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上访:类型划分、理论检视与化解路径[*]
李祖佩
摘要:根据导致农民上访的原因将上访划分为基层组织越位型、基层组织缺位型和农民失范型三种类型,并分析归纳了每种上访的特点和内在逻辑。农民上访的多元特点表明,目前学界关于上访研究的维权和治权两个视角都难以全面理解农民上访的复杂性。基层组织的权力是一个复合体,两种范式均只强调其中的某些侧面,而未能从权力本身具有的复合结构以及运作逻辑入手展开分析。基于此,基层组织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之间的相互疏离与功能错位,是导致农民上访困境的主要原因,因此弥合两者之间的张力,解决其中存在的功能失调和功能错位问题,成为有效化解上访困境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基层组织;农民;上访;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
一、问题提出
学界关于上访问题研究集中于维权和治权两种范式。从维权范式来看,政府权力尤其是县乡基层政府的权力过大侵害了农民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权利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农民开始通过维权免受政府侵害,由此,上访是政府侵权和农民维权合力的结果。李连江、欧博文等提出“依法抗争”理解农民上访,认为农民利用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政策和法规进行上访,要求纠正政府的行为维护自自身权利。农民上访过程中权利意识的觉醒,将深刻影响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①]。于建嵘进一步推进了维权范式,提出“以法抗争”模式,与“依法抗争”不同,“以法抗争”是抗争者以直接挑战抗争对象为主,诉诸“立法者”为辅,更多的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②]。应星[③]、吴毅[④]批评于建嵘研究中的“过渡政治性”的倾向,但是因仍在国家与社会二元框架下分析,共享学术资源,仍囿于维权范式之中。
从治权范式来看,维权范式无法解释后税费时期农民上访高潮的出现,认为当前农民上访是因为县乡村三级基层组织的治理权力弱化导致的,基层组织无法满足农民公共品需求,无法解决农民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更无法有效应对钉子户等村庄边缘群体的挑战。申端锋通过和平乡三十年农民上访的经验解读,提出乡村治权范式理解农民上访,进而提出加强分类治理能力、强化基层治权是解决上访问题的关键[⑤];田先红指出,税费改革以来,个体权利意识强化和乡村集体权力弱化并存,从集体解放出来的农民个体理性过渡伸张,谋利型上访在农民上访类型中逐渐凸显出来[⑥]。陈柏峰指出,1990年以来,基层政府在权利话语面前逐渐被动,话语权流失严重,导致政府权威性资源日渐减少,治权不断丧失,表现在上访中既是难以遏制无理上访[⑦]。
从已有经验材料看,导致农民上访的原因,既有基层治理组织侵害农民权利的一面,又有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要的一面;既有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又有个体理性的过度膨胀。进而言之,在上访的生发原因中,基层政府的强势与弱势并存,农民合理维权意识与无理谋利表达共在,且在较小的场域(如一个村)中,这些多元特征仍得到体现。两种范式虽然能给我们分析理解上访问题提供诸多帮助,但是都不足以理解上访现实的全貌,影响理论对现实工作的指导作用。因而,农民上访的复杂性要求研究者在理论建构和经验事实之间把握平衡。
本文的论证结构是:结合调查经验,从引致上访的生成原因入手,将农民上访分成基层组织越位型、基层组织缺位型和农民失范型三类,并理清其中的内在逻辑;在分析归纳三种类型上访的基础上,从基层组织权力运作的内在结构入手,对当前复杂的上访现实展开解读,进而提出相应对策。
二、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
所谓基层组织越位,是指乡村两级组织突破自身所处的国家制度设置等结构性规制力量以及法律赋予的职能定位,利用行政资源优势,侵占村庄集体资源,导致农民利益受损而形成的上访。此类上访主要表现在基层组织对农业税费的过渡提取、城镇化背景下的征地拆迁中,且在不同的时段内,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内在逻辑有所不同。
税费时期,国家对农业税提取的数量都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注重的是农业税的按时收取,至于处于收税实施者的乡村两级组织通过什么方式收取,实际收取的税费量是多少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乡村基层组织的策略性牟利行为留下了空间。分税制改革实现了国家财政权力的集中和省级与中央政府财权的明确划分,但是县级以下基层组织财事权改革并没有及时跟进。受此影响,基层政府的财权大为减弱,而事权却并没有相应削减,财权和事权越来越不协调,农业税费截留成为基层政府实现创收和克服财政困境的主要财源。上级为调动下级收取税费的积极性,默许其层层加码,乡村两级行为相互影响,形成均势利益共同体[⑧]。并由此导致三大后果:首先,农民负担日益沉重,三农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引起知识界和政策研究部门的广泛关注;第二,国家连续出台的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规定并没有真正发挥效用,农民的负担依旧沉重;第三,作为最底层的农民开始越来越多的通过上访表达不满,且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出现了农民上访高潮。
