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在中国,尤其是发达城市周边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现象:珠海:全国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但在市中心和城区边缘50平方公里范围内,散落着建市前就存在的26个行政村,总占地300万平方米,共有旧村村民6935户,4.6万多人,暂住人口达10万多人;广州:经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规划发展区38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138个行政村为“城中村”;深圳:据估计,目前全市共有城中村约1000多个,其中特区内约有176个;西安:在西安市190平方公里的建成区内,分布了大约180多个“城中村”,人口约20万,其中二环以内55个……[29](p39-44)。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数量和扩张,越来越多的村庄将会受到冲击而成为城中村。对于这些村庄来说,无农化的过程并不是充满愉悦、欣喜的过程。相反,由于疾风骤雨的城市扩张,使得许多村庄尚未有所准备,就已直接面对城市的侵袭。在这种侵袭之下,现行的农村管理制度对村庄失去了约束力,脏、乱、差成为城中村的代名词。 

     

        虽然各地政府均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并把城中村的改造提上政府工作的议程。但城中村的改造并不是想象得那么简单,改造所需的庞大资金及随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得改造过程举步唯艰。“城中村”的改造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时期,有的可能要花一两代人的时间,并不是三年、五年、十年可以改造好的。[10](p5)由此,重新审视城中村治理机制问题,恢复其该有的秩序的问题开始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 

     

        一、研究框架:“国家与社会” 

     

        “城市与农村”?    研究者在对乡村政治进行研究时,惯用的框架是国家和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但此框架在中国的适用性屡屡遭到众多学者的质疑。最主要的质疑是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在“差序格局”下,中国的乡土社会不是“一捆捆扎的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这个圈子可大可小,大可至国家,小至家族或家庭。在这个逻辑下,国家和村庄社会之间就不是两个能完全区分开来的实体,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1](p24-30)因此国家和社会二元划分显得过于粗糙。我们能否找到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框架?中国目前的制度设置似乎提供了一个可替代性的框架,即城市与农村。 

     

        由于中国目前城乡二元体制设置,城市与农村地区无论在经济、人口、职业、保障、文化等方面都有很明显的边界区分。在公社时期,二者之间矛盾并不很明显,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城乡之间的壁垒被打破,城市消费品进入农村,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的现象的出现,二者之间冲突明显增多,突出表现为征地引发农民的频频上访。这些冲突与其将之归结为国家控制权与社会自主权之间的斗争,不如说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斗争来得更为简单。城市-乡村二元分析框架最先由徐勇提出,徐勇认为,在中国历史上,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对立,分离的趋势,城乡之间的政治不平衡十分突出,因此需“深入到作为中国政治舞台基础的城市和乡村社会内部及其相互间的二元结构,才能科学地解析发上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扑朔迷离的景观。”[2](p6) 

     

        在城市-农村的二元分析框架下,早期的研究者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完全是一个被动过程。如敬东指出[3],城中村源于改革开放以来,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急风暴雨式的城市建设和快速城市化,导致城市用地的急剧膨胀,于是把以前围绕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及其耕地纳入到城市用地范围,大部分耕地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制转化为全民所有制,而在征地过程中返还给乡村的用地和以前的村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则维持以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在这些用地上以居住功能为主所形成的社区称为城中村。而章光林等认为,这种被动城市化是不彻底的城市化。[4]由于城市化的不彻底,使得城中村在许多地方已发展成为城市中难以清除的“疮疤”甚至“毒瘤”,布局混乱、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几乎没有任何公共绿化空间、缺乏必要的消防排水等基础设施,多数已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旧城改造的难点地区;廉价的租金和混乱的管理也使部分“城中村”成为制假售假、偷税漏税、无证经营人员,以及“三陪女”、“卖淫女”等从事不正当职业外来人口的主要聚集场所,滋生“黄赌毒”的温床,藏污纳垢的阴暗角落和犯罪的高发地区,严重影响着城市的社会治安。[5]因此,早期研究者认为,城中村必须终结,而终结城中村的有效手段是“撤村建居”[6],终结一村两制混乱局面。 

