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10时许,湖北巴东沿渡河镇西边埫村宜巴高速路建设工地,当地村民就工程损毁房屋的补偿与宜巴高速29标段项目部沟通时发生纠纷,一名44岁农妇被一辆水泥罐车碾压致死。肇事者是宜巴高建29标段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两起事件都与开发商有关,而与地方政府无关。这表明,地方政府已经摆脱了征地拆迁暴力事件的阴影。前些年媒体总是习惯于将“暴力”的靶子打向政府,以为政府的与民争利导致了恶性事件的产生。现在看来,地方政府不与民争利了,暴力事件却不见得减少。
这是为什么呢?在现有的征地拆迁制度下,拆迁方与被拆迁方的恶性博弈是难免的,死人或许是终止博弈的最后方式:只要死人了,拆迁方就会痛痛快快地给钱,而被拆迁方也自然终止了博弈。拆迁方里没了政府,换成了商人,拆迁制度却没变;且,商人比政府更冷血,当然也更容易导致恶性事件的产生。
不幸的是,很少有人仔细去清理暴力拆迁的机制,总是屁股决定脑袋,媒体只会站在弱势群体的位置上说大话,批评了政府再批评开放商,这有意思么?
或许,有一天,暴力拆迁的技术会发展到找不到被批评的对象,既然地方政府可以利用一系列的技术回避,开放商又为何不能呢?
媒体,尤其是公知,应该改改思维习惯。无政府主义解决不了中国问题,反而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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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出现暴力拆迁事件,人们通常都本能地去指责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这是没错的,却大大简化了对拆迁暴力的认识,因为,一旦如此认识,则拆迁暴力似乎来源于公权力,可事实上,拆迁行业已经高度专业化,近些年出现的暴力拆迁事件,严格说起来都与政府部门没有多大关系,甚至与开发商无甚关系,而主要是五花八门的拆迁公司制造的,因此,它是一种私力。拆迁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充满风险,却稳赚不赔,有人将之概括为“暴利与暴力齐飞”一点不错。
土地开发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处于产业高端的是地方政府和大开发商,只要城市经营成功,他们就可获得巨额利润,处于产业低端的是在工地上的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产业,从纯利润的角度上说,高端产业在经济上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低端产业,因为严格说来,像拆迁公司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只需也只能获得劳务报酬,但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却要面对产业和资本市场的挑战,尤其需要规避无谓的政治和政策风险。因此,处于产业链高端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倾向于将政治风险向低端产业转移,同时,适当给低端产业增加利润,如此,拆迁公司就不纯粹是获取劳务报酬的经济实体,还是进行“政治风险”投资的公司。近些年来,强制拆迁领域已是地方政府最大的高压地带,一旦不小心踩上,容易受到媒体的广泛质疑和严厉的政治追责,因此,地方政府都倾向于将拆迁工作从政府部门剥离,尤其注意尽量回避公权力的横暴力量介入其中。
人们普遍相信,暴力拆迁是可以避免的,比如,通过规范强拆行为、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等,这是对拆迁工作的无知,因为,暴力拆迁并不仅仅来源于拆迁方(无论是政府、开发商还是拆迁公司),还来源于被拆迁户,尤其是钉子户。从被拆迁方的角度上说,获取更多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且拆迁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只有一次,不奋力争取反而是不合常理的,钉子户的出现本质上是土地开发带来的巨大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钉子户是利益博弈的产物,单方面地规范拆迁行为反而是提高了钉子户博弈的胜算,提高补偿标准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钉子户只是将公开的补偿标准作为要价的底线。这就决定了强制拆迁存在的合理性。可是,强制拆迁制度并不能包打天下,一方面,它只适用于少数钉子户,对绝大多数被拆迁户都启用这一制度,公共部门无法支付过高的行政成本,因此,与治理钉子户同样重要的是动迁工作;另一方面,绝大多数钉子户并不愿意纳入法治轨道进入谈判,因为法治讲究制度的统一供给,理论上钉子户不可能获得比其他被拆迁户更多的利益,但是,钉子户的立论逻辑恰恰在于差异性需求,他们需要获得额外的好处。所以,即便是有法可依的强制拆迁,钉子户也将抗争到底。基于此,无论是拆迁方还是被拆迁户,其心理预期都是尽量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拆迁之前完成拆迁工作,这样,动迁工作就变得极其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暴力是一体两面的矛盾结合体,钉子户需要借助于暴力手段作为要价的手段,拆迁方也必然引入暴力作为压价的手段。