税改后基于税费的过度提取引发的农民上访日渐消失。但基层组织财权被削弱,财权与事权不协调程度加深,财力的弱化与维稳等事权的压力增长并存。为实现自身正常运转,同时满足可能存在的自利性需求,基层组织主要采取两大策略:一是树榜样、做典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支农惠农项目[⑨];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和城镇化建设进度,以此获取可观的地租收入,依靠土地财政满足自身需要。对第一种策略来说,因为基层组织申请项目的动力来自于自身需要,项目的真正用途并非其重点考量方面,由此导致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农民的公共品需求,甚至打破了原来的供给秩序,恶化了村庄公共环境,导致农民上访[⑩];而政府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同时扩大牟利空间,通过强制或压低土地价格完成征收,无疑损害了农民利益进而导致上访。
基层组织越位引起的农民上访多为集体上访,上访行为导致农民与基层组织的直接对立,上访过程中的矛盾激烈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他几类上访。此类上访中,农民通过向上级政府求援,依靠上级政府的行政压力迫使基层组织纠正其不当行为。而基层组织有可能迫于压力和维稳的顾虑改变其行为,但是更多情况下是通过适度的利益让渡摆平农民不满,更有甚者通过对混混等灰黑势力的“战略性容忍”,利用混混实现社会的稳定[11],从而维护既得利益[12]。基层组织侵占村庄集体资源、利用混混等灰色手段迫使农户妥协等行为,严重削弱了自身合法性,加剧了基层治理困境。
三、基层组织缺位型上访
所谓基层组织缺位型上访,是指作为乡村社会治理主体的乡村两级组织功能弱化,农民的需要无法得到满足引起的上访。在我国的机构设置中,乡村组织处以最底层,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要靠乡村组织具体实施,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同时,农村和农民的实际需要要靠乡村组织满足或是向上反映,由此,乡村组织成为连接国家和村庄社会的关节点。但是在乡村组织功能弱化后,村庄内部的公共品需要无法得以满足,村民的实际诉求无法及时反映,导致大量矛盾积压,组织缺位型上访由此引发。此类上访类型主要集中在税费改革以后,且主要是村庄公共品供给不足引起。据申端锋根据和平乡30年信访案件的统计, 2005至2008的三年时间内,和平乡共有280例上访,占30年上访总量的60%,且主要集中在土地调整、村庄纠纷解决、农田水利等方面[13]。
笔者看来,导致基层组织缺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来说:
首先,税费改革之后,乡村两级组织的行动逻辑随着利益共同体的打破而发生分化。乡镇政权的行为模式由过去的“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成为一级“悬浮型政权”[14]。村级组织掌握资源减少,税费改革在限制村干部做“坏事”的同时,也极大束缚了其做“好事”的手脚,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大减,“软指标的硬指标化”[15]、不得罪逻辑[16]和不出事逻辑[17]成为村级组织主要的行动策略,三种行动策略的共同后果是村级组织无法解决村庄实际问题,村民公共品需要已经是村级组织工作的主要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村级组织亦成为“悬浮”与村庄社会之上的治理组织。
第二,以税费改革为起点,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策略发生了重大转型,表现在政策措施试图绕开乡村基层组织,直接进入乡村社会,或者直接对接分散的个体农户,即使在无法绕开乡村基层组织的情况下,也只是让他们从事一些从属的、次要的、配合性的工作,其最典型的莫过于粮食直补政策,同时,从后税费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特点来看,市场化、契约化、个体化成为主要特点[18]。再者,受制于国家土地承包期限长久不变的政策安排,乡村组织丧失了土地调整权力,作为其重要权力基础的对集体土地的掌控和调整难以为继。基层组织治理能力的弱化,导致的后果是难以有效组织农民出工,难以克服公共品供给过程中的“搭便车”,无法承担日渐增加的组织成本,农村公共品难以有效供给。
第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多元化无疑增加了基层组织的治理成本和组织成本。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流动性增加,农民出现分化,对于那些能够在城市里立足或是打工收入满足家庭需要的农民来说,农业收入已经不在家计收入中占主要位置。相对于村庄中的土地调整、水利设施建设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供给,这部分农民更关注于“今年打工收入多少,明年到哪里打工赚得更多”。但是公共品供给是个涉及到村庄内绝大部分的事务,而农户的不参与不配合往往导致工作无法开展。
从已有经验来看,基层组织缺位型上访包括集体上访和个体上访两种,但是总的看来,规模小于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此类上访并不导致农民与基层组织的直接对立,农民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主要诉求,意在通过上访行为向基层组织施压,进而促使其解决问题;最后,上访行为导致的冲突激烈程度远远小于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在处理此类上访中,基层组织主要采用两种策略,一是“适度”参与解决问题,所谓“适度”是指当面对组织成本较低且能够承担时,一般会着手解决问题;二是通过分配给“低保、五保”名额或其他利益进行安抚,但是上访户真正需求仍无法满足。
四、农民失范型上访
