本文主要考察农业用地的产权问题,农村建设用地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 需要说明的是:在后一类中,学理上的产权性质理解与对农地保障功能的主张并不严格对应。在产权研究的分类中,李昌平区分了“学界左派”、“学界右派”、“乡村左派”和“乡村右派”,给人颇多启发,详见:李昌平,《扩大农民地权及其制度建设》,《中国图书评论》2009年第1期。

    [] 按照社会科学研究惯例,本文涉及的地名、人名均作技术化处理。

    []在大量经验研究基础上,我们按照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这一变量将全国农村进行区域类型上的划分,共分为宗族、小亲族、户族、联合家庭、原子化等五种村庄类型。文中提及的原子化村庄的特点是:即使是兄弟之间也很难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共同行动,农户成为原子化的个体;父辈权威失落,代际关系紧张;传统生存价值失落使得村庄内部竞争失去意义,短期性消费成为主导型消费方式;生育动力不足,面临外部压力时,村庄缺乏可以抗衡的结构性力量,比如宗族。详见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4~98页。

    [] 相关政策规定参见《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实行)》,江市府发(200818号。

    [] 访谈对象,江市某镇镇长李某。

    [] 在周飞舟看来,村组干部调整土地是国家权力上收后为获得独立运作空间和利益空间而实行的策略行为,这一判断显然值得商榷,村组干部调整土地是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造就的结果,是村庄治理秩序维系的基础,村组干部利用土地调整的机会谋利与村组干部的行为有关,并不能否认该项制度安排的实质合理性。参见周飞舟:村干部和村集体,载社会转型:北京大学青年学者的探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 税费时期,由于负担过重,有些农户选择将土地抛荒,但是为保证税费任务按时完成,村民组以召开户主大会的形式商议决定,抛荒的土地由小组收上来发包,承包人不仅负担农业负担,还要向组里缴纳租金,在农业税费时,小组的租金只是象征性的,数额较少,税费取消后租金才相应增加,每亩100元左右,总面积有30亩左右。1组的实践在当地较为普遍。访谈对象,1组村民吴某。

    [11] 当地的习惯,既小组成员去世,小组长以小组的名义送去花圈和鞭炮,以示慰问。

    [12] 笔者曾在上访研究中对因农民正常生产生活无法得到满足形成的矛盾进行专门阐释,详见拙文:李祖佩,农民上访:类型划分、理论检视与化解路径,中州学刊,2012年第5期。

    [13] 笔者曾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例讨论“搭便车”行为对集体历量的销蚀,参见李祖佩、赵晓峰,断裂与转型——曾集镇农田水利调查,载贺雪峰、罗兴佐等著,中国农田水利调查:以湖北省沙洋县为例,山东人民出版社,第372398页。

    [14] 访谈对象,东村7组组长罗某。

    [15] 在乡兼业阶层与半工半农阶层的区别在于,从外出务工距离看,前者离家较近,因种种原因无法到外地打工,后者受家庭限制较小,外出务工离家较远;从收入水平看,前者往往家庭压力大,且在附近乡镇务工,收入较后者要少得多。

    [16] 访谈对象,东村4组村民蒋某,同时在调研期间,不止一位被访者表达此意愿。

    [17] 按照滋贺秀三的说法,传统中国的诉讼维持的是村庄社会中的“情理”,即一种“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人们在发生争议时,对争议及其周围的人和社会关系有着某种现在的期待,这种期待构成了“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的基础。该理论与村庄社会秩序维系的探讨,详见陈柏峰:《“气”与村庄生活的互动——皖北李圩村调查》,《开放时代》,2007年第6期。

    [18] 访谈对象:东村5组一村民代表王某。

    [19] 曹正汉将学界关于产权的论证划分为产权的经济学范式和产权的社会学范式,详见曹正汉,《产权的社会建构——从博弈论的观点评中国社会学家的产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

  • 进入专题:关注《土地管理法》修订
  • 责任编辑:sxh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