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全集》第25卷暨《资本论》第3卷研读笔记之二十一
在《第四十六章建筑地段的地租。矿山地租。土地价格》(874—883)中马克思指出:
“在迅速发展的城市内,特别是在像伦敦那样按工厂大规模生产方式从事建筑的地方,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既然中国的土地是公有的,那么地租就应当归全体人民所有。建筑投机的所得就应当全部充公。
在这里,马克思还指出,“从一个较高级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看,个别人对土地的私有权,和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私有权一样,是十分荒谬的。甚至整个社会,一个民族,以至一切同时存在的社会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受益者,并且他们必须作为好家长把经过改良的土地传给后代。”这里体现的就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同时,改良的土地应当包括改良土地所需的农田水利设施。如今中国在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上不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点对不起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