暴力是国家的垄断物,任何形式的私力暴力都是不允许的,并且,它还还专属于暴力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亦无权力行使,这便是拆迁部门愿意将拆迁业务剥离出去的原因。其中的逻辑是,越是正规的拆迁机关,越是倾向于不在一线执行拆迁任务,因此,不仅拆迁部门不执行拆迁任务,那些有资质的国有拆迁公司也尽量避免从事风险过高的拆迁工作,这样,几乎所有的具体拆迁工作都由那些临时性的拆迁队执行,可想而知,临时性的拆迁队由于没有太多的制度风险,为高效完成拆迁合同,更容易使用私力暴力以胁迫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合同。这个结果有点诡异,地方政府想方设法避免暴力拆迁及其对自己造成的政治后果,却制造了更多的暴力拆迁,让拆迁暴力处于失控状态。
近些年来,媒体指涉多起地方政府暴力强拆事件,比如2008年上海闵行区潘蓉夫妇抗拆事件、2009年成都唐福珍事件、2010年宜黄事件,严格说起来,这些事件都不属于暴力强拆事件,因为这些暴力都是由钉子户所起,地方政府并没有擅自使用横暴权力,而真正的暴力强拆事件,比如2006年北京广厦园拆迁公司的挂靠人员黄明强、内蒙古来京无业人员吕宏军对被拆迁户实施故意伤害案,2007年重庆万州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指使他人“教训”钉子户致其死亡案, 2009年贵阳发生的由开发商暴力野蛮拆迁引发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又难以找到地方政府影子,这些事基本上为拆迁公司所为,这说明,地方政府实际上很好地规避了政治风险,却未能很好地控制拆迁暴力。
很显然,地方政府虽然没有主动制造暴力拆迁,却对暴力拆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拆迁公司制造的暴力拆迁事件,其针对对象并非真正的钉子户,之前并没有经过相对成熟的动迁工作。比如,2009年,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找到贵州铜锣湾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启荣、李小平、张甲荣,要求他们出面“解决”延误该楼盘开发的“几户钉子户”。 11月27日5时许,陈启荣等人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对普陀巷36号、贵乌南路20号等9家住户和8间门面进行暴力拆迁。当时,数十名不明身份人员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采取暴力手段破门进入被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无辜群众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致使4名群众受伤。当天6时30分许,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不听现场民警劝阻,情绪激动,用红布条和40余瓶液化气罐将红边门路口等四个方向堵断,采取违法过激行为讨要说法,爆发了群体性事件。正常情况下,在还存在9户“钉子户”的情况下,拆迁公司不宜进行暴力强拆,还应继续进行动迁工作,因为,过多的被拆迁户未签订协议,可能意味着这些被拆迁户有“困难户”存在,并且,即便都是名副其实的钉子户,由于人数过多,采取强拆的成本过高,不易成功。唯一的解释是,贵州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赶工期,他们担负不起楼盘延误开发带来的损失,只好铤而走险。
事实上,暴力拆迁肯定是拆迁公司的下策,非到不得已不会采用,在多数情况下,他们会联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动迁工作。拆迁公司从政府领来项目后,政府往往派出信访、公安等部门人员组成动迁队,分成动迁组、保卫组、后勤组、拆房组等几个小组,现场动迁人员的吃统统由拆迁公司负责。由政府主导动迁工作,并且将“困难户”作为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因为政府更加熟悉相关政策,也可以援引群众工作方法,这个过程也是甄别钉子户的过程。为了避免在动迁阶段激化矛盾,有经验的拆迁公司内部不允许把被拆迁户叫做钉子户,而是叫困难户,但一些经验不足的拆迁公司,并不能把握群众工作的火候,人为制造矛盾,为政府退出后的拆迁工作留下隐患,这时,就难保拆迁公司与被拆迁户之间擦枪走火。地方政府的拆迁办拥有选择拆迁公司的权力,因此,有权与拆迁公司签订条件苛刻的合同,一方面要求拆迁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场,另一方面又要求拆迁公司承担拆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概与拆迁办无涉,这些“事故”往往指容易对地方政府造成政治影响的事件,如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这样,拆迁公司往往还得花精力帮助政府控制由拆迁矛盾引起的集体上访。因此,地方政府和拆迁公司在私力暴力使用上的“默契”就变得极为重要,一些拆迁公司的内部人士自己透露,但凡需要暴力拆迁时,都是通知相关部门如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做好准备,但这难免不发生意外。2011年3月26日晚21点,数百名有组织的人员及18台钩机,冲进了尚有11户居民居住的长春电影制片厂第四宿舍区内,他们采取投掷砖块,破坏门窗,将人强行拖出等暴力手段,对多栋楼房进行了强行拆除。在此过程中,48岁的刘淑香因为没有能及时撤离而被掩埋在了瓦砾之下。在被掩埋的一个多小时内,刘淑香四次用手机打110报警,并多次向其亲属求救,其亲属也都多次报警,并向市长公开电话求助,但无人到现场制止。事发50分钟后警方才到现场,但迟到的警方却轻信强拆人员“楼内无人”的说法,并未采取救助措施。直到28日下午,市公安局才组织人员将刘淑香挖出,此时刘淑香已经窒息死亡。在这起事件中,可以肯定的是,警方并非“轻信”强拆人员的说法,而是与强拆人员有默契,否则就难以解释110报警电话竟然要50分钟才出警!