     

        但蓝宇蕴的研究发现,改制后的村集体并未象预期那样退出社区的治理舞台,反而与新进入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分庭抗礼,形成“三驾马车”的格局。而改制后的村庄也并未实现向城市社区的飞跃,相反却日益封闭,成为一个“新村社共同体”。[7](p109)而这个“新村社共同体”对于失地的弱势村民来说他们共同具有的、唯一拥有最丰富社会资本的结构网络,是他们走向城市社会“新社会空间”。是一座“土的桥”[8]。蓝宇蕴的研究生动的反映了作为弱势的村庄如何把利益尽可能地纳入村社共同体的范围,并通过自主性的力量,从而实现村社区的改造与发展。因此人们开始注意到城市化中城中村的角色和作用。如郑静指出[9]:“对于土地出让中经济补偿数额的多少,“城”“乡”双方并非总能顺利达成一致。为降低补偿成本,也为了避免处理与“城中村”相关的一系列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城市在征地中有意避开城中村,村镇也乐意保留原有的居住方式与社区关系,这是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李培林认为村社共同体的出现是村庄为抵抗城市侵袭,而采取的一种再组织形态,他将其称之为“村落单位制”,并认为“村落单位制”是三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社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影响;二是村落集体行政管理制度的约束;三是村落集体经济的分红和福利[10]( p44)。“这样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10]( p153),村庄和城市的博弈将是一个长远的过程。   二、研究方法:“结构制度法” 

     

        抑或“过程事件法”    结构制度分析法和过程事件分析法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学界所提出的两种研究方法。所谓“结构-制度分析”是张静使用的一个概念,大体含义是指从宏观的结构和制度方面来观察和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分析方法。由于早先结构功能主义在中国学界的盛行,该方法成为研究者研究中国乡村政治的一种惯用方法。该方法主要侧重于从整体结构或制度上去把握中国乡村社会。在这种方法下,研究者主要侧重于观察和描述中国乡村社会呈现何种治理结构,以及结构(制度)中人们的角色和行动逻辑。持该方法的研究者认为,结构(或制度)使社会秩序得以可能。而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对该方法提出了挑战。加芬克尔认为,结构功能主义者认为行动者是没有自主性的判断傀儡,这完全忽略了人的自主性。实际上,日常生活中人们的行动具有权宜性,即行动并不是按照事先规定的规则进行,而是行动者根据局部情况、场景条件,并依赖自身的努力去完成的。规范只是行动者理解与说明实践行动的参照。场景本身是行动的一部分,它与行动一样是社会成员通过努力构成的成果。因此,“社会存在的较为稳定的行动结构,不是社会行动者亦步亦趋地遵循预先确定的规范的产物,而是‘一个永无止境,正在进行的权宜性成就’。”[12](p53)常人方法学对过程、对形成的强调,影响了当代主流社会理论的发展,成为不可忽视的流派。 

     

        受常人方法学影响,孙立平提出过程-事件分析法,并用了以下话来说明何为过程-事件分析法:“比如,我们来到一种村庄,研究村民们互相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怎么才能发现这样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存在于什么地方?一些农民在一起抽烟聊天,我们从中能够发现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吗?在那种场面中,我们甚至无法看出谁和谁是父子,谁和谁是兄弟;我们能够从村民在互相见面打招呼所使用的称呼中洞悉他们之间的关系吗?也相当困难。我们很快会发现,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人们一般都是以“叔叔”、“爷爷”、“嫂子”、“大娘”互相称呼着,同姓的是如此,不同姓的也是如此,关系好的如此,关系一般的也是如此。从这里,你能够看出他们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吗?很难看得出来。怎样才能看出他们的亲疏远近?农民自己作出了最好的回答:只有当有事情的时候,才能看出谁和谁远,谁和谁近。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有事情的时候”。只有在这样的时候,真正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地展示出来。这启示我们,我们的关注点,也就应当放到这种“有事情的时候”。这种“有事情的时候”是什么,就是一种可以展示事物逻辑的事件性过程(俗语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这当中的“打虎”和“上阵”就是可以展示真正父子兄弟关系的事件性过程)。关注、描述、分析这样的事件与过程,对其中的逻辑进行动态的解释,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13](p1) 

