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十个“一号文件”。其中的最大亮点便是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等生产经营形式。
笔者对中央精神的理解是,在小农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小农经营在农业现代化中处于何种地位?小农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又是什么关系?
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农业现代化都要坚持小农立场(“小农立场”这一概念首先由贺雪峰老师所提,参见贺雪峰新著《小农立场》,即出版)。
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是人多地少,人地关系非常紧张,对农民而言“人均不过两亩,户均不足十亩”。尽管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除了东部沿海地区和部分城郊农村,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一般都有接近70%的农民还需要耕种土地。他们或者纯粹务农或者半工半耕,土地收入是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尽管会有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农村,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小农仍将是我国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经营主体。这是我国发展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将小农家庭经营视为落后的生产方式,并将它与农业现代化对立起来,是农业现代化过程需要摒弃和改造的对象,而真正的现代农业应该是像美国农场那般的大规模经营。其实,现代农业的核心指标倒不是在经营规模上,而是十八大报告中提到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等指标。日韩台等地的现代农业就是以小农作为经营主体的发展模式。因此,只要政府将各种服务做到位并给予一定的引导,小农经营照样可以成为现代农业的担当者。
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发展美国那种大规模经营,而只能渐进式的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所谓适度模经营是指以农户作为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处于规模经济阶段的各种规模。目前农村自发形成的规模在几十亩的种植“小大户”和部分地区推动的规模在150亩左右的“家庭农场”都是其中的杰出代表。而之所要渐进式发展是因为农村的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渐进的,因此发展任何规模经营都要坚持推进速度要与劳动力的转移速度相匹配。而不是贸然地过度推动,否则就会侵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鉴于小农还将长期是最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和我国的农业现代化目标,今后应该大力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而该体系服务的重点便是小农和各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在政府不断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充分的产前和产后的各项服务。专业合作社应着重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增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和推动纵向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作用;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致力于优良品种研发、先进技术创新、储运设施建设、营销加工、农业就业等领域。因此,应尽快扭转近年来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普遍替代农民从事种养环节的潮流,并引导它们做好相应的各项社会化服务。
总而言之,我们独特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农业经营主体只能是在小农作为基本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渐进式地推动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而在推动适度规模经营时也要充分尊重小农的流转意愿和种地权利。建构在此经营主体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要求我国应着手构建健全而又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提供充分的各类服务,从而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以小农作为主要经营主体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这就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小农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