失范是社会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意指“一种准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至于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19]。笔者借用这一界定,失范型上访意指农民因社会规范多元或是无效而导致的上访行为[20],上访理由并不合乎情理和地方性规范。具体来说,此类上访包括谋利型上访、没有合法和合理依据的偏执型上访等[21]。。
按照相关学者的统计,税费改革以来,农民失范型上访成愈演愈烈的趋势。比如在河南新丰县,2008年此类上访占信访总量的31%,而2001年这一数字只有4%,数量增加颇为惊人[22]。此类上访有以下特点:1、从上访农民自身特点来看,年龄层次集中与50至60岁之间,能抓住政府的弱点和痛处与政府周旋;2、上访以个体为主,基本上不会出现群体上访的情况;3、基层政府往往难于应付,一般只是通过让渡利益使其暂时息访;4、此类上访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即有一件或若干件失范型上访没有解决,更多的上访就会出现。笔者认为,导致当前农民失范型上访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与信访体制合力的结果。在中国政治文化中,政府官员被称为“父母官”,民则称“子民”,父母是要满足子民需要的,政府理应满足农民需要。而在信访体制中,“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几乎所有信访压力都传递到基层干部身上,信访考核中的“一票否决”更是增加了政府的压力。农民有事找领导找政府,但是在遭遇到当前信访制度安排后,却可能生发出一种畸形的政治心理结构[23]。即农民利用基层组织“怕出事”的心态,以上访迫使政府满足其要求,而基层组织基于维稳的顾虑,不得不满足上访户的不合理诉求。
第二,与市场经济导致的一系列负面后果直接相关。市场经济冲击下,农村中的家族等传统因素和地方性价值规范迅速解体,家庭核心化趋势日益增强,农民沦为原子化的个体。村民个体性诉求增强,“私”心越来越重,“公”的意识逐渐萎缩,既为阎云翔笔下的“无公德的个人”[24]。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并没有完全朝向国家设定的“现代公民”这一改革目标迈进,诸种强调个人权利的话语一方面为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提供了支撑,但是也可能为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提供了空间。
第三,基层组织的能力弱化和村集体力量的瓦解。基层组织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乏力,在维护村庄秩序中的无为,乡村组织在代表村庄集体公的形象开展工作时,越来越多的农户不买账。而同时基层组织的合法暴力手段被限制甚至取消。税费改革以来,乡村政治只分配权利而无视义务承担,乡村社会逐渐走向去政治化,乡村社会不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空间[25]。在这种背景下,乡村组织的相当一大部分精力用在了与上访户的周旋中,其他绝大部分农民的合理诉求反而被搁浅。
第四,地方性规范的失效。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国家,不同地区由于历史条件、社区记忆、风俗习惯、价值信仰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存在着富有地域性和差异性的地方性规范。地方性规范作为地方社会的“小传统”与国家意识形态层面的“大传统”相互影响制衡,共同构成对农民行为起到有效规约作用的规范、价值和伦理道德。但是受长期现代性的冲击下,原有的地方规范解体,但是新的能够适应当前农村社会现实的价值规范体系并没有形成,农村社会出现无序化、灰色化[26]。在这种背景下,农民以获取现实利益为目的,行为越来越具有现实性、工具性和目的性,具体到上访事件中,则是少数农民行动脱离规范的规约。
五、理论检视与化解路径
本文根据导引农民上访的最初动因,将农民上访分成基层组织越位型、基层组织缺位型和农民失范型三种类型,现分别将其特点归纳如下表:
表1农民上访的类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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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划分 |
集中时间段 |
上访直接诱因 |
上访深层机制 |
行为规模 |
激烈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度) |
基层政府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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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 |
1980年代末至今 |
维权 |
乡村利益共同体;政府自利性冲动 |
集体上访为主 |
高,直接对立 |
利益抚平,外力摆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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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缺位型上访 |
税改后 |
求援 |
乡村基层组织悬浮,能力弱化 |
个人上访和集体上访并存 |
中,要求基层组织发挥作用 |
适度参与,利益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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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失范型上访 |
