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纸协议虽然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是作为知法者与执法者的地方政府一次成功的“装疯卖傻”,但尘肺病人之所以接连入其彀中,其实是两个利益主体在各自遭遇现实困境逼迫下所做的一种相互妥协:对于尘肺病人而言,职业病索赔的种种障碍和漫漫征途,让许多受害者望而却步,地方政府“主动请缨”代劳,何乐而不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尘肺病人一旦持续上访,官员维稳考核成绩单必然失分,与其放任这些人上访成为不可控因素,倒不如财政出血,将个体索赔权上收。
在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十几名尘肺病人被乡政府“买断”索赔权。他们跟政府签订协议,把对用工方的索赔权和追诉权“全部转让”给了乡政府,获得了4-5万元不等的赔偿。官方说法称,“买断”尘肺病人索赔权,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基层维稳的不得已之举。而对于这些病人来说,在这点钱用于治病花完之前,他们全部被拖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一年期限,走法律途径维权,几乎不可能了(3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一个经济术语,当“买断”这个词被冠在“尘肺病人索赔权”几个沉重字眼的前面时,由此所生发出来的故事不仅仅是围绕金钱的一场纠纷。而当人们试图为这种奇异的利益交换寻找原因的时候,用工方、尘肺病患者、地方政府所共同演绎的曲折情节,也已经很难用悲、喜剧来简单概括——职业病、维稳,体制性困境的庞大躯体下,衬托的是公民权利的渺小身影。
与国企改革中频频出现的“买断工龄”提法相比,“买断”索赔权似乎是君召乡政府的新“发明”。不过,无论是埋怨十几名尘肺病人的短见与草率,还是“佩服”当地政府的“谋略”与“精明”,我们都必须要回到问题的原点对这起事件的是非曲直加以厘清——索赔权是否可以买断?尘肺病人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所谓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买断”索赔权的一系列后遗症,究竟仅是缘于政府工作的拖沓和疏忽,还是十几名尘肺病人从一开始就钻进了一个被精心设计的局中?
对于尘肺病人来说,基于其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等原因,对用工单位追索赔偿,是《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基本权利。该种民事权利客观存在,它已经因伤害的发生而被牢牢附着在尘肺病人身上。虽然尘肺病人的确可以将这种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但只应是在特定条件下(如权利所有人出于身体等原因无法亲历亲为),基于权利所有者之自愿的暂时性授权行为。然而,权利所有人并不随着这种委托关系的产生丧失固有权利。也就是说,即使地方政府与尘肺病人的确在双方自愿前提之下,以每人4-5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所谓“买断”索赔权的协议,但尘肺病人同样有权继续直接进行索赔。
然而,枯燥的法理解释往往不能改变现实中的无奈,严密的逻辑推理也替代不了生活中的荒诞。时间回溯到2009年,登封十几名尘肺病人在地方政府起草的“买断”索赔权协议上按下鲜红手印的一刻,更像是一场“周瑜打黄盖”式游戏的最高潮。不得不说,这纸协议虽然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是作为知法者与执法者的地方政府一次成功的“装疯卖傻”,但尘肺病人之所以接连入其彀中,其实是两个利益主体在各自遭遇现实困境逼迫下所做的一种相互妥协:对于尘肺病人而言,职业病索赔的种种障碍和漫漫征途,让许多受害者望而却步,地方政府“主动请缨”代劳,何乐而不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尘肺病人一旦持续上访,官员维稳考核成绩单必然失分,与其放任这些人上访成为不可控因素,倒不如财政忍痛出血,将个体索赔权上收。
表面观之,“买断”索赔权营造了一种官民双赢的氛围。殊不知,各揣心思的协议双方自始至终貌合神离,利益契合点一戳即破:尘肺病人所看重的,是倚仗地方政府资源增加索赔路上的博弈砝码,加快追偿进度——虽然对于十几名尘肺病人来说,个体维权屡遭碰壁之后将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有些“死马当活马医”的味道,但他们想用放弃直接索赔权换来的绝非是希望的彻底破灭;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他们更关心的,则是这些尘肺病人能够就此消停下来,不再给官员“添乱”——虽然在追索赔偿的问题上,地方政府得以以尘肺病人代言人自居,但这种身份却并未令其感觉压力山大,反而让问题在短期内出现了即将迎刃而解的假象。
道不同,不相为谋。尘肺病人巧借东风的美好愿望,最终不敌地方政府的缓兵之计。然而,一场结果与初衷南辕北辙的“买断”索赔权闹剧之后,被彻底逼到绝路上的尘肺病人再次成为了当地重要的不稳定因素。
与之前某地法院开给案件受害者家属的“死刑保证书”等相似,买断尘肺病人“索赔权”,亦是某些地方政府在畸形维稳思维支配下的“慌不择路”之举——看似是公权部门低下高傲头颅,实则是某些官员视公民权利如草芥,以法治正义换取个人私利。如此维稳,是自欺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