     

        从上面的描述,我们大致可得知孙立平的过程-事件分析法主要是试图从人们社会行动所形成的事件及过程中去把握现实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孙立平认为,对于正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来说,结构-制度分析法过于注重静态结构(制度)的方法,会使我们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停留在表面,肤浅的层次。只有从事件及形成的过程中才能把握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真实样态,才能揭开隐藏在结构(制度)下的社会生活的隐秘。[13](p1) 

     

        面对孙立平对结构制度法批评,张静进行了辩护。首先,张静指出“结构-制度分析”方法的特点是“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而非规律,二者不同在于前者不断变化,而且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而后者被誉为绝对‘真理’,并总是显示出‘改造世界’的意图(因而有‘宿命’之嫌)”。“规则的创造是人类生活的自然需求,……很多时候,人们需要规则增进安全和预期。”[14](p10)其次,张静认为,“结构-制度”分析者“运用结构-制度方法分析社会行为时,分析者之所以往往会特别重视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关系,是因为他们假定,人的行动是被他生存其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所刺激、鼓励、指引和限定的,‘事件’是现时各种制度、社会关系(结构)复杂作用的‘产物’。在这假定中,制度之于行动显然具有更为重要的单位,因为不同的制度,会刺激出不同的行为(发生不同的事件),比如,废除公费医疗(制度)引发了一些人抢购药品的行为(行为-事件)。显然,‘事件’的发生和制度变化的实质——不同人群的权利关系(结构)变化有关”[14](p11)。最后,张静认为,虽然结构制度分析追求用概况的术语表达一些关系的最简洁形式,以突出它的特征。但这并不说明这些术语肤浅,因为他们极可能是对丰富材料-包括过程和实践分析-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的结果。[14](p13) 

     

        从两人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结构制度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的主要分歧在于人的行动是否受到结构(制度)的制约。前者认为,结构制度对人的行动起指导、刺激作用,而后者认为,人的行动不受结构制度的束缚,结构在人的行动中不断的被建构。二者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回答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和冲突。此外,许多学者指出作为一种初步尝试,过程-事件分析法也存在许多缺点,如谢立中明确指出,“从多元话语分析角度来看,众多采用过程-事件分析法的研究文献中,其陈述的“事实”“事件”,并非纯粹给定的自然事实,而是被研究者在研究者的特定话语系统的引导和约束下所完成的一种话语建构,而研究者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整理所得到的研究成果则也只不过是研究者在特定话语系统的引导和约束下采用某些话语策略对这些资料进行再度建构的结果而已。因此,过程-事件分析所标榜的“社会真实”、“社会隐秘”也不过是其特有的话语技术的建构。在这一点上,“过程—事件分析”和它明确反对的“结构—制度分析”并无二致。”[15]此外,淡卫军认为“研究者过于注重过程及事件,而对于故事后的深层的权力机制,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博弈实质都没有给予应有的考虑。在某种程度上,“过程-事件分析”成了“说故事”,沦为了一种社会学修辞,“过程-事件分析”实际上被架空了,与其明确的研究指向和方法论意义上的内在逻辑完全脱离了。这一倾向可以被概括为“过程-事件分析”在具体应用方面的“修辞化”和空洞化”。[16] 

     

        虽然过程事件法存在巨大缺陷,但它为研究中国社会转型问题的学者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如谭深借鉴“生活史”与“过程-事件分析”方法,将从外出到回流作为一个完整的过程,考察女性老公的性别因素在农村劳动力外流这一趋势中所发挥的作用。[17]吴清军运用了“过程-事件分析”考察东北某省“三甲村”的村民与干部就如何分配征地补偿款问题时所产生冲突时,进而揭露当前东北农村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的实践形态。[18]这些研究从动态的角度给我们展现了中国乡村政治生活的另一种图景。 三、中心问题:城中村的秩序何以可能? 