税改后 |
社会失范 |
个体主义的过度伸张;基层组织治理能力的弱化;地方规范解体等 |
个人上访 |
低,但是占用较多的治理资源和精力。 |
暂时息访,难以应付 |
维权范式接受了“国家——社会”分析范式,认为政府权力尤其是县乡基层政府的权力侵害了农民合法权利,是引起农民上访的主因;治权范式则以裴宜理的中国人的权利概念和吉登斯、福柯等学者的权力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广泛的调查经验,认为治理权力弱化,基层组织无法满足治理需求,引致农民的上访高潮。但是在现实的信访案件中,上述三种案例并存。即使是在一个村子里,往往也会有上述三种上访类型[27]。因此,维权与治权范式都无法全面理解当前农民上访。进而言之,基层组织的权力是一个复合体,两种范式均只强调其中的某些侧面,而未能从权力本身具有的复合结构以及运作逻辑入手展开分析。
英国学者迈克尔·曼将权力分作两个层面,一是强制性权力,即国家在不必与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二是基础性权力,即国家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决策的能力[28]。这种权力二分理论有助于我们去关注乡村基层权力运作指不同项面的关系[29]。受此启发,笔者认为基层组织权力运作中也同样存在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强制性权力具有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无可挑战的权能,是基层组织借以克服“搭便车”者和少数村民无理要求的强制力;基础性权力则强调乡村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是通过制度化组织手段提供服务的权力。在基层组织权力的实际运作中,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是二位一体、相互促进的关系。强制性权力依靠基础性权力的发挥得以加强,通过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农民对基层组织的认同感提升,基层组织更能够通过公议的力量克服极少数农民的不合作;基础性权力以强制性权力为后盾提供公共服务,强制性权力隐匿于基础性权力的后台,保证公共服务中的低组织成本和有效性[30]。但是反思改革开放30年基层组织的权力运作过程,却发现两种权力逐渐由一体走向分裂,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
人民公社时期,在“全能主义”的架构下,乡村基层组织(人民公社)在强大的强制性权力支撑下,自身基础性权力得以有效发挥。在这一时期,村民被国家权力重新组织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内,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了村庄权力的新传统,即国家行政性权力建构起来的村庄“制度性权力”,具备强有力的支配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31]。可以说,人民公社制度虽然存在种种弊端,但其中的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却是结合在一起的。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权力逐渐上收,一系列以农民为本位的改革出台,支持村民绕开基层组织直接面对国家,国家对基层组织的权力支持力逐步降低。与此同时,基层组织事务性任务却有增无减,计划生育、催缴税费等都成为其硬性任务,为了完成任务,“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用”成为基层干部利用的手段[32]。但是受30年集体实践惯习、乡村组织具备一定财政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此时基层组织的基础性权力能够基本实现,还能够为村庄提供必要的公共品供给,解决村民的实际生产生活困难,由此表现出基层组织缺位型上访并不常见;但是另一方面,基层组织能够利用以策略性、权益性为特点的一系列手段,为依靠强制性权力获取利益打开空间,强制性权力开始脱离基础性权力寻求自身的价值,两种权力的不协调不匹配导致的后果是基层组织利益共同体的形成和农民税费负担的日益沉重,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开始凸显出来。
税费改革以后,乡村组织财政能力弱化,根本无法为村庄提供有效服务,基层组织缺位开始日益严重;另一方面,基层组织自利性并没有因税费改革得到有效遏制,吊诡的是,财力的弱化反而为基层组织自利性冲动提供了动力。因此,在当前的基层权力运作中,基础性权力随着基层组织治理能力的弱化而无法正常发挥功能,根本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强制性权力进一步脱离基础性权力,开始转向利用强制性权力谋利,侵占了农民的权利。两种权力的功能错位导致后税费时期基层组织缺位型、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日渐增多。
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本身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基层组织两种权力的疏离和功能错位。经过长期的社会流动,农民不再铁板一块,而是发生明显分化,不同阶层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诉求多元无疑增添了基层组织行使基础性权力的成本。同时,少数农民个体理性的过渡彰显、国家“一票否决”式的政治任务压力,处于夹缝中的基层组织缺少必要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更无法为基础性权力运作提供必要支撑。但是强制性权力在脱离基础性权力的“绑定”之后,却并没有无所事事,而是尽量为自身利益服务,同时通过援引混混摆平由此而来的矛盾。基础性权力的无力,强制性权力的功能错位,导致的后果是后税费时期文中三种类型的上访不断涌现出来。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上访行为的涌现,是基层组织权力中的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相互疏离和功能错位的结果,强制性权力无法为基础性权力的发挥提供保障,而其自身又走向谋利的反面。可作图示如下:
