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一些地方官员将农村的稳定隐患归结到一些“不稳定”农民身上,大量事实证实,该观点是极其偏激的。通过对大量新闻媒体报道的事件及笔者多地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分析,笔者认为很多农村稳定隐患因素来自于近年来农村形成的“准暴力”行为引发的事端。

        众所周知,暴力行为通常是指一些不法之徒采用极端手段给国家或人民的财产或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给国家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隐患。本文所讲的农村“准暴力”行为是当前一些农村出现的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或对农民的财产破坏的现象。主要是指一些乡镇领导或村干部为了某种目的或个人目的利用自己掌控的权力资源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是对反对或抵制自己行为的农民进行打压的手段。由于这种行为有区别于真正的暴力行为,为此,笔者称该行为为准暴力行为。由于该行为是在一些特许的环境下发生的,并受到某些上级政府的保护,极难治理,是当前很多农村稳定隐患的根源。

        一农村“准暴力”行为的形成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征地和拆迁成为一些乡镇领导的主要工作,很多情况下,一些乡镇领导的征地和拆迁是不合法的,并且严重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很多乡镇领导为了能在违法的情况下达到其目的,于是就运用自己掌控的权力资源用一种法律边缘化的行为即类似暴力行为同时又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来压制或打击反对自己“决策”的农民的行为,即本文所讲的农村“准暴力”行为。通过对该行为引发的事件分析,该行为是在一种特许的环境下发生的。这种特许环境是地方政府和农民自己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政府(市县级政府)为了所为的发展,给他们的下级政府(即乡镇政府)下达征地或拆迁任务,这些乡镇领导如果完不成这些任务将会影响到他们的仕途命运。为此,为了自己的仕途,不惜用一些极端行为即本文所讲的农村准暴力行为来完成这些任务,这些行为虽然偏离了中央的政策精神,由于有上级领导“罩着”,他们没有任何顾虑。

        另一方面的原因就是维权农民自己在维权的过程中一些非理性行为给了这些乡镇领导提供了采用该行为的机会和理由。维权农民非理性行为是指一些维权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因某些官员的某种行为导致农民强烈不满后作出的一些过激行为,如围堵政府大门、围攻政府官员甚至和政府官员发生肢体上冲突等行为。在这些过激行为发生之前,很多政府官员正愁于无法处理农民信访事件,因过激行为的发生,给政府官员处理提供了便利,他们通常会以“扰乱政府办公秩序”、“聚众闹事”等罪名让执法机关进行“合法化”处理。

        二 农村“准暴力”行为的分类
     
        根据当前发生的案件分析,农村“准暴力”行为分为三种:硬准暴力行为、软准暴力行为和权力准暴力行为。

        1.硬准暴力行为。硬准暴力行为和真正的暴力行为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同的地方主要是这些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一些乡镇官员或村干部在推行某种“决策”或执行某种行为过程中,要么自己亲自参与、要么策划指使自己管辖的工作人员或雇佣社会人员公开或暗地里或用威胁、或用武力等强硬措施,对广大农民的财产或合法权益进行破坏或侵害。该行为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在强行征地和强行拆迁两方面。此类事件,中央政府三番五次下文件明令禁止,但也挡不住某些乡镇领导的“脚步”。,近年来,因农村“准暴力”行为引发的事件屡见报端,举不胜举,最为典型的如2010年11月清华大学博士生王进文老家房子被拆事件,到2012年5月9日广东农民李洁娥跳楼抗拆事件,再到2012年9月25日辽宁盘锦因强拆引发民警开枪致死农民事件。透视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发现,主要都是当地乡镇领导采用这种农村“硬准暴力”行为造成的。

        2.软准暴力行为。这种“准暴力”行为主要是指一些乡镇领导为了完成某种任务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自己掌控的权力资源或用“钓鱼”执法、或用设置圈套、或以莫须有的罪名对反对自己行为的农民特别是一些所为的农民代表采用的一种打击或压制手段。由于这是一种“杀人不见血的软刀”,为此,笔者称其为软准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主要是指一些农民或农民代表被一些乡镇领导指认为“敲诈政府”、“扰乱社会治安”、“患有精神病”、“举办信访学习班”等罪名或被判刑、或被拘留、或被送进精神病院、或被非法拘禁,其目的就是限制这些农民的人身自由,等到某种任务完成后或目的达到后,再对这些被管制的农民进行进一步处理,要么放出来,要么继续关押。

        3.权力准暴力行为。此行为主要是由乡镇领导“导演”,公安部门实施的一种默契配合行为,是硬准暴力行为和软准暴力行为的“升级版”。该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令农民胜不胜防。由于该行为全部是靠权力来完成的,为此,笔者称其为权力准暴力行为。该行为的效应就是对某些或某个农民的打击报复,对其他农民起到“杀鸡给猴看”的效果,以此迫使其他反对自己行为的农民放弃他们的抵制或反对,顺从乡镇领导的意图。

        三农村准暴力的特征

        从该行为的分类可以看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即乡镇领导压制或打击报复反对他们行为的农民。根据一些新闻媒体报道的情况和笔者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分析,该行为具有公开性和隐蔽性。根据某些案例分析,该行为的公开性和隐蔽性就是一些乡镇领导根据事态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并策划在怎样的情况下表明自己的身份实施该行为能起到有效作用;在怎样的情况下暗地里采用这种行为能达到预期目的。