     

        对于非农非城的城中村来说,其与传统村庄迥异的人口结构、经济形态、生活习性决定了城中村必然有着不一样的运行机制,研究者将其称之为村庄的再组织。在组织过程中,由于对城市的趋近和模仿,许多非农化村庄出现单位化的特征。(王颖1996,毛丹2000,李培林2004)。非农化村庄单位化的形成、治理现状、及趋势,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 

     

        毛丹通过观察浙江萧山尖山下村的变迁,认为对尖山下村来说,在从宗族村到行政村的转变过程中,生了若干有利单位化村落形成的组织资源,如“村落共同体的存在以及村落作为乡村组织的地位的持续上升,宗族组织的削弱和宗族文化的退场,村队组织的结构,村集体行动先例或惯例,城市单位特别是城市企业的组织方式与福利安排的示范,国家对于村落资源边界的维护,等等”。此外,生态环境和政策资源使得村办集体企业得以强大,成为村里经济主干成分,企业与作为乡村基层的村落基本形成了重叠。在此过程中,村落还努力学习城市单位的福利和其他运作制度来实现对村落和企业的管理,最终使村落与城市中有过的产业组织单元、基本社会组织单元合二为一的单位发生了可比度。[19]从毛丹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尖山下村来说,宗族组织势力减弱,强大的村集体经济企业和拟单位的福利和运作是村庄单位化的三个主要条件。 

     

        同样的观点在蓝宇蕴对广州石牌村的研究中也有体现:广州石牌村以雄厚的社区经济为基础,“推动了包括村民福利(如居民生活补贴、社区合作医疗、社区养老、社区助学等)在内的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建立了一个“拟单位制”的社区生活体系,形成以行政村社组织为框架、成员与其从属的组织有着高度利益关联与社会心理凝聚的共同生活体。[20]”但与毛丹所观察的尖山下村有所不同的是,广州的石牌村宗族势力依然有着强大的影响力,是“协调社区资源配置、实现社区正常运转的因素。”[20]也因此,石牌村形成了特有的经济“经济关联型与拟家族化相结合的权力运作模式。”[20]    从二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集体经济企业继承了原村委会在村落建设和管理中的“无限责任”,成为村庄在非农化过程中再组织的关键和“维系村落的新的关系纽带”。[21]当集体经济企业与村庄合二为一时,村庄的权力格局发生了变化。集体经济企业的影响力在村民心中日益凸显,成为村庄的“影子内阁”。[10](p49)有学者将其称之为“企业主导型”村庄治理模式。[22](p223)对于这种治理模式,有学者认为:“在村庄行政组织与村集体经济企业组织彼此绑定,相互共生的模式下,集体企业的追求的目标不是经济效益,而是整个村庄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乡村行政组织从内部控制集体企业,获取了经济资源,填补了资源空缺。在集体企业发展较好的地方,乡村行政组织机构完善、职能完全、行政能力强,诸如公共物品供给、村民福利、村庄物质形态等方面效果较好,村庄的治理程度较高,被誉为“社区福利国家”,似乎不为过。”[23]但亦有学者指出,对村集体企业来说,由于其日常运作当中包含地方公共治理的要求,企业的运行目标将会出现结构性矛盾。当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的成熟,企业自身的运行目的和村庄共同体的公共目标势必无法两全。[22](p236)毛丹所观察的尖山下村运转就已出现困境:“由于生存压力,尖山下村被迫松解村落与村办企业的捆绑关系,企业内部则被迫从产权制度上人手进行体制、机制上的转换。结果,尖山下村终于转向了拆解村落单位的方向。”[19] 

     