表2基层组织权力结构与农民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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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维度 |
两种权力的展演逻辑 |
基层组织行为逻辑 |
农民上访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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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时期 |
强制性权力过渡彰显,但仍能为基础性权力实施提供必要支撑 |
税费过渡提取,基层组织间的利益共同体形成 |
基层组织越位型上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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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税费时期 |
强制性权力无法为基础性权力提供必要支持,基础性权力弱化,强制性权力作为牟利工具 |
通过土地财政、争资跑项等方式满足自身需要,而村庄内部公共品供给却日渐乏力,对少数农民的刁难无可奈何 |
三种上访类型并存 |
在维权范式那里,化解上访困境的路径在不同学者那里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的指向是应限制基层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的权力,扩大农民民主参与和利益分配的渠道。但是在笔者看来,笼统的限制基层政府权力可能反而会导致基层组织缺位型和农民失范型两种上访类型的进一步凸显,因其没有区分基层组织权力中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更没有意识到两种权力是相互促进和支持的;在治权范式那里,增强基层组织的治理权力是化解上访困局的关键,当前的问题不是基层政府权力太强而是太弱。此种范式虽对当前基层治理困境有着深刻解读,但是提高基层组织的何种权力,如何提升则没有进行专门研究。笔者认为,提升治理权力主要是基础性权力,同时扭转强制性权力的功能错位,否则简单地认为提升治理权力有可能产生基层组织强制性权力进一步错位,组织越位型上访态势进一步恶化。但是基础性权力还要以强制性权力为支撑,这又涉及到两种权力如何形成良性互动等方面的问题。
为有效化解当前的信访潮,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弥合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之间的张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即强制性权力以基础性权力为运作核心,为基础性权力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而自身又不会脱离基础性权力的实施场域,另一方面基础性权力的发挥作用又能够为作为后台保障的强制性权力实施提供合法性支持。而要实现上述目标,意味着国家、基层治理组织以及农民的共同努力。国家要适度降低基层组织的维稳、招商引资等行政压力,同时提供必要资金支持以克服后税费时期基层组织运转的困境;基层组织要调整自身功能定位,按照国家要求提高自身适应和服务能力;同时意味着农民既享有权利,又能承担责任义务和规范伦理。只有做到三者良性互动,才能做到基层组织强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相互促进和良性运行,使基层组织在能为基层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又能遏制自利性冲动和少数农民的失范行为,进而从根本上化解信访困境。
六、小结
从已有的经验来看,基层组织的强势与弱势并存,农民上访诉求的合理与无理共在,这要求我们突破维权与治权关于权力尤其是基层组织权力的“善恶”、“好坏”之争,开辟新的角度理解当前的农民上访。基于此,受迈克尔·曼权力理论启发,认为导致复杂上访现实的原因在于,基层组织权力运作过程中,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相互疏离,无法提供相互支持,并且在此过程中,基础性权力无力,强制性权力出现了功能错位。正是基层权力两个层面的断裂和功能错位,导致上访困境不断出现。因此,笔者认为应从国家、基层组织和农民三方入手,经过共同努力,使基层组织权力运作中的基础性权力和强制性权力能够实现良性互动和合理功能定位,实现农民上访困境的有效化解。
文章发表于《中州学刊》2012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12年第11期)
注释: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增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阶层基础和群众基础研究”(12CKS01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20110491142)
作者简介:李祖佩,男,山东聊城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武汉 430074)。