        公开性。公开性通常是指一些乡镇领导在进行某种行为之前,猜测不会引发群体事件或不会造成重大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他们纠集本政府所有工作人员统一着装(身穿迷彩服、头戴钢盔)集体行动,因担心在行动中受到农民阻拦引发冲突导致农民事件发生,他们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资源调动本辖区内的警力,进行所谓的“维持社会秩序”,实际上是来给政府的行动“保驾护航”。这种情况下,双方人员都十分清楚对方的身份,很多事件证实,那些所为维持秩序的警察通常会以“扰乱社会秩序”等罪名对阻拦的农民实施抓捕或管控,使政府的行为能顺利进行。政府的行为结束后,再对这些被抓捕或管控的农民进行分类处理,要么拘留,要么放人。因在该行为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双方都十分清楚对方的身份,没有什么掩盖,该行为又是在光天化日下进行的,为此,笔者称其为公开性。该行为多表现在暴力拆迁和强行征地方面。

        隐蔽性。隐蔽性就是该行为的实施者不是在“阳光下”进行的,而是在暗地里或深夜对农民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进行破坏或伤害。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公开实施该行为时没有达到的目的或起到“教训”一些不听话的农民。该行为主要是一些乡镇领导为了对付一些“不听话”农民或一些钉子户所采用的强硬手段。该行为主要表现在:很多“不听话”农民或一些钉子户通常在深夜遭到一些不明身份人员的殴打,或他们的财产受到严重破坏。另一种情况就是一些乡镇领导故意给这些农民代表或钉子户设一个“局”,让他们跳进去,然后再以各种名义进行打击。再一种情况就是政府官员认为在明处办不成的事件,只有在暗处或夜间,或自己采取行动,或雇佣社会人员采取行动,趁农民不备搞突然袭击。这些事件的发生,那些设局的乡镇领导自然不承认,那些执法部门通常会以“找不到行凶者”为由而不了了之。但广大农民都心知肚明。为此,笔者称该情况为隐蔽性。

        四 农村准暴力行为的危害

        通过该行为引发事件的结果分析,这种行为的实施者,在行使这些行为时代表的是党和政府在行使一种公共权力,而非个人行为,而该行为是在歪曲党和中央政府政策精神,偏离了法律轨道的情况下进行的。该行为不仅给广大农民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给党和政府造成巨大损害。

        从民生的角度分析,农民受到的侵害远远大于党和政府收到的损害。很多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强行征占,房屋被强行拆除(很多是在土地被征占后,紧跟着房屋又被拆除),由于补偿的标准过低卖地款远远不足支付买房的费用。为了安居生活只能负债。这样生活就陷入一定困境。而那些给农民造成如此伤害的政府官员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有的还因政绩突出而升迁,从而造成农民对政府及政府官员强烈不满和愤慨。有很多农民在不满和抱怨之后会和政府之间发生抗争甚至和政府官员发生肢体上的冲突,造成政府的一些财产损坏,之后,公安机关就会正面介入,以这样或那样的罪名对这些农民进行法律处罚,从而造成二次伤害。为此,有些农民被折磨的家破人亡,生活陷入绝境。而党和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受到的只是农民的不满和抱怨。

        如果从社会的治理角度分析,党和国家受到的损害远远超过农民受到的侵害。因为农民受到的侵害看得见摸得着,可以用数字和金钱来计算,而党和国家受到的损害看不到摸不着,无法用数字和金钱来衡量。因为他们的行为在农民的心中“烙”下一种伤疤,即农民不再相信“政府”,甚至将农民“赶”到政府的“对立面”这种情况是高层政府及高层领导最不想也是最不愿看到的情况。但在某种程度上,地方官员是代表高层政府在行使中央政府的决策,在行驶的过程中因歪曲中央精神,使农民对中央政府和党的执政理念产生错误认识。这种损害是不能用金钱和数字来计算的。

        笔者认为,无论对谁的伤害,都给社会的稳定造成隐患。

        五 破解农村准暴力行为的方式

        通过该行为引发事件造成的后果清楚看出,很多农民在受到侵害后又被违法而受到“法办”,造成二次伤害。而那些本该受到“法办”的乡镇领导却逍遥法外毫发未伤,有的还因政绩突出而升迁。这就是很多地方官场的潜规则。根据这些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那些维权的农民应该学会“保护性维权”,即在保护自己免遭二次伤害的情况下,和那些侵权的乡镇领导进行合理、合法“斗争”。如某镇政府强行征占农民的土地,为了避免和政府官员发生正面冲突导致意外发生,笔者建议被征地农民不要阻拦政府的征地行为,而是用合法的途径让镇政府公示征地的相关文件。当镇政府拒绝公示或公示出来的文件农民认为存有问题时,农民可以向上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征地是否违法或征地文件是否存有问题。农民如果认为有问题或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问题,可以向上级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走访了多起此类事件,有问题的征或拆迁事件最终都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协商、圆满得到处理。

        这种维权模式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将那些侵权者诉至法庭,让法律给与裁决。这样,维权农民不和那些乡镇领导正面交涉,就不会给他们提供使用准暴力行为的机会,他们的行为就会“死于腹中”。

        同时,那些乡镇领导的上级领导应该响应中央的政策精神,本着执政为民、造福于民的正确理念施政,不要以损害农民的长远生计为代价来谋求自己所谓的政绩。这样,那些乡镇领导就会失去保护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再使用该行为时就会考虑其后果了。

        只有用这种前防后堵的方式,才能遏制这种农村准暴力行为的发生及蔓延,才能给农村的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

  • 责任编辑:li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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