        此外,众多研究者还指出,以单位制作为运行机制的企业主导治理模式存在自我发展的封闭性和利益分享的排他性趋势。“是否村社区组织成员在利益分享中有着截然的差别,且这种差别反映在村益分配的各个领域,如同一道道鸿沟把组织内外的人一分为二,形成封闭的村社区利益格局。”[25]“由于利益分享的封闭性,为了分享更充分的村益权,村社区成员(尤以发达非农化村庄为甚)只把自己的发展空间局限在村域范围内,还有的因怕断送子女将来享受村益的机会而不惜以限制子女接受更多教育为代价。村籍制度如同一道墙,不仅里边的不出去,外面的更进不来。”[25]这种封闭型的村社共同体,虽然守护了“无地的农民”,但从长远来看,一个无法与外界环境进行资源良好交换及互动的组织,其“发展可能是断裂性的”。[25] 

     四、结语 

     

        近些年来,中国的城市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扩张:“从1985年至2001年,在这不到20年的时间内,中国村落的个数由于城镇化和村庄兼并等原因,从940617个锐减到709257个。仅2001年一年,中国哪些延续了数千年的村落,就比2000年减少了25458个,平均每天减少约70个”。[10]( p1)在这扩张的过程中,城市肆无忌惮的掠夺着村庄的资源,却将城市化的成本扔给了村庄,由此造成了各大城市的城中村。而村庄出于自保,有意无意的借鉴和模仿城市的单位管理体制,对村庄进行了再组织化,形成单位化的村庄。 

     

        对于城乡二元混合体的城中村来说,城市与乡村的框架显然比国家与社会的框架更具有实际分析效用。从众多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观察到,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暗潮涌动的博弈中,城市显然是主导变迁的一方,而作为被动一方的村庄,面对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的现状,选择了自保,由此产生了企业主导村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企业替代了行政组织成为村庄的“无限”负责人。但由于各地地域文化、村庄历史、经济状况等区别,虽同是企业主导的治理模式,但在乡村之间,村庄内部,其治理格局有所差异。如从李培林、蓝宇蕴等对华南的城中村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村庄通过宗族、亲缘、地缘等的结合实实在在的成为一个相对较独立的都市村社共同体,拥有一定的与城市抗衡的话语权。但另一些地方的城中村,却有着不同的情况。而肖立辉认为京郊的单位化的城中村,乡镇通过接入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已然将村庄变成了下级单位。村庄自治空间有限。[26]因此,我们需要更有普适意义的模式,这需要研究者从宏观比较的视野对各地城中村进行比较分析中获得,而这方面是目前研究所欠缺的。 

     

        在对村庄治理研究中,结构-制度分析法向来是研究者惯用的分析方法。但该方法偏于静态结构分析的特点显然对于变迁中的村庄尤其是正在发生急速转变的城中村来说是不够的。而孙立平的过程-事件分析法弥补了这一点。虽然从孙立平对过程分析法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理论霸权的意图。但谢立中及其他的一些学者的批评显然让其理论霸权意图破灭,过程-事件分析法要取得话语权需要不断的完善。就目前研究状况来看,无论是结构-制度分析法还是过程-事件分析法的研究者,都存在各说各话的问题。结合两种方法对一个村庄进行分析的研究,尚不多见。就这两种方法的目的来看,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回答村庄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和冲突。张静显然也看到了这点,她指出:“过程-事件分析,如果它以丰富的、具体的、过程的描述为己论,甚至以未经加工的资料记录为目的,也并不表示它和抽象的、模式化、分析性的模式向对立,因为它们完全可以被模式分析进一步使用。”[14](p16)目前已有些研究者注意到这一点,如孙晋华用结构制度分析法和过程事件分析法结合,对豫东平原的杨村村治精英进行了纵横研究。[27]随着过程-事件法自身的不断完善,二者结合的研究将会日益增多。 

     

        中国的城市化在不断深入,而非农化村庄的单位化趋势也在持续发展和扩大。对于单位化的村庄如何终结,目前并未有学者给出明确答复,李培林指出“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10]( p153)而谢志岿指出村落难以终结的原因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28]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城中村的终结并不是简单的“撤村改居”就能完成的,从村落单位制向城市社区的转变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而这也是学者们将要持续关注的话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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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谢志岿.村落如何终结?——中国农村城市化的制度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05(2). 

        [29]谢志岿.村落向城市社区的转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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