[①]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中国与太平洋》,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第70-141页。
[②]于建嵘:《农民维权与底层政治》,《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③]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④]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⑤]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和平乡农民上访与乡村治理1978-2008》,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346-360页。
[⑥]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34-239页。
[⑦]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⑧]魏建、赵钱龙:《中国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变迁及其影响——由均势到非均势》,《学习与探索》2008年第2期。
[⑨]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⑩]李祖佩:《论农村项目化公共品供给的组织困境及其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1]基层组织援引混混并不是无所顾忌的,在强大的维稳压力下,多数情况是利用混混的符号暴力而并非身体暴力,保持维稳和摆平之间的平衡。参见李祖佩:《混混、乡村组织与基层治理内卷化——乡村混混的力量表达及后果》,《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
[12]陈柏峰:《村庄治理中的好混混》,《青年研究》2011年第3期。
[13]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14]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于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15]申端锋:《软指标的硬指标化——关于税改后乡村组织职能转变的一个解释框架》,《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16]王会:《乡村治理中的“不得罪”逻辑》,《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7]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
[18]田先红:《乡村治理转型与基层信访治理困境》,《古今农业》2011年第3期。
[19]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3页。
[20] 相关案例可参见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基于湖北省江华市桥镇的调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1]学界一般将此类上访称为无理上访。但在笔者看来,“无理上访”这一术语只是强调了农民上访理由不合情理这一层面,而更为丰富的社会归因却没有显现,此类上访是当前社会诸方面的结构性因素导致的规范失调使然,基于此,笔者使用“农民失范型上访”这一术语进行界定。
[22]参见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23]田先红:《当前农村谋利型上访凸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基于湖北省江华市桥镇的调查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24]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243页。
[25]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6]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69页。
[27]如在湘北H村,农民上访既有乡镇政府强制征收土地转卖给开发商引起的上访(1例),又有要求解决土地调整问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起的上访,同时还有光棍要求政府解决结婚问题(1例)、解决孩子工作(1例)上访,可以说文章中三种上访同时具备。详见李祖佩,《湘北农村村治模式》,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12年。
[28]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起源》(第二卷),陈海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65-70页。
[29]吴毅:《治道的变革——也谈中国乡村社会的政权建设》,《探索与争鸣》2008第9期。
[30]贺雪峰在研究农田水利合作时虽没有强调基层组织的权力二分,但其中的组织过程能够明显看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有效配合的重要作用,参见贺雪峰:《组织起来》,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出版,142-150页。
[31]申端锋:《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一个导论》,《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