有经验的拆迁公司一般会注意在动迁工作中对被拆迁户进行分类,尽量将“困难户”解决在动迁阶段,贵阳的群体性事件以及长春的强拆事件,某种意义上都是动迁工作不到位,把大量的被拆迁户遗留到强拆阶段,人为制造了钉子户;有经验的拆迁公司还会想方设法对付难缠的“钉子户”,避免把事情闹大,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让地方政府担责。2010年11月9日,武汉土库村的钉子户童贻鸿,在拆迁公司在其房屋周围施工时,扔砖头把一个工人砸伤了,事后,童贻鸿在新京报记者的陪同下打“飞的”赴北京异地自首,引起了媒体的关注。童是顽固的钉子户,这一点确定无疑,否则不会坚持到最后成为全村500多户中唯一未签合同的被拆迁户,否则也不会想尽办法找记者、律师与拆迁公司周旋。只是,童的策略远远赶不上拆迁公司,拆迁公司没有任何强拆的把柄抓在童家手上,反倒是是童的过激行为让拆迁公司如获至宝,童最终因故意伤害罪判刑。这个很有趣,这一罪名往往都是指涉拆迁公司的,上文提到的几起暴力拆迁事件,拆迁公司负责人都因此罪名受到法律制裁,但这次却让钉子户承担了这一罪名。童家人事后怀疑,这一结局是拆迁公司设的局,拆迁的人就是想逼童家兄弟采取过激手段导致严重后果,以便他们抓人。这种怀疑并不是没有道理,因为当天的“施工”都是临时凑齐的闲散人员,“员工”之间相互不认识,况且,拆迁公司与童家的拉锯旷日持久,2009年12开始动迁工作,负责拆迁工作的是“信诺公司”,“但实际负责拆迁工作的人都是些身份不明的人”,这些人到家里来“谈房子”,言语上却有这样的暗示:有村民的小孩在上学路上不小心“挤”断了腿;有人在上班路上被人用棍子袭击等等……不管怎样,拆迁公司在与钉子户的较量中,这一局略胜一筹,既“教训”了一下钉子户,又未给自己找麻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胜,因为童家人最终还是把矛头指向政府,他们宣称:“我们不会自焚!下次强拆者再来一定要搞死他,大不了一命换一命,只有死人了政府才重视,才会解决问题”。
从拆迁公司的角度来说,与钉子户闹僵对其没有什么好处,但并不意味着它不敢与钉子户撕破脸皮。因为,只要钉子户不多,拆迁公司的成本核算是相当明确的,在暴力拆迁带来的一些意想不到的特殊性补偿和延误工期带来的损失之间,它会两害相权取其轻,其逐利本质决定了它敢于与钉子户的暴力抗拆叫板。除非钉子户足够强大,强大到拆迁公司根本没有实力与其对抗,一些具有黑社会背景的钉子户即属于此类。这时,拆迁公司的明智做法是与其合作,甚至还可以拉其入伙。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10年有媒体报道,曾经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拆迁队长陆大任,成了“职业钉子户”,替雇主守房子。这就不难理解,为何拆迁过程中总是充满着暴力威胁,其原因是,拆迁到最后往往可能演绎成混混之间的实力较量,较量的实质即是如何分配巨额的拆迁利益,拆迁方为了获得更多利益,就得压缩普通被拆迁户的补偿。2001年5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捣毁了杨进东组织的黑社会“拆迁公司”, 这个“拆迁公司”因拆迁发生故意伤害他人案件10余起,打伤30余人,使许多拆迁户深受其害,并迁怨于政府。杨东进的拆迁公司最所以如此嚣张,在于他自己就是黑社会首脑,连顽固的钉子户都不在话下,何况是普通的被拆迁户!
这又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结,尽管地方政府拉长了拆迁工作的链条,设置了“拆迁办—拆迁公司—拆迁队”长链条,尽量把拆迁工作当成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让拆迁队承担高风险的拆迁行为,但链条越长,意味着拆迁工作越难以监控,暴力拆迁就越难以避免,一旦暴力拆迁制造出恶性事件,造成公共影响,地方政府还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行政追责。2012年9月21日8时许,市政公司5名工作人员驾驶两台挖掘机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迁楼建设工地大约5公里长的街路上进行施工,期间未签协议的被拆迁户王树杰及其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民警前往现场执行公务,且也遭到攻击,王树杰因袭警被民警枪击死亡。这本是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且没有暴力强拆,但经媒体报道后,地方政府仍找到广泛质疑。可想而知,一旦发生暴力强拆,即便是拆迁公司所为,地方政府也将受到巨大压力,这也就容易理解为何武汉土库村的拆迁公司要绞尽脑汁给钉子户设局了。
本质上,暴力拆迁是地方政府只对拆迁公司进行目标考核,放弃对拆迁过程直接监控的结果,随之而来的是,拆迁的暴利只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普通被拆迁户的补偿空间被压缩。地方政府越是回避拆迁中的暴力问题,就越是给那些不合法的拆迁公司创造获利空间,暴力拆迁就越不可控。当前的拆迁暴力主要来源于私力暴力,并不是公权力直接作用的结果,但却与公权力对私力暴力缺乏监控有密切关系。
2012-12-13