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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昌金:乌坎僵局如何解套?
  •  2013-04-03 23:32:52   作者:李昌金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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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被国内外舆论称为“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的乌坎村民主选举一周年之际,境内外媒体接二连三报道了广东陆丰市的“乌坎困境”。其中,东方卫视以“乌坎民主自治陷困境,村主任称很后悔维权”为题的视频节目被大量转载。乌坎村委会主任林祖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倒苦水,承认村委会工作陷入困境,并有再次被推翻的可能。村民也因为至今什么利益也没有分到而大为不满……一切似乎又回到了原点。

    回头看看一年前专家学者是如何评价所谓“乌坎模式”的。在《“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一文中,几位专家学者评论说:“乌坎转机具有时代意义与国家样板意义,可以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乌坎转机的合理解决也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亚于三十年前的小岗村;乌坎模式可能会是中国未来治安方式的一个重大转折开端;乌坎转机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这是中国农村那么多年来首次以现代自由民主的方式实现了自治,当时,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都给予“乌坎模式”非常高度的评价。

    作为一个长期在农村工作的三农实践者和研究者,我看到这些专家学者的评论不禁哑然失笑。

     

    在被国内外舆论称为“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的乌坎村民主选举一周年之际,境内外媒体接二连三报道了广东陆丰市的“乌坎困境”。

    乌坎没有创新

    肇始于2011年9月21日的乌坎事件,其实可以看作是中国农村自治现状的一个缩影。乌坎事件的诱因是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问题存在于中国的任何一个行政村,不同的只是程度。不过,在当前中国宏观体制和政治生态之下,这些问题的存在或不可避免。换句话说,这些问题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并非存在上述问题就一定要出事。从媒体报道看,乌坎事件发生的导火线还是近一二十年暴涨的土地价格。在一二十年前,没人看重土地,地价很低,因此也没有村民关注集体土地,任由村干部处置,村干部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只有以低廉的地价吸引客商前来投资办厂。这并非乌坎村首创,全国都是如此,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客商甚至出台白送土地的优惠政策。原乌坎村两委干部嫌成本高、操作难,不习惯按《村组法》进行决策,还是按传统办法进行决策。一二十年后地价翻了几倍,于是村民们眼红了,要夺回土地,问题就这样产生了。

    2011年12月22日,广东省委介入乌坎事件的处理,承认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这是在市县乡三级危机处理失效的情况下,迫于国内外舆论的强大压力而作出的妥协,这其实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在无奈的情况下,重拾共产党的老传统——走群众路线、尊重群众利益,从而使事态得到控制。这是在体制内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传统、也最常用的办法,谈不上任何新意,更没有什么特别的政治含义或者信号,但专家学者们却把广东省委处理乌坎事件的意义提到了无以复加的高度,实在是匪夷所思。

    2012年2月1日,在广东省委的干预下,乌坎村进行了一次据称是公平公正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其实这只不过是落实早在25年前的就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但在专家学者眼里却成了“标志性的事件”,并声称“这是中国农村那么多年来首次以现代自由民主的方式实现了自治……它毕竟是开启了一个先河,有了第一次,我想会被载入史册。”按照这些专家学者的评论,那过去在中国进行了30多年的村委会选举都是在玩“小孩过家家游戏”?

    其实,乌坎村重新选举村委会就是一次很普通的、在法律框架内的村民选举,没有任何特别之处,更没有什么创新,要说特别,就是因为之前的乌坎事件而使重新选举成为海内外关注的焦点。像乌坎村这样的选举,每三年就要在全国64万个行政村进行一次。尽管少数地方存在一些或明或暗的政府有形之手的操控,但总体而言,三年一度的“大选”已在乡村田野深深扎下根,选举基本上是公平公正的,政府尽最大努力确保选举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现在村委会选举矛盾的主要方面,已不在政府方面,而在村民方面,主要是村民对选举缺乏热情、宗派势力干预、贿选等等。

    如何落实基层民主自治

    30年前,村民自治的坚定推动者和重要决策者彭真委员长曾对我国村民自治的前景寄予厚望:“农民群众把一个村的事情办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办好了,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逐步向上延伸,逐步扩大民主范围。”但这种情景至今没有在中国出现,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倒退了,看来自下而上的政治改革还是有问题的。乌坎事件(包括全国众多类似事件)表明,我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还任重道远。

    造成我国基层民主停滞不前,某些方面甚至倒退的原因有四:

    一是宏观体制与政策。在“压力-控制型政治体制”和“乡政村治”治理格局之下,民选的村委会仍然仅仅是强大的行政机器上的齿轮,政府依然是村委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违反规则的裁判者。

    二是全能主义政府。全能型政府将公共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把所有的事都控制起来,按照当政者的意图行事,划定框框,所有的规则都由官方来制定,什么都让政府管死了,农民有什么可以自治?

    三是“四个民主”失衡。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好比是一辆车子的“四个轮子”,现在只有一个“民主选举”的轮子在转,如此“四个轮子的车”变“独轮车”焉能平稳行驶?民主并不等于法治,搞民主容易,搞法治难。民主选举仅仅是基层民主建设的第一步,如果没有分权和制衡机制,民选出来的村长依然可以不对选民负责。

    四是无组织的农民。1949年后,国家通过一次又一次的运动,把乡村社会原本基于血缘、地缘的传统组织体系打破了,继而由国家建立的、以跨家庭超血缘的组织形式(行政组织、党务组织、生产组织),又因为人民公社的解体、分田到户而差不多解体了,农民又重新回到了一盘散沙的历史常态。虽然这些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宗族、宗教等传统组织复兴的现象,但这些组织的整合功能与解放前已不可同日而语。没有组织必然会降低选民的一致行动能力,难以形成“压力集团”,从而使权力组织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的外部监督。

    要改变这种局面,首先是要改革顶层设计。改革的目标是在民主自治框架下重构党政关系、乡村关系和村组关系。其次是建设“有限政府”。要通过法律政策的调整,赋予农民更多管理社区资源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只要农民自己能办好的事,都交由农民自己去办。其三是“四个民主”协调发展。县乡政府要改变过去“以选代管”的做法,把主要精力放在引导村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其四是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允许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存在和发展,同时借鉴东亚日韩等地的“农协模式”和欧美西方的“产业协会”模式,创建兼具农事(农业经营)、农推(农业技术推广)、农政(农业行政)功能的综合农协。其五是进一步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定更严格、细致的《选举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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